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计,制造及安装架空缆车的实务守则
架空乘人索道的安全操作规程范本

架空乘人索道的安全操作规程范本标题:架空乘人索道的安全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架空乘人索道的安全运营,保障乘客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架设在城市、景区、游乐场、工地等场所的架空乘人索道。
第三条操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规程,保持积极主动的安全意识,并遵循相关安全规定。
第四条运行单位应保证索道设备维护保养到位,设备运行稳定可靠,并按照国家相关安全标准进行定期检验,确保设备安全运行。
第五条设备运行单位应配备有专职的索道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安全管理工作,定期组织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演练。
第二章索道设备安全管理第六条运行单位应在索道设备入口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包括索道运行规则、禁止携带危险物品等提醒标语。
第七条运行单位应确保索道设备的结构、材质、制造工艺等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标准,并定期进行技术检验和维护保养。
第八条索道设备的主要零部件,如钢索、悬挂装置、传动系统等,应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修复或更换。
第九条索道设备操纵系统应设置紧急停车按钮和灵敏度调节装置,保证乘客在紧急情况下能够及时停止设备运行。
第十条索道设备应定期进行安全运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索道架线、缆绳、支架等,及时发现隐患并及时处理。
第三章乘客安全管理第十一条乘客进入索道设备前应经过安全检查,包括检查乘客身体状态、携带物品是否符合规定等。
第十二条乘客应按照工作人员的指引有序排队上下车,遵守扶梯和栏杆使用规定,禁止随意抓扶、攀爬、跳跃等不文明行为。
第十三条乘客在车厢内不得乱动或抛掷物品,禁止伸出身体,禁止将物品悬挂在车厢内。
第十四条在乘坐索道设备过程中,乘客应保持平稳就坐,注意避免与周围乘客发生碰撞。
第十五条乘客在乘坐索道设备过程中,禁止踩踏支架、钢索,禁止互相攀爬,禁止从车厢内伸出身体。
第四章操作人员安全管理第十六条索道设备操作人员需经过严格的培训和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对于没有操作经验的人员禁止操作设备。
第十七条操作人员在工作期间应保持专注,不得看手机、听音乐等影响工作安全的行为。
架空乘人索道的安全操作规程模版

架空乘人索道的安全操作规程模版一、总则架空乘人索道是一种采用钢丝绳或钢缆作为牵引装置,将乘客从一个位置运送到另一个位置的交通工具。
为确保乘客的安全,保证架空乘人索道的正常运行,制定以下安全操作规程。
二、乘客安全指引1. 乘客应在乘坐前向工作人员了解操作规程和注意事项,并进行必要的指引与培训。
2. 乘客应穿着合适的服装和鞋子,避免穿着长裙或长鞋带等容易被绳索缠绕的物品。
3. 乘客应在指定的区域排队上车,按工作人员的指示有序上下车。
4. 乘客上车前应合理分配自身重量,均匀站立或坐下,避免集中在一个位置造成不平衡。
5. 乘客应遵守车内乘坐规则,如不随意移动、不伸出手臂等。
三、索道设备安全操作规程1. 工作人员应定期检查索道设备的运行状况,确保其正常工作。
2. 检查索道设备牵引装置的拉力和制动效果,确保其能够正常运行并保持适当的速度。
3. 定期对钢丝绳或钢缆进行检测和更换,确保其符合安全标准,避免出现断裂等问题。
4. 设备维护与检修时,应在停止所有运行后进行,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避免误操作引发意外。
5. 在强风、恶劣天气等不适合运行的情况下,应立即停止索道的运营,确保乘客的安全。
四、紧急情况处理1. 在突发情况下,如设备故障、断绳等紧急情况,工作人员应立即采取措施,停止索道运行,确保乘客安全。
2. 在紧急情况下,乘客应保持冷静,听从工作人员指挥。
如需疏散,应按照工作人员的指示有序疏散。
3. 工作人员应熟悉紧急情况处理流程,并进行定期演练,以保证在紧急情况下能够迅速、有效地处理。
五、责任与处罚1. 工作人员应具备相关培训和操作证书,了解操作规程和紧急情况处理流程,保证能够安全运行索道。
2. 工作人员应对乘客的安全负有主要责任,如发现乘客违反乘坐规则,应进行劝阻和指导。
3. 对于严重违反操作规程的乘客,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包括禁止其继续乘坐索道。
六、附则以上安全操作规程适用于架空乘人索道的日常运营和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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架空索道主要管理环节
1.设计、制造与安装
设计应由有资格的工程师负责并签字盖章。
设计载荷要考虑静态、动态、下雪下雨、刮风以及动载荷的情况。
载人装置及其所有部件应由有资格的工程师按照可接受的实务守则设计,设计时每名乘客的重量按170磅(77kg)进行计算,如该设计之前未成功地使用于运载乘客,则应采用载荷测试、操作试验,重复载荷测试来证明其设计妥当。
设计文件应包括一本操作手册和一本维护手册,维护手册应包括下列内容:
(1)所需各种润滑剂类型和润滑周期;
(2)过渡磨损的定义和测量;
(3)特殊部件维护的频率;
(4)绳夹和悬挂装置的测试程序和认可接受标准;
(5)制动测试和调整。
在设计时还应考虑下列的项目:
(1)架空索道周围的电力线及支撑;
(2)铁路与公路情况;
(3)建筑;
(4)岩石与土壤凹陷等;
(5)雪崩情况;
(6)风力;
(7)结冰;
(8)河流与溪谷;
(9)埋在地下的安装件及管道;
(10)靠近其他索道;
(11)安装的空间;
(12)地面以上的缆车高度;
(13)空旷地的高度;。
2024年架空乘人索道的安全操作规程

2024年架空乘人索道的安全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架空乘人索道的安全运营,保障乘客和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架空乘人索道的建设、运营和维护环节的所有工作人员,包括设计、施工、监理、运营、维护等相关人员。
第三条乘人索道的安全运营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严格遵守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加强安全培训和技能考核,确保操作人员具备足够的业务水平和技术能力。
第四条乘人索道的运营单位应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和流程,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和器材,确保设备正常运行和及时维修。
第二章设计与建设第五条架空乘人索道应符合国家现行的设计规范和技术标准,设计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经验,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组成设计团队。
第六条在设计过程中,应充分考虑环境因素和应急措施,确保索道的安全稳定性和可靠性。
第七条设计单位应对索道线路、塔基和车厢等关键部分进行工程结构计算和风险评估,确保结构强度符合要求,并具备抗风、抗雷击等能力。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施工,施工过程中要加强现场管理,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第九条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前,应进行索道的全面检查和测试,确保设备安全运行和达到设计要求。
第三章运营与维护第十条架空乘人索道的运营单位应制定详细的运营管理规程和操作规程,并经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备案。
第十一条运营单位应按照规程要求对索道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及时发现和排除隐患。
第十二条运营单位应每年对索道设备进行全面的安全评估和检测,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第十三条运营单位应对操作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和考核,确保其具备良好的专业素养和操作技能。
第十四条运营单位应加强对乘客的安全教育和宣传,引导乘客正确使用索道设备,严禁乱扔物品和违规行为。
第十五条运营单位应建立完善的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四章安全管理第十六条运营单位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体系和安全责任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香港机电工程署对机电类特种设备的监管

香港机电工程署对机电类特种设备的监管香港机电工程署一般法例部负责对香港地区的电梯及自动梯、建筑工地升降机及塔式工作平台、电车及山顶缆车、机动游戏机、架空缆车实施安全监管。
但工业经营用载货升降机及政府建筑物和房屋委员会所属的或由其控制和管理的建筑物内的电梯及自动梯除外。
工业经营用载货升降机由劳工处按照《工厂及工业经营(载货升降机)规例》监管;政府建筑物、房屋委员会所属或控制管理的建筑物内的电梯及自动梯根据《电梯及自动梯(安全)条例》第3条豁免,由其管理部门自行监管。
香港房屋委员会也设有监管自有建筑物升降机、自动梯的管理部门,他们除了参照《升降机及自动梯(安全)条例》进行安全管理外,还从业主角度对承建商提出安装和维修保养的额外要求。
例如,房屋委员会对电梯承建商保养的电梯的故障率有严格要求。
目前,在机电工程署认可的51家注册承建商中只有12家注册承建商可以承包房屋委员会的电梯安装和维修保养工程。
目前,香港共有电梯近50000台,自动梯5300台。
其中,机电工程署监管的电梯约40000台,自动梯约5300台;房屋委员会监管的电梯约4000台;政府所属的电梯约2000台。
每年增幅分别为:电梯1000~1500台,自动梯100~150台。
列入机电工程署监管的大型游戏机约有200台。
香港仅有1条架空缆车,安装在海洋公园。
该缆车系统每小时可单向载客5000人,为当时全球规模最大的系统。
为确保其运行安全,香港政府起草了《架空缆车(安全)条例》。
该条例就架空缆车的设计、安装、改装、操作保养、检验与测试、检查等诸方面进行规管,适用于条例生效前已存在的架空缆车(安装环节除外)及生效后新安装的架空缆车,但仅用作为建造建筑物等而运载材料的临时架空缆车除外。
香港建筑工地上约有200台建筑升降机,少量的塔式工作平台。
1995年以前,根据《工厂及工业经营条例》及《工厂及工业经营(起重机械及起重装置)规例》规定,建筑工地升降机和塔式工作平台由劳工处监管。
架空乘人索道的安全操作规程

架空乘人索道的安全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架空乘人索道的安全运行,保障乘客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该安全操作规程。
第二条架空乘人索道是为了运输人员、物资和设备而建设的,由钢丝绳吊挂在两个或多个吊架间,利用电动机或绞盘,沿索道拉上拉下的索道运输系统。
第三条本规程适用于架空乘人索道的运行、维护和管理。
第四条架空乘人索道的管理单位是负责架空乘人索道的正常运行、维护和管理的机构。
第五条架空乘人索道的操作单位是负责架空乘人索道的具体操作的人员。
第六条架空乘人索道的管理单位和操作单位应严格按照本规程进行操作,确保架空乘人索道的安全。
第七条在架空乘人索道的运行过程中,发现任何安全问题都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第八条本规程的具体操作细则由架空乘人索道的管理单位和操作单位制定,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章设备要求第九条架空乘人索道的各个部分应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经过合格的设计选择、制造并安装。
第十条架空乘人索道的钢丝绳、吊架、索道车等关键部件必须定期检测,确保其强度、耐磨性和安全性。
第十一条架空乘人索道的电动机或绞盘应经过合格的安装,具备良好的动力系统,并定期进行维护保养。
第十二条架空乘人索道的索道车应具备安全防护措施,如防滑装置、防风装置等,以确保乘客的安全。
第十三条架空乘人索道的运行速度应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不得超过安全范围。
第十四条架空乘人索道的设备应定期检修,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十五条架空乘人索道的管理单位和操作单位应备有紧急救援设备和专业人员,以应对突发情况。
第三章人员要求第十六条架空乘人索道的管理单位和操作单位应设有具备相关资质的专业人员,熟悉架空乘人索道的操作规程。
第十七条架空乘人索道的操作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关证书。
第十八条架空乘人索道的操作人员应具备以下能力和素质:1. 熟悉架空乘人索道的设备结构和操作原理;2. 具备良好的安全意识,能够识别和处理突发事故;3. 具备良好的沟通技巧,能够与乘客保持良好的互动;4. 具备独立操作架空乘人索道的能力。
缆车管理制度

架空乘人索道岗位责任制及操作规程架空乘人索道操作工岗位责任制1.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2.必须熟悉所操作架空乘人索道的结构.性能.工作原理和各种保护的使用。
3.严格按照完好标准进行日常的维护和保养,能正确处理一般故障。
4.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和信号指令开车,开车前必须发出开车预警信号。
5.开车前必须对架空乘人索道和各种保护进行检查.试验,确保安全运行。
6.索道运行期间严禁离开工作岗位,在无人乘坐或暂时离开工作岗位时,必须切断电机电源。
7.每班必须对整个索道装置进行巡回检查不少于一次,发现问题必须立即处理。
8.要认真填写各项记录,并保持硐室干净整洁。
架空乘人索道操作工操作规程1.开车前先发出预警信号,确认沿线路无人施工作业时方可开车。
2.架空乘人索道启动运行,先空转一圈后方可乘人,应尽量避免带人启动。
3.严禁甩掉保护或在机械设施润滑不好,油位不正常,电器设备失爆.松绳等情况下运行。
4.必须按照正常顺序启动索道装置。
5.按规定对齿轮或减速箱等润滑点加注合格的润滑油,且油位符合规定。
6.存在有影响安全行车的隐患时严禁开车。
7.架空乘人索道检修后必须进行试运转,运转正常后方可乘人。
架空乘人索道维修工岗位责任制1.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2.必须熟悉所维护的乘人索道的结构.性能.工作原理和各种保护的使用以及检查试验方法,掌握设备完好标准及维修工艺。
3.严格按照完好标准进行日常维护和保养,能正确处理索道运行过程中出现的各种故障。
4.每班必须认真检查索道的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必须立即处理。
5.牵引钢丝绳每班至少检查一次,发现隐患,必须立即停止运转。
6.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掌握索道运行规律,保证安全运转。
7.认真做好索道的日常巡回检查工作,发现隐患应立即处理。
架空乘人索道维修工操作规程1.工作时必须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仔细检查所用工具.器械设备是否齐全完好。
2.维修时必须在停车状态下进行,并将电源开关打在闭锁位置。
货运架空索道安全规范

货运架空索道安全规范GB 12141-1989国家技术监督局 1989-05-01实施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货运架空索道的设计、制造、检验、使用与管理等方面最基本的安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往复式货运索道和循环式货运索道。
本标准不适用于农、林业使用的集材索道和客货两用索道以及临时为施工所架设的轻便索道,也不适用于特种构造的索道如缆索起重机等。
2 引用标准GB 146.2 标准轨距铁路建筑限界GB 188 762毫米轨距铁路机车车辆限界和建筑接近限界分类及基本尺寸GB 352 一层Z开钢丝的密封式钢丝绳GB 353 一层梯形和一层Z开钢丝的密封式钢丝绳GB 354 两层梯形和一层Z开钢丝的密封式钢丝绳GB 1102 圆股钢丝绳GB 1200 镀锌钢绞线GB 7568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 9075 架空索道用钢丝绳检验及报废规范GBJ 61 工业与民用35千伏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TJ 9 工业与民用建筑结构荷载规范TB 829 异型股钢丝绳JTJ 021 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3 一般规定3.1 线路3.1.1 选择索道线路时,应考虑当地气候、地理条件和索道要经过的交通要道以及要跨越的其他建筑设施等,索道线路中心线在水平面上的投影应为一直线,索距需要改变时按3.1.5规定的范围确定。
3.1.2 索道在运行过程中,货车和钢丝绳在横向和纵向摇摆,偏摆量和与不属于索道设备本身的障碍物之间距离不得超过以下值。
a.货车在经过支架时,在不设导向装置的情况下,其横向偏摆量不应大于20%(12°),斗箱翻转时的货车与支架间的净空不得小于0.2m,装设导向装置时其偏摆量不得大于14%(8°)。
b.货车在经过支架时其纵向偏摆量不应大于20%,在此情况下斗箱翻转时的货车也不能与位于最大坡度区段的支架设施相碰撞。
3.1.3 在跨间运行的货车在各种情况下两个货车之间的横向距离不得小于0.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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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制造及安装架空缆车的实务守则设计、制造及安装架空缆车的实务守则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机电工程署二零零二年版目录页数1. 前言 12. 适用范围 13. 其它法例规定 24. 一般设计 35. 兴建条件 36. 距离 47. 拯救 58. 路线照明装置 69. 航空710. 危险范围711. 路线跨越其它设施712. 路线导轨813. 有关强风和地震的考虑因素814. 塔架滑轮荷载815. 塔架上缆索的偏转916. 缆索的校准917. 滑轮凸缘918. 导轨缆缆鞍的沟1019. 导缆装置和接缆装置1020. 塔架上的保护装置1021. 有关驱动和制动的规定1022. 缆索1223. 缆索的一般规定1424. 缆索的特别规定1425. 尺寸1626. 绞接和缆索的接驳方法1627. 缆索的测试及核证1728. 更换缆索1829. 有关滑轮储存鼓及卷缆轴尺寸的建议1830. 缆索拉紧力调节系统2031. 通讯2132. 车站2233. 控制及安全电路2334. 塔架2435. 有关车厢的考虑因素2536. 车厢与缆索的连接2737. 避雷装置、接地和风速显示器2938. 须提交的资料2939. 更改规定30附录I 术语及定义31 附录II 参数的定义33 附录III 参考数据341. 前言(1)本实务守则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机电工程署署长(以下简称「署长」)根据《架空缆车(安全)条例》(下称「该条例」)第5条制订。
本实务守则旨在就架空缆车的设计、制造和安装的基本方面提供建议。
(2)在编写本实务守则的过程中,参考了若干个国家有关架空缆车的标准,本实务守则从世界各地广泛参考经验,特别注重各国现有的规例、建议和实务守则,并加以研究、采纳和修订,以适合本港的情况。
(3)有关电力工程须符合下列技术规格及要求:(a)机电工程署发出的《电力(线路)规例工作守则》的最新版本。
(b)香港电灯有限公司或中华电力有限公司发出的《供电则例》,视乎情况而定。
(4)本实务守则所用常用术语的定义载于附录I。
附录II则包括有关架空缆车系统的计算中所用参数的定义。
(5)有关架空缆车的参考资料,均载列于附录III。
(6)本实务守则并非禁止在设计和表现方面作出创新和改善,惟必须强调的是,任何创新和改善须完全依照良好的工程原则进行。
2. 适用范围(1)定义架空缆车的定义为:「沿着架空吊缆行走或由该等架空吊缆拖行用以架空运载在运输工具内的乘客或货物的任何器具,以及相关的任何机械、设备或机械装置;而上述架空吊缆是藉楼塔、塔架或其它类似的构筑物所支承的。
」(注:本实务守则并不讨论用于工业用途的缆车或升降机)。
(2)架空缆车有多种不同类型,大致可分为单缆式和多缆式两大类。
(a)顾名思义,单缆式缆车包含一条钢缆,钢缆的设计可以采用供车厢附接上的连续整圈的形式,或者让车厢得以往复移动的开环形式。
单缆系统同样亦有多种类型,可细分为两类,即固定夹扣类型和可拆除夹扣类型。
(b)多缆式缆车则使用多条钢缆提供支持和牵引车厢的功能。
有多种不同类型的多缆缆车系统,即双缆系统、三缆系统(又称3S系统)和双重单缆式系统。
像单缆设计一样,上述多缆系统亦可再细分为固定夹扣类型和可拆除夹扣类型。
此外,车厢的活动模式亦可设计为连续整圈或往复的模式。
缆索的拉力一般透过缆索拉紧力调节系统(例如使用一种称为对重装置的自由悬吊重物或使用其它方法,如液压系统)予以维持。
这样不管缆索延长多少,都可以保持固定的拉力。
(3)限制本实务守则旨在为上述两大类架空缆车的设计、制造和安装提供指引,惟不得以本守则任何部分取代香港现正实行的任何标准。
(4)规划在规划架空缆车的地点和路线时,须细心考虑以下因素。
(a)交通方便架空缆车包括日后任何扩展部分的终站所在位置须有足够的接驳公共交通设施。
(b)路线架空缆车包括日后任何扩展部分的路线对环境的影响须减至最少;这包括噪音污染、不美观的建筑物以及任何有损当地环境美观的因素。
设计架空缆车或其扩展部分的路线时,须适当考虑对附近已有的建设或自然环境(例如植物、道路、铁路、航空路线、电力线、溪涧、建筑物、桥梁和斜坡稳固性等)的影响/上述因素所造成的影响。
须根据本港现正实行的其它法例要求,就上述事项进行环境影响评估。
须就工程各方面的详情与有关机构及地方人士进行充分磋商。
如工程涉及收地,须遵照本港现正实行的其它法例所规定的一切必要步骤办理。
(c)紧急通道须依照消防处处长的要求,提供足够的通道,供紧急车辆通往各终站,并须与消防处处长及署长协商拟定救援计划,以应付缆车操作期间发生的紧急事故。
3. 其它法例规定(1)架空缆车系统的设计、制造及安装须考虑下列法例所载的规定:(a)《工厂及工业经营条例》(第59章)及《建筑地盘(安全)规例》(b)《消防条例》(第95章)(c)消防处发出的《最低限度之消防装置及设备守则与装置及设备之检查、测试及保养守则》(d)《建筑物条例》(第123章)、《建筑物(建造)规例》(第123章附属法例)及《香港风力影响守则》(e)《电力条例》(第406章)(f)《职业安全及健康条例》(第509章)(2)以上所列并未包括所有适用法例,如情况适合,应参考其它法例。
4. 一般设计(1)缆车装置及其附属设备每一部分的设计均须考虑乘客、公众和操作人员的安全,并须符合本实务守则的规定。
(2)所有装置均须依照下列安全原则设计、操作及保养,须依照下列次序实行这些安全原则:(a)消除风险。
如未能消除风险,则利用设计和建筑特色减少风险;(b)对于无法利用设计和建筑特色予以消除的风险,须确定及实施一切必要措施以预防此类风险;(c)对于无法利用以上(a)及(b)项所载的规定及措施予以完全消除的风险,须确定及指出应实施的措施,以预防此类风险。
(3)由于本港的建筑物容易受强风和暴雨侵袭,设计任何外露设备和选择用于建造架空缆车的物料时须适当考虑这些因素。
(4)在建造架空缆车前,制造商须根据该条例第7条的规定,向署长提交一式两份的全套工程绘图,以及与架空缆车有关的机器、设备及装置的设计和规格。
(5)须提交总设计图则以及测绘处地图摘要,上述地图摘要的比例须为1:1000,且须显示路线和平面图(须符合比例)以及任何地形特征。
此外,还须提交一份说明书,说明装置的大小和载客量、操作原理,并对其可能使用量作出评估,以帮助判断是否需要安排接驳公共交通。
(6)在建造和安装架空缆车期间,须向署长提交建造及安装程序,所有测试证明书、测量报告等亦须第一时间交予署长。
5. 兴建条件(1)路线(a)在香港,兴建架空缆车的选址受强烈季候风影响的可能性极高。
为了找出强风对架空缆车的影响,在详细设计架空缆车之前须进行全面的实地调查(见第13节)。
调查的时间须足以决定风向和强度的季节性波动,并应按全面实地调查所得的风力效果来设计架空缆车。
(b)建议路线亦须进行的土力评估,并以按照评估结果来设计及推行选址详细研究计划。
架空缆车设施的地基设计须按《斜坡岩土工程手册》(附录III第20项)的规定来设计,并须按照法例或设计大纲的规定,提交适当的政府部门或办事处审批。
(c)架空缆车的鸟瞰图路线应为直线,这项规定的最高可容许偏差为每个支架+/−30分。
若需要较大的角度偏差,便应安装适当设计的转向站。
在任何情况下,支架及其滑轮和导轨等均应设计成可以承受任何侧面推力。
(2)剖面(a)在考虑到本实务守则第6及7节中,有关缆索的距离要求及拯救设施的指定规定后,架空缆车的剖面路线(纵向侧面图)应尽量与所经过的地形平行。
(b)除非架空缆车为固定夹扣式或每个车厢均设有制动设施,否则在最差可能负载的情况下,缆索的最高斜度不得超过1.0(45°)。
(c)上述限制可按最低滑轮压力(第14节)及缆索稳定性的规定而调低。
(3)装置的整体性(a)所有组件必须适当地设计及建造,以确保其操作稳健及装置安全,在设计组件时应采用合适的安全系数。
(b)架空缆车应设计及建造成在操作时遇有组件失灵,也不会影响架空缆车的安全操作,且不会导致其它组件失灵。
(c)架空缆车的设计应考虑到装置任何部分或附近发生火警的情况,确保不会危害车厢内乘客的安全。
(d)若组件失灵会危害车厢内乘客或操作人员或一般市民的安全,该组件的操作便应受到适当监察,并进行定期维修,以免出现失灵的情况。
(e)应能随时用人手停止架空缆车的操作。
(f)除非已重新用人手作出适当的调整,否则在安全设施令架空缆车停止操作后,有关系统不得有自动重开的功能。
6. 距离当架空缆车操作时,在满载或部分负载、及在任何情况下因静态或动态负载下,例如受风力或制动影响,必须维持以下的最低距离。
(1)转乘乘客不可由车厢的窗口或任何其它孔口伸手碰到任何结构或移动的部份。
在总站或分站的乘客(包括正排队上车的乘客)不得与移动中的机器有任何接触。
(2)为了令分站或总站内的乘客或人员能通行无阻,车厢所占位置与装置的固定障阻物之间的旁边距离应最少有1.0米。
若车厢没有导轨设施,则即使车厢作横向15度的摆动时,亦应确保有1.0米距离。
在车厢上落客的地方,留给市民空间应足以确保乘客能通行无阻。
(3)在最不利的操作情况下,任何在分站或总站外的车厢,其末端与地面之间的最少应有3米的距离。
(4)至于车厢由分站或支架的横向移离,则以下为基本的计算原则:若距离达200米,则因风压而发生的横向移离可达2米。
至于200米以上的距离,则横向移位可按比例增加,即每多50米距离便增加1米(弧度为0.02)。
在这种最大的横向动作及任何两个垂直的车厢以15°摆向对方,每个车厢的最近处最少要相距1米。
无论是与其它静止或正在移动的设备,均须保持这个距离,惟分站及支架导轨除外。
(5)在可能的情况下,静止的架空缆车离地面的最高高度不得超过60米,不论有关缆车是部分负载、满载或净钢缆。
(6)若架空缆车经过林木茂密的地方,缆车路线的两旁应保持最少15米的空间作为隔火带,以免车厢在林木茂密的地方遇到火警时会产生危险。
倘获署长批准,架空缆车的拥有人可提供其它安排,以确保发生山火时乘客的安全。
拥有人须提供下述文件,以证明有关安排可行:-(a) 山火对架空缆车的影响评估,包括地点、高度及沿途植物种类及其是否容易燃烧的评估、找出容易起火的地点、估计火劫蔓延的速度、山火对塔架结构完整的影响,以及山火对移动中的车厢的影响;及(b) 提交预防及防止火警危险的工程及/或管理建议(包括设置隔火带),以减少路线附近发生火警的危险,并定出在有关情况下的拯救计划。
7. 拯救(1)一般规定(a)所有架空缆车均应设有完备而充足的设施,可随时撤离缆车上的乘客,并在合理时间内把乘客载返缆车站或紧急服务可达的位置。
撤离乘客的时间主要视乎缆车的大小和种类而定,但救援行动在最坏的情况下通常须于三小时内完成,而救援乘客的方法须经署长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