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储备肉数量检查和质量公检实施细则

合集下载

中央储备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中央储备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中央储备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以下是《中央储备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
一、中央储备肉的定义和范围
1. 中央储备肉是指由中央政府通过统一采购、配送和储存方式,储备的猪肉、牛肉、羊肉等食用肉品。

2. 中央储备肉的范围包括冻肉、鲜肉和加工肉制品等不同种类的肉品。

二、中央储备肉管理机构和责任
1. 中央储备肉管理机构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农业农村部和国家储备局共同负责,具体职责包括统一计划、采购、储存和调拨中央储备肉。

2. 各级地方政府应配合中央储备肉管理机构的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配合。

三、中央储备肉的采购和配送
1. 中央储备肉的采购应根据市场需求和价格情况,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性招标方式。

2. 中央储备肉的配送应根据地方政府的需求和实际情况,确保供应稳定和及时。

四、中央储备肉的储存和管理
1. 中央储备肉应储存于专门的冷库或储藏场所,并按照相关标准和要求进行分类和标识。

2. 中央储备肉的管理应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确保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

五、中央储备肉的调拨和使用
1. 中央储备肉的调拨应根据地方政府的需求和申请,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

2. 中央储备肉的使用应主要用于公共安全和民生保障,如应对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

六、中央储备肉的监督和检查
1. 中央储备肉的监督和检查应由相关部门负责,加强对采购、储存和调拨环节的监管。

2. 中央储备肉应定期进行质量检测和溯源追踪,确保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

七、处罚和追责
对违反《中央储备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行为,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和追责。

储备肉实施方案

储备肉实施方案

储备肉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近年来,我国肉类消费量逐渐增加,而且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对肉类品质和安全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因此,做好储备肉工作,对于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稳定市场供应、满足人民群众对肉类品质和安全的需求,具有重要意义。

二、储备肉实施方案1. 储备肉种类选择根据市场需求和国家政策,我们选择常见的猪肉、牛肉、羊肉等作为储备肉种类。

这些肉类在市场上需求量大,且具有较高的经济价值,是储备肉的首选。

2. 储备肉采购为了保证储备肉的质量和数量,我们将建立健全的储备肉采购体系,与正规的畜牧养殖场、屠宰场建立长期合作关系,确保采购到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新鲜肉类,并且在数量上满足国家储备肉的需求。

3. 储备肉加工采购到的生鲜肉类需要进行加工处理,我们将建立现代化的储备肉加工中心,引进先进的加工设备和技术,对肉类进行分割、包装、冷冻等处理,确保储备肉的质量和食品安全。

4. 储备肉储存经过加工处理的储备肉将被储存在专门的储备肉冷库中,冷库要求符合国家卫生标准,保持恒定的低温,确保储备肉的新鲜度和品质。

5. 储备肉管理储备肉的管理工作非常重要,我们将建立完善的储备肉管理制度,包括储备肉的质量检测、定期轮换、信息登记等,确保储备肉的质量和数量。

6. 储备肉利用储备肉将主要用于国家重大节庆活动、突发事件救灾、市场价格波动等情况下的应急保障,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和市场供应的稳定。

三、总结储备肉实施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满足人民群众对肉类品质和安全的需求,具有重要意义。

我们将严格按照方案要求,做好储备肉的采购、加工、储存和管理工作,确保储备肉的质量和数量,为国家粮食安全和市场供应的稳定做出贡献。

国家储备肉操作管理办法

国家储备肉操作管理办法

国家储备肉操作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内贸易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6.12.09•【文号】贸消费字[1996]第131号•【施行日期】1996.12.09•【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副产品购销正文国家储备肉操作管理办法(1996年12月9日国内贸易部以内贸消费字[1996]第131号发布)第一条为加强国家储备肉管理,促进国家储备肉管理规范化,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储备肉的管理部门、具体操作单位和承担国家储备肉任务的代加工和代储存企业。

第三条国内贸易部负责国家储备肉的计划、调拨和管理事宜。

部消费品流通司负责具体操作。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国家储备肉。

第四条根据国务院确定的国家储备肉规模、市场供应和商品资源情况,由省级商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包括储备地点、储备数量等),由国内贸易部商有关部门编制储备计划后下达中国食品公司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贸易(商务)厅(局)。

第五条国家储备肉定点生产厂和储存库,由国内贸易部按照交通方便、调度灵活、储存安全和便于出库更新等原则,在生猪主产区和大中城市条件较好的国有食品企业和肉联厂中确定,具体按《国家储备肉定点生产厂、储存库管理试行办法》(内贸消字[1995]第176号)执行。

第六条国家储备肉储存库的租赁、储备肉的购进、更新销售等业务,由国内贸易部委托中国食品公司具体操作,有关情况定期报告。

第七条国家储备肉的入库价格由中国食品公司按照市场生猪和肉食价格水平,提出一定时期的入库价格建议,经国内贸易部商财政部核准后下达。

中国食品公司据此与代储企业签订国家储备肉入库合同。

第八条国家储备肉的在库管理由中国食品公司具体负责,并实行国家储备肉的定期检查制度,检查结果要及时报国内贸易部。

国内贸易部将对国家储备肉操作情况不定期进行抽查。

第九条国家储备肉实行定期更新制度,更新计划由国内贸易部编制下达,中国食品公司负责具体执行。

2023年中央储备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范本

2023年中央储备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范本

2023年中央储备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储备肉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中央储备肉管理工作。

第三条中央储备肉是指由中央政府组织储备的各类肉类产品,用于保证国家粮食安全和市场稳定。

第四条中央储备肉的储备、采购、销售、调拨和管理等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粮食和食品安全监管机构负责全国中央储备肉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相应机构负责本地区中央储备肉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执行。

第二章中央储备肉的储备和采购第七条中央储备肉的储备规模、储备品种和储备期限,由国家粮食和食品安全监管机构根据国家需要和市场情况进行调整。

第八条中央储备肉的采购方式可以采取招标、询价、协议等合法方式进行,应当建立健全公开、公平、公正的采购程序。

第九条中央储备肉的采购资金应当由国家财政提供,由国家粮食和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统筹安排。

第十条中央储备肉的采购合同应当明确储备品种、数量、质量标准、交付时间、价格等要素,并签订书面合同。

第十一条中央储备肉的采购过程应当进行监督检查,确保采购程序的公平、公正和合法。

第三章中央储备肉的销售和调拨第十二条中央储备肉的销售应当通过公开招标、协议供应等方式进行,确保销售程序的公开、公平和公正。

第十三条中央储备肉的销售价格应当根据市场情况进行合理定价,同时保证合理利润,避免对市场价格产生过大影响。

第十四条中央储备肉的销售应当优先满足国家特殊困难地区、军队和应急需要。

第十五条中央储备肉的调拨应当根据国家需求,统筹安排,并确保调拨程序的公平、公正和及时。

第十六条中央储备肉的调拨接收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质量标准进行验收,确保中央储备肉的质量和食品安全。

第十七条中央储备肉的销售和调拨情况应当及时向国家粮食和食品安全监管机构报告。

第四章中央储备肉的管理第十八条中央储备肉的管理工作应当加强风险防控,确保中央储备肉的安全、稳定。

中央储备肉管理规定(3篇)

中央储备肉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央储备肉的管理,确保市场供应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中央储备肉,是指由中央财政出资,按照国家储备战略需要,储备的用于调节市场供求关系、稳定市场价格、应对突发事件和自然灾害的肉类产品。

第三条中央储备肉的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二)储备与调节相结合;(三)安全可靠、高效便捷;(四)科学管理、规范操作。

第四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改委)负责全国中央储备肉的管理工作,统筹协调中央储备肉的储备、调出、使用等重大事项。

第五条各级地方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交通运输部门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央储备肉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中央储备肉的储备第六条中央储备肉的储备品种主要包括猪肉、牛肉、羊肉、禽肉等。

第七条中央储备肉的储备规模,根据国家储备战略需要、市场需求、价格波动等因素确定。

第八条中央储备肉的储备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有稳定的经营规模和良好的信誉;(三)具备肉类产品储存、运输、检验、检疫等设施设备;(四)有健全的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五)有专业的管理和技术人员。

第九条中央储备肉的储备单位应当与国家发改委签订储备合同,明确储备规模、品种、质量标准、储备期限、费用承担等内容。

第十条中央储备肉的储备单位应当按照储备合同的要求,按时、足额储备中央储备肉。

第十一条中央储备肉的储备单位应当对储备的肉类产品进行定期检查,确保储备肉的质量安全。

第十二条中央储备肉的储备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储备肉档案,记录储备肉的品种、数量、质量、出入库等信息。

第三章中央储备肉的调出第十三条中央储备肉的调出,应当根据国家储备战略需要、市场价格波动、突发事件和自然灾害等因素确定。

第十四条中央储备肉的调出,由国家发改委根据实际情况提出调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中央储备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中央储备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中央储备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央储备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是根据《中央储备肉管理办法》制定的具体操作细则,旨在规范和管理中央储备肉的收购、储存、使用和销售等环节。

本细则共分为几个方面,分别是储备肉的收购程序、储备肉的储存管理、储备肉的使用管理、储备肉的销售程序以及储备肉管理办法的监督和评估等。

一、储备肉的收购程序1. 优先设置收购机构。

中央储备肉的收购工作由专门的收购机构负责,收购机构应具备相关资质,并应按照相关程序设立。

2. 严格审核收购资格。

收购机构应对申请收购中央储备肉的单位进行资格审核,主要包括单位的生产经营状况、质量管理能力和合规经营等方面。

3. 确定收购价格。

根据市场供求情况、成本和政策导向等因素,收购机构应确定合理的收购价格,并以公开透明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4. 履行收购合同。

收购机构与中央储备肉供应商签订收购合同,明确双方的权责和约定,确保合同的执行和履行。

二、储备肉的储存管理1. 建立储存管理系统。

收购机构应建立完善的储存管理系统,包括规范的储存流程、科学的储存条件和健全的储存设施,确保储备肉的质量和安全。

2. 定期检验储备肉质量。

收购机构应按照相关标准和规定,定期对储备肉进行抽检和检验,确保其质量符合要求。

3. 维持储备肉库存量。

收购机构应根据市场需求和政策导向等因素,合理控制储备肉的库存量,确保市场供应的稳定和储备肉的正常使用。

三、储备肉的使用管理1. 合理安排储备肉供应。

收购机构应根据市场需求和政策导向,合理安排储备肉的供应计划,确保市场的供求平衡和储备肉的有效使用。

2. 定期公开使用情况。

收购机构应定期向社会公开储备肉的使用情况,包括使用量、使用对象和使用效果等,增加管理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四、储备肉的销售程序1. 确定销售对象。

收购机构应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导向,确定储备肉的销售对象,包括相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经营者等。

2. 公开招标销售。

收购机构应以公开透明的方式,通过招标、竞价等形式进行储备肉的销售,确保公平竞争和资源优化配置。

中央储备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范本

中央储备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范本

中央储备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央储备肉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央储备肉的管理和运营工作。

第三条中央储备肉是指中央储备的生猪、牛、羊等肉类产品。

第四条中央储备肉的管理和运营工作由中央储备肉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中央储备肉的收储和销售第五条中央储备肉的收储工作由中央储备肉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中央储备肉的收储范围包括国内符合质量标准的生猪、牛、羊等肉类产品。

第七条中央储备肉的销售工作由中央储备肉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八条中央储备肉的销售范围包括批发市场、零售店铺等销售渠道。

第三章中央储备肉的品质管理第九条中央储备肉的品质管理工作包括收储时的品质鉴定和销售过程中的品质监管。

第十条中央储备肉的品质鉴定由相关监督机构协助进行,并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评定。

第十一条中央储备肉的品质监管工作由中央储备肉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中央储备肉管理办公室应当建立品质监管制度,确保中央储备肉的品质安全。

第四章中央储备肉的价格管理第十三条中央储备肉的价格由中央储备肉管理办公室制定,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中央储备肉的价格应当公开透明,不得操纵市场价格。

第十五条中央储备肉管理办公室应当建立价格监测和调控机制,及时调整中央储备肉的价格。

第五章中央储备肉的贮藏和运输第十六条中央储备肉的贮藏应当符合食品卫生要求,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运输。

第十七条中央储备肉管理办公室应当建立贮藏和运输管理制度,确保中央储备肉的质量安全。

第十八条中央储备肉的运输应当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确保肉类产品不受损坏。

第六章中央储备肉的监督和检查第十九条中央储备肉管理办公室应当建立监督和检查机制,对中央储备肉的收储、销售、质量管理等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条中央储备肉管理办公室可以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监督和检查工作,确保中央储备肉的运营合规。

第二十一条中央储备肉管理办公室应当及时处理监督和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加以解决。

中央储备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范文

中央储备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范文

中央储备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范文根据中央储备肉管理办法的要求,制定了实施细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中央储备肉管理机构的组织和职责;二、中央储备肉的收储与供应;三、储备肉监管措施和市场稳定调控机制;四、中央储备肉的质量和安全管理;五、储备肉的利用和更新。

下面是关于中央储备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范文:中央储备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范文(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央储备肉管理办法》的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中央储备肉的收储、供应、管理和利用活动。

第三条中央储备肉是指国家为保障市场供应、维护市场稳定,以及应对突发情况等需要,通过收购、储备和供应方式,从肉类市场收购一定数量、一定品种、一定质量的鲜活肉,建立的国家肉类储备库存。

第四条中央储备肉管理机构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市场监管总局等有关部门共同组成,具体职责如下:(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中央储备肉管理机构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中央储备肉的收储和供应计划,并协调有关部门的工作。

(二)财政部负责中央储备肉的资金拨付和财务管理工作。

(三)农业农村部负责中央储备肉的收购和质量监管工作。

(四)市场监管总局负责中央储备肉的市场监管和价格调控工作。

第二章收储与供应第五条中央储备肉的收储需按照以下原则进行:(一)按照国家产能、市场需求和储备需求的平衡原则,确定收购的品种、数量和质量。

(二)优先保证国家重要肉类商品的供应,重点采购农民种植的、品种、品质良好的肉类商品。

(三)加强与肉类生产企业和产地协作,确保收购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第六条中央储备肉的供应应按照以下原则进行:(一)根据市场需求和储备计划,确定供应的品种、数量和质量。

(二)确保中央储备肉的质量和安全,切实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加强与肉类销售企业和市场协作,确保供应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第三章储备肉监管第七条中央储备肉的监管措施包括以下方面:(一)加强对中央储备肉的质量和安全监管,确保食品安全。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现场检查与抽样检测两项结果均合格的质量公检结论为合 格,两项中有一项结果不合格的质量公检结论为不合格。
第二十条 数量检查、核实和质量公检均合格的,由流通促进 中心出具中央储备肉检查合格证书。
第二十一条 流通促进中心在每轮活畜储备计划结束之日前 5
5
个工作日内,向商务部市场运行和消费促进司报告数量检查核实 情况和质量公检结果,并在储备计划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承储 单位出具中央储备肉检查证书。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从事中央储备肉活畜储备和冻肉储备 工作的相关单位及数量检查、核实和质量公检的检查人员。
第三条 商务部流通产业促进中心(以下简称流通促进中心) 受商务部委托,负责中央储备肉入栏(库)数量检查、核实和质 量公检。
第二章 职 责
第四条 流通促进中心负责制订中央储备肉数量检查、核实和 质量公检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出具证书,汇总和报送数量检查、 核实情况和质量公检结果。
2产 品
和等级印戳,字迹清晰整齐。 □检疫签(片猪肉可不查)□带生产日期的产品合格证。
包装外侧应标明:
□产品名称□级别□净含量(千克)□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产
标识
品执行的标准号□注明贮存条件; □生产日期。
备注
类别 A B A A A A A B B A B B A A
A
日期标识不得加贴、补印;纸箱标注内容必须是印刷的,不允许 A
限活猪储备 限活猪储备 限活猪储备 限活猪储备 限活猪储备 限活猪储备
★有效期内的动物防疫合格证。 基地场布局平面图(明示中央储备活畜位置)。 兽医防疫管理规定及记录。 饲养管理规定及记录。 ★生产区入口处设有消毒设施并有效运行。
畜舍入口处设有消毒设施并有效运行。
场地消毒。
消毒
设施和设备消毒。
活畜消毒。 3 防疫
第八章 检查纪律
第二十五条 承储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检查,对不接受、 阻挠检查的,视为不合格。
第二十六条 检查人员应遵守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差旅费用
6
由检查单位承担,不得接受承储单位的宴请和馈赠。 第二十七条 检查结束后,承储单位对检查人员的行为进行评
价,并填写《中央储备肉检查情况反馈表》,密封后交检查人员带 回,也可邮寄或传真至流通促进中心。
附件 2:
中央储备冻猪肉现场检查项目
一、数量检查 序
检查项目 号 1 基本情况
库容。
检查内容
2 储备数量 在库冻肉数量。
二、质量管理检查
序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
冷 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
资 质
库 食品流通许可证(必要时)。
1

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 加工
明 企业 定点屠宰许可证。
动物防疫合格证。
产品 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外省产品 A 证,本省产品 B 证)。
7
附件 1:
中央储备肉活畜储备现场检查项目
一、数量检查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
备注
圈舍总数量 基本 1 情况 生产情况
2
储备数量
二、质量管理检查 资质
1 总要 求 文件
基地 2 场建 设施

检查育肥畜总圈舍数量。 上年度出栏数量。 总在栏数量。 基础母猪数量。 后备母猪数量。 公猪数量。 哺乳仔猪数量。 保育猪数量。 育肥猪数量(60Kg 以下)。 育肥畜数量(活猪 60Kg 以上,活牛 400Kg 以上,活 羊 20Kg 以上)。
第十三条 中央储备肉活畜储备抽样检测,主要抽取饲料和尿 液作为检验样品。活畜储备饲料抽样在活畜储备基地场饲料贮存 库或栋舍饲料间,抽取生猪育肥后期配合饲料或牛羊精料补充饲 料样品。生猪基地场还需根据储备数量随机抽取育肥后期 3-5 头 份生猪尿液样品,每份尿液不少于 200 毫升。抽取的样品一式两 份,现场加贴封条,其中一份用于检测,一份留基地场低温(4C 以下)保存。
第二十二条 流通促进中心在接到冻肉承储单位公检申请后 的 3 个工作日内到现场实施公检,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商务部市场 运行和消费促进司报告检查结果,并在 15 个工作日内向承储单位 出具中央储备肉检查证书。
第七章 复检及异议处理
第二十三条 储备数量检查结果不受理复检申请。 第二十四条 承储单位对流通促进中心出具的质量公检结果 有异议,可在收到初检不合格结果确认通知后的 2 个工作日,以 书面形式向流通促进中心提出。流通促进中心应在收到异议书面 材料后的 3 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流通 促进中心可不予受理:(一)逾期提出异议的;(二)未提供证据 证明公检结果失实或不准确的。承储单位提供了真实证据,并要 求复检的,可对备样复检。承储单位对复检结论仍有异议的,可 在收到异议处理结果后的 7 个工作日内向商务部申诉。
第三章 检查内容及方式
第六条 流通促进中心根据商务部、财政部下达的入栏(库) 计划,制订中央储备肉数量检查、核实和质量公检工作方案。原 则上,数量检查、核实与质量公检同步开展。
第七条 中央储备肉活畜储备数量检查、核实应在悬挂中央储 备肉标识牌的圈舍内进行,通过查看商品台账、平面布局图、圈 舍标牌、在栏活畜数量等,重点检查 60 公斤以上育肥猪、400 公 斤以上活牛、20 公斤以上活羊的存栏数量。
1
第五条 承储单位负责中央储备肉在栏(库)管理,确保在规 定的保管期限内储存安全、数量真实、质量完好,做到账账相符、 账牌相符、账实相符。接受并配合检查人员实施中央储备肉数量 检查、核实和质量公检,为检查人员提供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和 采样工具,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及记录。中央储备肉活畜储备承储 单位应在每轮活畜储备计划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将在栏商品台 账(复印件)报流通促进中心。中央储备肉冻肉储备承储单位应及 时将储备冻肉入库进度报流通促进中心。
第二十八条 对检查人员行为有异议的,向流通促进中心或商 务部投诉,应提交书面材料并附相关证据。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商务部市场运行和消费促进司负责解 释。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中央储备肉活畜储备现场检查项目 2.中央储备冻猪肉现场检查项目 3.中央储备冻牛羊肉现场检查项目 4.中央储备肉活畜储备质量公检检测项目 5.中央储备冻猪肉质量公检检测项目 6.中央储备冻牛羊肉质量公检检测项目
黏贴等形式。
保质期:片猪肉≥7 个月,分割猪肉≥11 个月。
A
9
冻肉表面不得有冰霜,底面不得有血冰。
A
外观
每箱内Ⅱ号肉卷数≤8 卷、Ⅳ号肉≤6 卷。
A
生产 冻肉为入库验收前 30 天内生产的产品,箱体内外日期必须一致。 A
日期
中心
冻肉中心温度≤-15℃。
B
温度
质量
提供加工企业质量保证承诺书。
B
承诺
冻肉堆码应有垛卡,是否标识: □品种 □规格 □数量 □质量 □等级□生产厂家 □生产日期 B □入库日期。
库内温度在-18℃以下。
B
备注:现场检查项目中关键项(A)全部符合,且重要项(B)少于 5 项(含 5 项) 不符合,则判定为合格;关键项(A)一项不符合或重要项(B)5 项以上不符合,则判 定为不合格。
第十八条 中央储备肉冻肉储备样品重点检测加工要求、分级、 水分、违禁药物、农兽药残留、重金属残留等项目(具体检测项 目见附件 5 和附件 6),其中加工要求、分级、水分、违禁药物为 必检项目,其他为选检项目。
第六章 结果报告和出证
第十九条 数量检查、核实结果判定原则。中央储备肉活畜储 备实际储备数量达到储备计划的判定为合格,实际储备数量未达 到储备计划的判定为不合格。中央储备肉冻肉储备数量以实际入 库数量为准。
4
B
设 度计 湿度计是否有效(适用时);湿度要求达到 95%-100%。

5 卫生管理 库内无杂物、无有毒有害物品、无异味。
B
储 6存
管 理
专库或专垛储存,垛与垛之间有效间隔,及足够的人员或装卸设 备进出的通道。
A
冻肉堆码应:
距库顶≥0.2m,距顶排管下侧≥0.3m,距顶排管横侧≥0.2m,距 B
储存 无排管的墙≥0.2m,距墙排管外侧≥0.4m,距冷风机周围≥1.5m, 要求 距风顶排管横侧≥0.2m。
第八条 中央储备肉冻肉储备数量核实应对悬挂中央储备肉标 识卡的专垛进行现场清点,通过查看进货台账、库位平面图、垛 卡、原始码单、在库冻肉数量等,确定储备冻肉在库数量。
第九条 中央储备肉活畜储备数量检查、核实实行现场逐栋、 逐圈、逐栏、逐头(只)清点。同时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随机抽
2
查、重点抽查等方法。 第十条 中央储备肉质量公检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中
无害化处理 病死畜无害化处理记录。
兽药
★查有无违禁药物及人用药物。
★兽药休药期执行情况。
饲养 饲料 4 管理
饮水
预混料 药物添加剂
预混料使用情况。 药物添加情况。 ★药物添加剂休药期执行情况。
有效期内的水质检测报告,水质达标。
备注:现场检查项目中★项为重点项, ★项全部符合,且一般项少于 3 项(含 3 项)不符合,判定为合格;★项一项不符合或一般项 3 项以上不符合,判定为不合格。 数量检查单独判定,达到储备计划的判定为8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中央储备肉数量检查和质量公检 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央储备肉数量检查、核实和质量公检工作, 确保中央储备肉数量真实、质量完好,根据《中央储备肉管理办 法》(商务部 财政部 2007 年第 9 号令)、《中央储备肉管理办法实 施细则》(商市运函[2008]320 号)和相关国家标准,制定本细则。
第十四条 开展中央储备肉冻肉储备入库质量公检时,同时检 查冷库相关文件记录、设施设备、卫生管理、储存管理、产品包 装标识等(具体检查项目见附件 2 和附件 3)。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