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企业所得税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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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税务改革内容(新旧对比)

企业税务改革内容(新旧对比)

企业所得税改革重大内容一、税率新税法:25%老税法:33%二、纳税人新税法:以构成法人的企业或组织为纳税人。

老税法:以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组织为纳税人,即对实行独立核算的总分公司要分别纳税,而不能汇总纳税。

三、税前1工资新税法:按企业和单位实际发放的工资予以据实扣除。

老税法:对企业和单位规定税前扣除标准,实行计税工资制度,即每月每人工资税前扣除限额最高为960元,超过部分不允许税前扣除。

四、扣除项目1捐赠新税法:对企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即企业向民政、教科文卫、环保、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等的捐赠)在其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老税法:对企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即企业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等地区的捐赠)在其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2广告费新税法:企业的广告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1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比例部分可结转到以后年度扣除。

老税法:企业广告费的扣除实行分类扣除政策,一是高新技术企业等可据实扣除;二是粮食类白酒广告费不得在税前扣除;三是其他企业的广告费支出按当年销售收入一定比例(包括2%、8%、25%)扣除,超过比例部分可结转到以后年度扣除。

五、税收优惠1高新技术新税法: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老税法: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之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

2创业投资新税法:对国家需要扶持的创业投资所得,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老税法:无3研发费用新税法:企业研发费用可按其实际发生额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老税法:企业研发费用可据实扣除,对研发费用增长幅度在10%以上的,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4基础设施新税法:企业从事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电力、水利等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予以两年免征、三年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新旧对比

企业所得税法新旧对比

新旧企业所得税法优惠政策对比(一)境外所得抵扣税额的计算•1、分国不分项•2、抵免限额=某国外所得*法定税率(25%)•3、年限: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5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旧企业所得税法优惠政策过渡(一)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

其中:1)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的企业,2008年18%2009年20%2010年22%2011年24%2012年25%2)原执行24%税率的企业,2008年起按25%税率执行。

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

享受上述过渡优惠政策的企业,是指2007年3月16日以前经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登记设立的企业。

享受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企业,应按照新税法和实施条例中有关收入和扣除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并按有关规定计算享受税收优惠。

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新税法及施行条例规定的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

所得税在总分机构企业之间的分配和预缴(一)总机构在每月或每季终了之日起十日内,按照以前年度(1-6月份按上上年度,7-12月份按上年度)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将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税额的50%在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各分支机构根据分摊税款就地办理缴库,所缴纳税款由中央与分支机构所在地按60:40分享。

分摊时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

当年新设立的分支机构第二年起参与分摊,当年撤销的分支机构第二年起不参与分摊。

计算公式如下:各分支机构分摊预缴额=所有分支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总额×该分支机构分摊比例其中:所有分支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总额=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税额×50%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0.35×(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工资总额/各分支机构工资总额之和)+0.30×(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例:A公司有B、C、D三个分公司,2008年6月30日,A公司税前利润总额为2000万元,其他相关资料如下(以下数字为2006年1-6月数字):机构名称营业收入职工工资资产总额合计A 3000万600万4000万7600万B 1000万200万2000万3200万C 700万150万1800万2650万D 300万50万1200万1550万合计5000万1000万9000万15000万统一计算的当期应预缴额=2000×25%=500万元所有分支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总额=500×50%=250万元A分摊比例=0.35×(3000/5000)+0.35×(600/1000)+0.3×(4000/9000)=55%B分摊比例=0.35×(1000/5000)+0.35×(200/1000)+0.3×(2000/9000)=21%C分摊比例=0.35×(700/5000)+0.35×(150/1000)+0.3×(1800/9000)=16%D分摊比例=0.35×(300/5000)+0.35×(50/1000)+0.3×(1200/9000)=8%各分支机构分摊预缴额:A应分摊预缴额=250×55%+250=387.5万元B应分摊预缴额=250×21%=52.5万元C应分摊预缴额=250×16%=40万元D应分摊预缴额=250×8%=20万元。

新旧企业所得税法对比——纳税人-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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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企业所得税法对比——纳税人-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所有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为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既包括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有取得收入的其他组织;既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乡镇企业,也包括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既包括内资企业,也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既包括独立企业,也包括企业的分支机构;既包括依照中国法律成立的企业,也包括依照外国法律成立的企业;既包括设立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也包括设立在境外的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的收入。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相比,有以下不同:1、囊括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所有企业。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纳税人只限定为设立在中国境内的内资企业;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纳税人只限定为设立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新法首先为明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2、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是新法规定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

新法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按照《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6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投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精神,自2000。

新旧企业所得税法的比较-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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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企业所得税法的比较-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新税法)已于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以取代原内资企业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外资企业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旧税法)。

新税法与旧税法相比有较大变化。

一、纳税人
旧税法将纳税人分为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实行区别对待,使外资企业拥有超国民待遇。

新税法不再区分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统一规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并按照国际通行做法,将纳税人划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分别规定其纳税义务,即居民企业应就其境内外的全部所得纳税,非居民企业只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纳税。

为防范企业避税,对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也认定为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还应当就其取得的与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境外所得纳税。

为此,实施条例还明确了实际管理机构的政策含义,即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对非居民企业所设立的机构、场所的政策含义进一步明确,即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工厂、农场、提供劳务的场所、从事工程作业的场所等,并明确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包括委托单位和个人经常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交付货物等,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

新旧企业所得税对比-精品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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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一、两法合并的历史背景
20世纪70年代末起,中国开始改革开放,税制
建设进入一个新时期,税收收入逐观调控的
重要手段。
八十年代以来所得税改革的三次重大变化 1.五法并存阶段

全国人大于1980年9月通过了《中华人民共 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企业 所得税税率确定为30%,另按应纳所得税 额附征10%的地方所得税。 1981年12月全国人大又通过了《中华 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行 20%至40%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另按应纳 税的所得额附征10%的地方所得税。
五 个 统 一
统一和规范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 统一并适当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 统一税收优惠政策,实行“产业 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 税收优惠体系
统一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制度
三、新企业所得税的特殊变化
两 个 过 渡
对部分特定区域实行过渡性优惠 政策
对实行法定税收优惠的老企业实 行过渡措施
三、新企业所得税的特殊变化

4 税制不统一,导致了税收征管和资源配 置的低效率
“两法并存”导致一些通过“假合资”、 “返程投资”等方式骗取税收优惠的问题 屡屡发生,造成国家财政收入的流失。 “两法并存”在对税收征管效率造成损 害的同时,也影响了市场机制的健康运行 和资源的有效配置。

三、新企业所得税的特殊变化
内资企业、外资企业适用统一 的企业所得税法


2.两法并存阶段
1991年4月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中 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法》,从而完成了外资企业所得税法的统一,从 1991年7月1日起施行。
1993年12月,国务院将《国营企业所得税条 例(草案)》、《国营企业调节税征收办法》、 《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私营企业所得 税暂行条例》,整合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 所得税暂行条例》,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1991年-1993年形成了内、外资两法。 从1994年开始进入两法并存阶段。

对比分析新旧企业所得税法

对比分析新旧企业所得税法

对比新旧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了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并于2008年1月1日起开始生效。

届时,1991年4月9日公布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旧外税法)和1993年12月13日公布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旧条例)将同时被废止。

新税法相对于两部旧法在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方面有较大的变动,以下从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不准予扣除项目等三个方面对此进行对比分析,以便能更好学习新税法的规定。

一、收入总额的规定不同(一)收入总额的内容发生变化旧条例规定的收入项为:生产、经营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利息收入;租赁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股息收入;其他收入。

而新税法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相对于旧条例,新税法确定的收入来源和范围更加明确具体。

不仅明确规定以非货币形式的实物形态的收入也作为收入总额的来源,而且还增加了“提供劳务收入”、“接收捐赠收入”、“红利等其他权益性投资收益”等三个收入项目。

(二)增加了不征税收入项目相对于旧条例,在新税法的第七条中增加了三项不征税收入:1、财政拨款;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二、准予扣除项目的规定不同(一)准予扣除项目的内容发生变化旧条例规定的准予扣除的项目,是指与纳税人取得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

同时,对于利息支出、计税工资、三费、捐赠的扣除还规定了具体的扣除范围和标准。

关于捐赠扣除标准为: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而新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新旧企业所得税法比较分析

新旧企业所得税法比较分析

新旧企业所得税法比较分析2008年1月1日起我国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简称新税法),新税法适应了我国现阶段和中长期经济发展的内在需要,统一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它的实施将对我国经济发展产生深远、重大影响。

本文就新税法与旧税法的差异进行比较分析、分析新税法立法的新意和精神,以供理论探讨和实务操作借鉴。

一、新旧税法主要差异比较分析(一)法律地位不同旧税法体系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1991]第4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1991]85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13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财法字[1994]第003号),除外资企业所得税法是经七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的外,旧条例、实施细则则分别为国务院、财政部发布的。

而新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是经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以2007年主席令第63号公布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是以2007年国务院令第512号公布的,从法律地位上新所得税法应该高于旧所得税法。

(二)纳税主体所得税旧条例规定的纳税人为中国境内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具体包括:1.国有企业;2.集体企业;3.私营企业;4.联营企业;5.股份制企业;6.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

外资企业所得税法的纳税人为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新税法借鉴国际经验,明确实行法人所得税制度,并采用了规范的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的概念。

规定的纳税人为中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包括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但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三)税率旧条例税率为33%,旧外税法中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和外国企业就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的所得应纳的企业所得税,按应纳税的所得额计算,税率为30%,地方所得税,按应纳税的所得额计算,税率为3%。

企业所得税会计新准则与旧制度的对比分析

企业所得税会计新准则与旧制度的对比分析

企业所得税会计新准则与旧制度的对比分析一、引言随着税法和会计准则的不断更新,企业在所得税会计处理上需要适应新的变化。

本文档旨在对比分析企业所得税会计新准则与旧制度的主要差异,并探讨这些变化对企业的影响。

二、新旧准则概述旧制度:通常指的是企业过去遵循的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可能基于历史成本原则和过去的税法规定。

新准则:指的是最新发布的所得税会计准则,如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中的IAS 12《所得税》或中国会计准则中的相关条款。

三、主要差异对比1. 计税基础与会计基础的差异处理旧制度:可能较少区分计税基础与会计基础的差异,或对暂时性差异的处理较为简化。

新准则:要求企业对计税基础与会计基础的差异进行详细识别,并对暂时性差异进行系统性的会计处理。

2. 暂时性差异的处理旧制度:可能只对某些特定的暂时性差异进行调整,对其他差异不予考虑。

新准则:要求企业对所有暂时性差异进行评估,并计算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

3. 递延所得税的确认旧制度:可能对递延所得税的确认较为保守,只在有明确的转回迹象时才进行确认。

新准则:放宽了递延所得税的确认条件,允许企业在满足一定条件下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4. 税率变动的处理旧制度:可能要求企业在税率变动时立即调整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

新准则:提供了更为灵活的处理方法,允许企业在税率变动时对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进行重新评估。

5. 亏损补偿的处理旧制度:可能对亏损补偿的处理较为简单,只允许在有限的年度内进行补偿。

新准则:允许企业在更长的时间范围内或通过更多样化的方式进行亏损补偿。

四、新准则对企业的影响会计处理的复杂性:新准则要求企业进行更为详细的会计处理,增加了会计工作的复杂性。

税务筹划的空间:新准则提供了更多的税务筹划空间,企业可以更有效地管理税务风险。

财务报表的透明度:新准则增强了财务报表的透明度,有助于投资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更好地理解企业的税务状况。

合规成本的增加:企业可能需要投入更多的资源来适应新准则,包括培训、系统升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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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 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5.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 支出,准予扣除: (1)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 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 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 的利息支出; (2)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 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 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免税收入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是指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 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 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 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 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股息、红利: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 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3.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 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 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 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 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 公积金,准予扣除。 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 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 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原《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规定的纳税人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 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 资企业;


外国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 所,从事生产、经营和虽未设立机构、场 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外国公司、 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企业所得税
一、两法合并的历史背景
20世纪70年代末起,中国开始改革开放,税制
建设进入一个新时期,税收收入逐步成为政府
收入的主要来源,税收也成为国家宏观调控的
重要手段。
八十年代以来所得税改革的三次重大变化 1.五法并存阶段

全国人大于1980年9月通过了《中华人民共 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企业 所得税税率确定为30%,另按应纳所得税 额附征10%的地方所得税。 1981年12月全国人大又通过了《中华 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行 20%至40%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另按应纳 税的所得额附征10%的地方所得税。

3.两法合并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 国企业所得税法》,并以主席令第63号 发布,标志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最终 统一。
二、两法并存的突出问题

1 税基不统一
我国现行税法原则上允许外 资企业的成本费用在税前据 实扣除,对内资企业却限制 扣除,不利于内资企业进行成 本费用的补偿。
视同销售: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 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 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 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 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 另有规定的除外。 与原税法相比减少:由于新税法采用的是 法人所得税的模式,因而缩小了视同销售 的范围,对于货物在同一法人实体内部之 间的转移,比如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 分公司等不再作为销售处理。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中华 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 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借鉴国际经验,新税法明确实行法 人所得税制度。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 法。即这两类企业缴纳个人所得税 而非企业所得税。

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依照中国法律、法规在中国境内成 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 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 业,为居民企业。 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法规成立 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 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 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 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为非居民企业。
扣除项目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实 际发生的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 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 损失和其他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 税税额时进行扣除。由此亦肯定了 凡是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 支出均可以据实予以扣除。

在原两税分立的企业所得税制度下, 内、外资企业在成本费用等扣除方 面的规定存在诸多的差异。在新企 业所得税法中,对企业实际发生的 各项支出扣除政策进行了统一和规 范。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所 得税的税率为25%;非居民企业在 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 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 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 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 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 20%.实际征税时适用10%的税率.
3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

4 税制不统一,导致了税收征管和资源配 置的低效率
“两法并存”导致一些通过“假合资”、 “返程投资”等方式骗取税收优惠的问题 屡屡发生,造成国家财政收入的流失。 “两法并存”在对税收征管效率造成损 害的同时,也影响了市场机制的健康运行 和资源的有效配置。

三、新企业所得税的特殊变化
内资企业、外资企业适用统一 的企业所得税法
五 个 统 一
统一和规范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 统一并适当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 统一税收优惠政策,实行“产业 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 税收优惠体系
统一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制度
三、新企业所得税的特殊变化
两 个 过 渡
对部分特定区域实行过渡性优惠 政策
对实行法定税收优惠的老企业实 行过渡措施
三、新企业所得税的特殊变化

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财政拨款 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 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新税法在收入总额的规定中新增加了 不征税收入的概念。 《实施条例》将税法规定的不征税收入 之中的“财政拨款”界定为:各级政府 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 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 外。 这就在一般意义上排除了各级政府对企 业拨付的各种价格补贴、税收返还等财 政性资金,相当于采用了较窄口径的财 政拨款定义。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2.两法并存阶段
1991年4月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中 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法》,从而完成了外资企业所得税法的统一,从 1991年7月1日起施行。
1993年12月,国务院将《国营企业所得税条 例(草案)》、《国营企业调节税征收办法》、 《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私营企业所得 税暂行条例》,整合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 所得税暂行条例》,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1991年-1993年形成了内、外资两法。 从1994年开始进入两法并存阶段。


1980年-1981年形成了外资两法。



1984年9月,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 国国营企业所得税条例(草案)》和《国营企业 调节税征收办法》。对大中型企业实行55%的比 例税率,对小型企业实行10%至55%的8级超额 累进税率。 1985年4月,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 国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行10%至55% 的超额累进税率。 1988年6月,国务院又发布了《中华人民共 和国私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税率为35%。 1984年-1988年形成了内资三法。 1980年开始进入五法并存阶段
企业每一 应纳税 = 纳税年度 - 不征税 免税 - 所得额 收入 收入 的收入总 额
- 各项 - 扣除
允许弥补的 以前年度亏损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 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

6 业务招待费

《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 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 业务招待费,按照发生额的 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 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 5‰。
扣除项目的标准


1.工资薪金 旧税法对内资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扣除实行计税 工资制度,对外资企业实行据实扣除制度,这是 造成内、外资企业税负不均的重要原因之一。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统一了企业的工资薪金支 出税前扣除政策,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 金支出,准予扣除。对合理的判断,主要从雇员 实际提供的服务与报酬总额在数量上是否配比合 理进行,凡是符合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常规而发生 的工资薪金支出都可以在税前据实扣除。

居民企业就其境内外全部所得纳税; 非居民企业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及 与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有实际 ★ ★ 联系的境外所得部分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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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税率的比较
原《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 纳税人应纳税额,按应纳税所得额计算, 税率为33%.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 五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和 外国企业就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 经营的机构、场所的所得应纳的企业所得 税,按应纳税的所得额计算,税率为30%; 地方所得税,按应纳税的所得额计算,税 率为3%.

按照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财 政补贴给企业的收入,在会计上作为 政府补助,列作企业的营业外收入, ★ 税收在此问题上应与会计制度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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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 性收费: 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按照 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 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 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 经审批;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为目的; 收取对象只限于直接从该公共服务中 受益的特定群体;收支两条线,收费 上交国库,不得坐收坐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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