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关系制定《行政程序法》应正确处理的几

合集下载

行政程序法

行政程序法

行政程序法概述行政程序法是指规范国家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在行政过程中所遵循的程序规则、程序原则、诉讼程序制度的法律规范。

它主要涉及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执行、行政争议解决等方面。

行政程序法的主要目的是保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与社会的和谐关系,维护国家的法制与政治稳定。

行政程序法的形成与发展行政程序法的形成和发展与国家法制和行政体制的发展密切相关。

在中国,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国家治理体系的逐步完善,行政程序法的发展已经成为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法律保障。

我国第一部行政程序法是《行政诉讼暂行规定》(1950年),此后我国陆续颁布实施了多部行政程序法律,如《行政诉讼法》(1991年)、《行政复议法》(1999年)、《行政许可法》(2004年)等。

这些法律的颁布实施,为我国行政程序法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在行政程序法的发展过程中,我国政府也积极推进行政管理改革,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了行政程序法的不断完善和发展。

行政程序法的内容行政程序法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1. 行政行为的程序行政行为是指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采取的具体行动或决定。

行政行为的制定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包括程序合法、程序公正、程序公开、程序简易、程序迅速等程序要求。

2. 行政许可的程序行政许可是指国家机关对申请者依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后,发给行政相对人所需的证明、批准等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的程序应当保证合法、公正、公开、便利、高效。

3. 行政处罚的程序行政处罚是国家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违法行为人采取的制裁措施。

行政处罚的程序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合法、公正、公开、及时、方便、高效。

4. 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行政强制执行是指国家机关依法对行政相对人采取的追索或强制执行措施。

行政强制执行必须在法定的程序和范围内进行,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5. 行政争议解决的程序行政争议解决是指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因行政行为产生的争议所采取的解决方案。

行政法规的制定与修改程序

行政法规的制定与修改程序

行政法规的制定与修改程序行政法规是指由行政机关依法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用于规范行政机关的行为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益。

行政法规的制定和修改程序非常重要,它直接关系到法规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行政法规的制定需要经过合法的程序。

根据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由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授权进行制定。

行政机关需要遵循立法程序,例如法案的提出、审议、公开征求意见及修订等环节。

在制定行政法规的过程中,行政机关需遵循科学、民主、公开的原则,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确保制定的行政法规能够反映社会的需求和意愿。

行政法规的制定需要具备合法的授权。

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必须有法律的授权,即法律明确授权行政机关制定法规的范围和程序。

行政机关无权超越法律的授权制定行政法规,并且法律授权的范围应当明确,不得随意扩大或缩小。

行政法规的制定还需要考虑行政机关的合法性以及行政机关的责任。

行政机关在制定行政法规时必须依法行使职权,不能滥用职权,不能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同时,行政机关应当负有监督和管理的责任,确保行政法规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当需要对已制定的行政法规进行修改时,也需要遵循相应的程序。

行政法规的修改通常需要经过公开征求意见、重新审议和公告等环节。

公开征求意见可以广泛听取社会各方的意见和建议,确保修改后的行政法规能够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重新审议过程中,行政机关需要综合各方面的意见进行适当的调整和修改。

修改后的行政法规应当进行公告,通知社会公众,确保公众对修改后的内容有充分的了解。

总之,行政法规的制定与修改程序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过程。

合法的程序与合法的授权是制定与修改行政法规的基础,公开透明、民主参与是制定与修改行政法规的重要原则。

行政机关在制定和修改行政法规时,应当秉持法治精神,确保行政法规能够合法、公正、有效地维护社会公众的权益。

这样才能促进良好的行政法规制定体系的建立,为社会的稳定和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律保护。

行政法与学对行政程序的规范要求

行政法与学对行政程序的规范要求

行政法与学对行政程序的规范要求行政程序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所遵循的一系列程序步骤和规范要求。

行政程序的规范要求是为了保障公共利益、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机关的决策和行为具有合法性、公正性和透明度。

行政法与学对行政程序的规范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合法性规范要求行政决策和行为的合法性是行政程序的基本要求。

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必须依法行政,遵循宪法和法律的规定。

行政机关的决策和行为必须具备法律依据,不能超越法律范围行使权力。

此外,行政决策和行为还必须遵循法律的程序要求,包括听证、公告、通知、报告等程序步骤。

只有在合法性的基础上,行政机关的决策和行为才能得到合法性的认可。

二、公正性规范要求行政程序的公正性要求行政机关在决策和行为中要坚持公正、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行政机关在处理事务时,应当 unbiased objective并客观公正地对待行政相对人的利益。

行政机关不得擅自干预司法权力及独立做出决策。

公正性还要求行政机关在决策过程中不得严重违反名义上的公告、听证等程序步骤,确保所有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公正的保护。

三、透明度规范要求行政程序的透明度要求行政机关的决策和行为要尽可能公开透明。

行政机关应当在决策和行为中充分、及时、准确地向行政相对人提供信息,包括政策解读、决策依据、决策结果等。

行政机关还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和查询渠道,允许行政相对人查询相关信息及行政机关的决策和行为。

四、效率规范要求行政程序的效率要求行政机关在决策和行为中要高效率地处理事务。

行政机关在决策和行为中要及时履行自己的职责,确保行政服务的高效率。

行政机关还应当建立健全行政互动和沟通机制,解决行政相对人的问题和诉求。

总之,行政法与学对行政程序有着严格的规范要求,包括合法性、公正性、透明度和效率。

这些规范要求旨在保障行政机关的决策和行为合法、公正、透明并高效。

只有遵循这些规范要求,行政程序才能有效地维护公共利益,并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制度

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制度

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制度行政程序法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旨在规范和保障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公正性和效率性。

它涉及到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关系,对于维护公共利益、保障公民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将就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制度进行阐述。

首先,行政程序法确立了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的程序要求。

行政机关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决策和执行,保证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这包括在决策前进行听证、征求意见,对重要行政决策进行公开和透明,确保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其次,行政程序法规定了行政机关的行政行动的法律效力及其救济方式。

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应当具有合法性和有效性,否则可能导致其行为被撤销或者无效。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有权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依法维权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三,行政程序法确保了公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行政机关在决策前应当公开相关信息,接受公民的意见和建议,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公民有权获得行政文件、行政决策和其他相关信息,有权提出异议和申请复议,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四,行政程序法规定了行政机关的行政监察和责任追究制度。

行政机关应当接受上级行政机关和纪检监察机关的监察,确保其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应当依法作出决策,若有违法、滥用职权等失职行为,应当追究责任。

最后,行政程序法规定了行政纠纷解决的制度。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之间发生的行政纠纷应当依法进行调解、仲裁和诉讼。

行政纠纷的解决要依法公正,确保各方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制度,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提供了一个规范的框架,保障了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维权权利。

同时,它还规定了行政监察和责任追究制度,确保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行政程序法的出台和实施,对于维护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平衡关系,促进了公共利益的实现,保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推进治理进程中应当把握和处理好的几个关系

推进治理进程中应当把握和处理好的几个关系

推进治理进程中应当把握和处理好的几个关系推进治理进程是一项复杂而重要的任务,需要处理好许多关系。

以下是在推进治理进程中应当把握和处理好的几个关系。

1. 政府与市场经济的关系:在推进治理进程中,政府应能够正确处理与市场经济的关系。

政府在治理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需要通过制定和实施相关政策,引导和调节市场的运行。

政府不应过度干预市场经济,应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鼓励市场活力和创新。

2. 公共利益与个人权益的关系:在推进治理进程中,应平衡公共利益和个人权益之间的关系。

治理的目标是为了促进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保障人民的切身利益。

个人的权益也应受到尊重和保护,不能以牺牲个体的权益为代价来追求公共利益。

3. 管理与参与的关系:在推进治理进程中,应平衡管理与参与的关系。

管理是治理的重要手段,需要有良好的管理机制和管理能力。

也不能忽视公众的参与,特别是对于涉及公共利益的事务,应积极鼓励公众的参与和意见反馈,以保证决策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4. 长期利益与短期利益的关系:在推进治理进程中,应平衡长期利益和短期利益之间的关系。

长期利益是指对未来的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的考虑,而短期利益则关注眼前的利益和问题解决。

治理应通过科学规划和决策,兼顾长期利益和短期利益,避免短视行为对长期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5. 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在推进治理进程中,应平衡中央与地方的关系。

中央政府有制定政策和调控经济的职责,地方政府则负责实施政策和管理地方事务。

应建立合理的权责清晰、协同配合的关系,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各自的优势和作用,形成统一的治理体系。

6. 治理和发展的关系:在推进治理进程中,应充分认识到治理与发展之间的密切关系。

有效的治理是促进社会发展的重要保障,而良好的发展环境和条件也是治理的重要基础。

需要通过治理来解决发展中的问题和挑战,同时也需要通过发展来为治理提供更好的基础和动力。

在推进治理进程中,以上几个关系仅是其中的一部分,实际上还存在许多其他关系需要处理。

行政法律程序

行政法律程序

行政法律程序行政法律程序是一套旨在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法律规定和程序。

它以法律为依据,以行政机关为实施主体,为公民和组织提供了一种申诉和解决争议的途径和方式。

本文将从行政法律程序的概念、原则、程序安排和改革等方面进行阐述。

一、行政法律程序的概念行政法律程序是指在法治国家背景下,为保障公民和组织合法权益,规范行政行为,解决行政争议而设立的一系列法律制度和程序安排。

它包括行政行为的制定、履行和变更等环节,以及行政争议的处理、裁决和解决等程序。

二、行政法律程序的原则行政法律程序的原则主要包括正当程序原则、公正原则、公开透明原则和适当程序原则等。

正当程序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行为时,必须依法采取具体步骤和程序,确保公民和组织在程序中享有表达意见、申辩和抗辩等权利。

公正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行为时,必须客观、公正地行使职权,不得滥用职权或歧视特定人群。

公开透明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行为时,应当公开相关信息,保障公民和组织的知情权和监督权,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适当程序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行为时,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与争议性问题相适应的程序安排,确保争议的公正、合理的解决。

三、行政法律程序的程序安排行政法律程序的程序安排主要包括行政行为的制定程序、行政行为的履行程序、行政行为的变更程序和行政争议的解决程序等。

行政行为的制定程序是指行政机关在制定行政行为前应当征求相关利益相关人的意见,并在程序上进行公示和公开,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行政行为的履行程序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行为时应当依法通知利益相关人,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为利益相关人提供申诉和救济的途径。

行政行为的变更程序是指行政机关在对行政行为进行变更时应当依法征求利益相关人的意见,并在程序上进行公示和公开。

行政争议的解决程序是指公民和组织在与行政机关发生争议时,可以通过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调解等方式进行解决。

四、行政法律程序的改革为了提高行政法律程序的效率和公正性,不断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我国进行了一系列的行政法律程序改革。

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应当正确认识和处理的几个关系

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应当正确认识和处理的几个关系

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应当正确认识和处理的几个关系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应当正确认识和处理的几个关系杨敏之【专题名称】中国政治【论文网络来源】/D4【论文期刊期数】1995年01期【论文期刊来源】《湖南日报》(长沙)1995年0104期第⑦页前年中纪委二次全会以来,中央就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问题先后出台了两个“五条规定”。

为了贯彻落实这两个五条规定,全党上下召开了两次专题民主生活会。

应当说,在反腐败斗争中,采取这种方法、通过这种形式来抓党政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思路是对的,效果是好的。

但是,与我们要达到的目标比,与人民群众的要求比,还是有一定距离的。

在反腐败斗争中,继续搞好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仍然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

实践已经证明,廉洁自律关键在自觉。

离开了这种自觉,“老五条”也好,“新五条”也好,都难以真正落到实处。

弄不好,在一些地方和单位还会出现“认认真真走过场”的情况,给今后抓廉洁自律造成一定的消极影响。

在现阶段,党政领导干部如何提高廉洁自律的自觉性?我的看法是,至少要正确认识和处理好以下四个关系。

一、更新观念与坚定信仰的关系改革开放十五年来,我们国家生产力迅速发展,综合国力明显增强,人民生活显著改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都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巨大成就。

这些成就的取得,得益于改革的不断深化,开放的不断扩大。

归根到底,得益于思想的不断解放,观念的不断更新。

完全可以说,改革深化、开放扩大、经济发展的过程,就是一个解放思想、更新观念的过程。

如果不是这样,就不可能告别僵化,挣脱教条主义的羁绊,消除“左”的影响,改革开放就会寸步难行。

但是,在解放思想和更新观念中,也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倾向,那就是在一些地方和少数人那里,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偏离了正确的方向。

在他们眼里,共产主义信念成了虚无缥缈的东西,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则成了一句空洞的口号,“人不为己,天诛地灭”,却成了“醒世恒言”,而“毫不利己,专门利人”,“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则成了令人发笑的大话。

加强依法行政需要正确处理三种关系

加强依法行政需要正确处理三种关系

加强依法行政需要正确处理三种关系温家宝总理在全国依法行政会议上强调指出:“依法行政是现代政治文明的重要标志,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是我们党治国理政从理念到方式的革命性变化。

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迈出的重要一步,具有划时代的重要意义。

”国家工商总局局长周伯华把加强依法行政工作的重要性归纳为“四个基本”,即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是落实依法治国方略的基本要求,是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能的基本准则,是防范市场监管区域性风险和系统性风险的基本抓手,是树立工商行政管理执法权威的基本保障。

《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下称《意见》)对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提出了新的标准和要求。

落实好《意见》要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工商建设,是当前工商系统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如何更好地贯彻落实依法行政,笔者认为需要正确处理好三种关系。

一、正确处理好依法行政与服务发展的关系发展是我们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经济建设始终是各级党委和政府工作的重中之重。

经济建设需要法治环境,依法行政是经济健康发展的必要保障,只有坚持依法行政,才能够实现科学发展、健康发展、长远发展。

但是在实际工作中,有的同志特别是个别领导干部片面地认为“要发展经济,就必须打破条条框框的束缚”、“法律规定太死板,不利于地方招商引资,不利于经济快速发展”。

少数地方政府和部门出台的地方性政策规定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央政策精神“打擦边球”,甚至有的地方“土政策”与上位法相抵触,损害了法律法规的统一性和权威性。

一些地方政府招商引资的企业因违法经营受到工商部门的查处,个别领导出面以企业经营困难、服务经济发展大局为理由,给工商机关施加压力,为违法企业说情开脱,甚至袒护包庇。

出现这些现象和问题,究其原因就是由于不能正确认识和处理依法行政与服务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造成的。

我们应当辩证统一地认识依法行政与服务发展两者的关系。

首先。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身就是法治经济,没有统一的法律规则,就不存在市场经济。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制定《行政程序法》应正确处理的几对关系摘要:制定《行政程序法》是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的一项基础工程。

要设计和实施这一工程必然要涉及多方面、多层次的各种各样的问题,要处理多方面、多层次的各种各样的关系,其中最重要的,影响乃至决定该法性质、功能、作用和调整范围的问题主要有八项:(一)统一法典与单行法的关系;(二)程序法与实体法的关系;(三)规范具体行政行为与规范抽象行政行为的关系;(四)规范外部行政行为与规范内部行政行为的关系;(五)规范行政行为与规范行政救济行为的关系;(六)规范权力性行政行为与规范非权力性行政行为的关系;(七)规范国家公权力行为与规范社会公权力行为的关系;(八)规范行政机关公权力行为与规范其他国家机关公权力行为的关系(本文就如何正确处理此八项关系,阐述了文章作者的基本观点、主张及其理由和根据)。

一、行政程序统一法典与行政程序单行法的关系我们目前正在草拟的《行政程序法》1是行政程序的基本法,是行政程序的统一法典。

此前,我们已经制定了多部行政程序单行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如《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除了专门的行政程序单行法外,我们还在许多行政管理单行法中或多或少地规定了某些相应的行政程序(尽管很不完善),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行政监察法》、《价格法》、《城市房屋拆迁条例》、《土地管理法》2等。

这样,下述问题就不可避免地摆在了我们面前:我们还有没有必要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如有必要,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制定出来后,行政程序单行法和行政管理单行法中规定的行政程序是不是应该废止?如二者都有必要存在,如何处理二者之间的关系,是统一法典优于单行法还是单行法优于统一法典?单行法与统一法典的关系是适用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还是适用新法优于旧法法典之前还(视单行法制定于统是之后)的原则3,抑或是适用基本法优于一般法(视统一法典为基本法,单行法为一般法)的原则?首先,我们来讨论有没有必要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

在法治健全或比较健全的国家或地区,通常都有比较完善的行政程序法。

但不同国家、不同地区的行政程序法的模式很不相同:有的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有的不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而依不同行政领域、不同行政事务制定数量众多的单行程序法律、法规4;在制定统一行政程序法典的国家、地区,其行政程序法典有的大而全,内容包括行政立法(抽象行政行为)程序、行政处理(具体行政行为)程序、行政裁决程序、行政救济程序等,甚至包括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等实体法的有关内容,有的则调整范围相对较窄,内容相当简要,通常只包括具体行政行为程序而不包括抽象行政行为程序,只包括外部行政行为程序而不包括内部行政行为程序,只包括行政主体行使职权程序(即事前、事中程序)而不包括行政救济程序(即事后程序),只规定纯程序问题而不规定任何实体问题 5.我国已经通过宪法确立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

国务院为此发布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确立了在十年内基本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

建设法治国家和建设法治政府都要求健全和完善行政程序法,以法定程序控制公权力的行使。

但怎样健全和完善行政程序法?我们面临着立法模式选择:是采用现行模式,一个一个分别制定单行法而不再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还是在现有单行法的基础上再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笔者主张在现有单行法的基础上再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

因为统一行政程序法典有纯单行法所不可能具有的下述优势:其一,有利于保障行政程序法制的统一,以避免分别单行立法可能导致的法律间的相互不一致、相互矛盾、相互冲突,以及由这种相互不一致、矛盾、冲突而引起的对行政相对人的不公正:相同情况,不同对待或不同情况,相同对待;其二,有利于行政程序法制的系统化,以避免分别制定单行法必然导致的法制在一定时期内的残缺、漏洞(在某些领域、某些事项上有法可依,在其他相关领域、相关事项上却无法可循),以及由这种法制残缺、法制漏洞引起的执法主体的滥用权力和腐败;其三,有利于立法成本的节约,以避免单独分别立法(在很多方面,很大程度上是重复立法,因为大量行政行为的程序是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如告知、听取相对人陈述、申辩、回避、授权、委托等)导致人力、物力、财力的大量浪费;其四,有利于国人,特别是公职人员程序法意识的提高。

制定一部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不仅可为政府,为所有行政主体实施公法行为提供统一的、规范化的、标准的“操作规则”,以防止滥权和腐败,同时也将为全体国人提供一部系统的行政法治教材,全体国人可从中受到较系统、较深入的现代行政法治教育,显然,这种教育功能是各别的单行法难以企及的。

其次,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制定出来后,行政程序单行法,如《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和行政管理单行法中规定的行政程序,如《土地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城市房屋拆迁条例》等法律、法规中规定的行政程序,是不是应该废止呢?笔者认为,这应该视不同的具体情况而定:其一,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制定出来后,以前制定的行政程序单行法和行政管理单行法中规定的行政程序如与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规定的行政程序相抵触,除非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有保留性规定,该行政程序应该废止其二,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制定出来后,以前制定的行政程序单行法和行政管理单行法中规定的行政程序如为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所未规定者,如此种程序不违反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的基本原则,应予保留,因为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只规定各种不同行政行为的共同的和一般的行政程序,对于特定行政行为的特别程序,还需要通过行政程序单行法和行政管理单行法专门规定;其三,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制定出来后,新制定的行政程序单行法和行政管理单行法对于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已规定的关于各种不同行政行为的共同行政程序一般不得变更(具有特别理由需要变更者,需在立法说明中阐述此种理由),但可补充规定相应特定行政行为的特别程序。

此外,在统一行政程序法典和单行行政程序法同时存在的情况下,二者如发生冲突,效力如何确定是统一法典优于单行法还是单行法优于统一法典?单行法与统一法典的关系是适用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还是适用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抑或是适用基本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笔者认为,这也应该视不同情况对待:其一,在一般情况下,统一法典应视为行政程序的基本法,其效力应优于作为行政程序一般法的单行法;其二,单行法补充规定统一法典中未规定的相应特定行政行为的特别程序,此种程序当然是必要的和有效的;其三,新制定的单行法如因特别需要,对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已规定的一般行政程序作出了某种变更规定,则应在相应的特定行政领域适用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即相应单行法的规定优于统一法典的规定。

二、行政程序法与行政实体法的关系目前我国学界和实务界的大多数人对于应制定统一行政程序法典已基本达成共识,并已开始草拟《行政程序法》试拟稿。

但对于该法调整的范围和应包括的内容却存在着较大,甚至是很大的争议,特别是对该法应不应该包括行政实体法的有关内容,如行政法实体的有关基本原则和规范?学界和实务界都还存在不同的主张和看法。

有人认为,程序法规定实体内容名实不符,不伦不类。

行政程度法只应规定行政程序规范,行政实体规范应在行政实体法,即行政管理法中规定 6.笔者认为,在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中规定行政法实体法的有关基本原则和规范不仅很有必要,且不如此即难以实现我国行政程序立法的基本目标。

之所以如此,理由有三:其一,行政法由于调整范围广泛,各类行政法律关系差别很大,故在实体规范上很难制定或编纂成统一法典。

但是行政法的有关基本原则,如依法行政原则、比例原则、诚信和信赖保护原则等,以及行政法的一般(普遍性的)实体规范,如关于行政行为的效力、成立、生效、合法的条件、撤销、无效、废止的条件和法律后果等规范,均普遍适用于各领域的各类行政行为。

为使这些原则、规范在所有行政领域和所有行政行为中得到遵循,在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中加以规定是非常必要的;其二,行政法的上述实体基本原则与程序基本原则,如公开原则、参与原则、回避原则、听取相对人意见原则、不单方接触原则、职能分离原则等,是紧密联系的,行政行为的一般实体规范,如关于行政行为效力、生效、失效的条件、法律后果等的规范,与行政行为的开始、进行、终止等程序规则是紧密联系的,将此二者规定在一起显然有利于对行政行为的统一规范。

如将二者分割,将那些具有实体性的基本原则、规则分散规定于各种不同的单行法中,其对行政行为规范的效果肯定要差很多;其三,现代行政程序立法,在行政程序法典中规定有关行政实体规范已成为一种发展趋势,如德国、荷兰、西班牙、葡萄牙、日本、韩国、我国的台湾、澳门地区,均在行政程序法典中规定了相关的实体问题。

许多名称叫《行政程序法》的行政程序法典实质上不仅是行政程序的统一法典,而且是行政实体基本法的法典,也许叫《行政法通则》或《行政法典》更合适,叫《行政程序法》只是习惯而已。

三、规范具体行政行为与规范抽象行政行为的关系《行政程序法》是否应同时规范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各国有不同的模式:美国《行政程序法》主要有三部分:一为制定规章(抽象行政行为)程序;二为行政裁决(具体行政行为)程序;三为司法审查(相当于我国的行政诉讼)程序。

德国《行政程序法》主要规定行政行为(相当于我国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合同和行政救济(主要指行政诉讼)的程序,而没有规定规章制定一类抽象行政行为的程序。

日本《行政程序法》主要规定行政处分(应申请的处分和不利益处分,相当于我国的具体行政行为),以及行政指导的程序,也没有规定规章制定一类抽象行政行为的程序。

葡萄牙等一些欧洲国家的《行政程序法》则既规定行政处分(相当于我国的具体行政行为)程序,又规定规章制定、计划制定等抽象行政行为的程序,还规定了行政合同、行政指导及行政复议等的行政程序。

我国台湾、澳门地区的《行政程序法》亦采取此种模式7.我们现在制定《行政程序法》应采取什么模式,要不要规定抽象行政行为的程序。

在我国,抽象行政行为包括行政立法行为(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与发布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对于行政立法行为,我国现已有《立法法》和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对其程序作了较详细的规定8;而对于行政机关发布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为(这类行为在数量上大大超过行政立法行为),目前尚无统一的法律或法规加以规范。

对此,行政程序法典应如何处理,立法者可以有四种选择:其一,在统一程序法典里不规定任何抽象行政行为程序,行政立法仍适用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发布其他规范性文件行为则另制定专门单行程序法规范;其二,在统一程序法典里不规定行政立法程序,行政立法仍适用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但对现在仍无程序法规范的发布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为则设专节予以规定;其三,在行政程序法典里对抽象行政行为程序予以统一规范,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可继续适用的,在法典里予以重新规定;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不宜继续适用的或现行法律,法规没有规定而应该规定的程序,法典对之作出新的规定,今后抽象行政行为的程序一律以法典为准在行政程序法典;其四,里对抽象行政行为程序予以统一规范,但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立法程序可继续适用,行政立法既遵守统一程序法典规定的抽象行政行为程序的一般原则,又遵守《立法法》和两个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立法具体程序规则,至于对现行法律、法规尚未规范的发布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为,法典则应予以较具体的规定。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