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北部新区)专利资助及专利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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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全文)

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全文)

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全文)《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xx年2月27日市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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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奖励在本市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和组织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设立重庆市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市科技奖)。

市科技奖包括科技突出贡献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企业技术创新奖和国际科技合作奖等6个类别。

第三条市科技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负责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的宏观管理和指导,其组成人选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技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七条鼓励社会力量在本市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

社会力量设立的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在奖励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对象和条件第八条科技突出贡献奖授予下列科学技术工作者:(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卓有建树的;(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利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和高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第九条自然科学奖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作出重要科学发现的公民。

前款所称重要科学发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二)具有重要科学价值;(三)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

第十条技术发明奖授予在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重要技术发明的公民。

前款所称重要技术发明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二)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三)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重庆市知识产权局关于推荐申报第十五届中国专利奖的通知

重庆市知识产权局关于推荐申报第十五届中国专利奖的通知

重庆市知识产权局关于推荐申报第十五届中国专利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13.01.30•【字号】渝知发[2013]8号•【施行日期】2013.0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知识产权局关于推荐申报第十五届中国专利奖的通知(渝知发〔2013〕8号)各区县(自治县)知识产权局(科委),有关企事业单位: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评选第十五届中国专利奖的通知》(国知发管字〔2013〕4号,以下简称评选通知)要求,为做好中国专利奖的推荐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奖项设置中国专利奖设中国专利金奖及中国专利优秀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及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

二、参评条件凡是已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专利,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参加中国专利奖评选:(一)在2012年12月31日前(含12月31日,以授权公告日为准)被授予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权(不含国防专利、保密专利);(二)专利权有效且稳定,技术或设计水平高,已实施并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三)专利权属关系清楚,无法律纠纷,且所有专利权人均同意申报;(四)未曾获得过中国专利奖。

三、申报程序及要求(一)申报程序请各区(县)知识产权局组织辖区内优秀专利项目申报,按照《中国专利奖评奖办法》和评选通知的要求,指导企事业单位的参评工作。

市知识产权局统筹全市的申报工作,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并择优向中国专利奖评审办公室报送申报资料。

(二)申报材料1.参评项目材料(申报书原件以及专利证书复印件、获奖证书复印件、项目应用证明等其他材料)的电子件和纸质件2份;2.有关专利产品的实物或模型、图片或照片等。

(三)其他要求1.一项专利填报一个项目;2.重点推荐已解决本行业、本领域重要技术难题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项目,通过加强专利运用和保护有效扩大市场份额的项目,获国外专利授权的项目;3、外观设计专利项目,重点申报家电、数码通讯产品及配件、交通工具、电工照明及家居用品、时尚休闲类产品、机械及工具类产品等领域(具体见附件3)的项目。

国家知识产权局 动态信息 《重庆专利奖评选奖励办法》印发

国家知识产权局 动态信息 《重庆专利奖评选奖励办法》印发

国家知识产权局动态信息《重庆专利奖评选奖励办法》印发一:正文:一、奖励范围: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指导意见,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开展重庆专利奖评选奖励活动。

本活动旨在推动重庆市专利创造、运用和保护工作,提升企业创新能力和竞争力。

二、申报条件:1. 申报单位必须为在重庆市注册并在有效期内的企事业单位。

2. 申报专利必须为在重庆市司法管辖范围内受到保护的专利。

3. 申报专利必须为最近三年内授权的专利。

4. 申报单位必须具备独立知识产权申报和使用能力。

5. 申报单位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

三、奖励条件:1. 优秀奖:对在专利技术创新和运用方面做出杰出贡献的单位进行奖励。

2. 创新奖:对在专利技术创新方面表现突出的单位进行奖励。

3. 进步奖:对在专利技术运用和推广方面取得显著成效的单位进行奖励。

四、申报材料:1. 申请表格:填写单位基本信息、申报专利信息及奖励类别选择等内容。

2. 专利证书:提供最近三年内授权的专利证书复印件。

3. 专利运用成果材料:提供专利运用情况、技术创新成果和经济效益等相关材料。

4. 其他相关材料:根据奖励类别的不同,可能需要提供其他相关材料。

五、评选流程:1. 申报材料审核: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保符合奖励条件和要求。

2. 专家评审: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审,评选出优秀奖、创新奖和进步奖的获奖单位。

3. 结果公示与颁奖:公示评选结果并组织颁奖仪式。

六、奖励措施:1. 优秀奖:奖金500,000元人民币。

2. 创新奖:奖金300,000元人民币。

3. 进步奖:奖金100,000元人民币。

七、附件:详见附件《重庆专利奖评选奖励申报表格》。

八、法律名词及注释:1. 专利:指国家授予发明者对其新发明在一定时期内享有专有权利的一种权利文书。

2. 知识产权:指人们在创造、创新过程中创造出来的可用于经济活动中的智力成果的法律概念总称。

二:正文:一、奖励目的:为了进一步加强重庆市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推动专利创新和运用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相关要求,《重庆专利奖评选奖励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重庆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渝科局发〔2020〕129号

重庆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渝科局发〔2020〕129号

重庆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发挥科技奖励的激励作用,完善科技奖励工作机制,我局对《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科学技术局2020年11月10日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本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进一步规范重庆市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市科学技术奖)的提名、受理、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根据《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市科学技术奖授予在科学发现、技术发明、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为重庆市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或者组织。

第一完成单位应为在渝注册的组织。

成果应主要在重庆完成或者在重庆应用。

第三条市科学技术奖是重庆市政府授予个人或者组织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二章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第一节科技突出贡献奖第四条《办法》第十条第一款(一)所称“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卓越建树的”,是指候选人在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方面取得系列或者特别重大发现,丰富和拓展了学科的理论,引起该学科或者相关学科领域的突破性发展,为国内外同行所公认,对科学技术发展和社会进步作出了特别重大的贡献。

第五条《办法》第十条第一款(二)所称“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的”,是指候选人在科学技术活动中,特别是在高技术领域取得系列或者特别重大技术发明,并以市场为导向,积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实现产业化,引起该领域技术的跨越发展,创造了巨大的经济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对促进重庆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发展作出了特别重大的贡献。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两江新区促进知识产权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两江新区促进知识产权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两江新区促进知识产权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1.24•【字号】渝两江管办发〔2017〕20号•【施行日期】2017.0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两江新区促进知识产权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两江管办发〔2017〕20号各直属企业,党工委管委会各部门,市级部门派出机构:重庆两江新区促进知识产权发展管理办法已经管委会第92次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2017年1月24日重庆两江新区促进知识产权发展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两江新区产业结构优化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高知识产权数量和质量,实现新区创新驱动和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和重庆市知识产权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两江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两江新区积极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加强知识产权服务,成立两江新区知识产权管理机构,搭建“两江新区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全面推进新区知识产权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两江新区直管区工商、税务部门登记注册,实际办公场地在两江新区直管区并依法纳税,符合两江新区直管区产业发展规划,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企业或机构。

本办法所称两江新区直管区是指鸳鸯、人和、天宫殿、翠云、大竹林、礼嘉、金山、康美、鱼嘴、复盛、郭家沱、龙兴、石船、水土、复兴等15个建制镇和街道以及市政府明确的其他区域。

第四条本办法相关资助和奖励资金从两江新区创业创新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二章扶持政策第五条专利资助。

对已获得授权的中国专利按以下标准分别给予企业或机构一次性资助。

(每家单位不超过20万/年)(一)发明专利资助为10000元/件;(二)实用新型专利资助为2000元/件;(三)外观设计专利资助为1000元/件。

第六条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中国专利优秀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和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的企业或机构分别按50万元/件、20万元/件、50万元/件和20万元/件的标准予以奖励。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北区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资助及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北区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资助及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北区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资助及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北区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资助及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江北区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资助及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十二届区委第151次常委会议、区政府第10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2020年11月11日江北区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资助及奖励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重庆市关于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支撑和引领作用,鼓励发明创造,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重庆市专利资助办法》等文件,结合我区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江北区知识产权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知识产权资助、奖励及监督管理工作。

知识产权资助及奖励资金从区财政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三条资助及奖励工作遵循“自愿申请、促进运用、绩效评价、逾期不受”的原则。

第四条江北区知识产权资助及奖励经费应用于科技攻关、技术创新和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经费。

第五条本政策适用于注册在本辖区内并纳税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具有本区户籍的自然人。

第二章范围和标准第六条知识产权资助(一)发明专利资助1. 对新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的,一次性给予每件0.5万元的资助。

2. 通过购买、转让等形式获得区外授权发明专利的给予每件0.2万元的资助,同一市场主体当年资助不超过5件。

3. 对国内有效发明专利,按国家知识产权局缴纳专利年费收据金额的50%资助当年年费。

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1.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贯彻落实《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科技奖励办法),制定本细则。

2. 技奖励办法针对普通机关、事业单位及其他各类单位的科技成果的开发、应用和科技技术服务行为,采取奖励措施,将科学技术动员于实践服务于国家经济建设,促进科技进步。

3. 技奖励办法分为四个类别: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应用研究成果奖和成就奖,其中,科技进步奖类别还包括惠及社会的科技进步奖。

二、参与奖励的类别1. 与重庆市科技奖励的,应当完全符合如下要求:(一)科技进步奖:研究成果具有显著科学理论价值,或具有一定经济效益,或具有重大社会效益;(二)技术发明奖:主要是指特定技术领域内的新技术发明,具有较高科学价值,或具有一定经济效益,或具有重大社会效益;(三)应用研究成果奖:主要是指特定社会经济领域内的科研成果的开发利用,具有较高的行业应用水平,或具有较高的先进水平,或具有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四)成就奖:主要是指对科学技术的历史方面的重大贡献,或对特定技术领域内的科研成果的开发利用,或对科学技术的社会推广应用,或对重庆市科技工作的贡献,经评审具有一定科学价值,或广泛获得社会赞许,经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认定。

2. 科技奖励办法规定的类别外,对不时出现的新技术、新成果、新方法、新产品等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奖励措施。

三、申办程序1.面掌握奖励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状况制定申报材料和申报工作计划。

2.报单位应准备申请表、申请文件,包括申报材料的准备、编制工作计划、组织验收工作等,需经申报单位、研究者本人、技术主管部门审定,并报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审核。

3.核通过后,由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征求市人民政府的决定。

4.报经审批批准后,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按规定发放奖励。

四、奖励办法的适用1. 庆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规定适用于下列单位:(一)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民营企业;(二)普通机关、事业单位;(三)其他各类团体、社会团体和共享机构;(四)授予重庆市各类本科院校、研究生院、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的科技成果的研制、开发应用和技术服务行为。

重庆市知识产权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专利奖评选奖励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知识产权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专利奖评选奖励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知识产权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专利奖评选奖励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知识产权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3.03.31•【字号】渝知发〔2023〕9号•【施行日期】2023.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利其他规定正文重庆市知识产权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专利奖评选奖励办法的通知渝知发〔2023〕9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公共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各区县(自治县)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重庆专利奖评选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重庆市知识产权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3年3月31日重庆专利奖评选奖励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奖项设置第三章申报条件第四章评选标准及程序第五章表彰奖励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市,做好重庆专利奖评选奖励工作,根据《重庆市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庆专利奖作为重庆市知识产权保护和应用贡献奖之一,对在专利创造和运用过程中取得显著成效的专利权人和发明人(设计人)进行表彰奖励,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高水平保护和高效益运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重庆专利奖的申报、评审、奖励、管理、宣传等活动。

第四条参评专利的推荐、评审和授奖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创新程度和实施效果并重,择优奖励。

第五条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简称市人力社保局)、重庆市知识产权局(简称市知识产权局)成立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专利奖的组织评定及评审结果审核。

评审工作办公室设于市知识产权局,负责申报受理、形式审查、专家聘请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奖项设置第六条重庆专利奖设专利金奖、专利银奖、专利优秀奖。

每五年评选两届,每届授奖项目总数不超过35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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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专利资助及专利奖励办法重庆市渝北区专利资助及专利奖励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调动我区发明人申请专利的积极性,促进专利申请量的持续增长,根据《重庆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利资助及专利奖励资金从区财政科技经费中列支。

第三条专利资助实行无偿资助,坚持择优支持以及重点资助发明专利、国际专利的原则。

第四条第一专利权人或专利实施人应为本辖区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户籍在本辖区内的个人。

第五条专利资助范围和标准(一)专利费用资助标准凡申请国外发明专利,国内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获得《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后,予以一次性资助。

标准如下:1.发明专利:2000元/件;2.实用新型专利:800元/件;3.外观设计专利:500元/件;4.涉外发明专利:3000元/件,每项发明专利最多资助2个国家。

(二)专利授权资助标准凡获得国外发明专利权,国内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后,予以一次性资助。

标准如下:1.国内授权的发明专利:3000元/件;2.国内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1500元/件;3.国内授权的外观设计专利:1000元/件;4.获得美、日、英、德、法、瑞士和香港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10000元,获得其他国家和地区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8000元(每件最多资助2个国家或地区授予的发明专利)。

(三)专利资助限制条件符合资助条件的每项专利只享受一次资助,专利资助申请应由第一专利权人提出,对同一专利申请人属于以下情况之一的,仅能就其中一项专利申请专利资助。

1.就同一技术方案申请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2.就同一技术方案的相关技术特征的不同组合或配比申请多项发明专利的;3.就相近似的图案与色彩的结合申请多项外观设计专利的。

第六条专利奖励范围和标准(一)获得中国专利金奖及优秀奖的奖励标准符合有关条件的专利技术项目,当年获得中国专利金奖的,每项奖励10万元;获得中国专利优秀奖的,每项奖励5万元。

(二)专利实施奖励标准(不含外观设计专利)对重视专利技术实施,且专利产品实施后一年内产生显著经济效益的企业,按专利产品实际纳税总额(包括国税和地税),分三个档次给予一次性奖励:年销售额1亿元以上(含1亿元)且当年税收入库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奖励20万元;年销售额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且当年税收入库250万元以上(含250万元),奖励10万元;年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且当年税收入库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奖励5万元。

其中奖金的30%用以奖励本专利发明人或设计人。

(三)专利工作奖励标准对知识产权工作成效显著,专利申请量多的单位,给予特别资助。

1.当年专利申请量在300件以上的(含300件),年终一次性奖励3万元;2.当年专利申请量在200件以上的(含200件),年终一次性奖励2万元;3.当年专利申请量在100件以上的(含100件),年终一次性奖励1万元;4.当年专利申请量在50件以上的(含50件),年终一次性奖励5000元。

(四)专利奖励限制条件符合奖励条件的每项专利只享受一次奖励,专利奖励申请应由专利实施单位或专利申请单位提出。

第七条专利资助和专利奖励申请材料(一)《渝北区专利资助资金申请表》或《渝北区专利实施奖励申请表》;(二)专利受理通知书或专利证书复印件;(三)缴纳专利申请费的发票复印件;(四)专利产品实际纳税凭据复印件;(五)单位申请的须提交企业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个人申请的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以上申请材料提供一份,用A4纸按顺序装订。

凡复印件均需出示有效证件原件以供核对。

第八条受理与审批(一)对专利资助和专利奖励申报采取全年受理,定期审核、办理的原则,每年11—12月审核、办理一次。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通知申请人领取资助资金或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方式直接拨付申请人。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受理:1.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2.不属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资助范围的;3.专利授权一年后才申报资助的;4.未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提交相关材料的;5.已获得其他政府部门同类性质的资助的。

第九条申请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并接受渝北区科委的监督管理,如有弄虚作假或相同专利重复申请者,一经发现和核实,已资助的费用全额追回,并追究责任。

对骗取资助资金的专利权人将拒绝其以后的全部资助申请。

第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渝北区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重庆市北部新区促进先进制造业发展暂行办法重庆北部新区促进先进制造业发展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促进北部新区先进制造业的发展壮大,增强北部新区工业经济实力,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北部新区发展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重庆北部新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北部新区管委会)批准的,符合北部新区产业导向和项目准入条件的,在北部新区内注册、经营、纳税的先进制造企业。

第三条设立“北部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先进制造业可持续发展。

本办法的各种扶持,用于企业研发、创新、节能减排、保护环境和扩大生产规模。

第二章建设扶持第四条在北部新区范围内,按照道路通、供水通、污水通、雨水通、电力通、燃气通、通讯通、场地平“七通一平”的条件供应工业用地,以北部新区土地配套设施建设相关规定为准。

第五条在北部新区新购地进行建设的工业项目,全额免征红线内生产厂房及配套设施用房的人防易地建设费。

第六条为支持企业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对按规定缴纳的首次土地出让契税和城市建设配套费,在北部新区新购地进行建设的,全额征收后北部新区管委会按区级收入的100%给予补贴。

第七条对在北部新区新购地进行制造业项目建设的,总投资在1000万美元以上5000万美元以内的项目,北部新区管委会负责承担一条从开闭所到地块红线边缘的185mm2的高压电缆线成本费用;投资在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项目,北部新区管委会负责承担一条从开闭所到地块红线边缘的300mm2的高压电缆线成本费用。

第八条对在北部新区新购地进行建设的,经重庆市环保局评选获得“重庆环境友好工程”称号,投资总额达到1000万美元的,北部新区管委会将一次性提供50万元的环保工厂建设资金,投资总额每增加1000万美元,环保工厂建设资金递加20万元。

第三章经营扶持第九条凡在北部新区新办的企业,从企业获利年度起,第1~2年,北部新区管委会按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区级收入部分的100%给予补贴;第3~5年,北部新区管委会按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区级收入部分的50%给予补贴。

第十条已在北部新区购地建厂或租赁标准厂房实际运营达到北部新区投入产出规定标准的企业,经批准增资扩能、技术改造且新增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从该企业增资扩能项目投产当年起第1~3年,按该企业企业所得税的增量部分的区级收入的50%给予奖励;上述企业在增资扩能时不新增用地,在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同一时期内,再按其增值税增量部分区级收入的50%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在北部新区购地进行建设的企业,若按照约定按期建设投产且年税收贡献达到5万元/亩(出口型企业年出口额达到20万美元/亩)的,对已建成投产的土地所缴纳的土地使用税,自企业投产后3年内按北部新区区级收入部分的50%给予补贴。

第四章创新扶持第十二条凡被认定为高新技术的企业,依照第九条规定享受财政扶持政策后,从第6~8年,北部新区管委会按企业所得税的区级收入部分的50%给予补贴。

第十三条对被认定为高新技术的企业所发生的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利息,经北部新区管委会审核批准后,可按不高于基准利率计算的贷款年利息的25%给予补贴,且不超过该企业当年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三项税的区级收入的25%。

贴息期自贷款年度起不超过两年。

第十四条对被认定为国家、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北部新区管委会在认定当年分别按30万元、10万元进行奖励。

对获得奖励后又被认定为更高级别企业技术中心的,将给予相应差额奖励。

第十五条对从事北部新区重点鼓励的汽车、新能源、新材料、装备制造、电子信息、仪器仪表、生物医药等项目,当年获得国内外观设计专利的企业按每件500元进行奖励;对当年获得国内实用新型专利的企业按每件1000元进行奖励;对当年获得国内发明专利的企业按每件10000元进行奖励。

第十六条对新引进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机构在区内建设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者对新获批准依托区内企业或机构组建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在获得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授牌且正常经营一年后,经北部新区管委会征求市科委意见之后,一次性给予不高于300万元的研发能力建设扶持。

第五章标准厂房第十七条凡符合先进制造业准入条件的企业,经批准,按以下优惠租金(含物管费)租赁北部新区内标准厂房和员工宿舍:物业类型用途面积标准月租金(元/平方米)备注标准厂房生产建筑面积15一楼生产建筑面积10二楼及二楼以上标准厂房辅助用房办公建筑面积12-20视房屋楼层及现状而定员工宿舍住宿建筑面积8.5第十八条在北部新区内租赁标准厂房的企业享受租金与税金或出口额挂钩的优惠政策,即每年年初按优惠租金标准预收租金后,年终按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三项税金额度或出口额度对应的租金标准计算后多退少补。

具体标准见下表(含物管费):序号企业年税金(元/平方米)出口额(美元/平方米)月租金(元/平方米)11000以上(含1000)2000以上(含2000)52400以上1000以下(含400)1000以上2000以下(含1000)73200以上400以下(含200)300以上1000以下(含300)9第六章申报程序第十九条申报时效。

企业所申请的建设规费类补贴,在项目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申请;企业所申请的与税收挂钩的补贴、奖励,在政策享受期内,按财政年度,每年1季度内申报;企业所申请的与政府或权威机构认定相关联的补贴、奖励,在获得认定后申请。

企业必须在具备本办法所规定的扶持条件当年或次年内向北部新区管委会提出申请,否则视作自动放弃该项政策扶持。

第二十条申报程序。

按《北部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进行报批。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一条对北部新区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和做出重大贡献的项目,经北部新区管委会批准,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扶持。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中凡涉及同类税种优惠的不重复计算。

如国家、重庆市出台的鼓励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优于本办法的,企业可根据需要选择其一。

第二十三条在享受政策扶持期间,企业出现较大安全事故、环保问题或存在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取消当年政策扶持资格。

企业在享受政策扶持期间或享受政策扶持期间结束后5年内迁出北部新区的,必须进行财政、税务清算,所享受优惠政策的款项需全额退还北部新区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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