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家中失窃物业公司应否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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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安全案例分析PPT幻灯片

物业安全案例分析PPT幻灯片
本案例因为有窃贼的供词,所以过错责任非常明晰。法庭认为,物业公 司与小区业主签订的合同中承诺小区为封闭式管理,而小区的一处侧门 却没有锁上,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没有很好地履行职责,属于违约行为, 而这与李某的失窃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应该赔偿李某相应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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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方法]
物业管理公司出现安全方面的问题,其损失最大。这是 因为物业管理公司一方面社会信誉受到极大的损害,另 一方面还要进行经济赔偿,名利双失。因此,在物业管 理实践中,安全管理就显得极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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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制度]
现行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置程序 (1)报警:公司内发生打架斗殴、酗酒闹事、流氓滋事、盗窃、抢劫、卖淫
嫖娼、聚众赌博、吸毒、贩毒等现行违法犯罪案件和行为时,保安人员和服务 人员应立即通知保安部,专职保安人员应立即到位,根据不同情况先采取相应 的措施,防止事态的发展。 (2)制止违法活动:专职保安干部对现行违法犯罪行为根据案件性质和案情 轻重缓急,及时通知公安部门到场处理,并做好预警处理。 (3)协助取证: 1.对被害人、当事人做好陈述笔录。 2.找寻目击人、报告人和在场公司服务人员做好询问笔录。 3.保安人员做好工作记录和陈述笔录。 4.保安部做好工作记录和汇总情况记录,交公安部门作证据,办好移交手续。 5.协助公安部门做好被伤害人员的验伤、治疗。 6.清点公司损失数量,列出估价单,交公安部门处量。 (4)现场的保护(略) (5)人犯移送 (略)
长安排巡逻力量和人员,并对巡逻人员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路线 制订原则,一是要切合实际,覆盖面广、范围大,符合公司对外 控制和治安管理要求;二是定点不定线,制定中选确定必须途经 的点(要害部位),如配电间、锅炉房、冷气机房、冷冻、木工, 电工间、仓库(物料、食品、贵重品仓库)、边门、车库(职工 停车、客车库)、职工更衣室、消防通道、屋顶、布件间、商场 部、客房区域等。然后确定路线,可分三路。每条线路上下、内 外、重点非重点分别搭配,制作线路图。有时按季节治安情况和 特殊工作要求,划分出一段时期内需要重点行进保安巡逻加强控 制的区域,短时间内反复途经重点巡逻点,巡逻中交叉使用,三 是定点定线原则。

就物业管理公司和小区业主的纠纷案例分析

就物业管理公司和小区业主的纠纷案例分析

就物业管理公司和小区业主的关系来讲,一个是提供服务收取管理费,一个是享受服务支付管理费,二者应该是一种比较单纯的合作关系。

然而,随着中国经济转轨和社会转型进程的逐步加快,许多大中城市的市民的居住条件及物业管理水准也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

在物业管理快速发展进步的同时,我们发现一些城市的物业管理领域处于一种特殊的紧张关系之中。

近几年,《物业管理条例》具有突破性地表述了物业管理所涉及的各方权利义务关系,《物权法》激发了广大业主维权的内在热情和潜能,二者先后发挥作用,使得原本较为模糊而平静的物业管理领域成为矛盾的激发地段。

一小区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利益纠纷的主要类型近年来,涉及小区物业管理的纠纷案件频发且呈现急剧上升势头。

这类纠纷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一)物业管理费纠纷1.业主以各种理由拖欠物业管理费用业主因种种原因,如未打扫小区卫生、保安未履行岗位职责等,引起业主不满,以拒交物业管理费的方式予以抵制引发纠纷的居大多数。

在此类纠纷中,物业公司往往是原告,依照《合同法》规定,业主可以行使与对方违约程度相适应的合同履行抗辩权。

2.因物业管理收费标准不规范而引发诉讼此类案件是因物业管理公司单方面提高收费标准、随意增加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不规范或业主以种种理由单方面要求降低管理费用等导致的纠纷。

3.业主以小区未成立业主委员会造成前期物业管理时间延长为由拒付管理费因房产公司在开发前期多由其自己成立物业公司或委托其他公司进行物业管理,物业公司期满后仍旧继续履行前期合同,后业主对原物业公司所履行义务不予承认而拒付物业管理费,这类纠纷近来亦时有发生。

(二)因物业管理服务不到位引起的各种纠纷因物业管理服务不到位或物业管理企业工作失职导致业主人身、财产损害,业主起诉物业公司人身、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业主财产损失赔偿纠纷;小区公共设施伤人的赔偿纠纷;小区公用部位侵权的纠纷;小区公用部位的出租经营问题;小区停车场收费纠纷;业主违章搭建或擅自改变房屋结构而致纠纷。

物业管理经典案例分析

物业管理经典案例分析

物业管理经典案例分析小区住户失窃物业公司管理被追责物业公司收取了业主的管理费,却未尽到应尽的管理职责,致使业主家中失窃。

近日,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对该县首起因物业管理疏漏导致住户失窃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宣判,判决由湘阴精密物业公司赔偿业主何女士夫妇30%的失窃损失3510元。

【案情回放】何女士夫妇是湘阴县精密现代城小区的业主。

2010年7月21日,何女士向湘阴精密物业公司缴纳了自2010年7月至2011年7月的物业费609元。

2010年7月27日上午,怀孕的何女士出现分娩前兆,家人连忙将其送往湘阴县康复医院分娩。

下午7时许何女士的父亲回家取东西时,发现家中大门敞开,挂在客厅的液晶电视不见踪影,房间里的衣服等物品翻得乱七八糟,一片狼藉。

何父马上意识到:“家中很可能被盗了”,于是立即报警,湘阴县公安局的干警到达现场后做了询问笔录和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并对现场进行了拍照。

由于现场留下的线索有限,该盗窃案至今尚未侦破。

【法院说法】盗窃案发生之后,何女士家人找到物业管理处,要求物业管理处赔偿损失。

但是由于双方对于过错程度的认定及损失金额的确定存在较大的分歧,最终未能协商一致。

于是,何女士一纸诉状递交到法院,请求法院给个说法。

何女士认为,被告物业公司收取了业主的管理费,却未尽到应尽的管理职责,致使业主家中失窃,所以应当承担责任。

根据调查了解,案发前精密物业公司所管理的精密现代城小区15栋至21栋之间靠西边围墙有一段缺口(案发后已修复),物业公司没有对这一段缺口进行修复,而且,物业公司的保安也未对进出小区的车辆和人员进行登记管理,从而推定物业公司未尽到应尽的管理责任。

被告物业公司认为自己已经履行了义务,没有过错。

何女士的损失,应该由犯罪嫌疑人也就是小偷来承担,而不应该由物业公司承担。

湘阴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何女士依约按时向精密物业公司交纳物业费,物业公司应当对小区内住户的财产尽到合理、谨慎的注意义务。

案例分析(具体分析)

案例分析(具体分析)

案例分析(具体分析)案例一:业主房款未还清,物业服务公司是否有权停水停电?1.在该案例中存在两种法律关系,一是房屋买卖关系,一是物业服务关系。

在房屋买卖法律关系中,买方承担支付房款的义务,享受取得房屋所有的权利;在物业服务法律关系中,业主(非业主使用人)承担支付物业服务费的义务,享有接受物业企业服务的权利。

在一般法律关系中,权利与义务应是对等的。

2.该案例中的王某,同时房屋买卖关系以及物业服务关系的主体。

其未按期缴纳房款,说明其没有履行应尽的义务,因此,他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开发公司可以按照购房合同的规定,要求王某承担支付剩余房款、违约金及利息等责任,甚至可以要求解除合同等。

但王某已经按照物业服务合同规定交纳了物业服务费,,意味着他在物业服务法律关系中已经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就应当得到完善的物业服务,其他人(包括开发企业)不能对这种权益进行侵害。

3.因此,开发企业要求物业服务公司用停水、停电、停气的方式促使王某缴纳房款的做法,是对其合法权利的妨害,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而物业服务公司按照开发企业要求对王某的做法,是违反了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二:业主出差在外,家中被盗谁应承担责任?1.物业公司是否应进行赔偿应作具体分析。

2.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管理,一般是指根据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物业管理机构对物业进行维护、修缮、管理,对物业区域内的公共秩序、交通、消防等事项提供协助管理或者服务的活动。

小区物业对于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并不承担任何责任。

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

在江先生家失窃这件事中,物业公司承担的秩序维护义务与其收取的秩序维护费用也应是对等的。

因为物业公司是以提供服务来收取微薄的费用,而现实中,物业公司收取的物业费中仅有小部分包含秩序维护费,如果仅以此来让物业公司对业主的人身和财产损害承担一切责任,这显然违反了《民法》的公平原则,对物业公司是不公平的。

物业管理案例分析(安全类)

物业管理案例分析(安全类)
思考: 物业公司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居家安防篇
解析: 【案例一】保安的行为不构成非法侵入住
宅罪,但对业主财产权利的侵害显而易见, 可视具体情况与业主进行沟通,可向业主 赔礼道歉或给予一定的精神赔偿。 【案例二】保安员做法存在严重失误,有 不作为之嫌,至少存在管理瑕疵。
居家安防篇
【建议】:在应急处理中,可按照下列方法处理类似事件: 1、住户发生紧急求助情况,首先应正确判断并在第一时间报警; 2、平时加强对业主和周围环境的了解,扩大员工知识面,增强判断突发事件
来访安防篇
【解析】: 从法律角度来看,禁止或谢绝外来人员进入住宅区
无可厚非。无论是商品房住宅区还是政府建造的福利、 微利住宅区,所有权都属于全体业主,而住宅区本身 也是全体业主所购买或租户租用的私有产权范围,而 非供大众出入的如公园、娱乐场等共用场所;但用业 主自有财富建造的住宅小区则不是公共物品,而是业 主私有财产,这种建立在对业主私有财产侵犯的基础 上的资源共享,显然是违反宪法、法律的行为。
居家防盗篇
【案例五】:业主家中被盗,物业公司应否赔偿? 某小区业主李某,上班回家后发现自己的住房被盗
贼光顾,房内的财物损失上万元,盗贼已经逃之夭夭, 负责小区安全的保安没能提供有力的线索,门卫也没 有陌生来访人员的登记记录。李某认为,物业公司与 小区业主签订的合同中承诺小区为封闭式管理,自己 交纳了物业管理费,自己住宅的安全却没有得到保护, 于是将物业管理公司告上了法庭。不久,在警方全力 追查下,盗贼被抓获。该盗贼供认自己是从小区的一 个忘记上锁的侧门进入小区行窃的。
消防管理篇
【解决方法】 1.物业管理公司针对李先生投诉, 深刻认识自己错误, 与
李先生协商, 赔偿部分财产损失。用较好的认识态度, 争取业主不追究法律责任。 2.物业管理公司立刻进行整改消费隐患, 避免被消防部 门处罚。 3.大力落实各项消防措施, 加强消防巡查。另外, 物业管 理公司还充分利用这一典型案例, 宣传《消防法》有关 规定, 要求广大业主用户配合做好消防工作, 不得随意 使用、挪用消防器材, 树立消防意识, 促成小区的安全 环境。

就物业管理公司和小区业主的纠纷案例分析范文

就物业管理公司和小区业主的纠纷案例分析范文

就物业管理公司和小区业主的关系来讲,一个是提供服务收取管理费,一个是享受服务支付管理费,二者应该是一种比较单纯的合作关系。

然而,随着中国经济转轨和社会转型进程的逐步加快,许多大中城市的市民的居住条件及物业管理水准也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

在物业管理快速发展进步的同时,我们发现一些城市的物业管理领域处于一种特殊的紧张关系之中。

近几年,《物业管理条例》具有突破性地表述了物业管理所涉及的各方权利义务关系,《物权法》激发了广大业主维权的内在热情和潜能,二者先后发挥作用,使得原本较为模糊而平静的物业管理领域成为矛盾的激发地段。

一小区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利益纠纷的主要类型近年来,涉及小区物业管理的纠纷案件频发且呈现急剧上升势头。

这类纠纷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一)物业管理费纠纷1 .业主以各种理由拖欠物业管理费用业主因种种原因,如未打扫小区卫生、保安未履行岗位职责等,引起业主不满,以拒交物业管理费的方式予以抵制引发纠纷的居大多数。

在此类纠纷中,物业公司往往是原告,依照《合同法》规定,业主可以行使与对方违约程度相适应的合同履行抗辩权。

2.因物业管理收费标准不规范而引发诉讼此类案件是因物业管理公司单方面提高收费标准、随意增加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不规范或业主以种种理由单方面要求降低管理费用等导致的纠纷。

3 •业主以小区未成立业主委员会造成前期物业管理时间延长为由拒付管理费因房产公司在开发前期多由其自己成立物业公司或委托其他公司进行物业管理,物业公司期满后仍旧继续履行前期合同,后业主对原物业公司所履行义务不予承认而拒付物业管理费,这类纠纷近来亦时有发生。

(二)因物业管理服务不到位引起的各种纠纷因物业管理服务不到位或物业管理企业工作失职导致业主人身、财产损害,业主起诉物业公司人身、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业主财产损失赔偿纠纷;小区公共设施伤人的赔偿纠纷;小区公用部位侵权的纠纷;小区公用部位的出租经营问题;小区停车场收费纠纷;业主违章搭建或擅自改变房屋结构而致纠纷。

业主家中财物被盗,物业公司应否承担责任

业主家中财物被盗,物业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作者:冠军律师一、物业公司的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因违反民事义务,依法应承担的法律后果,这是民事责任的本质特征。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物业公司的民事义务包括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

法定义务是法律法规确定的物业公司的义务。

约定义务由物业公司与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义务。

物业公司若违反民事义务,就应承担民事责任,当然,物业公司若没有违反其民事义务,也就无需承担民事责任。

(洛阳冠军律师整理)二、物业公司与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民事法律关系是委托管理和治理的法律关系。

业主、物业使用人通过其自治治理组织——业主委员会选聘物业治理公司,物业治理公司与业主、物业使用人订立物业治理合同,物业治理公司依据物业治理合同提供服务,保持房屋及其共用设施设备和共有场地完好,使用方便、安全,环境整洁,公共秩序良好。

物业治理公司与业主、物业使用人之间也可以约定其他服务项目,如物业治理公司保证业主、物业使用人家中财物的安全,若发生火灾、财物丢失由物业治理公司赔偿等。

由此可见,物业治理公司与业主、物业使用人之间形成的是委托治理的民事法律关系,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

物业治理合同适用委托合同的规定。

委托合同作为《合同法》规定的一种有名合同,其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

按其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对于物业治理公司的保安工作而言,其法定的义务是”保持公共秩序良好”,约定的义务在合同中标明。

没有在合同中标明的义务对于属于物业范畴的,物业治理公司应负治理责任,如小区内的花坛被破坏,物业治理公司假如负有治理上的过错责任,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假如没有治理上的过错责任,不需要承担责任;对于不属于物业范畴的,如业主、物业使用人家中的财物,其毁损、灭失,物业治理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物管案例:业主住房被盗,物业公司应否赔偿

物管案例:业主住房被盗,物业公司应否赔偿物管案例:业主住房被盗,物业公司应否赔偿某小区业主李某,上班回家后发现自己的住房被盗贼光顾,房内的财物损失上万元,盗贼已经逃之夭夭,负责小区安全的保安没能提供有力的线索,门卫也没有陌生来访人员的登记记录。

李某认为,物业公司与小区业主签订的合同中承诺小区为封闭式管理,自己交纳了物业管理费,自己住宅的安全却没有得到保护,于是将物业管理公司告上了法庭。

不久,在警方全力追查下,盗贼被抓获。

该盗贼供认自己是从小区的一个忘记上锁的侧门进入小区行窃的。

[案例分析]这几年因财产被盗业主被杀,把物业管理公司推上被告席的诉讼已不鲜见,司法界对此观点各异,争论非常激烈。

《物业管理条例》似乎对此问题也做了规定,即物业管理公司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但是在日常的案件中,未能破的案例更多,《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在实践中较难操作。

其原因首先是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的服务性质应加以明确,是仅仅对公共设施设备的管理,还是负有保护业主人身财产安全之责;其次,什么样的服务就应当获得什么样的报酬,权利义务应当对等。

物业管理公司收取的物业管理费是否包括了保护业主人身财产安全的费用;第三,承担法律责任必须以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为前提,只有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才能适用无过错原则。

而业主被盗或被杀,物业管理公司未必就一定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因此法律界人士认为在物业服务合同中应明确物业管理公司的权利义务,只有在有过错的情况下物业管理公司才应当承担与己不利的法律后果。

本案例因为有窃贼的供词,所以过错责任非常明晰。

法庭认为,物业公司与小区业主签订的合同中承诺小区为封闭式管理,而小区的一处侧门却没有锁上,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没有很好地履行职责,属于违约行为,而这与李某的失窃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应该赔偿李某相应的损失。

[解决方法]物业管理公司出现安全方面的问题,其损失最大。

业主被盗物业法律规定(3篇)

第1篇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住宅小区作为居民生活的重要场所,其物业管理日益受到重视。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业主家中被盗的事件时有发生,这不仅给业主带来了财产损失,也给物业管理工作带来了挑战。

本文将从物业法律规定出发,探讨业主被盗后的应对措施,以期为业主提供法律保障。

一、物业法律规定概述1. 《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是我国物业管理的基本法律,其中第二十七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盗窃、火灾、水患等突发事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通知有关主管部门和业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权法》是我国调整物权关系的基本法律,其中第三十七条规定:“业主对其物业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三十八条规定:“业主对其物业享有安全保障的权利。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是处理治安案件的法律,其中第二十二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业主被盗后的应对措施1. 报警首先,业主应立即报警,向公安机关报案。

在报案时,应详细说明被盗情况,包括被盗时间、地点、物品种类及数量等。

2. 保护现场在公安机关到达现场之前,业主应尽量保护现场,避免人为破坏。

如有可能,应拍照或录像,以备后续调查。

3. 收集证据业主应积极收集与案件相关的证据,如监控录像、目击证人证言、报警回执等。

这些证据有助于公安机关侦破案件。

4. 与物业沟通业主应与物业管理公司取得联系,告知其被盗情况。

物业管理公司有义务协助业主维护权益,如提供监控录像等。

5. 要求赔偿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物权法》的规定,物业管理公司有保障业主财产安全的义务。

如果因物业管理不善导致业主家中被盗,业主有权要求物业管理公司承担相应责任。

6. 法律途径如果物业管理公司拒绝赔偿或赔偿不到位,业主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典型案例分析

典型案例分析案例一:业主违规装修某业主在房屋的设计卧室内擅自安装了抽水马桶、洗脸盆,改变废水立管的下水三通,致使楼下业主卧室内的橱柜及物品受损。

物业公司两次向该业主发出整改通知,责令其拆除私装物,未果。

为此物业公司向人民法院起诉。

法院判决:该业主在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拆除抽水马桶、洗脸盆,按房屋的原始结构图,将废水立管的下水管恢复原状。

案例分析:上述案例涉及到业主能否按自己的意愿进行室内装修的问题,我们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1)业主行使所有权不能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权益,业主是房屋的所有权人,拥有其名下的房产的所有权,而所有权体现在对其所有的财产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及处分权。

但是业主在行使所有权时,并不是可以随心所欲、为所欲为。

有的业主认为,房子是自己的,自己想怎么装修就怎么装修,这实际上是一个误区,是对所有权的误解。

根据《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这就界定了财产所有权只能是依法享有,行使所有权不能违法,业主只能在法律规定的限度内才能自由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个人财产的权利。

同时还应当顾及相邻各方的利益,以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为前提。

《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本案例中业主房屋装修影响了周围的环境,影响了他人的正常使用,显然是错误的。

(2)室内装修不得违反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如上所述,业主行使所有权要合法,那么业主的室内装修就要符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要求。

建设部颁发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住宅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有五种行为(略)。

”第六条规定:“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四种行为(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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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家中失窃物业公司应否赔偿法院认为:物业公司失职应担责,但暂无法确定赔偿份额□平安广西网/法治快报记者李继远通讯员梁颖周松贤家中财物被盗贼搜刮一空,到底物业公司有无责任,索赔是否获法院支持?梧州市市民黄先生认为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应对此负责,于是把小区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自己家中失窃的相关赔偿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存在一定过错,本应承担赔偿责任,但黄先生主张的财产损失数额缺乏确凿证据证实,故法院也无法确定物业公司应承担的赔偿份额。

家中失窃4万多诉求物业公司赔2010年6月的一天下午,家住梧州市西堤三路某住宅小区业主黄先生发现家中失窃,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称被盗的财物包括金首饰、钻戒、宝石戒指、人民币现金、美金、港币、新台币等,总价值达42000多元。

与此同时,黄先生将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公司诉至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要求物业公司对其财产失窃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黄先生住所的财产安全保障,不属于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范围。

而黄先生也无法举证,证明小区物业管理公司的过错与其住所被盗窃存在因果关系。

另外,黄先生被盗财物的数额未得到公安机关确认。

法院一审判决驳回黄先生的诉讼请求。

未尽安全保障物业公司应担责黄先生不服,向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市中院经审理后认为:首先,物业公司对小区的安全负有防范职责。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中的相关约定,物业公司于日常管理中在一定程度上负有保障小区安全的防范职责,包括对小区内公共物业和业主的人身、财产在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护义务。

其次,物业公司未尽安全防范职责应负相应责任。

如果物业公司未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在安全防范方面有所疏忽和过错,因而直接或者间接地造成小区业主人身或者财产权益损害的,应在合理限度内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当的损害赔偿责任。

在黄先生住所失窃的案件中,小区物业公司明知小区的监控设备早已年久失修而不积极采取可行的维修和养护措施,未能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和管理义务,确实存在一定过错,应负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

案件尚未侦破失窃数额无法确认在诉讼中,法院认为黄先生主张的财产损失数额缺乏确凿证据证实。

他向公安机关报案称被盗财物价值为42000多元,仅为其单方主张,且警方对盗窃案件尚未侦破,无法确认失窃数额,故黄先生提供的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财产损失的具体价值,法院无法确定物业公司应承担的赔偿份额。

二审法院认为,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在履行物业管理服务职责过程中存在一定过错,本应负相应的赔偿责任,但由于黄先生主张的损失数额尚无足够证据证实,所以一审判决据此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是正确的,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html/2010/12-9/20101209093748648.html小偷大白天盗窃如到无人之境丰宁小区住户丢失财物状告物管1994年,杨女士和丈夫购买下丰宁小区南区2栋2单元5楼的一套住房,10多年来,两人每年都积极缴纳各种物管费用。

庭审结束后,杨女士告诉记者,物业公司的这种说法,是在推卸责任,小区丢失财物就是物业公司没有做好治安管理工作。

物管:0.16元/平方的管理费,无法享受更好的服务1994年,杨女士和丈夫购买下丰宁小区南区2栋2单元5楼的一套住房,10多年来,两人每年都积极缴纳各种物管费用。

然而,2010年3月24日,小偷从杨女士家里偷走了一台41寸液晶电视及一些项链和金饰,损失达27538元。

大白天家里被盗,这让杨女士感到非常气愤。

杨女士认为,家中财物被盗走是由于该小区的物管――昆明丰宁新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物业公司)疏于管理、小区保安人员懒得巡逻、对闲杂人员懒得过问及对各类违法行为懒得管理所致。

事发后,杨女士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

然而,经过有关部门调解,双方依然未达成协议。

于是,杨女士把物业公司告上了法庭。

昨天下午2点,五华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事发:家门开了一下午保安没发现杨女士说,大白天的,小偷抬着一台41寸电视大摇大摆走出小区,保安都不进行盘查登记,这充分说明物业公司在管理上存在严重疏漏。

“如果当时保安细心点,是可以发现的。

”据杨女士回忆,事发当天,她和家人上午8点左右就出去做生意了,直到晚上9点多才回来。

当他们回到家中却发现,原本锁着的门大开着,家里被翻得乱七八糟,客厅里的一台41寸液晶电视不见了。

随后,她把家中被盗的情况通知了物业公司和派出所。

杨女士称,事发的那天,邻居告诉她,她家房门下午3点左右就开着了。

然而一个下午,保安都没有发现并通知他们。

物业公司:低费用无法享受高质量的服务法庭上,物业公司对杨女士的诉讼请求不予认可。

物业公司代理人认为,杨女士财物丢失,物业公司没有过错,所以不应该承担责任,希望法院驳回杨女士的诉讼请求。

物业公司认为,丰宁小区是个有10多年历史的老小区,共有6000多户、2万多人,加上小区是开放式管理,这对物业公司来说,管理上存在非常大的难度。

况且该小区的物业费是0.16元/平方,比现在新建的小区1.6元/平方的物业费差距较大,只交0.16元/平方的管理费,无法享受到1.6元/平方的服务的。

物业公司表示,他们有规章制度要求保安巡逻和做好值班工作,由于小区大,保安少,没有能力做到每时每刻都到每个楼道巡逻。

所以在该案件中,杨女士应该找盗窃财物的人索赔,而不是物业公司。

原告代理律师:物业公司没能力管可以退出对于物业公司在法庭上的辩护,杨女士的代理律师认为,费用低和小区面积大、人口多不能成为物业公司的托词,物业公司觉得没有能力管理,可以退出。

庭审结束后,杨女士告诉记者,物业公司的这种说法,是在推卸责任,小区丢失财物就是物业公司没有做好治安管理工作。

同时,杨女士还出示了一本由物业公司提供的住户手册,手册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小区物业公司)配合派出所管理日常治安工作。

对于这样的规定,杨女士的儿子说,他们很少看到有保安在小区巡逻。

杨女士说,他们小区的治安状况非常差,经常有人入室盗窃。

很多住户被盗后都没有起诉过物业公司,她是在为小区住户打官司,同时也给物业公司提个醒。

由于物业公司不愿意调解,法庭宣布休庭,择日宣判。

记者调查:进出小区无人盘查保安22点30分下班昨天上午,记者来到了丰宁小区。

在小区北区,居民、小贩进出都没有保安盘查。

一名住户告诉记者,他们小区偷盗行为去年特别多,今年稍微好点。

偷盗行为对他们来说已是家常便饭了。

随后,记者来到一保安室门口,正在值班的保安包先生说,他今年50岁了,一个月公司给他1100元钱,他吃住都在保安室,每天晚上10点30分就下班了。

包先生说,小区盗窃还是时有发生。

对于进出小区的人,他们都不盘查,实在觉得可疑了才会盘查登记。

包先生还表示,他们也经常巡逻,但是由于选择盗窃的人多半都是在楼层高的地方作案,他们一般也不容易发现。

记者秦聪俊(都市时报)/dfpd/yunnan/2010-10-20/content_1044455.html小区失窃案未破租户向物业公司索赔损失8649元律师事务所被盗,而盗贼一时未能抓获,律所转而要求物业公司赔偿损失,双方就此对簿公堂(本报去年12月11日曾作报道)。

上周,福州市中院终审判令物业公司应赔偿律所相应损失。

2008年8月,租住在仓山武夷国际城小区内的福建烨阳律师事务所被盗。

律所随后向公安机关报案,但该案至今未破获。

律所认为管理小区的物业公司有过错,向其索赔损失,遭拒后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

律所提出,案发当晚,小区内的安防设施未投入使用。

律所是在邻居的提示下报警的,物业公司巡逻人员并未发现盗窃警情,物业公司还是晚于业主得知盗窃案的发生。

为此,他们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其丢失的两台电脑及因丢失产生的各项损失。

物业公司反驳称,当晚小区的安防设施正常启动,并向法庭提交了一份自己制作的事发当天的《巡逻登记表》,以此证明其已经尽到小区安保义务。

另外,律所是否失窃及被偷走什么都不能确定,应等到警方破案后再说。

总之,物业公司与失窃案毫无关系,不应担责。

福州市中院经终审审理认为,律所财物是否被盗这一事实的证明,并不完全依赖于刑案的侦破,而应依据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和证明标准的要求。

本案中,律所提供了报案证明、派出所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新闻媒体的报道、物业公司自己提供的材料等一系列证据,可以证明律所失窃这一事实。

本案双方的争议是民事纠纷,不适用“先刑后民”的原则。

物业公司仅提供自己制作的《巡逻登记表》,不能证明其已尽到安保义务。

据此,法院判令物业公司赔偿律所因失窃造成的经济损失8649元。

/dfpd/fuzhou/2010-10-29/content_1098344.html玉器店被盗老板索赔180万存在违约物业赔40万天津北方网讯:去年8月,古文化街上的一家玉器店被盗,而为店铺提供安保服务的物业公司人员并未发现并制止盗窃行为的发生。

日前,玉器店的经营者将房屋所有权人和物业公司一起告上法庭,要求赔偿。

近日,本市南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一审判令物业公司赔偿原告损失40万元。

法院认为,物业公司存在违约之处,应在一定限度内承担违约责任。

店中失窃两被告被起诉2007年,张先生(化名)与某开发公司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由张先生承租古文化街的一处房屋。

张先生用该房屋开了一家“帝王玉都”,经营珠宝和玉器。

合同到期后,双方又将租赁期限延长了一年,到2009年12月31日止。

2009年8月的一天,张先生的“帝王玉都”商铺发生盗窃案,展示柜里的部分玉器被盗。

目前,该案正由公安机关进行侦破。

为了挽回自己的损失,张先生将房屋产权人某开发公司和某物业公司告上了法庭。

他在庭审中表示,其租赁的房屋由某开发公司选聘的物业公司提供物业管理以及保安服务。

物业管理细则承诺,保安服务标准为24小时值勤,重点部位每小时巡查一次,并实施24小时监控。

事发当日,他商铺中价值180万元的玉器被盗,而安保人员未及时发现,且监控设备质量低劣,图像摄录模糊,致公安机关无法锁定犯罪嫌疑人。

张先生表示,二被告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故要求二被告连带赔偿其被盗物品的损失180万元。

自我辩护被告“拒绝赔偿”被告开发公司表示,涉案房屋的产权系其公司所有,双方之间为房屋租赁关系,而并非物业服务管理关系。

为原告提供服务的是其公司选聘的某物业公司。

如果原告认为其合法权益因物业管理服务中的过错受到侵害,应向物业公司主张权利。

而物业公司表示,他们已履行了管理公约中约定的义务,对公共区域的安全管理采取了与合同约定相符的安全措施,并尽到了合理的谨慎义务。

物业公司正常的安全防范仅能减少危险发生的可能性,而绝非使这种可能性完全消失。

因此,原告所经营的物品被盗,与其本人未进行妥善保管存在直接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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