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房屋在建工程抵债的几个法律问题
建设合同以房抵工程款效力

建设合同中以房抵工程款的效力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房地产市场与建筑业的关系日益紧密,建设合同中以房抵工程款的现象也日益常见。
然而,对于这种现象的效力问题,法律界和实务界存在一定的争议。
本文将从我国法律规定和实务案例两个方面,对建设合同中以房抵工程款的效力进行分析。
一、法律规定根据《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债务人可以将自己的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用以清偿债务。
同时,根据《物权法》第179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将依法取得的房屋抵押给债权人,用以担保债务的履行。
由此可见,在我国法律中,以房抵工程款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然而,在建设合同中,以房抵工程款的效力还受到其他法律法规的限制。
例如,《建筑法》第66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如果建筑施工企业未能支付工程款,发包人有权依法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支付违约金。
此外,《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7条规定,房地产交易必须依法进行,不得抵债。
这些法律法规对以房抵工程款的效力产生了一定的限制。
二、实务案例在实务中,建设合同中以房抵工程款的效力问题争议较大。
一方面,部分法院认为,以房抵工程款是一种合法的债务清偿方式,只要双方达成一致,就具有法律效力。
例如,在“某某建筑有限公司与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合同纠纷案”中,法院认为,双方约定以房抵工程款是合法有效的,建筑公司有权要求开发商按照约定交付房屋。
另一方面,部分法院认为,以房抵工程款的效力受到一定的限制。
例如,在“某某建筑有限公司与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合同纠纷案”中,法院认为,虽然双方约定了以房抵工程款,但由于建筑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开发商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建筑公司支付违约金。
三、结论综合我国法律规定和实务案例,建设合同中以房抵工程款的效力问题具有一定的复杂性。
一方面,以房抵工程款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只要双方达成一致,就具有法律效力。
另一方面,以房抵工程款的效力受到其他法律法规的限制,如建筑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
建筑工程合同中以房抵债

建筑工程合同中“以房抵债”的现象在实践中较为常见,本文将从“以房抵债”的定义、性质、法律效力以及相关风险等方面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定义及性质“以房抵债”是指在建筑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以其开发建设的房屋折抵应支付承包人的工程款。
这种现象的本质是以物抵债,即债务人以其拥有的房产作为清偿债务的手段,债权人接受房产作为债务的履行。
二、法律效力1. “以房抵债”协议的成立和生效“以房抵债”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的,只要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具有法律效力。
协议生效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2. 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商事审判工作中的若干具体问题》第九条规定,承包人享有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在建筑工程合同中,如果发包人拖欠工程款,承包人可以依法行使优先受偿权。
而“以房抵债”协议的签订,实际上是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一种方式。
3. 发包人的债务清偿责任发包人通过“以房抵债”的方式清偿债务,并不意味着可以免除其原有的债务责任。
如果发包人未能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债务,承包人仍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相关风险1. 税收风险在“以房抵债”过程中,涉及到房屋的评估、过户等环节,可能会产生相应的税费。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充分了解并遵守相关税收法律法规,避免因税费问题产生纠纷。
2. 房产价值波动风险房地产市场的波动可能会影响房产的价值。
如果房产价值下降,发包人用以抵债的房产可能不足以覆盖其欠付的工程款,从而导致纠纷。
3. 合同履行风险“以房抵债”协议签订后,如果发包人未能按照约定交付房产,或者承包人未能按照约定接受房产,都可能导致合同履行困难,甚至引发诉讼。
四、结论建筑工程合同中的“以房抵债”是一种常见的债务清偿方式,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但在实践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应当注意相关风险,确保协议的履行。
同时,承包人应当充分行使自己的优先受偿权,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房屋折抵工程款的合同效力

房屋折抵工程款的合同效力房屋折抵工程款的合同,是指在建设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发包方(房地产开发商)欠付工程款,承包方(建筑施工企业)与发包方协商,以承包方施工的建设工程折抵工程款,作为发包方支付工程款的抵债方式。
此类合同在实践中具有一定的普遍性,但也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和效力问题。
本文将从合同法的角度,对房屋折抵工程款的合同效力进行分析。
一、房屋折抵工程款合同的效力来源房屋折抵工程款合同的效力来源于合同法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发包人逾期不支付工程价款,承包人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将建设工程折价抵偿。
这是合同法赋予承包人的一项权利,也是房屋折抵工程款合同的法律依据。
二、房屋折抵工程款合同的有效要件房屋折抵工程款合同作为一种合同形式,应当符合合同法对合同有效要件的规定。
具体来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合同当事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2. 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合同当事人应当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真实表达各自的意思表示。
3. 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内容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4. 合同具备明确、具体的履行条款。
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包括工程款的数额、房屋的面积、价格、交付时间等具体事项。
三、房屋折抵工程款合同的效力问题尽管房屋折抵工程款合同具有一定的法律依据,但在实践中,此类合同的效力问题仍存在一定的争议。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合同主体资格问题。
如果发包方或承包方不具备相应的合同主体资格,如未取得营业执照、建设许可证等,合同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2. 合同内容违反强制性规定。
如果合同内容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如超过了建设项目的批准范围,合同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3. 合同履行不能。
如果房屋折抵工程款后,发包方无法按照约定交付房屋,或者房屋的质量、面积等存在问题,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合同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工程款抵账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工程款抵账,是指在建设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因故不能按期支付工程款,经发包人同意,以其他财产或权利抵偿工程款的行为。
工程款抵账是建设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常见的一种现象,对于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保障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分析工程款抵账的法律规定,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工程款抵账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是调整建设工程合同关系的基本法律依据。
其中,第九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其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要求赔偿损失。
”此条款明确了违约责任的原则,为工程款抵账提供了法律依据。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是我国民事领域的基本法律,其中合同编对建设工程合同关系进行了规定。
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其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要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解除合同。
”此条款进一步明确了违约责任的原则,为工程款抵账提供了法律依据。
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法》是我国调整建筑活动的专门法律,其中对建设工程合同关系进行了规定。
第三十二条规定:“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
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
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支付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约定延期支付。
”此条款明确了工程款支付的原则,为工程款抵账提供了法律依据。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制定的司法解释,其中对工程款抵账进行了规定。
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其他财产或权利抵偿工程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执行。
当事人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参照以下情形处理:(一)以在建工程、设备、材料等抵偿的,应当经发包人同意;(二)以其他财产或权利抵偿的,应当依法办理产权转移手续。
工程顶账房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工程顶账房,又称工程抵债房,是指在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方因工程款无法按时收回,与工程方协商一致,以房屋作为抵债物,用于偿还债务的一种方式。
工程顶账房作为一种特殊的抵债方式,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因此在法律上有着严格的规定。
本文将从工程顶账房的定义、法律规定、合同签订、权利义务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工程顶账房的定义工程顶账房是指承包方在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工程款无法按时收回,与工程方协商一致,以房屋作为抵债物,用于偿还债务的房屋。
工程顶账房通常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 工程承包方因工程款未支付,以房屋作为抵债物。
2. 工程承包方与工程方协商一致,将部分工程款以房屋抵债。
3. 工程承包方与工程方协商一致,将全部工程款以房屋抵债。
三、工程顶账房的法律规定1. 《合同法》《合同法》是我国调整合同关系的基本法律,其中涉及工程顶账房的相关规定如下:(1)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以房屋作为抵债物。
(2)合同当事人应当依法履行合同义务,不得以房屋抵债的方式规避法律。
(3)合同当事人应当依法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2. 《物权法》《物权法》是我国调整物权关系的基本法律,其中涉及工程顶账房的相关规定如下:(1)房屋作为抵债物,应当依法进行登记。
(2)房屋抵押权的设立,应当依法办理抵押登记。
(3)抵押权人有权优先受偿。
3.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是我国调整房地产管理的基本法律,其中涉及工程顶账房的相关规定如下:(1)房屋交易应当依法进行。
(2)房屋买卖合同应当符合法律规定。
(3)房屋买卖合同应当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四、工程顶账房的合同签订1. 合同内容工程顶账房的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合同双方的基本信息。
(2)房屋的基本信息,包括房屋坐落、面积、用途等。
(3)抵债房屋的估值。
(4)债务金额。
(5)还款期限。
(6)违约责任。
2. 合同签订(1)合同双方应当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合同双方应当自愿签订合同。
房屋抵偿工程款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房屋抵偿工程款是指承包人在工程合同中约定,在工程完工后,以房屋作为工程款的抵偿。
这种做法在我国建筑行业较为常见,有利于解决工程款拖欠问题,保障承包人的合法权益。
然而,房屋抵偿工程款涉及到诸多法律规定,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房屋抵偿工程款的法律规定进行阐述。
二、房屋抵偿工程款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是我国规范合同关系的基本法律,其中关于房屋抵偿工程款的规定主要包括:(1)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以房屋作为工程款的抵偿方式。
(2)房屋抵偿工程款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法》是我国规范建筑活动的专门法律,其中关于房屋抵偿工程款的规定主要包括:(1)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逾期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要求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2)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商,以房屋作为工程款的抵偿方式。
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权法》是我国规范物权关系的专门法律,其中关于房屋抵偿工程款的规定主要包括:(1)房屋的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可以依法设立、变更和转让。
(2)房屋抵偿工程款应当符合物权法的规定,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三、房屋抵偿工程款的条件1.合同约定房屋抵偿工程款的前提是合同双方当事人有明确的约定。
在签订工程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房屋抵偿工程款的具体条款,包括房屋的位置、面积、用途、交付时间等。
2.合法合规房屋抵偿工程款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包括:(1)房屋所有权清晰,无权属纠纷。
(2)房屋用途符合国家规定,不得用于违法建设。
(3)房屋交付时间符合合同约定。
3.价值相当房屋抵偿工程款的价值应当与工程款相当,不得低于工程款的实际价值。
具体价值评估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四、房屋抵偿工程款的程序1.协商确定房屋抵偿工程款的具体事宜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
工程抵账房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蓬勃发展,工程项目日益增多,工程款结算成为许多施工单位关注的焦点。
在工程款支付过程中,抵账房作为一种特殊的支付方式,逐渐受到关注。
本文将针对工程抵账房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以期为相关从业者提供参考。
一、工程抵账房的定义工程抵账房,是指施工单位在完成工程项目后,因工程款支付存在争议或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由建设单位以其名下房产作为债务偿还,施工单位接受该房产作为工程款的支付方式。
二、工程抵账房的法律性质1. 债权债务关系:工程抵账房的本质是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施工单位完成工程项目后,有权要求建设单位支付工程款。
当双方就工程款支付存在争议或债权债务关系时,可以通过抵账房的方式解决。
2. 物权转移:工程抵账房涉及到物权的转移。
当施工单位接受抵账房后,即取得该房产的所有权。
3. 合同关系:工程抵账房的形成是基于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合同关系。
双方需签订书面合同,明确抵账房的交付、过户等事宜。
三、工程抵账房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工程抵账房合同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合同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2)合同条款应当明确、具体,包括抵账房的面积、位置、交付时间、过户手续等;(3)合同签订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施工单位接受抵账房后,应当依法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取得该房产的所有权。
(1)施工单位应当向房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房产过户手续;(2)施工单位应当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如合同、身份证明等;(3)房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对符合要求的,予以登记。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工程抵账房在过户过程中,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建设单位应当将抵账房的权属证书、土地使用证等证明材料提交给施工单位;(2)施工单位应当依法缴纳相关税费;(3)过户手续应当在房产登记机构办理。
以房抵工程款法律风险及防范

【干货】终于攒齐了,以房抵工程款八个法律风险点曾巧新疆七合律师事务所无论房市上扬还是下行,工程欠款始终是施工方难以回避的痛。
开发商在出现资金难以周转时,为了使工程资金回笼,往往提出以房抵工程款;施工方为了保全工程款,也倾向于接受这样的方案。
面对日益萎缩的房市,施工方只能凭运气、靠关系来消化房产,将烫手房屋向下游抵债,于是分包商、材料商、油漆工等纷纷被卷入这场漩涡。
以房抵款与传统的货币支付工程款存在明显不同,由此也衍生了较多的矛盾和纠纷。
实践中,接受以房抵款的施工方应注意以下8个法律风险点:1、以房抵工程款的法律效力以房抵工程款,即开发商以建成房屋折价作为给付施工方的工程款,施工方以开发商欠其的工程款作为购买房屋的对价。
此方案中涉及到两个法律关系: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和房屋买卖合同关系。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3条:本规定所称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前款所称其他合法方式,主要包括下列行为:…(四)以房地产抵债的…因此,只要遵守国家有关房屋买卖的法律规定,不违返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房抵工程款合同应合法有效。
同时,《合同法》第286条: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
承包人对工程款债权享有法定优先受偿权。
其与发包人协议以房抵工程款,属于优先受偿权实现的方式,故也应认可其效力。
2、工程在建情况工程是否竣工,对以房抵工程款有一定影响。
主要分两种情况:一、开发商以已建成但未出售的房屋抵付;二、开发商以已在建房屋抵付。
第一种情况因房屋已建成,具备使用条件,位置、质量、产权等较清晰、易掌握,不易产生纠纷。
而第二种情况下,因抵款时房屋尚未建成,即我们通常所说的期房,双方签订的合同为《商品房预售合同》,施工方需查验开发商是否已经取得预售许可证,在取得预售许可证之前签订的预售合同系无效合同,也无法到房管局备案,买房人权益难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