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中英对照)
关于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积极开展境外投资的实施意见

发改外资[2012]1905号关于印发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积极开展境外投资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全国工商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外事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厅(局)、财政厅(局)、商务厅(局)、人民银行分行、各地海关、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质检局、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外汇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充分发挥民营企业在境外投资中的重要作用,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积极开展境外投资,我们研究制定了《关于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积极开展境外投资的实施意见》,现印发你们,请在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积极开展境外投资的实施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外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主题词:民营企业境外投资意见通知附件:关于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积极开展境外投资的实施意见当前我国正处于民营企业境外投资加快发展的重要阶段。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 号),充分发挥民营企业在境外投资中的重要作用,引导民营企业更好地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加快提升国际化经营水平,推进形成我国民间资本参与国际合作竞争的新优势,推动民营企业境外投资又好又快发展,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大力加强对民营企业境外投资的宏观指导(一)加强规划指导和统筹协调。
充分发挥民营企业在境外投资中的重要作用,结合贯彻落实“十二五”规划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培育国际合作竞争新优势的指导意见,引导民营企业有重点、有步骤地开展境外投资。
加强跨部门的沟通协调,对民营企业开展境外投资进行专题研究,协调解决民营企业开展境外投资的重大问题。
(二)做好境外投资的投向引导。
《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新36条)

《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新36条)意见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六大领域: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市政公用事业和政策性住房建设、社会事业、金融服务、商贸流通、国防科技工业;同时,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重组联合和参与国有企业改革、积极参与国际竞争,推动民营企业加强自主创新和转型升级。
“新36条”发布后,国家发改委还将出台作为指导性文件,细化拓宽民间投资的操作。
其后,央行和银监会将制定相关金融政策;财政部制定税收优惠政策;工信部将制定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有关政策。
有关部委将合力扫清拓宽民间投资道路上的障碍。
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领域交通运输建设:鼓励民间资本以独资、控股、参股等方式投资建设公路、水运、港口码头、民用机场、通用航空设施等项目。
鼓励民间资本参与铁路干线、铁路支线、铁路轮渡以及站场设施的建设。
电力建设:鼓励民间资本参与风能、太阳能、地热能、生物质能等新能源产业建设。
支持民间资本以独资、控股或参股形式参与水电站、火电站建设,参股建设核电站。
石油天然气建设:支持民间资本进入油气勘探开发领域,与国有石油企业合作开展油气勘探开发。
电信建设:鼓励民间资本以参股方式进入基础电信运营市场。
支持民间资本开展增值电信业务。
市政公用事业和政策性住房建设领域市政公用事业建设:支持民间资本进入城市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和垃圾处理、公共交通、城市园林绿化等领域。
政策性住房建设:支持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政策性住房,参与棚户区改造,享受相应的政策性住房建设政策。
社会事业领域医疗事业:支持民间资本兴办各类医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等医疗机构,参与公立医院转制改组。
切实落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
教育和社会培训事业:支持民间资本兴办高等学校、中小学校、幼儿园、职业教育等各类教育和社会培训机构。
金融服务领域兴办金融机构:在加强有效监管、促进规范经营、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放宽对金融机构的股比限制。
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目录国发〔2010〕13号权威解读编辑本段国发〔2010〕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间投资不断发展壮大,已经成为促进经济发展、调整产业结构、繁荣城乡市场、扩大社会就业的重要力量。
在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的同时,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有利于坚持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以现代产权制度为基础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推动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共同发展;有利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有利于激发经济增长的内生动力,稳固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促进经济长期平稳较快发展;有利于扩大社会就业,增加居民收入,拉动国内消费,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为此,提出以下意见:一、进一步拓宽民间投资的领域和范围(一)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等一系列政策措施,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
规范设置投资准入门槛,创造公平竞争、平等准入的市场环境。
市场准入标准和优惠扶持政策要公开透明,对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不得单对民间资本设置附加条件。
(二)明确界定政府投资范围。
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关系国家安全、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
对于可以实行市场化运作的基础设施、市政工程和其他公共服务领域,应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进入。
(三)进一步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
国有资本要把投资重点放在不断加强和巩固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在一般竞争性领域,要为民间资本营造更广阔的市场空间。
(四)积极推进医疗、教育等社会事业领域改革。
将民办社会事业作为社会公共事业发展的重要补充,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加快培育形成政府投入为主、民间投资为辅的公共服务体系。
国家计委关于促进和引导民间投资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家计委关于促进和引导民间投资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计划委员会(已更名)•【公布日期】2001.12.11•【文号】计投资[2001]2653号•【施行日期】2001.12.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体制改革正文国家计委关于印发促进和引导民间投资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计投资[2001]26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计委,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按照江泽民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为了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保持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我委制定了《关于促进和引导民间投资的若干意见》,现印发给你们。
请根据本地区、本部门民间投资发展的现状和特点,制定和实施符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的具体政策措施,努力做好民间投资的促进和引导工作。
附:《国家计委关于促进和引导民间投资的若干意见》2001年12月11日国家计委关于促进和引导民间投资的若干意见实行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间投资增长迅速,在发展经济、扩大就业、活跃市场和增加出口等方面发挥出日益重要的作用,已成为促进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
近些年来,由于受政策、体制和市场环境以及民间投资者自身因素的制约,民间投资发展受到了一定的影响。
为了充分调动和发挥民间投资者的积极性,支持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现对促进和引导民间投资的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转变思想观念,促进民间投资的发展。
促进和引导民间投资,有利于扩大内需,保持经济持续增长;有利于增加就业和繁荣市场,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有利于适应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要求,提高国民经济整体素质;有利于推动所有制结构调整,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导,按照江泽民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充分认识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及促进和引导民间投资对保持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重要性。
《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一、背景分析民间投资作为我国经济增长的重要力量,对于推动经济发展、创造就业、促进消费升级具有重要意义。
但是目前我国民间投资仍存在一些问题,如投资主体单一、投资领域狭窄、投资风险偏大等。
因此,为了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需要提出一些对策和措施。
二、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意见(一)建立健全政策环境1.减轻企业税收负担,降低创业成本,激发创业投资热情。
2.完善金融体系,为民间投资提供多元化的融资渠道和金融服务。
3.完善法律法规,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提升民间投资者的法律信心。
(二)拓宽投资领域1.放宽对民间投资进入重点领域的限制,鼓励民间资本进入高技术产业、现代农业、新能源等战略性新兴产业。
2.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提供更多民间投资项目,吸引民间资本参与。
(三)加强投资主体培育1.建立完善的培训体系,提高投资主体的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识别能力。
2.支持民营企业家的创新创业,鼓励他们开展民间投资,为他们提供更多的支持和激励政策。
3.增加民间投资者的交流和合作机会,促进合作共赢。
(四)加强风险防范和监管1.建立风险投资基金,为民间投资提供风险防范和补充资金。
2.加强对投资项目的评估和监管,研究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投资项目进行评估,降低投资风险。
3.建立健全退出机制,提高投资者的退出效益。
三、预期效果通过上述措施,将有助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进一步提升我国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促进产业升级和结构调整,推动创新创业和就业,提高民众的收入水平。
四、总结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内容,只有激发民间投资的热情和活力,才能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
因此,各级政府应该积极采取措施和政策,为民间投资提供更好的环境和条件,推动我国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
同时,民间投资者也应该加强自身的创新能力和风险意识,提升自身的核心竞争力,为实现经济转型升级做出更大的贡献。
新国民间借贷意见36条

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新国36条全文内容)国发〔2010〕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间投资不断发展壮大,已经成为促进经济发展、调整产业结构、繁荣城乡市场、扩大社会就业的重要力量。
在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的同时,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有利于坚持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以现代产权制度为基础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推动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共同发展;有利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有利于激发经济增长的内生动力,稳固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促进经济长期平稳较快发展;有利于扩大社会就业,增加居民收入,拉动国内消费,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为此,提出以下意见:一、进一步拓宽民间投资的领域和范围(一)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等一系列政策措施,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
规范设置投资准入门槛,创造公平竞争、平等准入的市场环境。
市场准入标准和优惠扶持政策要公开透明,对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不得单对民间资本设置附加条件。
(二)明确界定政府投资范围。
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关系国家安全、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
对于可以实行市场化运作的基础设施、市政工程和其他公共服务领域,应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进入。
(三)进一步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
国有资本要把投资重点放在不断加强和巩固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在一般竞争性领域,要为民间资本营造更广阔的市场空间。
(四)积极推进医疗、教育等社会事业领域改革。
将民办社会事业作为社会公共事业发展的重要补充,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加快培育形成政府投入为主、民间投资为辅的公共服务体系。
教育部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进入教育领域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教育部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进入教育领域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教发〔2012〕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发展教育和社会培训事业,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发挥民间资金推动教育事业发展的作用(一)民办教育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增长点和促进教育改革的重要力量。
要充分发挥民间资金的作用,把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进入教育领域、促进民办教育发展作为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
(二)健全以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措经费的教育投入体制。
加大政府教育投入的同时,采取积极有效措施,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进入教育领域,形成以政府办学为主体、全社会积极参与、公办教育与民办教育共同发展的格局。
(三)完善民办教育相关政策和制度,调动全社会参与教育的积极性,进一步激发民办教育体制机制上的优势和活力,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教育需求,探索完善民办学校分类管理的制度、机制。
二、拓宽民间资金参与教育事业发展的渠道(四)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以多种方式进入教育领域。
社会力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独立举办、合作举办等多种形式兴办民办学校(含其他教育机构,以下同),拓宽民间资金进入教育领域、参与教育事业改革和发展的渠道。
(五)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进入学前教育和学历教育领域。
积极扶持民办幼儿园特别是面向大众、收费较低的普惠性幼儿园,引导民办中小学校办出特色,鼓励发展民办职业教育,积极支持有特色、高水平、高质量民办高校发展。
(六)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参与培训和继续教育。
以社会需求为导向,积极鼓励民间资金参与在职人员职业培训、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转岗培训等各类非学历教育与教育培训,推进终身学习体系和学习型社会建设。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3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3号](https://img.taocdn.com/s3/m/9d73d56b03768e9951e79b89680203d8ce2f6ac7.png)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3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境外投资健康发展,现就完善境外投资促进和保障体系所涉外汇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简化境外直接投资资金汇回管理境内企业已汇出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差额部分的对外直接投资资金,经所在地外汇局登记后,可以直接汇回境内,无需办理减资、撤资登记手续。
二、简化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放宽境外放款资金来源,允许境内企业使用境内外汇贷款进行境外放款。
取消境外放款资金购付汇及汇回入账核准,境内企业开展境外放款业务,经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外汇管理部核准放款额度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后,可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境外放款专用账户资金收付。
三、适当放宽个人对外担保管理为支持企业“走出去”,境内企业为境外投资企业境外融资提供对外担保时,允许境内个人作为共同担保人,以保证、抵押、质押及担保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为同一笔债务提供担保。
境内个人应当委托同时提供担保的境内企业,向境内企业所在地外汇局提出担保申请。
若外汇局按规定程序批准境内企业为此笔债务提供对外担保,则可在为企业办理对外担保登记的同时,为境内个人的对外担保办理登记。
外汇局不对境内个人的资格条件、对外担保方式和担保财产范围等具体内容进行实质性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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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中英对照)Several Opinions of the State Council on Encouraging and Guiding the Healthy Development of Private Investment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The people’s governments of all provinces, autonomous regions and municipalities dire ctly under the Central Government, all ministries and commissions of the State Council, and all agencies directly under the State Council,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间投资不断发展壮大,已经成为促进经济发展、调整产业结构、繁荣城乡市场、扩大社会就业的重要力量。
在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的同时,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有利于坚持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以现代产权制度为基础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推动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共同发展;有利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有利于激发经济增长的内生动力,稳固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促进经济长期平稳较快发展;有利于扩大社会就业,增加居民收入,拉动国内消费,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为此,提出以下意见:Since the reform and opening-up, the private investment has continuously grown up of our nation; it has become an important force in promoting the economy development, regulating the industrial structure, booming the urban and rural market, and enlarging the social employment. Spontaneously with firmly consolidate and develop the public economy, firmly promote, support and guide the development of nonpublic economy, further, to encourage and guide the private investment, it is helpful for persistence and perfection of the basic economic system on the primary stage of socialism of our nation, base on the modern system of property rights for the development of diversified-ownership economy, promotion of the equal competition and joint development of various ownership economy; it is helpful for perfection of the socialist market economy system, fully playing the fundamental roll of the market in resource allocation, establishing a market environment of equal competition; it is helpful for excitation internal power in economic growth, fastening the foundation of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promoting a long-term steady and rapid economy development; it is helpful for enlargement of social employment, increasing the income of residents, stimulating the domestic consumption and promoting the social harmony and stability. To this end, we hereby put forward the following opinions:一、进一步拓宽民间投资的领域和范围I. Furth widen the field and scope of the private investment(一)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等一系列政策措施,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
规范设置投资准入门槛,创造公平竞争、平等准入的市场环境。
市场准入标准和优惠扶持政策要公开透明,对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不得单对民间资本设置附加条件。
(1) Further implementation of a series of policies and measures such as Several Opinions of the State Council on Encouraging, Supporting and Guiding the Development of Individual and Private Economy and Other Non-Public Sectors of the Economy (3 [2005] promulgated by the State Council) etc, encourage and guide the private capital entering the industries and sectors where the entrance is not clearly prohibited by laws and regulations. Standard setting of the investment access threshold, to create a equal competition and access market environment. The market access standard and preferential policy shall be open and clear; equally treatment of various the investment subjects, no additional conditions shall be created singly towards the private capital.(二)明确界定政府投资范围。
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关系国家安全、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
对于可以实行市场化运作的基础设施、市政工程和其他公共服务领域,应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进入。
(2) Clearly define the government investment scope. The government investment is mainly in the economic and social fields where it concerns the national security and the resources can not be efficiently allocated by the market. Towards the infrastructure, municipal engineering and the other public service sectors where the market operation is implemented, the entrance of private capital is encouraged and supported.(三)进一步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
国有资本要把投资重点放在不断加强和巩固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在一般竞争性领域,要为民间资本营造更广阔的市场空间。
(3) Further adjust the configuration and structure of the state-owned economy. The state-owned capital shall mainly invest on the continuous reinforcement and consolidation of important industries and critical sectors concerning the lifeline of the national economy, in the fields with general competition, a wider market space shall created for the private capital.(四)积极推进医疗、教育等社会事业领域改革。
将民办社会事业作为社会公共事业发展的重要补充,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加快培育形成政府投入为主、民间投资为辅的公共服务体系。
(4) Actively promote the reform of social undertakings of medical, education and etc. The private social undertakings shall be a major complementation of the development of the social and public utilities, overall planning, rational distribution and acceleration the development of the formation of a social service system where the government investment shall be the core, and private investment is the auxiliary.二、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领域II. Encouraging and guiding the private capital entering the basic industry and infrastructural fields.(五)鼓励民间资本参与交通运输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