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水资源管理办法
地下水安全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地下水安全管理,保障地下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可持续利用,防治地下水污染,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监督和违法行为查处等活动。
第三条地下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单位和个人有权依法开发利用地下水资源。
第四条地下水安全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统筹规划、合理开发、节约用水、保护优先、防治污染、保障安全;(二)政府监管、企业自律、公众参与;(三)区域协调、部门协同、责任明确。
第五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下水安全管理的监督和指导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安全管理的监督和指导工作。
第二章地下水开发利用第六条地下水开发利用应当符合国家水资源总体规划和地方地下水开发利用规划,遵循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七条地下水开发利用实行总量控制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地下水水资源量、用水需求、生态环境承载能力等因素,制定地下水开发利用总量控制指标,并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地下水开发利用实行取水许可制度。
单位和个人开发地下水,应当依法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
取水许可证的有效期不得超过地下水开发利用总量控制指标。
第九条地下水开发利用应当优先保障居民生活、农业灌溉、生态用水等基本用水需求。
在保障基本用水需求的前提下,方可用于工业、服务业等其他用水。
第十条地下水开发利用应当采取节水措施,提高用水效率。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当采用节水型生产工艺和设备,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
第十一条地下水开发利用应当加强监测和计量。
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安装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计量设施,并保证计量设施正常运行。
第三章地下水保护第十二条地下水保护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二)综合治理、源头控制;(三)污染者担责、公众参与。
淮南市地下水资源保护管理办法

淮南市地下水资源保护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淮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1.04•【字号】淮南市人民政府令第146号•【施行日期】2019.03.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淮南市人民政府令第146号《淮南市地下水资源保护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12月24日淮南市人民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张孝成2019年1月4日淮南市地下水资源保护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地下水资源保护和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地下水资源,实现地下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节约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地下水资源保护管理应当遵循统筹规划、保护优先、限制开发、防止污染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将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的主要指标纳入县区(园区)目标绩效管理考核内容,建立地下水资源保护管理责任制度。
鼓励和支持保护、开发、利用、节约、管理地下水资源和防治污染的先进科学技术的研究、推广和应用。
第五条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资源保护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生态环境、国土资源、建设、经济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节约和管理有关工作。
第六条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等部门编制地下水资源保护管理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编制地下水资源保护管理规划应当进行科学考察和评估论证,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社会公众意见。
地下水资源保护管理规划主要内容应包括:地下水资源保护、开发、利用、节约等情况;地下水资源功能区、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总量、水位控制红线等。
第七条开发利用地下水资源实行总量控制、定额管理,符合地下水资源保护管理规划和年度用水计划要求。
河南省城市地下水资源管理暂行办法-

河南省城市地下水资源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河南省城市地下水资源管理暂行办法(1986年6月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城市地下水资源,保障城市人民生活,促进国民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坚持开源与节流并重的方针,全面规划,统一管理,合理开发,切实保护城市地下水资源。
第三条城市建设部门是城市地下水资源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地下水资源的勘察、规划、开发利用和管理。
第四条在城市开发利用地下水资源的机关、学校、企业、事业、部队等单位,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用水管理第五条城市建设部门要合理安排生活和生产用水,制定用水计划,按季下达用水指标,并负责监督执行。
各单位的自备井,要服从城市建设部门的统一管理。
第六条各单位的自备井,均应装表计量,按规定交纳水资源费。
城市建设部门对超计划用水,要按有关规定累进加价收费。
用水单位所缴超量加价水费,从税后留成或自有资金中列支。
对没有装表的水井,应按水泵额定流量以每日运转二十四小时计算收费。
第七条有自备井的单位,要搞好水井的管理和养护工作,按计划节约用水,杜绝浪费。
第八条地下水资源费和超量加价水费,统一由城市建设部门按季收取,存入市财政预算外资金代管户,作为预算外专项基金,用于城市水资源开发、管理、科研、节水措施等项开支。
由城市建设部门制定使用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第三章资源管理第九条各单位开发利用城市地下水资源,必须经所在市(县)城市建设部门审查批准,并按分配的计划用水量开采。
地下水资源管理办法

地下水资源管理办法地下水资源管理办法地下水资源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地下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地下水合理开发利用,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生态安全,根据《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甘肃省实施水法办法》、《酒泉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地下水资源管理的决定》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节水型社会建设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结合酒泉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采、取用和管理地下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地下水资源,是指埋藏于地表以下可以开采利用的水资源(含地热水、矿泉水)。
第三条地下水资源管理是各级人民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实行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
市、县两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地下水资源分级管理权限,统一负责全市地下水开发、利用、保护、管理和监督工作,负责辖区内取水许可申请审批、发放取水许可证、下达取水限量指标、征收水资源费、取水许可监督等工作。
第四条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对地下水资源负总责的前提下,统筹城乡生活、工业、农业、生态用水,建立城市供排水公司和灌区水管单位、乡镇水利站、用水协会分级负责管理体制,实行与地表水统一水权、统一计划、统一配置、统一计量、统一收取水资源费管理制度。
第五条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都有节约、保护地下水资源的义务。
对无序开采、浪费地下水资源和破坏取水工程设施等行为,有权予以检举和控告。
对在开发、利用、保护、节约和管理地下水资源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组织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资源调查与评价第六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和协调全市地下水资源勘察和调查评价,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资源的勘察和调查评价。
市、县两级分级编制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规划,划定地下水限采区、禁采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协调,地下水资源的开采利用规模必须控制在资源最大承载能力限度之内。
镇江市城市地下水资源管理办法

镇江市城市地下水资源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地下水的管理,合理开发、利用、保护和节约地下水资源,防止水质污染和地质灾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京口区、润州区、丹徒区、镇江新区)境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地下水资源,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地下水管理应当遵循全面规划、合理开发、科学利用、严格保护、厉行节约的原则,充分发挥地下水的综合效益。
第四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行政区域内地下水资源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节约用水办公室具体负责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节约和管理的具体工作。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有关部门科学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市规划、建设、环保、国土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助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有关地下水资源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和保护地下水资源的义务。
在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和节约及其相关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
第六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地下水的分布、开发利用情况以及地质环境条件,划定城市行政区域内地下水的限制开采区、禁止开采区,按照规定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地下水的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全市地下水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规划,不得超过地下水年度可开采总量,并应当符合井点总体布局和取水层位的要求。
第七条地下水资源的开采实行取水许可制度。
取水户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申请,办理取水许可证,并依法缴纳水资源费。
对取用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取水申请,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求市建设部门的意见。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需要取用地下水的,应履行相关的环保审批手续。
第八条开采地下水资源,实行水资源论证制度,在探明的可开采限额内开采。
取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交具有相应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单位编制的《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对《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进行评审并根据专家意见进行审批。
地下水安全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地下水资源的保护与管理,保障地下水资源的合理利用,预防和控制地下水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管理及地下水污染防治等活动。
第三条地下水资源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保护优先、合理开发、节约使用、严格保护的原则;(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三)统筹规划、分区管理、分类指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四)公众参与、政府监管、企业自律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建立健全地下水资源管理制度,加强地下水监测、调查、评价、规划、开发、利用、保护、治理、监督等各项工作。
第五条地下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管理及地下水污染防治等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第二章地下水资源调查与评价第六条地下水资源调查与评价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一)全面、客观、准确、及时;(二)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三)充分考虑地下水资源的分布、类型、数量、质量、功能、环境等因素。
第七条国家开展地下水资源调查与评价,形成全国地下水资源调查评价成果。
第八条地下水调查与评价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调查与评价。
第九条地下水调查与评价成果应当向社会公布,为地下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提供依据。
第三章地下水开发利用管理第十条地下水开发利用应当符合国家水资源战略规划,遵循以下要求:(一)符合水资源保护要求;(二)遵循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三)优先利用地表水,合理开发地下水;(四)符合地下水功能区划和地下水水质标准。
第十一条地下水开发利用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取水许可证,并按照规定程序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地下水开发利用单位应当采取节水措施,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
第十三条地下水开发利用单位应当加强地下水监测,及时掌握地下水水位、水质等动态变化情况。
第十四条地下水开发利用单位应当定期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地下水开发利用情况。
武汉市地下水管理办法

武汉市地下水管理办法武汉市地下水管理办法1. 引言地下水是武汉市重要的水资源,对城市居民的生活、工业发展以及环境保护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合理、高效地管理和利用地下水资源,保护地下水环境,武汉市制定了本地下水管理办法。
本办法的目的是规范地下水的开采、利用和保护,促进地下水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2. 地下水管理的基本原则本地下水管理办法依据以下基本原则进行管理:2.1 合理开发和利用武汉市鼓励合理开发和利用地下水资源,保障城市居民的正常用水需求。
在开发利用过程中,需要遵循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原则,确保地下水资源的长期稳定供应。
2.2 安全保护面对日益严峻的水资源形势和地下水环境问题,武汉市将加强地下水的保护工作,建立健全地下水监测网络,加强对地下水污染的预防和治理,确保地下水的质量安全。
2.3 科学管理武汉市将采用科学的管理方法,通过科学评估和监测,制定合理的地下水开采方案,确保地下水开采的合理性和可持续性。
3. 地下水的开采和利用3.1 开采许可凡从事地下水开采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事先取得地下水开采许可。
地下水开采许可按照程序进行,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可获得相应的许可文件,并按照许可文件的规定进行开采。
3.2 开采限额武汉市对地下水的开采实行限额制度。
根据地下水资源的情况和需求,制定合理的开采限额,确保地下水资源的可持续开发和利用。
3.3 监测和评估地下水开采过程中,必须建立地下水监测网络,对地下水开采的情况进行实时监测。
定期对地下水资源进行评估,及时调整开采方案,确保地下水资源的合理利用。
4. 地下水的保护和治理4.1 污染防治武汉市将加强对地下水污染的预防和治理。
对于已经发生的地下水污染事件,将依法追究责任,并进行相应的治理和修复工作。
对于潜在的污染源,将加强监管,防止地下水污染的发生。
4.2 水源保护区划根据地下水资源的重要性和保护需求,武汉市将划定地下水水源保护区。
在水源保护区内,对于污染源的设置和管理将进行严格限制,以确保地下水资源的安全和保护。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区地下水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区地下水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9.30•【字号】衢政办发〔2018〕87号•【施行日期】2018.1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区地下水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衢政办发〔2018〕87号柯城区、衢江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衢州市区地下水资源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9月30日衢州市区地下水资源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地下水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地下水资源,促进地下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衢州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衢州市区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地下水资源,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地下水资源包括浅层地下水和深层地下水(不含地热水)。
第三条地下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对地下水资源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
开采地下水应当遵循总量控制、保护优先、防止污染、严格管理的原则。
在地表水丰富的地区,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
第四条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管辖区域内地下水资源的监督管理。
国土资源、建设、规划、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等有关工作。
第五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土资源、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城市建设发展规划、地下水分布状况及开采现状的需要,提出划定地下水超采区和禁采区的建议,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经市人民政府公布实施。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和保护地下水资源的义务,对无序开采、浪费及污染地下水资源的行为,有权予以监督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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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水资源管理办法地下水资源管理办法地下水资源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地下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地下水合理开发利用,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生态安全,根据《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甘肃省实施水法办法》、《酒泉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地下水资源管理的决定》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节水型社会建设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结合酒泉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采、取用和管理地下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地下水资源,是指埋藏于地表以下可以开采利用的水资源(含地热水、矿泉水)。
第三条地下水资源管理是各级人民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实行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
市、县两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地下水资源分级管理权限,统一负责全市地下水开发、利用、保护、管理和监督工作,负责辖区内取水许可申请审批、发放取水许可证、下达取水限量指标、征收水资源费、取水许可监督等工作。
第四条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对地下水资源负总责的前提下,统筹城乡生活、工业、农业、生态用水,建立城市供排水公司和灌区水管单位、乡镇水利站、用水协会分级负责管理体制,实行与地表水统一水权、统一计划、统一配置、统一计量、统一收取水资源费管理制度。
第五条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都有节约、保护地下水资源的义务。
对无序开采、浪费地下水资源和破坏取水工程设施等行为,有权予以检举和控告。
对在开发、利用、保护、节约和管理地下水资源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组织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资源调查与评价第六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和协调全市地下水资源勘察和调查评价,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资源的勘察和调查评价。
市、县两级分级编制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规划,划定地下水限采区、禁采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协调,地下水资源的开采利用规模必须控制在资源最大承载能力限度之内。
超载区域必须推行高效节水技术或制定退耕计划,逐步实现与承载能力相适应的地下水资源管理控制目标。
第八条开发利用地下水资源,必须遵循合理开发、节约使用、有效保护、采补平衡、以水定规模、以水定发展的原则,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第三章打井许可管理第九条建立严格的打井取水审批制度。
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开采地下水和新打机井的许可申请初审,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复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条凡需开采地下水、新打机井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按规定程序申请取水许可。
取水许可未经批准,不得私自打井和开采、取用地下水。
第十一条打井许可申请审批程序:(一)取水单位或个人提出取水许可申请;(二)农业和农村人畜饮水由取水所在地的村委会(含用水协会)、乡镇水利站、乡镇人民政府、灌区水管单位初核;城镇生活、工业取水由主管部门或供水单位初核;(三)所在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初核结果进行初审并在取水地公示后,报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复审;(四)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五)市人民政府审批。
打井取水每年五月份审批一次,特殊情况可随时报批。
第十二条除人畜饮水等特殊情况外,下列地区范围内新打机井申请原则不予审批:(一)地下水超采区;(二)地表水能满足需水要求的区域;(三)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的地区;(四)影响建筑物安全的地区;(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限制开采地下水的地区。
第十三条推行农业灌溉机井总量基数按比例逐步递减制度。
申请新打或更新补打灌溉用井取水的,按照打一封二的原则,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在统筹河水配置的基础上,合理平衡,逐级申报、落实查封措施后予以审批。
封井由市、县政府督查部门牵头,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纪检、监察部门监督,供电等相关部门配合。
第十四条打井取水许可申请内容包括:取水理由、用途、井位、井深、设计取水量、水泵型号、智能计量水表型号、井位平面图、节水措施、管理办法等。
第四章打井施工管理第十五条凡在全市辖区内从事打井的施工单位,必须持有国家认可的打井施工资质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到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质审查、登记备案、缴纳保证金手续,并对打井机具统一编号、建立档案。
第十六条取水打井许可批准文件是取水单位或个人与打井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供电部门供电的唯一有效凭据。
施工合同签订后,打井施工单位必须向当地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打井施工方案和开工申请。
经核准后,水行政主管部门通知供电部门供电,施工单位开工,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成井后及时办理取水许可证。
第五章取水管理第十七条全市地下水资源实行年度分区取水总量控制除尘滤布。
根据县(市、区)地下水资源调查评价成果和规划,每年由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分县(市、区)综合核定年度最大允许取水量,下达年度计划,并列入县(市、区)目标管理责任书进行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必须做好本行政区域内供水调度和平衡工作,严格执行上级下达的取水限额,将下达的允许取水量纳入配水总体计划,层层分解落实到每个企业、灌区、乡镇、协会、单井。
第十九条遭遇特大干旱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年度取水总量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条在划定的地下水超采区内,必须从严控制取水量,对已有的取水机井通过采取综合节水措施、自然淘汰、有计划地强制封闭等办法,逐步减少取水量,遏制地下水位下降。
第二十一条对农村二轮土地承包以后未经当地政府批准,由单位或个人私自开垦的土地上的灌溉机井,不分配取水指标,封井退耕。
第二十二条关闭城市自备水源。
因特殊原因确需保留的,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在规定期限内向统一供水过渡。
第二十三条采取以电控水,落实单井取水限量管理。
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上级下达的取水限额指标,将分解后的取水量分配到单井,按实测每度电的取水量换算用电量,提交给供电部门作为供电依据。
第二十四条建立健全取水总量控制和地下水位升降考核指标体系。
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在各县(市、区)布设若干具有代表性的地下水监测点,依据地下水实时监测成果进行考核。
推行以电计水的辅助考核办法,依据供电部门提供的总用电量和单井用电量,复核取水量计划执行情况。
第六章计量与水资源费第二十五条所有取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在取水口安装智能水表,压滤机滤布厂家新打机井必须同步安装,已安装普通水表的机井,要积极创造条件,在规定期限内全部更换安装智能水表。
第二十六条取水单位或个人,依照《甘肃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和标准,向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时足额缴纳地下水水资源费。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拒交、免征或缓征地下水水资源费,水资源费按实际取水量计征。
第二十七条取水单位或个人超量取水的,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甘肃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和标准,累进加价征收水资源费。
第二十八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水资源费作为水利专项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
超定额、超计划加价水资源费和滞纳金,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专户储存,用于举报奖励和地下水管理开支。
第七章监测与管理第二十九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规划建设地下水资源监测系统,建立健全地下水监测网络和管理平台,及时掌握地下水和周边生态环境变化情况。
第三十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机井管理,建立机井所有者自主管理与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监督相结合的管理制度,实行一井一表、一卡、一证、一牌制,完善运行管理记录,规范管理活动。
第三十一条以县为单位,建立机井用水户基础信息电子档案,定期进行普查、完善。
第三十二条机井所有者必须执行和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的用水计划和调度,不得擅自向计划外的任何用水户供水,不得自行抬高收费标准。
第八章监督与奖惩第三十三条建立地下水资源管理绩效督察考核制度。
由政府督查部门牵头,采取多种形式,对区域地下水资源管理进行督查考核。
对发现的违规违法行为、不履行和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责任追究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开曝光。
第三十四条加强地下水资源管理社会监督工作。
对区域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计划、地下水位控制目标和新打井的许可审批,县、乡、村应当通过新闻传媒、政务公开栏等形式向全社会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市、县两级应当建立来信来访接待制度,设立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方便群众监督。
第三十五条执法监督部门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执行本办法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三)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四)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五)建议对有违规违纪、渎职失职行为的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监督检查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监督检查工作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三十六条依据《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的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打井、取用地下水资源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201X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封闭其机井工程:(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三)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的;(四)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的;(五)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
第三十七条依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未安装计量设施,强行提取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处5000元以上201X0元以下罚款,并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责令限期更换或者修复;逾期不更换或者不修复的,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取水量计征水资源费,并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单位和个人在取用地下水资源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甘肃省实施水法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201X元以下罚款,并责令恢复原状:(一)擅自拆动水表铅封的;(二)破坏计量设施的;(三)人为造成水表不能正常运转的。
第三十九条未经资格审查或者资格审查不合格的施工单位从事打井施工的,处以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打井设备;资格审查合格的施工单位未办理施工审批手续擅自施工的,限期补办有关手续,处以1000元至l0000元的罚款。
第四十条依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201X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一)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二)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