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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创业板上市规则

深交所创业板上市规则

深交所创业板上市规则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向创业板转板上市办法(试行)》第十一至第十三条规定,转板公司申请转板上市,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是应当在全国股转系统精选层连续挂牌一年,且最近一年内不存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应当调出精选层的情形。

二是应当符合:(一)《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发行条件;(二)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因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且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或者最近十二个月受到全国股转公司公开谴责等情形;(三)股本总额不低于3000 万元;(四)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 人;(五)社会公众持有的公司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公司股本总额超过4 亿元的,社会公众持股的比例达到10%;(六)董事会审议通过转板上市相关事宜决议公告日前六十个交易日(不包括股票停牌日)通过精选层竞价交易方式实现的股票累计成交量不低于1000 万股;(七)市值及财务指标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标准,具有表决权差异安排的转板公司申请转板上市,表决权差异安排应当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八)深交所规定的其他上市条件。

转板公司所选的上市标准涉及市值指标的,以向深交所提交转板上市申请日前二十个、六十个和一百二十个交易日(不包括股票停牌日)收盘市值算术平均值的孰低值为准。

三是应当符合《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的创业板定位。

本文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因政策类问题存在时效性,有关回答官网发布最新内容为准。

创业板st新规定创业板不采取st制度。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2018年修订的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最近三年净利润连续亏损的创业板股票不在进行风险提示,直接退市。

其中净利润亏损以最近三年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披露的当年经审计净利润为依据。

创业板上市标准

创业板上市标准

创业板上市标准创业板是我国证券市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为了支持创新型企业发展而设立的一种股票交易板块。

创业板的上市标准是创业板公司在股票交易所上市的条件和要求,它对创业板上市公司的资产规模、盈利能力、净资产收益率、募集资金用途等都有明确的规定。

本文将围绕创业板上市标准展开详细说明。

一、资产规模要求创业板上市公司的资产总额要求在一定范围内,一般为不低于5000万元,且连续两个会计年度或者连续三个会计年度净利润总和不低于3000万元。

这个要求主要是为了保证创业板上市公司的基本实力,确保其有足够的规模与资金支持进行业务拓展和创新研发。

二、盈利能力要求创业板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要求较高,一般要求上市公司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连续两个年度内净利润均为正值,且与上一年度相比增长一定比例。

这个要求主要是为了检验公司的盈利能力,确保其拥有良好的盈利前景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三、净资产收益率要求创业板上市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要求较高,一般要求上市公司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20%,且连续两个年度净资产收益率均不低于15%。

这个要求主要是为了衡量公司的盈利水平和资本利用效率,确保其能够为投资者带来较高的回报。

四、募集资金用途要求创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用途有具体要求,募集资金主要用于企业技术改造、产品研发、扩大生产规模、市场开拓等与企业发展相关的用途。

这个要求主要是为了确保募集资金能够有效地用于推动企业创新和发展,促进企业健康成长。

总体来说,创业板上市标准对创业板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盈利能力、资本市场透明度等方面都有严格要求,这些要求主要是为了确保创业板上市公司能够有较好的创新能力、发展潜力和风险防范措施,为创业板公司提供一个规范、透明、公平的交易环境。

同时,这些要求也是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使投资者能够充分了解创业板上市公司的风险和机遇,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需要指出的是,创业板上市标准是根据我国证券法、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和监管部门的政策来制定和调整的,以适应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需求和宏观经济状况的变化。

创业板上市条件、审核重点及审核程序

创业板上市条件、审核重点及审核程序
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 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发行人、子公司、控股股东的历史沿革
审核重点--独立性
资产完整
➢ 具备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 ➢ 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土地、厂房、机器设备以及商标、专
利、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 具有独立的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
发行人应当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 决定的专项账户。
审核重点--税收政策
发行后执行的税种、税率应合法合规。
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 惠不存在严重依赖。
前三年执行的税收优惠政策与国家法规政策不符的,省级税务部门应 出具确认文件,发行人应就可能被追缴的风险作重大事项提示。
反馈会及反馈意见:创业板发行部内部会议,总结发行申请材料中存在的问 题,出具正式反馈意见;
部例会:创业板发行部内部会议,根据前一阶段审核情况,决定项目是否具 备上发审会的条件或者尚需进一步反馈;
发审会:创业板发审委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中国证监会的初审报告进行审 核,以投票方式对股票发行申请进行表决,提出审核意见。中国证监会依法 作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
价格公允,不得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 尽可能少(公允性、必要性、合法性、所履行的程序)
审核重点--募集资金运用
募集资金应当有明确的使用方向,应当用于主营业务。
募集资金数额和投资项目应当与发行人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 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适应。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管理、环境保护、土 地管理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谢 谢!
的情形。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重点解读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重点解读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重点解读摘要: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是指在中国证券市场中,创业板企业上市所需遵守的一系列规定和程序。

本文将对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进行重点解读,包括上市条件、信息披露要求、发行方式等方面的内容,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创业板股票上市的相关规则。

正文:一、上市条件创业板股票上市的条件主要包括: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公司最近两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且最近一年度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公司最近一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公司最近一年度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公司最近一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

此外,公司还需要满足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信息披露要求创业板股票上市的企业需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包括财务报告、重大事项、股东变动等方面的信息。

其中,财务报告是信息披露的核心内容,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企业需要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格式提交财务报告,并通过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披露系统进行公开披露。

三、发行方式创业板股票的发行方式主要有公开发行和定向发行两种。

公开发行是指企业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股票,投资者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进行认购和交易。

定向发行是指企业向特定的投资者发行股票,一般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和程序。

无论是公开发行还是定向发行,企业都需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申请和审核。

四、风险提示创业板股票上市存在一定的风险,投资者在购买创业板股票前需要充分了解相关风险,并做好风险评估和管理。

创业板企业一般具有较高的成长性和创新性,但也面临着市场竞争、技术风险、经营风险等多种风险。

投资者应该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目标,谨慎选择创业板股票。

总结: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是保证创业板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制度安排。

通过对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解读,我们可以更好地了解创业板股票上市的条件、信息披露要求、发行方式等方面的内容。

投资者在购买创业板股票前应该充分了解相关规则,并做好风险评估和管理,以降低投资风险。

创业板发行股票的条件

创业板发行股票的条件

创业板发行股票的条件在创业板上市的公司一般是自主创新企业及其他成长型创业企业,这类企业往往经营规模较小,下面就让为你们介绍一下创业板发行股票的条件吧。

创业板发行股票的条件(1)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3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2)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1 000万元,且持续增长;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500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5 000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30%。

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3)最近一期期末净资产不少于2 000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4)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3 000万元。

(5)发衍人的注册资本已定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

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6)发行人应当主要经营一种业务,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境保护政策。

(7)发行人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8)发行人应当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不存在下列情形:①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②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③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④发行人最近1年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有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⑤发行人最近1年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⑥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创业板发行股票前期准备一、信息披露工作信息发行人股票发行前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全文刊登招股说明书,同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刊登提示性公告,告知投资者网上刊登的地址及获取文件的途径。

主板、创业板、新三板上市条件对比

主板、创业板、新三板上市条件对比
无硬性财务指标要求,具有2年持续经营记录
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比例不高于20%
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两千万元
企业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条件和创业板、主板的比较
指标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
主板、中小板
创业板
标准一
标准二
净利润
无硬性财务指标要求
净利润最近三年为正,且累计超过3000万元;最近一期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1000万元,且持续增长
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500万元
营业收入
或现金流
无硬性财务指标要求,主营业务明确
最近三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3亿元,或最近三年经营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5000万元
——
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5000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30%
股本要求挂牌前总股本不低于00万股发行后总股本不低于5000万股
发行后总股本不低于3000万股
资产要求

创业板上市条件和要求2024(一)2024

创业板上市条件和要求2024(一)2024

创业板上市条件和要求2024(一)引言概述:本文将重点介绍2024年创业板上市条件和要求。

创业板作为我国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较高的成长性和创新性,对于优秀的创业型企业来说,是一个非常有吸引力的融资平台。

然而,为了保证创业板的规范运行和市场稳定,监管机构对于上市条件和要求有一系列的规定。

下面将从五个大点详细阐述2024年创业板上市的条件和要求。

一、财务状况要求1.年度营业收入达到一定金额,例如5000万元;2.盈利能力达到一定水平,例如近两年连续盈利;3.股东权益不低于一定比例,例如账面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4.负债率控制在一定范围内,例如不超过60%。

二、发行条件1.公司创业板上市前至少发行一次股权融资;2.发行对象为多元化投资者,包括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3.发行股份的数量和比例需符合规定,例如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50%。

三、公司治理要求1.公司有完善的治理结构,包括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2.独立董事的比例不低于公司董事会成员的1/3;3.设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严格按照公司法律法规进行规范运作。

四、信息披露要求1.按照创业板的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公司财务信息和经营情况;2.制定公司内部信息管理制度,防止内幕交易和泄露重要信息。

五、其他要求1.公司核心技术或业务具有一定的竞争优势和创新性;2.业务前景广阔,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3.公司主营业务符合创业板定位和发展方向。

总结:以上是2024年创业板上市条件和要求的五个大点。

创业板上市对企业来说是一个重大的机遇,但也需要满足一系列的条件和要求。

只有具备了一定的财务实力、良好的公司治理和信息透明度,并且具备竞争优势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的企业,才能顺利在创业板上市。

因此,对于即将走向资本市场的创业企业来说,要认真了解并满足这些条件和要求,以增加上市成功的机会。

创业板上市规则

创业板上市规则

创业板上市规则创业板是指作为一个融资渠道和投资方式的一种股票市场,主要面向具有创新能力、高成长潜力但尚未盈利的企业。

创业板的上市规则相比于主板有一定的区别,下面是对创业板上市规则的整理:一、上市条件1.具有独立的经营业务、完整的机构和内部管理体制;2.持续经营时间不少于三年,最近两年未发生重大违法行为;3.最近两年的营业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4.最近两年的净利润合计为正;5.发行人最近三年的净资产值不得低于5000万元;6.发行人应当就其主营业务或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且核心技术具备独立知识产权;7.具备一定的持续发展能力,拥有良好的企业治理结构和风险管理能力。

二、申报和审核程序1.选择承销保荐机构进行信披和审核工作;2.向证监会申报上市,提交上市申请文件,包括发行保荐书、上市申请报告、招股说明书等;3.证监会受理后,组织审核,包括核查材料、组织实地调研等;4.审核完成后,发行人根据证监会的要求进行修改和完善文件;5.最终审核通过后,由证监会颁发上市批文。

三、发行条件1.发行方式:发行采用网上申购、网下定价配售的方式;2.发行对象:机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和其他符合条件的投资者;3.经办单位:承销保荐机构和中介机构;4.股票代码:创业板股票代码以"300"为前缀;5.发行股票总数:发行股票总数不超过总股本的20%;6.发行价格:发行价格由发行人与承销保荐机构商议确定;7.发行期限:一般发行期限不超过180个自然日。

四、股票交易和上市流程1.发行人应在上市前一个月提交上市申请材料给交易所,同时设立上市委员会并公告;2.证监会需要在上市前20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核准上市的决定;3.上市委员会对证监会的上市核准决定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向交易所进行反馈;4.上市委员会会议决议通过后,发行人、发行保荐人与交易所进行上市协议签署;5.上市前7个工作日,发行人和发行保荐人应按照交易所要求对信息披露进行审核;6.交易所根据发行人的相关材料和信息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颁发上市许可证;7.上市委员会决定以及上市许可证的公告后,即可正式进行股票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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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创业板上市发行条件
一、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二)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且持续增长;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五百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五千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

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三)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两千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四)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三千万元。

二、发行人注册资本、经营业务
(一)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

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二)发行人应当主要经营一种业务,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境保护政策。

(三)发行人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三、发行人应当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不存在下列情形
(一)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二)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三)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四)发行人最近一年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有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五)发行人最近一年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
(六)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四、发行人纳税、股权、治理结构
(一)发行人依法纳税,享受的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

(二)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

(三)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四)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公司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

(五)发行人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审计委员会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六)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七)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八)发行人具有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不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

(九)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已明确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

(十)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了解股票发行上市相关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

五、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资格,且不存在下列情形(一)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二)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四)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五)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三年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的情形。

(六)发行人募集资金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并有明确的用途。

募集资金数额和投资项目应当与发行人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适应。

发行人应当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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