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安全生产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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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实施《山东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办法(2021修订)

青岛市实施《山东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办法(2021修订)

青岛市实施《山东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办法(2021修订)【发文字号】青岛市政府令〔2021〕285号【发布部门】青岛市政府【公布日期】2021.04.09【实施日期】2021.04.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青岛市实施《山东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办法(2003年6月18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54号公布根据2021年4月9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一条为实施《山东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加强建筑安全生产管理,防范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装饰装修等建筑活动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

第三条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鼓励建筑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安全先进经验及安全防护技术,促进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向规范化、标准化和科学化目标发展。

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及其他区(市)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督查、指导;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即墨区及各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建筑安全生产的具体管理工作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接受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对建筑安全生产的指导与监督。

第六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依法对建筑安全生产负责。

第七条勘察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加强对现场踏勘、勘察纲要编制、原始资料收集和成果资料审核等环节的管理。

勘察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提供全面、准确的地质勘查报告和相关资料。

第八条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2.15•【字号】青政发[2007]1号•【施行日期】2007.0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青政发[2007]1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根据国家、省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通知如下:一、坚持科学发展观,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战略高度,扎实推进安全生产工作1.把安全生产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

将安全生产纳入各级政府、部门、行业和企业的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与经济社会发展各项工作同步规划、同步部署、同步实施、同步推进,促进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

2.把安全生产作为执政为民、解决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内容。

将安全生产作为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落实到每一项具体工作中,关注民生,体察民情,充分体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必然要求。

3.把安全生产作为加强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标准。

坚持把实现安全发展作为关系全局的一件大事来抓,把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应对风险、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执政能力的具体体现,着力加强。

二、强化主体责任落实,严格政绩、业绩考核4.政府是安全生产监管主体,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的领导。

各级要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机构,确定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切实抓好基层村(社区)安全生产工作,要加强对农村规模以下建筑工地、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重点领域的安全监管。

5.各级政府部门是落实政府监管主体责任的具体实施单位。

青岛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青岛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青岛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青发[2009]6号【发布部门】青岛市政府【发布日期】2009.02.20【实施日期】2009.02.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青岛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2009年2月20日青发〔2009〕6号)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发展,有效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保持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良好环境,现就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用科学发展观统领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安全发展。

近年来,我市各级党委政府和各部门各单位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完善体制机制,狠抓监督管理和隐患排查治理,生产安全事故各项指标逐年下降,安全生产形势继续稳定好转。

但也必须清醒地看到,目前正处于安全生产事故的“易发期”,我市道路及海空运输业发达、高危行业企业总量较大、安全生产基础相对薄弱等客观状况,个别地方政府和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认识不到位、一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等现实问题,以及金融危机给企业安全生产带来的直接和潜在影响,都决定了安全生产风险在一段时期内仍将大量存在,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的任务仍然十分艰巨。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坚持安全发展,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有效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从促进经济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局出发,进一步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安全生产工作,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努力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监管、行业管理、企业负责、社会监督”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

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正确认识和处理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关系,把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确保一方平安,作为衡量经济社会发展是否“好”的重要标志。

山东安全生产条例

山东安全生产条例

山东安全生产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等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山东省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服务等活动的组织和个人,以及安全生产监管、管理等部门。

第三条安全生产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责任落实”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的领导和管理,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五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安全生产。

第六条工人、职员、技术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确保工作场所和工作过程安全。

同时应当参与安全生产管理和安全生产监督。

第七条公众应当积极参与安全生产,保护环境,预防安全事故发生。

第二章安全生产基本管理制度第八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和操作规程等。

第九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明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第十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明确工作流程、安全操作要求、安全保障措施等。

第十一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和处置方案,明确各个职能部门的责任和任务,严格按照预案和方案进行应急处置。

第十二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档案,记录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安全生产事故和事故调查等。

第三章安全生产设施和条件的安全管理第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采取必要的安全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确保安全生产设施和条件的安全。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24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24
十一、信息报告和公开
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和安全生产相关信息。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信息发布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情况。
3.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通过公告栏、网站等方式,公开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事故应急预案等信息。
1.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五、附则
1.本条例自2024年月日起施行。《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同时废止。
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公开下列安全生产信息:
(1)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及实施情况;
(3)安全生产投入及使用情况;
(4)事故应急预案及演练情况;
(5)重大危险源及其管理情况;
(6)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处理和整改情况。
十九、安全生产技术创新
1.鼓励和支持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技术的研究和开发,推广安全生产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
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应急组织、应急程序、应急措施和应急设备等。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3.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组织救援。
十四、安全生产法律责任
六、安全生产技术管理
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用先进适用的安全生产技术和工艺,加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山东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山东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保障措施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四章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06年3月30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编辑本段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1]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工作的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义务。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的领导,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管辖区域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安全生产活动,落实安全生产措施。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承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受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委托,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其业务领导。

第七条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网络等媒体单位应当通过播发公益性广告、开办专题栏目等形式,积极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报告重特大事故隐患、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研究和推广安全生产科学技术与先进管理经验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青岛市安全生产条例(2024年修订)

青岛市安全生产条例(2024年修订)

青岛市安全生产条例(202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3.27•【字号】•【施行日期】2024.06.01•【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青岛市安全生产条例》,业经青岛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并报经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3月27日青岛市安全生产条例(2009年10月27日青岛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09年11月28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2024年2月29日青岛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2024年3月27日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三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四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以及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青岛市安全生产条例

青岛市安全生产条例

青岛市安全生产条例青岛市安全生产条例是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经济发展的需要,结合青岛市的实际情况制定的一部地方性法规。

下面是对《青岛市安全生产条例》的一篇700字的介绍:青岛市安全生产条例是为了规范和加强青岛市安全生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而制定的一项地方性法规。

青岛市安全生产条例从制定安全生产方针、加强安全生产监督、促进安全生产技术进步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首先,条例明确规定了企业必须制定安全生产方针,并明确各级安全生产责任人。

这样可以促使企业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加大企业安全设施设备和人员培训的投入,提升企业的安全生产水平。

同时,条例对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进行了规定,要求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确保生产过程中的风险得到有效控制,从而保障员工和社会大众的安全。

青岛市安全生产条例还强调了安全生产监督的重要性和监督机构的职责。

条例要求相关监督部门应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惩处,确保企业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同时,条例还规定了对生产事故进行调查处理的程序和要求,以便及时了解事故原因,采取措施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青岛市安全生产条例还对安全生产技术进步进行了规定。

条例要求相关部门应加大对安全生产技术的研究和推广力度,推动企业采用更加先进的安全生产技术和设备,提高安全生产的科技含量,从而减少生产事故的发生。

青岛市安全生产条例的出台,将对青岛市的安全生产工作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

它不仅明确了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也加大了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和惩处力度,同时还促进了安全生产技术的进步和推广。

它的实施将有效提高青岛市的安全生产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的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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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安全生产条例
青岛市安全生产条例是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而制定的。

本条例适用于青岛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生产经营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以及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自然人。

一、安全生产责任。

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安全生产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并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二、安全生产监管。

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督促整改,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同时,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加强对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的监管力度,确保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三、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各级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加大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力度,利用各种媒体和渠道,普及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公众安全意识。

同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组织员工参加各类安全生产培训,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减少事故发生。

四、安全生产奖惩。

对于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和表彰,激励他们继续努力,为安全生产事业作出更大贡献。

对于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造成事
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追究责任,严肃处理,形成震慑,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五、安全生产保障。

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资金投入,完善安全生产设施和设备,提
高安全生产条件。

同时,鼓励和支持科研机构和企业加强安全生产技术研究和创新,提高生产过程中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总结。

青岛市安全生产条例的实施,将有力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的深入开展,促进全市
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向好,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坚实保障。

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协作配合,共同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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