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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中检察官客观义务研究

刑事诉讼法中检察官客观义务研究

刑事诉讼法中检察官客观义务研究【摘要】德国早在19世纪就对关于“检察官客观义务”这个定义首次进行提出,到现在它的内涵还有其外延还是个有争议的问题,至今为止确实还没有给其一个准确的定义。

关于检察官应履行的义务和它所赋予的职责密是密不可分的,检察官应尽的职责不仅仅在于处理刑事被告和追诉的问题,他作为法律公正的守护人不仅要保护被告人避免遭受法官的主观的擅断,还要保护被告人免受警察的各种态意。

假若检察官不能公正且客观的遵守相应的客观义务,那么势必会给案件的公正审理造成严重的影响。

所以本文就是对刑事诉讼法中检察官客观义务进行研究。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检察官;客观;义务一、前言纵观世界,在刑事诉讼法中的检察官具有的客观义务这一原则也不受地域的限制,各国和个个区域都都有一致的看法,在国际刑事的司法法典中也明确了关于检察官应履行的各种客观义务,其中就有这么一条《关于检察官作用的准则》的明文法规规定作为国家的检察官正在履行自己应尽的职责时需遵守什么:“第一,要正确的公正地履行应尽的职能,而且要尽量避免在过程中关于任何种族以及政治和社会文化或者性别种种类型的歧视;第二,当检察官依照法规正确的行事时,必须确保公众的利益,还要考虑到疑犯以及受害者所处的不同的立场,还必须注意到任何有关对嫌犯是否有利的情况。

”二、刑事诉讼制度在改革的过程中怎样对待检察官的客观义务“坚持以事实作为根据和以法律作为公民行为的准绳”是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中一项最基本的原则[1]。

当检察官进行侦查的时候,他们必须要以客观的态度去全面地将证明疑犯是否有罪的种种有关证据收集好;进行审查的起诉过程中,检察机关对将要审查的各种证据需客观的对待,认真的听取嫌犯和受害人或者他们的委托人真实的意见,再依照事实与相关的法律相对应都在考虑是否提出起诉的决定;拟定的起诉书一定要忠实的真实是事实,当到了法庭进行审判的阶段,检察机关的代表的公诉人根据有关程序向法庭呈递相关的控诉证据,用以证明所指控的真实的犯罪事实;经过一审判决以后,如若检察机关发现法庭的判决存在真实的误区时,无论任何罪行或惩罚不当等等情况,都能够向法院提出抗诉,并且要求上级的法院进行纠正;当某些已生效的判罚,只要发现在所适用的法律和事实有所出入有错误时,就能根据法律提出抗诉,无论抗诉的结果原审被告人利或者不利,这是检察官的客观义务[2]。

2024检察工作思路

2024检察工作思路

2024检察工作思路引言2024年是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之年,也是我国检察工作关键的一年。

面对日益复杂的社会问题和新形势下的挑战,如何在新时代更好地开展检察工作,保障国家法治建设和人民利益是我们检察机关需要认真思考和解决的问题。

本文将就2024年的检察工作思路进行分析,力求提出一些有效的措施和建议。

一、深化司法改革,提升检察权威尽管我国司法改革取得了显著成果,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如司法独立不够坚决、司法效率不高等。

2024年检察机关应进一步深化司法改革,提升检察权威和公信力。

具体而言,需要加强检察机关与法院、公安等相关部门的协作机制,实现信息共享、事务互通,提高案件侦查和审判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同时,检察机关应加强与社会各界的沟通与交流,增强公众对检察机关的信任和支持。

二、加大依法办案力度,严厉打击犯罪活动在法治社会建设中,打击犯罪是检察机关的首要任务。

2024年,应加大依法办案的力度,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

一方面,要加强对危害国家安全、社会治安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犯罪行为的惩治力度,加大对恐怖主义、非法贩毒、跨境犯罪等特殊类型犯罪的打击力度。

另一方面,要注重对经济犯罪、环境犯罪和侵犯知识产权等领域的打击,加强对金融领域违法犯罪行为的监督,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

三、加强法律援助工作,保障民生权益法律援助是检察工作中的一项重要任务。

2024年,应加强法律援助工作,保障社会弱势群体和农民工等特殊群体的合法权益。

一方面,要加大对贫困地区和边远地区法律援助工作的支持力度,实施免费法律援助,帮助群众解决疑难问题。

另一方面,要加强对农民工等特殊群体的法律援助,维护他们的劳动合法权益,打击非法拖欠工资等侵权行为。

四、加强自身建设,提升综合素质和能力水平检察机关作为司法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加强自身建设,提升检察干警的综合素质和能力水平。

2024年,应加强干部人才培养和选拔工作,选拔和培养一批政治坚定、业务精湛、公正廉明、纪律严明的检察干部,为检察工作提供坚实的人才保障。

最高检:检察工作要走向具体而深入

最高检:检察工作要走向具体而深入

最高检:检察工作要走向具体而深入作者:侯兆晓来源:《民主与法制》2015年第10期2015年2月1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正式印发实施《关于深化检察改革的意见(2013-2017年工作规划)》(2015年修订版)(下称《意见》),就贯彻落实中央部署、全面深化检察改革提出六大重点任务、42项具体任务。

最高检检察长曹建明在今年两会报告中指出:“我们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部署,出台关于深化司法改革和检察改革的意见,扎实推进各项改革。

认真落实中央统一部署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司法责任制、司法人员职业保障、省以下地方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4项重大改革。

上海等7个省市检察机关全面启动第一批试点,山东等11个省市检察机关积极准备第二批试点。

”记得十多年前的两会上,就有代表和委员就司法改革问题建言献策,无非就是在人财物上变“块块”为“条条”,基本上停留在务虚的层面上。

而今年最高检的改革意见较之以前则向务实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任务具体目标明确为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统筹推进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部署的司法改革和检察改革任务,最高检对《关于深化检察改革的意见(2013-2017年工作规划)》作了修改,并报经中央政法委批准,形成了《意见》。

《意见》指出,深化检察改革的总体目标是:保障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的体制机制更加健全,检察机关宪法地位进一步落实;检察机关与其他政法机关既相互配合又依法制约的体制机制更加健全,法律监督的范围、程序和措施更加完善,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中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检察权运行机制和自身监督制约机制更加健全,法律监督的针对性、规范性和公正性、权威性进一步增强,司法公信力进一步提高;对人权的司法保障机制和执法为民的工作机制更加健全,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维护,检察工作的亲和力和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满意度进一步提升;符合检察职业特点的检察人员管理制度更加健全,检察人员政治业务素质和公正执法水平明显提高,基层基础工作显著加强。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行政诉讼监督职责中开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行政诉讼监督职责中开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行政诉讼监督职责中开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4.04.07•【文号】高检发办字〔2024〕74号•【施行日期】2024.04.07•【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行政诉讼监督职责中开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高检发办字〔2024〕7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积极探索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开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关于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行政诉讼监督职责中开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工作的意见》,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要坚持积极探索、稳妥推进、规范有序,努力把工作抓实、步子迈实、效果做实。

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2024年4月7日关于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行政诉讼监督职责中开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工作的意见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在履行行政诉讼监督职责中积极稳妥开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工作,结合检察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增强推进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工作的自觉性、规范性与科学性1.重要意义。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行为,应该督促其纠正。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对“全面深化行政检察监督”作出部署,重申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的改革举措,要求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制发检察建议等督促其纠正”。

客观义务监察委员会调查职务犯罪的内在约束

客观义务监察委员会调查职务犯罪的内在约束

彭剑鸣(致公党贵州省委, 贵州 贵阳 550005)摘 要:监察委员会客观义务的发掘有助于监察委员会严格依法行使职权,确立监察委员会的客观义务具有监察法中的立法依据和学理上的理据,对监察委员会客观义务的赋予不会改变现行司法系统的结构。

监察委员会的客观义务主要包括秉持中立立场审视和实施职权行为、兼顾监察法任务的多重性、克制习惯偏好。

监察委员会履行客观义务的方式是全面收集证据、全面提交证据、公允评价案件事实、依法保障职务违法犯罪行为人的合法权利、杜绝非法取证行为。

违反客观义务的消极后果包含了程序后果和实体后果。

关键词:监察委员会;客观义务;职务犯罪调查收稿日期:2020-10-10作者简介:彭剑鸣(1967-),男,重庆璧山人,致公党贵州省委专职副主委,法学教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为刑事法学。

Objective Obligations : Internal Constraints for the Supervisory Committee'sInvestigation of Duty-related Crimes Peng Jianming(Guizhou Provincial Committee of China Zhi Gong Party, Guiyang 550005, China)Abstract :To explore the supervisory committee's objective obligations helps the supervisory committee to strictly exercise its functions and power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and to establish the supervisory committee's objective obligations has the legislative basis in line with the supervisory law and the theoretical foundation. To grant objective obligations to the supervisory committee will not change the structure of the current judicial system. The supervisory committee's objective obligations mainly include taking a neutral position to review and implement powers, taking into account the multiplicity of the tasks required by the supervisory law, and restraining habitual preferences. The supervisory committee's ways to fulfill the objective obligations include collecting and submitting evidence in a comprehensive manner, fairly evaluating the facts of a case, guaranteeing the protection for legitimate rights of the duty-related criminals according to law and putting an end to illegal evidence collection. The negative consequences of violating objective obligations include both procedural consequences and substantive consequences.Keywords :supervisory committee; objective obligation; investigation of duty-related crimes[中图分类号:D630.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8752(2021)01-0003-07 ]DOI:10.13310/ki.gzjy.2021.01.001客观义务:监察委员会调查职务犯罪的内在约束虽然学界对监察委员会权能的性质认识尚未达成共识,但监察委员会将其被赋予的各种职责实践化并已经对整个管理系统产生影响是不争的事实。

检察官履行客观义务的程序保障——基于新《刑事诉讼法》实施的考量

检察官履行客观义务的程序保障——基于新《刑事诉讼法》实施的考量


完 善辩 护权 保 障程序
检 察官 履行 客 观义务பைடு நூலகம்的一个 重要 方 面就是
对被追诉人辩护权的保障。新刑事诉讼法在辩 护权保障方面虽然 比 1 9 9 6年刑事诉讼法有所 进步 , 但是促使检察官履行客观义务 的保障措 施仍显不足。例如 , 新刑事诉讼法第 4 7条尽管 设置了一定 的权利救 济管道 , 但是其救济措施 仅是 对 “ 情 况属 实 的, 通 知 有关 机 关 予 以 纠
・ 法学研究 ・
检 察 官 履 行 客 观 义 务 的 程 序 保 障
— —
基 于 新《 刑 事 诉讼 法》 实 施 的考 量
韩 旭
( 四川省社会科 学院 法学研 究所 ,成都 6 1 0 0 7 2 )
摘要 : 检察官客观义务应 当被看作是 一项法定义务 , 唯有如此 , 才能从理论预设走 向制度 实践。新刑事诉讼法一方面扩大 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 另一方面有关检察 官履行客观义 务的程序规定相 当简约, 由此造成 了“ 权力一义务” 的失衡 , 从而给义务履行带来制度性障碍。 为此, 应 当从权力制约和权利保障两个维度来设计相关程序 , 主要包括完善辩护权保障、 诉讼 监督 、 撤 回公诉、 申请无罪判决、 对公诉 的司法审查 以及诉讼关照义务等程序规则 , 以此增 强 制度 刚性和实效性, 为检察 官履行客观义务提供坚实的程序保 障。 关键词 : 检察官; 客观义务; 程序保 障 中图分类号: D 9 1 5 . 3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 1 0 0 9 — 8 8 6 0 ( 2 0 1 3 ) 0 1 — 0 1 1 3 — 0 8
中被追诉人 的辩护权遭 到侵 害则无法 获得救 济。三是救济措施的局 限性 , 对于阻碍诉讼权 行使的行为 , 有 的可以纠正 , 有 的随着程序向前 推进 而 时过境 迁 则无 法 纠 正 。 ① 我 国刑 事 诉 讼 法因没有确立类似大陆法系国家的诉讼行为无 效制度 , 即便发生严重的程序违法事项 , 仍然不 影响程序的效力。这大概是被追诉人辩护权得 不到保障的症结之所在 。为此, 必须通过合理 的程序设置督促检察官客观义务的履行。 ( 一)对检察 官违反客观 义务损 害被 追诉 人辩 护权 的行 为设 置不利 程序 后果

检察官当事人化与客观义务之关系辨正--兼论我国刑事控辩关系的重塑

检察官当事人化与客观义务之关系辨正--兼论我国刑事控辩关系的重塑
h w o r ・ s b ih h e o e o r s c t r a g a u l e o a t e r t a f c t e c mi g f r ・ me d e t f o t e- t l t r l f p o e u o h s r d l b c me h o e c l o u wi t o n o ea n m n o ea s a y i s h h - c mi a r c d a a i r n l p o e u l l w. r
h x e sv r c d l p v l e ; n t u s t l sd , r s c t r h s t e f r t r c d r l c n u t ar n t e e c si e p o e u a r i g s o e s b tn a i e a p o e u o a o p ro e p o e u a o d c s f i y a d r i e h a i m h l ma e u lc n i e ai n o h e e d n o i n a d s d a tg o s p st n o e o c h ra e T e eo e t e e O C k s f l o sd r t s f r t e d fn o a t wh s i ia v n e u o i o f r s u e s o tg . h r f r , h r C u a i r r
检察 官当事人化 与客观义务之关系辨正
兼论我 国刑事控辩关 系的重塑
林喜芬
( 四川大学法学院, 成都 6 6 ) 四川 1 04 0
摘 要:9刑诉法修改以来, ’6 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整体上以贯彻控辩平等、 实现控辩对抗为改革导向。 控辩平等 包括形式和实质两方面内容: 前者 旨 在将检察官塑造成诉讼一方 当 事人, 革除其过多的诉讼特权; 后者则要求检察 官秉持客观义务, 充分关照被追诉方诉讼资源上的劣势。由此, 出现了调和检察官当 事人化和客观义务的制度需 求, 当前 , 刑诉法再修 改在即, 如何 重塑我 国检察 官的角 色遂 成为理论 焦点。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全面深化司法改革情况的报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全面深化司法改革情况的报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全面深化司法改革情况的报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17.11.01•【文号】•【施行日期】2017.11.01•【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全面深化司法改革情况的报告——2017年11月1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上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本次会议安排,我代表最高人民检察院报告人民检察院全面深化司法改革情况,请审议。

司法改革是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法治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在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中居于重要地位,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意义重大。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对深化司法改革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明确了改革的方向、目标和重点任务,为改革提供了根本遵循。

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作出系列重大部署,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多次审议司法改革重大议题,确定了改革路线图和时间表。

全国人大常委会及时作出授权决定、审议改革情况报告、及时制定修改法律,全国人大内司委加强改革调研,为深化司法改革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

中央政法委加强领导和指导,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中央有关部门全力支持,形成了改革合力。

在党中央坚强领导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力监督下,司法改革走过了不平凡的历程,改革主体框架基本确立,符合司法规律的体制机制逐步形成,司法质量效率和公信力持续提升,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获得感、对司法工作的满意度明显增强。

一、检察机关司法改革的进展和成效全国检察机关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司法改革各项决策部署,牢牢把握改革正确方向,坚持顶层设计和实践探索相结合,制定实施深化检察改革五年规划。

在各级党委领导、人大监督和政府支持下,勇于啃硬骨头、闯难关,各项改革取得重大进展。

至今年9月,中央部署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承担的29项改革任务已基本完成或结项;检察改革规划提出的91项具体改革举措,82项已出台改革意见或结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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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客观义务深化检察改革检察官客观义务学术研讨会综述近年来, 基于联合国一系列刑事司法文件有关检察官义务的规定, 以及国际上有关检察官客观义务的理论与实践, 我国检察理论与实务部门开始关注“检察官客观义务”问题。

7 月上旬,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与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在湖南平江联合举办了检察官客观义务学术研讨会, 学界和检察实务部门的代表60 多人围绕检察官客观义务的概念、研究检察官客观义务问题的意义等问题展开了深入讨论。

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检察官客观义务的概念在世界范围内, 自检察官制度产生至今, 检察官的角色发生了从“国王的守护人”到“公共利益的看护人”的转变。

因此, 检察官必须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上查明案件真相, 准确地执行法律。

正是基于这种判断, 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王国忠认为, 所谓检察官客观义务, 是指在刑事诉讼活动中, 为了发现案件的真实情况, 检察官应站在客观的立场上进行刑事诉讼的义务。

直观地说, 检察官客观义务包括两个方面的基本内容, 且两者不可偏废:一是追诉犯罪; 二是考量被追诉者的利益。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唐小琳认为, 检察官客观义务的概念应当从广义和狭义两个方面理解。

广义概念指在我国宪法、立法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法律中规定的, 以及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树立和执行过程中检察官应承担的义务; 狭义概念仅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 检察官应承担的各种义务。

其中, 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是检察官客观义务的核心表现形式。

以上观点旨在表明检察官客观义务的核心是法定义务, 对此, 湖南省邵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胡波持相同看法。

他认为, 检察官的客观义务就是检察官应当做好的事情, 是法定的。

与以上观点不同, 湖南省检察官协会副秘书长谭义斌认为, 检察官客观义务主要体现的是执法理念和执法观; 为了有利于发现案件真实, 检察官应当客观、全面地履行职责, 而不是仅仅局限于法定义务。

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政治部副主任苏勤惠的观点则更进一步, 她认为, 检察官的客观义务是不依检察官的意志为转移的、体现检察官的良心、良知和公平正义观的内心动力, 在司法实践中重视检察官的客观义务, 有利于提高检察官的素质及检察工作的公信力。

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卢乐云认为, 检察官客观义务与法定义务不尽一致, 法定义务一定是客观义务, 但客观义务不一定都是法定义务, 立法者只有将更多的客观义务上升为法定义务, 才能不断丰富和完善检察官制度。

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对于检察官客观义务内涵方面的争论, 来自学界的与会者的思考有所不同。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汤维建教授认为, 检察官客观义务是诚信的义务、真实的义务、中立的义务和全面的义务。

可以说, 检察官客观义务是指立足于诚信, 着眼于真实, 在中立的立场上全面积极地履行各项检察职能的法定义务。

中立的立场, 是指介于国家和个人之间, 既不是站在纯粹的国家立场上, 也不是站在纯粹的当事人立场上, 既不是私人的控诉者, 也不是单纯的国家追诉者。

某种意义上讲, 检察官应该是社会正义的探求者、追寻者和实现者, 这是中立立场的基础。

另外, 检察官客观义务还是全面的义务, 在检察官客观义务中还应包括填补法律漏洞的义务、伦理的义务等许多方面。

它要求检察官要兼顾国家和社会诸多方面的利益。

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西南政法大学龙宗智教授没有具体谈检察官客观义务的概念, 但谈到了理解检察官客观义务概念的基本思路: 一是不能太宽泛, 不要扩大化, 要严格限制在检察官工作范围内; 二是要注意查明案件的客观事实与法律真实的差别及由此引起的检察官履行职责的法治原则与客观义务的区别; 三是在具体刑事诉讼制度中检察官的地位和立场问题, 即在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中, 检察官如何“超越”职权主义的定位, 兼顾被追诉人的利益; 在当事人诉讼模式中,除了“对抗”外, 也要关怀另一方当事人。

特别是在全国检察机关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新时期, 检察机关完全有理由客观公正地行使权力, 甚至在判决作出后, 为了被告人的利益可以上诉。

河南省检察机关曾经办理的聂树斌案, 正是体现了检察机关对被告人利益的关照。

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鉴于我国学界对检察官客观义务问题的研究还不很成熟, 中国政法大学樊崇义教授认为, 检察官客观义务是一个历史的、发展的概念, 从比较法的角度分析, 各国学者对此认识并不完全一致。

在我国, 从目前研究成果来看, 为检察官客观义务下定义为时尚早, 关键问题在于现在研究者对检察官客观义务的精神实质的把握仍显欠缺。

他认为, 按照通常的理解, 客观义务与法定义务之间还是有区别的, 但法定义务与客观义务的区别有多大? 法定义务与检察官责任有何不同? 结合日本近几年出现的新检察官客观义务理论的思潮, 中国是否应当和如何借鉴检察官客观义务理论的合理内核, 进而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检察官客观义务理论? 该理论与我国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检察权模式关系如何? 诸如此类的基础问题都需要进一步研究并解决。

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检察官客观义务的研究价值检察官客观义务理论最早诞生于19 世纪中后期的德国, 后来在法国、日本、意大利及我国台湾地区等实行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亦获得发展, 并在有关法律中得以确认。

如1877 年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第160 条第2 款规定: 检察院不仅要查明有罪的情况, 而且还要侦查证明无罪的情况。

意大利《刑事诉讼法典》第358 条规定: 检察官可以在庭审中请求无罪判决和为被告人的利益提出上诉。

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另外, 在奉行当事人主义的对抗式诉讼模式的英美等国也日益重视检察官客观义务的理论与实践。

如英国《刑事诉讼与调查法》规定: 负责调查犯罪案件的警察有义务将其在调查过程中收集和制作的全部材料进行记录和保存, 检察官在其后的“初次展示”和“第二次展示”中不仅有义务展示其准备在法庭上使用的有利于控方的相关材料, 而且有义务展示其不准备使用的而可能有利于辩方的相关材料。

在美国, 由于长期以来公众对庭审激烈对抗的浓厚兴趣, “司法竞技”理论被广泛接受。

然而, 过分追求对抗使诉讼越来越偏离了发现案件真实、正确裁判的目的。

因此, 20 世纪60 年代之后, 越来越多的美国学者开始对“司法竞技”理论提出质疑, 并主张通过向诉讼程序中加入更多的真实发现因素, 以抑制过分强调对抗给司法公正带来的种种弊端。

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经以上分析, 湖南省委党校唐世月教授认为, 虽然检察官客观义务理论是随着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发展而产生的, 但是, 在奉行当事人主义的英美法系国家的检察官也有客观义务的理论与实践。

通过检察官客观义务历史发展的比较考察可以发现, 客观义务是检察官工作中的应有之义, 是职权设计的客观要求和人们对检察官在执行职务中所起作用的希望。

湖南省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办公室主任罗树中也得出这样的结论: 正是由于检察官客观义务理论正确反映了刑事诉讼的基本规律以及人类社会对刑事诉讼价值目标的共同追求, 才使得该理论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都获得了认可, 并日渐成为一项国际准则。

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经对比不难发现, 我国有关检察官客观义务的理论与实践均存在很大差距。

湘潭大学法学院申军贵教授认为, 在我国立法中有关检察官客观义务的规定不完善, 司法实践中检察官违背客观义务的情况时有发生。

主要表现为: 检察官在证据收集、出示等环节不能全面履行客观义务的要求, 其中不乏立法因素。

如1996 年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检察机关起诉时, 只需要移送起诉书、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

至于什么是“主要证据”,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八十三条的规定, 办案人员有权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

因此, 司法实践中就容易出现检察官只移送有罪、罪重证据, 对无罪、罪轻证据不予移送甚至隐瞒等现象。

另外, 司法实践中时有发生的滥用起诉权、限制律师参与刑事诉讼、忽视被追诉者的合法权利等问题, 无一不体现出检察官客观义务理念与制度的缺失。

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正是基于这样的国际国内环境, 与会者认为, 在目前我国正在推进的检察改革进程中, 在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新时期, 进行检察官客观义务问题的研究是必要的。

结合我国实际, 研究并实践检察官客观义务, 有利于加强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能力, 有利于全面查明案件真相, 有利于检察官正确行使追诉权, 也有利于我国刑事诉讼模式的改革与完善。

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西南政法大学孙长永教授进一步解析了检察官客观义务对检察官的“限制”与“保护”价值。

所谓限制指检察官在侦查阶段不能仅收集有罪、罪重等有利于追诉的证据, 还要遵循公正客观原则, 查证有利于被追诉者的证据。

保护则是指检察官有权以客观义务对抗外来各种因素对公正办案的影响或干预,确保检察官依法独立办案。

具体到公诉工作, 以客观义务理论为指导, 检察官可以在法院审判阶段根据案件的情况变化, 适时调整公诉对策, 恰当准确支持公诉, 行使法律监督职责。

汤维建教授则更看重检察官客观义务理论对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树立现代法治理念方面的价值。

他认为, 除了有利于解决目前检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外, 检察官客观义务理论还有助于促进检察官转变检察工作观念, 即从国家本位转向社会本位、从重点强调打击犯罪转向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合、从对抗性司法转向协同性司法、从斗争性哲学转向和谐哲学。

当这些转变开始发生或者完成的时候,正在进行的检察改革就必然会取得巨大的进步。

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应当引起关注的几个问题尽管检察官客观义务理论在国际范围内有成功的实践, 且对于我国检察改革等方面也具有积极意义, 但学界对该理论的疑问也应当引起关注。

湖南省委党校唐世月教授在研究了有关检察官客观义务的学术争论之后, 总结出质疑意见主要有两点: 一是检察官的主要职责是追诉犯罪, 与客观义务中考量被追诉人的利益在心理学上存在角色冲突; 二是从检察官工作和考核机制等方面看, 胜诉的欲望与利益往往会导致检察官漠视客观义务, 但不需要因此承担法律责任。

对于理论上的质疑, 司法实践也不乏佐证。

唐世月教授的研究资料表明, 在检察官客观义务理论的发源地德国的检察实践中也出现了与理论反差的状况: “实践中, 检察官为了被告人的利益而提起上诉的情况很少发生……德国检察官尽量避免提起日后被证明不成立的指控, 这与法律要求的公正性无关, 而是检察官的效率和职业作风的要求。

一旦做出起诉决定, 德国检察官将抛开他们的中立姿态,尽力赢得诉讼。

”这种状况说明, 检察实践与检察官客观义务理论的价值追求还存在着不容忽视的差距。

目前我国对检察官客观义务理论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 如何看待这种差距是每一个研究者无法回避的基础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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