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见证案件办案程序
刑事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工作流程

刑事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工作流程刑事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工作流程刑事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工作流程孙裕广目录一、刑事律师工作之阅卷〔一〕申请阅卷的时间〔二〕阅卷流程〔三〕阅卷时需着重理解的事项二、刑事律师工作之法律文书初稿〔一〕辩护意见或辩护词初稿〔二〕质证意见初稿三、刑事律师工作之会见〔一〕会见前备忘〔二〕会见流程〔三〕会见交流提纲〔四〕会见目的〔五〕会见考前须知四、刑事律师工作之调查取证〔一〕审查起诉阶段的取证方式〔二〕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要求〔三〕律师制作调查笔录的内容五、刑事律师工作之向检察院提出律师意见〔一〕适用情形〔二〕意见分类六、刑事律师工作之变更强迫措施〔一〕申请条件〔二〕申请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三〕常见取保候审适用的情形〔四〕较难适用取保候审的情形〔五〕与及其家属讲解取保候审〔六〕申请变更强迫措施为取保候审七、刑事律师工作之代理申诉或控告〔一〕代理申诉或控告的情形〔二〕受理部门〔三〕搜集进犯权利相关证据〔四〕申诉或控告书的内容决胜于庭前,刑事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工作的质量将直接影响辩护效果的实现。
本文将系统归纳刑事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的详细工作,承接前文《刑事案件侦查阶段律师工作流程》。
对于刑事律师从审查起诉阶段才介入案件的,有关委托手续、与办案机关获得联络、研究案件罪名及辩点的流程不再负担,如需理解可参见前文。
一、刑事律师工作之阅卷〔一〕申请阅卷的时间自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
〔二〕阅卷流程1. 向检察院预约阅卷时间;2. 持律师事务所信函、受权委托书及律师证;复印卷宗,或带上便携式扫描仪、相机、足够容量的手机现场拍摄卷宗,或带上U盘拷贝电子卷宗〔如有电子卷宗〕;3. 案卷拿到手后,需核对卷宗材料是否齐全,以免漏下卷宗材料;4. 取回案卷后,制作卷宗索引表;5. 根据案件情况制作阅卷方案;6. 阅读时通过图表、摘录等方法制作阅卷笔录;7. 如研读卷宗过程中发现证据有疑点、关键信息拍照或复印不明晰,需要再次到法院查阅的,应预约并告知需要查阅的卷宗编号。
案卷管理制度

北京市大嘉律师事务所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制度律师业务档案是律师承接、受理、办理至结案,整个业务过程真实完整的记录。
对于总结分析律师办案经验、查阅、参考类似案件判例,编写成功案例,提供办案思路都会起到相当大的作用。
甚至当事人投诉律师代理不尽职时,与相关部门往来的公函、律师出具的法律文书、经由当事人签字确认的工作日志、结案报告都可成为有利于自己的重要证据。
特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办法〉〉、司法部〈〈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司法部〈〈律师业务档案保管期限表〉〉、北京市〈〈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我所业务特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立卷案卷材料的收集与整理第一条客服人员在签订委托合同或顾问协议时,应当注意收集当事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形成卷宗,经所里统一指派律师后,一并将委托合同、顾问协议、案件审批表等,形成卷宗移交至该案的主办律师。
第二条主办律师在承接和办理案件时,应当注意收集和整理各种证据材料、与相关部门的往来公函、谈话笔录、调查记录等。
第三条对于已提交给相关部门的证据材料,主办律师应当保留其复印件,已便入卷归档。
第四条对不能附卷归档的实物证据,主办律师可将其照片及证物名称、数量、规格、特征、保管处所、质量检查证明等记载或留在附卷后,分别保管。
第五条律师在办理非诉案件时,如法律顾问、调解、代书、见证、调查、出具法律意见书、审查有关法律文书时,也应注意收集相关资料,参照民事代理卷立卷归档。
第二章案卷材料的内容与排序律师业务档案分为刑事卷、民事代理卷、法律顾问卷、行政诉讼代理卷、仲裁代理卷、其他非诉法律事务卷。
第六条刑事卷的归档顺序为:1.案件审批表2.收费凭证3.授权委托书或指定书4.委托代理协议5.阅卷笔录6.会见被告人、委托人、证人笔录7.调查材料8.承办人提出的辩护或代理意见9.集体讨论记录10.起诉书、上诉书11.辩护词或代理词12.出庭通知书13.相关部门出具的公函14.裁定书、判决书15.上诉书、抗诉书16.律师工作日志17.结案报告第七条民事卷的归档顺序为:1.案件审批表2.收费凭证3.授权委托书4.委托代理协议5.起诉书、上诉书或答辩书6.阅卷笔录7.会见当事人谈话笔录8.调查材料(证据目录证人证言书证)9.向相关部门出具的法律文书(诉讼保全申请书、证据保全申请书、先行给付申请书和法院裁定书)10.律师出具的法律文书11.承办律师代理意见12.集体讨论记录13.代理词14.出庭通知书15.相关部门出具的公函16.庭审笔录17.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上诉书18.律师工作日志(经当事人签字确认)19.结案报告(经当事人签字确认)第八条法律顾问卷1.案件审批表2.聘方的申请书、聘书或续聘书3.聘方基本情况介绍材料4.收费凭证5.办理各类法律事务的记录和相关材料6.律师工作日志(经当事人签字确认)7.工作总结(经当事人签字确认)第九条非诉讼法律事务卷(调解代书见证调查)1.案件审批表2.收费凭证(包括服务费及律师事务所代委托人支付的其他费用的结算凭扰)3.授权委托书4.委托代理协议5.阅卷笔录6.谈话笔录7.调查材料8.律师出具的法律文书9.承办律师代理意见10.集体讨论记录11.代理词12.相关部门出具的公函13.庭审笔录14.律师工作日志15.结案报告第十条行政诉讼代理、仲裁代理卷顺序参照民事代理卷排列。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的通知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公布日期】2017.09.20•【文号】律法通〔2017〕51号•【施行日期】2017.08.27•【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关于印发《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的通知律法通〔2017〕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已由第九届全国律协常务理事会第八次会议于2017年8月27日审议通过。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2017年9月20日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2017年8月27日第九届全国律协常务理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目录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节一般原则第二节收案和结案第三节会见和通信第四节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第五节调查取证第六节申请变更、解除强制措施第二章侦查期间的辩护工作第三章审查起诉期间的辩护工作第四章公诉一审案件的辩护工作第一节庭前准备第二节参加法庭调查第三节参加法庭辩论第四节庭后工作第五章公诉二审案件的辩护工作第六章公诉案件的诉讼代理工作第七章自诉案件的代理和辩护工作第一节自诉案件的代理工作第二节自诉案件的辩护工作第八章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代理工作第一节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代理工作第二节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代理工作第九章简易程序中的辩护工作第十章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辩护工作第十一章死刑复核案件的辩护工作第十二章未成年人案件的辩护和代理工作第十三章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的辩护和代理工作第十四章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中的代理工作第十五章强制医疗程序中的代理工作第十六章申诉案件的代理工作第十七章权利救济与执业纪律第一节权利救济第二节执业纪律第十八章附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节一般原则第一条为保障和指导律师在参与刑事诉讼活动时依法履行职责,规范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和相关法律、司法解释、部门规章,结合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范。
办理刑事案件操作规程

办理刑事案件操作规程为规范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依法履行职责,根据《刑事诉讼法》、《刑法》和《律师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一)收案1.律师事务所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的聘请,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侯审;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可以接受公诉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指派律师担任代理人;可以接受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指派律师担任代理人;可以接受刑事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指派律师代为申诉。
律师事务所应当尽可能满足委托人指名委托的要求。
同一律师不得接受同一案件两名以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参与刑事诉讼活动,也不得在同一自诉或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担任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或辩护人。
2.承办律师接受委托后,应根据不同阶段办理下列有关手续:(1) 侦查阶段:①签订委托协议;②签订授权委托书;③律师事务所函;④会见犯罪嫌疑人专用介绍信;⑤会见犯罪嫌疑人申请表;⑥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函;⑦取保候审申请书;⑧向委托人开具收费票据;⑨收案审批表;⑩办案进度表。
(2) 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①签订委托协议;②签订授权委托书;③律师事务所函;④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专用介绍信;⑤取保候审申请书;⑥向委托人开具收费票据;⑦收案审批表;⑧办案进度表。
担任自诉案件被告辩护人的,参照前述办理有关手续。
律师办理法律援助刑事案件的,可凭人民法院或法律援助中心出具的公函,参照前述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3)担任公诉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自诉案件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诉讼代理人的,公诉案件应自移送审查起诉之后接受委托,自诉案件随时可以接受委托,并办理下列有关手续:①签订委托协议;②签订授权委托书;③律师事务所函;④向委托人开具收费票据;⑤收结案审批表;⑥办案进度表。
(4)担任公诉或自诉案件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代理人的,前者应在审查起诉之后,后者随时可以接受委托。
律师陪同签认罪认罚具结书流程

律师陪同签认罪认罚具结书流程
当案件进入认罪认罚程序时,律师的陪同作用尤为重要。
具体流程如下:
1. 律师与当事人充分沟通,了解案件事实及证据情况,判断认罪认罚的可行性。
2. 如果认为认罪认罚条件成熟,律师应当向检察官提出认罪认罚的意愿。
3. 检察官同意后,律师应当陪同当事人到案发地、作案工具等现场考察,进一步确认事实。
4. 律师应当告知当事人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征求当事人的意见。
当事人同意后方可签署认罪认罚书。
5. 律师应当仔细检查认罪认罚书的内容,确保语言表达准确,条款合法,没有遗漏。
6. 在双方签字盖章后,律师应当陪同当事人到法院开庭,由法官询问当事人是否自愿认罪认罚。
7. 法官宣判后,律师应当与当事人一起聆听宣判结果,并告知上诉权利。
在整个过程中,律师都应当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认罪认罚程序公正合法。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基本流程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基本流程1.调查阶段:在收到委托后,律师首先会对案件进行全面的调查和收集证据。
这包括阅读相关案件材料,与被告及其家属、证人等进行谈话,了解案件的来龙去脉,收集相关证据和信息。
2.议案筹备阶段:在确定案件的基本事实后,律师会组织相关证据并进行分析。
律师会与被告讨论案件的强弱点,制定辩护策略和证据,准备辩护词和辩护材料。
3.庭前准备阶段:在案件要开庭前,律师会与检察官进行接触,商讨可能的庭审程序和庭审日期。
律师会请求相关证人提供证言,并与其沟通,了解其证词内容。
在庭前准备阶段,律师还会处理一些轻罪案件的庭外解决。
4.庭审阶段:在庭审前,律师会与被告进行会谈,解释庭审过程和被告的权益。
律师会出席庭审,对检察官的指控进行驳斥和质疑,引导被告提供证据和证人证词以辩护自己。
律师还有权质询检察官和证人,并对疑点进行辩护。
庭审中律师还可能向法庭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据。
5.判决阶段:在庭审结束后,律师会提出辩护词,并与被告进行沟通,解释判决的可能结果。
律师会对法院进行评估和报告,就案件的细节和关键问题向法院提出意见。
在判决阶段,律师会出席判决词的宣读,并向被告解释判决结果。
6.上诉阶段:如果被告认为判决不公正,律师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上诉过程主要是律师准备上诉书并提供证据,同时向上级法院说明判决的不合理之处。
律师还将参与上诉庭审,以提出对判决的辩护。
总结起来,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基本流程包括调查阶段、议案筹备阶段、庭前准备阶段、庭审阶段、判决阶段和上诉阶段。
每个阶段都需要律师展开相应的工作,并与被告保持密切的沟通和合作,以确保被告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地维护。
公安机关故意伤害案件办案程序
Any miracle in this world is the result of untold hard work. First, admit your own ordinaryness, and then use thousands of times more effort to make up for the ordinary.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公安机关故意伤害案件办案程序第十条接到伤害案件报警后,接警部门应当根据案情,组织警力,立即赶赴现场。
第十三条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现场具备勘验、检查条件的,应当及时进行勘验、检查。
第十七条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应当对人身损伤程度和用作证据的痕迹、物证、致伤工具等进行检验、鉴定。
为了体现法律的逻辑性、严谨性,无论是公、检、法部门在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审理过程中,还是当事人的应诉过程都必须遵循严格的司法程序进行,而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的司法程序也各有差异,那么其中公安机关故意伤害案件办案程序是怎样的呢,今天就会带大家一起了解。
公安机关故意伤害案件办案程序的具体规定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的通知(公通字[]9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并结合基层实际工作情况,公安部制定了《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十月二十七日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正确适用法律,确保案件合法、公正、及时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伤害案件是指伤害他人身体,依法应当由公安机关办理的案件。
第三条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应当遵循迅速调查取证,及时采取措施,规范准确鉴定,严格依法处理的原则。
第二章管辖第四条轻伤以下的伤害案件由公安派出所管辖。
律师见证委托书的范本
律师见证委托书范本甲方(委托人):乙方(见证人):鉴于甲方需要对以下事项进行律师见证,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见证委托书。
第一条见证事项1.1 甲方拟进行律师见证的事项为:(此处描述具体见证事项,例如:遗嘱、股权转让、合同签订等)1.2 甲方保证,其所提供的所有文件、材料、信息等均为真实、合法、有效,不含任何虚假、误导性内容。
第二条见证律师2.1 乙方指派律师(姓名、执业证号)为甲方提供律师见证服务。
2.2 乙方律师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和经验,能够独立、公正地完成见证工作。
2.3 乙方律师如有特殊情况不能继续代为办理见证事项,可以指派乙方其他律师继续办理,甲方不得拒绝。
特殊原因指见证律师因病或其他不可预料的情况发生。
第三条见证费用及支付方式3.1 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见证费用,计人民币(大写):元整(小写):¥_____元。
3.2 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前款中的费用仅指律师费用,不包括下列应由甲方承担的费用:(1)办案费用,包括乙方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所支出的差旅费、住宿费、交通费及其他与前述费用在性质上相同或相似的所有费用或支出。
(2)第三方费用,包括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由行政机关、其他专业机构或任何第三方收取的行政规费、专业费用及其他与前述费用在性质上相同或相似的所有费用或支出。
3.3 除双方另有约定,乙方根据本条收取的律师见证费用和其他费用不予退还。
第四条见证时间和地点4.1 乙方律师见证时间:自见证开始之日起至见证结束之日止。
4.2 乙方律师见证地点:____________(具体地点)。
第五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5.1 甲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要求乙方提供见证服务。
5.2 甲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要求乙方退还已支付的见证费用。
5.3 甲方应当如实向乙方提供与见证事项有关的文件、材料、信息等,并保证其真实、合法、有效。
5.4 甲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支付见证费用。
第六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6.1 乙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要求甲方支付见证费用。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规范和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结合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律师依法在刑事诉讼中履行职责,其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不受侵犯。
第三条律师承办刑事诉讼业务,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四条律师在刑事诉讼中必须忠于职守,认真负责,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律师担任辩护人或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依法独立进行诉讼活动,不受当事人的意志限制。
第六条律师办理刑事案件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及其他秘密。
第七条律师不得接受同一案件两名以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参与刑事诉讼活动,也不得在同一自诉或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担任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第八条律师不得私自收案、私自收费。
第九条律师承办刑事诉讼业务,可以委托异地律师代为调查、收集证据,也可请求异地律师协助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
异地律师应予支持。
第二章收案与结案第一节收案第十条律师事务所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人的委托,或者接受人民法院的指定,指派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或担任辩护人;可以接受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指派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可以接受刑事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指派律师担任申诉案件的代理人;可以接受被不起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指派律师代为申诉;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作出不立案或撤销条件的决定后,可以接受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指派律师代为申诉或起诉。
律师事务所应当尽可能满足委托人指名委托的要求。
第十一条律师收案应符合下列条件:(一)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须在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二)担任辩护人,须在犯罪嫌疑人已被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或者被告人已被提起公诉或者自诉案件被受理之后;(三)担任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须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四)担任自诉案件的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他们的法定代理人的诉讼代理人,可以随时接受委托;(五)担任二审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须在一审判决宣告以后;(六)担任申诉案件的代理人须在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或者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不起诉的决定作出之后;(七)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在侦查阶段聘请律师的当事人须取得侦查机关的批准;(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属或者其他人代为委托的,须在会见时得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确认。
关于香港公司委托内地律师或香港律师担任内地民事诉讼代理人及办理相关案件时的程序规定
关于香港公司委托内地律师或香港律师担任内地民事诉讼代理人及办理相关案件时的程序规定北京市信格律师事务所严涛律师笔者近日办理多起涉港案件,在案件代理人身份问题上及相关程序,尤其是民事证据准备上,发现许多公司及自然人对此不甚了解,为是咨询者更加明白其中的法律规定,特作如下总结及说明。
一、香港律师能否担任内地民事诉讼代理人的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自1992年7月14日起施行)“第三百零八条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外籍当事人,可以委托本国人为诉讼代理人,也可以委托本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
”及《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补充文件,香港律师可以以公民身份担任内地民事诉讼的代理人。
在具体的民事诉讼中,担任代理人的香港大律师,应当向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提交合法的授权委托书,具体程序如下:1、委托人(即需要委托香港大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的一方当事人)在一名司法部委任的中国委托公证人面前签署《授权委托书》,由该中国委托公证人签署见证并出具公证文书;2、中国委托公证人出具的公证文书必须送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审核、加盖转递专用章后,方可发至内地使用。
其中,经加盖转递章的公证文书副本将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直接寄送到内地需要使用该文书的人民法院,而经加盖转递章的公证文书正本由委托人或其代理人取回后提交给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
经过以上手续后,受托的香港大律师可以公民身份代表委托人出庭,并享有内地法律规定的诉讼代理人相关诉讼权利。
二、内地律师担任香港公司委托代理人的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正,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第二百四十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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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见证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律师见证业务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结合见证工作实务,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律师见证是指律师应客户的申请,根据见证律师本人亲身所见,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依法对具体的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的一种活动。
第三条律师见证的时间应当是被见证的法律行为发生之时。
第四条律师见证的空间应当是律师本人在见证时视眼所能见到的范围。
第五条从事见证工作的律师必须具备律师资格,并持有律师执业证。
第二章见证业务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第六条自愿原则,即根据客户的申请就客户申请的事项进行见证。
第七条直接原则,即仅能就律师本人视眼所见范围内发生的具体法律事实进行证明。
第八条公平原则,即真实的反映客户的意思表示,客观的确认正在发生的法律行为。
第九条回避原则,即律师不得办理与本人、配偶或本人、配偶的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见证业务。
第十条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第十一条律师对客户申请办理见证的事务,应当保守秘密。
第三章见证业务的范围第十二条律师可以承办下列见证业务:(一)各类经济合同的签订与履行行为;(二)企业章程、董事会决议、转股协议等法律文书;(三)继承、赠与、转让、侵害等民事行为;(四)各种委托代理关系;第十三条凡是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不应由律师见证的不得见证。
第四章见证的工作程序第十四条律师与申请见证的当事人谈话,应当制作笔录;第十五条律师同意受理的应当与客户签订见证委托合同,重大疑难见证业务必须经所主任审批。
合同中应明确载明客户与见证律师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六条接受客户委托后,所里应指派两名律师进行见证工作;第十七条律师办理业务的收费标准:(一)涉及财产的见证,按非诉讼业务的收费标准收取;(二)非财产的见证收费,由双方协商收取。
第十八条承办律师在出具《律师见证书》前应先审查以下主要内容:1、客户是否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2、客户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3、客户所要求见证的事项是否合法;4、客户提供的证明材料和其他文件是否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第十九条承办律师按前条规定审查无误后,应填写《律师见证书审批表》,由业务主管审批后,出具《律师见证书》。
第二十条《律师见证书》主要内容包括:1、客户委托见证事项;2、律师见证的过程;3、律师见证的法律依据;4、律师见证的结论;5、见证律师的签字,并由律师事务所盖章;6、律师见证的时间。
第二十一条《律师见证书》的份数可按客户的需要进行制作,并可增发若干副本。
第二十一条《律师见证书》由所统一编号后打印、盖章。
第二十三条见证业务办理完毕后,承办律师应按档案管理的要求立卷归档,送办公室统一保管。
第五章工作责任第二十四条如发现客户有违法动机或内容,承办律师应予以制止并拒绝见证。
第二十五条重大见证和疑难见证应提交主任办公会集体讨论研究决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律师见证业务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结合见证工作实务,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律师见证是指律师应客户的申请,根据见证律师本人亲身所见,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依法对具体的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的一种活动。
第三条律师见证的时间应当是被见证的法律行为发生之时。
第四条律师见证的空间应当是律师本人在见证时视眼所能见到的范围。
第五条从事见证工作的律师必须具备律师资格,并持有律师执业证。
第二章见证业务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第六条自愿原则,即根据客户的申请就客户申请的事项进行见证。
第七条直接原则,即仅能就律师本人视眼所见范围内发生的具体法律事实进行证明。
第八条公平原则,即真实的反映客户的意思表示,客观的确认正在发生的法律行为。
第九条回避原则,即律师不得办理与本人、配偶或本人、配偶的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见证业务。
第十条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第十一条律师对客户申请办理见证的事务,应当保守秘密。
第三章见证业务的范围第十二条律师可以承办下列见证业务:(一)各类经济合同的签订与履行行为;(二)企业章程、董事会决议、转股协议等法律文书;(三)继承、赠与、转让、侵害等民事行为;(四)各种委托代理关系;第十三条凡是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不应由律师见证的不得见证。
第四章见证的工作程序第十四条律师与申请见证的当事人谈话,应当制作笔录;第十五条律师同意受理的应当与客户签订见证委托合同,重大疑难见证业务必须经所主任审批。
合同中应明确载明客户与见证律师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六条接受客户委托后,所里应指派两名律师进行见证工作;第十七条律师办理业务的收费标准:(一)涉及财产的见证,按非诉讼业务的收费标准收取;(二)非财产的见证收费,由双方协商收取。
第十八条承办律师在出具《律师见证书》前应先审查以下主要内容:1、客户是否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2、客户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3、客户所要求见证的事项是否合法;4、客户提供的证明材料和其他文件是否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第十九条承办律师按前条规定审查无误后,应填写《律师见证书审批表》,由业务主管审批后,出具《律师见证书》。
第二十条《律师见证书》主要内容包括:1、客户委托见证事项;2、律师见证的过程;3、律师见证的法律依据;4、律师见证的结论;5、见证律师的签字,并由律师事务所盖章;6、律师见证的时间。
第二十一条《律师见证书》的份数可按客户的需要进行制作,并可增发若干副本。
第二十一条《律师见证书》由所统一编号后打印、盖章。
第二十三条见证业务办理完毕后,承办律师应按档案管理的要求立卷归档,送办公室统一保管。
第五章工作责任第二十四条如发现客户有违法动机或内容,承办律师应予以制止并拒绝见证。
第二十五条重大见证和疑难见证应提交主任办公会集体讨论研究决定。
附:律师见证书见证委托人:张某某,男,汉族,19xx年x月出生,住XX市x号。
卢某,女,汉族,19xx 年x月出生,住XX市x 号。
见证事项:协议签署见证。
见证过程:2008年10月8日,XX律师事务所接受见证委托人的委托,根据与其签订的《委托协议》,指派XXX、XXX律师为见证律师。
具体见证过程如下:一、要求张某某、卢某出示身份证,核对二人身份真实性。
张某某身份证号:3701xxxxxxxxxxxxxx;卢某身份证号:3701xxxxxxxxxxxxxx。
二人身份证均在有效期限内。
二、询问张某某、卢某是否清楚为张某做担保的《学费津贴协议》(MOE Tuition Grant Agreement)内容及明白所承担的义务及可能会出现的责任。
二人对该学费担保协议的内容和自己承担的义务及可能会出现的责任清楚明白。
三、询问张某某、卢某是否是自己真实意思的表示。
二人均称没有受到欺诈、胁迫等意思表示不自由的情形,二人自愿签署该协议。
四、在上午10时20分,张某某、卢某分别在该协议相应位置签署姓名。
见证律师XXX在相应位置签署姓名,表示对张某某、卢某二人签署该协议真实性的见证。
整个过程在上午10时35分结束。
见证结论:见证律师经见证认为:张某某、卢某签署《学费津贴协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见证声明:一、委托人张某某、卢某应对其提构相应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责任。
二、本所律师见证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进行。
三、本律师见证书仅作为见证委托人签署《学费津贴协议》的合法性予以见证,不享有《学费津贴协议》的任何权利,不承担该协议任何义务。
四、本所对该《学费津贴协议》复印件予以留档保存。
附:身份证复印件两份。
XX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XX2008年x月x日二手房屋贷款律师见证相关用贷款买二手房,律师在二手房抵押贷款中主要做如下一些工作:一、需要对贷款资格进行初审,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借款人主体资格的审查,即借款人身份证明材料的核实和信用水平审查,二是对抵押物的审查即房屋产权情况的审查;二、作为见证方,见证或代签房地产买卖合同,保证双方交易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三、当买方必须抵押贷款时,此时卖方还没有收到全部售房款的情况下,就必须将房产证同意变更到买方名下,以便买方申请抵押贷款,即二手房抵押贷款中的“先抵押,后放款。
”律师此时的作用是:1、办理变更手续,将房产证变更为买方;2、进行他项权利登记,将房产抵押给贷款银行;3、将房产证或他项权利证交给贷款银行或律师事务所保存;4、在银行取得他项权利证后,保证卖方将房产交给买方;5、代买方将银行抵押贷款交给卖方以完成交易。
四、设立专项账户,以便代买方支付各种首期购房款及其他费用,并督促交易各方履约。
五、律师还可以接受委托代为办理文书公证、房屋保险等手续在二手房屋贷款具体的见证中,律师往往做以下工作:审核卖家是否为房屋合法产权人;是否拥有处分房屋的权利,包括是否还有其他共有人,是否与售房单位有产权份额划分,单位员工是否有先购买权,其房改购房合同中是否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能出卖该房屋;是否有欠缴物业管理费、水电气暖等应缴费用之情形;审核房屋是否已被出租、抵押、转让、赠与、出卖给他人或改变房屋使用性质而使本转让行为无效;审核该房屋是否存在欠缴房改售房价款情形,取得原售房单位同意卖家售房的书面意见。
由于在二手房屋交易过程中,往往存在以下法律风险点:(1)来自交易主体方面原风险。
具体说来也就是出卖人并非房屋所有权人,未获得房屋所有权人的有效授权。
比如说,夫妻双方的一方瞒着对方把房出售;不通知房屋产权共有人就私自将房屋卖掉;职工不告知单位便把单位拥有部分产权的公房出售等。
(2)来自交易房屋方面的风险。
这包括多种情况:用于交易的房屋为非法建筑或已被列人拆迁范围;房屋权属有争议;房屋已出租他人,出卖人未依规定通知承租人,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益的;房屋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转让的;已购公有住房或经济适用房上市出售后会形成新的住房困难的;被依法查封或者被依法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屋所有权属转让的;用于交易的房屋存在质量瑕疵。
(3)来自交易手续方面的风险。
房屋属于不动产,其交易规则有别于一般动产的交易规则。
房屋产权及相关权利的发生、变更等均需到有关政府部门进行登记。
出卖人仅将房屋交付买受人使用并不足以产生房屋所有权变动的法律效果。
(4)来自交易合同方面的风险。
这是跟买卖其他房屋一样会遇到的问题,如果双方对权利义务约定不明而引发争议,那么一方的权益就会受到损害。
(5)产权风险。
购买二手房也要认准产权,以免房屋今后不能出手。
按规定,买卖双方要交纳相关税费,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房管局才会核发过户后的产权证。
所以作为法律工作者的律师在见证中如何规避见证风险,做到防患于未然?首先,律师见证应当严格核查当事人的资格。
见证律师在对合同各方当事人的身份进行调查和认证时,不能仅依赖当事人提供的书面材料,而应当对当事人提供的书面材料进行全面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