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厂与工业经营规例(doc 7页)
工厂及工业经营(在压缩空气中工作)规例(1975年第273号法律公告)

香港劳工处1975年第273号法律公告工厂及工业经营(在压缩空气中工作)规例(第59章第7条)[1976年4月1日] 1976年第73号法律公告(本为1975年第273号法律公告)1页第I部导言本规例可引称为《工厂及工业经营(在压缩空气中工作)规例》。
2页本规例适用于─(a) 在压缩空气中进行的建筑工程;(b) 从事该等建筑工程的承建商;及(c) 受雇于压缩空气中工作的人及其雇主。
3页(1) 在本规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施工气压"(working pressure) 指气压施工室中的人所受的气压;"指定医生"(appointed medical practitioner) 指根据第24条指定的医生;"建筑地盘"(construction site) 指在压缩空气中进行建筑工程的地方,以及紧接任何该等地方而用以贮存用于或拟用于建筑工程的物料或工业装置的附近范围;"员工气压调节室"(man-lock) 指高压医疗室或覆压减压室以外,用以为进入或离开气压施工室的人加压或减压的气压调节室;"气压"(pressure) 指高于大气压力而以每平方吋的磅数计的空气压力;"气压施工室"(working chamber) 指在压缩空气中进行建筑工程的建筑地盘部分,但不包括员工气压调节室、高压医疗室或覆压减压室;"气压调节室管理员"(lock attendant) 指主管员工气压调节室或覆压减压室并直接负责控制受雇于压缩空气中工作的人的加压、覆压或减压工作的人;"高压医疗室"(medical lock) 指覆压减压室以外有双隔室的气压调节室,用以对因减压而感不适的人进行覆压及减压治疗;"新人"(new starter) 指─(a) 从未受雇于压缩空气中工作的人;或(b) 虽曾受雇于压缩空气中工作,但已超逾连续14天未有再受雇于压缩空气中工作的人;"雇主"(employer) 指已订立雇佣合约雇用他人为雇员的人,以及获其妥为授权的代理人、经理人或代办人;"压缩空气"(compressed air) 指以机械将压力提升至高于大气压力的空气;"覆压减压"(decanting) 指将人在员工气压调节室中快速减压至大气压力,随即在覆压减压室中覆压,然后在该处再按照附表3内适当的减压表减压;"覆压减压室"(decant lock) 指高压医疗室以外有双隔室的气压调节室,用以将人覆压及减压。
根据《工厂及工业经营安全管理规例》

根据《工厂及工业经营(安全管理)规例》注册为安全审核员训练计划营办人的指引1.背景1.1在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立法会通过了《工厂及工业经营(安全管理)规例》(下称「规例」),规例中有关注册为安全审核员及安全审核员训练计划营办人(下称「计划营办人」)的条文,已于二零零零年六月十九日生效。
1.2根据该规例,一些工作地点须就职业安全及健康的管理,发展、实施和维持有效的安全管理制度。
有关工业经营的承建商和东主须委任一名注册安全审核员,就他们的安全管理制度定期进行安全审核。
1.3注册为安全审核员的人士,应已圆满地完成(即达致所有课程要求)由注册计划营办人举办的认可安全审核员训练计划(下称「计划」),而劳工处处长(下称「处长」)须设置和备存一份注册纪录册,载录所有注册为计划营办人的人士。
1.4注册为计划营办人的法定要求载于规例附表2。
本文件旨在详述在注册为计划营办人方面的准则及手续。
2.计划目标计划的目标是为学员提供理论和实习训练,从而建立基础,以掌握所需的能力和技巧,以有效率和具成效的方式按规例进行安全审核。
3.训练成果3.1安全管理学员完成计划后应该可以:3.1.1 说明《工厂及工业经营条例》及《工厂及工业经营(安全管理)规例》在安全及健康管理、安全审核及安全查核方面的法定要求;3.1.2 以广为接受的模式(例如防止意外),说明损失控制的概念;3.1.3 说明安全管理的原则;3.1.4 说明有效安全管理制度的14项主要元素,以及每项元素的相关工作;以及3.1.5 说明发展、实施和维持成功安全管理制度的方法。
3.2 安全审核学员完成计划后应该可以:3.2.1 策划和进行安全审核,就任何工业经营评估其安全管理制度是否足够;3.2.2 拟备报告,向机构的高层管理人员说明机构的安全管理制度的效率、成效和可靠程度,并提出改善该制度的建议;3.2.3 评核一些惯常采用的专用安全审核制度;以及3.2.4 发展在机构内部实施的安全审核制度。
第59M章工厂及工业经营规例五

第59M章工厂及工业经营规例五摘要:本文要紧介绍了第59M章工厂及工业经营(在压缩空气中工作)规例的要紧内容(3)本条规定须作出的放射检查,须由指定大夫在雇主批准下作出安排,并须由雇主负担检查费用。
(4)指定大夫须将依照本条作出的放射检查的详情填写于附表4表格3压缩空气工作人员躯体检查表内。
第59M章第29条同意躯体检查的责任每名已受雇或拟受雇于压缩空气中工作的人,须按照本规例同意躯体检查。
第59M章第30条关于在压缩空气中工作的呈报第VII部杂项承建商首次在气压超逾每平方寸14磅的压缩空气中展开建筑工程前,须以附表4表格7呈报─(a)一名职业安全主任; (2000年第32号第48条)(b)职业健康科主任大夫; (1982年第248号法律公告)(c)最接近该建筑地盘的警署;及(d)最接近该建筑地盘的消防局。
第59M章第31条雇用没有体会的人(1)任何人均不得受雇于压缩空气中工作,除非─(a)该人往常有该项工作体会;或(b)该人并无该项体会,但由有该项工作体会的人陪同。
(2)往常未曾受雇于压缩空气中工作的人,除非在职员气压调剂室中有一个人陪同,而该人有足够能力告知他加压时应有的适当行为,否则不得为其进行加压。
(3)往常未曾受雇于气压超逾每平方寸14磅的压缩空气中工作的人,其首班工作不得超逾4小时,而该班工作须与正常班次的后一部分相合,以便该人可与该班工作中往常曾如此受雇工作的其他人一起减压。
第59M章第32条提示小册任何人首次受雇于压缩空气中工作之前,雇主须将附表4表格8的小册一份发给该人,并须安排向该人说明小册内容。
第59M章第33条个人身分卡(1)凡任何人受雇于气压超逾每平方寸14磅的压缩空气中工作,雇主须给予该人一张适当而耐用的身分卡,供贴身佩带,以便该人离开工作后感到不适时,旁人得以从卡上得到指引,该卡上须说明该人曾受雇于压缩空气中工作,并须提供遇该人不适时应送往的高压医疗室的地址。
(2)受雇在气压超逾每平方寸14磅的压缩空气中工作的人,须在紧接如此受雇工作后的24小时内所有时刻,贴身佩带第(1)款所提述的身分卡。
第59L章 工厂及工业经营(砂轮)规例一

第59L章工厂及工业经营(砂轮)规例一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第59L章工厂及工业经营(砂轮)规例的主要内容。
(第59章第7条)[1976年1月1日](本为1975年第103号法律公告)第59L章第1条引称第I部导言本规例可引称为《工厂及工业经营(砂轮)规例》。
第59L章第2条释义在本规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外露轴段”(overhang),就嵌固轮子或端点而言,指夹紧心轴或套筒轴的筒夹与最接近筒夹的磨料部分之间外露的该段心轴或套筒轴;“砂轮”(abrasive wheel) 指由动力推动或拟由动力推动,且用于打磨或切割作业的─(a)全部或部分由用天然或人造矿物、金属或有机粘结剂粘结的磨粒组成的轮子、圆柱体、圆盘或圆锥体;(b)一个─(i)嵌固轮子或端点;或(ii)有不同区段的磨料的轮子或圆盘;(c)下述轮子或圆盘─(i)用金属、木材或橡胶造成;及(ii)有任何表面全部或部分由磨料组成;及(d)任何表面附有由金刚钻磨粒组成的边缘或多个区段的轮子、圆盘或锯子;“嵌固轮子或端点”(mounted wheel or point) 指由天然或人造矿物、金属或有机粘结剂粘结的磨粒组成,并稳固地永久嵌固在心轴或套筒轴末端的轮子或端点;“雇员”(employee) 指受雇于工业经营中使用砂轮从事打磨或切割作业的人。
第59L章第3条适用范围除第4条另有规定外,本规例适用于任何工业经营中任何打磨或切割作业所用的砂轮。
第59L章第4条例外情况(1)第5、6、9(a)及(b)及10条不适用于金属、木材或橡胶制成并有任何表面全部或部分由磨料组成的砂轮。
(2)第9(a)及(b)及10条不适用于全部由用天然粘结剂粘结的磨粒组成的砂轮。
(3)第5条不适用于有不同区段的磨料的砂轮。
(4)第5、6、8(1)、9及10条不适用于在轻便型机器中使用的下述砂轮─(i)直径不超逾235毫米;(ii)用橡胶制成;及(iii)有任何表面全部或部分由磨料组成。
第59M章工厂及工业经营规例六

第59M章工厂及工业经营规例六摘要:本文要紧介绍了第59M章工厂及工业经营(在压缩空气中工作)规例的要紧内容(10)第18、19、20或22条如有违反,依照第5(1)条指定的人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罚款$50000。
(10A) 第26(3)或27(3)条如有违反,依照第5(1)条指定的人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罚款$10000。
(1994年第29号法律公告)(11)依照第6(2)条指定的人没有遵从第6(3)条的规定,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罚款$50000。
(12)任何气压调剂室治理员没有遵从第11(1)、(2)或(3)条的规定,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罚款$50000。
(13)任何人─(a)无合理辩解而没有遵从第26(4)、29或33(2)条的规定;或(b)违反第34或35条,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罚款$10000。
(1981年第323号法律公告;1994年第29号法律公告)第59M章附表1压缩空气的纯度[第7(1)条]由气压施工室、职员气压调剂室、高压医疗室或覆压减压室取得的空气样本,不得含有超逾以下列表所列限量的杂质。
列表(见列表末附注)一氧化碳百万分之十二氧化碳百万分之五百油1毫克/米3水空气须尽可能干燥,并在最大充气压力及最小使用温度5℃下,不得有水分凝聚。
环境温度低于5℃时,施工室或气压调剂室内会有冻结的危险,因此,在此等情形下,须对室内空气给予专门关注。
在极度冰冷时,须以化学方法使空气干燥。
气味及清洁程度空气须无味及不受尘埃、污垢及金属微粒污染,并须不含任何其他有毒成分。
(见列表末附注)附注:如无专门设备,压缩空气的气味及清洁程度难以准确验出。
粗略的检验方法,是打开气瓶阀嗅嗅逸出的空气,及在空气穿过薄纸或滤纸时注意有无褪色或润湿情形。
第59M章附表2加压程序[第8及11(1)条](第11(1)条)将各人加压的程序,须如以下所述─(1)开始加压的首分钟内,气压不得加至多于每平方寸5磅。
第59K章工厂及工业经营规例二

第59K章工厂及工业经营规例二摘要:本文主要接上了工厂及工业运营(货物搬运及货柜处置作业)规例的主要内容。
第59K章第12条急救箱或急救柜的设置(1)在每个任务中央内,东主须为每100名或缺乏100名受雇于该任务中央的人设置及坚持有一个独立的急救箱或急救柜,以供他们随时运用。
(2)每个急救箱或急救柜须有足够的容积,并须装有附表第I、II或III部(视属何状况而定)所指明的物品及依据第(3)款规则的附加物品。
(3)处长可藉书面通知,规则东主须在急救箱或急救柜内寄存以下一切或任何物品─(a)足够供应量的各种尺码防水黏性伤口敷料;(b)足够供应量的防水黏贴胶布;(c)足够供应量的洗眼杯。
(4)依照本条寄存在急救箱或急救柜内的一切物品在任何时间均须坚持状况良好。
(5)除急救用具及必需品外,其他物品不得寄存在急救箱或急救柜内。
(6)每个急救箱及急救柜须清楚标明中文〝急救〞及英文〝FIRST AID〞字样。
(7)处长可藉书面通知,规则东主须在某任务中央设置一副担架。
(8)依照第(7)款的规则而设置担架须─(a)放置在依据本条设置的急救箱或急救柜旁边;及(b)在任何时间均坚持状况良好。
第59K章第13条敷料的规范东主须确保急救箱或急救柜内寄存的敷料,其物料须为«英国副药典»或其补编所指定者,而其级别或质量不得低于«英国副药典»或其补编所指明的规范。
第59K章第14条曾受急救训练的人(1)受雇于任何任务中央的人如达30名或多于30名但少于100名,那么东主须确保在任务时间内,随时可找到至少一名曾受急救训练的人。
(2)受雇于任何任务中央的人如达100名或多于100名,那么东主须确保在任务时间内,随时可找到至少2名曾受急救训练的人。
(3)东主须在他依据第12条设置的每个急救箱或急救柜贴上中英文告示,指明第(1)或(2)款所述可找到的曾受急救训练的人的姓名,以及可找到他们的中央。
第59Z章工厂及工业经营规例五

第59Z章工厂及工业经营规例五摘要:本文主要引见了第59Z章工厂及工业运营(平安主任及平安督导员)规例的主要内容。
第59Z章第23条格式第VII部杂项条文在本规例中─〝认可格式〞(approved form) 指劳工处处长不时藉宪报公告认可的格式,或如劳工处处长事前认可采用不同的格式,那么指该不同的格式。
(第VII部由1994年第352号法律公告增补)第59Z章附表1本规例适用的工业运营[第3条]修建地盘船厂 (1994年第352号法律公告)货柜处置作业 (2002年第100号法律公告)第59Z章附表2注册为平安主任的资历[第5条及附表3]附表所列资历工业运营A、B、C或D修建地盘A、B或C本规例适用的工业运营,但修建地盘除外(1994年第352号法律公告;2002年第100号法律公告)第59Z章附表3附表所列资历[第5(2)条]1.就第5条及附表2而言,注册为平安主任的资历如下─A.属职业平安及安康范围的获供认学位或研讨院文凭,或相等学历,以及不少于1年的有关阅历。
B.迷信或工程学学位,或相等学历,及属职业平安及安康范围的获供认证明书、文凭或初级文凭,以及不少于1年的有关阅历。
C.属职业平安及安康范围的获供认证明书、文凭或初级文凭,以及不少于2年的有关阅历,而其中1年阅历必需于考取上述学术资历后取得。
D.获供认的修建业平安证明书,以及不少于2年的有关阅历,而其中1年阅历必需于考取上述学术资历后取得。
(2002年第99号法律公告)2.在第1段中─〝有关〞(relevant) 指不时获承以为与本规例所订的平安主任职责有关的阅历。
3.在第1及2段中─〝获供认〞(recognized) 指为本规例的目的而获劳工处处长供认。
(附表3由2002年第100号法律公告替代)第59Z章附表4[第14(1)、16及19A条](1994年第352号法律公告)1.为实施第14条而雇用平安主任。
东主平安主任(a)运营一个修建地盘并自身是总承建商的东主。
第59AF章 工厂及工业经营(安全管理)规例一

第59AF章工厂及工业经营(安全管理)规例一摘要:第59AF章工厂及工业经营(安全管理)规例的主要内容。
(第59章第7条)[第1至7、30(1)((b)及(c)段除外)、33(1)(c)、(3)及(5)、34(1)、(4)及(7)、36及37条;第38条(但只限于在《行政上诉委员会条例》(第442章)附表中新加入的第45项与劳工处处长根据第6条拒绝将任何人注册或根据该条将任何人在某些条件规限下注册的决定有关的范围内);附表1及2]2000年6月19日 2000年第131号法律公告第8至29、30(1)(b)及(c)、(2)及(3)、31、32、33(1)(a)及(b)、(2)及(4)、34(2)、(3)、(5)及(6)及35条;第38条(但只限于与该条在《行政上诉委员会条例》(第442章)附表所加的第45项中的(b)及(c)段有关的范围内);附表3;附表4(第3部除外)}}}2002年4月1日 2002年第21号法律公告](本为1999年第298号法律公告)第59AF章第1条生效日期第I部导言本规例自劳工处处长以宪报公告指定的日期起实施。
第59AF章第2条释义(1)在本规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文本”(copy) 就任何文件而言,包括该文件的正本;“安全委员会”(safety committee) 指根据第10条设立的安全委员会;“安全查核”(safety review) 指任何具以下目的的安排─(a)查核某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附表4指明的该制度所包含的元素)的效能;及(b)考虑该制度在效能方面的改善;“安全查核员”(safety review officer) 指根据第19(1)(a)条获委任进行安全查核的人;“安全查核报告”(safety review report) 指安全查核员在完成安全查核后编制的报告;“安全管理”(safety management) 指与经营某工业经营有关连并关乎在该工业经营中的人员的安全的管理功能,包括─(a)策划、发展、组织和实施安全政策;及(b)衡量、审核或查核该等功能的执行;“安全管理制度”(safety management system) 指提供工业经营中的安全管理的制度;“安全审核”(safety audit) 指任何具以下目的的安排─(a)收集、评估和核证某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附表4指明的该制度所包含的元素)在效率、效能及可靠性方面的资料;及(b)考虑对该制度的改善;“安全审核员”(safety auditor) 指进行或拟进行安全审核的人;“安全审核报告”(safety audit report) 指注册安全审核员在完成安全审核后编制的报告;“有关工业经营”(relevant industrial undertaking) 就附表3指明的东主或承建商而言,指该附表中就该东主或承建商(视属何情况而定)而指明的工业经营(不论如何措词);“建筑地盘”(construction site) 指进行建筑工程的地方,以及紧接该地方而用以贮存用于或拟用于建筑工程的物料或工业装置的附近范围;“指定经营”(designated undertaking) 指涉及以下任何活动的工业经营─(a)电力的生产、变压及输送;(b)《气体安全条例》(第51章)第2条所指的煤气或石油气的生产及输送;或(c)货柜处理作业;“纪律审裁委员会”(discipli nary board) 指根据第27(1)条委出的纪律审裁委员会;“纪律审裁委员团”(disciplinary board panel) 指根据第26(1)条委出的纪律审裁委员团;“计划”(scheme) 指将任何人训练为安全审核员的计划;“计划营办人”(scheme operator) 指营办或拟营办某项计划的人;“船厂”(shipyard) 指任何进行建造、重建、维修、修理、重装、终饰或拆毁船舶或船只(浮于水上的船舶或船只除外)的露天工场或干坞(包括其场地范围);“注册”(registered) 指根据第6(1)条注册为安全审核员或计划营办人;“注册人士”(registered person) 指注册安全审核员或注册计划营办人;“注册安全审核员”(registered safety auditor) 指注册为安全审核员的人;“注册计划营办人”(registered scheme operator) 指注册为计划营办人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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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厂与工业经营规例(doc 7页)
第59AD章工厂及工业经营(石棉)规例二
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第59AD章工厂及工业经营(石棉)规例的主要内容。
第59AD章第7条防止或减低暴露
第III部
生及安全规定
(1)东主须─
(a)防止任何工人暴露于石棉;或
(b)在防止任何工人暴露于石棉并非合理地切实可行的情况下,藉各项措施(呼吸防护设备的使用除外)将工人暴露于石棉的程度减至在合理的切实可行范围内属最低的水平。
(2)东主须在所有情况下─
(a)向每一名暴露于或可能暴露于石棉的工人提供适用于该等情况的认可呼吸防护设备;及
(b)确保每一名工人均全面和正确地使用上述呼吸防护设备。
(3)在不损害第(2)款规定的一般性原则下,凡在采取第(1)款所规定的措施后,任何工人暴露于石棉的暴露量仍超逾或仍可超逾控制限度,则东主须确保根据第(2)款提供的呼吸防护设备能够有效地将工人所吸入空气中石棉的浓度减至低于控制限度。
(4)除非先行对经他人使用过的呼吸防护设备进行彻底清洁和消毒,否则东主不得将该设备提供予任何工人使用。
第59AD章第8条防止石棉扩散
东主须采取所需的措施,以防止石棉从任何进行石棉工作的地点扩散,或如防止石棉扩散并非合理地切实可行,则将其扩散减至在合理的切实可行范围内属最低的水平;该等措施包括于在使用更衣及清洗设施时有石棉尘埃扩散的风险的情况下,提供独立设施作清洗和更换个人防护衣物、个人衣物和呼吸防护设备之用。
第59AD章第9条处所和工业装置的清洁
(1)于某处所或其部分进行石棉工作的东主须确保该处所或部分以及在与该工作有关连的情况下而使用的工业装置均保持清洁和尽可能不沾染石棉,而
在石棉工作完成后,东主尤其须确保该处所或部分以及该工业装置均予彻底清洁。
(2)第(1)款所规定的清洁工作,须─
(a)藉真空吸尘设备进行;或
(b)藉其他方法进行,而该等设备或方法的设计、构造及使用,须能使石棉尘埃不会逸出或排放到空气之中。
第59AD章第10条防护衣物的提供和清洁
(1)东主须向任何暴露于石棉的工人提供足够和适当的防护衣物以供使用,但如该工人的身体或其个人衣物不会沾染石棉,则属例外。
(2)东主须确保上述防护衣物是作为《废物处置条例》(第354章)及《废物处置(化学废物)(一般)规例》(第354章,附属法例)所指的石棉废物而予处置,或是每隔一段适当期间即予充分清洁。
(3)防护衣物的清洁须在位于进行石棉工作的处所且置有适当设备的设施
内进行,或在位于其他地方而置有适当设备的洗衣场内进行;如从某人身上除下防护衣物以予清洁或处置,该衣物须以适当的容器包装,该容器上须按照第19(1)条的规定加上标签。
(4)凡因没有使用或因不正确使用防护衣物,以致工人的个人衣物沾染石棉,则该等个人衣物须按第(2)款订明的方式处理,犹如该等衣物为防护衣物一
样,而有关工人须随即将该等个人衣物交给东主,而东主即有责任作出该项处理。
第59AD章第11条控制措施的使用和维修
依据本规例提供任何控制措施、个人防护设备或其他物品或设施的东主,须─
(a)在合理的切实可行范围内尽量确保该等措施、设备或物品或设施得以正确使用或应用(视属何情况而定);及
(b)确保该等措施、设备或物品或设施保持有效率状况、有效率操作状态以及维修良好。
第59AD章第12条防护设备区
(1)(a)除第(2)款另有规定外,东主须将正进行石棉工作的任何范围指定为防护设备区。
(b)东主须就防护设备区─
(i)确保将该范围清楚划定和以告示清楚识别,该告示须显示该范围为防护设备区,并须显示只限获东主授权的人进入该范围,以及须显示任何进入该范围的人必须配戴适当的认可呼吸防护设备和穿上适当的防护衣物;
(ii)提供适当的认可呼吸防护设备及适当的防护衣物给每一名在防护设备区内的工人使用;及
(iii)确保任何人除非配戴适当的认可呼吸防护设备和穿上适当的防护衣物,否则不得进入或逗留在防护设备区。
(2)第(1)款在以下情况下不适用─
(a)有关石棉工作并不涉及石棉涂层、石棉绝缘物或闪石类石棉;或
(b)来自在有关范围内的石棉工作的空气中石棉的浓度不超逾或不会超逾任何控制限度。
(3)任何人除非配戴适当的认可呼吸防护设备和穿上适当的防护衣物,否则不得进入或逗留在防护设备区。
第59AD章第13条禁止饮食和吸烟
(1)东主须采取所有合理步骤以确保并无任何工人在正进行石棉工作的范围内饮食或吸烟。
(2)东主须在正进行石棉工作的范围内的显眼位置张贴足够数量的禁止饮食和吸烟的告示。
(3)任何人不得在正进行石棉工作的范围内饮食或吸烟。
第59AD章第14条清洗及更衣设施
(1)凡任何工人在某一工业经营内暴露于石棉,东主须提供以下设施给该工人使用─
(a)足够而适当的清洗及更衣设施;
(b)(如东主须提供防护衣物)足够而适当的设施以用作贮存─
(i)防护衣物;及
(ii)不是在工作时间内穿着的个人衣物;及(c)(如东主须提供认可呼吸防护设备)足够而适当的设施以用作贮存认可呼吸防护设备。
(2)提供作贮存个人防护衣物、个人衣物及呼吸防护设备之用的设施,须互相分开,并须以中文及英文示明。
(3)东主须确保提供作清洗、更衣和贮存之用的设施均获全面和正确地使用。
第59AD章第15条空气监测
(1)(a)凡藉认可方法监测在工业经营内任何工人暴露于空气中的石棉的程度,对保护该等工人的健康而言属合适,以及每当工作条件有相当改变,导致以往的空气监测所得的结果不再有效时,东主均须确保作出该项监测;及
(b)东主须确保(a)段所规定的空气监测是由代表政府的创新科技署署长所管理的香港实验所认可计划就有关石棉测试所认可的实验所进行的,或是由与香港实验所认可计划有相互承认协议的计划就有关石棉测试所认可的实验所进行的。
(2000年第221号法律公告)(2)东主须备存依据第(1)款作出的任何空气监测的纪录,并须在职业安全主任提出要求时出示该纪录以供查阅。
(2000年第32号第4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