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股权交易中心制度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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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各地区企业股改上市补贴政策一览表

浙江各地区企业股改上市补贴政策一览表

浙江各地区企业股改上市补贴政策一览表为鼓励企业走进资本市场,特享受补贴如下:0571:1.杭州江干:对于企业在省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交易的,给予10万—100万元奖励。

2.杭州下沙:通过浙江股权交易中心股权挂牌或新三板挂牌实现融资创新的,给予60万元奖励。

3.杭州萧山:对于在境内、外成功上市及到省股权交易中心成功挂牌的企业,给予100万—300万元的奖励。

4.杭州拱墅:通过浙江股权交易中心股权挂牌或新三板、成长板挂牌,在国内主板、中小板和创业板上市的企业,本地企业通过并购方式实现境内外上市的,给予10万—150万元奖励。

5.杭州余杭:凡在全国“新三板”、浙江股权交易中心和其他经认定的场外交易市场挂牌交易的企业30万—200万元奖励。

0573:嘉兴:对成功进入股权转让平台进行股权交易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嘉兴桐乡:对进入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市财政给予部分奖励。

嘉兴海宁:在浙江股交中心等(场外交易市场)挂牌交易,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25万元。

0574:宁波:对“新三板”挂牌企业和经认定的地方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企业,成长型企业到“新三板”和区域性场外交易市场挂牌融资,给予30万—200万元奖励。

宁波保税区:成长型企业到“新三板”和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对“新三板”挂牌企业和经认定的地方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企业,给予20万—100万元奖励。

宁波宁海:对股份制改造上市,全县前三家上市企业,新三板挂牌企业,给予20万—100万元奖励。

0576:台州:对进入浙江省未上市股份公司转让平台挂牌交易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

台州路桥区:对在浙江省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每家企业补助10万元。

台州玉环:对进入浙江省产权交易中心登记备案交易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

浙江温岭:对进入浙江省未上市股份公司转让平台挂牌交易的企业,给予奖励20万元。

0580:舟山定海:对进入浙江省未上市股份公司转让平台挂牌交易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

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

附件七: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进入浙江股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挂牌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挂牌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规范信息披露行为,提高信息披露工作质量,保护挂牌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股权交易中心股权业务暂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仅规定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要求的最低标准。

挂牌公司可自愿进行更为充分的信息披露。

第三条挂牌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并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四条推荐商会员负责指导和持续督促所推荐挂牌公司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本中心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的情况、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活动及挂牌公司行为进行监管。

第六条挂牌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在本中心指定网站发布,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指定网站的披露时间。

第七条挂牌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对本规则的具体规定有疑问的,应向本中心咨询。

第八条挂牌公司应设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事务。

第九条挂牌公司披露的信息,应经董事会秘书签字确认并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条挂牌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将该信息的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尚未披露重大信息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份转让价格。

一旦出现尚未披露重大信息泄漏、市场传闻或者股份转让价格异常波动,挂牌公司应及时采取措施,同时报告本中心和推荐商会员并立即公告。

第十一条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挂牌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照有关规定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主动配合挂牌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挂牌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严格履行其作出的承诺。

挂牌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应特别注意筹划阶段重大事项的保密工作。

公共媒体上出现与挂牌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对挂牌公司股份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报道或者传闻,有关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及时就有关报道或者传闻所涉及的事项准确告知挂牌公司,并积极主动配合挂牌公司的调查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浙江股权交易中心业务介绍及挂牌流程-精选文档

浙江股权交易中心业务介绍及挂牌流程-精选文档
浙江股权交易中心业务介绍 及挂牌流程
第一部分:浙江股权交易中心简介 第二部分:企业挂牌的好处及融资挂牌 流程 第三部分:企业挂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及总结
第一部分——浙江股权交易中心简介
• 浙江股权交易中心于2019年9月3日注册成立, 是浙江省人民政府依据国家有关监管部门的相 关规定,结合浙江省经济金融特色,为着力解 决“两多两难”,推进温州金融综合改革,促 进经济转型升级而设立的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 • 浙江股权交易中心在未上市公司股份转让试点 的基础上,建立了一整套符合区域性资本市场 建设要求的规则与运营体系,并与全国性证券 市场相对接,是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重 要组成部分.
公司挂牌以后实现的功能
• • • • • • • • 股东自主报价交易 持续信息披露 行情发布 小额多次定向融资 股东股权质押融资 股权交易中心监管 持续督导 规范公司治理结构
第三部分——企业挂牌尽调过程中 遇到的问题及总结
• 在企业尽调过程中,除了企业的财务状况 需要分析外,企业的股权结构、历史沿革、 关联交易、资产及重大合同等方面也要重 点梳理和分析。券商在整个尽调过程中是 一个“总协调”的角色,需要根据会计师 事务所和律所提供的报告、资料进行分析 和归纳,并提出质疑,以便对企业有个整 体详尽的了解和把握。
股权交易中心对企业挂牌的四项优 惠政策
• • • • 降低改制成本 奖励挂牌企业 便利工商登记 其他优先政策
第二部分——企业在股交中心挂牌 的七大好处
• • • • • • • 定向融资 形象宣传 价值发现 规范转型 增强凝聚力 家族承继 加快上市步伐
开通上市绿色通道
• 企业改制做好先期准备 • 进场挂牌实现两大功能 ——交易及融资 • 信息披露规范企业行为 • 培育辅导积极创造条件 • 绿色通道优先转板入市

股权交易与股东权益管理制度

股权交易与股东权益管理制度

股权交易与股东权益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本制度旨在规范公司的股权交易行为,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司的稳定发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股权的交易和股东权益的管理,适用于全部公司股东。

第三条定义1.股权交易:指公司股东之间的股份转让行为。

2.股东权益:指股东在公司享有的权益,包含权力、利益和义务等。

第二章股权交易第四条市场交易1.公司股份可在股票市场进行交易,交易行为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2.公司股东可自由选择出售或转让其股份,但应事先向公司董事会提出书面申请,并依照董事会的决议进行交易。

第五条协议转让1.公司股东可通过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进行股权转让,转让双方应将协议提交董事会审批。

2.董事会审批股权转让协议时,应充分考虑公司的利益和稳定发展,并保护其他股东的权益。

第六条内部转让1.公司股东可通过内部转让的方式进行股权交易,但须先征得公司董事会的同意。

2.内部转让应依照公司章程和相关规定进行,应明确转让价款、转让条件和交割方式等。

第七条股权冻结1.公司股东的股权可能被董事会冻结,冻结期限不得超出一年。

2.股权冻结应经过董事会决议,并及时通知相关股东和市场监管部门。

第八条股东减持1.公司股东减持前应提前向董事会报备,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2.股东减持的股份应在股票市场进行公开竞价交易。

第九条股权转让的限制1.公司股东转让股权时需遵守公司章程和相关规定。

2.公司董事会有权对股权转让行为进行限制或拒绝,但应合理、公正和有正当理由。

第三章股东权益管理第十条信息公开1.公司应定期向股东公开信息,包含公司的经营情形、财务情形和重点事项等。

2.公司不得隐瞒或供应虚假信息,应确保股东能够及时、准确地取得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股东会议1.公司每年应召开股东会议,股东会议是公司股东行使权益的紧要场合。

2.股东会议应提前公告,股东应依照公司章程和相关规定参加会议。

第十二条股利调配1.公司应依照相关规定定期向股东派发股息。

交易资源规章制度汇编范本

交易资源规章制度汇编范本

交易资源规章制度汇编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交易资源管理,保障交易资源的合理利用,维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交易资源,是指可以在交易市场上进行交易的各类资源,包括股权、债权、资产、知识产权等。

第三条交易资源的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全国交易资源管理的宏观指导和综合协调。

第二章交易资源的登记与备案第五条交易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处置权等权利转移,应当依法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第六条交易资源登记、备案应当提交的材料,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第七条交易资源登记、备案的机构,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交易资源的管理第八条交易资源的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保障交易资源的合理利用。

第九条交易资源的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交易资源进行评估,确保交易资源的合理价值。

第十条交易资源的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准确、全面地公开交易资源的信息。

第四章交易资源的交易第十一条交易资源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交易市场进行交易。

第十二条交易资源交易的规则,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第十三条交易资源交易的当事人,应当依法签订交易合同,明确交易资源的权利义务。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四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对全国交易资源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交易资源的管理机构,应当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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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股权交易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用心整理精品资料】

浙江股权交易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用心整理精品资料】

浙江股权交易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浙江股权交易市场规范健康发展,加强对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股权交易中心)的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参与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指导意见(试行)》(证监会公告[2012]2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授权,省金融办依法依规履行监督管理浙江股权交易中心及其下属机构职责,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其合法运行。

第三条企业在浙江股权交易中心从事挂牌、转让、融资、登记、托管、结算等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四条浙江股权交易中心和参与企业挂牌、转让、融资、登记、托管、结算等活动的各相关主体,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第二章业务范围第五条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是经省政府批准设立,不以营利为主要目的,为股权、债权和其他权益类产品的挂牌、转让、融资、登记、托管、结算等提供服务,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职责的企业法人。

第六条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下列职责:(一)为股权、债权和其他权益类产品的挂牌、转让、融资、登记、托管、结算等提供场所、设施和服务;(二)制定和修改有关业务规则和操作细则;(三)设立登记结算机构;(四)接受股权、债权和其他权益类产品的挂牌、融资、托管等事项的备案申请;(五)管理和公布市场信息;(六)开展投资者培训服务工作;(七)储备上市或挂牌公司资源;(八)协助落实扶持企业上市发展的政策措施,并向有关职能部门提供政策参考;(九)组织市场交易活动;(十)省金融办依法依规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浙江股权交易中心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和及时修订会员管理、挂牌和转让、股权托管、登记结算、信息披露、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业务规则及其他与市场活动有关的实施细则.第三章业务规则第一节会员管理第八条参与提供股权挂牌、转让有关服务的各类机构应当取得浙江股权交易中心相关会员资格,以会员身份开展业务。

浙江股权交易中心介绍(股交中心提供

浙江股权交易中心介绍(股交中心提供

场外市场
场内市场(沪、 深交易所)
主板、创业板
新三板
各证券公司
浙江股权交易 中心
各地方产权交易 机构
从全世界的范围来 看,对中小企业的资 本市场服务问题,是 一个全球性难题。通 过建设多层次资本市 场来进行解决是一个 有效的方法。
3
中心成立的背景
近些年来,我国各地均在不断进行区域性股权交易 市场的探索。
10%
40%
20%
浙商证券
10%
上证所信息网 络有限公司
20%
浙江股权交易中心
1、浙江省金融控股有限公司,系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为省政府的金融投资管理平台,省直属国有企业,其管 理体制相当于副厅级单位,省政府授权省财政厅进行监督管理; 2、杭州市金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杭州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和杭州市财开投资集团公司为基础,整合市属国有地 方金融平台,专业从事金融服务产业投资、产业发展基金1投2资、金融发展平台建设等业务的国有全资企业。
8
浙江股权交易中心定位
财通证券投资银行部
浙江股权交易中心于2012年9月3日注册成立,是浙江省政府批准的唯一省 级股权交易平台,中心在未上市公司股份转让试点的基础上,建立了一整 套符合区域性资本市场建设要求的规则与运营体系,并与全国性证券市场 相对接,是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浙江省股权交易市场建设的重要平台,是经省政府批准设立,在国家政权 监管部门指导下,为省内企业提供股权、债权和其他权益类产品的转让和 融资服务的市场组织。 (浙政办[2012]129号)
融资 效率
上市企业的增发和后续融资需要经历 上市前同样繁琐的程序和审批,融资 历时周期长,不利于企业在最短的时 间募集发展所需资金

浙商证券交易规则

浙商证券交易规则

浙商证券交易规则浙商证券是中国独资的证券公司,其交易规则是指在证券交易中用来规范交易行为的一系列规定和规则。

下面将详细介绍浙商证券的交易规则。

一、交易对象浙商证券的交易对象主要包括股票、债券、基金、期权等证券品种。

投资者可以通过浙商证券进行交易,买卖这些证券。

二、交易时间浙商证券的交易时间一般为早上9点30分到11点30分,下午1点到3点。

交易日主要为工作日,不包括周末和法定节假日。

三、交易方式1.撮合交易:浙商证券采用撮合交易方式,即投资者通过浙商证券系统提交买卖委托,系统根据一定的规则自动撮合买卖双方的委托,并确定成交价格和数量。

撮合交易方式能够提高交易效率和公平性。

2.现场交易:在特定情况下,浙商证券允许投资者通过现场交易的方式进行交易。

现场交易是指投资者亲临浙商证券的交易厅,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通过人工竞价方式进行买卖。

现场交易一般用于大宗交易或特殊交易需求。

四、交易品种及交易规则1.股票交易:浙商证券允许投资者买卖股票。

股票的交易价格和数量根据撮合交易规则确定,投资者可以通过限价委托、增强限价委托、市价委托等方式进行下单。

2.债券交易:浙商证券允许投资者买卖债券。

债券的交易价格和数量主要根据债券市场的价格确定,投资者可以通过竞价、询价、协议等方式进行交易。

3.基金交易:浙商证券允许投资者买卖基金。

基金的交易价格根据基金净值计算确定,投资者可以通过买卖申报、认购、赎回等方式进行基金交易。

4.期权交易:浙商证券允许投资者买卖期权。

期权的交易价格和数量根据期权市场的行情和合约规定确定,投资者可以通过买入、卖出期权合约进行交易。

五、交易规则1.市场规则:浙商证券的交易依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进行。

交易参与者需要遵守交易所的规则,包括交易时段、价格限制、交易量限制等。

2.交易明确原则:交易应当由投资者自主决策,保证交易行为真实、准确、完整。

禁止虚假申报、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3.交易限制规则:根据监管要求和市场情况,浙商证券可以对交易品种、价格、数量等进行限制,包括暂停交易、涨跌停限制、交易量限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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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浙江股权交易中心股权业务暂行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会员第三章融资与挂牌第四章定向增资第五章股份转让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委托第三节申报第四节成交第五节结算第六节报价和成交信息发布第七节暂停和恢复转让第八节终止挂牌第六章代理买卖机构第七章信息披露第八章其他事项第九章违规处理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入浙江股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进行股权融资转让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江股权交易中心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性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股权融资转让业务,是指本中心及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为公司提供股权融资转让服务并受其委托代办其股份转让的业务。

第三条参与股份转让业务的各方应以协议的方式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第四条参与股份转让业务的中介机构应先申请成为本中心的会员,并以会员的身份开展业务。

第五条本中心根据浙江省政府的授权对股份转让业务进行自律管理。

第六条参与股份转让业务的公司、中介机构、投资者等应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本办法及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七条挂牌公司应按照本中心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可参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自愿进行更为充分的信息披露。

第八条中介机构在开展股份转让业务时应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

第九条参与挂牌公司股份转让的投资者,应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可以是经本中心认定的下列机构投资者或自然人投资者:(一)机构投资者,包括法人、信托、合伙企业等;法人企业实缴注册资金不得低于100万人民币,合伙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自有净资产总额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二)公司挂牌前的自然人股东;(三)通过定向增资或股权激励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四)因继承或司法裁决等原因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股东;(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拥有人民币50万元以上金融资产的自然人;(六)本中心认定的其他投资者。

第二章会员第十条本中心会员分为推荐商会员、专业服务商会员和战略会员。

申请成为会员,应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依法设立的机构或组织;(二)具有良好的信誉和经营业绩;(三)认可并遵照执行本中心业务规则,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四)最近二十四个月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且未受到监管部门或其他部门的行政处罚;(五)本中心要求的其他条件。

会员申请从事业务还应具备相应的条件,具体条件由本中心会员管理规则予以规定。

本中心推荐商会员可以申请的业务包括:股份推荐承销、股份报价、私募债券承销、代理买卖等业务。

第十一条机构或组织申请会员资格应向本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经本中心同意并签订相关协议后方可成为会员。

第十二条推荐商会员可作为推荐人或财务顾问参与本中心公司改制承销挂牌、挂牌公司定向增资、私募债承销、代理买卖、股份报价等相关业务。

第十三条专业服务商会员可为公司进入本中心改制承销挂牌、定向增资、私募债发行等提供法律、审计、验资、评估及其他专业服务,并对其出具的报告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推荐商会员在推荐公司挂牌等相关业务时,应勤勉尽责地进行尽职调查和内部审核,认真编制备案文件,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推荐商会员应持续督导挂牌公司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运作。

第十六条推荐商会员在发现挂牌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风险事件时,应及时警示挂牌公司及其相关人员,同时报告本中心。

第十七条推荐商会员应按照本中心的要求,调查或协助调查指定事项,并将调查结果及时报告本中心。

第三章融资与挂牌第十八条公司申请在本中心融资挂牌,应具备以下条件:(一)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满12个月;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二)主营业务明确;(三)治理机制健全;(四)股东大会通过申请股权融资挂牌交易的决议,同意公司到本中心挂牌、登记存管并接受监管,承诺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九条在条件成熟时,本中心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挂牌公司进行分类管理。

第二十条公司申请在本中心挂牌,可以在挂牌前进行一轮融资。

申请融资与挂牌的公司应与推荐商会员签订融资挂牌协议。

第二十一条推荐商会员应对申请融资挂牌的公司进行尽职调查,同意推荐的,向本中心报送推荐挂牌备案文件。

第二十二条本中心对推荐挂牌文件无异议的,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出具接受融资挂牌备案的通知。

第二十三条在公司取得本中心出具的同意其挂牌备案的通知后,推荐商会员应督促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全部股份在本中心的集中登记。

第二十四条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挂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分二批进入本中心转让,每批解禁的数量均为其所持股份的二分之一。

解禁的时间分别为挂牌后依法依约可转让之日、挂牌后依法依约可转让之日期满一年。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认定。

第二十五条挂牌前六个月内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进行过转让的,该股份的管理适用前条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因送股、转增股本等形式进行权益分派导致所持股份增加的,应按原持股数量的锁定比例进行锁定。

第二十七条因司法裁决、继承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协议转让等原因导致有限售期的股份发生转移的,后续持有人仍需遵守前述规定。

第二十八条挂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应进行或解除转让限制的,应由挂牌公司向本中心提出申请,经本中心审核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九条股份解除转让限制进入本中心转让,应由挂牌公司向本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经本中心审核后,办理解除限售登记。

第四章定向增资第三十条定向增资是指挂牌公司委托推荐商会员向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资金的行为,该定向增资属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挂牌公司进行定向增资,应具备以下条件:(一)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二)最近一年财务报表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三)不存在挂牌公司权益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且尚未消除的情形;(四)挂牌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无重大或有负债;(五)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勤勉尽责地履行义务,不存在尚未消除的损害挂牌公司利益的情形;(六)挂牌公司及其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且对挂牌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形;(七)不存在其他尚未消除的严重损害股东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

第三十二条增资后挂牌公司股东累计不超过二百人。

挂牌公司属于特殊行业的,其新增股东资格应经相关部门事先批准。

第三十三条公司在册股东可以优先认购新增股份。

第三十四条增资价格的确定应合法、合理、公允,不得损害新老股东的利益。

第三十五条挂牌公司进行定向增资应委托推荐商会员实施。

推荐商会员应对定向增资的必要性,增资价格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公允性,募投项目资金需求量、可行性和收益前景等开展尽职调查并发表独立意见,符合定向增资条件的,由推荐商会员将申请文件报本中心备案。

第三十六条本中心对定向增资申请文件无异议的,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出具同意其定向增资的通知书。

第三十七条在挂牌公司取得本中心出具的同意其定向增资的通知后,推荐商会员应指导和督促挂牌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定向增资。

第三十八条新增股份应集中登记在本中心。

第三十九条定向增资中,货币出资新增股份自股份在本中心登记之日起即可转让;非货币出资新增股份自股份在本中心登记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锁定期满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所持新增股份按照《公司法》及其他相关规定进行转让,其余新增股份可一次性进入本中心进行转让。

第四十条如定向增资的对象投资者少于7人(包括7人)的,增资流程可适当简化。

第四十一条新增股份解除转让限制同本办法第二十九、三十条规定。

第五章股权转让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四十二条投资者买卖挂牌公司股份,应委托代理买卖机构办理,在代理买卖机构开立资金账户,资金存入第三方存管账户。

第四十三条挂牌公司股份转让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 至15:00。

遇法定节假日和其他特殊情况,股份暂停转让。

转让时间内因故暂停的,转让时间不作顺延。

第四十四条挂牌公司在本中心挂牌进行股份转让后股东总人数不得超过200人,历史遗留问题及退市公司等特殊情况除外。

第四十五条股份转让系统提供协议转让方式。

投资者可委托代理买卖机构在股份转让系统发布买卖意向,达成转让意向的,通过股份转让系统确认成交。

第二节委托第四十六条投资者买卖挂牌公司股份,应与代理买卖机构签订代理股份转让协议。

第四十七条挂牌公司大股东可委托具有股份报价业务资格的推荐商会员进行股份报价委托。

第四十八条投资者委托分为定价委托和成交确认委托。

委托当日有效。

定价委托是指投资者委托代理买卖机构按其指定价格买卖不超过其指定数量股份的指令。

成交确认委托是指买卖双方达成成交协议,或投资者拟与定价委托成交,委托代理买卖机构以指定价格和数量与指定对手方确认成交的指令。

第四十九条定价委托和成交确认委托均可撤销,但已经股份转让系统确认成交的委托不得撤销或变更。

第五十条股份转让系统接受定价委托和成交确认委托。

定价委托应注明股份名称、股份代码、股权账户、买卖方向、买卖价格、买卖数量等内容。

成交确认委托应注明股份名称、股份代码、股权账户、买卖方向、成交价格、成交数量、约定号等内容。

委托的股份数量以“股”为单位。

每笔最小委托数量根据挂牌公司要求可适当调整。

投资者股份转让账户中某一股份余额不足最小数量的,应一次性委托卖出。

股份数量最小变动单位为:1000股。

股份的报价单位为“每股价格”。

报价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

第三节申报第五十一条代理买卖机构应通过专用通道,按接受投资者委托的时间先后顺序向股份转让系统申报。

第五十二条代理买卖机构收到投资者卖出或买入股份的委托后应验证卖方股份转让账户和买方资金账户,如果卖方股份余额或买方资金余额不足,不得向股份转让系统申报。

第五十三条代理买卖机构应按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委托、申报记录和凭证。

第四节成交第五十四条投资者达成转让意向后,可各自委托代理买卖机构进行成交确认申报。

投资者拟与定价委托成交的,可委托代理买卖机构进行成交确认申报。

第五十五条多笔成交确认申报与一笔定价申报匹配的,按时间优先的原则匹配成交。

第五节结算第五十六条由本中心按照货银对付的原则,负责办理股份转让双方的股份和资金的清算交收服务。

第五十七条本中心在每个工作日终根据股份转让系统成交确认结果,进行投资者之间股份和资金的清算。

第五十八条本中心办理股份和资金的交收,并通过代理买卖机构将交收结果反馈给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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