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合集下载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政策解读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政策解读不动产登记是指国家利用登记机构,对不动产进行权利状况确认,以明确不动产的所有权、使用权和其他权利的登记制度。

作为不动产登记的管理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已于2017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为进一步细化不动产登记的实施细则,不久前国土资源部发布了《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本次将从政策解读的角度,对该政策进行解读。

1、什么是不动产?不动产指土地、林地、草地,以及附着在地面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与地面有关的建设物等。

不动产是具有稳定位置、不易移动、不可分割的性质,同时具有较高的价值和重要性。

2、什么是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是指国家利用登记机构,对不动产进行权利状况确认,以明确不动产的所有权、使用权和其他权利的登记制度。

不动产登记是一个公开、透明的过程,旨在维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社会和个人的各种利益。

3、不动产登记的对象有哪些?不动产登记的对象主要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租赁权、抵押权、担保权等权利状况。

在实际操作中,登记机构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确认其他权利或权益状况,并在登记簿册中进行记录。

4、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有哪些?《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共包含10章、77条。

其中,第一章是绪论,主要介绍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总体框架、法律基础和实施要求;第二章和第三章分别是关于不动产登记和登记机构的基本原则和规定;第四章到第九章则分别涉及了不动产登记的程序、申请、审批、登记、备案和公告等方面的详细规定。

第十章则是对实施细则进行监督管理的总则。

其中,实施细则中的重点内容包括:登记机构的设置和职责、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不动产登记证书的形式和内容、不动产登记簿册的管理、不动产登记信息公示、不动产登记的异议和申诉等方面。

这些规定旨在落实《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不动产登记的实施和管理,并确保不动产交易和流转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是中国国务院于2024年12月26日发布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法规。

条例共分为六章,包括了不动产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的设立、登记的内容和方式、登记的效力,以及违法行为的责任和法律监督等内容。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规定,不动产登记包括了房屋、土地使用权、宅基地等所有权利的登记。

条例明确规定了不动产登记的主体,即不动产权利人,由不动产权利人自愿申请登记,但也提出了例外情况,比如涉及到诉讼、行政处分、担保等事项时,可以由相关机构主动申请登记。

此外,登记机构的设立、机构职权的划分以及工作人员的职责也在条例中进行了规定。

关于登记的内容和方式,条例规定了详细的要求。

不动产登记内容主要包括权利人的基本情况、不动产的基本情况、权利状况、限制情况以及其他相关信息。

登记方式主要通过书面形式进行,但也可以采用电子数据交换、电子签章等现代化手段进行登记。

此外,条例还规定了登记的有效期,登记的有效期为5年,期满后可以申请延续。

不动产登记的效力是条例的核心内容之一、不动产登记具有格局清晰、权利确定、保护安全的作用。

条例明确规定,不动产登记自完成之日起产生效力,并对第三人是否知道登记信息以及登记手续是否符合法定要求等情况进行了具体规定。

对于不当登录登记信息的,条例还规定了相应的撤销、更正措施。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对违法行为的责任和法律监督也进行了规定。

条例明确规定,对于不当登记、不当注销等违反法定程序要求的行为,相关登记机构可以依法对相关责任人采取相应制裁措施,并接受监督。

此外,条例还规定了法律监督机构的设立以及法律监督的程序和权限。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实施细则是为了进一步细化条例中的相关内容而制定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指导和规范不动产登记工作。

实施细则主要包括了不动产登记的办理程序、材料要求、费用收取标准等内容。

通过实施细则的规范,可以使不动产登记工作更加规范、高效。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二条不动产登记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不动产登记管理台账,确保不动产登记工作的及时、准确、完整和规范。

第四条申请人在申请不动产登记时,应当通过合法渠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相关资料和证明文件。

第五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对不动产进行命名和编码,确保不动产信息的统一和一致性。

第六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认真审查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和相关证明文件,及时予以受理或者拒绝。

第七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后,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对不动产登记申请的审核,并依法作出不动产登记证书。

第八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及时更新、维护不动产登记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二章不动产登记程序第九条不动产登记申请人应当填写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

第十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接受不动产登记申请人的申请,并在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完毕。

第十一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审核完毕后,依法作出不动产登记证书,并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发放。

第十二条申请人对不动产登记机构作出的登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复议申请。

第十三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受理复议申请后,依法组织复议工作,并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第十四条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章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第十五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建立不动产登记信息库,对不动产登记信息进行管理和维护。

第十六条不动产登记信息库应当包括不动产登记申请书、不动产登记证书、不动产权属证明和其他相关证明文件的电子存储和查询系统。

第十七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及时将不动产登记信息上传至国家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并进行统一管理。

第十八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法提供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服务,并确保信息的安全和保密。

第四章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责任第十九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法承担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责任,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最新版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最新版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最新版《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是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重要依据,其最新版已于2024年3月1日正式施行。

本文将对最新版的细则进行分析和解读,以便读者更好地理解不动产登记的相关政策。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最新版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不动产登记机关的权限和职责。

细则明确了不动产登记机关的权限和职责,包括受理登记申请、初审、登记证书的发放等。

同时,细则规定了登记机关应当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登记工作的公正、便捷和高效。

二、不动产登记申请和资料准备。

细则明确了不动产登记的申请程序和所需资料,包括不动产权属证明、权属证书等。

此外,细则还规定了不动产登记申请的流程和方式,例如网上申请、现场申请等。

三、不动产登记中的土地和房地产权利的登记。

细则对土地和房地产权利的登记流程和要求进行了规定,包括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等。

细则明确了登记的条件和要求,例如登记义务人应当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同时还规定了土地和房地产权利的变更、转让和终止登记的程序和要求。

四、不动产登记中的共有权和共同共有权的登记。

细则针对不动产的共有权和共同共有权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细则明确了共有权和共同共有权登记的条件和要求,包括各共有人的共有份额和共同共有份额。

细则还规定了共有权和共同共有权登记的程序和要求。

五、不动产登记中的限制权利的登记。

细则对不动产的限制权利的登记进行了规定,包括查封、冻结、抵押等。

细则明确了限制权利登记的条件和要求,例如权利人应当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并支付相应的登记费用。

细则还规定了限制权利登记的程序和要求。

综上所述,《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最新版从多个方面对不动产登记的相关政策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旨在进一步完善我国的不动产登记制度,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登记工作的公正、便捷和高效性。

读者在进行不动产登记申请时,应当仔细阅读并遵守相关法规和规定,确保申请的顺利进行。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解读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解读

担保物权
第二部分:(二)物权法的几个重要概念
第二部分: (三)不动产物权的取得
5
第二部分: (四)与以往相比变化之处 先说一下登记的概念:《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不 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 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是记载,不是批准、许可、创设) 1、物权种类增加 载体:土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国有农用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 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农、林、草、 养殖等))、海域
(四)以便民利民和保障交易安全为导向,落实实质上的统一登 记。《条例》以统一不动产登记依据为抓手,力求实现其他三个 统一,达到实质上的统一而非形式统一;同时,规定了登记代理 制度、登记信息查询、登记资料目录公示等制度,以方便企业和 群众申请办理登记;规定了登记人员制度、到场申请、登记机构 与有关部门信息联网等制度,方便登记机构高效开展登记审核工 作,最大限度保证登记内容的真实性和市场交易安全,方便群众 办理。

1

第1条: 为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规范登记行为,方便群众申请登记,保 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制定本 条例。
功 能 定 位
(1)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
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和国务院第31次常务会议 确定的“四统一”精神,明确将土地、房屋、草原、林地、海域等分散 在不同部门的登记职责整合由一个部门负责。
形式结构
实质结构

条 例 的 体 例 结 构
总则(第1-7条) 不动产登记簿(第8-13条) 登记程序(第14-22条) 登记信息共享与保护(第 23-28条) 法律责任(第29-32条) 附则(第33-35条) 程序规范 组织规范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我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我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我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细化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方便人民群众办理不动产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不动产登记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但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实施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和森林、林木等定着物应当与其所依附的土地、海域一并登记,保持权利主体一致。

第三条不动产登记机构依照《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协商办理或者接受指定办理跨县级行政区域不动产登记的,应当在登记完毕后将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不动产权利人以及不动产坐落、界址、面积、用途、权利类型等登记结果告知不动产所跨区域的其他不动产登记机构。

第四条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国土资源部受理并会同有关部门办理,依法向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海、用岛的登记,由国土资源部受理,依法向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依照国土资源部《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办法》等规定办理。

第二章不动产登记簿第五条《条例》第八条规定的不动产单元,是指权属界线封闭且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空间。

没有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森林、林木定着物的,以土地、海域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为不动产单元。

有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森林、林木定着物的,以该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森林、林木定着物与土地、海域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为不动产单元。

前款所称房屋,包括独立成幢、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以及区分套、层、间等可以独立使用、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

第六条不动产登记簿以宗地或者宗海为单位编成,一宗地或者一宗海范围内的全部不动产单元编入一个不动产登记簿。

第七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配备专门的不动产登记电子存储设施,采取信息网络安全防护措施,保证电子数据安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复制或者篡改不动产登记簿信息。

不动产登记实施细则

不动产登记实施细则引言概述:不动产登记实施细则是指对不动产登记工作进行具体规范和指导的文件,旨在确保不动产登记工作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本文将从五个方面详细阐述不动产登记实施细则的内容,包括登记范围、登记程序、登记申请材料、登记费用和登记结果。

一、登记范围:1.1 不动产登记实施细则明确了不动产登记的范围,包括土地、房屋和其他不动产。

1.2 对于土地的登记范围,实施细则规定了土地的用途、面积、地籍等信息需要登记。

1.3 对于房屋的登记范围,实施细则规定了房屋的产权、建造面积、使用权等信息需要登记。

二、登记程序:2.1 不动产登记实施细则规定了不动产登记的程序,包括申请、审核、公告和发证等环节。

2.2 在申请环节,实施细则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的权属证明和申请材料。

2.3 在审核环节,实施细则要求登记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核实不动产的真实情况。

三、登记申请材料:3.1 不动产登记实施细则明确了登记申请所需的材料,包括不动产权属证明、土地使用证明、建造工程规划许可证等。

3.2 对于土地的登记申请,实施细则要求提供土地权属证明和土地使用证明等相关材料。

3.3 对于房屋的登记申请,实施细则要求提供房屋产权证明和建造工程规划许可证等相关材料。

四、登记费用:4.1 不动产登记实施细则规定了登记费用的收取标准和方式。

4.2 实施细则要求登记机构按照像关规定收取登记费用,并提供相应的收据。

4.3 登记费用的收取标准和方式应当公示,确保透明度和公正性。

五、登记结果:5.1 不动产登记实施细则规定了登记结果的形式和内容。

5.2 实施细则要求登记机构在完成登记后,向申请人发放登记证明或者登记结果通知书。

5.3 登记结果应当包括不动产的基本信息、权属状况和登记机构的盖章等。

总结:通过不动产登记实施细则的规范和指导,不动产登记工作能够更加准确和有效地进行。

登记范围、登记程序、登记申请材料、登记费用和登记结果等方面的规定,为不动产登记提供了明确的要求和标准。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解读


将职责整合作为暂行条例的立法目的之一,旨在最大限度地消除分 散登记的体制障碍,为不动产统一登记奠定制度基础,这是我国不动产 登记立法过渡性特征的体现,也是“暂行”两字的体现。

(2)规范登记行为。 这是程序性规范的内在之义,也是落实四中全会精神的体现。通过程序 规范,强化责任意识,使登记机构依法登记,确保登记结果的正当性和准确 性,增强登记的严肃性、权威性和公信力。






16、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一并登记(《细则》第36条)
17、国有农用地、未利用地、林地使用权登记(《细则》第52、53条)


制度顶层设计
制 度 内 容 解 读

条例及细则立法工作过程

核心制度内容解读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不动产登记暂 行条例实施细则》 《不动产确权与 争议调处办法》
条 例 立 法 工 作 过 程
地籍司和 登记中心 提出草案 初稿
条例公开征 求意见
1
2014年7月15日
3
2014年8月15日
2014年11月24日
2014年3月10日
2
国土资源部 提交条例送 审稿
4
总理签署国务 院第656号令, 条例正式发布
地籍司和 登记中形 成初稿
2
实 施 细 则 立 法 工 作 过 程
6、委托公证问题:现场签订,经公证的除外(《细则》第12条) 境外申请人处分不动产的授权委托保留的认证或公证 7、难点:继承和受遗赠,因一方主体已不存在,所以如不对继承权进行公证 ,登记机构很难把握,风险很大(《细则》第14条) 8、一并登记,主体一致(《细则》第2条),一并登记(《细则》第47条)

最新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最新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首先,不动产登记的基本要求包括不动产的标准和相关凭证。

不动产登记的标准主要涉及建筑物的具体位置、用途、面积等方面的要求,以确保登记信息的准确性和权属的明晰化。

相关凭证指的是提交不动产登记申请时需要提供的文件,如所有权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等。

其次,不动产登记的程序和方式包括申请、审查和登记三个环节。

申请环节中,申请人需要填写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并提交相关凭证;审查环节中,登记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保申请的合法性和准确性;登记环节中,经审查合格的申请将被登记机构录入不动产登记簿册,并颁发不动产登记证书。

第三,不动产登记的业务范围主要包括土地、建筑物和其他土地上附着物的登记。

其中,对于土地的登记主要涉及土地的权属、使用权和抵押权等方面的登记;对于建筑物的登记主要涉及建筑物的所有权和抵押权等方面的登记;对于其他土地上附着物的登记主要涉及无形资产、设备和机械等方面的登记。

最后,不动产登记的管理和监督主要包括登记机构的职责和监督机构的监管。

登记机构在实施登记工作时需要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登记过程的公平、公正和透明;监督机构对登记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并及时通报相关信息。

总之,最新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是为了规范和完善不动产登记工作而制定的。

通过明确登记的基本要求、程序和方式,规范登记的业务范围,强化登记的管理和监督,能够有效地提高登记信息的准确性和权属的明晰化。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解读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解读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篇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细化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方便人民群众办理不动产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不动产登记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但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实施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和森林、林木等定着物应当与其所依附的土地、海域一并登记,保持权利主体一致。

第三条不动产登记机构依照《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协商办理或者接受指定办理跨县级行政区域不动产登记的,应当在登记完毕后将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不动产权利人以及不动产坐落、界址、面积、用途、权利类型等登记结果告知不动产所跨区域的其他不动产登记机构。

第四条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国土资源部受理并会同有关部门办理,依法向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海、用岛的登记,由国土资源部受理,依法向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依照国土资源部《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办法》等规定办理。

第二章不动产登记簿第五条《条例》第八条规定的不动产单元,是指权属界线封闭且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空间。

没有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森林、林木定着物的,以土地、海域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为不动产单元。

有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森林、林木定着物的,以该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森林、林木定着物与土地、海域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为不动产单元。

前款所称房屋,包括独立成幢、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以及区分套、层、间等可以独立使用、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

第六条不动产登记簿以宗地或者宗海为单位编成,一宗地或者一宗海范围内的全部不动产单元编入一个不动产登记簿。

第七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配备专门的不动产登记电子存储设施,采取信息网络安全防护措施,保证电子数据安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复制或者篡改不动产登记簿信息。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新法速递:解读《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日前,国土资源部网站正式发布了《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该细则从不动产登记簿、登记程序、各类不动产权利登记、资料查询、保护和利用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细化了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共计108条,使不动产登记更具可操作性。

该《实施细则》于今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

针对该《实施细则》对我们生活的影响及大家普遍关心的问题,本所律师进行解读如下:
问题一:《实施细则》所指不动产登记如何界定以及不动产具体包括哪些?
根据2015年3月1日实施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

其中条例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即集体土地所有权,房屋等建筑物所有权,森林、林木所有权,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地役权和抵押权等均纳入不动产登记范围内。

问题二:不动产登记后,之前的房产证等证书是否依然有效?是否需要立即申请更换呢?
《实施细则》第105条明确规定:“本实施细则施行前,依法核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继续有效。

不动产权利未发生变更、转移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强制要求不动产权利人更换不动产权属证书”。

也就是说,细则施行前(2016年1月1日)已取得的不动产权属证书继续有效,在产
权未变更、转移的情况下可不用换新证。

如不动产如有前述变更或者转移时则需更换不动产权属证书。

问题三:《实施细则》对共有不动产的处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等如何申请不动产登记有哪些具体规定?
城市中,共同拥有不动产的并非少数,同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可能拥有不动产,《实施细则》对共有不动产的处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等如何申请不动产登记均做出了明确规定。

《实施细则》第10条规定,处分共有不动产申请登记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共同申请,但共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同时,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不动产份额,应当与受让人共同申请转移登记。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实施细则》第11条规定,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

“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供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身份证或者户口簿、有关监护关系等材料;因处分不动产而申请登记的,还应当提供为被监护人利益的书面保证”。

父母之外的监护人处分未成年人不动产的,有关监护关系材料可以是人民法院指定监护的法律文书、经过公证的对被监护人享有监护权的材料或者其他材料。

问题四:如何进行不动产统一登记?
《实施细则》第9条规定:申请不动产登记的,申请人应当填写登记申请书,并提交身份证明以及相关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应当提供原件。

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供复印件,复印件应当与原件保持一致。

问题五:当事人提交了不动产登记申请后,不动产登记机构怎样办理登记?
《实施细则》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后,除了进行资料审查,包括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以及授权委托书与申请主体是否一致;完税或者缴费凭证是否齐全等外,不动产登记机构还将对不动产所在地进行实地查看。

如果是首次登记,主要是查看房屋坐落及其建造完成等情况;如果是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则要查看抵押的在建建筑物坐落及其建造等情况;因不动产灭失导致的注销登记,要查看不动产灭失等情况等。

《实施细则》提出,政府组织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不动产权利的首次登记等5种情形在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情况下,还要进行不少于15个工作日的公告。

问题六:小区内道路绿地如何办理登记?
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不动产,业主在进行不动产登记时,能否也对此进行登记呢?《实施细则》提出,包括道路、绿地以及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可一并申请登记为业主共有。

在去年3月份发布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草案征求意见稿)》中,相关条款要求办理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时,当事人应当对建筑区划内依法应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房屋一并申请登记,但并未明确具体的登记方式。

小区内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该登记在谁的名下?
该《实施细则》第36条对此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即办理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时,申请人应当将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申请登记为业主共有。

业主转让房屋所有权的,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权利依法一并转让。

问题七:哪些主体可以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如何办理查询手续?
1.关于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问题,《实施细则》明确提出,国家实行不动产登记资料依法查询制度,并把查询主体限定为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有关国家机关,而这三类主体具体查询、复制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范围也不一样。

根据《实施细则》第97条规定,权利人可以查询、复制其不动产登记资料(换言之,权利人只能查询自己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因不动产交易、继承、诉讼等涉及的利害关系人可以查询、复制不动产自然状况、权利人及其不动产查封、抵押、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等状况。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监察机关等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与调查和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其他有关国家机关执行公务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依照本条规定办理。

《实施细则》将查询主体限制在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有关国家机关,这意味着不是任何人不需要任何条件就可以随意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

2.根据《实施细则》第98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申请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应当提交下列材料:查询申请书;查询目的的说明;申请人的身份材料;利害关系人查询的,提交证实存在利害关系的材料。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委托他人代为查询的,还应当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权利人查询其不动产登记资料无需提供查询目的的说明。

有关国家机关查询的,应当提供本单位出具的协助查询材料、工作人员的工作证。

问题八:登记机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如何处罚?
《实施细则》第七章第103条、第104条对违反实施细则的法律责任进行了规范。

《实施细则》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违反实施细则规定,除依法给予处分外,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违反实施细则的情形包括,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登记,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申请予以登记;擅自复制、篡改、毁损、伪造不动产登记簿;泄露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信息;无正当理由拒绝申请人查询、复制登记资料;强制要求权利人更换新的权属证书。

如当事人采用提供虚假材料等欺骗手段申请登记;采用欺骗手段申请查询、复制登记资料;违反国家规定,泄露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信息;查询人遗失、拆散、调换、抽取、污损登记资料的;擅自将不动产登记资料带离查询场所、损坏查询设备的。

《实施细则》规定,出现上述一种行为,则可认定当事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如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还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