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选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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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比选管理办法

采购比选管理办法

采购比选管理办法一、概述采购比选是指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在具有同等技术和经济条件下,根据招标人的需要,从多个投标人中通过比较、筛选以及评价等方式选出最优的中标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本文主要介绍采购比选的管理办法,包括采购程序、比选标准、评审标准等内容。

二、采购程序采购比选的程序包括:1.招标公告:招标人应在采购需求明确后,通过媒介向社会公开发布采购公告。

采购公告应当明确采购内容、程序、要求和截止投标日期等重要信息。

2.投标文件:投标人必须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符合要求的投标书并提交。

投标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技术方案、商务方案、价格等内容。

3.比选资料:招标人对所有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筛选出符合要求的投标人,并对符合要求的投标人开具比选资料。

4.发放比选文件:招标人通过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向符合要求的投标人发放比选文件,具体内容包括比选方式、比选标准、评审标准、评审时间安排等。

5.比选评审:招标人组织比选评审委员会对投标人的比选文件进行评审,以确定最终的中标供应商。

评审应严格按照比选标准和评审标准进行。

6.发放比选结果:招标人将比选结果通知中标投标人,并组织签署中标合同。

三、比选标准比选标准是指比较和筛选投标人时所依据的客观标准。

比选标准的制定需要考虑采购物品的技术含量、供货周期、售后服务、价格等因素,并尽量保证标准具有客观性、公平性和可比性。

比选标准应根据采购物品的不同,制定不同的标准。

举例来说,对于购买机械设备的采购比选,其比选标准可以包括技术性能、工艺制造水平、配件配置等;对于购买办公用品的采购比选,其比选标准则可以包括品牌、材料、外观等。

四、评审标准评审标准是指在比选阶段对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时所采用的标准。

评审标准应具有可操作性、可监管性和可衡量性,并且应当符合比选标准的要求。

针对不同的采购比选项目,评审标准通常应包括技术方案、商务方案和价格等方面的内容。

对于技术方案,评审标准重点考虑其技术创新、可行性、操作性等;对于商务方案,评审标准则重点考虑供货周期、售后服务、质量保证等;对于价格方面,则主要考虑投标价的合理性、公正性以及与其他投标人的价格竞争力等。

比选管理办法初稿4.16

比选管理办法初稿4.16

精心整理安徽省高速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比选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规范安徽省高速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地产集团)的比选工作,保证公平竞争,提高地产集团投资效益,结合地产集团具体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可以采取比选方式的项目:工程施工类估算价100万元以下、
比选公告、邀请说明、邀请函、询价函、比选文件、清单及控制价(如有)、澄清答疑(如有)、开选记录、各家参选文件(未中选单位可仅存一份正本)、评选报告、询价记录、定选会议纪要等过程资料。

资料须及时归档,并做好档案管理工作。

第七条公开比选项目若出现报名单位不足3家须发布二次公告,若仍不足3家则可采用邀请或询价比选方式进行采购。

第八条比选编号规则同招标编号,仅首字母Z更换为B,比选及招标采用同一流水号。

第九条其他未涉及事项可参照地产集团招标管理办法(修订)执行。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安徽省高速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四月日
附件
开选记录人:
>&。

公司招标及比选管理办法

公司招标及比选管理办法

**公司招标及比选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司(简称公司、招标人、比选人)的招标及比选活动,保护公司合法权益,保证公司建设工程、技改工程质量,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府发〔2014〕62号)、《***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的决定》(***省人民政府令第197-1号)、《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及比选程序暂行办法》(***集发〔2006〕168号)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招标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以及招标失败后的公开比选。

本办法所称的比选指招标外由公司自行组织进行的比选。

第二条公司的招标及比选活动,执行评标委员会(评标组)独立评标、监督部门依法监督制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

第三条公司的招标及比选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公司)的规定。

第二章适用范围第四条招标及比选的范围包括建设工程项目、技改工程项目、技术服务项目、设备(材料)的采购修理、财产管理项目、人力资源管理项目及其他等。

(一)建设工程项目(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的范围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及材料采购等。

(二)技改工程项目的范围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及材料采购等。

(三)技术服务项目的范围包括:可行性研究、安全性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性能考核试验、检测检验等。

(四)设备、材料的采购、修理范围包括:建设经营活动中使用设备、备品备件、材料等的采购、修理等。

(五)财产管理项目的范围包括:资产评估、财产保险及租赁、审计等。

(六)人力资源管理项目的范围包括:人力资源管理(含劳务派遣等)、企业年金、职工补充医疗(养老)保险管理等。

工程中介比选制度

工程中介比选制度

工程中介比选制度一、目的和原则本制度旨在规范工程中介服务的比选流程,确保选出的中介机构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能够为工程项目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比选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所有参与比选的中介机构享有平等的机会。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需要通过比选方式选择工程咨询、设计、监理、招标代理等中介服务的工程项目。

三、组织机构1. 设立比选委员会,负责整个比选过程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2. 比选委员会由项目负责人、技术专家、财务人员等组成,确保比选工作的专业性和公正性。

3. 比选委员会应制定详细的比选计划,并对外公布。

四、比选程序1. 发布比选公告:在指定媒体和平台上发布比选公告,明确比选条件、报名方式、比选时间和地点等信息。

2. 报名与资格审查:对报名参加比选的中介机构进行资格预审,确保其满足参与比选的基本条件。

3. 提交比选文件:合格的中介机构按照要求提交比选文件,包括公司资质、业绩案例、技术方案、报价等内容。

4. 开标与评审: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比选委员会对提交的文件进行评审,采用评分制或综合评议法等方式进行。

5. 中选结果公示:将评审结果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6. 签订合同:与中选的中介机构签订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五、监督管理1. 比选过程中的任何疑问和异议都应及时向比选委员会提出,并由其负责解答和处理。

2. 比选工作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确保比选活动的透明度。

3. 对于违反比选规定的行为,应依法依规进行处理,严重者取消其参选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

六、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比选委员会负责解释。

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招投标比选监督实施办法

招投标比选监督实施办法

招投标比选监督实施办法文档编制序号:[KKIDT-LLE0828-LLETD298-POI08]***发〔2010〕72号各乡(镇)、场,县级机关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县招标投标、比选监督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严格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九月三日***县招标投标、比选监督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比选活动,监督检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保证招标投标、比选的公开、公平、公正、真实、有效,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97号)、《关于严格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07〕14号)和《***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9〕17号)等相关规定。

认真落实《关于监察机关监督检查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川监发〔2002〕3号)和《关于印发四川省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加快灾后恢复重建政策落实相关监管办法的通知》(川委办〔2008〕22号)精神。

第三条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立项报批、项目评审、根据投资规模确定招标或比选方式、组织形式、按规定发布招标或比选公告、制定招标或比选文件、合同签订等各阶段的监督。

第四条除政府常务会研究决定并报监察局(县招监办)备案的不招标不比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外,一律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比选和基本建设规定程序办理。

第二章监督范围第五条本辖区的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比选。

第六条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勘查、设计、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的招标投标、比选。

包括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必须采取招标或比选方式进行的建筑、城市基础设施、水利、电力、道路(桥、涵)、农(林、牧)业等项目;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工业用地招拍挂出让;国有资产产权转让出租等。

公司内部比选工作实施细则

公司内部比选工作实施细则

公司内部比选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进一步规范公司招标管理工作,加强对比选工作的监督和管理,保障公司利益及比选工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公司项目比选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招标管理办法》等相关内控制度,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比选原则比选工作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同时做到操作简便、提高效率、节约投资、监督有效。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公司组织实施的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含)人民币以下,且未进入政府交易平台监管的项目。

包含工程类比选项目: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项目;其他类比选项目:各职能部门技术咨询服务类项目。

不包含员工体检等服务类项目以及由党、工、团组织、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有相关要求的服务类项目。

采用财政资金或专项资金投资的项目不适用本细则,此类项目应委托招标代理机构,通过公开媒介发布招标公告,进行招标。

公司所属各企业应参照本实施细则制定相关制度。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比选工作管理机构比选需求部门为比选工作的发起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开展比选相关工作,具体职责如下:1、负责就拟比选项目完成《比选需求书》、《项目意向通知书》的编写及审批。

2、负责就拟比选项目履行公司相关决策程序,并完成项目立项。

3、负责统计意向单位的报名情况并组织考察工作,当考察合格数量少于三家时,启动意向单位的市场调研及考察程序,考察后形成考察报告。

4、负责上述工作过程中资料的收集、整理并在项目比选程序正式启动前移交招标主管部门。

5、负责指派部门人员作为比选小组成员出席项目比选会议并参与完成供应商的比选。

6、配合招标主管部门完成项目比选程序中的其他相关工作。

招标主管部门为项目比选工作的日常管理部门,负责比选工作合规性管理及比选程序的组织工作,具体职责如下:1、负责公司比选工作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及实施细则等有关文件的制定及监督实施。

比选招标公司管理办法(3篇)

比选招标公司管理办法(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比选招标公司的行为,提高招标工作效率,确保招标项目的质量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地区行政区域内所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比选招标公司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三条比选招标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注册登记,取得相应的营业执照;(二)具备完善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三)有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具备相应的招标代理资格;(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业绩,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五)具备履行招标代理职责所需的办公场所、设施和设备。

第二章比选程序第四条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求,编制招标文件,明确招标公司的比选条件、评标标准、招标方式等内容。

第五条招标人可通过以下方式发布比选公告:(一)在政府指定的招标公告媒体上发布;(二)通过招标人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发布;(三)通过行业协会、专业媒体等渠道发布。

第六条潜在的招标公司应按照公告要求,提交以下材料:(一)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授权委托书;(三)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四)招标代理资格证明文件;(五)类似项目业绩证明材料;(六)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招标人应成立评标委员会,负责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技术专家、经济专家等组成。

第八条评标委员会应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形成评标报告。

第九条评标委员会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评标:(一)对投标文件进行形式审查,确认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二)对投标文件进行技术评审,包括技术方案、技术实力、技术经验等方面;(三)对投标文件进行商务评审,包括报价、服务承诺、财务状况等方面;(四)对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审,确定中标候选人。

机关招标投标及比选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

机关招标投标及比选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

机关招标投标及比选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第一篇:机关招标投标及比选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XX(单位)招标投标及比选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XX(单位)招投标及比选工作,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招标法》、《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XX(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XX(单位)系统内进行的由XX(单位)管理的国家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国有产权转让、工程发包、物资采购等均应按规定进行市场化配置。

第三条市场化配置方式:根据范围和规模标准的不同分别采用招投标、比选、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

第二章规模标准第四条项目管理机构是指提出项目、编制方案,进行项目建设的机关各处(室、稽查分局)、局直属技术机构或成立的管理机构。

第五条项目申请人是指响应招标、比选申请,符合招标规定资格等条件并参加投标、比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为项目提供勘察、设计、监理、咨询服务以及有股权关系的任何法人及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不得参加该项目的施工、设备和材料采购的投标或比选。

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不得在同一项目中同时参加投标或比选。

第六条本规定所称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包括:(一)使用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三)使用国有事业单位自有资金的项目;(四)XX(市、县)市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国有资金投资项目。

第七条本规定所称的国有产权指XX(单位)及直属技术机构的国有资产产权。

国有产权必须按照法定程序,采用公开竞价、拍卖等方式转让。

第八条本规定所称工程发包、物资采购是指由XX(单位)及直属技术机构发生的工程项目发包,物资、材料、设备采购行为。

工程发包、物资采购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招标。

第九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一)施工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下同)的;(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勘察、设计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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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洪雅花溪电力有限公司
比选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相关工作的比选工作,保证公平竞争,确保比选项目的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比选工作坚持和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规范与简便高效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比选工作范围:金额在5千元及以上5万元以内的项目应该由花溪公司组织比选工作。

超过5万元的按乐电公司相关要求办理。

第四条比选工作的项目:
物质采购及废旧处理、基建及维修项目、技改项目、车辆修理、设备大修、工程项目设计(监理)、民工费使用等
第五条比选工作管理机构及人员组成(具体见附表)
(一)花溪公司每个需进行比选的项目,应成立由公司分管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纪检监察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公司比选工作小组,负责该项目比选具体工作。

(二)乐电公司组织的招投标项目,由分管领导提出公司参与招标人员名单,经公司领导班子会研究后,上报乐电公司。

第七条比选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制定比选规则。

比选规则应当明确比选程序、谈判内容、评审标准、合同草案等事项。

规则经公司领导班子会研
究后发出。

由项目比选工作小组向两家及以上的已确认的比选申请人发出邀请比选通知书。

(二)比选谈判。

按比选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由项目比选工作小组按比选文件的要求组织召开会议,现场进行比选。

原则上,每项比选均需缴纳比选保证金。

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比选申请人分别进行谈判。

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比选申请人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三)确定中选的比选申请人。

评比结束后,比选工作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比选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

比选工作小组应当按照符合项目要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合理低价的原则通过比较、选择、确定中选人。

比选结束后,由比选工作小组现场定标,形成定标报告。

报公司领导班子会审议。

第十一条项目比选工作小组根据定标报告5日内向中选人发出中选通知书,按照比选文件要求和中选人进行详细洽谈并草拟合同,由项目技术人员与中选人进行详细的技术协议条款洽谈并草拟技术协议。

第十二条项目比选工作组将草拟的合同文本交公司办公室审定,草拟的技术协议交公司技术部门审定,项目比选工作小组按审定后的合同文本与中选人签订正式的购销合同和正式技术协议。

第十三条定选后一周内,由项目比选工作组通知所有未中选人并退回比选保证金。

第十四条本办法从二〇一一年五月一日起执行。

附:比选工作管理机构表
四川洪雅花溪电力有限公司
二〇一一年四月一日
花溪公司比选工作管理机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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