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 建设经济法规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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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概论(第一章 法的一般理论)

法学概论(第一章  法的一般理论)
▫ (三)法的时间效力
第三节 法的实施
• 三、法律解释
▫ (一)法律解释的概念
▫ (二)法定解释体制
1.立法解释
2.司法解释
3.行政解释
▫ (三)法律解释的方法
第三节 法的实施
• 四、法律关系
▫ (一)法律关系的概念
法律关系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其特征在于:
第一,法律关系是依法形成的社会关系。 第二,法律关系是以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为纽带而形 成的社会关系。 第三,法律关系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手段的社会关 系。
1.宪法 2.行政法
3.刑法
4.民商法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5.经济法
6.自然资源法和环境法
7.诉讼法
第三节 法的实施
• 一、法的实施
▫ (一)法的实施的概念
▫ (二)法的适用
▫ (三)法的遵守
▫ (四)法的实施的保证
第三节 法的实施
• 二、法的效力
▫ (一)法的对象效力
▫ (二)法的空间效力
法学概论(第二版)
第一章 法的一般理论
目 录
• 第一节 法的概述
• 第二节 法的制定
• 第三节 法的实施
• 第四节 法律监督
第一节 法的概述
• 一、法的本质和特征
▫ (一)法的本质
▫ (二)法的特征
第一,法是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
第二,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
第三,法是规定人们权利义务的行为规范。 第四,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
• 三、法的制定的程序
▫ (一)法律议案的提出
▫ (二)法律草案的讨论
▫ (三)法律的通过
▫ (四)法律的公布

第一章 经济法概述

第一章 经济法概述

统一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管理关系。 它包括物资生产部门和非物资生产 (三)调整企业内部的经济管理关系
部门的管理关系。 是指企业内部领导机构、职能科室、 (四)调整涉外经济管理关系 生产单位之间以及他们与劳动者在企业 是指国家对具有涉外因素的经济活 (五)调整同经济管理关系相关的经济协作关系 管理、劳动经营所发生的管理关系。 动进行的管理、包括进出口贸易、提供 它是指由于国家干预、依靠国家计 劳务、技术转让、利用外资、对外投资 划而产生的经济管理关系与此相关的经 和外汇管理等等。 济协作的合同关系。
任课老师:厉青
第一章 经济法概述
经济法的理念:社会整体利益
• 案例:ETS诉新东方 • 原告ETS是全球最大的非盈利性教育研究和考试 机构,它主持开发了 TOFEL考试,GRE考试, 并将其开发的TOFEL试题、GRE试题在美国版权 局进行了版权登记,并将文字作为商标在中国核 准注册。 • 新东方是我国规模较大的民办英语培训学校。复 制了 上述考试试题,并以出版物的形式公开销售。 此外,在被控侵权的新东方出版物的封面上均用 醒目的字样标明了TOEFL,GRE字样。原告认为 被告行为侵犯了其著作权及商标权,故起诉原告 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第二节 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 (三)组织内部经济关系 组织内部经济关系,是指在企业等组织内部各组 织之间所发生的一些重要的纵向经济关系和横向 经济关系。 主要指有关内部领导体制、经济责任制、内部承 包、内部经济合同、经济核算制等方面发生的关 系。 eg全民企业中的厂长经理负责制和公司中的 三会制度。
第一节 经济法的产生的发展
• 一、现代经济法的产生及其历史发展 经济法是法律、法学体系中最年轻的“法种”。 作为一国事实上存在的经济法律制度,无论是奴隶 制法,还是封建制法,都有体现,但它们既不是现代的 经济法,更不是独立科学意义上的经济法。 现代经济法一般都认为它 最早产生于德国 ,大约是 19世纪末、20世纪初。 20年代,俄国在十月革命后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基础 上,适应国家组织管理经济生活的需要,于颁布《苏俄 民法典》前后,也颁布了许多经济法规。

《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第一章 概述

《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第一章  概述
第一章 概 述
房地产开发与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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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目标
1理解房地产的相关概念和特征;房地产开发 、房地产经营 的含义和特征。
2了解房地产业与建筑业的关系;房地产业与金融业的关系; 房地产业与市场及政策的关系。
3掌握房地产的分类,房地产开发的分类;房地产开发的主要 参与者;房地产开发的流程;房地产经营的类型。
4租售及物业管理阶段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后,就进入了租售及物业管理阶段,通过房屋租售和物业 <日管期理/时,间开> 发商回收投资 ,实现利润<页脚>
13 房地产经营概述
房地产经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出来的房地产项 目转移到使用者手中的活动过程,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回投 资获取利益,进行房地产再生产的保证,是房地产开发企业 的主要业务之一 .房地产经营,实质上是房地产开发企业说 服用户承认其劳动成果的工作过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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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地产经营
1地产经营的含义
广义的地产经营是指利用各种方式和手段进行土地的开发利用,以获取经 济收益的活动.狭义的地产经营主要是指流通过程的经营活动,即土地 的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等有偿流转过程 ,其实质是土地产权经营.
2地产经营的途径
1通过土地使用权出让获得土地收益(土地收购储备、储备土地前期开发 整理与利用、储备土地的市场供应)
房地产业的主体主要包括房地产投资主体、房地产开发主体、房地产 经营管理主体、房地产金融机构、建筑商、物业管理服务商、房地产 中介组织和其他主体.从事的经济活动主要包括房地产投资、房地产开 发、房地产经营管理、房地产金融活动、建筑施工、物业管理、房地 产中介服务及其他经济活动.

经济法基础

经济法基础

《经济法基础》第一章总论1、法的本质与特征:(1)本质:统治阶级+国家意志(2)特征:国家意志性、强制性、规范性、明确公开性和普遍约束性。

2、法律关系主体:(1)自然人(公民):中国公民、居住或活动在中国境内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

(2)法人:法人组织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特别法人。

(3)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

(4)国家3、法律关系内容:(1)权利(2)义务:积极、消极4、法律关系客体:(1)物:自然物、人造物、货币及有价证券。

(2)人身、人格:分别代表人的物质形态、精神利益。

(3)智力成果:智力成果包括作品、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等。

(4)信息、数据、网络虚拟财产:如矿产情报、产业情报、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

(5)行为:生产经营行为、经济管理行为、提供一定劳务的行为、完成一定工作的行为。

5、行为能力:(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8周岁(<8周岁)的未成年人;8周岁以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未成年人(8周岁≤X<18周岁);“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18周岁)(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8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8周岁≤X<18周岁);“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3)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年满18周岁(≥18周岁);16周岁以上未成年人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16周岁≤X<18周岁)。

6、法律事实:(1)事件:A:绝对事件(自然现象)B:相对事件(社会现象)(2)行为: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积极行为(作为)与消极行为(不作为);意思表示行为与非表示行为(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单方行为(如遗嘱、行政命令)与多方行为(如合同行为);要式行为与非要式行为;自主行为与代理行为。

7、法的渊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的法,规章(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国际条约等。

8、适用法的效力原则根本法优于普通法;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9、法的分类:根据法的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划分: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根据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划分:根本法和普通法;根据法的内容划分:实体法和程序法;根据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划分:一般法和特别法;根据法的主体、调整对象和渊源划分:国际法和国内法;根据法律运用的目的划分:公法和私法。

第一章 建筑市场概述

第一章 建筑市场概述
(1)建筑工程 建筑工程指永久性和临时性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建工程,程,道路、桥 梁的建设工程,农田水利工程,以及基础的建造、场地平整、清理 和绿化工程等。 (2)安装工程 安装工程是指生产、动力、电信、起重、运输、医疗、实验等设备 的装配工程和安装工程,以及附属于被安装设备的管线敷设、保温、 防腐、调试、运转试车等工作。 (3)设备、工器具及生产用具的购置 只车间、实验室、医院、学校、宾馆、车站等生产、工作、学习所 应配备的各种设备、工具、器具、家具及实验设备的购置。 (4)其他基本建设工作 包括上述内容外的工作,如土地征用、建设用场地原有建构筑物拆 迁、赔偿,建设单位设计、施工、投资管理工作、生产职工培训、 生产准备等工作。
一、基本建设
基本建设的含义可以从一下几个方面来进行理 解:
(1)基本建设是社会主义国家扩大再生产的重要方 式,是我国进行四个现代化建设的物质基础。
(2)基本建设是进行固定资产生产的一种工业生产 活动,而不是消费活动。基本建设产品具有商品属 性。
基本建设的特点
(1)它是一种消耗大、周期长的经济活动,在建设 期只投入而不产出。
中介机构作为政府、市场、企业之间联系的纽 带,具有政府行政管理不可替代的作用。发达市 场的中介机构是市场体系成熟和市场经济发达的 重要表现。
3.中介机构的分类
1)协调和约束市场主体行为的自律性 组织
建筑业协会及其下属专业分会, 建设监理协会等,其是在政府与企业 之间发挥桥梁作用,协助政府进行行 业管理。
二、基本建设程序
1.项目建议书阶段 2.可行性研究阶段 3.初步设计工作阶段 4.施工图设计阶段 5.施工建设准备阶段 6. 建设实施阶段 7.竣工验收阶段 8.后评价阶段
基本建设与建筑业-我国建筑业现状

建筑法规1--模块一

建筑法规1--模块一

建筑法规1–模块一介绍建筑法规是指控制和规范建筑活动的法律法规。

建筑法规的目的是保护公众的安全和卫生,促进建筑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建筑法规通常由国家、地方和行业制定,并由相关机构负责执行和监督。

本文档将介绍建筑法规中的模块一内容,重点关注建筑工程的规划和设计阶段所涉及的法律法规要求。

我们将讨论有关土地使用、环境影响评价、规划许可和建筑设计审查等方面的法规要求。

土地使用在进行建筑工程之前,必须获取适当的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的获取和管理受到国家土地法律法规的约束。

土地使用权的获得途径包括土地出让、土地转让和土地租赁等。

土地使用权的管理包括土地规划、土地登记和土地使用监督等。

建筑法规要求建筑项目在开始建设前必须获得合法的土地使用权。

该要求旨在确保建筑项目的合法性和可持续性发展。

如果建筑项目没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可能会导致违规建设和资源浪费。

环境影响评价建筑项目可能对周围环境产生各种影响,包括土地开发、空气污染、水资源利用和噪声等。

为了减少建筑项目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建筑法规要求进行环境影响评价(EIA)。

环境影响评价是一种评估建筑项目对环境影响的过程。

评估结果将被用于制定环境保护措施和决策建筑项目的可行性。

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包括环境基线调查、环境影响预测和环境管理方案。

根据评估结果,建筑项目需要采取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并遵守环境影响评价的报告要求。

规划许可建筑工程的规划阶段是确保建筑项目符合城市规划的重要阶段。

建筑法规要求建筑项目必须获得规划许可。

规划许可是一种行政许可,用于确保建筑项目的规划方案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城市规划要求。

规划许可的申请程序包括提交规划方案、审查和评估、公示和批准等步骤。

在审查和评估阶段,有关部门将评估建筑项目的规划方案是否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和相应的法律法规。

如果通过评估,建筑项目可以获得规划许可,并开始进行建设工作。

建筑设计审查建筑设计是建筑项目的核心部分,也受到建筑法规的严格管理。

经济法概述

经济法概述
关键词:经济法 市场失灵 政府失灵 经济法制度体系
案 例
经济法在德国的产生
【案情】20世纪初期,德国为满足国家协调和干预经济运行的法律需 求,颁布了一些对重要物资和产品价格实行国家统一管制的法律和法令, 如《关于限制契约最高价格的通知》、《确保战时国民粮食措施令》和
《战时经济复兴令》等。后来,为应对战后国内经济危机、负担巨额战
第一章 经济法概述
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
本 章 内 容 概 要
经济法产生的客观基础 经济法的定义和调整对象 经济法制度体系
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
教学目的
1、掌握经济法产生的政治、经济和法律背景。
2、掌握经济法产生的客观基础。 3、了解经济法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产生和发展的历 史进程。 4、掌握经济法定义及调整对象。 5、掌握经济法制度体系。
织进行一定的限制,并在一定程度上取消或限制了契约自由原则和私权
神圣原则。由于法律的实施产生了明显的经济绩效,这些不同于传统民 商法和行政法倾向或特质的法律规范得到了德国社会和国家的确认,并
逐渐成为一个新型的法律部门。
【思考方向】 经济法在德国兴起的经济、政治和法律背景。
【分析】经济法首先在德国产生不是偶然的。经济法是在自由竞争的 市场经济进入垄断的市场经济之后,为解决垄断市场经济时期出现的、 依靠已经存在的民商法无法解决的、严重的经济社会问题的情况下才产 生的。 经济法在德国产生的情形正说明了这一点。1871年德国统一后,经 济迅猛发展。进入20世纪,德国的自由资本主义发展为垄断资本主义。 1913年,德国的工业生产超过英、法,仅次于美国,居世界第二位。随 着经济的迅速发展,其经济结构也发生了重大变化,资本高度集中,经 济垄断组织大量产生。不到全国企业数1%的大企业,拥有占全国 3/4的 汽力和电力。一批国家所有的企业和国家与私人合营的企业使国家垄断 资本主义渐成规模,并最终导致国家垄断资本主义成为主导性力量。第 一次世界大战前夕,德国政府拥有全国44个最大的矿山、12个钢铁企业、 24%的发电设备、

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

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
而削弱了(政府干预的作用)
(2)“供应学派”主张在(美国)的实践:
① 1981年,美里根政府,实施“经济复兴计划”——大量减税
以“供应学派” 主张为基础 大量削减企税、个税——旨在(促进生产与增加供给) 但“经济复兴计划”以失败告终,美国经济没有因此走出“滞胀”, 反而进一步引起“滞胀” 。因而,“供应学派”主张遭到各方攻击。 1982年,里根政府放弃了“供应学派”减税主张,通过增税法案。
3.20世纪70——80年代初
(1)占主导地位的经济理论——“供应学派”主张: 社会经济生活,主要由市场调节 政府的调节必不可少
政府调节应尽量减少 主要是促进社会产品供给
(减税 生产 供给 就业 物价 )
国家干预经济,主要是促进供给 其他方面由市场调节
较好解决了(市场调节)与(国家干预)相结合问题 但在主张二者结合时, 又夸大了(市场调节的作用)
《西方政治思想史》(天津人民出版社,5卷,古希腊古罗马—20世纪)
2、EL的主要内容:
(1)体现(经济自由的民法)得到充分发展 1804年《法国民法典》 1807年《法国商法典》 1896年《德国民法典》 (2)体现(国家干预的经济法)没有大的发展
在(劳资管制、金融、税收、价格)等方面有一些EL规范
第一次采用了“税”的名称,我国税收意义上最早的税
③ 以地丁征税:(唐朝)的(“租庸调法”、“两税法”) ④ 地丁合一: 明:万历 “一条鞭法”
清:雍正 “摊丁入亩”
(3)农业管理法律制度:保护动植物、奖励垦荒等
(4)手工业管理法律制度: 矿产资源开采、冶炼、建筑、制盐、陶艺器物等
(5)商业管理(市场管理)法律制度:
土地国有、保护奴隶主财产
②公元前18世纪,古巴比伦王国:《汉谟拉比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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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活动与国民经济产业
E 建筑业(全 47 房屋和土木工程建筑业 部) 48 建筑安装业 49 建筑装饰业 50 其他建筑业(工程准备、提供施工设备服务) K 房地产业 (全部) 721 房地产开发经营 722 物业管理 723 房地产中介服务 729 其他房地产活动 767 工程技术与规划管理(工程管理服务、勘察设计) M 科学研 究、技术服务 和地质勘查业 N 水利、环境 802 环境治理(城市市容管理、环境卫生管理等) 和公共设施管 81 公共设施管理业(市政公共设施管理、城市绿化) 理业 摘自《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45-2002)
(2)法律 这里所说的法律是指狭义的法律,是指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按照法定程序 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法律在 全国范围 内 施行,其地位和效力 仅次于宪法,法律是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行政规章的立法依据或者基础。如《刑法》和 《 安全生产法 》 、 《 建筑法 》 、 《 招标投标 法》、《合同法》等。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具有规 范性的 决议 、 决定 、 规定 、 办法 等,也属 于法律。
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所发布的各 种行政性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也称部门规章。其法律地 位和效力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如:《建筑施工 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28号令) 2 ) 地方性规章 :指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的人民政府和经国务院 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行政区的地方性法规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其法律地 位和效力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如:《山东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山东省人民政 府第132号令)等。
行政 民事 刑事
4、法律规范的主要对象和内容 (1)规范对象:主体 (2)规范内容:
权益 服务 程序 合同 税收
二、工程建设法规体系
工程建设 工程建设是土木建筑 工程、线路管道和设 备安装工程、建筑装 饰装修工程等工程项 目的新建、扩建、改 建和拆除等活动的总 称,也是形成固定资 产的基本生产过程及 与之相关的其他建设 工作的总称。
地域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主体是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 位以及建设行政管理机关,包括从事建筑活动的个 人,如注册建筑师等; 行为包括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配套的 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2)处理(行为模式)
是行为规则的本身,指规定人们 具体行为方式的部分。
可为模式:授权性法律规范 勿为模式:禁止性法律规范 应为模式 :命令性法律规范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4)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法规
地方性法规包括两个层次: 1)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 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与宪法、法 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的仅适用于本行政 区域内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应报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备 案。 2)较大的市(指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 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 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 要,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 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的仅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内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必须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并由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报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地方性法规一般采用:条例、规则、规 定、办法等名称。如:《江西省建筑市场管理 条例》等。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 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 条例和单行条例,但应报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 常委会批准后才生效。
(5)规章 规章按制定主体的不同可分为行政规章和地方 性规章。 1)行政规章:是指国务院所属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行
2、我国法律体系的构成:
基本法 宪法、劳动法、民法、仲裁法
部门法 (专业法) 行政法规、国际条约
地方法
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法规规 章、特别行政区法律
(1)宪法(根本大法) 宪法是国家法律体系的基础和核心,是集 中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确定国家制度和社会制 度的基本原则、规定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具 有最高法律效力。 宪法是其他法律的立法依据和基础,其他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制定都必须服 从宪法,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否则,就会被修 改或废止。
法无禁止即可为 法无授权即禁止
《建筑法》第29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 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 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 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必须由总承包单 位自行完成。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 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一、我国法制体系简介
1、法的常识 法是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 保障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的 总和,其目的在于维护、巩固和发展一定 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法本质上是建立 在一定的经济基础之上的统治阶级意志的 体现,是实现阶级统治的工具。 通俗地讲,法是社会生活中判断人们行为 是与非的一种界限,是调整人们行为的一 种社会规范。
3. 法律规范的要素
法律规范
定义: 简称法规,是由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并由国 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体行为规则。 与法律之间的关系
个体与整体 包括与被包括
三要素
假定 处理 制裁
(1)假定
指在法律规范中,确定使用该规范的条件部分。 《建筑法》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 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 遵守本法”。
3、相关法律法规文本
Chapter 1 绪论
问题
什么是建设法规? 什么是建设经济法规? 建设法规的作用是什么? 建设法规与建设工程有什么关系? 建设法规基本制度有哪些?
内容提要
1.我国法制体系简介 2.建设工程法规的体系
学习目标
了解我国法律体系架构及建设法规的概念、 规范对象、立法原则、作用及工程建设法律 体系,了解工程建设法律关系,工程建设法 律责任,工程项目建设程序; 重点:建设法规规范对象和法律体系、经济 关系,工程建设各方法律责任; 难点:建设经济法规的立法原则,工程建设 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
(3)制裁(法律后果)
法律规范对人们行为的态度,是人们遵守或违反法律规 范中规定的行为模式的后果部分。
肯定性法律后果 否定性法律后果
《建筑法》第67条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 或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 得,并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法律后果
我国民法通则第14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 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 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 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 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 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 国际惯例。” 另外,其他具体法律中也有相关规定,如 《招标投标法》第67条规定:使用国际组织或 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 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投标的具体条件和 程序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违背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3)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指由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国务院 在 法定职权范围内,根据并且为实施宪法和法律而 制定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活动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的总称。从法律效力上讲,行政法规的效力仅次 于宪法和法律。 根据国务院 《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 》 的规定,行政法规的名称为 条例 、 规定 和决定 等。 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行为模式 1、授权性规则,是指示人们可以作出或者要求别人做出一定行为的规则(“可 以”、“有权(利)”、有…的自由”)。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30条规定,“国务院可以规定实行强制性监 理的建筑工程的范围。” 第63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筑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向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检举、控告、投诉。” 2、义务性规则,是直接要求人们从事或者不从事某种行为的规则。分为“命令 性规则” (“应当”、“应该”、“必须”)和“禁止性规则” (“不得”、“严 禁”、“禁止” )。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7条规定,“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 取施工许可证。”。 第26条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 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3、职权性规则,是兼具授予权力和设定义务两种性质的法律规则。其特点 是,一方面被指示的对象有职权按照法律规则做出一定的行为,另一方面做 出这些行为的是他们不可推卸的职责。(“有权”、“有……职责”、“负责”)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43条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安 全生产的管理,并依法接受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安全生产的指导和监 督。”
不同国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的法律体系
国际上不同国家法律体系有案例法系和成文法系两种。
1、案例法系:也称英美法系,法律规定不仅仅体现在法律条文 和细则上,更要综合以往典型案例进行裁决。民事关系中,合同 是最高法律,因而对合同的逻辑关系、推理要求很严谨,合同附 件详细而具体,重合同文本的表达条款之间相互关联和制约;国 家通过颁布或者取消某些典型案例规范和完善法律。 2、成文法系:法、德、中、印为主,国家对合同的签订和执行 有具体的法律、法规和细则作出明文规定,在不违反国家这些规 定的基础上签订的合同,才是有效的。如果合同与国家法律条文 抵触,则以国家法律为准。法律条款很细,合同条款较短,合同 纠纷的裁决以合同文字、国家成文法律及细则。
(6)特别行政区的法律 全国人大于1990年和1993年先后通过了《中 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中 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根据 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特别行政区依法享 有高度的自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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