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东股份: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2011年2月) 2011-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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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一、前言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是为了确保募集资金的合理、规范使用,维护投资者权益而制定的具体操作规程。

本文将详细介绍募集资金使用的管理办法。

二、募集资金的用途范围募集资金的用途范围应与募集项目的规模和目标相一致,实现财务运行的合理性和稳定性。

下面是几个常见的募集资金用途:1. 项目投资:将资金投入到业务拓展、研发创新等项目中,以推动企业发展。

2. 债务偿还: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偿还相应的债务本金和利息,保证债务的良性循环。

3. 资本运作:通过并购、股权投资等方式,提升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和盈利能力。

4. 资金占用成本:将闲置资金投资到短期、高流动性项目中,降低资金占用成本,提升资金利用效率。

三、募集资金使用管理程序为了确保募集资金使用过程的合规性和透明度,需要建立严格的管理程序。

1. 决策程序:募集资金使用应经过企业高层决策,并制定相关决策文件。

决策程序应包括资金需求分析、项目评估、决策方案选择等环节。

2. 预算程序:根据决策的资金需求,制定详细的资金使用预算,包括项目名称、预计投资额度、时间安排等内容。

预算应在使用前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和批准。

3. 申请程序:各部门或项目经理根据实际需要,向资金管理部门递交正式的资金使用申请。

申请应包括项目背景、具体用途、预计投资额度等信息。

4. 审批程序:资金管理部门根据申请的合规性、合理性等因素进行审批。

审批程序应明确审批人员、审批流程,确保审批过程的公正和高效。

5. 监督程序:募集资金使用过程应建立独立的内部审计部门或者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监督。

监督程序应包括定期或不定期的审计、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等环节。

四、募集资金使用的责任与风险控制募集资金使用过程中,应明确相关责任人,并采取一系列风险控制措施。

1. 责任人的设定:对资金使用的决策、申请、审批等环节,应明确责任人员,并建立相关绩效考核机制,激励责任人员履行职责。

2. 风险控制措施:制定风险管理政策,包括内部控制、限额管理、风险评估等,以降低募集资金使用过程中的风险。

丰东股份: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1-04-28

丰东股份: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1-04-28

证券代码:002530 证券简称:丰东股份公告编号:2011-027江苏丰东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江苏丰东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于2011年4月26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11年4月23日以传真、电子邮件方式向公司全体董事发出。

会议应参与表决董事9人,实际参与表决董事9人。

本次会议由董事长朱文明先生召集和主持。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经与会董事审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以下议案:一、审议通过了《公司2011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公司2011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公司2011年第一季度报告正文》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公司监事会对《公司2011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发表如下审核意见: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核的公司2011年第一季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公司2011年第一季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向银行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为控股子公司盐城丰东特种炉业有限公司在2011年4月26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向银行贷款提供最高额为人民币450万元的保证担保。

授权公司董事长在此范围内与金融机构签署相关协议。

该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和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

特此公告!江苏丰东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11年4月26日。

丰东股份:子公司综合管理制度 2011-01-25

丰东股份:子公司综合管理制度 2011-01-25

江苏丰东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综合管理制度(2008年1月25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江苏丰东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子公司的管理,确保子公司规范、高效、有序的运作,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母公司系指江苏丰东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不含子公司);子公司系指母公司控股50%以上的绝对控股子公司和母公司为第一大股东并拥有实际控制权的相对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旨在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对公司的组织、资源、资产、投资运作进行风险控制,提高公司整体运作效率和抗风险能力。

第四条母公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要求,行使对子公司的重大事项管理。

同时,负有对子公司管理、指导、监督和相关服务的义务。

第五条子公司在公司总体方针目标框架下,独立经营和自主管理,合法有效地运作企业法人财产。

同时,应当执行公司对子公司的各项制度规定。

子公司同时控股其他公司的,应参照本制度的要求逐层建立对其子公司的管理制度,并接受公司的监督。

公司各职能部门应依照本制度及相关内控制度,及时、有效地对子公司做好管理、指导、监督等工作。

公司委派至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本制度的有效执行负责。

第二章规范运作第六条子公司应当依据《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管理制度。

第七条子公司应当加强自律性管理,并自觉接受母公司各项工作检查与监督,对母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提出的质询,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和说明原因。

第八条子公司每年应当至少召开一次股东会、两次董事会。

股东会和董事会应当有记录,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须有到会董事、股东或股东代表签字。

第九条子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计划和组织、经营活动的管理、对外投资项目的确定等经济活动,应满足母公司上市规则的规定和生产经营决策总目标、长期规划和发展的要求。

丰东股份:关于新增预计201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公告 2011-08-09

丰东股份:关于新增预计201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公告
 2011-08-09

证券代码:002530 证券简称:丰东股份公告编号:2011-037江苏丰东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增预计201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公告一、新增预计201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基本情况江苏丰东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1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2011年度预计与关联方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为4,200万元,其中公司与盐城高周波热炼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盐城高周波”)的日常关联交易金额为不超过900万元,相关信息披露详见2011年3月23日的《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鉴于公司生产经营需要,公司拟新增预计2011年度与盐城高周波的日常关联交易金额为400万元,具体情况如下:单位:万元注:上述关联交易金额为含税金额(下同)。

2011年年初至披露日,公司与盐城高周波累计已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金额为233.69万元。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增预计201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在审议表决该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朱文明先生就上述事项回避表决,其余非关联董事全部同意该议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有关规定,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在公司董事会的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盐城高周波热炼有限公司1、基本情况盐城高周波热炼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盐城高周波”)成立于2005年8月17日,法定代表人朱文明;注册资本350万美元;注册地为江苏省大丰市经济开发区昌平路9号;经营范围为高频电源装置、感应加热设备(高频感应加热淬火装置、回火装置、加热线圈)以及各种附属设备制造,金属零部件的感应加热热处理加工,对外方在中国国内产品的安装调试及维修服务。

截止2011年6月30日,盐城高周波总资产为8,730.78万元,净资产3,789.17万元,2011年半年度实现营业收入2,743.41万元,营业利润878.20万元,净利润766.23万元。

四维图新:201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2011-03-02

四维图新:201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2011-03-02

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按照财政部、证监会、银监会等五部委联合发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北京四维图新科技公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不断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修订内部控制制度,保障经营管理健康运营,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同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10年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等要求,公司董事会和公司审计监督部门结合日常工作对公司内部控制情况进行了认真自查,现将公司2010年度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执行情况阐述与评价汇报如下:一、内部控制综述公司根据《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要求,本着规范运作的基本理念,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订了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提高公司经营效益及效率,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促进公司发展战略的实现。

二、公司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情况(一)控制环境1、公司治理机构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建立健全了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和议事规则,形成了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公司管理层为主体结构的决策与经营管理体系,依法履行《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各项职责。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事项,对公司增、减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等做出决议,选举和更换董事、非职工监事并确定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董事会是公司的决策机构,负责执行股东大会作出的决定,向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等事项。

丰东股份:首次公开发行A股网上定价发行摇号中签结果公告 2010-12-27

丰东股份:首次公开发行A股网上定价发行摇号中签结果公告 2010-12-27

江苏丰东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A股网上定价发行摇号中签结果公告保荐机构 (主承销商):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江苏丰东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发行公告》,本次股票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0年12月24日上午在深圳市红荔路上步工业区10栋2楼主持了江苏丰东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中签摇号仪式。

摇号仪式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深圳市罗湖区公证处代表的监督下进行并公证。

现将中签结果公告如下:
末尾位数中签号码
末“3”位数852 352 915
末“4”位数5828 7828 9828 1828 3828
末“5”位数64952 84952 04952 24952 44952 11413 61413
末“6”位数739190 939190 139190 339190 539190
末“7”位数1554333 3554333 5554333 7554333 9554333 9867651 2367651 4867651 7367651
末“8”位数 10706039
凡参与网上定价发行申购江苏丰东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的投资者持有的申购配号尾数与上述号码相同的,则为中签号码。

中签号码共有54500个,每个中签号码只能认购500股江苏丰东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A股股票。

发行人:江苏丰东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10年12月27日。

丰东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摇号中签及配售结果公告 2010-12-24

5、根据2010年12月21日公布的《江苏丰东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A股发行公告》(以下简称“《发行公告》”),本公告一经刊出即视同向参 与网下发行申购的股票配售对象送达最终获配通知。
一、网下发行申购及缴款情况 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2010年修订)的要求,保荐机构(主承 销商)按照在中国证券业协会登记备案的询价对象名单,对参与网下申购的股票 配售对象的资格进行了核查和确认。依据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最终收到的资金有效 申购结果,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做出最终统计如下: 经核查确认,在初步询价时提交有效申报的118个股票配售对象中,除了1 个配售对象因申购资金不足外其余均按《发行公告》的要求及时足额缴纳了申购 款,有效申购资金为315,900万元,有效申购数量为26,325万股。
12 太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13 太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配售对象名称
华商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商证券现金牛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网下配售资格截至 2014 年 1 月 15 日) 中航证券金航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 划(网下配售资格截至 2015 年 8 月 3 日) 招商安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商安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东航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自营账 户 兴业有机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自营账户 光大阳光 3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网下配售资格截至 2011 年 5 月 24 日) 浙商汇金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网下配售资格截至 2017 年 4 月 30 日)
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建信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昆仑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自营投资账 户 江苏瑞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自有资 金投资账户 工银瑞信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工银瑞信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丰东股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2011-01-25

江苏丰东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2008年2月16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江苏丰东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切实保护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业务规则,制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以下简称“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规范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行为和信息披露相关工作。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控股股东是指直接持有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第四条本规范所称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或者其直接持有的股份达不到控股股东要求的比例,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或法人。

第二章一般原则第五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承担忠实勤勉义务,当自身利益与公司、中小股东利益产生冲突时,应当将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置于自身利益之上。

第六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严格履行其做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第八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任何方式违规占用公司资金。

第九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善意使用其控制权,不得利用其控制权从事有损于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十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第十一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公司之间进行交易,应当严格遵守公平性原则,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决策。

第十二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牟取利益。

第十三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丰东股份: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2011-01-25

江苏丰东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2008年1月1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江苏丰东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丰东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行为除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外,还需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关联方和关联关系第三条公司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四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三)由本制度第五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

第五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二)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三)本制度第四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五)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及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江苏丰东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徐正军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

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江苏丰东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徐正军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10.13•【文号】证监许可〔2016〕2334号•【施行日期】2016.10.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核准江苏丰东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徐正军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2334号江苏丰东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你公司报送的《江苏丰东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及相关文件收悉。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9号)等有关规定,你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方案已经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现批复如下:一、核准你公司向徐正军发行80,126,857股股份、向王金根发行34,069,687股股份、向北京众诚方圆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发行10,331,948股股份、向深圳市金蝶软件配套用品有限公司发行6,309,201股股份、向苏州松禾成长二号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发行5,938,220股股份、向广州西域洪昌互联网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行5,938,220股股份、向曹锋发行3,785,520股股份、向邓国庭发行1,892,760股股份购买相关资产。

二、核准你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74,349,440股新股募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配套资金。

三、你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应当严格按照报送我会的方案及有关申请文件进行。

四、你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你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本次发行股份的相关手续。

六、本批复自下发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七、你公司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生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重大事项或遇重大问题,应当及时报告我会。

中国证监会2016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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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丰东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2011年2 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江苏丰东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币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公司应当提高科学决策水平和管理能力,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进行科学分析、审慎决策,着力提高公司盈利能力。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并确保本办法的有效实施。

本办法应当对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

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五条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在持续督导期间应当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保荐工作指引》及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持续督导工作。

第二章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第六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并应立即按照公开信息披露所承诺的资金使用计划,组织募集资金的使用工作。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募投项目的个数。

公司因募投项目个数过少等原因拟增加募集资金专户数量的,应事先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申请并征得其同意。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七条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1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二)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5%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三)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四)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五)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违约责任。

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1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公告。

第八条公司应积极督促商业银行履行协议。

商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第九条公司怠于履行督促义务或阻挠商业银行履行协议的,保荐机构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三章募集资金使用第十条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

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一条公司募投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三条公司在进行项目投资时,资金支出必须严格按照公司资金管理制度履行资金使用审批手续,凡涉及每一笔募集资金的支出,均须由公司项目负责部门向总经理办公会议提出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填写项目工程付款计划表,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逐级由项目经办人、项目负责人、分管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及总经理签字、审批,由财务部经办人员审核后予以付款,凡超过董事会授权范围的应报董事会审批。

第十四条项目使用募集资金超出计划进度时,超出额度在计划额度10%以内(含10 %)时,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决定;超过额度在计划额度10%以上时,由董事会审批。

第十五条募投项目应严格按工程预算投入。

因特别原因,必须超出预算时,按下列程序审批:(一)由公司项目负责部门编制投资项目超预算报告,详细说明超预算的原因、新预算编制说明及控制预算的措施;(二)实际投资额超出预算10%以内(含10%)时,由总经理办公会议批准;(三)实际投资额超出预算30%以内(含30%)时,由董事会批准;(四)实际投资额超出预算30%以上时,由股东大会批准。

第十六条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

募投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差异超过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募集资金年度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第十七条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如有):(一)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二)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三)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50%的;(四)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的情形的。

第十八条公司决定终止原募投项目的,应当及时、科学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

第十九条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注册会计师出具鉴证报告及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实施,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上述期限内完成置换后的2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二十条公司改变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2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改变原因及保荐机构的意见。

公司改变募投项目实施主体、重大资产购置方式等实施方式的,还应在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方式实施的,应当在充分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并且公司应当控股,确保对募投项目的有效控制。

第二十二条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金额不得超过募集资金净额的50%;(四)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五)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明确同意的意见。

上述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2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超过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的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时,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四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当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变更募投项目。

第二十四条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向原则上应投资于主营业务。

第二十五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审慎地进行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六条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三)新项目的投资计划;(四)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变更募投项目的意见;(六)变更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按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二十七条公司变更募投项目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公司应当披露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行交易的原因、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以及相关问题的解决措施。

第二十八条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的(募投项目在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置换的除外),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一)对外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具体原因;(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适用);(五)转让或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转让或置换募集投项目的意见;(七)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八)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换入资产的权属变更情况及换入资产的持续运行情况。

第二十九条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后方可使用。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50万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1%的,可以豁免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公司年度报告中披露。

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投项目(包括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按照第二十三条、二十六条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三十条募投资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在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的,公司使用节余资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二)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三)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净额10%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后方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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