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纳人员应掌握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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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出纳相关的法律法规

与出纳相关的法律法规

与出纳相关的法律法规与出纳相关的法律法规1. 简介在一个组织或企业中,出纳是负责管理和记录资金流动的重要角色。

由于涉及大量的资金和交易,出纳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必须遵守一系列相关的法律法规。

本文将介绍与出纳相关的一些重要法律法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公司的财务管理有具体规定,并要求出纳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履行职责。

根据该法规,出纳在执行财务管理职责时需要遵守以下规定:对公司资金的日常处理必须确保安全、准确、及时;遵守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和相关财务纪律;经理财务报表、资金账户及其他财务文件的保存和归档等。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管理法》规定了纳税人的义务和纳税手续。

作为公司的出纳,需要遵守以下税务管理法规:准时缴纳各类税款,并按要求办理税务登记;如实提供公司的财务报表和相关资料;遵守国家关于税务管理的其他规定。

4.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对企业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

作为出纳,需要了解以下企业会计法规:准确核算和记录公司的资金收支、结算和存货等;合理处理公司的会计凭证和账簿;定期编制和提供财务报表供公司内外部使用。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了雇佣关系下劳动双方的权益和义务。

出纳作为公司的雇员,需要遵守以下劳动合同法规定:保护公司财务信息的保密性;按时、按规定领取工资和社会保险福利;遵守公司的工作制度和纪律。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了商业银行的经营范围和业务规则。

作为与商业银行有频繁接触的出纳,需要了解以下内容:遵守银行业务操作规范,确保资金流动的安全和稳定;熟悉贷款和还款的相关规定;合规开设和管理公司的银行账户。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旨在防止和打击洗钱行为,保护金融体系的稳定和安全。

作为出纳,需要了解以下反洗钱法规:了解和识别可能存在的洗钱行为;遵守法律规定,及时报告可疑的资金交易;定期参加反洗钱培训以提高防范风险的能力。

出纳岗位及安全管理规定(3篇)

出纳岗位及安全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财务管理工作,确保公司资金安全,规范出纳岗位的操作流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出纳岗位人员及其相关工作。

第三条出纳岗位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资金安全、账目准确。

第二章出纳岗位职责第四条出纳岗位职责如下:1. 现金管理:- 负责现金的收付,依据现金收付凭证登记现金日记账,并清点库存现金,保证库存现金余额与现金日记账的现金余额一致。

- 对现金的安全完整负责,确保现金不被挪用、盗用。

2. 银行存款管理:- 依据银行收付凭证,安排支付和对账工作。

- 每笔银行存款发生额及余额与银行存款对账单一一进行核对,保证银行存款余额与银行存款对账单一致。

3. 银行空白票据管理:- 负责银行空白票据的领购、保管,对银行存款的安全完整负责。

4. 财务凭证管理:- 负责接收、审核、登记各类财务凭证,确保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

- 对已登记的凭证进行整理、归档。

5. 财务报告:- 定期向财务主管和总经理汇报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等财务报表。

6. 其他职责:- 完成部门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三章出纳工作流程第五条现金管理流程:1. 现金收付:- 根据审批后的单据进行现金收付,并登记现金日记账。

- 收付款后,应在收付款凭证上签章,并加盖收讫、付讫戳记。

2. 现金日记账管理:- 每日进行现金日记账的登记、核对工作。

- 每月最后一日向财务主管和总经理汇报现金日记账报表。

3. 现金盘点:- 每日进行现金盘点,确保库存现金与现金日记账余额一致。

第六条银行存款管理流程:1. 银行收付:- 根据审批后的单据进行银行收付,并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

2. 银行对账:- 每月进行银行对账,确保银行存款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一致。

3. 银行存款日记账管理:- 每日进行银行存款日记账的登记、核对工作。

- 每月最后一日向财务主管和总经理汇报银行存款日记账报表。

第四章出纳安全管理第七条出纳人员应具备以下安全意识:1. 资金安全意识:时刻关注公司资金安全,防止资金流失、盗用。

出纳安全生产责任制(4篇)

出纳安全生产责任制(4篇)

出纳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指在企业中,出纳人员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一定的责任和义务。

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熟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出纳人员应该熟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了解安全生产的基本知识和操作规程。

2. 相关培训和教育:企业应该对所有出纳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使其了解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和自己的责任,掌握相关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3. 审查支付款项的合理性和安全性:出纳人员在进行支付款项时,应当认真审查支付单据的真实性和合理性,确保支付款项符合企业的安全生产要求,不会产生安全风险。

4. 警觉和报告安全问题:出纳人员在工作中应该保持警觉,发现任何与安全生产相关的问题和隐患,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防止事故的发生和扩大。

5. 配合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出纳人员应该积极配合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执行相关的安全生产措施和要求,参与安全演练和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实施,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6. 安全生产工作记录:出纳人员应当按照企业的规定,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记录和报表,及时上报相关部门,以便进行安全生产的监督和管理。

出纳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立和实施,能够加强对出纳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提高安全生产水平,保障企业的安全和稳定运行。

出纳安全生产责任制(二)尊敬的先生/女士:非常抱歉,我目前生成的文字可以提供的最大长度为2048个字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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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您的理解。

以下是我为您提供的出纳安全生产责任制范文:出纳安全生产责任制(三)一、前言出纳安全生产责任制是企业在管理层层级之外,为确保出纳部门安全生产而设立的一套有关安全生产工作标准和责任分工的制度。

它旨在保障出纳人员的生命安全,提高出纳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减少事故发生,实现企业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二、责任分工1. 出纳部门负责人出纳部门负责人是出纳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出纳部门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出纳岗位职责

出纳岗位职责

出纳岗位职责第一篇:出纳岗位职责出纳岗位是公司财务部门中非常重要的一个职位,该职位需要负责公司的现金管理工作,主要包括现金的收付、管理及相关账务的处理等。

下面,本文将就出纳岗位职责及应具备的技能进行详细介绍。

一、出纳岗位职责1、财务现金及支票管理。

负责公司所有现金、支票的收付、存取、领取等工作。

确保现金、支票进出记录准确无误,确保现金、支票的安全管理。

2、银行账户管理。

负责公司银行账户的运作与管理,包括银行存款、转账、对账等工作。

与银行建立和维护良好的关系,保证账户信息及时更新。

3、会计凭证的制作及处理。

按照公司的财务规定和制度,规范处理各类凭证;统计、核对各科目明细账、总账等,并及时汇总财务数据。

4、财务报表的制作及汇总。

在保证准确性的前提下,负责编制并汇总公司的财务报表,以及各项统计报表。

5、财务信息的归档和保管。

在完成各种报表统计、财务信息处理后,要及时归档和保管所有会计凭证和报表等财务资料。

二、出纳应具备的技能1、熟悉财务相关的法律和法规知识。

出纳作为公司财务管理的一份子,必须掌握财务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了解财务管理的相关规定,并能够正确执行。

2、熟悉财务制度和会计规范。

要熟悉公司的财务制度和会计规范,根据公司的财务制度开展财务管理,能够准确地处理公司的各项财务业务。

3、具备一定的财务分析能力。

出纳要具备一定的财务分析能力,能够较准确地分析公司的财务状况,为公司发展提供合理意见和建议。

4、熟练运用各类财务软件。

现代财务工作不可离开各类财务软件,出纳必须熟练掌握各类财务软件的使用,包括财务管理软件、财务分析软件等。

5、良好的沟通能力和团队协作能力。

出纳需要和其他部门、银行等密切合作,并需要和外部领导、客户等进行沟通,因此需要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和团队协作能力。

出纳岗位职责显然非常重要,需要具备一定的相关知识和能力,才能胜任这一职位。

因此,公司应该选择具备相关经验和技能的人才,以确保公司的财务工作的高效运转。

出纳工作制度内容

出纳工作制度内容

出纳工作制度内容一、总则第一条出纳工作是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为确保出纳工作的正常运行,规范出纳人员的行为,提高财务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出纳工作应遵循合法、合规、公开、透明的原则,确保企业资金的安全、及时、有效使用。

第三条出纳人员应具备专业的会计知识和技能,熟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第四条企业应建立健全出纳工作制度,明确出纳人员的职责和权限,确保出纳工作有序进行。

二、出纳人员的职责第五条出纳人员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办理现金收付,审核审批有据。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现金管理制度的规定,根据稽核人员审核签章的收付款凭证,进行复核,办理款项收付。

对于重大的开支项目,必须经过会计主管人员、总会计师或单位领导审核签章,方可办理。

收付款后,要在收付款凭证上签章,并加盖收讫、付讫戳记。

(二)办理银行结算,规范使用支票。

严格控制签空白支票。

如因特殊情况确需签发不填写金额的转帐支票时,必须在支票上写明收款单位名称、款项用途、签发日期,规定限额和报销期限,并由领用支票人在专设登记簿上签章。

逾期未用的空白支票应交给签发人。

对于填写错误的支票,必须加盖作废戳记,与存根一并保存。

支票遗失时要立即向银行办理挂失手续。

不准将银行帐户出租、出借给任何单位或个人办理结算。

(三)认真登日记帐,保证日清月结。

根据已经办理完毕的收付款凭证,逐笔顺序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帐,并结出余额。

现金的帐面余额要及时与实际库存相核对,银行存款的帐面余额要及时与银行对帐单相核对,确保帐实相符。

(四)管理财务印章,严守财务秘密。

财务印章是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工具,出纳人员应负责保管财务印章,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财务印章,确保财务印章的安全和使用合规。

(五)参与盘点库存,核对财务数据。

出纳人员应定期参与盘点库存现金,核对现金库存与帐面余额的一致性。

同时,应与其他财务人员密切配合,核对财务数据,确保财务数据的准确性。

行政事业财务管理制度出纳

行政事业财务管理制度出纳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出纳管理,确保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及财政部《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出纳是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核心环节,负责现金、银行存款及其他货币资金的管理工作。

出纳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确保资金的安全、合规和高效使用。

第三条出纳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安全原则:确保资金安全,防止资金被盗、挪用和损失。

2. 合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进行操作。

3. 效率原则: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单位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4. 透明原则:确保财务活动公开透明,接受监督。

第二章出纳人员职责第四条出纳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2. 具备相应的财务知识和专业技能;3. 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保密意识。

第五条出纳人员的主要职责包括:1. 负责现金、银行存款及其他货币资金的收付工作;2. 负责编制和保管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3. 负责编制和保管财务收据、发票及其他相关凭证;4. 负责与银行、税务、审计等部门进行财务对接;5. 负责编制和报送财务报表;6. 负责协助财务主管进行财务分析和决策;7. 完成财务主管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出纳操作规范第六条出纳操作应遵循以下规范:1. 严格执行现金管理制度,确保现金收支安全;2. 严格按照银行存款规定,办理银行存款业务;3. 严格按照财务制度,进行凭证审核和签字;4. 严格遵守财务审批流程,确保资金使用合规;5. 严格执行财务报告制度,及时报送财务报表;6. 定期与银行对账,确保账实相符;7. 严格执行财务保密制度,确保财务信息安全。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八条单位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出纳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出纳人员遵守本制度,履行职责。

第九条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

出纳岗位认知

出纳岗位认知
出纳是一个从事现金事务管理,财务报告分析和报税工作的职业。

是商业机构中具有重要地位的专业职员。

作为一个专业人员,出纳岗位的认知非常重要。

一、基本职能
出纳的基本职能包括现金收付和管理,对重要客户的开票及计费,维护和更新财务会计系统,维护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账户,准备财务结算报告,确保交易准确无误,记录贷款信息,及时向政府机构报告,等等。

二、会计知识
出纳除了掌握基本的职能以外,还需要掌握会计知识,比如财务会计、准则会计,流程和结算、票据管理,税务管理、国际贸易等,这些知识在工作中可以帮助出纳更加准确有效地完成工作。

三、计算机基础
出纳的工作依赖电脑,所以需要掌握基本的计算机操作,包括办公软件的熟练使用,会计系统的操作,网络应用,网络安全和数据处理等,还要掌握使用财务系统产生准确的报表,便于更好管理财务记录。

四、企业文化
出纳也需要熟悉企业文化,这是每个企业经营理念,反映该企业将如何进行日常经营和未来发展的指导思想,可以帮助出纳明确工作中所应遵循的准则和原则,更好地指导出纳完成工作。

五、政策法律法规
出纳还要掌握有关的金融、政策法律法规,如货币管理法、收入和税务处理法,以便正确记账,免除税款,减少财务风险,保护企业利益,建立准则会计系统,以应对不断变化的政策法规等等。

出纳岗位认知越全面,出纳的工作效率越高,财务报告的质量越高,减少财务风险,企业利益也能得到更好的保护,因此出纳岗位认知是一件非常重要的事情。

出纳应掌握的财务知识和技能有哪些?

出纳应掌握的财务知识和技能有哪些?2023年,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出纳岗位的职责和技能也在不断更新和升级。

在这个时代,出纳应该掌握哪些财务知识和技能呢?下面就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

一、会计基础知识出纳是公司财务核算的重要成员之一,掌握会计基础知识是必不可少的。

包括会计凭证、科目余额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等基本会计报表知识,还需要了解会计核算制度、账务处理流程、会计政策等知识。

二、税务法规在纳税方面,出纳需要掌握一定的税务法规知识,包括各类税种的征收标准、税率、税收政策等。

在公司纳税过程中,出纳需要与税务机关沟通协调,及时缴纳税款,遵守税法规定,避免因违纪行为而导致的处罚和损失。

三、财务报表分析出纳需要根据公司的财务报表进行分析和解读。

这不仅需要掌握会计知识,还需要透彻了解公司的业务模式、产业链、客户以及市场趋势等方面的知识。

通过深入分析公司的财务状况,出纳可以为公司提供关键性的财务建议。

四、资金管理资金管理是出纳工作中最为核心的内容之一,出纳需要具备较强的现金管理能力。

要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制定资金预算,合理控制公司的资金流动,有效降低公司的财务风险。

同时,出纳也需要与银行、客户等相关人员进行沟通协调,保证公司资金的安全和正常运营。

五、风险管理出纳需要具备一定的风险管理能力,帮助公司预测和降低风险。

这需要他/她对公司所处的市场环境和行业趋势有充分了解,为公司提供风险管理建议和措施。

同时,出纳还需要及时发现并解决公司在资金、税务、法律等方面的风险隐患。

六、软件技能现代化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已经越来越倚重计算机化和信息化。

出纳需要掌握财务软件和办公软件的使用,比如Excel、SPSS、SAP、金蝶等。

同时,对于随时能够处理在线支付、移动支付的技术应用也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性。

七、沟通协调能力出纳需要与公司内外部人员进行密切配合和沟通,因此,对于沟通协调能力来说,相当重要。

要与公司财务部门的其他成员协同工作,与银行、客户等进行沟通,针对各种情况及时解决问题。

出纳应遵循的主要规章制度

出纳应遵循的主要规章制度一、保管资金规定1、出纳应妥善保管企业所有的资金,不得私自使用或挪用公司资金,严格按照公司的财务管理规定进行操作,不得私存、私借、私用公司资金。

2、出纳应当定期清点和检查资金,确保资金账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对于现金收支情况要及时入账,在资金账册上详细记录每一笔资金的使用和来源。

3、对于大额资金的进出,出纳必须遵守公司的审批程序和规定,确保经过正规的审批程序后方可操作。

4、对于资金的安全保管,出纳应当妥善保管各种凭证和票据,避免遗失或被盗。

5、出纳在交接班的时候,要进行资金的清点和核对,确保交接的资金予以清晰明了的记录和交接。

二、会计处理规定1、出纳在进行财务处理的时候,必须按照会计准则和公司规定进行操作,不得擅自隐瞒、篡改账目。

2、出纳应当严格执行会计政策和原则,保证公司的财务信息真实可靠,不得有虚增、虚减、错记的情况。

3、出纳要及时对银行对账单、账目进行核对,确保公司的资金账目和银行账目的一致性。

4、对于公司的费用报销和报销单据,出纳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审核和报销,及时处理相关事务。

5、在进行会计处理的时候,出纳要保证账目的整洁和有序,便于对账和审查。

三、法律法规遵守1、出纳要认真学习并遵守相关的税法和财务法规,不得有逃税、偷漏税的行为。

2、出纳必须熟悉并遵守相关的银行法规和金融制度,避免参与不法金融活动。

3、出纳要保护好公司的商业秘密和机密财务信息,不得泄露给外部人员。

4、出纳在处理企业事务的时候,要严格遵守企业的内部管理规定和制度,不得有违规操作。

5、出纳在工作中要遵守公司的相关规章制度和规范,确保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以上就是出纳应遵循的主要规章制度,出纳作为企业的资金管理者,要时刻牢记自己的职责和使命,严格遵守规章制度,维护公司的财务安全和利益。

出纳的工作不仅仅是一份工作,更是一项重要的责任和义务。

只有严格遵守规章制度,出纳才能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为公司的发展做出贡献。

出纳工作中的法律陷阱和法律法规分析

出纳工作中的法律陷阱和法律法规分析出纳工作中的法律陷阱和法律法规分析随着2023年的到来,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繁荣,出纳工作在各行各业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然而,随着出纳工作的重要性不断提升,其所面临的法律陷阱和法律法规问题也越来越复杂和严峻。

因此,本文将聚焦于出纳工作中的法律陷阱及其所涉及的法律法规,从而帮助广大出纳工作者更好地了解与应对相关风险。

一、法律陷阱概述出纳工作作为企业最重要的金融管理岗位之一,常常涉及到财务风险、法律责任等方面的问题。

具体而言,出纳工作存在以下几种法律陷阱:1. 个人信用风险。

由于出纳工作与巨额资金打交道,因此很容易受到贪污、挪用资金等方面的诱惑。

如果出纳工作者没有足够的内部控制机制和监管制度,就有可能出现对企业财产的损失,进而牵涉到个人信用风险和法律责任。

2. 银行风险。

由于出纳工作需要与银行进行日常交流和合作,如开立银行账户、申请金融服务等,因此也需要注意银行风险。

银行风险主要包括与银行交流的媒介安全、证券交易风险、市场风险等方面的问题。

如果出纳工作者没有足够的金融知识和技能,就有可能因此产生银行风险和金融损失。

3. 法律风险。

出纳工作所涉及的金融交易、税务事务、企业协议等方面,都需要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

如果出纳工作者在处理这些事项时不规范,就很容易导致法律纠纷和法律责任。

二、法律法规分析在出纳工作中,有许多法律法规要求出纳工作者必须遵守。

下面将介绍一些重要的法律法规,包括: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该法规主要针对会计工作的相关要求。

其中规定出纳应当保证会计核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确保企业资产的安全。

此外,还规定出纳不得擅自支配企业资产,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财务会计报告制度》。

该法规规定了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月度财务会计报告、中期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财务报告的编制标准和程序,确保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

在这些报告中,出纳应有相应的财务处理记录,以保证整个财务数据的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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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已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国家档案局局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国家档案局局长李明华2015年12月11日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全文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会计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管理会计档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会计档案是指单位在进行会计核算等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会计档案。

第四条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主管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共同制定全国统一的会计档案工作制度,对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档案工作,并对本行政区域内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单位应当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鉴定销毁等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技术和措施,保证会计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安全。

单位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所属机构(以下统称单位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本单位的会计档案。

单位也可以委托具备档案管理条件的机构代为管理会计档案。

第六条下列会计资料应当进行归档:(一)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二)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及其他辅助性账簿;(三)财务会计报告,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四)其他会计资料,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

第七条单位可以利用计算机、网络通信等信息技术手段管理会计档案。

第八条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单位内部形成的属于归档范围的电子会计资料可仅以电子形式保存,形成电子会计档案:(一)形成的电子会计资料来源真实有效,由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和传输;(二)使用的会计核算系统能够准确、完整、有效接收和读取电子会计资料,能够输出符合国家标准归档格式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表等会计资料,设定了经办、审核、审批等必要的审签程序;(三)使用的电子档案管理系统能够有效接收、管理、利用电子会计档案,符合电子档案的长期保管要求,并建立了电子会计档案与相关联的其他纸质会计档案的检索关系;(四)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电子会计档案被篡改;(五)建立电子会计档案备份制度,能够有效防范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人为破坏的影响;(六)形成的电子会计资料不属于具有永久保存价值或者其他重要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

第九条满足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单位从外部接收的电子会计资料附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规定的电子签名的,可仅以电子形式归档保存,形成电子会计档案。

第十条单位的会计机构或会计人员所属机构(以下统称单位会计管理机构)按照归档范围和归档要求,负责定期将应当归档的会计资料整理立卷,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第十一条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由单位会计管理机构临时保管一年,再移交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保管。

因工作需要确需推迟移交的,应当经单位档案管理机构同意。

单位会计管理机构临时保管会计档案最长不超过三年。

临时保管期间,会计档案的保管应当符合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且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第十二条单位会计管理机构在办理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并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纸质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保持原卷的封装。

电子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将电子会计档案及其元数据一并移交,且文件格式应当符合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

特殊格式的电子会计档案应当与其读取平台一并移交。

单位档案管理机构接收电子会计档案时,应当对电子会计档案的准确性、完整性、可用性、安全性进行检测,符合要求的才能接收。

第十三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相关制度利用会计档案,在进行会计档案查阅、复制、借出时履行登记手续,严禁篡改和损坏。

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一般不得对外借出。

确因工作需要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必须借出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会计档案借用单位应当妥善保管和利用借入的会计档案,确保借入会计档案的安全完整,并在规定时间内归还。

第十四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

定期保管期限一般分为10年和30年。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第十五条各类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原则上应当按照本办法附表执行,本办法规定的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为最低保管期限。

单位会计档案的具体名称如有同本办法附表所列档案名称不相符的,应当比照类似档案的保管期限办理。

第十六条单位应当定期对已到保管期限的会计档案进行鉴定,并形成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

经鉴定,仍需继续保存的会计档案,应当重新划定保管期限;对保管期满,确无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可以销毁。

第十七条会计档案鉴定工作应当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牵头,组织单位会计、审计、纪检监察等机构或人员共同进行。

第十八条经鉴定可以销毁的会计档案,应当按照以下程序销毁:(一)单位档案管理机构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拟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和销毁时间等内容。

(二)单位负责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人、会计管理机构负责人、档案管理机构经办人、会计管理机构经办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三)单位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组织会计档案销毁工作,并与会计管理机构共同派员监销。

监销人在会计档案销毁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进行清点核对;在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电子会计档案的销毁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电子档案的规定,并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会计管理机构和信息系统管理机构共同派员监销。

第十九条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会计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会计凭证不得销毁,纸质会计档案应当单独抽出立卷,电子会计档案单独转存,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单独抽出立卷或转存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

第二十条单位因撤销、解散、破产或其他原因而终止的,在终止或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之前形成的会计档案,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置。

第二十一条单位分立后原单位存续的,其会计档案应当由分立后的存续方统一保管,其他方可以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

单位分立后原单位解散的,其会计档案应当经各方协商后由其中一方代管或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置,各方可以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

单位分立中未结清的会计事项所涉及的会计凭证,应当单独抽出由业务相关方保存,并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单位因业务移交其他单位办理所涉及的会计档案,应当由原单位保管,承接业务单位可以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

对其中未结清的会计事项所涉及的会计凭证,应当单独抽出由承接业务单位保存,并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二条单位合并后原各单位解散或者一方存续其他方解散的,原各单位的会计档案应当由合并后的单位统一保管。

单位合并后原各单位仍存续的,其会计档案仍应当由原各单位保管。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期间形成的会计档案,需要移交给建设项目接受单位的,应当在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后及时移交,并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四条单位之间交接会计档案时,交接双方应当办理会计档案交接手续。

移交会计档案的单位,应当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档案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和已保管期限等内容。

交接会计档案时,交接双方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移交清册所列内容逐项交接,并由交接双方的单位有关负责人负责监督。

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经办人和监督人应当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电子会计档案应当与其元数据一并移交,特殊格式的电子会计档案应当与其读取平台一并移交。

档案接受单位应当对保存电子会计档案的载体及其技术环境进行检验,确保所接收电子会计档案的准确、完整、可用和安全。

第二十五条单位的会计档案及其复制件需要携带、寄运或者传输至境外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单位委托中介机构代理记账的,应当在签订的书面委托合同中,明确会计档案的管理要求及相应责任。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法律法规处理处罚。

第二十八条预算、计划、制度等文件材料,应当执行文书档案管理规定,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九条不具备设立档案机构或配备档案工作人员条件的单位和依法建账的个体工商户,其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鉴定销毁等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档案局,国务院各业务主管部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财政部、国家档案局负责解释,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1998年8月21日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会字〔1998〕3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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