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寿保险营销员管理手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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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营销人员管理规定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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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营销人员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险营销人员的行为,提升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保险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保险公司的保险营销人员管理,包括但不限于销售代表、业务员、经纪人等。

第三条保险营销人员应遵守诚信、守法的原则,为客户提供专业、高效的保险服务。

第四条保险营销人员应重视保险知识的学习和业务能力的提升,不断提高自身的素质和专业水平。

第五条保险公司应加强对保险营销人员的日常管理和业绩考核,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保险业务的规范运营。

第二章保险营销人员的基本要求第六条保险营销人员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一)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职业道德操守;(二)具备较高的学历和专业知识;(三)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四)熟悉保险市场和相关法律法规;(五)具备较强的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七条保险营销人员应接受保险公司的培训和考核,获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八条保险营销人员应遵守保密规定,保护客户信息和公司商业秘密。

第三章保险营销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第九条保险营销人员享有以下权利:(一)按时领取工资、福利和奖金;(二)接受保险公司的培训和业务指导;(三)参加保险公司组织的活动和讲座;(四)提出工作建议和意见,并得到合理的反馈。

第十条保险营销人员应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保险公司的规章制度,维护公司的形象和利益;(二)遵守保险市场的法律法规,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三)积极学习保险知识,提升业务能力和专业水平;(四)保护客户信息的安全和保密。

第四章保险营销人员的行为规范第十一条保险营销人员应遵循以下行为规范:(一)诚实守信,不虚假宣传和误导客户;(二)勤勉尽责,不敷衍工作和脱离实际;(三)独立自主,不接受他人的利益安排和回扣;(四)保护客户隐私和商业秘密,不泄露客户信息;(五)主动学习和接受各类培训,提高自身素质和业务能力。

第十二条保险营销人员应遵守保险销售的相关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保险代理法;(二)保险法;(三)保险中介机构管理办法;(四)销售保险产品的程序和要求。

人寿营销管理制度

人寿营销管理制度

人寿营销管理制度第一章绪言一、为了规范人寿保险营销行为,提高保险行业的管理水平,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制度制定。

本制度适用于我公司的人寿保险业务销售与管理工作。

二、本制度是我公司营销管理工作的基础性管理制度,各级管理人员和销售人员都应当严格执行。

第二章人寿保险产品的销售与推广一、我公司销售的人寿保险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确保产品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二、销售产品前,销售人员必须详细了解产品的特点、保障内容、费用和风险等重要信息,向客户做出真实、准确的介绍。

三、为了提高产品销售力度,我公司将定期举办产品推广培训会,使销售人员了解产品特点和销售技巧,提高销售技能。

四、销售人员在向客户介绍产品时,应当遵循“专业、真诚、坦诚、负责”的原则,尊重客户意愿,不得欺骗客户。

第三章保险代理人管理一、保险代理人是公司重要的销售渠道,代理人的资质和管理水平直接关系到公司的销售业绩和声誉。

二、公司将实行严格的代理人准入制度,代理人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和道德标准,经公司审核通过后方可签署代理合同。

三、公司将针对代理人进行定期的培训和考核,保持其专业技能和业务水平。

四、公司将建立代理人激励机制,对于业绩突出的代理人给予相应的奖励和提成。

第四章客户管理一、客户是公司的财富,提高客户满意度和忠诚度是公司营销管理的核心目标。

二、公司将建立完善的客户档案管理制度,记录客户的基本信息、保单信息和保险需求等重要信息。

三、公司将建立客户服务中心,为客户解答疑问、提供投保建议、处理投诉等工作。

四、公司将定期开展客户满意度调查,了解客户对公司的满意度和意见建议,及时改进服务质量。

第五章销售管理一、公司将建立完善的销售目标管理体系,从销售计划、组织实施、结果评估等方面进行全方位管理。

二、公司将倡导“精益求精、追求卓越”的销售理念,不断提升销售人员的工作质量和业绩水平。

三、公司将适时开展销售激励活动,奖励优秀销售人员,激发其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

保险营销人员管理规定范本

保险营销人员管理规定范本

保险营销人员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险营销人员的行为,提升保险销售服务质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保险公司的所有保险营销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经纪公司从业人员等。

第三条保险营销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保险行业规定和保险公司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保险公司应加强对保险营销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升其专业素质和业务水平。

第五条保险营销人员应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以诚实守信、忠实职守的原则开展业务活动。

第二章保险营销人员的基本要求第六条保险营销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素质:(一)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道德品质;(二)熟悉保险产品知识,能够全面准确地向客户介绍和解释保险产品;(三)具备一定的销售能力和交际能力,能够与客户进行有效沟通;(四)具备较强的学习能力和适应能力,能够及时掌握保险行业的最新政策和产品信息;(五)具备良好的团队合作精神,能够与团队成员协作完成销售任务。

第七条保险营销人员应遵守保密条款,保护客户隐私和公司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客户信息及公司内部信息。

第八条保险营销人员应遵守合规要求,不得从事非法经纪活动或违反公司规定的行为,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三章保险营销人员的行为规范第九条保险营销人员应本着客户利益至上的原则,为客户提供专业、全面、准确的保险咨询和服务。

第十条保险营销人员在开展业务活动时,应遵守行业规定,明确产品责任和风险提示,不得推销不符合客户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

第十一条保险营销人员不得向客户作虚假陈述,不得隐瞒产品条款和保险责任,不得承诺保单的利益或效益。

第十二条保险营销人员在销售保险产品时,应向客户提供充分的信息,并确保客户充分了解保险产品的内容、条款、费用等重要信息。

第十三条保险营销人员应尊重客户的自主选择和决策权,不得强迫或诱导客户购买保险产品。

第十四条保险营销人员应尽快受理客户的投诉,及时处理解决客户投诉和纠纷,并向上级报告。

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销员管理基本办法(B类)

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销员管理基本办法(B类)

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销员管理基本办法(B类)目 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营销员组织 (1)第三章营销员招聘与离职 (6)第四章营销员福利 (8)第五章 营销员薪酬 (9)第六章营销员考核 (17)第七章附则 (25)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坚持“诚信立业、稳健经营、创造卓越、回报社会”的核心价值观,为塑造诚信、专业营销员队伍,对所属营销员实施统一、规范、科学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营销员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特制定《营销员管理基本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营销员”是指与公司签订《保险代理合同书》,受公司委托,在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并收取代理手续费的个人。

第三条公司与营销员之间属于委托代理关系,本办法及其他相关管理制度内容均不直接或间接构成公司与营销员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

第四条营销员从事业务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相关规定。

第二章营销员组织第五条营销员管理职能部门营销员由公司各级个人业务部门负责管理。

总公司个人业务部负责全系统营销员制度建设、组织建设、队伍建设、培训体系建设,指导公司个人业务发展。

分支机构营销部为营销员队伍的管理部门,指导所辖营销员业务发展、队伍建设及培训工作。

第六条营销员职业生涯规划营销员分为两大职业发展系列:(一)个人行销系列:共分四个职级,包括业务代表、资深业务代表、行销主任、行销经理;(二)组织发展系列:共分三个层级六个职级,业务主任层级包括业务主任、高级业务主任两个职级;营业部经理层级包括营业部经理、高级营业部经理两个职级;总监层级包括总监、高级总监两个职级。

第七条营销员职责(一)行销系列营销员工作职责1.宣传公司文化和保险知识;2.收集整理准客户信息并进行拜访;3.为客户提供销售及售后服务;4.积极主动增员;5.参加早夕会、业务会议、培训及公司组织的其他活动;6.拟定年计划、月计划和周目标,填写拜访记录,进行自我活动量管理;7.完成公司交办的其他工作。

保险营销人员管理规定模版

保险营销人员管理规定模版

保险营销人员管理规定模版一、总则1. 本规定是为了规范保险营销人员的行为,加强对他们的管理,提高他们的专业能力和业务水平,保障保险业务的顺利进行。

2.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从事保险营销工作的人员。

3. 保险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根据本规定进行必要的调整和补充。

二、保险营销人员的基本要求1. 保险营销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素质,忠诚于公司,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

2. 保险营销人员应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和服务意识,能够与客户进行有效的沟通和交流,根据客户的需要提供相应的保险产品和服务。

3. 保险营销人员应具备良好的学习和适应能力,能够不断学习和更新保险知识,提升自己的专业能力和业务水平。

三、保险营销人员的工作职责1. 保险营销人员应遵循公司的业务方向和策略,积极开展保险产品的推销和销售工作。

2. 保险营销人员应积极开拓客户资源,寻找潜在的保险客户,并与他们建立良好的关系。

3. 保险营销人员应对客户提出的保险需求进行分析,并根据客户的需求提供相应的保险方案和产品推荐。

4. 保险营销人员应及时跟进客户的保险业务,包括保单的签订、理赔事宜的处理等,确保客户的权益得到保障。

5. 保险营销人员应及时向公司反馈客户的意见和需求,为公司的产品开发和服务改进提供参考和建议。

四、保险营销人员的管理措施1. 保险公司将组织定期的培训和考试,提升保险营销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2. 保险公司将建立有效的绩效考核制度,根据保险营销人员的业绩和贡献给予相应的奖励和激励。

3. 保险公司将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对保险营销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进行纠正和处理。

4. 保险公司将建立信息共享和沟通机制,保证保险营销人员之间的信息交流和合作,提高整体工作效率。

5. 保险公司将组织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引导保险营销人员廉洁自律,防范和减少腐败行为的发生。

五、保险营销人员的奖惩制度1. 对于业绩突出、取得较好业绩的保险营销人员,公司将予以适当的奖励和表彰。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目的范本(二篇)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目的范本(二篇)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目的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险营销员的行为,提升保险销售质量,保障消费者权益,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保险公司及其保险销售渠道中的保险营销员。

第三条保险营销员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守行业规范和公司内部规章制度,提供诚信、专业、高效的服务。

第四条保险营销员应积极学习,不断提升自己的业务水平和专业素养,为客户提供全面、准确的保险咨询和服务。

第五条保险公司应加强对保险营销员的培训和监督,确保其合规经营,保护公众利益。

第六条保险公司应建立健全的奖惩机制,对违反管理规定的保险营销员进行惩戒,并鼓励优秀的保险营销员。

第二章保险营销员的准入与退出第七条保险营销员应具备相应的业务知识和技能,并持有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书。

第八条保险营销员应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职业操守,无犯罪记录。

第九条保险营销员如有下列情形之一,应被限制或取消从业资格:(一)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规定的;(二)触犯职业操守的;(三)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四)被有关部门给予重大处罚的;(五)其他不适合从事保险销售工作的情形。

第十条保险销售渠道在解除保险营销员合作关系时,应按照合同约定或与保险营销员协商一致的方式进行处理。

在解除合作关系后,保险公司应及时办理取消相应从业资格的手续。

第三章保险营销员的行为规范第十一条保险营销员应本着真诚、诚信的原则开展业务,不得发布虚假宣传,不得故意误导、误导消费者。

第十二条保险营销员不得利用非法手段,强迫、欺骗、胁迫消费者购买保险产品。

第十三条保险营销员应当保守客户的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不得泄露、篡改或滥用客户信息。

第十四条保险营销员应尊重客户的意愿,根据客户的实际需求,提供合适的保险产品和服务。

第十五条保险营销员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客户提供相关保险产品的信息,提供详细的保险条款解读,避免产生误解。

第十六条保险营销员在保险销售过程中应当遵守保险公司的业务规定和流程,不得随意修改保险合同或条款。

寿险营销人员管理办法

寿险营销人员管理办法

营销人员管理办法—(2015简易版) 为促进公司业务长久发展,适应将来公司信息化管理,规范公司营销人员职业操守,完善各分支机构团队建设,特制订本方案.一、营销人员入司登记管理营销人员入司时,一律填写《入司登记表》.同时需提供以下资料:1、增员人资料。

包括姓名、所在分支机构及岗位、工号、联系电话等。

2、担保人资料需填写《担保书》(至少一人,夫妻除外,亲朋好友均可).包括担保人亲笔签名的身份证复印件、联系电话等。

3、新人入司时,需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和银行卡复印件,并且在银行卡复印件上注明开户行(开户银行公司限定以下银行:).4、新人入司时,现居住地与户口所在地不一致的,要写明现居住地。

5、分支机构对上述材料审核无误后上报总公司业务发展部。

经总公司审核同意后由分支机构配发工号,成为该分支机构正式营销人员。

二、营销人员业务管理1、新入司人员取得工号后,各分支机构要及时进行基本法和业务培训。

要求所有员工遵纪守法,合规经营,在日常工作中,各分支机构负责人要及时向营销人员准确传达总公司下发的各项文件和业务政策.2、营销员在开展业务活动中,要文明营销、礼貌待人,对待客户要详细讲解保险条款内容,正确宣导保险责任,不得为业务促销、为谋私利而误导客户。

3、增员人负责对被增员人的日常管理,进行业务指导,协助被增员人开展业务营销活动,帮助被增员人解决在业务工作中所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鼓励被增员人在开展业务活动的同时积极进行增员活动.4、加强增员人与被增员人的血缘管理,业务绩效挂钩。

依据公司基本法相关条款,增员人达到晋升条件的可晋升相应职级,享受相关待遇.(具体见晋升条件附加方案。

)5、强化保费入账管理和保单送达回执管理。

对于各险种保费收取,营销员不得向客户收取现金保费,严格执行见费出单原则。

对于营销员在销售保险产品中,需要提前收取现金保费,营销员个人收取客户现金保费,在未上交分支机构前,分支机构不得以机构名义出具收款证明。

中国人寿保险营销员管理办法范本(doc 60页)

中国人寿保险营销员管理办法范本(doc 60页)

中国人寿保险营销员管理办法范本(doc 60页)理或高级业务经理(组经理转系列为高级业务经理须任组经理满6个月)。

第十三条业务员系列人员和主管系列人员转系列的程序:(一)由本人填写《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营销员转换系列职级变动申请审批表》(见附表2),向公司书面提出转换系列申请。

(二)保险营销员转换系列需征得本人直接主管的同意。

(三)营销(分)部经理审核同意。

(四)保险营销员转换系列由市分公司或县支公司的上级分公司审核批准(业务员系列人员转换主管系列必须通过晋升组经理综合测评和培训考试合格),再由公司根据本人最近考核业绩确定其转换系列后的相应职级,并在其所在营销(分)部予以公布。

第十四条业务员系列与主管系列人员的职责:(一)各级业务员(业务员、业务主任、业务经理、高级业务经理)的职责:1.寻找准客户(包括:接洽、需求分析、设计投保方案、方案讲解),销售保险单(包括:促成和递送保单),收取保险费,完成业务考核指标;2.为保户提供售后服务(包括续期收费、保户回访、满足保户需求和协助公司处理保全和给付事宜等);3.参加公司有关会议和培训等活动;4.执行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完成公司交办的其它相关事项。

(二)组经理的职责:1-4.同各级业务员的职责;5.增员、陪访和辅导;6.育成主管;7.制定小组业务活动计划,并组织执行;(三)分处经理的职责:1-7.同组经理的职责;8.对所辖人员的日常管理与培训;9.制定与执行计划,主持会议,组织所辖人员的激励活动。

(四)处经理的职责:1-9.同分处经理的职责;10.营业单位各项经营绩效与任务目标的达成。

(五)分部经理的职责:1-10.同处经理的职责;11.对所辖营销分部人员的督导和检查。

(六)部经理的职责:1-11.同分部经理的职责;12.协调和统一管理所辖各营业单位的业务活动,并随时进行督导和检查;13.制定所辖营业单位的中长期规划,组织落实公司各项经营指标,策划所辖各营销分部的业务推动活动;14.地区公共关系的建立与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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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营销员治理方法(2006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对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托付的保险营销员进行统一、规范、科学的治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保险营销员治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中所称“保险营销员”是指依照公司托付,向公司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公司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个人人身保险业务的个人。

第三条保险营销员从事的一切业务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本方法及相关文件内容,均不直接或间接构成公司与保险营销员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或劳动合同关系的依据。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五条各级分公司设立的保险营销员治理部门,为保险营销员治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同意上级公司保险营销员治理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六条市分公司或县支公司营销服务部为保险营销员人员治理的差不多单位,依次下设营销部、营销分部、营销处、营销分处和营销组等营销团队,分不由部经理、分部经理、处经理、分处经理和组经理履行治理职责。

营销团队的称谓为:公司营销服务部名称 + 营销团队名称第三章人员录用第七条保险营销员录用的差不多条件:(一)年龄在18~50①周岁之间;(二)具有高中(含)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历;(三)品行端正,躯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四)持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录用:(一)有不良嗜好,有犯罪记录的;(二)因违反《保险营销员治理规定》而被公司或其它保险公司解除保险代理合同的。

第九条待录用人员必须提供下列材料:(一)填写《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营销员登记表》(见附表1);(二)本人最高学历证明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原件;(四)近期一寸免冠照片;①加下划线的指标为参考标准,各省级分公司可依照本地区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下同。

(五)公司认为必需的其它资料。

第十条保险营销员录用程序如下:(一)待录用人员由增员主管进行初审后,填写《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营销员登记表》,再由公司审核确认。

(二)符合条件的待录用人员应按公司要求参加岗前培训,并通过岗前培训考试。

(三)待录用人员需由保险代理合同规定的两名保证人对其提供担保。

(四)待录用人员应向公司交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

与公司签订《保险营销员保险代理合同》后,由公司核发《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展业证书》。

保证金在保险代理合同有效期间由公司负责保管,保险代理合同终止后,如无债务问题则无息全额返还。

(五)各分公司保险营销员治理部门应按《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个人代理人个人档案治理暂行方法》(下称《个人代理人个人档案治理暂行方法》)为保险营销员建立个人档案。

第四章职级和职责第十一条保险营销员分为两个系列:(一)业务员系列:分为业务员、业务主任、业务经理、高级业务经理四级。

(二)主管系列:分为组经理、分处经理、处经理、分部经理、部经理五级。

第十二条业务员系列和主管系列之间能够相互转换:(一)业务经理和高级业务经理符合晋升组经理条件的可申请转为组经理;(二)各级主管可依照本人业绩申请转为业务主任、业务经理或高级业务经理(组经理转系列为高级业务经理须任组经理满6个月)。

第十三条业务员系列人员和主管系列人员转系列的程序:(一)由本人填写《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营销员转换系列职级变动申请审批表》(见附表2),向公司书面提出转换系列申请。

(二)保险营销员转换系列需征得本人直接主管的同意。

(三)营销(分)部经理审核同意。

(四)保险营销员转换系列由市分公司或县支公司的上级分公司审核批准(业务员系列人员转换主管系列必须通过晋升组经理综合测评和培训考试合格),再由公司依照本人最近考核业绩确定其转换系列后的相应职级,并在其所在营销(分)部予以公布。

第十四条业务员系列与主管系列人员的职责:(一)各级业务员(业务员、业务主任、业务经理、高级业务经理)的职责:1.查找准客户(包括:接洽、需求分析、设计投保方案、方案讲解),销售保险单(包括:促成和递送保单),收取保险费,完成业务考核指标;2.为保户提供售后服务(包括续期收费、保户回访、满足保户需求和协助公司处理保全和给付事宜等);3.参加公司有关会议和培训等活动;4.执行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完成公司交办的其它相关事项。

(二)组经理的职责:1-4.同各级业务员的职责;5.增员、陪访和辅导;6.育成主管;7.制定小组业务活动打算,并组织执行;(三)分处经理的职责:1-7.同组经理的职责;8.对所辖人员的日常治理与培训;9.制定与执行打算,主持会议,组织所辖人员的激励活动。

(四)处经理的职责:1-9.同分处经理的职责;10.营业单位各项经营绩效与任务目标的达成。

(五)分部经理的职责:1-10.同处经理的职责;11.对所辖营销分部人员的督导和检查。

(六)部经理的职责:1-11.同分部经理的职责;12.协调和统一治理所辖各营业单位的业务活动,并随时进行督导和检查;13.制定所辖营业单位的中长期规划,组织落实公司各项经营指标,策划所辖各营销分部的业务推动活动;14.地区公共关系的建立与维护。

第五章组织归属和管辖关系第十五条关于新人的组织归属情况做如下规定:(一)新人由主管系列各职级人员直接增员的,在新人与公司签订保险代理合同时,新人与其增员主管构成直管关系,与其增员主管的直接主管构成间管关系。

(二)新人由业务员系列各职级人员推举给增员主管的,新人(被推举人)在与公司签订保险代理合同时与推举人之间构成推举关系,推举人的直接主管为新人的增员主管。

业务员系列人员之间可形成多重推举关系。

(三)新人与公司签订保险代理合同后一定时期内(具体时刻由各省级分公司自行确定,例如18个月),其推举人先于该新人或与该新人同时晋升、转系列为主管的,推举人成为新人的直接主管,该新人及与其具有多重推举关系的人员均回归②至该直接主管管辖。

(四)若新人在与公司签订保险代理合同一定时期内(须与前款规定的时刻一致),先于推举人晋升、转系列为主管,或在满一定时期时与其推举人仍同处于业务员系列,则以后新人及与其具有多重推举关系的人员均不再回归。

(五)在业务员系列人员第一次晋升为组经理后的一定时期内(须与前款规定的时刻一致),若该组经理降级又重新晋升,其直接推举的和与其具有多重推举关系的业务员系列人员,按上述(三)、②回归:指原来同属一个主管直管且彼此间存在推举关系的业务员系列人员,由于推举人先于或与被推举人同时晋升、或转系列为主管,被推举人由归属原主管直管变更为归属推举人直管的组织变动。

(四)条规定能够回归给该组经理的,准予回归。

(六)在本条规定的爱护期间内,组经理升降和新人回归次数能够不加限定。

第十六条主管转换系列或降级至业务员系列的各职级时,与其原下级立即分离。

第十五条中对组经理有特不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当原上下级主管处于同一职级时,若原上级主管未在2年内晋升为更高职级,则二者立即分离。

在原上下级主管处于同一职级的2年内,若原上级主管职级不变,而原下级主管晋升,或原下级主管职级不变而原上级主管降级,则二者立即分离。

第十八条上级主管与公司解除保险代理合同时,与其下级(主管与业务员系列人员)按分离处理。

第十九条上下级发生分离后,不再具有直管关系,原上级的直接主管与原下级不再具有间管关系,原上级与原下级的直管人员不再具有间管关系。

若以后原上下级的职级再发生变化,原直管、间管关系不再恢复。

上下级发生分离后,原上级的直接主管与原下级构成新的直管关系,原上级的直接主管与原下级的直管人员构成新的间管关系,原上级的间接主管与原下级构成新的间管关系。

第二十条各级主管与业务员系列人员未经双方直接主管及公司同意,组织归属和管辖关系一律不得变动。

第六章待遇第二十一条各级保险营销员能够享受的待遇如下表所示:公司对核发各项津贴和奖金之前终止保险代理合同的人员,不予支付各项津贴和奖金。

第二十二条佣金——按《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代理人代理手续费支付规定》执行。

业务主任第二次职级维持考核未通过者,第三个考核期内按首年佣金和续期佣金的70%发放;第三次仍未通过者,第四个考核期内按首年佣金和续期佣金的50%发放。

业务主任在延长考核期内达到考核条件后,各省级分公司可自行确定是否以奖励的形式补发打折部分的佣金。

第二十三条展业津贴(一)发放对象:业务经理和高级业务经理。

(二)发放时刻:按季度发放。

(三)发放方法:展业津贴 = 保险营销员最近3个月累计FYC ③×展业津贴比例×业务品质考核系数④展业津贴比例如下表:第二十四条新人津贴 (一)发放对象:考察期(不包括延长考察期)内的业务员。

(二)发放时刻:每月发放一次,发满3个月后停发。

业务员提早晋升为业务主任的,晋升之后按月补齐差额。

(三)发放方法:每月按下表进行发放③FYC :首年佣金,本方法中指保单(包括主险长险、主险短险和附加险)的首年代理手续费(佣金)。

各分公司能够依照本省附加佣金支出状况,自行确定在差不多法的各项待遇项目基数中的FYC 是否包括主险短险和附加险的首年代理手续费(佣金)。

④业务品质考核系数的具体内容各省级分公司能够自行确定,例如,与参加公司活动情况等指标挂钩。

⑤Q :保险营销员在连续3个月中FYC 的累计数。

Q 值每年由公司依照寿险市场形势与业务进展状况进行测算确定。

(四)分公司可依照实际治理需要,增加新人参加公司培训、晨夕会情况等相关指标,作为新人津贴发放条件。

第二十五条绩优新人奖(可选项目)(一)发放对象:绩优新人。

(二)发放时刻:由各省级分公司自行确定。

(三)发放方法:依照新人的业绩和留存时刻,由各省级分公司确定具体发放标准。

第二十六条年终奖励(可选项目)(一)发放对象:各职级保险营销员。

(二)发放时刻:每年年初。

(三)发放方法:各省级分公司可依照上年保险营销员的职级、个人/团队业绩水平等自行确定发放额度,于每年年初发放上一年的奖励。

第二十七条增员奖励分不设“推举新人奖”、“直接增员奖”和“育成新人奖”三个奖项。

针对同一个新人,公司只发放“推举新人奖”、“直接增员奖”两个奖项中的一项。

(一)推举新人奖1.发放对象:向主管推举新人的业务员系列人员。

2.发放方法:(1)新人在签订保险代理合同3个月(含)内晋升为业务主任(含提早晋升)的,在该新人与公司签订保险代理合同满3个月时,向其推举人支付该新人前3个月累计FYC的10%作为奖励;在第7、10、13个月时,分不按该新人前3个月累计FYC的10%、6%、6%,向其推举人支付推举新人奖。

(2)若新人在考察期内未获晋升而在延长考察期内晋升为业务主任的,则在该新人签订保险代理合同满6个月时,向其推举人支付该新人前6个月累计FYC的10%作为奖励;在第10、13个月时,分不按该新人前3个月累计FYC的6%,向其推举人支付推举新人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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