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猪活体储备管理办法资料
河北省商务厅、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生猪活体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商务厅、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生猪活体储备管理办法》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商务厅,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19.03.22
•【字号】冀商规字〔2019〕1号
•【施行日期】2019.05.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
正文
河北省商务厅、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生猪活体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商务局、发展改革局、财政局,雄安新区改发局:为做好我省省级生猪活体储备工作,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河北省省级重要商品储备管理办法》,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联合制定了《河北省省级生猪活体储备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河北省生猪活体储备管理办法(试行)》(冀商运行〔2004〕5号)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河北省商务厅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财政厅
2019年3月22日。
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生猪储备制度的通知-百政发[2011]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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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生猪储备制度的通知正文:---------------------------------------------------------------------------------------------------------------------------------------------------- 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生猪储备制度的通知(百政发〔2011〕3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商务局、财政局、水产畜牧兽医局:建立生猪储备制度是政府宏观调控能力的重要手段,对于稳定市场、平抑物价、调节供求、应对突发灾害事件,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需要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自治区市两级冻猪肉(生猪)储备制度的通知》(桂政发〔2007〕47号)精神,结合我市具体实际,市人民政府决定建立生猪储备制度。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储备级别生猪储备级别为市、县两级,按自治区下达的任务进行分配。
二、储备种类生猪储备为生猪活体储备。
根据布局和管理需要,市、县(区)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水产畜牧兽医部门进行评审后,确定储备基地场资格并下达储备任务。
三、储备数量全市生猪活体储备数量为19600头(具体任务分配见附件)。
市本级生猪活体储备由市商务局管理,县(区)生猪活体储备由县(区)商务主管部门管理,或经县(区)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县(区)商务主管部门委托当地食品公司负责代管。
四、生猪活体的动用及轮库(一)生猪活体的动用。
生猪活体是政府专项储备物资,其动用权属于市、县(区)人民政府。
动用储备生猪活体(不含轮库更新)需由市、县(区)商务、财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市、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未经批准不得动用。
(二)生猪活体的轮库。
为确保生猪活体及时出栏,生猪活体按4个月的期限轮换更新一次。
生猪活体的轮换更新及管理由商务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具体轮换更新及管理办法由商务、财政部门确定。
生猪活体储备建设方案

生猪活体储备建设方案1. 引言随着人口增长和经济的发展,生猪肉消费量持续增加,但养殖生猪在受到多种疾病威胁和市场价格波动的情况下,农民养殖生猪的积极性下降,导致市场供应不足。
为了保障生猪肉市场供应稳定,需要建立一套科学、高效的生猪活体储备系统。
本文将介绍生猪活体储备建设方案,包括选址、设施建设、管理及运营等内容。
2. 选址生猪活体储备基地的选址是保证生猪储备活动的关键。
选址的主要考虑因素包括土地利用现状、交通便利程度、环境条件和市场需求等。
建议选址在农村地区,土地资源丰富,交通便利,空气质量好,同时还要考虑一个相对稳定的市场需求。
3. 设施建设3.1 养殖设施生猪活体储备基地的养殖设施应包括生猪圈舍、饲养设备和环境控制设备等。
生猪圈舍的规模和数量应根据市场需求和基地的规模来确定,同时要考虑科学养殖、健康饲养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饲养设备应包括喂料设备、饮水设备和排泄物处理设备等。
环境控制设备包括温度控制系统、通风系统和湿度控制系统等,以确保生猪的舒适度和生长发育的良好环境。
3.2 储备设施储备设施包括饲养场、隔离场和治疗场等。
饲养场是储备生猪的主要场所,应根据市场需求和储备规模选择合适的场地,并配备相应的饲养设施。
隔离场用于隔离新进场的生猪,预防疾病传播。
治疗场用于治疗生猪的疾病,确保储备生猪的健康状况。
4. 管理管理是生猪活体储备的重要环节,包括养殖管理和疾病防治管理。
4.1 养殖管理养殖管理涉及到生猪的喂养、饮水、环境控制、疾病监测和排泄物处理等方面。
养殖人员需要定期对生猪进行体检、疫苗接种和驱虫等操作,确保生猪的健康状况。
同时要保证生猪饲料的质量和饲喂量,合理控制养殖环境的温度、湿度和通风等条件。
4.2 疾病防治管理疾病防治管理是保障储备生猪健康的关键。
养殖人员应定期进行疫苗接种和驱虫,加强对疾病的监测和防范。
在发现疾病的早期,及时采取措施进行隔离和治疗,以防止疾病的扩散和传播。
5. 运营生猪活体储备基地的运营主要包括生猪的购进、养殖、销售和售后服务等环节。
生猪活体储备管理办法资料

唐山市生猪活体储备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做好我市生猪活体储备工作,依据国务院批准的《关于生猪活体储备实施意见》、《国家储备肉财务管理办法》、《国家储备肉操作管理办法》、《河北省省级重要商品储备管理办法》和《河北省生猪活体储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立生猪活体储备制度是为及时有效应对因自然灾害、重大疫情和各类突发事件等引起肉类市场异常波动,确保肉类供应不脱销、不断档,满足紧急状况下城乡居民对生活必需品的需求,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充分体现市级物资储备的社会效应。
第三条生猪活体储备的组织管理工作在市政府领导下,按照“统一协调,密切配合,分工负责”的原则进行。
生猪活体储备属市级专项储备物资,其使用权和调度权属市政府,未经市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生猪活体储备计划的编制、监督、协调;市财政局负责储备资金的安排、拨付和管理;市商务局负责生猪活体储备计划的具体组织实施,以及对承储养猪基地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储备品种、数量及补贴标准(一)储备品种:生猪活体。
(二)储备数量:2000吨,折合活猪3万头。
(三)储备补贴标准:按照市政府批准的生猪储备补贴标准,在储备期内保质保量完成储备任务,每头猪补贴30元;在储备期间实际动用了活体生猪,按实际动用量每头猪再增加储备补贴10元,即每头猪补贴共40元。
第五条储备方式及动用调拨(一)储备方式由市级生猪活体储备基地企业(以下简称储备基地)实行定点储备,期限为一年。
采用随时调拨的方式,储备基地要在本年度内随时保证储备调拨任务需要,在保证年度储备调拨任务的前提下,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正常更新出栏。
(二)储备动用生猪活体储备在发生以下情况时动用:1、因发生持续性或突发性自然灾害,造成肉品供需严重失衡时;2、受疾病、疫情传播等突发事件影响,全市范围或局部(县城以上)肉品供应严重紧张,出现脱销、市场价格异常波动时;3、战争等重大事件发生;4、紧急对外援助;5、其它紧急事项。
生猪活体储备管理制度范文

生猪活体储备管理制度范文生猪活体储备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生猪活体储备管理,保障市场供应,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生猪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生猪活体储备管理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生猪行业。
第三条生猪活体储备分为国家储备和地方储备两个层级。
第四条生猪活体储备主要由农业农村部和地方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第五条生猪活体储备管理要坚持稳定和改善生猪品种、提高生猪品质、增加生猪数量的原则。
第六条生猪活体储备管理要加强市场监测,及时了解生猪市场供求状况,科学调控储备数量。
第七条生猪活体储备管理要强化监督检查,确保储备品种全部用于市场供应,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第二章生猪储备第八条生猪活体储备主要采取以下方式:集中储备、存栏储备和冷冻储备。
第九条集中储备是指国家或地方在选择的区域建立生猪集中养殖基地,统一管理、统一养殖、统一屠宰,建立常备储备。
第十条存栏储备是指国家或地方在生猪养殖场或户头根据储备计划,留存一定数量的生猪,用于市场供应。
第十一条冷冻储备是指国家或地方在屠宰场针对生猪进行屠宰后,将一部分生猪冷冻起来,储备供应。
第十二条储备生猪的品种要符合市场需求,品质要优良,健康状况要良好。
第十三条储备生猪的数量要根据市场需求进行科学调控,不得超过市场需求量。
第十四条国家和地方根据生猪储备计划,确定生猪储备的规模和种类。
第十五条生猪活体储备要按照规定的标准建立档案,做好登记、养殖、屠宰等记录。
第三章储备计划第十六条参与生猪活体储备的单位和个体户应按照规定的计划参与储备。
第十七条生猪活体储备计划要根据市场需求、生猪数量、生猪品质等因素进行科学制定。
第十八条生猪活体储备计划要实行年度计划、季度计划、月度计划和周计划的层层审核、落实、调整和监督。
第十九条生猪活体储备计划要确保储备数量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不能盲目储备。
第二十条生猪活体储备计划要及时调整,根据市场供求状况进行合理调整。
第二十一条参与生猪活体储备的单位和个体户要按照计划需求做好生猪选育、养殖等工作,并做好相关记录。
2021《金华市本级猪肉储备实物管理暂行办法》

金华市本级猪肉储备实物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级猪肉储备(以下简称储备肉)管理,确保储得进、管得好、用得上,切实发挥应急保供作用,根据《浙江省省级重要商品应急储备管理办法》(浙粮【2020】12号)和《浙江省级猪肉储备实物管理暂行办法》(浙粮发【2020】41号)精神,结合市本级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储备肉,是指市政府为应对自然灾害和疫情等突发事件引发的市场供应短缺需市政府实施应急投放或者调控投放而建立的猪肉储备,包括生猪活体储备和冻猪肉储备。
第三条市级储备肉实行企业储备、市场运作、自负盈亏、政府补贴、服从调度、保障应急的管理机制。
储备肉实行常年动态储备、企业自行推陈储新的轮换制度。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市发改委负责集贸市场肉价监测,并会同商务部门确定应急投放时机和方案,报请市政府下达应急投放指令;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储备肉的出库费用和投放直接损失(调控投放产生的价差);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以下简称市粮食物资局)负责储备肉的收储、轮换、定期检查等行政管理;负责制订承储企业招投标方案并组织实施,与承储单位签订相关协议并实行监督管理;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养殖户和屠宰企业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第五条市本级储备肉承储单位根据承储协议规定,承担储备肉的收储、轮换、日常管理和动用出库,及时报送储备肉统计报表和业务总结,对储备肉品种、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按动用指令和规定程序及时组织储备肉出库,接受市粮食物资局及其委托机构的监督。
第三章资质管理第六条储备肉承储单位和生猪储备单位原则上每三年一次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即正常情况下一次招标三年有效)。
第七条生猪储备单位、冻肉承储单位应具备相应的日常管理和储备肉承储资质条件。
第八条生猪储备承储单位资质要求:(一)注册地在浙江省域内,具有营业执照、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等合法资质;(二)符合当地环保要求且具有一定规模,常年能繁母猪存栏在500头(含)以上;年出栏猪不少于1万头(单只活体储备不少于75公斤)。
生猪活体储备管理制度

生猪活体储备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生猪活体储备管理工作,促进生猪产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生猪活体储备管理制度适用于生猪养殖企业、屠宰企业、冷链物流企业等单位的生猪活体储备管理工作。
第三条生猪活体储备管理应遵循合法、科学、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生猪活体储备管理应注重生猪福利、疫情防控、品种选择等方面的科学性。
第五条各单位应设立生猪活体储备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负责生猪活体储备管理工作。
第六条生猪活体储备管理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
第七条生猪活体储备管理工作应与当地相关部门开展协调配合,促进生猪产业的健康发展。
第八条生猪活体储备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生猪活体储备管理制度,明确相关责任人员和管理流程。
第二章生猪活体储备管理程序第九条生猪活体储备管理单位应定期进行生猪储备计划,合理安排储备数量和品种。
第十条生猪活体储备管理单位应依照国家相关政策和标准,购买或自主养殖健康、优良品种的生猪,并确保生猪来源合法。
第十一条生猪活体储备管理单位应对购买或自主养殖的生猪进行健康证明和疫苗免疫等相关检验,并建立档案记录。
第十二条生猪活体储备管理单位应定期对生猪进行体检,确保生猪健康、无疫情。
第十三条生猪活体储备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的生猪品种选择标准和标识制度,确保生猪品质优良。
第十四条生猪活体储备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的生猪疫情防控制度,确保储备生猪无疫情。
第十五条生猪活体储备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的生猪福利保障制度,提高生猪生存、生长质量。
第十六条生猪活体储备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的生猪屠宰、冷链运输管理制度,确保生猪屠宰和运输过程无污染。
第三章生猪活体储备管理监督第十七条生猪活体储备管理单位应定期对生猪活体储备情况进行自查自纠,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十八条生猪活体储备管理单位应接受当地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配合相关部门进行生猪活体储备检测。
第十九条生猪活体储备管理单位应配合生猪交易市场、养殖企业等单位开展生猪活体储备信息公开和交流。
生猪储备管理制度

生猪储备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提高我国生猪储备管理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稳定性,促进生猪的保护和合理利用,保障人民生活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关于加强生猪储备管理工作的意见》,制定本制度。
二、任务根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和农业主管部门关于生猪市场体系建设的指导方针,加强生猪储备管理工作,确保国内生猪市场供应的稳定性和充足性,维护生猪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畜产品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确保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需要。
三、制度(一)生猪储备管理机构1. 生猪储备管理机构是国务院指定的国家机关,负责统一组织和管理全国范围内的生猪储备工作。
2. 生猪储备管理机构下设各级办事机构,分别负责生猪储备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
(二)生猪储备管理制度1. 生猪储备的收集和储备工作要根据生猪市场需求和生产能力,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和计划进行组织和实施,确保储备规模和品质。
2. 生猪储备管理机构负责统一组织和实施生猪储备的收储、储存、加工、保管、销售等一系列工作,根据市场需求和动态情况进行快速响应和调整。
3. 生猪储备管理机构要加强与生猪生产者、畜牧养殖企业、屠宰企业等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沟通和合作,做好信息的收集和分析,合理安排生猪储备工作。
(三)生猪储备管理原则1. 依法依规,储备管理工作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进行,确保规范和合法。
2. 科学稳健,储备工作要按照市场规律和猪情变化,科学合理地统筹和调配储备品质和量。
3. 公平公正,储备管理要遵循市场原则,保障生猪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生猪市场的公平公正和和谐稳定。
四、生猪储备管理程序(一)收储工作1. 生猪储备管理机构负责统一组织和实施生猪储备的收购工作,根据市场需求和行业产能,确定收储品种和数量。
2. 生猪储备管理机构与生猪生产者、畜牧养殖企业等相关单位和个人签订收购合同,约定购销价格和数量,保证收储工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二)加工保管1. 生猪储备管理机构按照国家质量标准和食品安全要求,对收储的生猪进行加工和保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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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生猪活体储备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做好我市生猪活体储备工作,依据国务院批准的《关于生猪活体储备实施意见》、《国家储备肉财务管理办法》、《国家储备肉操作管理办法》、《河北省省级重要商品储备管理办法》和《河北省生猪活体储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立生猪活体储备制度是为及时有效应对因自然灾害、重大疫情和各类突发事件等引起肉类市场异常波动,确保肉类供应不脱销、不断档,满足紧急状况下城乡居民对生活必需品的需求,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充分体现市级物资储备的社会效应。
第三条生猪活体储备的组织管理工作在市政府领导下,按照“统一协调,密切配合,分工负责”的原则进行。
生猪活体储备属市级专项储备物资,其使用权和调度权属市政府,未经市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生猪活体储备计划的编制、监督、协调;市财政局负责储备资金的安排、拨付和管理;市商务局负责生猪活体储备计划的具体组织实施,以及对承储养猪基地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储备品种、数量及补贴标准(一)储备品种:生猪活体。
(二)储备数量:2000吨,折合活猪3万头。
(三)储备补贴标准:按照市政府批准的生猪储备补贴标准,在储备期内保质保量完成储备任务,每头猪补贴30元;在储备期间实际动用了活体生猪,按实际动用量每头猪再增加储备补贴10元,即每头猪补贴共40元。
第五条储备方式及动用调拨(一)储备方式由市级生猪活体储备基地企业(以下简称储备基地)实行定点储备,期限为一年。
采用随时调拨的方式,储备基地要在本年度内随时保证储备调拨任务需要,在保证年度储备调拨任务的前提下,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正常更新出栏。
(二)储备动用生猪活体储备在发生以下情况时动用:1、因发生持续性或突发性自然灾害,造成肉品供需严重失衡时;2、受疾病、疫情传播等突发事件影响,全市范围或局部(县城以上)肉品供应严重紧张,出现脱销、市场价格异常波动时;3、战争等重大事件发生;4、紧急对外援助;5、其它紧急事项。
(三)储备调拨发生重大情况确需动用市级生猪储备时,各县(市)、区政府向市商务局提出申请,由市商务局报市政府(同时抄送市发改委、市财政局)批准后,由市商务局按照操作方案具体组织实施。
第六条生猪储备补贴资金的拨付和管理市财政局直接将储备补贴拨付储备基地。
具体管理由市财政局按照《河北省生猪活体储备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和本办法规定,制定《唐山市生猪活体储备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七条储备基地认定(一)选择储备基地的基本原则。
按照“严格条件,兼顾区域,调度便捷,保障有力”的原则选择储备基地。
(二)生猪活体储备基地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具有动物防疫合格证等资质的证明文件。
3、具备年出栏商品猪10000头以上饲养规模,常年栏育肥猪保证3000头以上,且自繁自育。
4、养殖的生猪符合协议规定的品种和质量标准要求。
5、饲养基地场距离社会生活区在一公里以上,交通便利,运输调动灵活,场区布局合理,猪舍坚固耐用,管理规范,采光、采暖、通风、除湿、消毒、排污等设施设备齐全。
6、配有必备的兽医、兽药与器械,具有专业任职资格的专职质量检测、卫生防疫等人员。
7、具备完善的生产生活设施,环境达标,各种饲料的购入、运输、加工和储藏符合有关部门的规定,饮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标准。
8、与就近的定点屠宰加工厂有长期稳定的业务关系,能确保完成屠宰加工任务,有自己的定点屠宰加工厂的企业优先考虑。
9、企业各项制度健全规范,财务管理严格,资产负债率不得超过70%,有正常流动资金,有主要指标如存栏、出栏、补栏、仔猪繁育等统计表和收入、成本、损益的核算报表。
(三)储备基地的认定办法采取邀请招标的方式,确定储备基地。
由市商务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组成评标小组,按照储备基地资质条件规定、选择储备基地的基本原则和招投标有关规定,择优确定储备基地(已承担国家、省级储备任务的企业除外)。
第八条储备基地管理市级生猪活体储备日常管理由市商务局具体负责,各县(市)、区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协助管理。
(一)市商务局与各储备基地签订《唐山市生猪活体储备协议书》后,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
(二)储备任务的分配市商务局根据全市总储备量,结合各储备基地年生猪出栏实际情况,提出具体安排意见,分配储备数量,商市发改委、财政局同意后,对储备基地分别下达储备任务。
(三)储备基地保障措施采取资产抵押或资信担保方式:1、每头活猪按40元提供资产抵押;2、每头活猪按10元提供保证金;3、由当地资产经营公司出具保障市级储备肉数量、品质安全和服从市调控指令担保证明。
企业根据自身情况自行选择担保方式之一,一经承诺必须严格执行。
(四)加强商品台账管理储备基地要严格执行储备商品台账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生猪活体储备专项商品台账,详细注明品种、数量、存养地点、入栏时间、出栏时间、饲养员姓名等,并配备专人,实行专圈、专账管理。
对各储备基地母畜怀孕情况、每日产崽数量、死亡数量、各档次育肥猪数量及所在圈舍、存栏、出栏、补栏数量、防疫消毒等有关情况及时进行监控。
(五)加强监督检查市商务局要经常对储备基地进行常规检查,市财政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储备补贴资金的管理,定期对储备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追踪问效,确保储备资金用于储备基地。
对违反规定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除将截留的储备补贴资金全部收缴市级财政外,并取消储备资格。
(六)加强品质安全监督,做好公检工作公检重点是饲养用水、饲料、饲料添加剂、疫病防治、尿液检查等方面。
按国家有关规定标准,经检查有一次不符合要求的,提出警告;两次不符合要求的或严重违反储备要求的,取消已安排的储备计划,停拨有关补贴费用,同时取消储备基地承储资格,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经公检合格的,由公检单位核发合格证。
经公检合格的单位出现质量问题,除追究有问题单位的责任外,还将依法追究具体承担公检任务单位的责任。
公检工作由市商务局具体组织实施,相关费用由市财政担负。
(七)对储备基地实行挂牌管理储备基地门前需挂“唐山市生猪活体储备基地场”铜牌(铜质,黄底,黑字,长60cm,宽40cm),生猪储备饲养圈需挂塑料标牌(塑质,白底,黑字,长35cm,宽20cm),分别注明头数、品种、入栏时间、预计出栏时间、饲养员姓名等。
标牌由市商务局统一制作核发。
第九条奖惩制度储备期满,市商务局对模范执行唐山市生猪活体储备任务的储备基地给予表彰,对违反规定的储备基地给予批评教育乃至追究当事人和主要责任人的经济和法律责任,并取消储备基地的资格。
第十条本办法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河北省生猪活体储备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做好我省生猪活体储备工作,依据国务院批准的《关于生猪活体储备实施意见》、《国家储备肉财务管理办法》、《国家储备肉操作管理办法》和《河北省省级重要商品储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立生猪活体储备制度是为及时有效应对因自然灾害、重大疫情和各类突发事件等引起肉品市场异常波动,确保肉品供应不脱销、不断档,满足紧急状况下城乡居民对生活必需品的需求,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充分体现省级储备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三条生猪活体储备的组织管理工作在省政府领导下,按照“统一协调,密切配合,分工负责”的原则进行。
生猪活体储备是省专项储备物资,其使用权和调度权属省政府,未经省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发改委)负责生猪活体储备计划的编制、监督、协调;省财政厅负责储备资金的安排、拨付和管理;省商务厅负责生猪活体储备计划的具体组织实施,以及对承储养猪基地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储备品种、数量及补贴标准。
1、储备品种:生猪活体。
2、储备数量:5000吨,折合活猪10万头。
3、储备补贴标准:按照省政府批准的生猪储备补贴标准,在储备期内保质保量完成储备任务,每头猪补贴30元;在储备期间实际动用了活体生猪,按实际出栏量每头猪再增加储备补贴10元,即每头猪补贴共40元。
要保证生猪活体储备补贴资金用于储备基地。
第五条储备方式及动用调拨。
1、储备方式。
由省级生猪活体储备基地场(以下简称储备基地)实行定点储备,期限为一年。
采用随时调拨的方式,储备基地要在本年度内随时保证储备调拨任务需要,在保证年度储备调拨任务的前提下,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正常更新出栏。
2、储备动用。
生猪活体储备在以下情况发生时动用:(1)因发生持续性或突发性自然灾害,造成肉品供需严重失衡时;(2)受疾病、疫情传播等突发事件影响,全省范围或局部(设区市以上城市)肉品供应严重紧张,出现脱销、市场价格异常波动时;(3)战争等重大事件发生;(4)紧急对外援助;(5)其它紧急事项。
3、储备调拨。
发生重大情况确需动用省级生猪储备时,各设区市政府向省商务厅提出申请,由省商务厅报省政府(同时抄送省发改委、省财政厅)批准后,由省商务厅按照操作方案具体组织实施。
第六条生猪储备补贴资金管理。
省财政厅按照《河北省生猪活体储备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直接将储备补贴拨付储备基地。
第七条储备基地认定办法。
1、承担生猪活体储备的基地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工商注册经营范围,有稳定的销售网络;(2)具有卫生许可证、动物防疫合格证等资质的证明文件;(3)具备年出栏商品猪10000头以上饲养规模,常年栏育肥猪保证3000头以上,且自繁自育;(4)养殖的生猪符合协议规定的品种和质量标准要求;(5)饲养基地场距离社会生活区在一公里以上,交通便利,运输调动灵活,场区布局合理,猪舍坚固耐用,管理规范,采光、采暖、通风、除湿、消毒、排污等设施设备齐全;(6)配有必备的兽医、兽药与器械,具有专业任职资格的专职质量检测、卫生防疫等人员;(7)具备完善的生产生活设施,环境达标,各种饲料的购入、运输、加工和储藏符合有关部门的规定,饮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标准;(8)具备与储备任务相适应的屠宰加工能力,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猪的屠宰加工任务,有自己的定点屠宰加工厂或与就近的定点屠宰加工厂有长期稳定的业务关系,能确保完成屠宰加工任务;(9)企业各项制度健全规范,财务管理严格,资产负债率不得超过70%,有正常流动资金,有主要指标如存栏、出栏、补栏、仔猪繁育等统计表和收入、成本、损益的核算报表。
2、选择储备基地的基本原则。
按照“突出重点,兼顾区域”的原则选择储备基地。
突出重点即从储备量上重保证省会城市需要;兼顾区域即考虑储备调拨实际需要,储备任务在地区间合理分布,以确保调度灵活,节省费用,满足应急救灾的需要。
3、储备基地的认定办法。
采取邀请招标的方式,确定储备基地。
由省商务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组成评标小组,按照储备基地资质条件规定、选择储备基地的基本原则和招投标有关规定,择优确定储备基地(外埠在河北参股投资的企业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