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储备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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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储备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中央储备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中央储备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以下是《中央储备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
一、中央储备肉的定义和范围
1. 中央储备肉是指由中央政府通过统一采购、配送和储存方式,储备的猪肉、牛肉、羊肉等食用肉品。

2. 中央储备肉的范围包括冻肉、鲜肉和加工肉制品等不同种类的肉品。

二、中央储备肉管理机构和责任
1. 中央储备肉管理机构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农业农村部和国家储备局共同负责,具体职责包括统一计划、采购、储存和调拨中央储备肉。

2. 各级地方政府应配合中央储备肉管理机构的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配合。

三、中央储备肉的采购和配送
1. 中央储备肉的采购应根据市场需求和价格情况,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性招标方式。

2. 中央储备肉的配送应根据地方政府的需求和实际情况,确保供应稳定和及时。

四、中央储备肉的储存和管理
1. 中央储备肉应储存于专门的冷库或储藏场所,并按照相关标准和要求进行分类和标识。

2. 中央储备肉的管理应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确保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

五、中央储备肉的调拨和使用
1. 中央储备肉的调拨应根据地方政府的需求和申请,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

2. 中央储备肉的使用应主要用于公共安全和民生保障,如应对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

六、中央储备肉的监督和检查
1. 中央储备肉的监督和检查应由相关部门负责,加强对采购、储存和调拨环节的监管。

2. 中央储备肉应定期进行质量检测和溯源追踪,确保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

七、处罚和追责
对违反《中央储备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行为,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和追责。

中央储备肉数量检查和质量公检实施细则

中央储备肉数量检查和质量公检实施细则
现场检查与抽样检测两项结果均合格的质量公检结论为合 格,两项中有一项结果不合格的质量公检结论为不合格。
第二十条 数量检查、核实和质量公检均合格的,由流通促进 中心出具中央储备肉检查合格证书。
第二十一条 流通促进中心在每轮活畜储备计划结束之日前 5
5
个工作日内,向商务部市场运行和消费促进司报告数量检查核实 情况和质量公检结果,并在储备计划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承储 单位出具中央储备肉检查证书。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从事中央储备肉活畜储备和冻肉储备 工作的相关单位及数量检查、核实和质量公检的检查人员。
第三条 商务部流通产业促进中心(以下简称流通促进中心) 受商务部委托,负责中央储备肉入栏(库)数量检查、核实和质 量公检。
第二章 职 责
第四条 流通促进中心负责制订中央储备肉数量检查、核实和 质量公检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出具证书,汇总和报送数量检查、 核实情况和质量公检结果。
2产 品
和等级印戳,字迹清晰整齐。 □检疫签(片猪肉可不查)□带生产日期的产品合格证。
包装外侧应标明:
□产品名称□级别□净含量(千克)□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产
标识
品执行的标准号□注明贮存条件; □生产日期。
备注
类别 A B A A A A A B B A B B A A
A
日期标识不得加贴、补印;纸箱标注内容必须是印刷的,不允许 A
限活猪储备 限活猪储备 限活猪储备 限活猪储备 限活猪储备 限活猪储备
★有效期内的动物防疫合格证。 基地场布局平面图(明示中央储备活畜位置)。 兽医防疫管理规定及记录。 饲养管理规定及记录。 ★生产区入口处设有消毒设施并有效运行。
畜舍入口处设有消毒设施并有效运行。
场地消毒。

中央储备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范文(三篇)

中央储备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范文(三篇)

中央储备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范文目前,中央储备肉的管理办法尚未实施细则范本被公开发布。

然而,可以根据一般原则和相关政策来推断中央储备肉管理办法的可能细则内容。

下面是一个可能的中央储备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范本,供参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中央储备肉的管理和运营,保障储备肉的质量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储备肉的管理和运营。

第三条储备肉的定义中央储备肉是指由国家储备部门收购或委托收购的符合相关质量标准的肉类产品,用于保障市场供应和应对突发事件。

第四条分类管理中央储备肉按照不同品种、来源和用途进行分类管理。

第五条收购和储备国家储备部门根据市场需求和政策导向,制定收购和储备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质量安全监督国家储备部门要建立健全储备肉质量安全监督体系,加强储备肉采样检测和质量分析评价工作,确保储备肉符合相关标准和质量要求。

第二章收购和储备第七条收购对象中央储备肉的收购对象主要包括大型养殖场、屠宰场及相关企业。

第八条收购程序中央储备肉的收购程序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采取公开招标或委托方式进行。

第九条收购标准中央储备肉的收购标准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质量标准和要求。

第十条储备措施国家储备部门要制定储备肉的储存、包装、运输等措施,确保储备肉的质量安全和保存期限。

第三章质量安全监督第十一条监督机构国家储备部门负责对中央储备肉的质量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监督内容国家储备部门要加强对储备肉的质量抽检、质量监测和质量评估,及时发现和处理质量问题。

第十三条监督手段国家储备部门可以采取抽检、监测、检验等手段对储备肉进行质量安全监督。

第十四条处理措施对于发现的质量问题,国家储备部门要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包括追溯、召回和惩处等。

第四章供应和利用第十五条供应方式国家储备部门要根据市场需求和政策导向,制定中央储备肉的供应方案和方式。

2023年中央储备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范本

2023年中央储备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范本

2023年中央储备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储备肉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中央储备肉管理工作。

第三条中央储备肉是指由中央政府组织储备的各类肉类产品,用于保证国家粮食安全和市场稳定。

第四条中央储备肉的储备、采购、销售、调拨和管理等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粮食和食品安全监管机构负责全国中央储备肉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相应机构负责本地区中央储备肉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执行。

第二章中央储备肉的储备和采购第七条中央储备肉的储备规模、储备品种和储备期限,由国家粮食和食品安全监管机构根据国家需要和市场情况进行调整。

第八条中央储备肉的采购方式可以采取招标、询价、协议等合法方式进行,应当建立健全公开、公平、公正的采购程序。

第九条中央储备肉的采购资金应当由国家财政提供,由国家粮食和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统筹安排。

第十条中央储备肉的采购合同应当明确储备品种、数量、质量标准、交付时间、价格等要素,并签订书面合同。

第十一条中央储备肉的采购过程应当进行监督检查,确保采购程序的公平、公正和合法。

第三章中央储备肉的销售和调拨第十二条中央储备肉的销售应当通过公开招标、协议供应等方式进行,确保销售程序的公开、公平和公正。

第十三条中央储备肉的销售价格应当根据市场情况进行合理定价,同时保证合理利润,避免对市场价格产生过大影响。

第十四条中央储备肉的销售应当优先满足国家特殊困难地区、军队和应急需要。

第十五条中央储备肉的调拨应当根据国家需求,统筹安排,并确保调拨程序的公平、公正和及时。

第十六条中央储备肉的调拨接收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质量标准进行验收,确保中央储备肉的质量和食品安全。

第十七条中央储备肉的销售和调拨情况应当及时向国家粮食和食品安全监管机构报告。

第四章中央储备肉的管理第十八条中央储备肉的管理工作应当加强风险防控,确保中央储备肉的安全、稳定。

中央储备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范文

中央储备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范文

中央储备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范文根据中央储备肉管理办法的要求,制定了实施细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中央储备肉管理机构的组织和职责;二、中央储备肉的收储与供应;三、储备肉监管措施和市场稳定调控机制;四、中央储备肉的质量和安全管理;五、储备肉的利用和更新。

下面是关于中央储备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范文:中央储备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范文(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央储备肉管理办法》的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中央储备肉的收储、供应、管理和利用活动。

第三条中央储备肉是指国家为保障市场供应、维护市场稳定,以及应对突发情况等需要,通过收购、储备和供应方式,从肉类市场收购一定数量、一定品种、一定质量的鲜活肉,建立的国家肉类储备库存。

第四条中央储备肉管理机构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市场监管总局等有关部门共同组成,具体职责如下:(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中央储备肉管理机构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中央储备肉的收储和供应计划,并协调有关部门的工作。

(二)财政部负责中央储备肉的资金拨付和财务管理工作。

(三)农业农村部负责中央储备肉的收购和质量监管工作。

(四)市场监管总局负责中央储备肉的市场监管和价格调控工作。

第二章收储与供应第五条中央储备肉的收储需按照以下原则进行:(一)按照国家产能、市场需求和储备需求的平衡原则,确定收购的品种、数量和质量。

(二)优先保证国家重要肉类商品的供应,重点采购农民种植的、品种、品质良好的肉类商品。

(三)加强与肉类生产企业和产地协作,确保收购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第六条中央储备肉的供应应按照以下原则进行:(一)根据市场需求和储备计划,确定供应的品种、数量和质量。

(二)确保中央储备肉的质量和安全,切实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加强与肉类销售企业和市场协作,确保供应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第三章储备肉监管第七条中央储备肉的监管措施包括以下方面:(一)加强对中央储备肉的质量和安全监管,确保食品安全。

国家储备肉操作管理办法-贸消费字[1996]第131号

国家储备肉操作管理办法-贸消费字[1996]第131号

国家储备肉操作管理办法正文:---------------------------------------------------------------------------------------------------------------------------------------------------- 国家储备肉操作管理办法(1996年12月9日国内贸易部以内贸消费字[1996]第131号发布)第一条为加强国家储备肉管理,促进国家储备肉管理规范化,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储备肉的管理部门、具体操作单位和承担国家储备肉任务的代加工和代储存企业。

第三条国内贸易部负责国家储备肉的计划、调拨和管理事宜。

部消费品流通司负责具体操作。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国家储备肉。

第四条根据国务院确定的国家储备肉规模、市场供应和商品资源情况,由省级商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包括储备地点、储备数量等),由国内贸易部商有关部门编制储备计划后下达中国食品公司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贸易(商务)厅(局)。

第五条国家储备肉定点生产厂和储存库,由国内贸易部按照交通方便、调度灵活、储存安全和便于出库更新等原则,在生猪主产区和大中城市条件较好的国有食品企业和肉联厂中确定,具体按《国家储备肉定点生产厂、储存库管理试行办法》(内贸消字[1995]第176号)执行。

第六条国家储备肉储存库的租赁、储备肉的购进、更新销售等业务,由国内贸易部委托中国食品公司具体操作,有关情况定期报告。

第七条国家储备肉的入库价格由中国食品公司按照市场生猪和肉食价格水平,提出一定时期的入库价格建议,经国内贸易部商财政部核准后下达。

中国食品公司据此与代储企业签订国家储备肉入库合同。

第八条国家储备肉的在库管理由中国食品公司具体负责,并实行国家储备肉的定期检查制度,检查结果要及时报国内贸易部。

国内贸易部将对国家储备肉操作情况不定期进行抽查。

猪肉储备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猪肉储备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猪肉储备管理工作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猪肉是我国人民饮食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国内市场的稳定供应、维持价格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保障猪肉市场的供应稳定、避免价格过高波动,需要建立猪肉储备管理机制,提前储备一定数量的猪肉供应市场。

本方案旨在明确猪肉储备管理工作的目标、措施和实施步骤,确保猪肉市场供应的稳定性。

二、目标确定:1.建立猪肉储备管理机制,实施定期、有序的猪肉储备工作;2.确保储备猪肉数量充足,满足市场需求;3.维持猪肉价格的稳定,避免价格波动对市场和消费者造成的不利影响;4.配合国家发展和农业政策的需要,保障国内市场的供应充足。

三、具体措施:1.确定猪肉储备计划:根据前期市场供需情况和国家政策,确定猪肉储备的数量和储备期限。

可根据季节因素和市场需求的预测,制定年度、季度的储备计划,并报请上级批准。

2.储备猪肉采购:通过公开招标、议价等方式,与猪肉供应商签订储备合同。

考虑到储备肉需满足食品安全要求,应确保供应商的生产环境和产品质量符合标准,并建立监督检验机制。

3.储存设施建设:依托现有冷库设施进行储存,可根据储备计划进行灵活配置。

确保储存环境温度、湿度等符合猪肉的储存要求,并建立定期巡查和维护机制,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4.储备猪肉信息管理:建立健全储备猪肉的档案信息管理系统,包括采购信息、质检信息、储存信息等。

定期进行数据备份和更新,以确保储备信息的及时有效。

5.根据市场需求和政策调整猪肉供应:在市场需求波动较大时,根据相关政策要求,可以从储备中适当投放猪肉,稳定市场供应、降低价格波动。

四、实施步骤:1.制定猪肉储备管理工作计划:明确猪肉储备工作的目标、任务和工作计划,制定具体的工作时间表和负责人。

2.建立组织机构:成立猪肉储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并指定专人负责具体的工作安排和协调工作。

3.制定猪肉储备管理制度:制定储备猪肉采购、储存、信息管理等方面的具体制度,明确各项工作的责任和流程。

4.开展供应商准入评估:根据相关标准和要求,对供应商进行准入评估和资质审核,确保供应商的合法合规,并与供应商签订储备合同。

储备猪肉实施方案

储备猪肉实施方案

储备猪肉实施方案一、背景当前,我国猪肉市场供应紧张,价格波动较大,为了稳定市场供应,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国家决定实施储备猪肉计划,以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

二、目标1. 建立健全的猪肉储备体系,确保市场供应充足;2. 稳定猪肉价格,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需求;3. 提高猪肉储备能力,应对市场波动。

三、实施方案1. 储备猪肉采购国家将通过招标、竞价等方式,从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生猪养殖场、屠宰企业等单位采购储备猪肉,建立健全的储备库存。

2. 储备猪肉管理储备猪肉将由国家统一管理,建立健全的监管体系,确保储备猪肉的质量和安全。

同时,要加强库存管理,及时更新储备猪肉,保证库存猪肉的新鲜度和品质。

3. 储备猪肉供应储备猪肉将根据市场需求进行供应,保障市场供应充足。

同时,要加强对储备猪肉的销售管理,确保价格合理,不破坏市场秩序。

4. 储备猪肉更新储备猪肉要定期进行更新,及时处理过期猪肉,确保储备猪肉的品质和新鲜度。

同时,要根据市场需求和价格情况,灵活调整储备猪肉的库存量。

四、保障措施1. 加强监管国家将加强对储备猪肉的监管力度,建立健全的监管体系,确保储备猪肉的质量和安全。

2. 宣传教育国家将加强对储备猪肉计划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社会公众对储备猪肉计划的认识和支持度。

3. 监测预警国家将建立健全的市场监测预警机制,及时掌握市场供应和价格情况,做出及时调整。

五、总结储备猪肉实施方案的实施,将有助于稳定市场供应,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需求。

国家将加强对储备猪肉计划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确保储备猪肉计划的顺利实施,维护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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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储备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央储备肉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从事中央储备肉(以下简称“储备肉” )的管理、监督、储存、加工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条商务部委托华商储备商品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华商中心")负责储备肉的日常管理和具体操作。

第四条商务部委托商务部屠宰技术鉴定中心(以下简称“鉴定中心")负责储备肉公证检验。

第三章资质管理第五条承担储备肉的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 )需具备储备肉承储资质。

第六条承储资质申报方式。

地方企业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申请;中央企业直接向商务部申请。

第七条凡符合《办法》第十三条及《中央储备肉活畜储备基地场资质条件》(SB /T10384)(以下简称《基地场资质条件》)的企业,可申请储备肉活畜储备承储资质。

申请活畜储备资质的企业应提供以下资料:(一)合法经营资质文件,包括法人营业执照、动物防疫合格证;(二)注册资金和参股证明复印件;(三)活畜养殖规模和存栏结构;(四)场区布局平面图;(五)企业内部质量管理文件,包括兽医防疫管理规定及饲养管理规定等;(六)养殖场10 分钟以内的视频材料,内容包括场区全貌、畜舍(妊娠舍、产房、种畜舍、保育舍、育肥舍)内景和外景、进出场和生产区通道及消毒设施、兽医室、药房、种畜隔离区、死畜处理设施、粪便处理设施等。

第八条凡符合《办法》第十三条及《国家储备冻肉储存冷库资质条件》(SB/T10408—2007,以下简称《冷库资质条件》)要求的企业,可申请储备肉冻肉储备承储资质,申请冻肉储备资质的企业应提供以下资料:(一)合法经营资质文件,包括法人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二)注册资金和参股证明复印件;(三)库区布局平面图;(四)建设时间和使用年限,日常存储品种结构;(五)企业内部质量管理文件;(六)储存冻牛羊肉的清真冷库需提供清真冷库证明。

第九条企业有多个养殖场或冷库的,每个养殖场或冷库应单独申报承储资质。

第十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所在地的申请企业进行承储资质初审;中央企业对其下属的申请企业进行初审。

初审包括申请材料审核和现场审查。

第十一条初审合格的企业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中央企业向商务部推荐。

第十二条商务部建立储备肉承储资质鉴定专家库。

专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熟悉党和国家的有关肉类产业政策;(二)从事肉类产、加、存、销、研及相关工作,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三)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四)公证诚信,负责务实;(五)年龄在60 周岁以下。

专家通过本人申请、单位推荐和部门邀请等方式产生。

第十三条商务部组织召开储备肉承储资质专家鉴定会,鉴定人员从专家库中随机选取。

第十四条鉴定会对企业的申请材料和视频材料实行鉴定打分制。

活畜储备资质鉴定的重点是:企业规模(基础母畜数量、活畜常年存栏量和育肥畜数量)、生产和消毒设施、兽医室和药房、病畜隔离室、死畜处理设施、粪便处理设施等内容。

必要时,商务部组织专家对申请企业进行现场审定。

第十五条鉴审结论分为合格(A级、B级)、不合格。

80分以上(不含80分)为合格A 级,60 一80分为合格B级,60分以下(不含60分)为不合格。

第十六条鉴定合格的企业将获得中央储备肉承储资质。

第十七条储备冻肉冷库的申报、资质鉴定参照活畜储备承储资质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入储管理第十八条储备肉活畜储备基地场布局及入储计划安排的基本原则为:(一)从具备承储资质的企业中优先安排规模大、设施完善、管理规范、交通便利的养殖场;(二)优先安排无规定动物疫病地区的承储企业;(三)生猪储备重点安排在生猪主产区及大中城市主销区附近;(四)牛、羊储备重点安排在牛羊主产区。

第十九条储备肉冻肉储备库点布局及入储计划安排的基本原则为:(一)优先安排中央直属储备冷库;(二)从符合《冷库资质条件》的社会冷库中优先安排规模大、管理规范、设施完善的冷库;(三)冻猪肉储备重点安排在大中城市周边地区及部分主产区;(四)冻牛羊肉储备重点安排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

第二十条储备肉入储计划管理程序:(一)华商中心根据入储基本原则和市场调控需要,提出储备肉入储计划初步意见;(二)商务部市场运行调节司对华商中心提出的储备肉入储计划进行研究,结合有关部门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意见,商华商中心提出调整意见;(三)商务部市场运行调节司召开司务会,对储备计划集体讨论,民主决策;(四)将经司务会批准的入储计划,报部领导审核;(五)经部领导审核同意,将入储计划会签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联合发文形式下发中国华孚贸易发展集团公司、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并抄送财政部驻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专员办、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分行、华商中心、鉴定中心和承储企业。

第二十一条储备冻肉加工入库实行招标采购、送货到库或以商务部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二十二条储备冻肉招标采购上限价由商务部、财政部确定,并在邀标文件中公布。

第二十三条采购上限价为最高限价,参照招标日前一周(或前一旬)储备库所在地(市、县)农贸市场相应品种的平均批发价格确定。

第二十四条华商中心负责储备肉招标采购的具体操作,以邀标方式邀请符合资质条件的加工企业参加竞价采购。

第二十五条商务部、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会同华商中心人员组成评标小组,按照评标原则对企业逐一评议,并确定各标段的中标企业。

第二十六条储备肉加工入库招标采购的评标原则:1.企业报价低于采购上限价为有效报价;高于采购上限价(含)的企业报价无效,按废标处置。

2.同等条件下,企业报价低者优先。

3.单个企业中标数量不超过招标总量的1/3。

第二十七条财政部驻北京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开标、评标过程进行监督。

第二十八条商务部会同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根据入储计划执行情况及市场调控需要,对储备肉年度计划适时进行调整。

第五章在栏(库)管理第二十九条活畜储备重点检查牲畜总在栏量、育肥畜在栏数量、实际储备在栏数量、基础母畜数量、储备台帐制度、圈舍标识、饲养管理制度、储备肉信息监测制度、费用申报等项目。

第三十条冻肉储备重点检查在库储存数量、生产日期、入库时间、包装标识、商品存放、库温、产品温度、冷库及设施设备卫生管理情况、储备台帐制度、储备垛卡制度、储备肉信息监测制度、费用申报等项目。

第三十一条储备肉实行专栏或专库(专垛)储存,专人管理,专帐记载。

第三十二条活畜储备圈舍前应悬挂标识牌,详细注明:饲养品种、在栏数量、入栏时间、入栏体重、预计出栏时间等信息。

执行储备计划过程中发生变化的(如:更新、死亡、移库等),要及时更新标识牌内容。

标识牌的样式为:长‘35cm ,宽25cm(见下表)。

中央储备活畜圈合标识牌(样表)圈舍编号:第三十三条储备冻肉专项台帐应详细注明:品种、数量、存放地点、入库时间等。

在库储备冻肉发生入、出库变化时,要及时登记变更情况。

第三十四条储备冻肉垛前应悬挂标识卡,并详细注明:品种、规格、数量、等级、生产厂家、生产日期、入库日期。

冻肉储备在库发生入、出库变化时,要及时更新标识卡内容。

标识卡的样式为:长19cm,宽26cm(见下表)。

中央储备冻肉标识卡(样表)储备库编号:1 11 品种丨1 11 1 1丨等级丨1 1 11 11 数量(吨)丨1 11 1 11 外包装规格11 1 11 1 1 数量(片、箱)丨1 11 1 1丨内包装规格丨1 1 11 11 加工日期丨1 11年月日至年月日11 11 入库日期丨1 11年月日至年月日11 11 生产厂丨1 11 1 1丨保管员丨1 1 1第三十五条承储企业应及时填报储备肉监测系统数据。

第三十六条承储企业在发生疫情、安全事故、场(库)址变更、法人变更、单位名称变更等情况时,应及时报商务部,同时抄报华商中心、鉴定中心。

第六章轮换管理第三十七条为确保储备肉质量安全,在计划执行期内,每轮储备肉出栏(库)后,由华商中心组织承储企业及时同品种等量轮入,保证储备肉存储期间足量在栏(库)。

第七章出栏(库)和动用管理第三十八条储备肉出栏(库‘ )或动用采取就地出栏(库)、竞卖或商务部、财政部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三十九条储备肉动用由华商中心根据商务部下达的储备肉投放计划,向承储企业下发《中央储备肉出栏(库)单》,承储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储备肉运至投放地区。

活畜储备可在所在地定点加工厂屠宰加工后,将肉品运至投放地销售;也可以在投放地定点加工厂屠宰后上市销售。

第四十条储备肉投放后,由承储企业凭《中央储备肉动用通知单》、《中央储备肉送达接收书》到投放地商务主管部门盖章确认投放效果。

第四十一条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依据《中央储备肉动用通知单》、《中央储备肉送达接收书》审核费用补贴。

第四十二条公开竞卖的储备冻肉,竞卖底价由商务部和财政部确定。

第四十三条竞卖底价主要参照投放日前一周(或前一旬)鲜肉市场平均价格、鲜冻品质差异及运杂费等因素确定。

第四十四条华商中心负责储备冻肉竞卖的具体操作。

储备冻肉邀标、评标等活动参照招标采购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五条采取就地销售的储备冻肉,按结算价格对承储企业包干,由其自行销售。

结算价格原则上由当地专员办参照当地市场批发价格和品质差价核定,产生的盈余上交中央财政,产生的亏损由中央财政弥补。

第八章质量管理第四十六条鉴定中心提出储备肉公检办法,经商务部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七条公检的方式是现场检查和抽样检测。

活畜储备公检依据《基地场资质条件》,冻肉储备公检依据《冷库资质条件》。

第四十八条活畜储备现场重点检查育肥活畜数量、生产设施、消毒防疫设施、兽医室和药房、病畜隔离舍、病死畜处理设施、粪污处理设施、防疫和饲养管理制度等项目。

第四十九条活畜储备抽样检测通过抽取饲料和尿液,重点检测违禁药物、农兽药残留、重金属残留等项目。

第五十条冻肉储备抽样按产品的类别、数量、加工产地、规格等的不同,分别随机抽取。

重点检测质量指标、违禁药物、农兽药残留、重金属残留检测等项目。

第五十一条鉴定中心根据现场检查、抽样检测结果做出公检结论。

第五十二条鉴定中心在得出公检结论3 个工作日内将公检结论报商务部,并及时通知承储企业。

承储企业对公检结论有异议的,可在3 个工作日内向鉴定中心提出申诉。

对申诉处理有异议的,可在7 个工作日内向商务部投诉。

第五十三条鉴定中心在每轮储备活畜出栏前和储备冻肉入库后实施公检,并在30 个工作日内出具公检证书。

第五十四条公检人员须严格按照公检要求从事公检工作,维护公检的公正性,不得私自传达、披露任何有关公检信息。

第五十五条公检人员应廉洁自律,公检活动所产生的差旅费用由公检人员自理,不得向承储企业报销各种费用。

第九章监督检查第五十六条承储企业应在每月25 日前将《中央储备肉进销存月份统计报表》报送华商中心,华商中心在收到报表的5 个工作日内进行汇总和整理,并报送商务部、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抄送所在地财政部监察专员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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