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人员询问机制初探
浅析“初查工作询问时限”存在问题及对策

浅析“初查工作询问时限”存在问题及对策初查是检察机关在立案前对案件线索依法进行的审查和所进行的必要调查,以判明是否有犯罪事实存在要追究刑事责任,从而决定是否立案侦查的一项诉讼活动。
1996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传唤嫌疑人的时间作了严格的限定,宣告了以往通过较长时间正面接触涉案人员来突破案件的疲劳战术淡出,从而必须把工作重心前移至初查上,在初查上下功夫。
只有做好初查工作,才能使立案有坚实的基础,并使办案人员坚定信心,果断决策,推进侦查工作的向前发展。
一、初查工作存在的问题1、立法模糊,实践难。
关于初查工作,立法机关在修订《刑事诉讼法》时,并没有考虑到检察机关侦查工作的特殊性,故没有对“初查”概念进行界定,以致对在职务犯罪监督中如此重要的工作,缺乏法律规范的调整。
由于《刑事诉讼法》未对立案前的初查进行具体规定,那么,初查中询问案件当事人是否有时间限制呢?有的学者认为,《刑事诉讼法》只是对犯罪嫌疑人的传唤、拘传作出了时间上的规定,而对初查中的询问未作具体规定,故不受时间上的限制。
于是,就出现了司法实践中的所谓办案中打“擦边球”的情况。
本人认为,这样的理解和做法是错误的。
该法虽然未对初查中询问有关当事人的时间作出规定。
但法律既然对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作出了如此保护,那么,对一般人来说,同样应当予以保障。
而且,从建设法治国家的要求来看,权力必须由法律赋予,没有法律赋予,就没有这个职权。
因此,从立法精神来理解,立案前对案件当事人的询问,也不得超过12小时。
可见,由于《刑事诉讼法》没有任何调节检察初查工作的规范,所以,该法关于对传唤、拘传时间上的限制,对初查工作的影响是间接的。
2、时限过短、突破难。
案件当事人从询问到如实供述期间,心理转换一般要经过惊慌、畏罪、侥幸、对立、动摇、悔恨、认罪等阶段,而大多数案件当事人都无法在12小时内完成以上的所有转换过程。
贪贿案件通常具备作案次数多、手段隐蔽、案情复杂等特点,即使当事人是自首交待,或经过前期的心理转换过程,愿意配合侦查人员交待犯罪事实,但回忆、交待、记录都需要一定的时间。
检察院办案时询问的流程

检察院办案时询问的流程在检察院办案过程中,对于⼀些不需要逮捕和挽留的嫌疑⼈,检察院可以请相关的机构出具传唤证,将嫌疑⼈传唤到指定的地点进⾏讯问,那么,检察院在办案时询问嫌疑⼈的流程的问题?下⾯由店铺⼩编为您进⾏相关知识的解答,希望能为您解惑。
⼀、检察院办案时询问的流程1、讯问的主体。
讯问犯罪嫌疑⼈必须由公安机关或者⼈民检察院的侦查⼈员负责进⾏。
为了提⾼讯问效率,保证讯问质量,防⽌违法乱纪,确保讯问安全,讯问的时候,侦查⼈员不少于2⼈。
2、讯问的地点。
(1)犯罪嫌疑⼈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员对其进⾏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
(2)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讯问,但是应当出⽰公安机关或者⼈民检察院的证明⽂件。
3、讯问的时间。
(1)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时;案情重⼤、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时间不得超过24⼩时。
《⾼检规则》第195条规定,两次传唤间隔的时间⼀般不得少于12⼩时。
(2)不得以连继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
(3)对于已经被拘留或者逮捕的犯罪嫌疑⼈,应当在拘留或者逮捕后的24⼩时以内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或者逮捕的时候,必须⽴即释放。
4、讯问的步骤和⽅法。
(1)侦查⼈员在讯问犯罪嫌疑⼈的时候,应当⾸先讯问犯罪嫌疑⼈是否有犯罪⾏为。
(2)如果犯罪嫌疑⼈承认有犯罪⾏为,即让其陈述有罪的情节;如果犯罪嫌疑⼈否认有犯罪事实,则让其陈述⽆罪的辩解,然后根据其陈述,向犯罪嫌疑⼈提出问题。
(3)犯罪嫌疑⼈对侦查⼈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
但是对与本案⽆关的问题,有权拒绝回答。
(4)讯问犯罪嫌疑⼈应当制作讯问笔录。
笔录应当如实记载提问、回答和其他在场⼈的情况。
(5)讯问犯罪嫌疑⼈,严禁刑讯逼供,也不准诱供、骗供、指名问供。
对于实⾏刑讯逼供的⼈,犯罪嫌疑⼈有权提出控告;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检察院一般问话套路

检察院一般问话套路检察院是中国司法行政系统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其主要职责是专门从事司法行政行为和犯罪侦查,保障正义的司法公正。
检察院的咨询活动,也称为“一般问话”,是检察院在检察报告期间行使职权的重要环节,其主要任务是在检察报告中确定被害人的受害情况,确定涉嫌人的犯罪事实以及解决纠纷案件中的纠纷事实有助于检察院审理案件及拟定检察建议书。
在一般问话程序中,检察官需要细心把握每一项问题,以及控制和把握被讯者的意思,以便准确捕捉被讯者的意志表达,收集有效的证据。
在一般问话的过程中,检察官应该采取一定的套路进行问话,以便让被询问者能够更准确、更全面地提供相关信息。
检察院一般问话套路主要分为三个部分:审核性问题、抽丝剥茧问题和总结结论问题。
审核性问题,主要是表明实事求是、全面了解被害人、涉嫌人和事件准确情况;抽丝剥茧问题,主要是在审核性问题的基础上,通过抽丝剥茧的方式细化问题,寻求深层次的答案;总结结论问题,主要是针对抽丝剥茧问题的答案,进一步总结涉案实际情况,清楚地叙述事实结论。
首先,检察官要进行审核性问题,主要涉及被害人的个人基本情况、涉嫌人的个人基本情况以及涉嫌行为的具体情况等,这样能够确定被害人及犯罪事实的真实性,以及犯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等。
其次,检察官需要采取抽丝剥茧的方式进行问话,以针对被害人及犯罪事实提出更详细、更深入的问题,以便从被害人、涉嫌人以及事实本身获取有效的证据,准确地描述犯罪事实。
最后,检察官还要总结结论,即从被害人、涉嫌人以及事实本身出发,把握犯罪的真实性及事实本身的清楚程度,做出正确的犯罪认定。
检察院一般问话套路通过审核性问题、抽丝剥茧问题和总结结论问题等具体问题,收集所需要的有效证据,以便对被害人及犯罪情况进行准确描述,以及正确指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及其主观恶意。
检察院一般问话套路的严谨性不仅有助于为司法审判提供有效证据,也有助于法律的正义和公正。
因此,检察官应当仔细、周密地认真贯彻这一套路,以便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取得实际效果。
职务犯罪案件的讯问突破初探

职务犯罪案件的讯问突破初探
任学忠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广东广州510800
[摘 要]讯问,是侦查重要手段和方法之一。
通过讯问可
以进一步了解案情,掌握线索,收集更充分可靠的证据,为完成
侦查工作任务打下基础。
讯问成功与否,与发问用语、发问方
式、讯问时间的掌握有着必然联系。
在侦查取证的过程中,侦查
人员的一句话可以成一案,也可以败一案,甚至可以挖一串、破
一片,这足以说明讯问的语言技巧的重要性。
讯问;技巧;口供证据;侦查人员
察院。
220。
完善涉检信访工作机制初探

会和谐 稳 定 , 具 有十 分重要 的现 实意义 。 本 文从 探索 涉检信 访案 限 , 群众 认识理 解水平 参差不 齐 , 致使 群众对检 察职 能、 信访条例 件 的规律 入手 , 对建立 健全预 防和化 解涉检 信访相 关机制 和制度 及相关 法律法规 了解不 多, 证据 意识 、 法律意识 淡薄 , 用法 律维护
健 全涉检 信访 案件 的预防 和化解 工作机制 , 通过做好 涉检 信访工 用 国家法律 维护 自身合 法权 益 , 推 动涉 检信访 案件 不断攀升 。 另
作, 进 一步加 强法律监 督和 自身监 督 , 维护群 众合法 权益 、 促进社
一
方 面法制 宣传 、 检 察宣 传等 方式单 一 、 深 度不够 、 影响 范围有
因素 , 甚至兼 而有之 , 各成 因之 间有着千 丝万缕 的联系 , 这种 复杂 因信 访得 到一些 非正 常 的利 益 , 致 使个 别群众 产生 了 “ 大 闹大 解
性是 由 目前的 司法 、 政治大 环 境决定 的 。 2 . 息 诉化解 困难 。 由于有 些涉 检信访 案件 形成 的原 因复杂 , 决、 小闹小解 决 、 不闹不 解 决” 的错 误认 识 , “ 信访不 信法 ” 。 例如 ,
耗 力且不 易见 效果 , 息诉 工作 难度 大。 解决 , 这 种“ 短视” 政策把 大量 疑 难问 题常期 留在基 层 , 基 层多 数
3 . 非 正常 信访 比例 高 。 在 信访接 待 中, 有个 别举报 人或 当事 情况 下只 能通过 “ 维稳” , 或通过 非 正常方 式满足 上访群 众要 求,
一
些 部门上. 级机 关为 了息事 宁人 , 对 下级一 些不好解 决或解 决不
有些 案件 由于 时间较 长 , 查证 难 , 认定难 , 再 受到 体制机 制 、 认识 好 的案件 , 不是 积极 协调 、 寻 找原 因、 勇担责 任, 而 是将 问题转 让
我国刑事检察监督制度改革初探——以刑事检察监督的弹性化为中心

.
关下一步试行此项改革提供一些参考 建议 第一 . 依法统一掌握逮捕的条件
及 证 据标 准 第二 . 立 健全 相 关 工作 建 机制 主 要 包括 : 立拘 留 通报 机制 、 建 完
善 重 大疑 难复 杂案 件 的适 时介入 机 制 、
切 实增强 突破 案件 获取 证 据 的能 力
建立 重 大疑 难 案件 协调 机 制 、 全捕 后 健
跟踪 监督 机 制 、 整 人 民监 督 员监督 程 调
序 的相 关制 度等 第 三 . 力改进 办案 着
方 式和 方 法 主要 包括 : 采取 直 接报 送
( 自《 东政 法 大 学学报 》 摘 华 20 第 6 ) 09年 期
人诉讼的滥用 衡量代表人诉讼的优越性 时以采纳对审机制 为宜. 即允许代表人或其他原告提 出启动诉讼 的请 求. 并在人 数、 诉讼标的及代表的充分性方面提 出证据证 明. 允许被 也要
纠纷解决方法所不具备的。 在这个意义上 , 对代表人诉讼优越
性 衡量 的 意 义就被 拓展 到 了规 制整 个行 业合 法 经营 的层 面。
自 侦案件审查逮捕权“ 上提一级" 改革对策研究 文叶 青 ◎
: 高人民检察院 已正式下发《 关于
省 级 以 下 人 民检 察 院 立 案 侦 查 的案 件 由上 一 级人 民检 察 院 审 查 决 定
逮捕 的 规 定 ( 行 ) ( 下 简称 《 试 》以 规 定》 通 过调 研 . 者认 为上 海 市推 行 ) 笔 此 项 改革 中可 能 遇 到 的 困难 和 问题 主
权、 恢复检察机关的机动侦查权等 。 4 赋予检察机关对与违 () 法诉讼活动相关 的责任人员的处罚建议权 . 以增强检察监督 的约束力 即对 于尚未构成犯罪 的相关责任人员 , 由检察机 关 向其所属机关提 出处罚建议 若处罚建议没有被采纳 , 检 察机关可以报地方人大常委会 . 由其作出最后处理决定 。而
审查起诉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机制分析

审查起诉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机制分析摘要:讯问犯罪嫌疑人作为审查起诉阶段的必经程序和调查核实证据的核心环节,与侦查、庭审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相比有着不同的意义和价值。
在司法实践中,常常遇到因案件讯问方法不当而引起犯罪嫌疑人在庭审中翻供、拒供,影响公诉效果的情况,所以办案人员应当认识到审查起诉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的重要性,针对不同的案情、不同的犯罪嫌疑人采取不同的讯问策略和讯问方法,在讯问时规范讯问语言、恰到好处地控制表情、将说服教育贯穿于讯问过程的始终,同时注重讯问内容的全面性,有效把握审查起诉阶段讯问的技巧,为法庭指控做好充分的准备。
关键词:审查起诉;讯问犯罪嫌疑人;对策一、审查起诉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存在的有关问题(一)对于讯问重要性的认识程度不够有些检察人员片面地认为审查起诉工作主要是“案头工作”,只要对在案证据材料准确把握、厘清证据之间的关系,找出证据之间的矛盾点,再做好出庭支持公诉工作就可以了,片面的认为审查起诉阶段的讯问仅是“核实证据”,而忽视审查起诉阶段讯问在追漏等方面的作用。
(二)讯问时缺乏必要的技巧由于审查起诉阶段的讯问主要是核实性讯问,检察人员对于审查起诉阶段的讯问重视程度不高,对审查起诉阶段的讯问技巧的实务不多等原因,造成了审查起诉阶段的讯问思路不多、方法不多,相对而言因循守旧、按部就班。
(三)讯问时存在的不规范之处一是使用语言不规范。
要么过于口语化,要么过于法言法语,不能将法言法语与通俗易懂有机结合起来。
二是讯问方式不规范,如存在诱导式发问。
三是讯问时间无法保证,致使某种程度上存在“走过场”的问题。
四是事无巨细,面面俱到。
不能很好地把握事实与证据、事实与法律之间的关联性。
在一些于定罪量刑没有法律意义的细枝末节上,浪费时间和精力。
五是对讯问的“度”把握不好,该深入的没有深入,不该深入的未能打住。
六是讯问条理不清楚,层次不分明。
没有按照构成要件的事实或犯罪行为发展的轨迹进行讯问。
在一些比较复杂的案件中,在某一犯罪构成要件尚未完毕就转到另一要件的内容上去,讯问的内容没有完整衔接,讯问内容转化得过于突兀,不够自然。
检察讯问技巧心得体会

检察讯问技巧心得体会检察讯问是法律程序中非常重要的环节,是办案人员获取嫌疑人、被告人等相关信息的重要途径。
我在参与多起案件的过程中,积累了一些检察讯问技巧心得体会,下面就分享给大家。
首先,在进行检察讯问前,要提前准备好案件相关材料和信息。
这包括案件的调查报告、证据材料、相关法律法规等。
只有充分了解案件的背景和细节,才能更好地进行讯问工作。
其次,在讯问过程中,要始终保持专业的态度和冷静的思维。
不管面对的是何种性情的嫌疑人或被告人,都要保持冷静,不被情绪左右。
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客观公正地审视问题,避免出现主观臆断和武断判断。
再次,在讯问中,要注重沟通技巧和倾听能力。
在开始讯问前,要对受讯人进行适当的引导,让其感觉到自己处于一个安全舒适的环境中,减轻其压力和紧张感。
在讯问过程中,要耐心听取受讯人的陈述和回答,不要打断或中断对方的发言。
通过倾听,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受讯人的心理和动机,从而更准确地获取相关信息。
此外,在讯问中,要善于运用有效的问题技巧。
提问应当具有针对性和逻辑性,既要顺畅引导对方回答问题,又要避免问题的误导性。
要运用开放性问题和封闭性问题相结合的方式,以获取尽可能多的有用信息。
同时,对于矛盾或依稀的陈述,要善于追问并深入挖掘,以寻找更深层次的真相。
再者,在讯问中,要注重语言表达和沟通技巧。
要用简洁明了、通俗易懂的语言与受讯人进行沟通,避免使用过于专业化的术语和复杂的句子。
另外,在提问时要注意语气和表情的控制,避免对受讯人产生压力和恐惧感。
对于受讯人的不配合或抗拒,也要善于换位思考,寻找合适的方法和角度,以便更好地与对方进行沟通。
最后,在讯问结束后,要进行适当的总结和归纳。
要对受讯人的陈述和回答进行梳理和分析,将相关信息归纳整理出来,以便于后续的案件处理和调查工作。
同时,还要对讯问过程和取得的成果进行评估和反思,总结经验,不断提高自身的讯问能力和水平。
以上就是我在检察讯问工作中的一些技巧心得体会。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检察人员询问机制初探
发表时间:2011-12-29T15:01:56.170Z 来源:《时代报告》2011年11月下期供稿作者:牟少华张峰[导读] 由于立法层面的空白,检察人员询问侦查人员和犯罪嫌疑人及其律师等人意见的机制尚无章可循。
牟少华1 张峰2 (三亚市人民检察院, 海南三亚 572000)中图分类号:D926.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2738(2011)11-0212-01
摘要:在基层检察机关审查逮捕工作中,检察人员重于对侦查卷宗的书面审查,而轻于对有关人员的询问,这不利于审查逮捕案件的质量,也不便于对侦查行为的监督。
检察人员询问制度可以改善审查逮捕工作的质量。
本文依据法理和实践两个层面,从程序和实体两个方面对检察人员在审查逮捕工作中的询问制度进行了初步探析。
关键词:检察人员询问制度;审查逮捕;实体;程序
一、实践基础:检察人员询问制度的现状及评析
由于立法层面的空白,检察人员询问侦查人员和犯罪嫌疑人及其律师等人意见的机制尚无章可循。
司法实践中,检察人员一般采取如下做法:
1、对侦查人员的问询。
对于有争议或者有疑问的案件,由检察机关的承办人员根据需要随时电话通知侦查机关的承办人员到检察机关承办人的办公室当面问询,或者只是通过电话问询,或者检、侦人员共同对有关人员进行询问。
问询的内容多为对案件事实或者证据方面的疑问,很少是询问侦查人员的意见,这是重实体、轻程序的理念在检察人员司法实践中的体现,也是检察机关的准司法职能不到位的原因之一。
此外,检察人员有完整的侦查人员提供的用以审查逮捕的案件卷宗,这也减少了检察人员对侦查人员的问询率。
对侦查人员的问询,体现了检察机关的客观义务和检察机关与侦查部门的相互制约与相互配合的关系。
该类问询率接近53%[2]。
2、对犯罪嫌疑人的问询(讯问)。
此类问询(讯问),检察机关的承办人员是在提审犯罪嫌疑人的时候进行,并严格遵守“提审犯罪嫌疑人”的工作流程。
该类问询(讯问)率达到100%(刑拘在逃人员等无法问询的情况除外)。
原因如下:一、审查逮捕直接关系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直接影响刑事诉讼的进程,法律明确规定了检察人员审查逮捕必须讯问犯罪嫌疑人;二、犯罪嫌疑人是案件的“制造者”,其对发现案件事实及获取证据等方面至关重要;三、犯罪嫌疑人和侦查人员直接接触,且双方有现实的利益冲突(一方追求侦破案件,一方追求掩盖案件事实),检察人员可以通过对犯罪嫌疑人的问询达到对侦查人员的监督,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
但是,“提审犯罪嫌疑人”遵循的是一种“纠问模式”,其目的主要是“印证”侦查机关(侦查部门)查证的事实和证据,而不能充分体现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职能。
3、对律师的问询。
依法理而言,无论是在审查逮捕阶段还是在公诉阶段,检察人员与律师的关系本应对等,这也是刑事诉讼模式的当然要求,所以,检察人员在审查逮捕中理应积极主动与犯罪嫌疑人所聘请律师平等对话。
工作中,虽然《检察机关办案规则》明确规定:有聘请律师必问询,但检察人员一般很少问及律师对案件的意见。
实践中,如果犯罪嫌疑人已经聘请律师的,承办人员一般通过电话的方式听取律师对案件事实和适用强制措施的意见,并将内容记录下来附于卷内。
该类问询率不足8%[3]。
原因如下:一方面,在审查逮捕阶段,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的情况较少,这是问讯率低的根本原因。
而对于犯罪嫌疑人已经聘请律师的案件,检察人员均能依规定办案,该类问询率则达100%;另一方面,法律对审查逮捕的证明标准要求不高,检察人员很少涉及对案件适用法律方面的疑问,故在重实体的理念下,检察人员没有问询律师的必要。
二、法理依据:检察人员询问制度的根基及改革完善方向
1、监督原则。
我国《宪法》和《刑事诉讼法》均明确规定了我国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体现了检察监督原则。
在司法实践中,检察人员听取侦查人员和犯罪嫌疑人及其律师等人的意见是对公权力的有效制约和监督。
2、客观义务。
作为法律监督工作者,检察官除具有追诉犯罪、打击犯罪之责外,还要承载法律监督、维护诉讼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人权、维护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重要使命。
检察人员听取侦查人员和犯罪嫌疑人及其律师等人的意见是其客观义务的必然要求。
3、诉讼结构。
“全程三方化”是刑事诉讼的一种发展趋势,“三角结构”在向审判前拓展。
当然,在国外,伴随的过程是,审前程序重要程度的逐步提高。
在我国则是对权力本位审前程序的结构性改造。
检察人员询问制度改变了以往审查逮捕主要依靠侦查卷宗[4]的做法,由“静态”审查走向“动态”交流、由“单一主体”变为“多方参与”的模式,该制度是在民主的基础上将“变通的三角结构”审判模式[5]延伸至审查逮捕阶段的有益尝试。
三、制度完善:以基层检察机关的审查逮捕工作为语境
1、实体方面:
首先,确立该机制的适用原则。
总的原则要体现检察官的客观义务,具体原则包括公正原则、实事求是原则、犯罪嫌疑人权利保护原则、效率原则等。
其次,细化该机制的适用范围。
一、严重犯罪案件。
如杀人,爆炸等案件。
二、影响重大的案件。
如团伙犯罪的案件等。
三、判刑较重的案件。
刑期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
四、对未成年犯罪的案件一律适用。
五、对承办人员意见不一的案件有条件的适用。
第三,规范该机制涉及人员的行为。
首先,协调检察、侦查、监所等有关部门的规范合作。
其次,明确规定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犯罪嫌疑人及其律师或者其他辩护人、被害人等人的权利和义务。
2、程序方面:
(1)时间。
首先,确定检察人员介入的时间。
应该在侦查机关提请审查逮捕之后至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之前的任何诉讼阶段。
其次,建立延期办理机制,确保争议案件办理的质量,并做好与侦查部门侦查期限的衔接工作。
如重大争议案件可以由承办人员向检察长或者“检委会”申请延期1-3天办结等。
(2)次数。
问询意见的次数应该控制在每人1-3次为宜。
多者,会增加诉讼参与人的诉累,并影响办案的效率;少者,会降低办案的质量。
(3)地点。
首先,听取侦查人员和律师及其他辩护人的意见应该在检察机关专门的询问室进行。
其次,听取犯罪嫌疑人的意见可以在检察机关或者羁押场所的专门询问室进行。
第三、听取被害人、证人的意见应该考虑其利益,选择方便其的时间和地点进行。
问询期间,必要的时候,应该进行全程录音录象,确保诉讼参与人的权利。
作者简介:
1.牟少华(1965年--),女,汉族,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2.张峰(1978—),男,汉族,四川大学法学院研究生,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