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经典著作-读后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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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奥]凯尔森著读后感

《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奥]凯尔森著读后感

《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奥]凯尔森著读后感第一篇范文《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是奥地利法学家汉斯·凯尔森的代表作,该书深入剖析了法律与国家之间的关系,提出了著名的“法规范力学说”,对后世的法学研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读完这本书,我不禁为凯尔森严谨的治学态度、独特的观点和犀利的文字所折服。

凯尔森在书中首先明确了法律与国家的一般理论的研究对象,即法律规范的性质、法律规范与国家权力的关系以及法律规范与社会规范的关系。

他认为,法律规范是一种特殊的规范,具有强制力和普遍性,而这种强制力和普遍性来源于国家权力。

因此,法律与国家密切相关,法律规范的制定和实施都需要国家的支持和保障。

凯尔森进一步提出了“法规范力学说”,将法律规范视为一种具有内在逻辑力量的规范体系。

他认为,法律规范之间存在着一种上下级的逻辑关系,上级法律规范对下级法律规范具有决定性作用,而下级法律规范又对上级法律规范具有反作用。

这种力学关系使得法律规范形成一个严密的体系,保证了法律规范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在书中,凯尔森还对法律规范与社会规范的关系进行了深入探讨。

他认为,法律规范与社会规范存在一定的区别和联系。

法律规范具有强制力,而社会规范主要依靠道德观念和习俗来维持。

然而,法律规范的制定和实施又离不开社会规范的为基础。

因此,法律规范与社会规范之间既有冲突,又有协调,共同构成了人类社会的规范体系。

读完《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我对法律与国家、法律规范与社会规范之间的关系有了更为深刻的认识。

凯尔森的观点独到,论证充分,让人不禁为之叹服。

然而,也应当看到,凯尔森的理论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例如,他在书中过于强调国家权力对法律规范的决定性作用,而忽视了法律规范对国家权力的制约作用。

此外,他对社会规范的探讨也较为简要,未能充分展示法律规范与社会规范之间的复杂关系。

第二篇范文从宏观的角度来看,《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不仅是一部法理学著作,更是一部揭示现代社会运行机制的哲学著作。

法学著作读书笔记(精选6篇)

法学著作读书笔记(精选6篇)

法学著作读书笔记(精选6篇)读完一本书以后,大家一定都收获不少,这时候,最关键的读书笔记怎么能落下!那么你真的懂得怎么写读书笔记吗?以下是小编整理的法学著作读书笔记(精选6篇),欢迎大家分享。

法学著作读书笔记1我在阅读《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第一章《文明和社会控制》中,社会控制的问题引起了我的深思。

首先,在本书中提出社会控制是指社会组织利用社会规范对其成员的社会行为实施约束的过程。

而这种支配力直接是通过社会控制来保持的,是通过人们对每个人所施加的压力所保持的。

施加这种压力是为了迫使他尽自己本分来维护文明社会,并阻止他们从事反社会的行为,即不符合社会秩序假定的行为。

而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是道德、宗教和法律,我们就其中的道德来说,在希腊城邦文明中体现为传统规则,这是伦理习惯的一种近代形式,当伦理发展的结果产生了道德体系时,就出现了一种法律发展的阶段,在这个阶段中,人们试图将法律和道德等同起来,使一切道德戒律本身也成为法令。

这便让我不禁想起了近期热议的话题——“不给老弱病残让座车长和乘务员可拒载”。

《郑州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草案)的一项规定》在郑州市十二届人大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上,接受了审议。

规定公交车乘客不给让老弱病残让座罚款50元并有权拒载。

这项规定引起了专家、学者以及广大市民的热议,争议的焦点无非是政府和司法机关是否应该通过社会控制将道德行为上升为法律约束?我认为这一案例正好契合了《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这本著作中的观点,即上述提到的社会控制。

当然,针对这一规定,有市民认为让座这一行为本就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社会弱势群体应受到尊重和保护。

老年人表示支持这项规定的出台,认为乘车更有“底气”了,有法律为其“撑腰”。

而有的市民则表示反对,认为“一旦上车买了票,就相当于和公交公司订立了合同,公交车有义务把乘客送到相应的站点,作为车长和和乘务员是没有权利因为不让座而单方面解除合同”。

公交公司也表示并不乐观,相比于现在的“软性”文明劝导,“硬性”的规定当然会更好管理,但是可操作性有多强呢?关于这项规定的争议充分体现了社会控制是否被社会成员接纳?我们平时所讨论的行为约束有两个方面,一个是道德约束,一个是法规约束,二者具有不同的功能和内涵,所以才有了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相依存的说法。

法学名著读后感

法学名著读后感

法学名著读后感(一)读完郑永流教授的《法律方法阶梯》深有受益,几点体味记录如下:深刻认识法律的局限性社会生活是丰富多彩的,法律只是众多社会现象中的一种,尽管法律在现代社会中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但法律仍然没有超越社会的力量,也永远不可能拥有超越社会的力量,因为社会不是以法律为基础,那是法学家的幻想。

相反,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

这也是马克思说过的原话。

理论是灰色的,而生活之树常青,法律总是尾随著社会的脚步而不断向前。

法律仅是社会中调控手段之一,法律不可能将其触角伸向社会的每一个角落,因为在有的地方它是多余的或者说它是无能为力的。

法律就其自身而言,由于种种原因也不是完满的,总是存在著词不达意或者无法达意或者不能达意之处。

法律就像人一样,不可能做到样样通样样精,这就需要审视自身,发现自己的长处了解自己的短处。

对于法律自身的缺陷也就是法律漏洞要多加考究,以至于找到解决漏洞的方法。

错位的法律推理观以前认为任何法律事实都会找到对应的法律规范,在对任何一个法律事实进行最终的正确的法律评价时必然运用到演绎推理,因为演绎推理是一种必然推理,即从真前提能够必然地推出真结论的推理,法律必须正确合用,而保证法律的正确合用必然要归结在演绎推理上,因为惟独演绎推理才干保证结果的正确性,而其他的推理方法都具有或者然性,只能作为演绎推理的辅助方法,故为保证法律的正确合用最终都要依靠演绎推理。

但在大多数情况下,大小前提不相称,也就是事实与规范存在紧张关系,这就需要去构建大小前提,建构意味著使实事普通化,将个案向规范提升,将规范具体化,使规范向个案下延,并在两者之间来回审视,螺旋上升,最终使事实的小前提满足规范的大前提,从而得出正确的法律判断。

法律应用中演绎推理的核心问题是大小前提的建构,在大小前提有不确定的情况时,首先要解决的就是确定大小前提,在建构大小前提中要运用到多种法律方法以保证大小前提得到正确确定,从而得以顺利实现推理结论。

法学名著读书笔记

法学名著读书笔记

法学名著读书笔记法学名著读书笔记1在读完这本我自以为很难读懂的书后,才发现并不是我想像的那么的难懂,相反,我读懂了一些东西,一些我觉得很有用的东西——在《正义论》的阅读中,我感触很深,想明白什么是正义,就要明白为什么需要正义。

罗尔斯借鉴了启蒙者卢梭的“确信每个人都就应是自由而平等的,他认为这是人类社会制度的根本前提,只有这样的制度才是公正的、有生命力”的思维方式,提出了“正义的理想国”,读后感《读后感》。

罗尔斯提出,正义的定义首先需要三个前提,其实这也和卢梭定义社会契约的前提有点类似,那就是:理性的人、原始状态和无知之幕。

这自然也是一种纯粹假设的状态,但也是得到真正正义务必的状态。

那么,反省我们中国的现状,又有什么感想呢?我突然想到了这一方面,我们中国现实中的道德社会是什恶魔样的呢?。

例如,范跑跑事件中,中国人的道德表现,指责范的人几乎全部是建立在传统道德基础上混沦吞枣的道德观念。

很多都是仅仅在心领意会的共同道德认识基础上做出。

职责义务,权利自由,善恶公私等握在一块。

指责起来头头是道,但永远缺乏社会根据和理论根据。

没有必须清晰的.逻辑,如果叫他解释,不可能解释清楚的。

那么他只有透过二条途径来反击。

1,就是透过中国民众的传统道德观念,孝道和性善论来进行,即在把人同动物的区别中,而不是人同人的区别中进行认识,所以我觉得读约翰·罗尔斯的《正义论》对于我们的道德建设和道德理论也很有好处。

所以在读完这本书后,虽然对于它的资料还不是了解得很深,但是我还是看到了正义的一种力量,一种反省,一种启示,还是很有好处的!法学名著读书笔记2在第一堂课里,李老师说了一句话,成了我日后思考的主题。

他说“法律是一门很肤浅的学科,更深刻的东西不在那里。

”越深入地思考这句话,就越震撼。

在我的阅读经验里,初次阅读法学著作,都会觉得枯燥,尽是咬文嚼字、罗列堆砌,感觉智慧的东西很少;而在我初次阅读文史哲的经典著作,感觉其作品本身的思想魅力即能给人强烈的心理冲击。

法学读后感600字(5篇范文)

法学读后感600字(5篇范文)

法学读后感600字(5篇范文)第一篇:法学读后感600字普法教育伴我行,我们从小就要养成知法、守法的好品德。

作为一名中小学生,我们更是应该遵守法律,从日常中的小事做起,比如不闯红绿灯,这就是遵纪守法的一种表现,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希望你喜欢。

法学读后感1作为个体的人类生活是感性的,而作为法学则是理性思维的产物。

法律就是将感性的个体生活上升为理性的普遍规则。

而在这过程中,如何处理感性生活的个别正义和普遍规则的普遍正义一直是法学界的主题。

古罗马人在这一点上遵循的是精细的具体规则和抽象的原则的结合。

在这一点上,对古罗马人的敬佩不再只是停留在感性的道听途说上了,至少从法律的细致和法律的合理性角度来看,我们并不比古罗马人进步多少!在当今的整个学术界、法学界以及从事实际法律工作的人当中,一方面存在着对法律的僵死的理解,他们需要详而又详的法律法规——但人类理性并没有这个能力;而另一方面,在学者当中,存在着一种玄学的倾向,以为生活在这个世界上每一个人都是善良和完美的大写的人,都能够依据简单的道德说教就能够实现社会的大同,因此追求的是法律的原则性规定,余下的问题被让位于或诉诸于人类的道德良心或者是对原则和理性的理解。

在这方面,应该好好的学习罗马法,至少看到目前为止,罗马法既保留了人类终极关怀的品质,又不失为世俗而可操作性。

既努力去追求理性的思索,试图函盖所有的社会生活,同时又承认理性的不足,通过一些原则性的规定来补充。

而在法律的发展上,也不是固步自封,而是通过正义乃是“给每个人应得的部分”这一主线,除了在传统中寻求法律规则的合法性根据之外,还通过敕令等形式不断地就旧有的法律规则作出合理的解释和合理的修正。

在这一点上,与现代的法律发展理论是相一致的。

在这一点上,中国的法学虽然不断地就现有的法律作出自我的修正,但却在很大程度上丢失了传统,并没有对过去中国的法律传统进行很好的继承,或者是对当下正在发生的生活现实的漠视——至少,现在已经很少有人去调查民间到底存在什么自足的规则体系,而罗马法中却将民间生活规则不断地上升为法律,如信托制度。

法学专著读书笔记

法学专著读书笔记

法学专著读书笔记【篇一:法学著作读后感】法学著作读后感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一个人连温饱都不能解决,那么谈法律、谈政治是没有意义的。

近代的西方法哲大家往往来自贵族家庭,这位不仅是18世纪法国启蒙时代的著名思想家,也是近代欧洲国家比较早的系统研究古代东方社会与法律文化的学者之一的孟德斯鸠同样是来自贵族家庭。

优越的条件、良好的教育,让他有时间也有能力从事法哲等方面的研究。

这一部综合性的政治学著作《论法的精神》是他在1748年发表的最重要的也是影响最大的著作。

一,法律与政体首先政体如何与有无法治有着直接的关系。

书中作者描述有四种原则:民-主、贵族、君主、专制,并提出了这四种政体的原则:品德、节制、荣誉及恐惧。

专制政体意味着恐惧,由一个人按自己意志无法无天的领导统治;君主政体由单独一人执政,却遵循着固定和确立的法律;贵族政体特权掌握在一部分贵族手中,维持他人和维持自己这个团体的一种平衡,他们需要一种以品德为基础的节制;而民-主共和政体,权力由全体或者部分人民所掌握,不待说是有法治可言的。

其次,政体与立法权归属有重要影响。

法律是上层建筑,为统治阶级所服务,用以统治国家的工具。

民-主政体往往是“人民当家作主。

”君主和贵族政体,立法权掌握在君主和部分贵族手上。

至于专制政体,无法治又何来立法权。

此外,政体同样关系到法律的繁简、法律体系、法律内容等。

二,法律与自由什么是“独立”,什么是“自由”,我们应当牢牢记祝所谓自由指的是做法律所允许的任何事情的权力;如果法律所禁止的事,一个公民也能够去做,那么他的自由便丧失了,这就是因为这个权力也会为其他人所拥有。

三,法律与自然地理环境孟德斯鸠非常强调自然地理环境对社会政治法律制度的作用,甚至认为这种作用具有决定性。

亚洲的平原辽阔;海洋划分出广阔的区域;而且,由于它的位置靠南,泉水很容易干涸枯竭;山顶少有积雪;河流比较窄,人们受到阻碍较少。

在亚洲,权力便必须要带有专制性质了。

【法学书籍读后感】《大陆法系》

《大陆法系》读后感这是继艾伦·沃森的作品《民法法系的演变及形成》后又一本关于大陆法系的作品,相比较而言,梅利曼的这本《大陆法系》更浅显易懂一些。

尽管其序言中写到:“本书专为业余读者而非法学专业人士而撰写。

”但是在笔者看来,这本书对法学专业的人来说,价值更大,尤其是对中国的法学研究人员来说——至少有助于突破传统的对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区别所形成的只是停留在表面上的认识而作出的狭隘的结论,并重新作出更加科学和合理的判断。

梅利曼在《大陆法系》中,通过对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比较,全面介绍了大陆法系的基本框架。

梅利曼认为,大陆法系是由有着不同历史起源以及在不同历史阶段发展起来的支法体系组成,包括罗马私法、教会法、商法、革命时代的思想影响以及法学。

这些支法共同支撑着大陆法系的观念和制度建构,同时也导致与普通法系的不同。

大陆法系的法官是职员、法官的职业不会轻易变动,与外界其他部门的联系也较少。

法官酷似一种专门的工匠,从现存的法律规定中寻觅显而易见的法律后果,法律条款与事实的结合就可自动解决纠纷。

在法律解释环节上,立法机关提供权威的解释。

用以指导审判实践,只有立法者所作的权威性解释才是可以允许的。

这样导致的结果就是在大陆法系国家中法律适用的确定性,依据“确定”的要求,法官不得创造法律,立法应当完整、清晰和逻辑严密。

这样看来,法官是不能得到信任的,也就不会出现普通法系出现的“衡平”概念。

梅利曼指出,立法者在大脑法系的作用虽不容低估,但在大陆法系中真正的主角是法学家。

这就产生大陆法系推崇法学家、奉承立法者、贬低法官的模式。

在本书中,梅利曼再强调大陆法系绝不是死板的一尘不变,它是处于不断的变革之中。

它与深刻的社会、政治、经济思想之间有着错综复杂的密切联系。

法律源于其他文化,两者之间互为补充,不可分割。

从书中我们可以大致了解到大陆法系的演变是一个动态开放的过程,不断的修正和丰富自身。

梅利曼不是给大陆法系的评价简单地套上成文法、严格的三权分立、禁止法官造法等传统的说法。

《法学总论》[罗马]查士丁尼著读后感

《法学总论》[罗马]查士丁尼著读后感第一篇范文《法学总论》[罗马]查士丁尼著读后感《法学总论》是罗马皇帝查士丁尼所著的一部法学巨著,对后世的法学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阅读这部书,让我对法学有了更深入的理解,同时也对查士丁尼的智慧和卓越的法学修养感到敬佩。

查士丁尼在书中对法学的基本概念、原理和制度进行了深入的阐述,包括法的定义、法的来源、法的效力、法的主体等。

这些内容对于今天的法学研究依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例如,查士丁尼认为法是理性的体现,是社会秩序的基石,这一观点对于理解法的本质和价值具有重要的启示作用。

书中还详细介绍了罗马法的基本制度,包括财产权、契约、婚姻家庭等,这些制度对于后来的法律体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例如,罗马法中的契约制度,强调契约的自由和平等,体现了查士丁尼对于正义的追求。

查士丁尼在书中还强调了法的人文精神,他认为法应该服务于人的幸福,而不是成为压迫人的工具。

这一观点体现了查士丁尼的仁慈和智慧,也让我对法学有了更深的理解。

```第二篇范文《法学总论》[罗马]查士丁尼著读后感——从比较法学的视角查士丁尼的《法学总论》不仅是一本罗马法的集大成之作,也是比较法学研究的宝贵财富。

从比较法学的视角重读这部经典,可以揭示出法律制度在不同文化和历史背景下的发展规律,以及其内在的普遍性和特殊性。

比较法学是研究不同国家和地区法律制度的学科。

通过比较,我们可以发现不同法律体系之间的相似之处和差异之点,从而深入理解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

查士丁尼的《法学总论》为我们提供了一个独特的视角,通过研究罗马法,我们可以对比和反思现代法律制度的特点和不足。

在《法学总论》中,查士丁尼对罗马法的原则和制度进行了系统的整理和阐述。

例如,他对法的定义、法的来源、法的效力等基本概念进行了明确的界定。

这些内容为比较法学的研究提供了丰富的素材。

通过比较罗马法与现代法律制度,我们可以看到法律在不同文化背景下的演变和适应。

此外,查士丁尼在书中还对罗马法的财产权、契约、婚姻家庭等制度进行了详细的描述。

拉伦茨法学方法论读后感

拉伦茨法学方法论读后感一、初读之感。

1.1拉伦茨的法学方法论就像是一把神秘的钥匙,刚接触时,真有点摸不着头脑。

那里面的概念啊,理论啊,就像一团乱麻。

咱就说,这法学方法论,听起来就很“高大上”,感觉离咱日常理解的法律有点远。

1.2但是呢,一旦开始深入阅读,就像在黑暗中看到了一丝曙光。

拉伦茨的论述就像是一位经验丰富的长者在娓娓道来。

他把那些复杂的东西慢慢展开,让我感觉自己像是在探索一个神秘的宝藏。

二、核心内容感悟。

2.1他对于法律解释的阐述,那可真是让人大开眼界。

法律条文可不是干巴巴的文字,在拉伦茨的解读下,就像是有了生命一样。

就好比一个法条,以前咱就只看到表面那层意思,就像看一个人只看外貌。

拉伦茨却告诉我们,得深挖,从目的解释、历史解释等多个角度去看。

这就像剥洋葱一样,一层一层的,最后才能看到核心。

2.2说到法律漏洞的填补,这也是书中的一个亮点。

这就好比墙上有个洞,拉伦茨教我们怎么用合适的材料把这个洞补上。

不是随随便便拿个东西就堵上,而是要根据整个墙的风格、结构来选择材料。

在法律里,就是要根据整个法律体系的价值、原则来填补漏洞。

这可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儿,就像走钢丝一样,得小心翼翼地保持平衡。

2.3还有他对法学中价值判断的讨论,这可真是说到点子上了。

法律哪能脱离价值判断呢?就像咱们生活中做事情得有个是非对错的标准一样。

拉伦茨把这个价值判断在法学中的位置、作用等讲得清清楚楚。

这让我明白,法律不是机械地适用条文,还得考虑背后的价值取向。

三、对自己的影响。

3.1读完这本书,感觉自己看法律问题的眼光都不一样了。

以前是“只见树木不见森林”,现在就像戴上了一副透视眼镜,能看到法律条文背后的那些深层次的东西。

比如说遇到一个案子,不会再简单地说这个法条怎么规定就怎么判,而是会思考这个法条背后的目的是什么,这个案子有没有特殊情况需要从其他角度解释法条。

3.2而且呢,这本书也让我对法学这个学科有了更深的敬意。

法学就像一个庞大的拼图,每个部分都紧密相连,拉伦茨的法学方法论就像是告诉我们怎么把这些拼图碎片正确地组合在一起。

法学经典著作读后感

法学经典著作读后感第一篇:法学经典著作读后感目录一、《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 (1)二、《理想国》 (2)三、《社会契约论》 (3)四、《论自由》 (5)五、《法律的概念》 (6)六、《法律的道德性》 (8)七、《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 (9)八、《正义论》 (11)九、《认真对待权利》 (12)十、《德意志意识形态》 (13)一、《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文明与社会控制(第一章)作者在第一章中向读者展示了文明的两个方面的表现形式,即“文明是人类力量不断地更加完善的发展,是人类对外在的或物质自然界和对人类目前能加以控制的内在的或人类本性的最大限度的控制。

”①文明的这两个方面是相互依赖的。

为什么要对人的本性实行社会控制呢?庞德以抽象的人性论为基础,认为人性具有双重属性,一方面人为了寻求最大利益具有合作的倾向,另一方面,在人自私自利心态的主导下具有扩张自我的本性。

②作者在文中谈到,在文明社会中,人们必须能假定其他人不会故意侵犯他们,必须能假定那些从事某种行为的人在其行为中将适当注意以免给其他人带来遭到损害的不合理危险,那么曾使物质自然界的许多东西有可能被控制起来供人类之用的研究、试验和调查,就不可能进行了。

正如作者所说的:“社会控制的任务以及我们称之为法的那种高度专门化形式的社会控制的任务,就在于控制这种为了满足个人欲望的个人扩张性自我主张的趋向。

”③人们对内在本性的控制,使人们得以继承这个世界并保有和增加他们所继承的东西。

根据前文所述,我们可以看出作者所认为的文明与社会控制的关系问题,即文明就是社会控制,社会控制就是文明的证明(表现形式)。

作为文明的社会控制是一个有机整体,庞德论述文明与社会控制的内容的一个关键词就是“支配力”,这种支配力直接地是通过社会控制来保持的,通过对每个人施加压力来维护文明社会。

而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又是多样性的,具体包括道德、宗教和法律。

从历史的发展史来看,道德与宗教都曾是社会控制的重要手段,在近代世界,法律逐渐从道德与宗教中分离出来,并且成为了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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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经典著作■读后感目录一、《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 0二、《理想国》 (1)三、《社会契约论》 (3)四、《论自由》 (4)五、《法律的概念》 (5)六、《法律的道德性》 (7)七、《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 (9)八、《正义论》 (10)九、《认真对待权利》 (11)十、《德意志意识形态》 (13)一、《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文明与社会控制(第一章)作者在第一章中向读者展示了文明的两个方面的表现形式,即“文明是人类力量不断地更加完善的发展,是人类对外在的或物质自然界和对人类目前能加以控制的内在的或人类本性的最大限度的控制。

”①文明的这两个方面是相互依赖的。

为什么要对人的本性实行社会控制呢?庞德以抽象的人性论为基础,认为人性具有双重属性,一方面人为了寻求最大利益具有合作的倾向,另一方面,在人自私自利心态的主导下具有扩张自我的本性。

②作者在文中谈到,在文明社会中,人们必须能假定其他人不会故意侵犯他们,必须能假定那些从事某种行为的人在其行为中将适当注意以免给其他人带来遭到损害的不合理危险,那么曾使物质自然界的许多东西有可能被控制起来供人类之用的研究、试验和调查,就不可能进行了。

正如作者所说的:“社会控制的任务以及我们称之为法的那种高度专门化形式的社会控制的任务,就在于控制这种为了满足个人欲望的个人扩张性自我主张的趋向。

”③人们对内在本性的控制,使人们得以继承这个世界并保有和增加他们所继承的东西。

根据前文所述,我们可以看出作者所认为的文明与社会控制的关系问题,即文明就是社会控制,社会控制就是文明的证明(表现形式)。

作为文明的社会控制是一个有机整体,庞德论述文明与社会控制的内容的一个关键词就是“支配力”,这种支配力直接地是通过社会控制来保持的,通过对每个人施加压力来维护文明社会。

而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又是多样性的,具体包括道德、宗教和法律。

从历史的发展史来看,道德与宗教都曾是社会控制的重要手段,在近代世界,法律逐渐从道德与宗教中分离出来,并且成为了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

为什么会这样呢?庞德认为,“从十六世纪以来,社会政治组织已经成为首要的了。

它具有,或者要求具有,并且就整个来说事实上保持着一种对强力的垄断。

所有其他社会控制的手段被认为只能行使从属于法律并①[美]庞德著,沈宗灵等译:《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②王常松:《社会法学的理论大纲一一读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第6期。

③[美]庞德著,沈宗灵等译,《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9页。

法律的任务>》,《政治学研究》1988年在法律确定范围内的纪律性权力。

”①当今国家的首要职能就是通过法律实现社 会控制以维护社会文明,“柯勒认为,文化的意义在于提高人对于外在自然界和 内在本性的控制能力,法律的作用则在于维护、促进和传播文化。

”②这与庞德 的观点不谋而合,文明是整个社会科学的出发点,同时,法律对文明的发扬与 传承功不可没。

通过法律实现社会控制的论断在现代国家的发展中意义深远,从各个国家 的历史演变看来,法律在国家中的地位越来越突出,法律所发挥的作用越来越 重要。

就以我国为例,依法治国是我国的基本方略,国家法治化的程度就是这 个社会文明的程度,这就是对庞德的观点的重要实践。

当然, 在法治化的推动过程中,要注意区分良法与恶法,法治的实质内涵应是“良法”与“善治”。

只 有通过良法实现社会控制,通过良法使民众遵守社会秩序的要求,才能最大限 度地发挥制度效益,才能让人民信仰法律,才能为人民创造文明、传承文明营 造出一个好的制度环境,最终实现社会控制的任务。

二、《理想国》柏拉图的正义观按照《理想国》中苏格拉底的阐述,正义分为城邦的正义和个人的正义。

苏格拉底说:当生意人、辅助者和护国者这三种人在国家里各做各的事而不相 互干扰时,便有了正义,从而也就使国家成为正义的国家了。

为什么城邦的存 在需要人们各司其职呢? “根据柏拉图和苏格拉底,从 城邦的起源来看,由于 人们无法做到自给自足,所以他们需要相互帮助,因而,正义是城邦中的各个 阶层做好自己分内的事情而不僭越,其背后的假定是人们彼此之间是互利互惠 的,即互相帮助,而不是互相伤害。

”③“根据一人一事原则规划后的城邦生活 将由三个不同部分或阶层组成,包括护卫者(统治者和战士)和手工艺者。

这 三个部分根据自己掌握的技能在城邦中各自担任不同的角色,从事不同的职业, 过着互不干涉却又相互协调的生活。

”④《文明、法律与社会控制 <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 法律的任务 >读后》,《读书》1987年第7期 《柏拉图 <理想国 >中的正义观辩证》,《哲学研究》2012年第8期。

《V 理想国 >正义生活的建构及内在缺陷》,《道德与文明》2010年第5期。

[美]庞德著,沈宗灵等译: 《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 法律的任务》,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12页梁治平 罗跃军 肖红春根据上文的分析,我们可以把柏拉图的这种城邦正义理解为纯粹正义生活,每个人都有一份最适合自己的职业,都能各司其职。

然而,人的本性决定了人不可能像作者所叙述的那样“安分守己”,每个人都有自己的思想,有的人甚至雄心勃勃期待改变自己的处境。

“按照一开始的设计,纯粹正义生活是在自然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但这一过程受到太多干扰:为了保证正义生活的纯粹性,一种简单性和统一性必须在城邦中产生。

”①因此,就必须根除人的本性中的不安分的因子以保持这种简单性和统一性,这明显会造成对个性的压抑,以现在的眼光看来是不可取和不可能实现的。

苏格拉底其实也考虑过这个问题,他说:我们每一个人如果自身内的各种品质在自身内各起各的作用,那他就也是正义的,即也是做他本份的事情的。

为实现正义,也就是前文所说的为了保持这种简单性和统一性,柏拉图提出了几点建议,即良好的教育、良好的制度、相应的德性以及一个具有真正智慧和知识的哲学王的存在。

显然,哲学王的设想是注定无法实现的,能够达到哲学王的要求的人太少太少,即使有的人确实具备了哲学王的素质,他本身也不一定真正想成为哲学王,所以哲学王的构想实施起来是很有难度的。

不管是城邦的正义还是个人的正义,他们都同属于正义这一类型。

而且城邦的正义与个人的正义是具有相通性的,木匠做木匠的事,鞋匠做鞋匠的事,其他的人也都这样,各起各的天然作用,不起别种人的作用,这种“正确的分工”不仅体现城邦的正义,也体现个人的正义。

那么正义在国家与个人之见起着什么作用呢?“正义是国家与公民个人联接的关节点:是国家与个人现实利益的连接,德性的连接,是在最高善指引下的连接。

正义还是德性和幸福的联系环节。

”②因为正义的存在,个人得到幸福的满足,同时维护了社会的稳定秩序,虽然前文分析了永久维持这种“简单性和统一性”几乎是空想,但是即使是从长远来看,正义仍联接着国家与个人,个人正义增强了同胞之间的联系和个人至高的追求境界,国家正义又为公民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条件和公民的民族自豪感。

①肖红春:《V理想国>正义生活的建构及内在缺陷》,《道德与文明》2010年第5期。

②郑辉、刘飞:《柏拉图国家与公民合一的正义观一一对<理想国>的解读》,《河北师范大学学报》2004年三、《社会契约论》公意论和主权的“三不可”理论霍布斯和洛克很早就提出过社会契约论的观点,他们认为在自然状态下,政治权威来自契约,个人让渡给国家的绝非全部的自然权利。

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并不同于二者的,卢梭认为,人们在自然状态下通过缔结契约进入政治社会的过程中,个人交出了自己在自然状态下所享有的全部权利,包括公民自己。

就理论基础而言,“卢梭指出,人们不能从所谓的本能中去寻求法律和政治制度的基础,因为如果社会契约不是内在地把个人的意志结合在一起,而是借助于外部的物质力量迫使个人联合起来,那是荒谬的和不合理的。

只有当个人自觉地使自己服从于权力,而不是权力强使个人服从时,权力才具备道德价值和合法性基础。

”②因此,卢梭认为社会契约要解决的根本问题是“寻找出一种结合的形式,使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卫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并且由于这一结合而使得每一个与全体相联合的个人又只不过是在服从其本人,并且仍然像以往一样地自由。

”③当然,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具有很强的阶级性,正如其他学者所分析的,“社会契约理论家承担并完成了后一项任务:在抽象理性的指导下,他们把现实的个人想象为独立的个体并把这种观念投射于过去,从而以这种个人概念为前提、以现实的契约理论为模型,完成了对国家起源的契约化说明和对政治权威的合法性论证。

”④卢梭强调人人生而平等,归根结底,只是资产阶级民主革命时期代表小资产阶级的利益和要求的呼声,而天赋人权的学说实质上也只是那个阶级所有制的理想化与理论化而已。

卢梭在书中提到了主权的“三不可”,即主权不可转让、不可分割和国家之内不能有派系存在。

他认为在这三个原则之下才能很好地表达公意。

同时,我们不得不提的是他对公意和众意的区别,“公意只着眼于公共的利益,而众意则着眼于私人的利益,众意只是个别意志的总和。

”⑤他虽然从字面上区分了公意和众意,但是如何判断一种意思表达是不是公意以及如何落实 “公意”仍是“不 解之谜”。

卢梭还认为主权是有界限的,“主权权力虽然是完全绝对的、完全神 圣的、完全不可侵犯的,却不会超出、也不能超出公共约定的界限;并且人人 都可以任意处置这种约定所留给自己的财富和自由。

”①这就如同孟德斯鸠在《论 法的精神》中所说的“国家的收入来自每一个公民,公民从自己的财产中拿出 一部分交给国家,为的是确保其另一部分财产的安全,或是为了快乐地享用这 部分财产。

”②主权的行为是一种合法的约定,是符合公意的约定,所以主权的 行为必须在公意的范围内进行,必须能够保证人们享有自己的财富和自由。

这 对于现在国家的发展也是很有意义的,现代国家的公权力膨胀是一个普遍的现 象,根据卢梭和孟德斯鸠的观点, 公权力(行政权)应当得到合理的约束,才 能实现人们最大自由的幸福。

四、《论自由》论社会驾于个人的权威的限度(第四章)《论自由》是代表密尔的急进自由主义思想的主要著作,虽然从字面意义 上是对个人自由的极大鼓舞和支持,但是纵观全文,他实际上 为资产阶级的钻 营谋利提供了“理论的”依据。

对国家的忠诚使得他一心为统治阶级献计,但 是他还想以他拥有的学者身份替人民群众说几句话,这就产生了密尔在政治经 济学上的庸俗的折衷派。

这一点从第四章中“ 个人统治自己主权的正当限制” 可以看得出来,个人限制有三个方面的内容: (1)每个人既然事实上都生活在 社会中,每人对于其余的人也就必得遵守某种行为准绳(彼此互不损害利益) :(2)每人都要在为了保卫社会或其成员免于遭受损害和妨碍而付出的劳动和牺 牲中担负他自己的一份;(3)个人行动无害于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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