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实务》案例[1]
【精品】《纳税实务-实务题》

《纳税实务-实务题》《纳税实务-实务题》增值税1. 某服装厂(一般纳税人)本月将自产服装500套发放给本厂职工,该服装的对外含增值税销售价格为300元/套,生产成本为250元/套,该视同销售行为的销项税款为多少?2. 某童装厂(一般纳税人)当月购进原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销售额为80000元,后将其委托另一服装厂加工成棉服,取得对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增值税5100元,当月收回并全部售给一小规模商业批发企业,开具普通发票上注明销售额为152100元,其应纳增值税额为多少?3.某市粮食局所属粮油加工厂为一般纳税人,2009年8月发生以下经营业务:(1) 从农民手中收购小麦,收购凭证上注明收购价70000元;收购花生,收购凭证上注明收购价12万元,均已验收入库,支付采购运费0.3万元(有货票)。
(2)从某粮食公司购进小麦已入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10万元。
(3)销售给一食品厂(一般纳税人)面粉一批,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26万元,销售给某单位食堂,开具普通发票上注明价税合计3.39万元,货物由本企业负责运输,向购买方收取运输费0.1万元。
(4)零售食用植物油,取得收入2万元。
要求:请计算该粮油加工厂当月应纳增值税税额。
4. 某制药厂(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各类药品,2009年4月至5月发生如下经济业务:(1) 4月份销售应税药品,收到货款20000元(含税),由本厂运输部门运输,收到运费3400元;其中建设基金1200元,装卸费300元。
(2) 4月份外购生产用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金8500元,已验收入库。
支付运费1200元(有货票),其中建设基金100元,装卸费200元,运费900元。
(3) 5月份销售免税药品一批,价款150000元(不含税),动用外购原料成本28000元,其中含购货运费930元(有货票),另支付运输公司运输免费药品的运费700元(有货票)(4) 5月份销售应税药品1000000元(不含税)(5) 5月份外购应税产品包装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税款5000元,支付产品说明书加工费2000元,取得专用发票上注明税款340元,要求:计算该药厂4月、5月增值税税额。
《纳税实务》课件 纳税实务—第七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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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资源税
四、资源税的申报与缴纳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①
②
纳税人采取分期收 款结算方式的,其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为销售合同规定的 收款日期的当天;
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 结算方式的,其纳税 义务发生时间,为发 出应税产品的当天;
③
纳税人采取其他结算 方式的,其纳税义务 发生时间,为收讫销 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 售款凭据的当天。
6
01 资源税
一、资源税概述
资源税税目、税额包括7大类,在7个税目下面又设有若干个子目。资源税实行幅度比例税率和定额 税率。资源税税目、税率如表所示。
资源税税目税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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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资源税
二、资源税的计算
(一)从价定率计算 从价定率计算方法下,应纳资源税额等于销售额乘以适用税率。基本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比例税率
02
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纳税的,可以按次计算纳税。
03
纳税人以1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 起10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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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资源税
四、资源税的申报与缴纳
(三)纳税地点
1 凡是缴纳资源税的纳税人,都应当向应税产品的开采 或者生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税款。
如果纳税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开采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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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资源税
【例】
大兴油田7月份开采原油250 000吨,其中销售给炼油厂150 000吨,每吨售价 为120元,款项尚未收到。每吨原油资源税定额为24元。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 为10天,月末结算。6月份缴纳资源税为3 300 000元。
解析:
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实务(一)(同名42711)

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实务(一)(同名42711)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3)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4)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是指在转让已使用的房屋及建筑物时,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格。
评估价格须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
(5)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
因转让房地产缴纳的教育费附加,也可视同税金予以扣除。
(6)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上述(1)、(2)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加计20%的扣除。
房地产开发工期较长,土地增值税的计算又比较烦琐,为了简化计算,地方税务局采取按期预缴、汇算清缴的办法。
也就是按当期取得的售房收入,依照预征率计算征收,项目完工后清算并多退少补。
根据2010年税收调控政策,除保障性住房外,东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不得低于2%,中部和东北地区省份预征率不得低于1.5%,西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不得低于1%。
对于无法査账征收土地增值税的企业,土地增值税可以核定征收。
根据2010年税收调控政策,核定征收率大于5%。
八、耕地占用税耕地占用税是国家对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依据实际占用耕地面积、按照规定税额一次性征收的一种税。
九、印花税印花税是以经济活动中签立的各种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权利许可证照等应税凭证文件为对象所征的税。
由于印花税征税对象的范围广泛,房地产开发业务流程中涉及印花税的项目比较多,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1)取得土地和销售阶段签订的房屋销售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涉及“产权转移书据”税目;(2)开发阶段涉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购销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货物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财产保险合同、借款合同、财产租赁合同、仓储保管合同等;(3)财务核算和经营管理所需要的营业账簿权利、许可证照也是印花税征税范围。
税收法律法规实务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一家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以下简称“甲企业”)在2019年进行了一项房地产项目的开发,并在当年实现了较高的销售收入。
甲企业在计算增值税时,对部分销售收入申报了增值税减免,但当地税务机关在后续的税务稽查中发现,甲企业申报的减免税款不符合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从而引发了税务争议。
二、争议焦点甲企业与税务机关的争议焦点在于以下几个方面:1. 甲企业申报的减免税款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相关政策规定;2. 甲企业在申报过程中是否存在偷税、漏税行为;3. 甲企业应补缴的税款金额及滞纳金计算。
三、案件经过1. 税务机关调查税务机关对甲企业的增值税申报情况进行了调查,发现以下问题:(1)甲企业在申报增值税时,将部分销售收入申报为房地产销售项目的配套设施销售,享受了增值税减免政策;(2)税务机关查阅了相关合同、协议等资料,发现甲企业申报的配套设施销售收入并非真实销售,而是虚构的销售行为;(3)税务机关认为甲企业的行为涉嫌偷税、漏税。
2. 甲企业申辩甲企业对税务机关的调查结果提出以下申辩:(1)甲企业认为,其申报的配套设施销售收入是真实发生的,符合相关政策规定;(2)甲企业表示,其申报过程中不存在偷税、漏税行为,愿意配合税务机关进行调查。
3. 税务机关处理税务机关根据调查结果,对甲企业的税务违法行为进行了处理:(1)认定甲企业申报的配套设施销售收入不符合相关政策规定,要求甲企业补缴相应税款;(2)对甲企业的偷税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3)对甲企业应补缴的税款及滞纳金进行了计算。
四、案件结果1. 甲企业补缴税款甲企业根据税务机关的处理决定,补缴了相应的增值税税款。
具体补缴金额如下:(1)应补缴增值税:200万元;(2)应缴纳滞纳金:10万元。
2. 行政处罚税务机关对甲企业的偷税行为依法进行了行政处罚,罚款金额为20万元。
3. 争议解决甲企业对税务机关的处理决定不服,向当地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纳税实务》案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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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纳税实务及案例分析案例1:某电视机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销售新型彩色电视机。
中财税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代理该企业2003年9月增值税纳税申报。
经查阅有关账簿和凭证,获得如下资料:① 9月2日,采取交款提货结算方式向甲家电商场销售电视机500台,本期同类产品不含税售价3 000元。
由于商场购买的数量多,按照协议规定,厂家给予商场售价5%的优惠,每台电视机不含税售价2 850元,货款全部以银行存款收讫;9月5日,向乙家电商场销售彩电200台。
为了尽快收回货款,厂家提供的现金折扣条件为4/10、2/20、n/30。
本月23日,全部收回货款,厂家按规定给予优惠。
②采取以旧换新方式,从消费者个人手中收购旧电视机,销售新型号电视机10台,开出普通发票l0张,收到货款3l 100元,并注明已扣除旧电视机折价4 000元。
③采取还本销售方式销售电视机给消费者20台,协议规定,每台不含税销售单价为4 000元,五年后厂家将全部货款退还给购货方。
共开出普通发票20张,合计金额93 600元。
④以20台电视机向丙单位等价换取原材料,电视机成本价每台1 800元,不含税销售单价3 000元。
双方均按规定开具增值税发票。
⑤9月4日,向丁商场销售电视机300台,不含税销售单价3 000元。
商场在对外销售时发现,有5台电视机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商场提出将5台电视机作退货处理,并将当地主管国税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送交厂家。
该厂将5台电视机收回,并按规定给商场开具了红字专用发票。
⑥本期共发生可抵扣进项税额400 000元(含从丙单位换入原材料应抵扣的进项税额)。
分析:①税法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旧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以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电视机厂采用商业折扣方式向甲家电商场销售产品,为先打折后销售,实际是按每台2 850元的单价销售,可按折扣后的金额计算增值税,无需另开发票。
《纳税实务》全册电子教案完整版课程教学设计

《纳税实务》第一章:税收概述一、教学目标:1. 让学生了解税收的定义、特征和功能。
2. 让学生掌握税收的基本分类和税收制度的基本构成。
3. 让学生了解我国税收制度的发展历程。
二、教学内容:1. 税收的定义与特征2. 税收的功能3. 税收的基本分类4. 税收制度的基本构成5. 我国税收制度的发展历程三、教学重点与难点:1. 教学重点:税收的定义、特征、功能以及税收制度的基本构成。
2. 教学难点:税收的分类和我国税收制度的发展历程。
四、教学方法:1. 讲授法:讲解税收的定义、特征、功能以及税收制度的基本构成。
2. 案例分析法:分析税收分类和我国税收制度的发展历程。
五、教学过程:1. 导入:简要介绍税收的概念,引发学生对税收的思考。
2. 讲解:详细讲解税收的定义、特征、功能以及税收制度的基本构成。
3. 案例分析:分析税收分类和我国税收制度的发展历程。
4. 互动环节:学生提问,教师解答。
5. 总结:概括本节课的主要内容,布置课后作业。
《纳税实务》第二章:增值税一、教学目标:1. 让学生了解增值税的定义、特征和作用。
2. 让学生掌握增值税的税率、计税依据和计算方法。
3. 让学生了解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二、教学内容:1. 增值税的定义与特征2. 增值税的税率3. 增值税的计税依据和计算方法4. 增值税的优惠政策三、教学重点与难点:1. 教学重点:增值税的定义、特征、税率、计税依据和计算方法以及优惠政策。
2. 教学难点:增值税的计算方法和优惠政策。
四、教学方法:1. 讲授法:讲解增值税的定义、特征、税率、计税依据和计算方法。
2. 案例分析法:分析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五、教学过程:1. 导入:简要介绍增值税的概念,引发学生对增值税的思考。
2. 讲解:详细讲解增值税的定义、特征、税率、计税依据和计算方法。
3. 案例分析:分析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4. 互动环节:学生提问,教师解答。
5. 总结:概括本节课的主要内容,布置课后作业。
税收实务课堂教学案例

浙江商业职业技术学院陈晓红增值税配套案例1、某厂委托某百货商场(一般纳税人)代销A产品。
该厂与百货商场的结算价格为100万元(不含税),商场按照结算不含税价格的10%提取手续费。
该商场按100万元的不含税价格对外销售。
9月份,该商场全部销售,取得销售收入100万元,税款17万元。
月末,商场提取手续费10万元,并将代销清单开给该厂。
该厂按规定给商场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
请计算商场该项应纳的增值税和营业税。
(委托销售和代销)2、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17%,本期将自产甲产品一批用于本企业基本建设,无同类产品的市场销售价格。
该产品既征增值税又征消费税,知其成本价为10000元,成本利润率为8%,消费税税率为10%,产品已转移使用。
城市维护建设税与企业所得税本题不考虑。
(视同销售)公司自用产品应交增值税和消费税计算和会计处理如下:应纳税额的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12000×17%=2040(元)应缴纳消费税额=12000×10%=1200(元)会计处理:借:在建工程13240贷:库存商品──甲产品1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040(视同销售)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1200再如:甲公司本期从仓库领原材料10000元用于基建工程,材料的增值税税率为17%,增值税额1700元,材料已从仓库发出。
公司应作会计处理如下:借:在建工程11700贷:原材料1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700(非视同销售)并且,在上述的案例中,还可以发现一种现象,即当出现了非视同销售的时候,在账务处理中是进行“进项税额转出”,相当于没有发生产出的时候,其投入也就不存在了。
在这里,外购的货物对外使用视同销售表明存在销项税额,那么根据计税原理,外购的货物如果存在税法规定的可以扣除的进项税额,该进项税额也可以扣除;外购的货物对内使用不视同销售表明它不存在销项税额,那么外购的货物即使存在购进时发生的进项税额,该进项税额也不能扣除,而应该从当期全部进项税额中转出。
涉税实务案例

涉税实务案例
涉税实务案例如下:
案例一:未依法申报纳税
某公司在成立后,未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经过税务机关的调查,发现该公司存在大量的应纳税款未申报,且存在偷税行为。
经过税务机关的依法处理,该公司被追缴了相应的税款,并被处以了一定的罚款。
案例二:违规使用发票
某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为了减少成本,违规使用了一些不符合规定的发票进行入账。
这些发票不仅不符合税务法规的规定,而且也导致了公司的财务数据不真实。
经过税务机关的调查,该公司被认定为违规使用发票,并被处以了一定的罚款。
案例三:逃避缴纳税款
某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为了逃避缴纳税款,采取了一些不正当的手段。
例如,该公司通过虚构业务、隐瞒收入等方式,逃避缴纳了大量的税款。
经过税务机关的调查,该公司被认定为逃避缴纳税款,并被追缴了相应的税款,并被处以了一定的罚款。
以上案例均属于涉税实务案例,这些案例说明了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需要遵守税收法规的重要性。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财
务管理制度,加强税务合规管理,确保企业的财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避免因违反税收法规而受到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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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纳税实务及案例分析案例1:某电视机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销售新型彩色电视机。
中财税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代理该企业2003年9月增值税纳税申报。
经查阅有关账簿和凭证,获得如下资料:① 9月2日,采取交款提货结算方式向甲家电商场销售电视机500台,本期同类产品不含税售价3 000元。
由于商场购买的数量多,按照协议规定,厂家给予商场售价5%的优惠,每台电视机不含税售价2 850元,货款全部以银行存款收讫;9月5日,向乙家电商场销售彩电200台。
为了尽快收回货款,厂家提供的现金折扣条件为4/10、2/20、n/30。
本月23日,全部收回货款,厂家按规定给予优惠。
②采取以旧换新方式,从消费者个人手中收购旧电视机,销售新型号电视机10台,开出普通发票l0张,收到货款3l 100元,并注明已扣除旧电视机折价4 000元。
③采取还本销售方式销售电视机给消费者20台,协议规定,每台不含税销售单价为4 000元,五年后厂家将全部货款退还给购货方。
共开出普通发票20张,合计金额93 600元。
④以20台电视机向丙单位等价换取原材料,电视机成本价每台1 800元,不含税销售单价3 000元。
双方均按规定开具增值税发票。
⑤9月4日,向丁商场销售电视机300台,不含税销售单价3 000元。
商场在对外销售时发现,有5台电视机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商场提出将5台电视机作退货处理,并将当地主管国税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送交厂家。
该厂将5台电视机收回,并按规定给商场开具了红字专用发票。
⑥本期共发生可抵扣进项税额400 000元(含从丙单位换入原材料应抵扣的进项税额)。
分析:①税法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旧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以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电视机厂采用商业折扣方式向甲家电商场销售产品,为先打折后销售,实际是按每台2 850元的单价销售,可按折扣后的金额计算增值税,无需另开发票。
如果折扣后再另开发票,则不得减除销售额。
对乙商场采取的是现金折扣方式,即先销售后折扣,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先按全额反映,在实际收到折扣价款后,再按折扣金额开具其他发票或单据给购货方入账。
这种情况,双方均对现金折扣作为财务费用处理(厂家增加、商家减少),折扣部分不得减除销售额。
销项税额=2 850×500 x 17% +3 000 x 200×17% =344 250(元)②税法规定: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的,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
销项税额=(31 100+4 000)÷(1+17% )×17% =5 1O0(元)( 税法规定:纳税人采取还本销售货物的,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还本支出。
销项税额=93 600÷(I+17% )X 17% =13 600(元)④税法规定:纳税人采取以物易物方式销售货物的,双方都应作购销处理,以各自发出的货物核算销售额并计算销项税额,以各自收到的货物核算购货额并计算进项税额。
由于是等价交换,并且双方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该笔业务的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相等:即:3 000 X 20×17% =10 200(元)。
需要说明的是,如果非等价交换,一方另以货币方式支付部分价差,则支付方应将支付的货币部分从销售额中扣除。
⑤税法规定: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后,如发生退货或销售折让(通常是因产品质量问题而提出),应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一是购买方在未付货款并且未作账务处理的情况下,须将原发票联和税款抵扣联主动退还销售方。
销售方收到后,应在该发票的四联单上注明“作废”字样,作为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
属于销售折让的,销售方应按折让后的货款重开专用发票。
二是在购买方已付货款,或者货款未付但已作账务处理,发票联和抵扣联无法退还的情况下,购买方必须取得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送交销售方,作为销售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合法依据。
红字专用发票的存根联、记账联作为销售方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
购买方收到红字专用发票后,应将红字专用发票所注明的增值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
销项税额=(300—5)X 3 000 X 17%:150 450(元)本月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一进项税额=(344 250+5 100+13 600+10 200+150 450)一400 000=123 600(元)案例2:华宝电器销售公司主要经营彩电、冰箱、空调等家用电器,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该公司2003年1月一10月份“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一直为借方余额,税务机关在对其实施检查中了解到,该公司隶属于该市电视台,2003年6月以来由王某承包经营,每年租金90 000元,一切税费由王某自理。
经检查该公司的记账凭证、账簿、财务报表等有关资料,未发现有偷税现象。
检查人员决定对其主要供货单位进行调查,结果发现该公司发生了以下业务:① 2003年1—10月,该公司从某电器公司购入彩电。
按合同规定,每购入1 000台,可得10台25英寸彩电。
该公司共计收到提成彩电60台,成本价150 000元,收到时未入账,销售后取得收入187 500元。
② 2003年1—10月,该公司从某公司购冰箱、空调等家电,并收到以“三包”费名义返还的现金1lO 000元,未入账。
分析:王某隐匿销售收入,已构成偷税,应依法补交税款并予以处罚。
应补交增值税:187 500÷(1+17%)×17% =27 243.59(元);取得的“三包”收入应按“修理修配劳务”补交增值税:110 000÷(1+17% )×17% =15 982.91(元)会计处理:借:现金 297 500贷:商品销售收入 254 273.5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43 226.5案例3:某制革厂,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2003年12月31日第10号凭证的账务处理是:借:现金 11 700贷:生产成本 11 700分析:税务人员查明是企业将销售产品取得的现金收入直接冲减生产成本,少计销售收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要求该企业进行调整处理。
应补交增值税:11 700÷【1+17% )×17% =1 700(元)案例4:某农用减震器厂,系私营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款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
县国税稽查局在对该厂2003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检查中发现,该厂2003年度销售减震器12 360套,年销售收入166.86万元。
税务人员对该厂的计税工资、福利费、折旧费、管理费、招待费、财务费用等项支出进行检查,均未发现异常现象。
而在对产成品结转的生产成本检查时,却发现生产成本明显偏高,甚至有两个月产品单位成本高于销售价格。
在进一步深入细致的检查后,发现该厂购进的钢材数量明显多于生产销售的减震器套数。
财务人员解释为企业管理不善,钢材浪费大。
税务人员带着疑问来到企业生产车间,看见女装配工正在安装,遂灵机一动问女装配工每月有多少工资,女工回答说:按套计算,每天由仓库保管员点数验收,开出计件证明,月终结算,按劳计酬。
据此,税务人员马上回到财务室,经核查该厂全年购买的弹簧数量和工人安装计算工资的套数基本吻合,比销售的套数多出905套。
在事实面前,厂家只得承认在2003年度该厂共有l1.7万元销售不要发票的收入未入账,但成本已全部结转到产成品中。
经查,该厂2003年度隐瞒销售收入l1.7万元。
案例5:某国有工业企业,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税务检查分析会计报表时,发现耗料比去年同期单位耗料明显偏高,比定额增长35%。
经进一步检查“原材料”、“生产成本”账,发现企业发料异常,进料明显增加。
后经侧面调查与了解,系企业与小规模纳税人相互勾结,小规模纳税人进货时,故意以该企业一般纳税人名义进货,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一般纳税人入账报税。
经核实该企业第一季度累计虚构进项税额48 000元。
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小规模纳税人不得使用专用发票,一般纳税人未曾进货,虚构进项税额,均属偷税行为,应从严查处。
案例6:某园林局所属公园管理处,系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2003年8月份以来增值税长期零申报,与其经营状况和接待人数不符。
对此,税务部门进行了专项检查。
在检查中税务人员了解到该公园管理处设有23个非独立核算经营网点,均签订合同承包给个人经营,其中l2个经营网点为营业税纳税人,11个经营网点为增值税纳税人,按照承包合同规定,各经营网点按规模上交承包费不等,税金由各经营网点承担,由公园管理处汇总申报缴纳。
在实际操作中,公园管理处只侧重承包费的收取,对于应上缴的增值税,由于承包合同未做严格规定,强调各承包人进货渠道无从掌握,销售额不好确定,无法建账,收缴困难,因此自2003年8月以来一直零申报。
分析: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该单位应当设置账簿而未设置,应依法核定其应纳税额。
核定该单位所属11个经营网点,共有职工58人,按计税工资每月550元计算,列支工资382 800元;实际上交承包费341 500元视同利润,按照35%毛利率,核定计税销售收入2 069 428.57元[(382 800+ 341 500)÷35%】,应缴增值税79 593.41元[2 069 428.57÷(1+4%)×4%】,并依照国税发[2001】54 号文件和《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加收滞纳金15 080.79元。
税务人员认为,如果今后该单位仍不能如实申报纳税,则应对各网点核定税额,定额纳税。
案例7:某商业零售业,系私营独资企业,取得法人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现有从业人员4人,主要从事邮票、集邮用品及工艺品的销售,适用4%的税率,属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2003年l2月份,某税务局对该单位2003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通过账面检查没有发现异常,但对其商店检查时,发现销售商品与其库存明细账账面数不相符,申报收入与经营规模存在较大差距,检查人员遂对该单位负责人进行询问,并要其提供相应的资料。
在检查人员的一再要求及税法的强大震慑下,该企业拿出了相关资料,从中发现大量供货合同及进账单,而且大部分账面没有记载,随后又找到该单位单独设立的真实内部收入账。
经调查核实,该单位2003年申报收入180 001.25元,实际收入886 257.80元,隐瞒收入706 256.55元:2003年1一l1月申报收入54 160.25 元,实际收入348 258.7l 元,隐瞒收入294 098.46元,偷税40 0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