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FSA更名FCA
当前各国金融监管体制安排及其变革

当前各国金融监管体制安排及其变革——兼论金融监管体制安排的理论模式The Institutional Arrangements of Financial Regulation and Supervision across Countries——The Theoretical Framework for the Institutional Arrangements项卫星李宏瑾内容提要近年来,有关金融监管体制安排的讨论逐渐成为国内外学术界讨论的热点。
从20世纪80年代后期开始,以1997年英国成立金融服务管理局为标志,各国出现了分离中央银行监管职能并成立综合性金融监管机构、实行统一的金融监管体制的新趋势。
本文首先对此进行了初步的考察。
从理论上讲,目前学术界对金融监管体制的设计提出了三种主要的理论模式:机构型监管、功能型监管和目标型监管。
本文第二部分对这三种理论模式的利弊进行了分析。
笔者希望本文的研究能够为我国银监会成立以后新的金融监管体制的健全和完善起到积极的作用。
关键词金融;监管;体制安排如果从1720年英国针对本国“南海泡沫”事件和法国“密西西比泡沫”事件而颁布旨在防止证券过度投机的《泡沫法》算起,人类金融监管的实践至少进行了几百年(白钦先,2000),金融监管理论也随着经济、金融的发展和经济学的成熟而成熟。
然而,金融监管体制安排问题,往往并非人们关注的重点。
1997年,英国政府把英格兰银行的银行监管职能分离出来,将原来的9个金融监管机构合并,成立了综合性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服务管理局(FSA),统一负责对各领域金融活动进行监管。
虽然早在此之前的80年代中后期,北欧各国和加拿大也都对金融监管体制进行了类似的改革,但作为在主要国际金融中心进行的首次尝试,国际金融界对英国的此项改革予以了极大的关注,学术界有关监管体制的讨论也逐渐多了起来。
随后,韩国、澳大利亚、日本等国也相继效仿,进行了类似的改革;欧盟的荷兰、爱尔兰等国和南非、以色列以及一些新兴市场国家(如泰国和墨西哥)也开始就这一问题进行咨询和讨论1。
案例:英国金融监管概况

案例:英国金融监管概况英格兰银行〈Bank of England〉为历史最悠久的中央银行。
根据英格兰银行法,其经营目标为:维护金融体系健全发展,提升金融服务有效性,维持币值稳定。
就首要目标言,最终为强化保障存款户与投资者权益,这与金融机构业务经营良莠密切相关。
依据1987年银行法规定,金融监管业务系由英格兰银行辖下之银行监管局掌管。
随金融市场进步与发展,银行与金融中介机构的传统分界线,日趋模糊。
因此,英国首相布莱尔于1997年5月20日宣布,英国金融监管体系改制,将资金供需与支付清算系统中居枢纽地位的银行体系,及隶属证券投资委员会的各类金融机构,业务整合成立单一监管机构,即金融服务总署〈Financial Services Authority,简称FSA〉。
1 FSA有下列九个业务监管机构:建筑融资互助社委员会、互助社委员会、贸易与工业部保险业委员会、投资管理监管组织、个人投资局〈主管零售投资业务〉、互助社设立登记局〈主管信用机构监管〉、证券期货管理局〈主管证券及衍生性信用商品业务〉、证券投资委员会〈主管投资业务,包括票据清算与交换〉、及英格兰银行监管局〈主管银行监管,包括批发货币市场〉等。
法律赋予FSA权力如下:一、对银行、建筑互助社、投资公司、保险公司与互助社之授权与审慎监管;二、对金融市场与清算支付系统之监管;三、解决对影响公司企业、市场及清算支付系统之问题,在某些特殊状况下,如英格兰银行未能贯彻其利率政策,且影响危及经济体系稳定性时,FSA将与英格兰银行协商合作。
FSA掌管所有金融组织,目的在于提升监管效率,保障消费者权益,并改善受监管单位之金融服务。
受FSA监管的金融产业,对英国经济重要性如下:金融服务占国内生产毛额70%,约占FTSE 100总值30%,近一百万人服务于金融产业,相当于5%之英国劳动人口。
大部份成年人均为金融产业之消费者:80%家计单位拥有银行或建筑互助社之帐户,约70%购买人寿保险或养老年金,超过1/4成年人投资股票或单位信托。
全球金融危机与英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

据表 1,中美贸易顺差月度序列的 ADF 统计值大于比 第三,协整检验。运用 Engle-Granger 方法进行检验。 显著性水平为 10%,5%和 1%下的麦金龙临界值,且 p 值 由于中美贸易顺差月度序列和汇率月度序列都是单整序 为 0.9964,所以未能拒绝假设,因而有单位根。同理汇率 列,满足协整检验前提。用汇率对贸易顺差进行回归,方 月度序列的 ADF 统计值大于比显著性水平为 10%,5%和 1%下的麦金龙临界值,且 p 值为 0.9998,所以未能拒绝假 y = α + βxt + ε t , 设残差的估计值为 e ˆ 。如果残 设,因而有单位根。经过一阶差分后,中美贸易顺差月度 程为 t 序列的 ADF 统计值小于比显著性水平为 1%下的麦金龙临 差的序列是平稳的,则两个变量之间具有协整关系;反之 界值,且 p 值为 0.0001,所以拒绝假设,中美贸易顺差序 不存在。在 Eviews 中,用汇率对贸易顺差进行普通最小二 列是一阶单整的;汇率月度序列的 ADF 统计值小于比显著 性水平为 5%下的麦金龙临界值,且 p 值为 0.0341,所以拒 乘回归,得到残差序列。生成新序列 cancha,使其等于回 绝假设,汇率序列是一阶单整的。而这的序列都是一阶单 归中的残差序列,对 cancha 进行单位根检验。 整序列,即 I(1) 。在此基础上,检验两个序列之间是否存 在协整关系。 表 2 残差序列的单位根检验
英国金融监管体系和市场透明度

英国金融监管体系和市场透明度金融监管是保障金融市场稳定和公平的重要保障机制,而市场透明度则是金融市场良好运行的基础。
英国作为全球金融中心之一,其金融监管体系和市场透明度备受瞩目。
本文将从英国金融监管体系的主要特点、监管机构的职责与作用以及市场透明度的保障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英国金融监管体系的主要特点英国的金融监管体系具有以下几个主要特点:1. 高度专业化:英国金融监管体系建立了一套高效的机构体系,以确保各级监管机构具备专业、独立的监管能力。
这些机构包括金融行为监管局(Financial Conduct Authority, FCA)、银行监管局(Prudential Regulation Authority, PRA)等。
2. 法律法规的完备性:英国金融监管体系依靠严格的法律法规来规范金融市场的运作。
监管机构通过制定和完善法规,为金融市场提供有效的监管框架,确保各类金融机构遵循合规要求。
3. 独立性与透明度:英国金融监管机构享有相对独立的地位,不受政府干预。
这种独立性保障了金融监管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同时,英国监管机构也注重信息透明度,及时向市场公布各类监管信息和裁决结果。
二、监管机构的职责与作用英国的金融监管机构主要包括金融行为监管局和银行监管局。
这两个机构分别负责金融市场的行为监管和金融机构的稳定监管,共同构建了英国的金融监管体系。
金融行为监管局(FCA)是英国金融监管体系的核心机构之一。
FCA 的主要职责是监管金融市场参与者的行为,包括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等。
FCA负责制定并执行金融市场的行为规则,确保金融市场的公平、透明和高效运行。
此外,FCA还负责保护消费者权益,监督金融公司的合规运营。
银行监管局(PRA)是英国金融监管体系的另一个重要机构。
PRA的主要职责是监管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稳定性和风险防控。
PRA负责制定并执行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规则,确保金融机构安全运营并保护存款人利益。
英国金融监管法律规制演进

英国金融监管法律规制演进英国是世界金融中心之一,其金融市场的监管法律规制一直受到国际关注。
英国的金融监管法律规制经历了漫长的演进过程,从最初的零散法规到现在的完善体系,不断地适应着金融市场的发展和变化。
本文将从不同的阶段和角度来探讨英国金融监管法律规制的演进,以及对全球金融市场的影响。
一、《1844年银行法》的颁布英国金融监管法律规制的发展可以追溯到19世纪。
英国在1844年颁布《银行法》,这是英国金融监管的第一步。
该法案规定了银行的储备金比例和发行银行券的条件,为银行业的监管奠定了基础。
这一法案的颁布标志着英国金融市场开始进入法制化和规范化的轨道。
二、金融监管体系的建立在19世纪末和20世纪初,英国金融市场经历了大规模的金融危机,尤其是1907年和1929年的两次严重金融危机。
这些危机的爆发促使英国政府对金融监管进行了积极调整和完善。
1929年,英国设立了金融监管机构——金融行为监管局(FSA),该机构负责监督和管理金融市场的运作。
这标志着英国金融监管体系的建立,为后来金融监管法律规制的演进奠定了基础。
1986年,英国通过了《金融服务法》,这是英国金融监管法律规制的一次重大变革。
该法案对金融市场的监管进行了全面的重新调整,包括对证券、保险、银行和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该法案的颁布使英国金融市场在全球范围内得到了更好的监管和规范,为英国的金融业发展奠定了更加坚实的基础。
四、《金融服务市场法》的实施五、金融危机对金融监管法律规制的影响七、对全球金融市场的影响英国金融监管法律规制的演进不仅对英国金融市场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也对全球金融市场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英国金融市场的规范化和法制化为全球金融市场提供了更加稳定的法律环境,也为全球金融业的发展提供了更加可靠的支持和保障。
英国:经典单一监管机构

英国:经典单一监管机构英国自新千年伊始对金融监管体制实行了全面改革,建立了单一的金融监管机构。
虽然英国金融监管局(FSA)自称无意建议推广其模式,但事实是,它引起了国际各国金融监管机构的高度关注。
【背景】从1997年始,英国对其金融监管体制进行了全面改革。
1997年工党在大选获胜后,对英格兰银行的地位进行了根本性改革,并于1997年5月6日和20日各发布一项决定。
第一项决定是英格兰银行将负责物价稳定,并取得独立于政府的地位;第二项决定是其银行监管的职责将转移到一个单一的监管机构,英格兰银行将负责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
根据改革决定,10家机构进行合并,组成单一的金融监管机构。
这10家机构包括证券投资局(SIB)、证券期货协会(SFA)、个人投资协会(PIA)、投资管理监管组织(IMRO)、英格兰银行的银行监管部、注册互助委员会(RFC)、住房合作委员会(BSC)、互助合作委员会(FSC)、由贸易工业部划转到财政部的保险监管司以及伦敦交易所的英国发行上市监管部(UKLA)。
1997年10月,证券投资局更名为金融监管局(FSA),1998年起,英格兰银行的银行监管职责移交给FSA。
FSA依法行使监管权力。
2001年12月1日,FSA依照《2000年金融服务和市场法》(简称FSMA或《2000年金融法》)规定,正式行使其对金融业的监管权力和职责,直接负责对吸收存款业、保险业和证券投资业的监管。
FSA也获得了一些其前任监管机构所没有的监管权力,例如关于消除市场扭曲或滥用、促进社会公众对金融系统的理解和减少金融犯罪等。
《2000年金融法》实际上是一部(很可能是世界上第一部)金融监管法。
该法共有30部分433条(32开240页),详细规定了金融监管的方方面面,包括监管机构、监管的业务活动、资格认证、准许从事监管活动、发行上市、规章和准则、金融服务赔偿计划等。
FSA组织结构FSA是一个独立的非政府机构。
它根据英国《公司法》注册为一个有担保的有限公司,它由整个金融业提供资金来源,但不从公共部门或国家税收获得资金。
英国2000年金融服务与市场法评介

英国《2000年金融服务与市场法》评介(一)——立法背景、主要内容及影响郭洪俊 , 张昕2000年6月14日,颇费周折的英国《金融服务与市场法》(Financial Services and Markets Act 2000, 简称为“FSMA”)完成了最后的立法手续,获得通过,并将于2001年4月1日正式生效。
《金融服务与市场法》的出台,标志着英国金融监管体制的重大变革,即从1986年《金融服务法》确立的“成文法框架下的行业自律” 体制转变为“成文法规范的单一监管机构” 体制(Statutory Single Regulator),并且确立了金融服务局(Financial Services Authority,简称为FSA)的单一监管机构地位。
金融服务局承继了前证券与投资局(SIB)对证券投资业务、英格兰银行对银行金融机构、财政部对保险机构的监管职能,其监管范围涵盖了全部金融领域,包括证券、银行、保险以及各类互助会。
根据金融服务局的计划,它将用大约一年的时间,制订出与FSMA有关的各项配套法规和规则,从而最终完成规范英国金融服务业的法律框架。
英国的金融服务业世界闻名,伦敦名列为全球三大国际金融中心之一,在国际融资、金融衍生工具交易、保险等方面扮演着不可替代的角色。
所以,《金融服务与市场法》所带来的影响,将远远超出英国本身的范围,甚至可能揭开一场全球金融监管变革的序幕。
在本文中,笔者试图将该法放置于金融全球化的宏观背景下,探讨其出台的原因与主要内容,以及对其它国家的启示。
一、立法背景与原因英国的监管体制在传统上具有强烈的自律色彩,尽管1986年《金融服务法》对此有所限制,以前证券与投资局和行业自律协会为主的双重监管架构,仍然在相当程度上倾向于自律。
那么,是什么原因导致了2000年《金融服务与市场法》的出台,并且采取了单一监管机构的全新体制呢?笔者认为,以下两方面的原因提供了一个合理的解释:第一,适应当前金融市场与业务的发展需求;第二,旧体制本身缺陷导致的变革需求。
提升居民金融素养的国际经验借鉴及对我国的启示

提升居民金融素养的国际经验借鉴及对我国的启示自20世纪末开始,国外诸多国家就开始重视提升居民金融素养,部分国家的金融素养提升计划开展时间早,持续时间长,经验丰富,并已取得了一定成效。
相比之下,我国在2011年加入普惠金融全球合作伙伴组织后才开始重视提升居民金融素养,实施时间较晚,且体制机制还有待完善。
因此,借鉴国外先进国家的做法和经验,并在结合中国国情的基础上,提出提升我国居民金融素养的措施,有利于提升我国居民金融素养。
一、国外提升居民金融素养的做法和经验(一)英国主要做法20世纪90年代末,英国开始从金融素养教育、金融消费者保护等方面提升居民金融素养,分别在设计战略计划、建立相关机构、构建法律体系、实施金融教育、解决金融消费者纠纷等方面做出了一定工作。
金融教育方面:一是有规划有组织地实施金融素养教育。
一方面,为计划明确、目标清晰地开展金融素养教育,英国于1997年提出“金融素养培养战略”,并根据该战略详细研究制定提升居民金融素质总体规划,明确金融素养教育的目标及工作任务等重点内容。
此外,为更好地贯彻落实金融素养教育规划,英国采取分阶段的方式进行金融素养教育工作,将其工作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1997年至2003年,重点面向金融消费者普及金融专业知识,以提高其金融知识水平,促进金融市场的稳定。
第二阶段是2003年至今,扩大金融素养教育受众,提升全体居民的金融素养,从根本上防范金融危机。
另一方面,英国组织或联合相关机构协同实施金融素养教育战略规划。
英国成立相关金融教育机构代表政府开展金融素养教育项目,如英国于1997年将原证券投资委员会(SIB)改组为金融服务管理局(FSA),将面向金融消费者实施投资理财等方面的金融教育列为其职责之一。
二是根据金融素养需求设计教育活动。
金融素养教育内容方面,英国根据人群特点按需设计金融教育活动,针对性地提高居民所缺乏的金融素养。
如在中小学开展金融知识科普活动;针对新入职的年轻工作者开展帮助年轻人树立理财观计划;针对新婚夫妇开展有关抚养小孩后如何投资理财的活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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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FSA更名FCA【出处】《金融监管研究》2012年第2期【摘要】全球金融危机暴露出英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内在缺陷。
2011年6月,英国政府正式发布《金融监管新方法:改革蓝图》白皮书,对英国金融监管体制进行全面改革。
从基本格局看,“准双峰”式监管模式将取代既有的三方监管体制,新成立的金融政策委员会将专门负责宏观审慎监管,而金融服务局原有的微观监管职能则将分别由新成立的审慎监管局和金融行为监管局承担。
从英国的改革方案看,宏观审慎监管正在加强,各类监管协调机制的重要性凸显,但监管体制没有“普适经验”,必须从具体国情出发加以构建。
【英文摘要】The global financial crisis has highlighted the inherent defects of the UK financial supervision system. On the basis of existing reform measures, the new UK government formally issued its White Paper on financial reform in June 2011, providing in detail for a comprehensive reform of the its financial supervision system. Basically, a quasi-“Twin Peak” model under the direction of the Bank of England will replace the current tripartite system, with the newly founded FPC responsible for macro-prudential supervision, and the also newly founded PRA and FCA taking over the existingmicro-prudential and conduct supervisory powers of the former FSA. In addition, the White Paper, drawing lessons from the crisis, notably provides for various mandatory supervisory coordination mechanisms. Judging from the White Paper, the UK financial supervision system has taken on certain new characteristics, and the significance of supervisory coordination has been more emphasized. However, the peculiarities of as well as the political factors relating to the UK financial supervision system and its ongoing reform should not be overlooked.【关键词】英国;金融监管体制;宏观审慎监管;监管协调【英文关键词】United Kingdom;financial supervision system;financial supervision reform;White Paper;supervisory coordination【写作年份】2012年【正文】全球金融危机暴露出英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内在缺陷。
在已有改革措施的基础上,2011年6月英国政府正式发布包括立法草案在内的《金融监管新方法:改革蓝图》白皮书,对英国金融监管体制进行全面改革。
从基本格局看,“准双峰”监管模式将取代既有的三方监管体制,新成立的金融政策委员会将专门负责宏观审慎监管,而金融服务局原有的微观监管职能则将分别由新成立的审慎监管局和金融行为监管局承担。
在此基础上,白皮书吸取危机教训,以显著篇幅规定了各类法定监管协调机制。
从中可以看出,宏观审慎监管正在加强,监管协调机制的重要性也更加凸显。
一、改革背景与进程全球金融危机不仅令英国金融业遭受重创,也使其引以为豪的金融监管陷入信任危机,饱受质疑和批评。
2009年7月,英国财政部发布了《改革金融市场》白皮书,提出了金融监管改革的计划和方案。
白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改革监管机构、培育竞争市场、控制系统风险、增强消费者保护以及加强国际和欧洲层面监管合作。
白皮书将金融危机主要归因于银行不负责任的经营活动而非监管体制的失败,因此其改革方案全面维护既有的三方监管体制(英格兰银行、金融服务局和财政部),重点放在建立正式合作机制和扩大金融服务局(Financial Services Authority, FSA)职权上。
2010年4月,英国议会在因大选解散前夕紧急通过了《2010年金融服务法》,对作为FSA权力来源和运行基础的《2000年金融服务和市场法》((Financial Services and Markets Act 2000, FSMA 2000))进行了修改和补充,将白皮书中的若干内容以立法形式确立下来。
具言之,金融稳定被明确规定为FSA的法定监管目标;FSA 的规则制定权得到显著扩展,从只能制定有利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规则,扩展为可以制定有利于“实现其任何监管目标”的规则;扩大了FSA的信息收集权,授权其要求受监管实体(regulated persons)以外的机构和个人提供与金融稳定有关的信息;增加了FSA的纪律处分权,包括暂停或限制违规金融机构的经营许可(最长12个月)、对未经批准行使受控制职能的个人处以罚款,以及暂停或限制犯有不当行为之个人的从业资格(最长2年)等。
保守党影子财政大臣奥斯本在2009年7月针锋相对地发布了影子白皮书《从危机到信心:稳健银行业的计划》,提出对金融监管体制进行更为彻底的改革,废除三方监管体制,赋予英格兰银行维护金融稳定和对所有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进行审慎监管的全面职责,强化宏观审慎监管;撤销FSA,代之以全新的消费者保护局,负责金融消费者保护工作。
在此基础上,2010年7月,英国新一届政府发布了题为《金融监管新方法:判断、焦点与稳定》的金融监管改革方案征求意见稿,启动了公开咨询程序。
2011年2月,英国政府发布了新的征求意见稿《金融监管新方法:建立更强大的系统》(以下简称《2011年方案》),提出了更加详细和具体的改革方案。
2011年6月16日,英国政府正式发布了包括《2012年金融服务法草案》在内的题为《金融监管新方法:改革蓝图》的白皮书(以下简称《白皮书》),全面阐述了政府的监管改革设想。
2012年1月26日,草案正式提交议会。
英国政府的目标是让法案在2012年年底前获得最终批准,新的监管体制于2013年初开始运作。
二、新的监管框架《白皮书》对英国金融监管体制进行的不是小修补,而是大手术。
简言之,三方监管体制将告终结,取而代之的是“准双峰”模式。
[1] 具体来说,英格兰银行下新设金融政策委员会(Financial Policy Committee, FPC),作为宏观审慎监管机构,负责监控和应对系统风险;新设审慎监管局(Prudential Regulation Authority, PRA),作为英格兰银行的子公司,负责对各类金融机构进行审慎监管;新设金融行为监管局(Financial Conduct Authority, FCA),负责监管各类金融机构的业务行为,促进金融市场竞争,并保护消费者。
换言之,FSA的审慎监管职能和行为监管职能将分别由新设立的PRA和FCA承继,而后两者在与宏观审慎监管有关的方面都将接受金融政策委员会的指导。
资料来源:《白皮书》第8页。
(一)金融政策委员会(FPC)的构成、目标与职责金融危机以及随之而来的深度萧条凸显出英国对金融系统的既有监管方法存在的重大缺陷,突出表现在宏观审慎监管严重不足。
宏观审慎政策致力于通过集中关注系统风险来加强既有监管框架,使目光超越旨在确保单个企业安全和稳健经营的具体监管要求,找到对整个金融系统有利的安全标准。
在这个意义上,宏观审慎监管是对微观审慎监管(单个企业监管)的重要补充。
FPC的设立正是为了实施宏观审慎监管,弥补金融系统整体稳定方面的监管漏洞。
FPC将以英格兰银行董事会下设委员会的形式存在,成员包括英格兰银行行长和副行长、FCA总裁、英格兰银行行长经商财政大臣后任命的两名成员(从英格兰银行执行董事中选任)、财政大臣任命的四名外部成员,以及一名不享有表决权的财政部代表,由英格兰银行行长担任主席。
英格兰银行原有的金融稳定委员会将被撤销。
FPC的总体目标是帮助实现英格兰银行维护和增强金融系统稳定这一法定目标(以下简称“金融稳定目标”)。
[2] 为此,FPC的主要职责是识别、监控并采取措施消除或减少系统风险,以维护和增强英国金融系统的风险抵御能力。
为实现法定目标,FPC履行以下四项主要职能:(1)监控英国金融系统稳定性,以便识别和评估系统风险;(2)向PRA和FCA发出指示;(3)向英格兰银行、财政部、FCA、PRA或其他监管机构提出建议;(4)制作《金融稳定报告》。
此外,英格兰银行还可在征得财政部同意后安排FPC履行其他职能。
总的来说,FPC将是一个位于监管框架顶峰的强大机构,在全系统范围内观察风险积累情况并采取相应行动。
因此,创设FPC被认为是英国政府强化金融稳定框架的基石。
图表2:FPC的指示、建议和报告为尽快开展相关工作,2011年2月17日财政部和英格兰银行共同设立了临时FPC,在立法通过之前开始着手处理宏观审慎问题。
临时FPC的关键职责之一是就宏观审慎监管工具向财政部提出建议,并将其想法的发展变化定期向后者通报。
[4] 临时FPC于2011年6月16日举行了首次正式会议。
2011年6月和2011年12月,在临时FPC的指导下先后发布了两期《金融稳定报告》,阐述了临时FPC对于英国金融系统稳定性和风险抵御能力的评估和展望,及其为减少金融稳定风险而建议采取的政策行动。
(二)审慎监管局(PRA)与金融行为局(FCA)的目标、职责、监管原则和范围的比较1. 监管目标和职责PRA的监管目标包括一般监管目标和保险监管目标。
一般监管目标是促进PRA许可实体的安全性和稳健性,保险监管目标则是确保保单持有人或可能成为保单持有人的人享有适当程度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