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完成全区“两基”攻坚任务有关事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完成全区“两基”攻坚任务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7.18•【字号】内政办字[2006]230号•【施行日期】2006.07.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完成全区“两基”攻坚任务有关事宜的通知(内政办字〔2006〕230号2006年7月18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从20世纪90年代起,在国家的大力支持下,我区从民族振兴、科教兴区、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高度出发,以艰苦奋斗、积极进取的精神,扎扎实实推进“两基”(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达标工作。
到2005年年底,全区实现“两基”达标的旗县为93个,“普九”人口覆盖率达到88.35%,青壮年文盲率下降到1.80%以下。
目前,全区未实现“两基”达标的8个旗县“两基”攻坚工作进展顺利,到2006年年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验收、教育部审批,有望全部实现“两基”达标。
2007年上半年,我区将接受国家教育督导团“两基”达标的抽查验收。
为确保“两基”攻坚任务全面完成,顺利通过国家教育督导团的抽查验收,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做好“两基”工作的使命感、责任感和紧迫感在新形势下,“两基”工作具有新的时代意义。
“两基”是推进教育公平、构建和谐内蒙古的重要战略举措,是统筹城乡和区域之间教育协调发展,实现“城市支持农村,工业反哺农业”的有效手段,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的迫切需要。
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两基”工作的重大意义,进一步增强做好“两基”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按规划完成“两基”攻坚任务,不断提高“两基”工作的质量和水平未实现“两基”达标的地区,要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要求,不断加大攻坚工作力度,把各项任务和措施落到实处,确保“两基”攻坚任务在2006年年底前完成。
国办发〔2015〕1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总结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5〕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2015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2015年3月2日2015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2014年,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深化改革创新,强化监管执法,着力消除风险隐患,坚决治理“餐桌污染”,巩固了全国食品安全稳定向好的形势。
但食品安全基础依然薄弱,问题仍时有发生,与人民群众的期待相比还存在差距。
为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部署要求,进一步提高食品安全治理能力和保障水平,现就2015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作出如下安排:一、严格监管执法,着力解决突出问题(一)加强食用农产品源头治理。
深入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采取完善标准、制定行为规范、加强抽检、建立追溯体系等措施,着力解决农药兽药残留问题。
加大食用农产品监管力度,大力推行标准化生产和全程控制,严格管控化肥、农药兽药等投入品使用,推动病虫害绿色防控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
探索建立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管理衔接机制,研究出台指导意见。
开展重点食用农产品联合治理行动。
加强产地重金属污染、种养殖用水污染、持久性有机物污染等环境污染问题治理。
建立超标粮食处置长效机制。
严厉打击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病死畜禽收购屠宰、私屠滥宰、农资制假售假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加强食品生产经营全过程监管。
围绕婴幼儿配方乳粉、婴幼儿辅助食品、乳制品、肉制品、食用植物油、“大桶水”、白酒等重点大宗食品开展综合治理。
针对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和食品中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食品中检出塑化剂、食品标签标识不符合规定等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治理。
加强对大型食品生产加工、流通餐饮企业的监督检查,规范对小作坊、摊贩、网络销售等的管理。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和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和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4.29•【字号】内政办发[2014]32号•【施行日期】2014.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和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14〕32号2014年4月29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2014年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和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内蒙古自治区2014年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和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有关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部署,进一步明确责任,突出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和综合治理工作重点,加大食品安全监管力度,切实解决全区食品安全存在的突出问题,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按照食品安全工作“全链条、全覆盖、一体化”的要求,坚持“标本兼治、先行治标、重在治本”的原则,进一步加大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和综合治理工作力度,以“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切实解决全区食品安全存在的突出问题,消除监管盲区和死角,全力提升食品安全监管水平,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二、目标任务(一)坚决杜绝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得到有效遏制,乳、肉、粮油、蔬菜等食用农畜产品和重点产品合格率稳步提升;(二)食品安全监管从种植养殖、生产加工、销售储运、餐饮消费实现全面覆盖;(三)乳及乳制品、肉及肉制品、米面等粮食制品、食用油、酒类(含奶酒)、儿童食品、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农业投入品、食品包装材料等重点品种综合治理率达到100%;(四)农贸市场、食品批发市场、农村牧区“食品专业村”、城乡结合部、学校(幼儿园)及其周边、旅游景区、建筑工地等重点区域综合治理率达到100%;(五)严厉查处各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针对“瘦肉精”、“地沟油”、“注水及有毒有害牛羊肉”、“假冒伪劣食品及原料”、“私屠滥宰”等突出敏感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的查处率达到100%。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食品安全工作要点的通知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食品安全工作要点的通知【法规类别】食品卫生【发布部门】呼和浩特市政府【发布日期】2017.04.24【实施日期】2017.04.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食品安全工作要点的通知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呼和浩特市2017年食品安全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2017年4月24日呼和浩特市2017年食品安全工作要点为全面落实“四个最严”和“四有两责”工作要求,进一步提升食品安全治理能力和保障水平,按照《内蒙古自治区2017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内政办发〔2017〕25号)各项工作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要点。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和市委十二届二次全委会议精神,严格按照“四个最严”的要求,不断增强“四个意识”,以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为抓手,加快建立更加科学完善、严密高效的食品安全治理体系,严防、严管、严控食品安全风险,巩固和发展全市食品安全形势稳中向好的局面,干在实处、走在前列,努力建设“食安首府”,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二、主要工作内容(一)着力完成食品药品安全呼和浩特建设阶段性任务进一步加强创建工作的组织实施,成立领导小组,层层落实责任。
按期完成食品加工园区建设任务,加大农贸市场、便民市场、综合市场和畜禽屠宰场(厂)的改造升级力度,建立快检室,按要求公示检测结果。
以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双安双创)为重点,全面推进食品药品安全示范街、示范店创建工作,持续加大工作力度,全力完成“食品药品安全呼和浩特”建设阶段性目标任务,以创建促规范,以规范保安全。
(责任部门:市食药安委办、市农牧业局、商务局、环保局、食药监管局、城管执法局,各旗县区政府)(二)强化食品安全责任落实1.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加强食品安全工作作为重大的政治任务,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保证监管工作有责任、有岗位、有人员、有手段,支持监管部门履行职责。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法规类别】绿色食品【发文字号】国办发[2017]28号【发布部门】国务院办公厅【发布日期】2017.04.06【实施日期】2017.04.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7〕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2017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2017年4月6日2017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食品安全关系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加强食品安全工作是各级党委政府的重大政治任务。
2016年,全国食品安全形势总体稳定向好,但问题依然复杂严峻。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强化源头严防、过程严管、风险严控监管措施,加快解决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突出问题,提高食品安全治理能力和保障水平,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全面小康社会建设,现就2017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作出如下安排:一、加强食品安全法治建设完善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推动掺假造假行为直接入刑。
(中央政法委牵头,高法院、高检院、公安部、农业部、国家卫生计生委、海关总署、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配合)加快完善食品安全相关法律制度,抓紧修订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基本完成食品安全法配套规章制修订,落实处罚到人。
推动地方食品生产经营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管理办法在年内全部出台。
启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修订,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
研究制定餐厨垃圾回收和资源化处理相关法规。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农业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法制办按职责分工负责)修订出台学校食堂与外购学生集中用餐食品安全管理规定。
(教育部牵头,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配合)制定食品相关产品监管办法,抓紧修订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自治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中西部地区承接产业转移指导意见重点工作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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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精深加工产业, 加快淘汰落后产能。 自治区经济 持发展条件好 的产业 园区拓展综合服务功能 , ( 促
和信 息化委 、 发展 改革委 、 科技 厅 、 政厅 、 财 国土 资 进工业化与城镇化相融合。因地制宜发展特色产
源厅 、 农牧业厅 、 能源开发局 。列第一位 的为牵头部 业 园区 , 大力 推进 园区整 合发展 , 避免 盲 目圈地 布
工。 Leabharlann ( 机构编制部 门要及时做好公益性儿童福 九)
利 院和 旨在供 养孤 儿 的社会 福利 机构 的编 制相关 ( 1 十 司法 部 门应 当依 法保 护 孤 儿 的人 身 、 财
( ) 房 建 设 部 门要 建 立 孤 儿 住 房 保 障 制 工作 , 六 住 全力 支持 自治 区孤 儿保 障工 作 的顺 利 实施 。
经 自治区人 民政府 同意, 现将《 内蒙古 自治区贯彻 落实国务 院关于中西部地 区承接产业转移指导 意见重点工作分工方案》 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 实际, 认真贯彻落实。
内蒙古 自治 区贯彻 落 实 国务 院 关 于 中西 部地 区 承 接产 业转 移指 导 意见 重 点 工作 分 工 方 案
( ) 展改 革部 门应 当将儿 童福 利 设施 建 设 八 发
旗县 、苏木乡镇和嘎查村 民委员会要积极扶持法 纳 入 国 民经 济和社 会 发展 总体规 划 、相关 专项 规
定劳 动年 龄 内有 劳 动能力 但未 就业 的农村 牧 区孤 划 和年度 计划 , 强对 儿童福 利设 施 的建设 。 加 儿从事 农牧 业生 产活 动 ,或引 导和 帮助其 进城 务
( ) 有 条件 的地 区适 当承 接 发展 技 术 水 化委 、 二 在 商务厅 、 科技 厅 ) ( 十一 ) 力 培育 和壮大 一批 承 载能力 强 、 着 发 展潜力 大 、 济实力 雄厚 的重点 经济 区( )促 进 经 带 , 部 门的 , 其他 有 关部 门配合 , 一一列 出, 不 下同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1.22•【字号】内政办发〔2021〕5号•【施行日期】2021.0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1年1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规范财政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工作,提高绩效评价工作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财政部关于印发〈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20〕10号)等有关法律、规章和文件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项目支出,与预算资金及相关活动有关的政府投资基金、主权财富基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债务项目等绩效评价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项目支出是部门支出的组成部分,是各部门或单位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
包括基本建设项目,有关事业发展专项计划、工程、基金项目,专项业务项目,大型修缮、大型购置、大型会议、科技专项、农业综合开发、政策性补贴、对外援助、支援不发达地区等项目。
第四条项目支出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指财政部门、预算部门和单位依据设定的绩效目标,对项目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效益性和公平性进行客观、公正的测量、分析和评判。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加强餐厨垃圾管理专项整治工作实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加强餐厨垃圾管理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公共场所与环境卫生【发文字号】呼政字[2017]171号【发布部门】呼和浩特市政府【发布日期】2017【实施日期】20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加强餐厨垃圾管理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呼政字〔2017〕171号 2017年)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各企业、事业单位:《呼和浩特市全面加强餐厨垃圾管理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2017年第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呼和浩特市全面加强餐厨垃圾管理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为全面加强我市餐厨垃圾管理,规范餐厨垃圾收运处置行为,切实推进餐厨垃圾集中收集、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维护食品安全和公共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保护城乡环境卫生,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垃圾管理的意见》、《呼和浩特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呼和浩特市餐厨垃圾无害化处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在建成区范围内全面开展餐厨垃圾管理专项整治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按照“部门联动、属地管理、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工作方针和“集中整治、突出重点、灵活机动、长效管理”的工作思路,坚持集中整治和长效管理相结合,全面规范加强餐厨垃圾倾倒、收运、处置各个环节的监管,依法查处各类违法倾倒、收运、处置餐厨垃圾行为,并通过开展餐厨垃圾收运、处置专项整治工作,保持高压打击态势,强化餐厨垃圾产生单位的责任主体意识,积极引导群众参与监督,建立和完善覆盖城乡的餐厨垃圾管理网络,确保餐厨垃圾定点投放、统一收运、集中处理,努力实现餐厨垃圾收运、处置全覆盖,全面提升餐厨垃圾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水平,保障食品卫生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实现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经济效益的统一。
二、整治原则(一)分类管理。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2013)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2013)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7.02•【字号】内政发[2013]62号•【施行日期】2013.07.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内政发〔2013〕62号2013年7月2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13年6月17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一、第十二届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二、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的方针、政策和自治区党委各项决策部署,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三、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的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四、自治区人民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主席、副主席、政府秘书长、各厅厅长、各委员会主任、外事办公室主任。
五、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行职责,为民务实,严守纪律,勤勉廉洁。
六、自治区人民政府实行主席负责制,自治区主席领导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
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
七、自治区主席召集和主持自治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主席办公会议。
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主席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粮食安全盟市长责任制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粮食安全盟市长责任制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1.13•【字号】内政办发〔2016〕3号•【施行日期】2016.0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粮食安全盟市长责任制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内政办发〔2016〕3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安全盟市长责任制考核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1月13日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安全盟市长责任制考核办法(试行)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6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80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意见》(内政发〔2015〕144号)精神,为深入贯彻国家粮食安全战略,全面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的粮食安全盟市长责任制和部门分工负责制,确保全区粮食安全,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各盟市全面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工作情况进行年度考核。
盟市长为本地区粮食安全第一责任人。
考核周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三条自治区成立粮食安全盟市长责任制考核工作组(以下简称考核工作组),考核工作组组长由自治区分管粮食工作副主席担任,成员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展改革委、农牧业厅、粮食局、编办、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环保厅、水利厅、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统计局,内蒙古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国家统计局内蒙古调查总队、农发行内蒙古分行等部门和单位相关负责同志组成。
考核工作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粮食局,承担考核日常工作。
第四条考核工作坚持统一协调与分工负责相结合、全面监督与重点考核相结合、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估相结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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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食品安全重点
工作安排的通知
【法规类别】食品卫生
【发文字号】内政办发[2017]25号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17.03.01
【实施日期】2017.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内政办发〔2017〕25号 2017年3月1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2017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内蒙古自治区2017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
2017年全区食品安全工作要全面贯彻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以及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各项决策部署,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等党和国家领导同志
对食品安全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有效落实“四个最严”和“四有两责”,着力实施食品安全战略,深入开展“双安双创”(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县”)活动,全力完成食品药品安全内蒙古阶段性建设任务,有效提升全区食品安全治理能力和保障水平,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满意度和获得感,以优异的工作成绩迎接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和庆祝自治区成立70周年。
一、全力完成食品药品安全内蒙古建设阶段性任务
以创建“放心肉菜超市”、农村牧区食品安全示范店、明厨亮灶示范店等为引领,持续加大“双安双创”工作力度,进一步加强创建工作的组织实施,层层落实责任,全力完成“食品药品安全内蒙古”建设阶段性目标任务,以创建促规范,以规范保安全。
(自治区食品药品安全办会同自治区农牧业厅、食品药品监管局,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负责)
二、严格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
地方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加强食品安全工作作为重大的政治任务,支持监管部门履行职责,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保证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有责任、有岗位、有人员、有手段。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负责)进一步加大食品安全经费保障力度,建立稳定增长机制,保障各级食品安全监管所需经费,特别是检验检测经费。
(自治区财政厅,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负责;自治区发展改革委配合)发挥各级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作用,加强各级食品药品安全办的机构建设和人员力量,强化对食品安全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督查考核职能。
加强食品安全信息通报、宣传教育、隐患排查、犯罪打击等方面的协调联动,健全信息通报、形势会商、风险交流、应急处置、协调联动等工作机制。
不断完善食品安全考核评价办法、奖励机制和问责制度,强化督查考核结果运用,把食品安全工作成效作为衡量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绩效的重要指标,推动建立食品
安全工作绩效与履职评定、职务晋升、奖励惩处挂钩制度,督促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有效落实属地管理及监管责任,依法依纪严肃追究重大食品安全事件中失职渎职责任。
(自治区党委政府考核办、监察厅、食品药品安全办等部门负责,自治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配合)
三、加快完善统一权威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
按照建设统一性、专业性、权威性的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机制的改革目标要求,继续推动盟市、旗县(市、区)、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食品药品安全和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改革工作,充实基层监管力量,着力推动专业化职业化食品药品和农畜产品检查员队伍建设,确保有足够的力量履行日常检查和监督抽检职责。
(自治区食品药品安全办、食品药品监管局、农牧业厅、编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负责)
四、持续加强食品安全基础和能力建设
落实《“十三五”国家食品安全专项规划》、《内蒙古自治区“十三五”时期食品药品安全发展规划》。
加强基层食品安全监管和技术机构能力建设,推动实现业务用房、执法车辆、执法装备配备标准化。
强化各级公安机关食品安全犯罪专业侦查力量。
制定鼓励政策,优化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食用农畜产品、食品(含食品相关产品)检验检测资源,积极发挥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等社会检验检测资源作用,引入第三方检验服务。
加强检验机构管理,强化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和检验结果比对,提升检验能力和水平。
(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农牧业厅、质监局、粮食局、公安厅,内蒙古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负责;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配合)加快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化工程项目建设,建立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