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成人高考《民法物权》复习知识点(七)-成人高

合集下载

20XX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考点速记【四篇】.doc

20XX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考点速记【四篇】.doc

2018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考点速记【四篇】篇一一、法人机关的含义:法人机关指根据法律、章程或条例的规定,于法人成立时就产生的不需要特别授权就能够以法人的名义对内管理法人事务,对外代表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的集体或个人。

法人机关的特征有:1、法人机关是形成、表示和实现法人意志的法人机构。

2、法人的机关是法人的有机组织部分。

3、法人机关是根据法律、章程或条例的规定而设立的。

4、法人机关是法人的领导或代表机关。

5、法人机关是由单个自然人或集体组成的。

二、法人机关的种类:由权利机关、执行机关、监督机关组成。

1、法利机关:是法人自身意思的形成机关,是决定法人生产经营或者业务管理的重大事项的机关。

2、法人执行机关:是执行法权利机关决定的机关。

是执行法人意志的机关。

3、法人监督机关:是对法人的执行机关的行为实行监督检查,以保障法人意志得以实现的机关。

三、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其特征:1、是由法律或者法人的组织章程规定的。

2、是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3、是代表法人进行业务活动的自然人。

四、法人机关与法人的关系法人机关与法人之间不是两个主体之间的关系,而是具有同一的法律人格。

法人机关是法人的组成部分,二者是部分与整体的关系。

篇二一、法人的财产法人的财产指法人独立拥有的财产。

法人的财产有以下特征:1、法人的财产是法人独立享有、自主支配的财产。

2、法人的财产是与其他组织、发起人或者投资人、法人的成员的财产完全相分离的财产。

二、法人的责任法人的责任是指法人在对其在民事活动中发生的债务负责清偿的民事责任。

法人责任有以下特点:1、法人的责任是法人独立承担的民事责任。

2、法人的责任是法人对其自己的债务承担的责任。

3、法人的责任是以法人的独立财产承担的责任。

4、法人的责任不能代替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责任。

篇三一、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指法人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享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成人高考备考民法物权复习考点

成人高考备考民法物权复习考点

成人高考备考民法物权复习考点成人高考备考民法物权复习考点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和期限(一)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一种用益物权,则用益物权的一般取得原因(如转让、继承等),自然也适用于建设用地使用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取的初次取得有如下两种方式:1.划拨土地划拨,是土地使用人只需按照一定程序提出申请,经主管机关批准即可取得土地使用权,而不必向土地所有人交付租金及其他费用。

(2)类型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

采取划拨方式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

2、土地使用权出让。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国家以土地所有人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期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期限1.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没有期限的限制。

2.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有最高期限的限制,其最高期限为:居住用地7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工业用地50年;每一块土地的实际使用年限,在最高年限内,由出让方和受让方双方商定。

大家在记忆的时候只需记住70年、40年的情形,其余均为50年。

成考民法物权复习讲义(一)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要件1、宣告失踪的要件:宣告失踪,是指公民因一定事由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并对其财产实行代管的民事法律制度。

宣告失踪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必须下落不明;(2)经过利害关系人申请;(3)下落不明满二年;(4)由人民法院宣告。

2、宣告死亡的要件:对已经离开自己住所或居所没有任何消息,并且达到一定期限的公民,经过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宣告死亡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被宣告人下落不明;(2)一般情况下下落不明持续时间达到四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自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3)由利害关系人申请;(4)人民法院依法宣告。

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备考知识点

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备考知识点

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备考知识点《民法》是法学专业的重要基础课程,也是成人高考专升本考试的重要科目之一、下面是关于《民法》备考知识点的详细介绍。

一、民事权利、民事行为和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及其关系1.民事权利:指主体在民事关系中享有主动权利和请求权利,包括财产权、人身权、人格权等。

2.民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凭借自己的意愿对客观事物进行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动。

3.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根据法律规定,依法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行为。

二、民事权利的内容和保护1.财产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所有权:权利人对自己的财产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用益物权:权利人对他人的财产物享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担保物权:是指债权人以债务人的具体财产作为担保的一种权利。

2.人身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

3.人格权:是指个人在法律上享有的以自身名誉、自尊、尊严为核心的人权。

4.民事权利的保护:民事权利的保护主要有法律制度保护和诉讼保护两个方面。

三、民事行为的法律效力与无效1.民事行为的法律效力:民事行为在符合法定形式和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具有法律效力,可以产生权利和义务。

2.民事行为的无效:民事行为未按照法定形式或法律规定进行,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被认定为无效。

-无效行为的分级:绝对无效行为、相对无效行为和撤销行为。

-无效与可撤销的区别:无效是指违反法律规定,从一开始就没有法律效力;可撤销是指民事行为具有法律效力,但一方当事人可以行使撤销权利。

四、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和效力1.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包括客体要件、能力要件、意思表示要件、法定形式要件等。

2.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具有相应的效力,可以产生权利和义务。

五、民事主体的民事行为能力和行为限制1.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在民事关系中自行作出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能力。

成人高考民法必背知识点

成人高考民法必背知识点

成人高考民法必背知识点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教育的普及,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参加成人高考来继续深造或提升自己的职业素质。

而民法是成人高考法学专业的重要科目之一,掌握民法的知识是考生获得高分的关键。

本文将针对成人高考民法的必背知识点展开讨论,帮助考生系统复习和总结。

第一,民法的基本概念和分类。

民法是对人民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进行规范的法律体系。

它具有约束力和保护性,旨在维护公平、公正和社会秩序。

在学习民法的过程中,考生需要了解民法的发展历程、基本原则和分类,例如民法的公法和私法之分,以及物权法、合同法等的具体内容。

第二,权利的主体。

民法涉及到的权利主体主要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自然人是指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体,法人则是指具有法定地位并具备法律行为能力的组织。

考生需要掌握自然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法人的基本权利和法人行为的法律效力。

第三,民法中的财产权和合同法。

财产权是民法的核心内容之一,是指个人和组织对财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考生需要了解财产权的产生、变动和灭失的规则,以及财产权的保护方式。

此外,合同法也是民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规定了个人和组织之间订立合同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考生需要熟悉合同的种类、要素和效力等相关内容。

第四,民法中的侵权责任和婚姻家庭法。

侵权责任是指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下,侵权方应当负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考生需要了解侵权责任的成立条件、形式和赔偿方式,以及如何应对和预防侵权行为。

另外,婚姻家庭法也是民法中的重要内容,它规定了个人和组织之间婚姻关系的建立、维护和解除等法律事项。

第五,继承和遗赠。

继承是指在个人死亡后,按照法定规则或遗嘱确定其财产的归属和分配。

遗赠则是个人在生前通过遗嘱或其他方式将遗产转让给他人。

考生需要了解继承和遗赠的法律规定和程序,以及相关问题的解决方法。

然而,光是了解这些民法的知识点还远远不够,考生还需要通过大量的案例分析和实践练习来加深对民法的理解和应用。

考生可以选择阅读相关的法学书籍和参加模拟考试来提高自己的应试能力。

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复习笔记物权

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复习笔记物权
(1)国有企业经营权依国家授权而发生;
(2)国有企业经营权的主体是国有企业;
(3)国有企业经营权的客体是国有企业的全部资产;
(4)国有企业是一种新型的他物权;
3、国有企业经营权的内容
国有企业经营权的内容,是指经营权所包含的权能,即国有企业在法律和 国家指令性计划的范围内,享有对国家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在法律允 许范围内的处分权。
(2)用益物权是限制物权。用益物权只对他人所有的物享有使用、收益的权 利。一般不享有处分的权利,除非法律有特殊规定或当事人有特别约定。例 如:国有企业法人,拥有对国有资产的经营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处分 权。
(3)用益物权是以物的使用价值为实现基础的实体支具有使用价值。
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复习笔记物权
一、他物权的概念
他物权,是指在他人所有物上设定的物权,包括自物权以外的任何物权。
他物权从所有权派生出来,形成独立的财产权。他物权由非所有人享有, 所有人并不因为他人享有他物权而丧失所有权。
二、他物权的特征
1、他物权的权利主体是非所有人;
(3)承包经营权的客体是土地等自然资源;
(4)承包经营权是用益物权;
(5)承包经营权有一定的期限。
(三)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
1、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概念
民事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国有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2、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特征
(1)从国有土地所有权中派生出来;
(4)用益物权大多是一种主权利。用益物权中,除去地役权外本身可以独立 存在,不从属于其他权利。
3、用益物权的种类
(一)国有企业经营权
1、国有企业经营权的概念
国有企业经营权,即国有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占有、使 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成考民法必看知识点

成考民法必看知识点

成考民法必看知识点01一.民法的概念(一)民法的概念及其理论分类1.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民法的理论分类(1)广义的民法与狭义的民法广义的民法是指所有的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

包括:名为民法的法律规范,如《民法通则》,存在于其他法律文件中的民事法律规范,如《土地管理法》中有关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规定,名称不叫民法但性质上属于民法的法律如《公司法》、《票据法》、最高人民法院的民事司法解释、地方性民事法规、国家认可的民事习惯等。

狭义的民法指名为民法的法律规范。

(2)实质意义上的民法和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实质意义上的民法指所有调整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不仅包括成文的民法典、其他成文的民事法律法规,也包括判例法和习惯法。

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是指成文的、以民法典命名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如《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

(3)民法典与《民法通则》民法典是按照一定的体例,系统地把民法的各项制度编纂在一起的立法文件。

传统民法典,如《德国民法典》,一般包括总则、物权法、债权法、亲属法及继承法五编内容。

《民法通则》是在我国制定民法典的条件尚不成熟的条件下,关于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基本行为规则的法律规范。

《民法通则》把总则和分则贯通加以规定,只包括民法典的一般原则性内容。

(4)民法和商法商法是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

在大陆法系国家,有“民商合一”和“民商分立”两种立法模式。

在“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中,民法和商法合为一体,在民法典之外不存在独立的商法典,商法规范是民法的特别法。

在“民商分立”的立法模式下,民法典之外另有商法典,商法典有不同于民法典的特点。

我国基本上采取了“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没有专门的独立的商法典,但有如:公司法、票据法、证券法、破产法、保险法、海商法等单行商事法。

(5)公法和私法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最早是由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提出来的。

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学 成考核心考点笔记 成考 成考重点资料

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学 成考核心考点笔记 成考 成考重点资料

笔记目录第一部分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第三章自然人第四章法人第五章民事法律行为第六章代理第七章时效和期间第二部分物权第一章物权概述第二章所有权第三章他物权第三部分债权第一章债的概述第二章债的发生、变更和消灭第三章债的担保与债的保全第四章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第五章合同法的一般原理第六章合同法分论第四部分人身权第一章人身权概述第二章人身权的种类第五部分知识产权第一章知识产权概述第二章著作权第三章专利权第四章商标权第六部分继承权第一章继承制度概述第二章法定继承第三章遗嘱继承第四章遗产的处理第七部分民事责任第一章民事责任概述第二章侵权民事责任第三章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独立的法律部门。

民法是国家重要的基本法律之一。

1.广义民法与狭义民法广义民法:所有关于民事的成文法和不成文法,其中包括商法;狭义民法:专指除商法之外的民法典。

2.实质意义上的民法与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实质意义上的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民法典、各项民事法律、法规等。

形式意义上的民法:系统编撰的民事立法,即按照一定体例编撰、以法典方式命名的民法典。

3.民法典与《民法通则》民法典:系统地把民法的各项制度编撰在一起的立法文件。

传统民法典的典型形式包括:总则、物权法、债权法、亲属法、继承法,如:《德国民法典》。

《民法通则》:我国制定民法典条件尚不成熟条件下民事立法的特殊形式,包括民法典的一般原则性内容。

4.民法与商法民商合一的国家:民法范围涉及国家权力不直接介入的整个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领域,其含义与私法相同。

民商分立的国家:商法与民法并列。

商法:规定商人和商业组织的地位及其生产经营活动的法律规范。

5.公法与私法公法:以政治、公共秩序、国家利益为内容,以权力为中心,以命令和服从为特点的法律;私法:以民事主体的利益为内容,以权利为核心,以平等自愿为特点的法律。

成考专升本《民法》备考知识点

成考专升本《民法》备考知识点

成考专升本《民法》备考知识点民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部分,是指规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关系及其对等关系的法律。

在成人高等教育专升本考试中,民法是一门重要的考试科目,考生需要掌握一定的知识点,以下是民法备考知识点的详细介绍。

一、物权1.物权的概念与特征:物权是指个人对物的直接支配和支配利益的权利,具有绝对性、直接性和终止性等特征。

2.不动产物权和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是指对房地产等不动的物体所享有的物权,而动产物权是指对可动的物体所享有的物权。

3.物权的取得、变更和灭失:物权的取得包括合法得到、侵占、物权登记等;物权的变更包括转让、赠与、继承等;物权的灭失包括放弃、丧失、终止等。

4.物权的保护:包括对不正当占有行为的追回、侵权责任的追究、留置权的设立等。

二、合同法1.合同的定义和要素: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产生、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合同的定义要素、协议能力要素、合法要素等。

2.合同成立和履行:合同的成立条件包括合意、买卖标的、数量、质量、价格、履行时间、履行方式等;合同的履行方式包括买卖、租赁、承包、委托等。

3.合同的无效和解除:合同的无效包括合法无效和违法无效,解除合同的条件包括违约、变更情况、无法履行等。

4.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买卖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包括交付、支付货款、质量保证、违约责任等。

三、侵权责任法1.侵权责任的基本原则:侵权责任的基本原则包括民事主体的平等、有过错就要赔偿、损害赔偿的补偿原则等。

2.侵权责任的主体和客体:侵权责任的主体包括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原告、被告、第三人等;侵权责任的客体包括生命健康权、人格权、财产权等。

3.侵权责任的种类:侵权责任包括侵权责任和不当得利责任;侵权责任的各种原则包括直接责任、连带责任、无过错责任等。

4.侵权责任的计算和限制:侵权责任的计算方法包括实际损失的赔偿、损失的预测、惩罚性赔偿等;侵权责任的限制包括免责、减轻责任、责任穿透等。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点击查看合同法总论
一、合同法概述
(一)合同的概念、特征
1.合同的概念
合同,又称契约。

它有广义、中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设立的具有权利俎务内容的协议。

广义的合同不仅包括民法上的债权合同、物权合同和身份合同,而且包括国家法上濯的国家合同、行政法上的行政合同和劳动法上的劳动合同等。

中义的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

它是指民法上的债权合同、物权合同和身份合同。

狭义的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

它仅指民法上的债权合同。

我们通常所指的合同是指狭义的合同。

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合同应为狭义的合同,有关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的协议,不属于合同法调整,而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2.合同的特征
合同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的协议
首先,合同的成立,至少有双方当事人。

例如买卖合同,必须有买方和卖方,缺一不可。

法律允许合同当事人多于双方;其次,合同的成立必须是各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各方当事人表示出来的意思相同,也就是人们常说的协商一致、达成协议。

如果只有一方作意思表示,或者各方意思表示不一致,都不能成立合同。

(2)合同是双方意愿的体现
当事人在法律地位平等前提下通过意思表示一致成立合同。

换言之,双方是在自主自愿,充分发表意见基础上,接受对方条件的情况下达成协议的。

如果双方不能达成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不能成立。

(3)合同以确立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
合同一经订立,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便已经生效。

当事人必须接受其约束。

这也就是订立合同的目的。

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某一方不得变更或解除;一方不履行义务,另一方可提出诉讼,司法机关则通过法定程序强制其执行,并依法追究其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