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水资源管理办法(2003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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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兰村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

太原市兰村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

太原市兰村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第一条为加强兰村泉域水资源的保护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兰村泉域保护区范围:东边界:太原市与阳泉市、晋中市行政区划边界。

南边界:从王封村起向东经三给村、杨家峪村、孟家井村至张家河村。

西边界:沿柳林河与狮子河分水岭向南至王封村。

北边界:太原市与忻州市行政区划边界。

第三条凡在兰村泉域保护区内取用地下水、地表水,进行采矿排水和水文地质勘探、开山采石、排放工业废渣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太原市兰村泉域水资源管理机构依法负责兰村泉域水资源的保护、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兰村泉域水资源的保护、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泉域水资源的保护工作。

太原市兰村泉域水资源管理机构和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泉域范围内水资源的职责划分,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五条兰村泉域保护区按照水文地质特征和水资源保护的要求,划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三级保护区,实行分区保护与管理。

在兰村泉域保护区内,经省、市人民政府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实行饮用水水源保护制度。

第六条一级保护区为地下水集中开采区,是重点保护区,其范围:杨家井村、五梯村、小石河村西边山断层以东,三给村、古城村、中涧河村三给地垒以北,中涧河村、峰西村、南塔地村东边山断层以西,南塔地村、西高庄村、杨家井村北边山断层以南所围区域;汾河干流扫石村至上兰村段及其两侧各一公里范围内。

在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新打深井取水;禁止倾倒、排放工业废渣和城市垃圾、污水及其他废弃物;禁止将已污染含水层与未污染含水层地下水混合开采;禁止擅自挖泉、截流、引水;禁止在泉水出露地带采煤、开矿、开山采石和建设地下工程。

第七条二级保护区为灰岩裸露区,其范围:棋子山地区;三给村、上兰村、石岭关村以西,石岭关村、东黄水村、中涧河村以东地区。

太原市晋祠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2013年修订)

太原市晋祠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2013年修订)

太原市晋祠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2013年修订)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太原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3.08.01•【字号】•【施行日期】2013.09.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太原市晋祠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1990年12月21日太原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1991年2月2日山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2003年10月30日太原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2004年1月10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2013年6月26日太原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2013年8月1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加强晋祠泉域水资源的保护与管理,改善水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山西省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晋祠泉域水资源保护区范围:东边界:沿柳林河与狮子河的分水岭向南至王封村,折向三给村,沿汾河至汾河二坝。

南边界:从汾河二坝经清徐县西高白村沿古交市与交城县的行政分界线至郭家梁村。

西边界:沿娄烦县、古交市、静乐县的交界处往南经牛头山、罗家曲村、白家滩村、康庄村到郭家梁村。

北边界:古交市与静乐县的行政分界线。

第三条凡在晋祠泉域水资源保护区范围内从事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泉域水资源的活动,均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市、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晋祠泉域水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泉域水资源保护和管理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现泉域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

第五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晋祠泉域水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晋祠泉域水资源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万柏林区、晋源区、古交市、清徐县、娄烦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晋祠泉域水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山西省地下水资源管理暂行办法-晋政发〔1982〕159号

山西省地下水资源管理暂行办法-晋政发〔1982〕159号

山西省地下水资源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山西省地下水资源管理暂行办法(1982年12月21日晋政发〔1982〕159号)为合理开发和利用地下水,做到采储平衡,防止大面积大幅度水位下降,地面沉陷,水质恶化,保护有限的地下水资源,保证工农业生产和城乡人民生活用水的需要,根据《山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辖区范围内一切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农村社队和个人。

二、各级水资源管理委员会对辖区范围内工业、农业和城乡人民生活引用地下水所进行的勘探、开发、利用和保护,都要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统一规划,制定合理的开发计划,进行全面集中管理。

改变盲目开采和过量开采地下水的现状。

三、各级水资源管理委员会要组织协调水利、地质、城建等有关部门,对辖区范围内的地下水资源,进行区域性的调查、勘探和动态观测等,进一步摸清本地区地下水资源状况。

四、县和省辖市郊区的水资源管理工作,暂由当地水利部门统一管理。

城市市区范围内的水资源管理工作,暂由当地城建部门统一管理。

其任务是:制定辖区内的开采计划,下达用水指标,监督用户执行计划情况,进行计量收费,承担地下水动态观测和水质监测。

五、开发地下水要合理规划,优先安排生活用水,合理分配工业、农业用水。

凡地下水过量开采的地区及水源补给区,不准再凿深井。

其他地区也要严格控制凿深井。

凿深井一定要封闭浅中层水源,并根据当地地下水可采储量的情况,严格控制井距和开采量。

各地开发地下水的规划和年度开采计划,需报上一级水资源管理委员会审批。

六、一切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开发地下水工程,都要纳入本地区水资源开发利用的总体规划,进行水文地质勘探和工程设计,并向水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送勘查设计文件。

太原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2010年修正)

太原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2010年修正)

太原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201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太原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0.09.29•【字号】•【施行日期】1999.08.16•【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太原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1999年6月25日太原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1999年8月16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根据2010年9月29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的2010年6月23日太原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供水水源第三章供水工程第四章供水经营第五章供水设施保护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供水管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保障城市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用水,维护供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水工作的单位和使用城市供水的用户,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自建设施供水和二次供水。

城市公共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提供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用水。

自建设施供水,是指城市的用水单位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主要向本单位提供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用水。

二次供水,是指将城市公共供水或者自建设施供水管道的水另行加压、储存,再向水站或者用户提供用水。

第四条城市供水应当坚持合理开发水源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优先保障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业用水和其他用水的原则。

第五条市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供水管理工作。

各区的城市供水工作,由市城市供水主管部门直接管理。

各县(市)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城市供水管理工作。

国土资源、水务、卫生、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供水管理工作。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用水定额》的通知(2007年修订)-晋政办发[2008]1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用水定额》的通知(2007年修订)-晋政办发[2008]1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用水定额》的通知(2007年修订)正文:----------------------------------------------------------------------------------------------------------------------------------------------------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用水定额》的通知(晋政办发〔2008〕1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各大中型企业:为加强水资源统一管理,实现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3年我省颁布了《山西省用水定额(试行)》(晋政办发〔2003〕4号)。

《山西省用水定额(试行)》实施以来,在水资源规划、取水许可管理、取用水计划下达、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节水型社会建设、节水评估等方面得到广泛应用,对推动全省水资源管理和节约用水工作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生产工艺技术不断更新、提高,部分产品的用水定额已不适应当前新形势的要求,为此,对《山西省用水定额(试行)》进行了修订和补充。

新修订完成的《山西省用水定额》(以下简称《用水定额》),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本《用水定额》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本《用水定额》包括城镇生活用水定额和工业用水定额两部分,工业企业可根据生产规模、生产工艺、不同产品、不同原材料等,参考调整系数,执行相应的定额。

二、本《用水定额》应作为地方各级政府年度取用水计划和区域性水中长期供求计划制定、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用水、节水评估和取水许可管理等工作的基础依据。

三、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必须以本《用水定额》规定为依据,批准的取水许可量或者单位产品取用水量不得超过本《用水定额》;在使用过程中,单位产品实际取用水量低于本《用水定额》的,应继续采用,并以低的单位产品取用水量为准进行考核。

太原市兰村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2003修订)

太原市兰村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2003修订)

太原市兰村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2003修订)【法规类别】水资源【批准部门】山西省人大(含常委会)【批准日期】2004.01.10【发布部门】太原市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04.01.10【实施日期】2004.05.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修改依据】太原市兰村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2013修订)太原市兰村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1995年4月28日太原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1995年7月20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2003年10月30日太原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2004年1月10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加强兰村泉域水资源的保护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兰村泉域保护区范围:东边界:太原市与阳泉市、晋中市行政区划边界。

南边界:从王封村起向东经三给村、杨家峪村、孟家井村至张家河村。

西边界:沿柳林河与狮子河分水岭向南至王封村。

北边界:太原市与忻州市行政区划边界。

第三条凡在兰村泉域保护区内取用地下水、地表水,进行采矿排水和水文地质勘探、开山采石、排放工业废渣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太原市兰村泉域水资源管理机构依法负责兰村泉域水资源的保护、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兰村泉域水资源的保护、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泉域水资源的保护工作。

太原市兰村泉域水资源管理机构和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泉域范围内水资源的职责划分,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五条兰村泉域保护区按照水文地质特征和水资源保护的要求,划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三级保护区,实行分区保护与管理。

在兰村泉域保护区内,经省、市人民政府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实行饮用水水源保护制度。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闭用水单位自备水源井实施方案的通知-并政发[2008]20号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闭用水单位自备水源井实施方案的通知-并政发[2008]20号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闭用水单位自备水源井实施方案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8.06.13施行日期2008.06.13文号并政发[2008]20号主题类别水利综合规定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闭用水单位自备水源井实施方案的通知(并政发〔2008〕2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关闭用水单位自备水源井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八年六月十三日关闭用水单位自备水源井实施方案太原市是水资源严重匮乏的城市之一。

随着城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城市需水量急剧增长,自备水源井持续大量开采,导致我市地下水位不断下降,出现水质污染、地面沉降等一系列环境地质问题。

为有效保护和涵养地下水资源,实现循环经济和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充分发挥引黄工程效益,根据省政府2007年8月3日第108次和12月13日第115次常务会议精神及有关法规,市政府决定继续关闭用水单位自备水源井。

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按照“先地表、后地下”调控原则,扩大引黄工程供水量,保护和涵养地下水资源,恢复水生态环境,实现水资源优化配置和可持续利用,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目标任务(一)总体目标2010年底前,关闭城市供水规划管网覆盖范围内所有自备水源井,达到置换引黄工程首期供水量。

(二)分阶段目标1.2008年7月前,全市关闭自备水源井取得实质性进展;12月底前,关闭83个单位的130眼自备水源井,实现置换水量9.53万立方米/日。

2.2009年12月底关闭122个的218眼自备水源井,实现置换水量10.05万立方米/日。

关于山西太原市城市排水管理条

关于山西太原市城市排水管理条

【法规标题】山西太原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颁布单位】山西省太原市人大常委会【发文字号】【颁布时间】2010-4-2【实施时间】2010-5-1【正文】太原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山西省太原市人大常委会(2009年12月24日太原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10年3月31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城市污水处理第四章设施维护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排水管理,保障城市排水设施安全正常运行,提高城市排水的收集率、处理率和利用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排水的规划、建设、维护、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城市排水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集中处理、循环利用和建设、维护、管理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市城市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排水管理工作。

市城市排水管理机构受市城市排水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城市排水方面的具体管理工作。

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市排水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城市排水设施建设资金。

鼓励社会力量建设、经营城市排水设施。

支持相关新技术、新成果的推广和应用。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使用和保护城市排水设施,有权制止和举报违法行为。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城市排水专项规划。

城市排水专项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规划;(二)再生水利用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规划;(三)其他内容。

城市排水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八条城市排水专项规划由市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及其他部门编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城市排水专项规划一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或者修改。

确需修改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九条市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排水专项规划,制定城市排水设施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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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水资源管理办法(2003修订)
【法规类别】水资源
【批准部门】8;804;80401;
【批准日期】2004.01.10
【发布部门】太原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4.02.09
【实施日期】2004.05.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太原市水资源管理办法》已经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

现予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太原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2月9日
太原市水资源管理办法
(1988年4月30日太原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1988年11月30日山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2003年10月30日太原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2004年1月10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水资源,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地下水和引黄水、再生水。

其中地表水指河流水、湖泊水、水库水;地下水指井水、泉水、矿泉水、地热水、矿坑水。

第三条取用地表水和地下水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

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除外。

第四条政府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依法保护水资源和节约用水的义务。

第五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泉域水资源管理机构负责本泉域范围内水资源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泉域水资源管理机构管理泉域范围内水资源的职责划分,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六条在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和进行有关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水资源规划
第七条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环境灾害,应当统一制定规划。

规划分为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

综合规划,是指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以及水资源承载能力编制的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总体部署。

专业规划,是指防汛、灌溉、渔业、水土保持、节约用水等规划。

专业规划应当服从于综合规划。

水资源综合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农业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相协调。

第八条市水资源综合规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县(市、区)水资源综合规划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泉域水资源综合规划由泉域水资源管理机构组织编制;专业规划由市、县(市、区)有关部门根据政府职责分工负责编制。

县(市、区)水资源综合规划和泉域水资源综合规划应当服从全市水资源综合规划。

编制的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须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综合规划应当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制定水资源规划必须进行水资源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

水资源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组织进行。

第十条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

规划需要修改时必须按照规划编制程序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三章水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凿井开采地下水的,应当向市、县(市、区)水行政主
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可以进行水源勘探、工程设计和施工;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领取取水许可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在泉域保护区范围内的,应当经泉域水资源管理机构审核。

开凿或者更新50米以内的浅井(开凿岩溶水的除外),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属泉域保护区范围的,应当经泉域水资源管理机构审核。

开凿或者更新超过50米的中、深井,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属泉域保护区范围的,应当经泉域水资源管理机构审核。

第十二条取水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证规定的条件取水,不得擅自改变取水用途,不得私自转让井权或者买卖水资源,不得将勘探孔扩大为水源井,不得改变批准的井深、井位、止水位置。

第十三条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预申请;凡日取水量超过500吨的,须提交水资源论证报告,并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办理其他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在城市规划、市政建设中,应当根据分质供水的要求,推广中水回用。

各用水单位应当逐步实施分质用水,因地制宜地开发利用劣质水、矿坑水、城市污水和工业废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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