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检察官客观义务的几点看法-123(精)
论审查起诉中检察官的客观义务

论审查起诉中检察官的客观义务
陈会
【期刊名称】《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年(卷),期】2009(022)001
【摘要】客观义务是检察官履行职责的基本要求之一,它要求检察官基于客观公正的立场对被追诉者的利益予以保护,具体到审查起诉阶段就是要求检察官不但应当在实体上作出正确的起诉决定,还应当保障被告方的程序参与权,充分听取被告方的意见,注意有利和不利于被告人两方面的证据.我国目前的审查起诉程序基本上是检察官单方的、秘密的审查,缺乏被告方程序参与和听取其意见的具体操作程序,应当结合检察官的客观义务原理对我国审查起诉程序加以改革.
【总页数】3页(P89-91)
【作者】陈会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重庆,40003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F73
【相关文献】
1.新刑事诉讼法中检察官客观义务研究 [J], 韩旭
2.论检察官客观义务在刑事和解中的坚守与落实 [J], 秦宗川
3.论检察官客观义务在刑事和解中的坚守与落实 [J], 秦宗川;
4.刑事诉讼法中检察官客观义务研究 [J], 温纯
5.刑事和解中的检察权——以检察官客观义务的角度切入 [J], 周凯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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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检察官客观义务的几点看法-123

关于检察官客观义务的几点看法“检察官客观义务”并未作为正式的名词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以及《检察官法》中出现,但其精神己经在上述法律中有明显的体现。
目前,法律界关于检察官客观义务的文章已屡见不鲜,最高人民检察院有的领导也先后撰文大力倡导检察官客观义务理念,对此,我深表赞同。
检察官客观义务的内涵和重要意义检察官客观义务是指检察官不仅应当履行追究犯罪的控诉职能,而且应当超越这一职能,代表国家维护法律的尊严与公正,成为国家法律的护卫者。
检察官客观义务作为一种理念或原则,其品质独特,主体就是检察官,不是法官,也不是律师。
法官不是客观义务原则的主体,并不是说法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就可以不客观。
相反,法官在司法中向来被视为公平公正的化身,而要实现公正就必须客观。
当我们在描述法官时,通常只提法官应当“中立”和“公正”,而毋须谈“客观义务”,因为“客观”已经融入了“中立”和“公正”的价值之中。
律师也不是客观义务原则的主体。
律师不代表国家机关,而是“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直接的义务就是在法律的底线之上努力维护委托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不可能在对待当事人上没有倾向,保持“客观”、“中立”。
从这个意义上说,律师无需遵循客观义务原则。
检察官客观义务起源于十九世纪中末叶的德国,并很快被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所共同认同。
德国本身就是大陆法系国家的代表,其所创制的检察官客观义务原则能够得到大陆法系其他国家的认可,这应该说是顺理成章的事。
但是实行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英美法系国家也接受检察官客观义务,那我们就不得不思考其缘由了。
美国大法官萨瑟兰在伯格诉合众国一案中指出:“美国检察官代表的不是普通的一方当事人,而是国家政权,他应当公平地行使自己的职责;因此检察官在刑事司法中不能仅仅以追求胜诉作为自己的目标,检察官应当确保实现公正,也就是说,从这个特别的、有限的意义上讲,检察官是法律的奴仆,具有双重目标,既要惩罚犯罪,又要确保无辜者不被错误定罪。
论检察官的客观义务

论检察官的客观义务作者:张浩来源:《法制与社会》2018年第24期摘要随着近几年我国司法制度的改革,关于检察官客观义务的相关法律:规定也逐渐完善起来,但是由于该理论在我国起步较晚,依然存在着一些问题,这就需要制定一些保障措施来保障其被严格的遵守。
本文通过对该义务理论从起源上以及各国的应用情况上加以研究与分析,旨在寻找到一条符合我国国情,在实践中可以保障遵守该义务的程序措施。
保证在日常的司法实践中,检察官严格遵守客观义务,真正做到可以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上进行诉讼活动。
关键词客观义务司法制度检察官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8.08.280一、我国检察官客观义务实现的具体要求(一)公诉阶段实现客观义务的具体要求审查起诉作为诉讼活动中的一个阶段,有着非凡的意义。
检察机关在此阶段是否提起公诉决定着该案件是否进^法院审判,检察官在审判起诉阶段以客观义务为标准显得尤为重要。
检察机关按照法律规定客观行使公诉权,有利于将不该起诉的案件或者不必起诉的案件在进入法院审判程序之前就予以排除,使进入审判阶段的案件符合法律规定。
如果有的案件有错漏,检察机关还可以通过撤诉、追诉以及变更起诉的方式及时纠正。
因此,在审判起诉阶段,检察官行使客观义务的方式就是正确的行使其公诉权。
检察官的主要任务是能够实现社会正义,所以正确行使诉权是客观义务在其公诉阶段的具体要求。
(二)审判阶段实现客观义务的具体要求进入审判阶段,检察官作为公诉人出庭支持起诉。
在此阶段,其客观义务体现在证据的展示上以及对法律的适用上。
按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三十二条的条款,检察官应当客观、公正、全面的出示其所拥有的证据。
在这里尤其是不能隐匿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该证据应当被呈现在法庭之上。
当一审裁判出现错误时,还可以提出抗诉。
在适用法律上,如果被告人存在可以从轻或减轻的情况,应当向法庭指出,使被告人得到公正公平的量刑。
论检察官客观义务之实现

论检察官客观义务之实现摘要:检察官制度是国家为维护法律秩序与社会正义所做的制度安排,从检察官制度的基本法理中就可以引申出检察官的客观义务。
现阶段,研究客观义务的关键并非在于承认其存在与否,而在于能否客观地审视此种义务在理想与现实之间的差距。
检察官负有的客观义务,是人们对检察官本身的信赖。
只有将这种对人的信赖转化为对制度的信赖,才能保证刑事司法制度的正当性以及公众对刑事司法机制的认同,这应该是我们对待客观义务的基本态度关键词:检察官;客观义务;实现一、引言现代检察官制度自设立以来,就是一种处于警察、法官之间的中介的国家权力。
作为刑事诉讼程序中唯一全程参与者,检察官承担了分立诉讼权力、保障民权、守护法律等多重职能。
与为实现其职能所赋予的权力相对应,检察官执行职务时,亦课予其严格的义务,客观义务便是其中之一,具体指检察官为了发现真实情况,应站在客观的立场上进行活动,而不应站在当事人的立场上。
[1]对检察官之客观义务研究,西方诉讼法学界可以说是由来已久,但对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而言,虽是一个相对新兴的概念,却可从现行相关法律中找到其模糊的身影。
1996年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后,不断吸收和借鉴对抗制合理因素的诉讼模式给当前我国检察官的角色和定位问题提出了严峻挑战。
面对这种挑战,客观义务论逐渐兴起并被寄予厚望。
诚然,检察官非单纯一方当事人,他行使权力,不应为行政权力所左右,检察官制度是国家为维护法律秩序与社会正义所做的制度安排,从检察官制度的基本法理中就可以引申出检察官的客观义务。
[2]本文将从检察官之客观义务存在原因入手分析其固有的矛盾和实现的困境,以期对客观义务有一个理性的认识。
二、检察官客观义务存在之缘由检察官的客观义务为何能够确立并被广泛接受?主要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进行分析。
(一)“法律守护人”之角色定位要求检察官具有客观义务现代的检察官制度,诞生于法国1789年之大革命,是现代资本主义思想启蒙和政治革命倡导人权、权力制衡的产物。
控辨对等与检察官客观义务

思 想 理 论 双 月 刊
控辨 对等 与检 察官客观义务
●赵 ( 中共贵 州 省委 党校 松 贵 州 贵 阳 50 2 ) 5 0 8
摘
要 : 察官客 观 义务 尽 管在 我 国现行 法律 中得 到 了明确 规 定 , 有 学者担 心 强调检 察 官客观 义 务或 检 但
一
、
检 察 官客观 义 务 的产 生 和发 展— — 争论 与
分 歧
从 法制 发展 史来 看 ,关 于检 察 官 承担 “ 客观 义 务” 的规 定 。 设 莫立 于 十 九 世 纪 中后 期 的德 国 , 创 随 后 传播 到 了欧陆 以及亚 洲其 他 大陆法 系 国家【 所 谓 “ 。 检 察 官客 观义务 。 日本 学者 松本 一 郎先 生认 为 “ 观 客
方的权利。 另一方面。 检察官作为国家在刑事司法 中的代表 , 当实现其参加刑事诉讼的 目的, 应 即实现公正 , 以
确保 犯 罪受到 惩罚 的 同时无 辜 的人 不 受刑 事追 诉 。
关键 词 : 辨 对等 检 察 官 客观 义务 控 中 图分类号 : 1 文 献标识 码 : 文章 编 号 :0 9 5 8 (0 1 0 —0 9~ O D9 6 A 1 0 — 3 l2 1 ) 1 0 9 5
程 序 中 。 察 官作 为 法律 的守 护人 , 检 负有 彻头 彻 尾实 现法 律要 求 的职 责 。” 因此 , 刑 事诉 讼过 程 中 , 响 在 检 察 官 承担 着 双重 义 务 ,既要 调查 对 被告 人 不利 的 事 实, 又要调 查 对 被告 人有 利 的事 实 。他认 为 , 两种 这 义 务 并不矛 盾 . 因为检察 机 关更 上 位 的义务 是 要 实 现 刑 事诉 讼 的 目的 , 既要 准确 惩罚 犯 罪 , 又要 保 护被 告 人 的合 法权 益 。或者说 正 确认 定 国家 对 被告 人 的 刑罚 权是 存 在还 是 不存 在 . 以实 现 法律 的真实 与 正 义 。经过 激烈 的 争论 , 终 客观 派 的观 点在 1 7 最 8 7年 通 过 的德 国刑 事 诉讼 法典 中得 到 了确认 ,德 国刑事 诉 讼 法 典 第 10条 【 程 序 ] 二 款 明 确规 定 :检 6 侦查 第 “ 察 院不仅 要侦 查 证 明有罪 的 ,而 且还 要 侦查 证 明无 罪 的情 况 , 并且 负 责提取 有丧 失之 虞 的证据 。 第 2 6 ” 9 条【 法律 救 济 权 利人 ] 二 款 还规 定 :检 察 院 也 可 以 第 “ 为 了被指控 人 的利 益而 提起法 律 救济 的诉讼 活动 。 ” 这一 制度 确 立 以后 就为 欧洲 大 陆其 他 国家及 许 多诉 讼 传 统 与德 国接 近 的 国家所 认可 。在法 国 。刑 事诉 “ 讼 是 社会 对扰 乱 公共 秩序 的罪 犯所 提 起 的诉 讼 。而 社 会在 司法 领域 中的代 言人便 是检 察官 。因此 , 于 对 刑 事诉 讼 而言 。 检察 官 的存在 必不 可少 。 察 官 以社 检 会 的 名义 在刑 事诉 讼 中担 任原 告 ”1 在法 国检察 [ 7 但现 官 的职 能 已 不仅 仅 是 “ 事诉 讼 中担 任 原 告 ” 如法 刑 , 国刑 事诉 讼法 典 明确 规定 :法 院就公 诉 作 出的 所有 裁 判决 定 。代 表社 会 利益 的检 察 院均 有权 向最 高法 院提 出上诉 , 既可 以不 利 于被 告人 , 可有 利 于被 告 也 人 ; 律还 规 定 , 于宣告 无 罪 的判决 , 察 院为 “ 法 对 检 法 律 之 利益 ” 向最 高 法 院提 出上诉 时 。 不得 损 害被 宣 还 告 无罪 的被 告 人 的利 益 。 l E本 受德 国刑事诉 讼 法 的影 响 .在 上世 纪初 引 入 了客观义 务 的理念 。 但二 战 以后 , 由于 引入 当事人
检察官的客观义务

论检察官的客观义务李昌林(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法学博士重庆 400000)文近年来,我国刑事诉讼模式朝着弱化职权主义因素、增强对抗因素的目标前进。
对抗因素的增强,有其积极意义,但也不可避免地带来了一些负面影响。
追求胜诉、忽视实现正义的当事人倾向就是其弊端之一①。
这样,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就出现了检察院在一方面强调自己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而不是当事人;另一方面却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益进行种种限制,在采取强制措施、提起公诉、支持公诉时只要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罪重、应当负刑事责任,不要证明其无罪、罪轻、不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证据的过分当事人化的矛盾现象,甚至隐瞒证据,或者搞举证突袭。
这显然不利于刑事诉讼公正的实现。
为了克服检察官(检察院)的过分当事人化带来的弊端,我们有必要重新审视检察院(检察官)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角色,其中,强调检察官的客观公正义务,在我国尤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文将从检察官的客观义务入手,分析检察官在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的地位,证明在我国强调检察官的客观义务有其法律根据、理论根据和现实意义,并指出落实检察官的客观义务应完善的配套措施,为我国的检察体制改革提供建议。
一、检察官的客观义务——比较考察从检察制度产生至今,检察官角色发生了从国王的守护人到公共利益的看护人的变迁②。
无论检察院在体制上是隶属于行政部门还是独立于行政部门,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是当事人还是“国家专门机关”,在民主法治社会中,各国普遍认为,检察官既是审判的参与者又是法治国的拥护者,检察院的主要任务是为请求执行法律、提起公诉而代表社会出席法庭③。
确保法律得到遵守,被追诉人的人权得到尊重,是民主、法治国家刑事诉讼的目的之所在④,也是检察官进行刑事诉讼活动的准则。
赋予检察官以客观义务,让检察官站在客观的立场上而不是当事人的立场上进行活动,就是对检察官在刑事诉讼中的角色正确认识的结果。
它有利于防止检察官过度当事人化带来的弊端,确保检察官在行使侦控权时进行自律,保证案件处理的客观性和公正性,从而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实现控辩平衡。
检察官客观义务研究

检察官客观义务研究近几年,越来越多的检察官对客观成为了焦点。
客观是指公正,公正是指没有偏见或参考任何私人利益,而只执行法律的道德义务。
客观成为了检察官最重要的义务之一,这是因为其在司法公正和维护社会秩序方面的作用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性。
因此,建立客观的检察原则,对于发挥检察官职能,推动司法公正,是十分必要的。
一、逾期未起诉案件去年,广东省汕头市公安局将一起涉嫌抢劫案件移交检察院,检察院在经过审查后认为不符合立案条件,就退回公安局,让其继续调查。
然而,公安局并没有执行检察院的指示,而是以“证据确凿”为由,在赤裸裸的权力干预下,将案件起诉。
最终,该案件在被接受法院审理后被判定为“错误起诉”,公安局及检察官也因此被追责。
二、刑事自诉案件2020年初,浙江省温州市下属市区的田湾派出所一名人员,在操办婚礼时发生纠纷,强暴未成年几手造成其受伤。
而该事件的受害人及其家属,向市区检察院提出了刑事自诉申请。
检察院接到指令后,即刻展开调查,秉持客观立场,经过一系列依据审查,确信该民警确实有犯罪行为,并依法提起公诉。
最终,犯罪行为得以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三、清正廉洁的公正司法在河北省唐山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任检察长的李桥先生,曾多次公开表示检察院需要在执法中坚守客观原则,认真履行监督公正职责,打造出一流的“清正廉洁”的法治文化。
他的言行,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和同仁的一致好评,也在日常执法中得到了实践。
半年来,该院共提起386起公益诉讼案件,其中有10%涉及国家行政一级单位、18%涉及省级行政单位。
总之,作为司法机关的检察院,其在执法中保持客观原则的重要性不言自明。
近年,不少案例也表明,只有坚定维护客观,才能赢得社会广泛支持和公义司法。
对此,我们对广大检察官提出如下几点建议:一是在日常执法中,做到对一切案件客观处理,坚持依法办案。
二是增强法律学习,优化和提高调查技能,增强职业素养。
三是稳步推进司法信息化建设,规范各项操作手续,厘清责任界限,实现司法公开。
实现检察官客观义务的现实障碍及路径选择共3篇

实现检察官客观义务的现实障碍及路径选择共3篇实现检察官客观义务的现实障碍及路径选择1实现检察官客观义务的现实障碍及路径选择作为国家司法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检察官承担着保障国家法律权威和公正司法的重任。
而实现检察官客观义务,则是执法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
然而,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实现检察官客观义务所面临的现实障碍比较复杂,这也是制约司法公正的主要因素之一。
本文将深入分析实现检察官客观义务的现实障碍及其路径选择。
一、实现检察官客观义务的现实障碍1.法律规范不完善目前,我国法律对检察官的客观义务进行了一定的规定,企图通过法律手段来保障司法公正的实现。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某些法律规范不够完善,导致检察官的客观义务不能完全得到保障。
例如,针对检察官在审查起诉、质证和辩护等方面的义务,法律没有明确的操作规范,导致检察官在执行任务时没有具体的标准,难以确保客观、公正。
2.职业道德不高检察官的职业道德水平对其履行客观义务的程度有着决定性的影响。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一些检察官的职业道德水平不高,缺乏公正、客观的心态,容易被外部因素所左右,导致检察工作的客观性不足。
如一些检察官在办案中存在偏袒和打压的现象,这种不公正的行为将严重损害司法公正的形象。
3.利益因素的干扰在执行检察工作时,检察官不可避免地会受到各种利益因素的干扰,如当事人的人情关系、政治关系、财产关系等。
这些因素可能会导致检察官的失去公正的判断力,从而干扰其履行客观义务的能力。
如果这种情况长期存在,会导致制约司法公正的根本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
二、实现检察官客观义务的路径选择1.加强法律规范为了保障客观、公正的检察工作,必须加强法律规范,从法律上明确检察官的客观义务和职责。
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可以制定相关的规范和标准,如在审查起诉、质证和辩护等方面设置具有约束力的操作流程和规范,以提高检察工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2.强化职业道德教育在保障客观、公正的检察工作过程中,检察官个人的职业道德水平也起着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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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检察官客观义务的几点看法
“检察官客观义务”并未作为正式的名词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以及《检察官法》中出现,但其精神己经在上述法律中有明显的体现。
目前,法律界关于检察官客观义务的文章已屡见不鲜,最高人民检察院有的领导也先后撰文大力倡导检察官客观义务理念,对此,我深表赞同。
检察官客观义务的内涵和重要意义
检察官客观义务是指检察官不仅应当履行追究犯罪的控诉职能,而且应当超越这一职能,代表国家维护法律的尊严与公正,成为国家法律的护卫者。
检察官客观义务作为一种理念或原则,其品质独特,主体就是检察官,不是法官, 也不是律师。
法官不是客观义务原则的主体,并不是说法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就可以不客观。
相反,法官在司法中向来被视为公平公正的化身,而要实现公正就必须客观。
当我们在描述法官时,通常只提法官应当“中立”和“公正”,而毋须谈“客观义务”,因为“客观”已经融入了“中立”和“公正”的价值之中。
律师也不是客观义务原则的主体。
律师不代表国家机关,而是“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直接的义务就是在法律的底线之上努力维护委托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不可能在对待当事人上没有倾向,保持“客观”、“中立”。
从这个意义上说,律师无需遵循客观义务原则。
检察官客观义务起源于十九世纪中末叶的德国,并很快被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所共同认同。
德国本身就是大陆法系国家的代表,其所创制的检察官客观义务原则能够得到大陆法系其他国家的认可,这应该说是顺理成章的事。
但是实行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英美法系国家也接受检察官客观义务,那我们就不得不思考其缘由了。
美国大法官萨瑟兰在伯格诉合众国一案中指出:“美国检察官代表的不是普通的一方当事人,而是国家政权,他应当公平地行使自己的职责; 因此检察官在刑事司法中不能仅仅以追求胜诉作为自己的目标,检察官应当确保实现公正,也就是说,从这个特别的、有限的意义上讲,检察官是法律的奴仆,具
有双重目标,既要惩罚犯罪,又要确保无辜者不被错误定罪。
”这段话清楚地说明检察官客观义务原则的必要性在于检察官是代表国家行使公诉权,不仅为了追诉犯罪,更是为了维护法律尊严和社会正义。
由于检察官客观义务获得大多数国家的支持,具有普适价值,因而得到了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的倡导。
如果说西方国家需要践行检察官客观义务原则,那么我国就更加需要。
因为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文件规定,人民检察院是法律监督专门机关,而且与法院并称为司法机关,则检察官的所有活动从根本上说都是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与公正。
而要达到这一目标,检察官就必须恪守客观义务。
我国检察官如何践行客观义务理念
检察官的客观义务理念应当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和诸多方面,择其要
者如下。
(一在侦案件的收集证据方面。
检察官首先必须忠实于事实真相。
这是《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明文规定的对检察官的一种主观态度的要求。
要求检察官客观全面地收集证据,既耍收集不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又要收集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
努力做到主观认识与案件客观事实的统一。
不允许捏造证据、编造事实、歪曲事实。
其次,必须依法定程序文明取证,严禁刑讯逼供及采取其他非法手段取证,以保证合法取证和查明事实真相的辩证统一。
(二在审查批捕与审查起诉工作上。
审查批捕本质上是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包括检察机关自侦部门)实施严厉强制措施的一种司法审查。
侦查机关提请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逮捕,犯罪嫌疑人及其聘请的律师提出申辩,检察机关居中审查决定是否批准逮捕。
审查批捕是如此,审查起诉更是如此。
这种诉讼结构要求检察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中立,不偏不倚地审查证据,适用法律,作出公正的处理决定。
在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工作中还必须公正处理非法证据的排除问题。
在当事人提出申请或检察官依职权主动发现存在非法取证的根据或线索的情况下,不仅
要求侦查机关提出证据证明其未使用非法手段取证,还应当主动进行调杳核实。
经过查证认为侦查机关收集的证据确属或者很可能是非法获取的,就应当主动加以排除,更不应将其作为提起公诉的证据移送给法院。
(三在审判程序中的客观义务。
检察官不是单纯的追诉者,不能为了追求定罪而忽视被告人的无罪证据,为了打击犯罪而忘记保障人权。
检察官的正确做法应当是既积极主动地支持公诉,又十分理性地对待辩方证据,如果发现定罪证据不确实充分,就应当主动撤回控诉。
在量刑问题上也应注意被告人的从轻、减轻情节。
综观诉讼构造中的各种角色,正是客观义务理念使得检察官在法庭上区别于当事人。
在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中检察官应当公正地行使抗诉权,只要是确有错误的判决或裁定,无论属于有罪判无罪或重罪轻判,还是属于无罪判有罪或轻罪重判,检察官都应当提出抗诉,监督法院纠正错判。
(四保障辩护律师的合法权益。
从形式上看,检察官与辩护律师似乎处于水火不容的“对抗”地位。
但我们不应忘记,这种“对抗”只是诉讼结构上的一种安排,本质上双方都是为了发现事实真相,正确适用法律,实现司法公正。
因此,检察官应当正确认识与辩护律师的关系。
具体到工作中,检察官在各诉讼阶段都应高度重视辩护律师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的作用,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律师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要求,保障其行使会见、阅卷、取证等合法权利。
不仅如此,作为法律监督者,检察官对其他单位或个人侵犯辩护律师合法权益的行为,还应当在客观义务理念的指引下,依法主动出手予以纠正。
总而言之,检察官客观义务符合刑事诉讼现代化的要求,更符合我国检察机关的专门法律监督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定位。
我们应当在理论上加以弘扬,在实践中自觉履行。
只有这样,检察工作才能更好地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实现社
会公平正义,也才能进一步提升检察官的价值和形象。
【作者简介】
陈光中,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博士生导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