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用水户协会规章制度范本(可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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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用水户协会章程和制度_0

农民用水户协会章程和制度_0
农民用户协会程第一总则第一条本团体名称:奇台县碧流河乡农民用水户协会。第二条本协会是由碧流河乡全体用水户通过民主方式组织起的从事农业供水管理的行业性社会团体,是地方性非利益性的互助合作用水组织,具有法人资格。实行工程自我管理自收自支,自负盈亏,自我发展,独立核算的群众组织。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以用水户为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全心全意提供有效的农业供水服务,促进农业稳产高产和节水高效。第四条本协会接受碧流河乡人民政府和奇台县水利局及碧流河水管站的具体指导和帮助,接受奇台县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切实做好业务工作。第五条本协会的住所:碧流河乡政府第二业务范围第六条本协会业务范围。全面负责协会辖区内灌溉工程的建设维护运行管理和供水调度。负责供水到户工作,向用水户供水并开水费水价用水方量。为用水户提供与水利及灌溉有关的技术咨询服务。第三会员第七条本协会以斗渠渠系水边界为基础组建,在此范围内的受益农户户主经自愿申请加入本协会,成为协会会员,协会成立时申请入会的农户,今后在申请入会时,必须按规定补交前段工程部分建设和管理费。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协会,必须具备下列条本渠系范围内用水户;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拥护本协会的程。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用水户提出申请;协会执行委员会或筹委会审查通过;协会执行委员会发给会员证。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用水权;选举和被选举为会员代表的权利;向协会反映意见与要求的权利。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按用水量交纳水费;执行协会各项决议,遵守协会各项规制度;节约用水。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向执行委员会递交书面报告,并交回会员证,退会农户不再享受协会会员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犯本程的行为,经执行委员会讨论予以除名,其享有的权利和义务相应终止。第四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第十四条本协会设七个用水组,为:东戈壁用水组;永丰渠村用水组;洞子沟村用水组;塘坊门村用水组;南沟村用水组;皇宫村用水组。用水组灌溉区域的划分一般以斗农渠水边界及行政村管辖区域为基础。第十五条各用水组通过灌溉区域内所有会员参加的用水组会议选举产生若干名代表。根据用水量灌溉面积的大小,兼顾地理位置,每个用水组由一名用水组首席代表组长名副组长其中一名副组长由水管站下派配水员担任财务人员及若干名委员组成的用水组委员会。委员由代表通过协商或选举产生,委员会领导本用水组的其他代表进行工作。第十六条用水者代表同时也是用水组的管水员,其主要职责是:参加用水者代表大会,执行用水者代表大会的决议。制定和上报本用水组的用水计划,负责本用水组的灌溉调度,平衡用水户之间的利益,协调解决用水组内的水事纠纷。根据协会的工程维修计划和要求,组织本用水组用水户做好内部灌溉工程的维修和管理工作。负责或协助协会做好本用水组水费的收交工作。及时反映用水户的意见和建议。第十七条用水组的会员大会是用水组的决策机构,其职责为:选举本用水组的用水者代表管水员。审查和通过本用水组的用水计划。按照一事一议的办法,审查和决定本用水组工程维修和集资兴建灌溉设施的方案。第十八条用水组会议每年至少召开次例会,如果用水组内有/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用水组会员特别会议,特别会议的职权与例会相同。第十九条用水者代表含首席代表辞职,需事先写出书面申请。首席代表辞职由执委员批准,用水者代表辞职由用水组会员会议批准,在未得到批准之前,必须继续履行其职责。如果用水者代表缺员,应及时召开用水组会议补选。第二十条由各用水组的代表组成本协会的用水者代表大会,代表大会采用无记名投票差额选举的办法,产生名代表组成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执委会。其中主席名,副主席名,委员名,主席是本协会的法人代表,负责全面工作;副主席及委员实行分工负责。第二十一条本协会最高权利机构是委员用水者代表大会。其权利是:选举和罢免执委会成员;决定执委会成员的报酬;审查通过执行委员会的各项工作计划用水计划和各项管理制度;审查执行委员会的年度财务预决算;审议通过或修订协会程;划分协会用水组;负责制定用水组的运行规则。第二十二条会员代表大会一般每年召开—次,执行委员会有权决定临时召开代表大会或者/以上的正式会员代表向执行委员会提出召开代表大会时也可临时召开。代表大会必须有/以上的正式代表出席,协会代表大会决议,应由全体出席会议的正式会员代表表决,获得半数以上赞同方可有效。第二十三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经业务主管部门和民政部门的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年。第二十四条执行委员会是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二十五条执行委员的职责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其汇报工作;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聘用协会工作人员;制定与执行协会的各项管理制度,包括用水管理制度,工程建设维护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制定年度用水计划工程维护,财务收支计划及其他工作计划,提交委员代表大会审批后执行。全面负责本协会管理范围的灌溉管理工作,并承担资产的保值责任。负责协调本协会内外部关系。负责调解和处理灌溉中的水事纠纷。任免用水组代表及首席代表;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二十六条执委会成员必备下列条:政治素质好,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初中以上化程度和一定的社会经验及组织领导能力,具备一定的农业灌溉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热爱灌溉事业,作风正派,正廉洁,勤奋敬业,群众威信高,全心全意为用水者服务。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具有完成民事行为的能力。第二十七条执行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执委会委员候选人年龄一般不超过岁优秀人员可适当放宽。执委会成员辞职,需先提出申请,经用水者代表大会批准,在批准前应继续履行其职责。如果执委会成员缺员,应及时召开用水者代表大会补选。第二十八条为保证协会高效有序地运转,在今后的一段时间内,协会在乡政府农民用水者协会领导小组具体领导下,开展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支持监督保证用水者协会按办事,协调各方关系,调节处理用水者协会报告的水事纠纷,领导小组成员不在用水者协会领取报酬和报销费用。第五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二十九条本协会经费会员交纳的水费。政府资助。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条本协会按国家政策规定及本协会《水费收缴办法》收取水费。第三十一条本协会管理的渠系及其附属建筑物工程为本协会使用的固定资产,依国家有关法规及本协会制定的《工程管理规定》予以管护。第三十二条本协会建立《财务管理制度》,配备合格财务人员,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三条本协会换届或法定代表人离任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单位财务审计。第三十四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六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五条本协会程的修改,由执行委员会负责提出修改意见,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三十六条本协会修改的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天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七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三十七条协会在/以上会员代表提出解散意见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执委会提出终止协议。第三十八条执委会提出的终止协议须经代表大表决通过,并报业务部门审查同意。第三十九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后的活动,进行资产移交。向资产监管单位办理资产和档案移交手续,进行资产移交。第四十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协会会员的要求进行处理。第八监督和奖惩第四十一条本协会接受供水单位乡下府及有关部门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前提下的监督与指导。第四十二条本协会对工作卓有成效的会员及工作人员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第四十三条本协会对不履行程中规定的会员义务的会员,工作失职造成损失的代表及工作人员给予处罚。处罚分为以下几种:限期恢复或改正,赔偿损失,减少供水,停止供水,罚款,送司法部门处理等。第九附则第四十四条本程经年月日召开的用水者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五条本程由协会执委会负责解释。第四十六条本程自社会团体登记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灌溉管理制度一灌溉管理主要是依据全年和阶段性供水计划适时供水安全输水合理利用水资平衡供求关系科学调配水量充分发挥灌溉效益。二灌溉管理实行执委会调度管理责任制,实行按计划供水合理调配的原则。三每年灌溉前由用水组汇总统计各类作物种植面积。四每轮期灌溉前由协会根据水管站下达的配水计划,向各用水组下达各组轮期配水计划,各用水组织根据农作物种植面积或农户人口数,制定本轮期农户用水计划。五实行先交款后供水,先开票后放水原则,由供水单位实施。六严禁人情水关系水,严禁隐瞒或转移水方,严禁以权谋私,私减水方。七科学调度,合理配水。坚持局部服从全局的原则,杜绝大水漫灌,做好节约用水工作。八认真做好渠道防汛安全工作。灌溉期各用水组必须派人巡提守水,分段把关,抢险堵口,实行行政区划负责制。九认真做好水费计收工作。水量结算做到协会用水组用水户三方相符。严格执

农民用水协会管理制度

农民用水协会管理制度

农民用水协会管理制度农民用水协会是指由农民自愿组成、依法登记、自治、互利、民间组织的法人,在利用水资源方面具有一定的社会管理、技术服务和经济协作作用的农村水利组织。

农民用水协会在农村经济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但是,由于协会组织形式的特殊性和水资源管理的复杂性,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至关重要。

下面将重点介绍农民用水协会管理制度。

一、农民用水协会的组成和管理机构农民用水协会的组成应由本村的水土流失治理会、经济发展合作社、农村水利站、农民代表和农村互助组成员等组成。

管理机构包括成员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等三个层级。

成员大会是农民用水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主要职责是制定章程、选举理事会和监事会,审查和批准年度工作计划和经济预算,决定重大事项等。

理事会是协会的日常管理和决策机构,主要负责协调和处理协会的各项事务;监事会主要职责是对理事会的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保证协会的合法性、透明度和公正性。

二、农民用水协会的资金管理农民用水协会作为一家法人组织,需要具备一定的资金管理能力。

协会的资金来源包括政府补助、会员缴纳会费、水资源利用收益等。

在资金使用方面,协会应及时、公开、透明地报告资金的来源和去向,做到用款专户、用款件严格保密,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规避相关法律风险。

农民用水协会应当制定有关会费收取、财政补助及资金使用的具体规定和操作程序,并对核算情况进行动态监督和审计,及时公布财务报告,确保各项资金使用合法、合规、公正、透明。

三、农民用水协会的水资源管理农民用水协会管理协会会员的水资源利用,其管理内容包括水库、河流、水渠等水源。

协会应制定详细、科学、规范的水资源利用计划和相关管理制度,确保所有的农民充分享受到水资源利用的权利,同时保护水资源,避免水污染。

协会还应当建立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做到水资源的精细化管理,及时掌握水资源的利用、排放和污染情况,加强对水资源的巡查和监测,以加强对农民用水的服务和保障。

四、农民用水协会的技术服务和培训农民用水协会作为一支承协会组织和政府技术扶持的农村技术服务队伍,应当加强技术培训和技术服务,提升农民的技术水平,加快农村水利建设和水资源利用效率。

农民用水协会规章制度

农民用水协会规章制度

农民用水协会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民用水协会的组织和管理,保障农民合理用水权益,提高农田水利设施的运行效率,我农民用水协会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我农民用水协会的会议、管理、财务和纪律等方面的工作。

第三条农民用水协会的宗旨是加强农民之间的团结,推动农田水利事业发展,促进农民自身利益的实现。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我农民用水协会的组织机构由会员大会、理事会和秘书处组成。

第五条会员大会是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会员组成,每年召开一次。

第六条理事会是协会的决策和执行机构,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为三年。

理事会成员由会员大会选出。

第七条秘书处是协会的日常管理机构,由秘书长领导,负责协会的日常工作、财务管理和档案记录等。

第三章会员权益第八条农民享有合理用水的权益,协会通过加强合作与沟通,向政府争取农田用水的合理配置,维护会员的权益。

第十条协会协助会员解决水权转让、许可证申请、扩建用水工程等问题,保障会员的正当利益。

第四章行为准则第十一条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维护农田水利设施的安全和运行稳定;(二)按照合理用水的原则,科学利用水资源,遵守用水计划;(三)保护水源环境,不随意污染水资源;(四)不损坏农田用水设施,若有发现设施损坏要及时报告;(五)积极参与协会的各项活动,配合协会开展工作。

第十二条会员按照本规章制度的约定,定期向协会缴纳会费,并按时参加会员大会或理事会的活动。

第五章协会经费管理第十三条协会依靠会费、赞助费和经营收入等支持资金,保障协会的日常运行和开展工作。

第十四条协会应当根据财务状况及时编制和公布年度财务收支报表,接受会员监督。

第十五条协会严禁将协会财务用于个人或其他非法用途,对财务管理人员进行定期检查。

第六章纪律处分第十六条会员有下列违反协会规章的行为之一的,将被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将被取消会员资格:(一)不按时缴纳会费;(二)未经批准私自改造农田用水设施;(三)违反用水计划,私自占用和挪用水资源;(四)有意损坏或破坏农田用水设施。

农民用水协会规章制度

农民用水协会规章制度

农民用水协会规章制度第一条协会的名称农民用水协会是在本地区内以发挥农民在灌溉管理中的作用,加强农民自我管理和自我控制而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群众性组织。

本协会的名称为“农民用水协会”。

第二条协会的宗旨农民用水协会的宗旨是:团结全体会员,依法维护会员的权益,维护本地区的水源生态环境,促进农业的可持续发展,组织会员进行水利防灾减灾工作、水资源开发利用和集体灌溉管理,维护本地区的水源安全。

第三条协会的任务农民用水协会的主要任务是:1.组织会员学习国家政策法规,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方针政策,履行授权的职责。

2.组织会员参与本地区水资源规划、水文测验、水利工程建设和维护。

3.组织会员协助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水资源的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维护水源生态环境,保护社会群众的合法权益。

4.组织会员进行有效的集体灌溉管理工作,科学合理地利用水资源,提高水资源的效益,保证农业生产的发展。

5.组织会员进行水利防灾减灾工作,提高防灾抗灾的能力。

第四条协会的组织形式本协会为全体农民自愿参加的群众性组织,无偿会员制的组织形式。

会员经过民主选举,选出理事会及监事会成员,理事会选出主席和秘书。

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主席和秘书分别由理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推荐1人,由全体会员投票选举产生。

第五条会员的权利和义务1.会员有权参加协会的会议,并在会议上发表意见,享受本地区的水资源等福利。

2.会员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规章以及本协会的决议执行,积极参加集体灌溉、水文测验、防灾减灾等工作。

3.会员要关心、管理和维护灌区的水资源,遵守灌区用水规定,不得违规用水。

4.会员要严守机密,保守本协会的机密资料,做到言行一致,维护本协会的利益。

第六条理事会和监事会的职责1.理事会负责协会的日常运行和管理,负责制定协会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报告;根据协会的经费支出预算审批协会的经费支出情况;决定会员的加入和退出,制定会员的权利和义务;选出协会主席和秘书,管理协会财务。

农民用水协会章程

农民用水协会章程

农民用水协会章程(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团体定名为:北京市xxx区县xxx农民用水协会第二条本团体由用水户通过民主方式组织起来,自愿联合发起成立,从事农村涉水管理,是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本团体的宗旨:以用水户为本,协调解决会员之间的各种矛盾,互助合作,自主管理,自我服务,增加农民收入,提高水分生产率,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水务建设与管理长效机制的建立。

第四条本团体严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接受xx区(县)水务局或xx乡(镇)政府的业务指导,接受xx区(县)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管,切实处理好各项涉水事务。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五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一)负责对分会的统一管理工作;(二)指导编制农村水务工程管理维护年度计划;(三)指导编制农村水务发展规划;(四)组织征收水费和农业生产用水水资源费;(五)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进行技术培训和推广。

第三章会员第六条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个人会员第七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三)水务站管辖范围内的用水户。

第八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三)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遵守社团各项规章制度;(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和声誉;(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四)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l年不参加本团体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第十三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五)审查、通过用水协会的各项工作和各项管理制度;(六)审查用水协会的年度财务预决算;(七)协调解决分会的用水矛盾;(八)指导监督分会开展各项工作;(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农民用水协会规章制度

农民用水协会规章制度

农民用水协会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民合理利用水资源,保护水资源环境,提高农田灌溉效益,依法管理并维护水利设施,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规范农民用水行为,特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农民用水协会是一个非营利性组织,由依法登记的具有法人地位的自然人组成。

第三条农民用水协会的宗旨是:依法管理、合理利用、科学节约水资源,维护农业生产和生态环境,提高灌溉效率,促进农民增收致富。

第四条农民用水协会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自治管理、民主监督、协作联合的原则,依法对农民用水行为进行管理和服务。

第五条农民用水协会应当遵循依法公正管理、服务农民用水者,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保护水资源生态环境等原则。

第六条农民用水协会应当坚持科学合理、先进适用的用水技术和设备,推广高效灌溉,提高农业水效益。

第七条农民用水协会应当依法规范农民用水行为,防范灾害事故发生,保障水利设施的安全稳定运行。

第八条农民用水协会应当积极宣传水资源节约利用、水文文明用水的重要性,引导农民树立节水意识,倡导水资源节约、循环经济理念。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九条农民用水协会设立理事会、监事会、秘书处,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农民用水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十条农民用水协会的理事会由全体会员代表组成,任期为三年,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一条农民用水协会的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任期为三年,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二条农民用水协会设立秘书处,负责日常管理和业务工作,由理事长任职,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协助完成各项工作。

第十三条农民用水协会应当建立健全会员管理制度,确定会员的权利和义务,规范会员参与管理的程序和方式。

第十四条农民用水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定期进行财务审计,保障协会财产安全。

第三章会员权益第十五条农民用水协会会员享有平等的权利,有权参与协会的管理和决策,有权了解协会的有关情况,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十六条农民用水协会会员有权依法享受协会提供的各项服务,包括技术咨询、培训服务等。

第十七条农民用水协会会员应当履行义务,遵守本规章,参加协会的活动,积极支持协会的工作,保护水资源环境。

村自来水管理规章制度

村自来水管理规章制度

村自来水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村民的生活用水安全,维护自来水设施的正常运行,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村自来水管理规章制度适用于全村范围内的供水工作。

第三条村自来水管理委员会为本规章制度的执行机构,负责监督和管理全村的自来水供应工作。

村自来水管理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代表、村委会代表和相关专业人员组成。

第四条村委会应当给予村自来水管理委员会充分的支持和协助,确保自来水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村民应当积极配合村自来水管理委员会的工作,遵守和执行本规章制度的规定。

第六条村自来水管理委员会应当每年向村民代表大会报告上一年度的自来水供应和管理情况。

第二章自来水供应第七条提高自来水供应设施的设备水平,确保供水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八条定期对自来水管网进行检查和维护,及时处理漏水和破损情况。

第九条严格控制自来水供应的水质,确保自来水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第十条加强自来水供应的安全管理,做好自来水消毒和保洁工作。

第十一条加强对村民用水的监督,防止恶意浪费和滥用水资源。

第十二条对于违反节水管理规定的行为,村自来水管理委员会有权进行警告、限水或者罚款等处理。

第三章自来水收费第十三条制定合理的自来水收费标准,确保自来水的收费合理、透明。

第十四条提倡村民使用自来水户表付费的方式,鼓励村民节约用水。

第十五条加强对自来水收费的监管,确保收费的公平、正当。

第十六条对于拖欠自来水费的村民,村自来水管理委员会有权限制其用水或者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四章突发事件处理第十七条对于自来水供应中出现的突发事件,例如供水中断、水质问题等,村自来水管理委员会应当及时处理并通知村民。

第十八条对于自来水供应中出现的紧急情况,村自来水管理委员会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必要的措施保障村民的生活用水。

第十九条加强对自来水管网的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水灾等危险事件的发生。

第二十条对于因自来水设施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村自来水管理委员会应当依法赔偿受害者。

用水户协会规章制度

用水户协会规章制度

用水户协会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水户协会成员之间的关系,保障会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协会的正常运作,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水户协会是一个自愿组织,会员均应遵守本规章制度,并认同协会的宗旨和发展目标,在协会内展现团结、合作、互助的精神。

第三条水户协会依法注册,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不得从事任何违法活动。

第四条水户协会实行会员自治、民主管理原则,会员享有平等权利和义务,协会的重大事项由会员大会决定。

第五条水户协会的宗旨是团结协作,助人为乐,倡导节约用水,推动社会绿色发展。

第六条水户协会的发展目标是建设水资源节约型社会,提高会员的用水意识和水资源利用效率,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第七条水户协会的工作任务是开展水资源保护宣传教育,组织节水宣传活动,推广水务科技成果,建立节水示范基地,促进会员之间的交流和合作。

第八条水户协会的经费来源包括会员缴纳的会费、政府补助、捐赠赞助等,经费使用应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章会员权利和义务第九条水户协会会员享有以下权利:(一)参加协会的各项活动,提出建议和意见,参与协会事务的投票表决;(二)接受协会组织的节水知识培训和技术指导;(三)享受协会提供的服务和优惠政策;(四)了解协会的工作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

第十条水户协会会员应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本规章制度,维护协会的形象和利益;(二)积极参加协会的各项活动,支持协会的工作;(三)按时交纳会费,不得恶意拖欠;(四)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发挥积极作用,促进协会的发展和进步。

第三章组织机构和管理第十一条水户协会设立理事会、监事会和秘书处,以及必要的工作部门,具体职责由会员大会和理事会决定。

第十二条理事会是协会的决策机构,由会员代表组成,每届任期三年,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三条监事会是协会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协会的财务管理和经营活动,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四条秘书处是协会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协会的日常事务工作,由理事会任命秘书长负责具体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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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用水户协会规章制度范本(可编辑)农民用水户协会规章制度范本农民用水户协会规章制度范本第一部分农民用水户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团体名称:×××农民用水户协会。

第二条本协会的性质:本协会是由本协会全体用水户通过民主方式组织起来的从事农业供水管理的群众性社会团体,是非盈利性的互助合作用水组织。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以用水户为本,全心全意提供有效的农业供水服务,促进农业稳产高产和节水高效。

第四条本协会严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并接受财政、农发、水利、民政、工商、物价等部门的监管和业务指导,切实做好业务工作。

第五条本协会的住所:。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本协会业务范围:(一)全面负责协会辖区内灌溉工程的运行、管理和供水调度。

(二)负责向用水户供水并按会员代表大会批准的水价收取水费。

(三)代用水户向供水单位(公司)缴纳水费。

(四)为用水户提供与水利及灌溉有关的技术、咨询服务。

第三章会员第七条本协会以渠系(支、斗渠)水文边界为基础组建,在此范围内的灌溉用水户为本协会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是本渠系范围内的用水户;(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三)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一)用水户(个人)提出申请;(二)协会执行委员会或筹委会(以下简称执委会)审查通过; (三)协会执委会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用水权;(二)选举和被选举为会员代表的权利;(三)向协会反映意见与要求的权利;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按用水量交纳水费;(二)执行协会各项决议,遵守协会各项规章制度;(三)维护和保护灌溉工程设施,制止损坏灌溉设施的行为; (四)节约用水。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向执委会递交书面报告,并交回会员证,退会农户不再享有协会会员的权利、义务。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执委会讨论予以除名,其享有的权利、义务相应终止。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本协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用水者)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选举和罢免执委会成员;(二)审查、通过执委会的各项工作计划、用水计划和各项管理制度; (三)审查执委会的年度财务预、决算;(四)审议通过或修订协会章程;(五)划分协会用水小组;(六)负责制订用水小组的运行规则。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一般每年召开1,2次,执委会决定临时召开代表大会或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正式会员代表向执委会提出召开代表大会时也可临时召开。

代表大会必须有四分之三以上的正式代表出席,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应由全体出席会议的正式会员代表表决,获得半数以上赞同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报业务主管单位和民政部门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执委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执委会的职责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其报告工作;(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三)聘用协会工作人员;(四)制定与监督执行协会的各项管理制度,包括用水管理制度、工程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五)制定年度用水计划、工程维修计划、财务收支计划及其它工作计划,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批后执行;(六)全面负责本协会范围内的灌溉管理工作,并承担资产的保值责任;(七)负责协调本协会内外部关系;(八)负责调解和处理灌溉中的水事纠纷;(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执委会实行主席负责制,本协会执委会主席为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执委会成员共人,设主席一名,副主席名,主席负责主持全面工作,副主席实行分工负责。

第二十条执委会成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政治素质好,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二)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和一定的社会经验及组织领导能力,具备一定的农业灌溉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三)热心灌溉事业,作风正派,公正廉洁,勤奋敬业,群众威信高,全心全意为用水者服务;(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执委会成员通过用水者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采用无记名投票差额选举的办法。

协会工程、财务管理人员由副主席兼任,也可由主席聘任。

第二十二条执委会成员每届任期年,可连选连任。

执委会成员候选人的年龄一般不超过岁。

执委会成员辞职,需要先提出申请,经用水者代表大会批准,在批准之前,应继续履行其职责。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二十三条本协会经费来源:(一)会员交纳的水费,协会的管理费按规定额度在水费中提取;(二)政府资助;(三)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条本协会按国家政策规定及本协会《水费收缴办法》收取水费。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资产监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的渠系及其附属建筑物工程为本协会使用的固定资产,依国家有关法规及本协会制订的《工程管理规定》予以管护。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建立《财务管理制度》,配备合格的财务人员,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条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由执委会负责提出修改意见,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三十二条协会在二分之一以上会员代表提出解散案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执委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三条执委会提出的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清理后应及时向资产监管部门办理资产和档案移交手续,进行资产移交。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终止。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协会会员的要求进行处理。

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七条本章程经年月日用水者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八条本协会章程由协会执委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二部分财务管理制度第一条本协会的财务管理工作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切实履行财务职责,如实反映财务状况,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二条本协会按照良性运行原则,建立盈亏平衡成本核算体制。

第三条本协会配备合格的财务人员(会计和出纳),并保持稳定性,在财务人员变动时,应事先办好审计和财务交接手续。

第四条本协会的现金支出凭证除需要有经办人签字外,还必须有财务负责人(执委会成员兼任)或其授权人签字。

严格控制开支,紧缩管理费支出。

第五条水费收入和其它收入,以开出的财务收据留存联作为入帐凭证及时入帐。

第六条本协会按照财务主管部门的要求,对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固定资产盈亏、毁损的净收入或净损失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内收入。

第七条面向本协会的政府专项拨款,必须按照国家或上级供水部门规定的项目预算范围列支,专款专用。

第八条本协会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交财务报告。

第九条本协会应将年度财务报告及各种会计凭证、帐簿和资料等建立档案,并妥善保存。

第三部分灌溉管理制度为了实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提高农业灌溉效益和供水可靠性,根据供水单位(公司)规定,结合本协会章程特制定本灌溉管理制度。

第一条灌溉管理主要是依据全年和阶段性供水计划,适时供水、安全输水、合理利用水资源、平衡供求关系,科学调配水量,充分发挥灌溉效益。

第二条灌溉管理实行执委会调度管理责任制,实行用水申报、按计划供水、合理调配、分段计量的原则。

第三条每年月由用水组汇总各用水户年度用水申请表,报协会汇总。

协会与供水方协商后确定年度供水计划,报供水单位(公司),并与其签订供水合同。

第四条每轮灌溉前,由各用水组根据农作物需水情况向协会报告,并办理本轮灌溉用水计划,包括用水时间、流量及总水量。

第五条严格灌溉调度,每轮灌溉应提前72小时申报,用水量增减提前小时申报。

第六条实行先交款后供水,先开票后放水的原则。

严禁人情水、关系水;严禁隐瞒或转移水方;严禁以权谋私、私减水方。

第七条供(用)水计量确认,供用双方必须在场,作好记录,双方签字。

第八条科学调度,合理配水。

坚持先上游后下游,上游照顾下游,局部服从全局的原则,杜绝漫灌,做好蓄水保水、节约用水工作。

第九条认真做好渠道防汛、保安工作。

放水灌溉期各用水组必须派人巡堤守水,分段把关。

抢险堵口,实行行政区划负责制。

第十条认真做好水费计收工作。

水量结算做到协会、用水组、用水户三方相符。

严格执行水价,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水费实行专款专用,不挪用、不截留。

第十一条遵守灌溉纪律,维护灌溉秩序,服从统一调度。

不准偷水,抢水,不准破坏建筑物放水,不准私自截流放水,不准在渠道堤顶及坡内种植作物。

第十二条严格依法管水。

对违章用水者应由协会根据情节按协会章程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报政府部门处理,触犯刑律的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四部分工程管理制度第一条本协会辖区内干渠外的渠道及建筑物的管理权和使用权为本协会享有。

第二条在灌溉期间,用水者代表、执委会成员均应巡堤护水,用水组必须组织劳力对所辖渠段加强检查维护,保证渠道安全通水。

第三条灌溉前协会应对渠道进行全面检查,对影响通水的渠道及建筑物应及时组织力量进行维修。

第四条每次放水结束后,用水者代表(管水员)要对用水组辖区内渠道进行检查,发现破损、垮塌问题,应及时组织用水户修复。

发现大的安全问题,应上报协会执委会组织维修。

第五条本协会的工程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支渠及其建筑物由协会统一管理,斗渠以下渠道及其小型建筑物由用水组管理。

第六条?支渠及其建筑物维修、配套、更新改造由协会制定方案报用水者代表大会审批,所需资金按用水组受益面积分摊。

第七条斗渠以下渠道维修、配套、更新改造由用水组制定方案,用水组会员大会通过后实施,所需资金由用水组各用水户按受益田亩分摊。

第八条本协会新建灌溉工程由执委会负责组织规划设计,用水者代表大会审批,资金与劳务由新建工程的受益者按灌溉面积分摊。

第九条工程日常维修费用的来源,可按历年平均发生的该项费用计入协会的供水成本中预收,年终结算时按实际发生的日常维修费用结清。

第十条协会的工程大修、更新改造或新建、配套,按现行政策规定,采用“一事一议”的方式,通过用水者代表大会讨论,研究落实筹集大修、更新或新建、配套工程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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