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融券系列之13融资融券交易中担保证券的权益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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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融券专题》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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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时间
与A股市场交易时间一致。
委托方式
限价委托或市价委托。
保证金制度
保证金比例
投资者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证券 时,需按一定比例缴纳保证金。 保证金比例根据证券类型、折算
率等因素确定。
保证金追加
当投资者信用账户内的保证金比例 低于维持保证金比例时,证券公司 会通知投资者追加保证金或平仓。
保证金提取
投资者在偿还融资融券债务后,可 提取其信用账户内的保证金。
、杠杆交易等。
增加投资收益与风险
02
通过融资融券交易,投资者可以放大投资收益,但同时也承担
了更高的风险。
改变投资者行为
03
融资融券交易可能会改变投资者的投资行为和决策方式,如更
加关注市场动态、更加注重风险管理等。
对金融机构影响
增加业务收入
金融机构通过提供融资融 券服务,可以获取额外的 业务收入。
提高风险管理能力
略和风险控制措施。
监管部门应加强对证券公司和投 资者的监管力度,维护市场秩序
和投资者利益。
THANKS FOR WATCHING
感谢Hale Waihona Puke 的观看某投资者融资融券投资失败
背景介绍
该投资者在融资融券投资中,因市场波动和自身操作失误导致亏损 。
失败案例剖析
失败原因
缺乏投资经验、盲目跟风、风险控制 不当。
教训总结
提高投资能力,理性对待市场波动, 制定合理的风险控制策略。
经验教训总结
证券公司应建立完善的风控体系 ,确保融资融券业务稳健发展。
投资者应提高投资能力,理性对 待市场波动,制定合理的投资策
成果展示
资产实现大幅增长,投资收益显著。

探讨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及会计处理

探讨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及会计处理

探讨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及会计处理作者:汪足仙来源:《中国新技术新产品》2012年第07期摘要:融资融券业务经历了由“试点”转为“常规”的转变,该项业务的开展,为市场带来了积极正面的效应,提高了市场资金的流动性,完善了价格发现功能,为投资者提供了一种新的获利方式。

本文主要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的概念、特点、风险及其会计处理进行讨论与分析。

关键词:融资融券业务;会计处理;证券公司一、概述2011年11月25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正式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这意味着亮相内地证券市场一年半的融资融券业务将由“试点”转为“常规”。

二、概述融资融券业务“融资融券”又称“证券信用交易”,是指投资者向具有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本所上市证券或借入本所上市证券并卖出的行为。

该项业务包括券商对投资者的融资、融券和金融机构对券商的融资、融券。

修订前的证券法禁止融资融券的证券信用交易。

融资是借钱买证券,证券公司借款给客户购买证券,客户到期偿还本息,客户向证券公司融资买进证券称为“买空”;融券是借入证券来卖,然后以证券归还,证券公司出借证券给客户出售,客户到期返还相同种类和数量的证券并支付利息,客户向证券公司融券卖出称为“卖空”。

目前国际上流行的融资融券模式基本有四种:证券融资公司模式、投资者直接授信模式、证券公司授信的模式以及登记结算公司授信的模式。

三、融资融券业务的特点从投资者的角度来说,融资融券业务主要包括资金的融通和证券的交易两部分,证券公司是借出方,投资者是借入方。

与普通证券交易相比,融资融券业务具有以下特点:1)做空机制。

当投资者预计证券价格会上涨,而手头又无足够的资金时,可以先向证券公司借入资金购买证券,以此获得收益;当投资者预计证券价格会下跌,而手头又没有证券时,可以向证券公司借入证券卖出,待证券价格下跌时再买入还给证券公司,以此获得差额收益。

融资融券担保品划转规则

融资融券担保品划转规则

融资融券担保品划转规则1. 融资融券的基本概念融资融券是一种证券交易方式,既包括融资买入股票,又包括借券卖出股票。

在这种交易方式中,投资者可以通过证券公司的借款融资,或者借用证券公司的股票进行卖空交易,以获得更多的投资机会。

2. 担保品的定义与重要性在融资融券交易中,担保品是指投资者所持有的证券作为对借款或借用证券的抵押物。

担保品的选择对于融资融券交易的安全和稳定性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因此,证券市场对于担保品的划转规则也严格加以规定。

2.1 担保品的要求•担保品必须是在交易所上市的证券。

•担保品的市值必须满足一定的要求,以保证能够覆盖借款所需的金额。

•担保品必须是投资者自有的证券,不得涉及他人的股权。

2.2 担保品划转的重要性•对于融资融券交易参与者而言,担保品的划转规则决定了其在融资融券交易中的灵活性和操作能力。

•对于证券公司而言,严格的担保品划转规则可以降低信用风险,保证交易系统的稳定运行。

3. 融资融券担保品划转规则的要求和操作流程为了保证融资融券交易的安全和有序进行,证券市场对担保品的划转规则有一系列的要求和操作流程。

3.1 担保品划转的要求•担保品必须在交易所交存,确保流通的可控性和透明度。

•担保品的划转必须遵守相关证券交易法规,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要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担保品在划转过程中要保证记录的准确性和真实性,以防止潜在的欺诈行为发生。

3.2 担保品划转的操作流程1.投资者选择要划转的担保品,并向证券公司申请划转。

2.证券公司对申请进行审核,核实担保品的合法性和符合要求。

3.证券公司发起担保品划转的指令,并与账户管理机构进行对接。

4.账户管理机构根据指令进行担保品划转,并反馈给证券公司划转结果。

5.证券公司根据划转结果更新投资者的持仓和担保品记录。

6.投资者可以在融资融券交易中使用划转后的担保品进行交易。

4. 担保品划转规则的意义和影响担保品划转规则对于融资融券交易的稳定性和市场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和影响。

融资融券业务涉及的会计处理【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融资融券业务涉及的会计处理【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根据《试点办法》的上述规定,如果未发生例外情形,证券公司无权
处置担保物,与担保资金和担保证券有关的风险和报酬也未转移给证券 公司,证券公司不应当确认相关的资产和负债。但是,如果客户到期无 法偿还所借资金或证券,证券公司有权处置担保物(担保物的处置以偿
只分享有价值的会计实操经验,用有限的时间去学习更多的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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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融券业务涉及的会计处理【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融资融券业务既具有普通证券交易的特征,也具有信贷交易的特征,而 且融券交易中的借贷标的不是普通资金而是证券,属于金融创新。但 是,对融资融券业务的经济实质进行分析就不难发现,融资业务其实是 资金借贷业务和证券经纪业务的组合;融券业务其实是证券借贷业务和 证券经纪业务的组合。经纪业务和自营业务是证券公司的传统业务,资 金借贷业务是商业银行的基本业务,因此,只有证券借贷业务属于新业 务。 在试点阶段,我国的融资融券业务仅指证券公司将自有资金和自有证 券借给客户,并收取利息费用的业务,不包括证券公司自身向证券金融 公司、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融得资金和证券的转融通业务,因 此,相关业务的会计处理原则在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中均有相应规 定,现将涉及的主要业务适用现行会计准则情况分述如下: (一)融资业务 在融资业务中,证券公司将资金借给客户,形成一项应收客户的债 权,这与商业银行的贷款业务并无本质区别。因此,证券公司应当按照 《企业会计准则第 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进行会计处 理,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37号——金融工具列报》披露相关信息。 证券公司在将资金借给客户,代客户买卖证券时,应当作为证券经纪
业务进行会计处理。
(二)融券业务 根据《试点办法》,客户融券卖出的,应当以买券还券或者直接还券的 方式偿还向证券公司融入的证券;客实操经验,用有限的时间去学习更多的知识!

融资融券担保性质的界定

融资融券担保性质的界定

融资融券担保性质的界定融资融券交易,又称“保证金交易”或“垫头交易”,它是指投资者在证券交易过程中,支付出总交易额中的一部分资金或证券,而余下的资金和证券,由证券经纪商负责提供,以此帮助投资者顺利完成证券交易的交易方式。

2005年我国《证券法》修改后,在该法第142条规定,证券公司经国务院证券管理机构批准可以开展融资融券业务。

自此拉开了我国融资融券交易的序幕。

随后,为了促进我国融资融券业务发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业协会以及上海、深证交易所先后颁布了一系列管理条例。

如《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融资融券合同必备条款》、《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

在融资融券的交易过程中,交易双方存在着债权债务关系,行纪代理关系,以及担保法律关系。

债权债务关系和行纪代理关系已甚为明确,但对最具融资融券交易特色,也是最为重要的担保性质却一直存在争议而未能确定。

各种学说层出不穷,其中具有代表性的学说主要有:“让与担保说”、“信托说”以及“最高额质权说”。

这三种学说都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也存在着不同程度的缺陷。

本文将对这三种学说进行详细评述,并在此基础上论证融资融券担保的法律性质。

一、“让与担保说”合理性与合法性的冲突我国目前虽然对融资融券交易担保性质存在极大的争议,但大多数学者还是倾向于将该担保的性质界定为让与担保。

该说是在分析融资融券交易行为的特点后所得出的。

首先,依据《管理办法》第10条、11条的规定,融资融券交易的所有一级账户均以证券公司的名义开设。

参见:《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第10条、11条。

其中包括投资者交存保证金的信用账户以及存放融得资金(证券)的账户。

因此,从对外关系上看,证券公司享有账户中资金及证券的所有权。

其次,《管理办法》第25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将收取的保证金以及客户融资买入的全部证券和融券卖出所得的全部价款,分别存放在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作为对该客户融资融券所生债权的担保物”。

融资融券(规则、一些常见问题、注意事项、自己心得)

融资融券(规则、一些常见问题、注意事项、自己心得)

融资融券(规则、一些常见问题、注意事项、自己心得)常见问题1、授信额度是怎么确定的?比如说金融资产是80万,可以申请多少授信额度?答:客户融资融券的授信额度一般为客户提交的金融资产的50%。

例如:客户提交的金融资产为80万元(其中:银行存款10万元,银行理财产品20万元,证券账户资产50万元),此时客户最高可申请40万元的授信额度。

2、单笔融资融券合约持有最长期限以及合同期限?答:单笔融资融券合约持有的最长期限为6个月(180天)。

例如:客户在2010年12月20日融资买入10万元市值的万科A,那么在2011年6月17日之前,客户就必须进行还款了结合约,否则将被强制平仓。

一般来说融资融券客户与证券公司签的合同是1年,合同到期前一个月,双方如无异议,则自动延期1年。

3、融资融券交易成本有哪些?答:除了证券交易的佣金、手续费、印花税等基本交易成本之外,融资融券交易成本还包括融资利息、融券费用等。

4、融资利息与融券费用如何计算与收取?答:融资利息、融券费用是根据证券公司与客户签订的融资融券合同中的条款约定,按照日终融资、融券客户实际占用的资金额计收,利随本清,算头不算尾,还款当日不收息。

例如:2011年5月10日客户融资买入市值50万元的股票,现行利率8.85%/年,日利率为0.024583%,2011年6月20日客户还款了结合约,合约期间客户占用资金41天,故利息费用为:500000×0.024583%×41≈5039.515元。

5、信用证券账户有哪些交易限制?答:客户在信用账户不能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标的证券范围以外的证券,不能转入担保品范围之外的证券,也不能通过信用证券账户参与新股申购、定向增发、债券回购、预受要约、LOF申购及赎回、现金选择权申报、LOF和债券的跨市场转出以及证券质押。

标的证券和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具体名单请查看平安证券官方网站:网页链接。

(增加)6、普通账户中的资金和股票可以直接转到信用账户中去吗?答:普通账户里的资金与信用账户里的资金不能直接互转,只能先通过银证转账的方式将资金从普通账户转到银行,然后再从银行转到其信用账户;转出时则先将资金从信用账户转到银行,再从银行转到其普通账户。

我国融资融券交易债权担保制度的法律思考

我国融资融券交易债权担保制度的法律思考我国融资融券交易债权担保制度的法律思考王玉玺一、我国融资融券交易的所涉及的法律关系融资融券业务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十分复杂,一个交易指令包含三层法律关系,即证券买卖关系、借贷关系、担保关系。

与普通买卖一样,融资融券交易也是一种商品买卖,其买卖的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即证券。

客户委托作为证券经销商的证券公司为其买卖证券,证券公司为客户申报,成交以后以结算参与人的名义参与登记结算公司组织的清算、交割。

[1]客户向证券公司借贷资金或者证券而在客户与证券公司之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在融资交易中,客户向证券公司购买证券,客户仅实际支付部分资金,剩余资金在证券交易结束后由证券公司代客户垫付,客户向证券公司提供担保;在融券交易中,客户向证券公司借入证券,不支付价款而只提供担保。

由此,在客户与证券公司之间形成借贷关系,证券公司为债权人,客户为债务人。

融资融券交易扩大了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同时也带来了极大的风险,证券公司必须要求客户提供相应的担保以控制风险,担保关系在融资融券交易所涉及的法律关系中处于核心地位。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第24条规定证券公司向客户融资、融券,应当向客户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证金。

保证金可以证券充抵。

第25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将收取的保证金以及客户融资买入的全部证券和融券卖出所得全部价款,分别存放在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作为对该客户融资融券所生债权的担保物。

第26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当逐日计算客户交存的担保物价值与其所欠债务的比例。

当该比例低于最低维持担保比例时,应当通知客户在一定的期限内补交差额。

客户未能按期交足差额或者到期未偿还债务的,证券公司应当立即按照约定处分其担保物。

由此可见,在融资融券交易中,投资者除了事先必需缴纳一定数量资金(或者以证券折价)之外,其还必须为债务向证券公司提供担保,融资所买入证券和融券所卖出的资金都必须作为担保物,分别存放在以证券公司的名义开立的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以确保证券公司债权的实现,从而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形成担保关系。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会计处理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会计处理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的会计处理涉及确认应付债务和利息费用,以及客户融入资金或证券等事项。

具体来说,证券公司可以利用《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第九条中的规定来确认应付债务和利息费用,同时依据交易性金融资产的会计处理原则,确认卖出股票对应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另外,对于客户融入资金或证券等事项,证券公司需要在企业会计准则下,按照规定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进行追溯调整。

这包括将所持有的股票投资分类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所有业务均发生于一个报告期内,并按照2006年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将卖出股票的公允价值变动转入投资收益;或在2017年修订后的准则下,卖出股票对应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无需处理,利息费用应贷记“短期借款——应计利息”。

此外,融资融券业务还包括客户征信和适当性管理、进行风险评估、进行风险量化分析、进行压力测试等方面的事项。

例如,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决策与授权体系、实行相互分离制约、开立账户并备案、禁止分支机构自行决定、纳入适当性体系、制定合同文本、进行风险揭示等。

总的来说,融资融券业务的会计处理需要充分考虑各个方面的因素,包括业务开展的合规风险点和监管要求、客户征信和适当性管理、风
险评估和量化分析、以及利息费用的确认和利息费用的核算等。

同时,还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确保会计处理的合法性、合理性和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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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融券系列之十三:融资融券交易中担保证券的权益处理
融资融券业务中,投资者(客户)在开始融资融券交易前向证券公司提交作
为担保品的证券以及开始交易后融资买入的证券,均作为对证券公司的担保物
(以下统称“担保证券”)。投资者须将担保证券转移给证券公司,存入证券公
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设立以证券公司为受托人、客户与证券公司为共
同受益人、以担保证券公司对客户融资融券债权为目的的信托。

基于以上制度设计,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是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
账户的二级账户。与普通证券账户记载的证券持有记录不同,信用证券账户记录
的是投资者委托证券公司持有的担保证券的明细数据。投资者在融资融券交易中
的担保证券实际上记录在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中,并以证券公司
为名义持有人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证券持有人名册上。

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于担保证
券,由证券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为客户的利益,行使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这些
权利是指请求召开证券持有人会议、参加证券持有人会议、提案、表决、配售股
份的认购、请求分配投资收益等权利。

证券公司应当根据权益的种类不同,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现简单介绍如
下:

一、请求召开和参加证券持有人会议、提案、表决等管理参与权
担保证券涉及投票权行使时,由证券持有人名册记载的、持有客户信用交易
担保证券账户的证券公司作为名义持有人直接参加投票。证券公司应当事先征求
信用交易投资者的投票意愿,并根据信用交易投资者的意愿进行投票。具体做法
是(各家券商可能会略有不同,以海通为例):如投资者需要行使表决权,应通
过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或海通证券的股东大会表决意见征集系统,在规定的投票截
止日的前一交易日进行投票,并向证券公司声明与该上市公司审议事项是否存在
关联关系。证券公司就投资者对股东大会各议案的“同意”、“反对”、“弃权”
意见进行汇总,并按照汇总结果以名义持有人的名义参加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或
前往参加证券持有人会议的现场会议。需注意的是,证券公司作为名义持有人,
尽管在上市公司股东名册上是单一股东,但在参加股东大会表决时,应根据征集
和汇总的客户“同意”、“反对”、“弃权”意见对所持表决权进行拆分,即就
股东大会每项议案,都要按照汇总的客户意见投出相应数量的同意票、反对票、
弃权票。

如投资者需要行使 “请求召开证券持有人会议”、“请求分配投资收益”
或“参加证券持有人会议”等权利,由证券公司征求客户意见后,以证券公司的
名义行使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

投资者亦可了结该笔融资融券交易,归还所欠证券公司资金后,将相关证券
转入其普通证券账户;或在投资者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在证券转出前后不低于
300%的前提下将该证券转入其普通证券账户,再通过普通证券账户直接行使相关
股东权利。

二、现金红利和利息
证券发行人派发现金红利或利息时,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按照证券公司客户信
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实际余额派发现金红利或利息。涉及的利息税由证券登记
结算机构根据证券公司的委托按照信用交易投资者的身份计算。

证券公司收到现金红利和利息款项后,及时分派给对应的信用交易投资者。
三、股票红利和无偿派发权证

证券发行人派发股票红利或权证等证券的,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按照证券公
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实际余额记增红股或配发权证,并根据证券公司
委托相应维护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的明细数据。

四、配股、增发、配售可转债和配发权证中的优先认购权
证券发行人向原股东配售股份的,或者证券发行人增发新股以及发行权证、
可转债等证券时原股东有优先认购权的,上述优先认购权归投资者所有。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按照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实际余额设置配股权或
优先认购权,并根据证券公司委托相应维护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的明细数据。

投资者需行使原股东优先认购权的,应当及时通过信用证券账户发出委托指
令,证券公司根据投资者认购意愿和缴纳认购款情况,通过交易系统发出认购委
托,相关认购委托应当附有信用证券账户信息,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将认购证券记
入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并根据证券公司委托相应维护投资者信
用证券账户的明细数据。

五、证券终止上市
担保证券进入终止上市程序的,投资者应当在了结相关融资融券交易后,申
请将有关证券从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划转到其普通证券账户中,由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按照现行方式办理退市登记等相关手续。

由于投资者未提出申请导致退市后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中仍有相关
担保证券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向证券发行人或其清算组交付的证券持有人名册
上,相关证券仍以"XX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名义登记。投资
者日后需凭信用证券账户的明细数据自行通过证券公司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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