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工业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煤炭工业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煤炭工业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煤炭工业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2008-07-09 | 作者: | 来源:国土资源部 | 【大中小】【打印】【关闭】

煤炭工业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矿井、选煤厂、筛选厂部分

关于批准发布《煤炭工业工程项目

建设用地指标―矿井、选煤厂、

筛选厂部分》的通知

建标〔1996 〕630 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委(计经委)、土地(国土)管理局(厅),计划单列市建委、计委、土地(国土)管理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

根据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定额指标的几点意见)( ( 1987 )国土〔建〕字第1 料号)和建设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编制工作暂行办法》(〔1989 〕国土〔建〕字第169 号)的要求,按照国家计委《一九八八年建设工期定额、建设用地指标制订修订计划》(计综(1987 〕2390 号)的安排,由煤炭工业部负责编制的《煤炭工业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矿井、选煤厂、筛选厂部分》,业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为全国统一的建设用地指标予以发布,自1997 年2 月1 日起施行。

本建设用地指标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由国家土地管理局负责;其具体解释工作,由煤炭工业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国家土地管理局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六日编制说明

《煤炭工业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矿井、选煤厂、筛选厂部分》是根据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定额指标的几点意见)的通知)(〔1987 〕国土〔建〕字第144 号)和建设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编制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1989 〕国土[建〕字第169 号)的要求,按照国家计委《一九八八年建设工期定额、建设用地定额指标制订修订计划》(计综〔1987 〕2390 号附件十六之二)的安排,由我部负责主编,具体由北京煤炭设计研究院会同煤炭工业部沈阳、南京、武汉、选煤、重庆、西安设计研究院共同编制的。

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深人的调查研究,对煤炭工业矿井、选煤厂和筛选厂建设用地的情况和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认真总结,分析论证了大量资料,遵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政策,坚持科学合理、节约用地的原则,多次征求各有关部门、单位及专家的意见,最后由我部召开了全国审查会议,会同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审查定稿。

本建设用地指标共分五章:总则、合理和节约用地的基本规定,矿井建设用地指标,选煤厂、筛选厂建设用地指标,标准轨距铁路装(卸)车站建设用地指标。

本建设用地指标系初次编制,在施行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北京煤炭设计研究院(地址:北京市德外安德路67 号,邮政编码:100011 )和国家土地管理局建设用地司(地址:北京市西直门外大柳树路21 号,邮政编码:1000081 ) ,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工业部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八日第一章总则

第1 . 0 . 1 条为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加强对建设用地的科学管理,适应煤炭工业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的需要,提高土地利用率,制定本建设用地指标。

第1 . 0 . 2 条本建设用地指标是编制和审批煤炭工业工程项目矿井、选煤厂、筛选厂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项目建设用地规模的依据;是编审初步设计文件,核定和审批建设项目用地面积的尺度。

第1 . 0 . 3 条本建设用地指标适用于煤炭工业新建矿井、选煤厂、筛选厂工程项目;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1 , 0 . 4 条本建设用地指标包括下列用地:

一、矿井建设用地指标包括:矿井工业场地、风井场地、研石排弃场、爆破器材库、防火灌浆站、瓦斯抽放站、场内准轨铁路装(卸)车站等的用地。

二、选煤厂、筛选厂建设用地指标包括:选煤厂、筛选厂工业场地,歼石排弃场,场内准轨铁路装(卸)车站等的用地。

第1 . 0 . 5 条本建设用地指标未包括标准轨距铁路专用线,场外道路、水运码头、其他场外运输、防洪、排涝工程、场外送、配电工程,研石发电厂、自来水厂、污水处理厂和生活区等项目的用地。

第1 . 0 . 6 条煤炭工业工程项目的建设,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和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正确处理工业与农业用地的关系,切实做到科学、合理、节约用地。

第1 . 0 . 7 条矿井、选煤厂、筛选厂工程项目用地,除执行本建设用地指标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和指标的规定。

第二章合理和节约用地的基本规定

第2 . 0 . 1 条矿井、选煤厂、筛选厂工程项目建设,应根据煤炭工业发展需要,综合考虑资源、动

力、市场等条件,确定经济合理的建设规模。

第2 . 0 . 2 条矿井、选煤厂、筛选厂的工业场地场址选择应坚持合理利用和节约用地原则,在满足井田开拓、铁路运输、工程地质和环保要求的前提下,应充分利用荒地、劣地,不占或少占耕地和经济效益高的用地。

第2 . 0 . 3 条矿井、选煤厂、筛选厂的总平面布置,应根据项目的具体条件,因地制宜地贯彻煤炭工业《关于煤矿地面总体布置改革的若干规定》(试行),生产、生产服务和生活服务设施应按三条线安排,集中设置辅助企业和生活区,改革机修和材料供应体制,简化工业场地设施,减少重复建设。

第2 . 0 . 4 条矿井、选煤厂、筛选厂工业场地的总平面布置,应结合生产工艺要求,进行多方案比较,从技术经济及节约用地方面选择最佳方案,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按照建(构)筑物不同功能,因地制宜地分区布置。

二、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建筑物在满足生产使用、防火、环保、卫生、安全等要求的前提下应设计多层和联合建筑。矿井设计宜采用以主、副井为中心的联合建筑体系。

三、分期建设工程应便于前后期衔接。预留场地宜布置在场地边缘。

四、改建、扩建企业应充分利用已有场地、建(构)筑物和设施,尽量减少新征用地面积。

五、矿井及群矿选煤厂、筛选厂的辅助生产和仓储运输设施建(构)筑物、行政管理和生活服务设施应与矿井联合设置。

六、场地建(构)筑物及管线布置,应整齐、紧凑、建筑体形简洁。

第2 . 0 . 5 条矿井、选煤厂、筛选厂的研石应综合利用,充填塌陷区,或选择荒地、劣地、洼地、山沟地进行排弃,不应设永久性排弃场,周转场应进行土地复垦。

第2 . 0 . 6 条矿井、选煤厂、筛选厂建设项目的具体构成,应根据专业化协作和社会化服务的原则结合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

第2 . 0 . 7 条矿井、选煤厂、筛选厂建设用地不得先征待用,多征少用。严禁征而不用、违法占用或改变用途。

第2 . 0 . 8 条矿井、选煤厂、筛选厂工程项目施工期间,材料堆放场地、施工道路以及其它临时设施的建设用地,应尽量在批准的项目用地范围内安排。

第三章矿井建设用地指标

第一节矿井工业场地

第3 . 1 . 1 条矿井工业场地建设用地指标,系按下列条件编制:

一、建设规模矿井建设规模按不同设计生产能力划分为:

大型井120 、150 、180 、240 、300、400、500、600万t / a 及以上;

中型井45 、60 、90 万t / a ;

小型井6 、9 、15 、21 、30 万t / a 。

二、开拓方式平铜、立井、斜井三种开拓方式,各种开拓方式均为一个主井和一个副井。

三、地面生产工艺有选煤生产工艺和无选煤生产工艺。

四、运输方式场内主要为窄轨铁路、带式输送机运输,场外主要为标准轨距铁路运输。

五、场地条件一个工业场地;地形平坦、自然地形平均坡度不大于4 % ,无不良工程地质现象。

第3 . 1 . 2 条矿井工业场地建设用地,由下列工程设施的用地组成:

一、生产设施包括主、副井提升系统、地面生产系统和有选煤厂时的选煤系统等;

二、辅助生产设施包括动力和机修设施等;

三、公用工程设施包括给、排水和供热、供气系统等;

四、仓储运输设施包括材料仓库、支护材料加工和储运设施、储煤设施,不包括围墙内标准轨距铁路装车站及其附属设施等;

五、行政管理与生活服务设施包括矿办公室、采区办公室等。工业场地建(构)筑物及设施组成宜符合附录一表1 的规定。

第3 . 1 . 3 条矿井工业场地建设用地指标不宜超过表3 . 1 . 3 规定。

第二节矿井其它场地

第3 . 2 . 1 条风井场地一般包括通风机房、配电室、值班室以及场内道路、排水等建(构)筑物。专作排风用时,其场地围墙内用地面积小型井宜为0 . 3 hm?,中型井宜为 0 . 4 hm?,大型井宜为 0 . 5 hm?。兼作其他用途时,可按其使用情况另行增加。

第3 . 2 . 2 条防火灌浆站采取地面钻孔下浆,紧靠钻孔布置有关建(构)筑物,独立形成场地时,其用地面积宜为0 . 6 hm?(未包括取土场用地)。采取靠近某一井口或场地,合用一个场地布置有关建(构)筑物时,中、小型井用地面积宜为0 . 2 hm?(未包括取土场用地),大型井宜为0 . 4 hm?(未包括取土场用地)。取土场用地面积均应按3a 用土量另行计算。当有采暖设施时,可另行增加用地面积 0 . 2hm?。

第3 . 2 . 3 条瓦斯抽放站的用地面积宜为0 . 4 hm?(不包括储气罐用地)。当有储气罐时可另行增加储气罐用地面积。

第3 . 2 . 4 条矿井建设和生产期间研石的排弃,应设置周转场。其用地面积不分何种排弃和堆置方式,均应根据矿井建设规模大小按不大于7a 的排研量计算用地。当矿井带有选煤厂时,应另加选煤厂排研用地,选煤厂排研用地大小应根据其建设规模大小按不大于7a 选研量进行计算。当砰石外运排弃时,应另加外运线路用地面积。

第3 . 2 . 5 条矿井地面爆破器材库场地包括库房区和库前区,各区建(构)筑物组成宜符合附录一表4 的规定。其用地面积不宜超过表3 . 2 . 5 规定。

第四章选煤厂、筛选厂建设用地指标

第一节选煤厂

第4 . 1 . 1 条选煤厂可分为矿井型、群矿型、矿区型和用户型四种。

第4 . 1 . 2 条选煤厂工业场地建设用地指标,系按下列条件编制:

一、建设规模选煤厂建设规模按设计生产能力划分为三类厂型:

大型厂120 、150 、180 、240 、300、400 、500 、600 万t / a 及以上;

中型厂45 、60 、90 万t / a ;

小型厂30 万t / a 。

二、产品方案精煤、中煤、煤泥。

三、工艺和主要设备选煤工艺:跳汰、浮选、重介。主要设备:跳汰机、浮选机、斜(主)轮

重介分选机。

四、厂房结构型式主要厂房采用多层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或钢结构,其它建筑采用砖混结构。

五、运输方式原煤主要采用标准轨距铁路、窄轨铁路和带式输送机运输,产品煤主要采用标准

轨距铁路运输。

六、场地条件地形平坦,自然地形平均坡度不大于4 % ,无不良工程地质现象。

第4 . 1 . 3 条选煤厂工业场地建设用地,由下列工程设施的用地组成:

一、生产设施包括受煤和选煤系统等;

二、辅助生产设施包括动力和机修设施等;

三、公用工程设施包括给、排水系统、供热、供气系统等;

四、仓储运输设施包括材料仓库、药剂库、原煤、精、中煤储运设施、煤泥处理系统等,不包

括围墙内标准轨距铁路装(卸)车站及其附属设施。

五、行政管理与生活服务设施包括厂办公室等。选煤厂工业场地建(构)筑物及设施组成宜符

合附录一表2 的规定。

第4 . 1 . 4 条矿井型选煤厂建设用地指标与矿井工业场地建设用地指标合并考虑,不宜超过本建设用地指标第3 . 1 . 3 条、表3 . 1 . 3 规定。

第4 . 1 . 5 条群矿型选煤厂建设用地应按下列公式计算确定。

Ao= A1+A2×N

式中:Ao ―群矿型选煤厂建设用地面积,(hm?) ;

A1 ―所在矿井带选煤厂建设用地面积,(hm?);

A2 ―与群矿型选煤厂同规模的矿井型选煤厂用地面积与同规模的矿井建设用地面积万t 用地指标之差,(hm?/万t ) ;

N ―外来煤数量,(万t ) ;

第4 . 1. 6 条矿区型选煤厂工业场地建设用地指标不宜超过表4 . 1 . 6 规定。

第4 . 1 . 7 条矿区型选煤厂工业场地建筑系数宜为30 %一37 %。

第4 . 1 . 8 条矿区型选煤厂选研排弃场的用地面积应按本建设用地指标第3 . 2 . 4 条规定执行。

第二节筛选厂

第4 . 2 . 1 条筛选厂可分为矿井型及独立型两种。其工业场地用地面积系按下列条件编制:

一、建设规模筛选厂建设规模按不同设计生产能力划分为:90 、60 、45 、30 、21 万t / a 五种。

二、产品方案不同粒度的分级煤。

三、工艺和主要设备工艺:选研和筛分。主要设备:振动筛、滚轴筛等。

四、运输方式场内主要为道路、窄轨铁路和带式输送机,场外主要为标准轨距铁路运输。

五、场地条件地形平坦,自然地形平均坡度不大于4 % ,无不良工程地质现象。

第4 . 2 . 2 条筛选厂工业场地用地面积,由下列工程设施的用地组成:

一、生产设施包括受煤和筛分系统等;

二、辅助生产设施包括动力和机修设施等;

三、公用工程设施包括给、排水、供热、供气系统等;

四、仓储运输设施包括材料仓库、原煤和产品煤储运系统等;

五、行政管理与生活服务设施包括厂办公室等。筛选厂工业场地建(构)筑物及设施组成宜符合附录一表3 的规定。

第4 . 2 . 3 条独立型筛选厂工业场地建设用地指标不宜超过表4 . 2 . 3 规定。

第4. 2 . 4 条独立型筛选厂建筑系数宜为30 %一37 %。

第4 .2 . 5条独立型筛选厂选研排弃场的用地面积应按本建设用地指标第3 . 2 . 4 条规定执行。

第五章标准轨距铁路装(卸)车站建设用地指标

第5 . 0 . 1 条标准轨距铁路装(卸)车站(以下简称为车站)建设用地界线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当车站设有货运站台时,车站与矿井、选煤厂工业场地的分界线应以站台边线为界;无货运站台地段,当设有水沟时,以靠近工业场地一侧的水沟边线为界;当无水沟时,应以铁路路基与工业场地地坪相交边线为界。

二、车站与区间线路的分界,应以车站咽喉区最外进站道岔基本轨接缝外50m 处为界。三、车站未与工业场地相邻地段,应按工业企业铁路用地的现行规定执行。

第5 . 0 . 2 条矿井装车站建设用地指标,系按下列条件编制:

一、津设规樟根据矿井设计牛产能力分为60 万t / a 及以下、90~180 万t / a 、240 ~400 万t/a 三种。

二、装车站为终端站型并分为横列式和纵列式两种。

三、装车站到发线有效长分为850 、750 、650m 三种。对于60 万t / a 及以下的矿井,采用半列装车,其装车站到发线有效长分为450 、400 、350m 三种。

四、装车站的布置能满足煤车送空取重和材料车卸车作业;无客运;采用9 号道岔;装车时间

每列不超过2h 。

五、地形平坦,地面横坡不大于4 % ,无不良工程地质现象,路基平均填挖高度为 2m。

第5 . 0 . 3 条矿井装车站建设用地指标,不宜超过表5 . 0 . 3 规定。

第5 . 0 . 4 条当矿井设有选煤厂时,其装车站的用地指标,除应符合本建设用地指标表5 . 0 . 3 的规定外,尚需增加煤泥线和油脂线的用地,其增加用地面积,不宜超过表5 . 0 . 4 规定。

第5 . 0 . 5 条矿区型和群矿型选煤厂装(卸)车站建设用地指标,系按下列条件编制:

一、建设规模根据选煤厂设计生产能力分为60 万t / a 及以下、90 ~ 150 万t / a 、180 ~ 240 万t / a 、300 ~ 400 万t / a 四种。

二、其他编制条件与本建设用地指标第5 . 0 . 2 条第二至第五款相同。

第5 . 0 . 6 条矿区型及群矿型选煤厂装(卸)车站建设用地指标,不宜超过表5 . 0 . 6 规定。

第5 . 0 . 7 条装(卸)车站生产房屋建设用地指标,应按其建筑系数为20 %计算确定。

第5 . 0 . 8 条装(卸)车站建设用地指标的调整,宜符合下列规定:

一、当装(卸)车站路基平均填、挖高度不等于 2m时,其用地面积可根据实际平均填、挖高度与 2m 之差值乘以本建设用地指标表5 . 0 . 3 或表5 . 0 . 6 中“每米填挖高度调整值”所得的调整数进行调整。

二、当装(卸)车站为通过式站型时,可按增加1 股正线进行调整。

三、当装(卸)车站位于地面横坡大于4 %的地段时,其用地面积可按表5 . 0 . 8 规定进行调整。

四、当装(卸)车站位于风沙、雪害、多年冻土以及其他特殊条件的地区,其建设用地面积可根据具

体情况另行增加。

附录一:

工业场地组成

1 、矿井工业场地建(构)筑物及设施组成

2 、选煤厂工业场地建(构)筑物及设施组成

3 .筛选厂工业场地建(构)筑物及设施组成

4 .爆破器材库场地建(构)筑物组成

附录二:

调整系数

1 .地形调整系数

当工业场地位于自然地形平均坡度大于4 %影响场地总平面布置时,其用地面积可按表1 进行调整。

2 、湿陷性黄土调整系数

当工业场地位于Ⅱ、Ⅲ级自重湿陷性黄土地区时,其用地面积可按表2 进行调整。

3 、当工业场地位于受洪涝威胁地区,需作防洪排涝工程设施时,其用地面积按具体情况确定。

4 .由于地形和煤层赋存条件限制,矿井采取多场地开拓布置时,包括主井与副井分别位于二个工业场地或主、副井口与装车站分为两个工业场地,以及一个矿井多坑口出煤等,其工业场地建设用地,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确定。

5 .当工业场地位于多年性冻土、膨胀土、溶洞、滑坡等不良工程地质以及因地震影响需增加用地面积时,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确定。

6 、凡同时有两个以上(含两个)调整系数,其用地面积按下列公式计算。

Ao= A 〔1 + ( Kl 一1 ) + ( K 2一1 ) +……(K n一1 )〕

式中:Ao ―调整后的用地面积,( hm?);

A ―规定的用地面积,(hm?);

K 1K2 …Kn ―调整系数。

附录三:征地范围的计算

1 .工业场地征地范围宜按工业场地围墙轴线外1 ~ 2m 计算;

2 .山区或丘陵地区按台阶布置进行平场的,征地范围,填方可按放坡脚线外 2m计算;挖方可按波及范围外 2m计算;砌挡墙时,可按墙脚跟外或墙顶端外 2m计算;自然地形平均坡度为15%或以上时,可按斜面进行计算征地面积;

3 .紧贴工业场地有防、排洪沟时,可按沟外侧l ~ 2m 计算;

4 .爆破器材库区有围墙时,宜按围墙轴线外3 ~ 5m 计算,无围墙时参考有关规定计算

十七类建设项目用地指标(试行)豫国土资发(2006)86号

十七类建设项目用地指标(试行) 一、高等教育建设用地指标 (依据建筑设计资料集第3册,教职工住宅用地占校园总的28-30%)扣除教职工住宅用地,对豫国土资发〔2004〕184号文件进行修订) 说明:1.校园总用地包括校舍用地、体育用地和成片绿地。 2.校舍建设用地包括教育建筑用地和学生宿舍、生活用地,但不包括教职 工住宅用地,教职工住宅依据国家规定应社会商品化。

二、全日制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含职业中专)建设用地指标 (参照:国家教委、国家计委〔87〕教基字008号文件) 说明:1.校园总用地包括校舍用地、体育用地和成片绿地。 2.校舍建设用地包括教育建筑用地和学生宿舍、生活用地,但不包括教职 工住宅用地,教职工住宅依据国家规定应社会商品化。 三、城市幼儿园建设用地指标 (依据:国家教委、建设部〔88〕教基字108号文件) 说明:1.校幼儿园用地面积包括建筑占地、室外活动场地和绿化及道路用地。 2.本指标不包括教职工住宅用地,教职工住宅应社会商品化。

四、普通中小学校园建设用地指标(参考指标) 普通中小学校园用地包括建筑用地、体育场所用地、绿化用地和勤工俭学用地,用地生均面积如下表: 说明:1.表中未计入学生宿舍和生活用地,初中、完中、高中宿舍和生活用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住宿生均用地面积应控制在4--5平方米。学生住宅 积率应为0.9。 2.表中未计入教职工住宅用地,教职工住宅依据国家规定应社会商品化。 五、党政机关办公建设用地指标(参考指标) (依据:国家计委投资〔1999〕2250号文件) (一)建设等级与面积指标 1.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等级分为三级 一级办公用房,适用于中央部(委)级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机关,以及相当于该级别的其他机关。 二级办公用房,适用于市(地、州、盟)级机关,以及相当于该级别的其他机关。 三级办公用房,适用于县(市、旗)级机关,以及相当于该级别的其他机关。 2.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包括:办公室用房、公共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房。 3.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人均建筑面积指标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级办公用房:编制人员每人平均建筑面积26--30平方米,编制定员超过400人时,应取下限。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问题解答

1、新、老标准在实际工作中如何过渡、衔接? 2012年1月16日新标准正式实施,在新老标准执行的过渡期内总体上应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行。 首先,城市总体规划应按照不同工作阶段,区别对待。已经正式批复实施的总规,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不向前追溯执行的原则,不必按照新标准重新修编。在编的总规可以坚持有选择地执行的原则,对已经完成的规划纲要或成果进行必要的修改完善,尽量减少后续实施的不对接问题;但执行中对调整所有现状、规划数据、图纸较为困难且对编制审批进度存在重大影响的,可以不完全按照新标准重新进行技术处理。2012年以后新启动的总规修改、新编应严格按照新标准执行。 其次,控制性详细规划同样应区别对待。对于已经批准的控规,不必单纯为执行新标准而重新修编,可结合实施评估、动态维护,按照新标准逐步修改完善。在编、新编的控规应全部按照新标准执行,保证后续规划和用地管理的协调一致。 再次,规划审批管理系统应坚持不影响正常的城市规划管理业务开展为前提,从易到难,由主及次地逐步推进与新标准的对接工作。比如,城市规划数字化信息管理平台(“一张图”系统)中已经入库的现状、规划数据和管理程序相关接口等,可结合规划实施评估、动态维护、修改完善、修编修订等工作逐步更新调整。 2、如何把握本标准与专项标准、地方标准的关系? 本标准1.0.3条明确规定,编制城市(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这里包含了两层意思:一是本标准在制定过程中已加强了与土地、交通、园林、环保等相关技术法规的充分对接,避免本标准执行时与其他相关标准产生矛盾;二是城市(镇)总规和控规使用本标准时,还应遵守其他各项技术标准、规范、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需要注意的是,本标准的适用对象为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和其他具备条件的镇的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专业部门组织的居住区、公共设施、绿地、道路交通、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名城等专项规划应首先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GB50298-1999)》等相关专项标准,不具备条件的其他镇、乡、村的用地分类和建设用地标准应使用《镇规划标准(GB 501 88--2007)》、《村规划标准》(在编)。 此外,本标准作为国家强制性标准,各地在实际工作中部应严格遵守。同时,各地为满足本地城市规划编制的实际要求,在不违背本标准的前提下,可进一步补充、完善、细化相关规定,出台相应的地方标准或实施细则。 3、本标准适用范围中“其他具备条件的镇”指什么? 本标准将“其他具备条件的镇”纳入适用范围,意在实事求是地反映我国小城镇迅猛发展的客观现实,加强对空间布局和形态上已经与城市无异的建制镇的规划指导。1、0、2条文说明中规定“其他具备条件的镇指人口规模、经济发展水平已达到设市城市标准,但管理体制仍保留镇的行政建制”,但其中并未提出量化指标的要求。因此,在实际规划工作中,

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及占补平衡制度

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及占补平衡制度 对于诸多土地投资项目——包括传统的土地一级开发、片区/城镇综合开发、棚户区/城中村改造甚至一些二级开发项目而言,项目用地范围内现有和将来可供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规模往往决定了项目的可行性与未来收益。因此,对于参与土地投资项目的企业主体而言,决定项目范围内建设用地规模的“建设用地指标”则会作为关键条件频繁出现在各类项目协议文件中。而就何为建设用地指标,以及如何依法依规取得建设用地指标,在实践操作中往往出现不准确的,甚或是偏离政策规定的理解。仅从建设用地指标的概念而言,在实务操作中便经常出现“土地指标”、“用地指标”、“占补平衡指标”、“补充耕地指标”等五花八门的称呼被混用的情况,而这些称呼和概念经常与现行不同法律政策中的界定存在脱节而难以避免地造成似是而非的理解与适用。 本文试图从现行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视角出发对建设用地指标相关概念、管理制度进行解析,并对建设用地指标(包括与之相关指标)的获取、流转进行探讨,以供各类参与土地投资以及房地产投资的企业参考。本文作为该系列文章的第一篇,主要探讨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以及占补平衡制度。 一 建设用地指标制度的渊源 长期以来,我国面临着各项建设事业发展带来的建设用地需求的增加和人多地少、耕地后备资源不足的矛盾,这也是我国出台相关政策对建设用地指标进行管理的根本出发点。 早期的政策文件中,建设用地指标是以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定额指标来进行规范的。原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曾于1987年下发《关于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定额指标的几点意见》规定:“建设项目定额指标是指在平均的生产工艺水平、规划设计水平、经济技术水平和通常的场地条件下,一个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和配套工程所需占用的额定土地面积。”该文件中便使用“建设项目用地定额指标”的概念,并对其界定为特定项目所需占用的额定土地面积。 而从宏观角度来讲,国家层面需要根据土地自然特点、经济条件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用地需求的长期预测,确定土地利用的目标和方向、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对各主要用地部门的用地规模提出控制性指标,划分土地利用区域,确定实施规划的方针政策和措施[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就是国家层面对土地利用宏观的、指导性的长期规划,其重要的内容之一即为各项土地利用指标。 《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中,对土地利用指标进行了大致的界定,将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人均城镇工矿

广播电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Microsoft Office Word 文档 (2)

广播电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关于批准发布《广播电视工程项目 建设用地指标》的通知 建标[ 1998 ] 18 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委(计经委)、土地(国土)管理局(厅),计划单列市建委、计委、土地(国土)管理局: 根据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编制建设用地定额指标的几点意见》(【 1987 】国土[建〕字第 144 号)和建设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编制工作暂行办法》(〔 1989 〕国土 [建]字第 169 号)的要求,按照国家计委《一九八八年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制订计划》(计标【 1988 】 281 号)的安排,由广电部负责编制的《广播电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业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为全国统一建设用地指标予以发布,自一九九八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本建设用地指标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由国家土地管理局 负责,其具体解释工作由广电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国家土地管理局 一九九八年一月十二日编制说明 《广播电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是根据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定额指标的几点意见>的通知》(【 1987 】国土[建]字第 144 号)和建设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编制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1989 】国土[建]字第 169 号)以及国家计委《关于印发(一九八八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制订计划)等的通知》(计标〔 1988 〕 281 号)的要求,由广播电影电视部负责主编,具体由我部计划财务司会同广播电影电视部设计院、广播电影电视部无线电台管理局等有关单位共同编制的。 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遵照国家关于合理利用土地的方针政策,开展了广泛的调查研究,收集了大量的图纸和资料,在此基础上进行分析、研究、测算和模拟设计,同时还广泛地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我部召开全国审查会议,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开发区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实施细则试行

开发区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开发区节约集约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意见》(冀政发[2015]9号)相关要求,为进一步优化开发区用地结构、促进工业项目节地增效,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开发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级出口加工区、国家级综合保税区(以上统称国家级开发区),经省政府批准的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纳入省级开发区序列管理的各类园区(以上统称省级开发区)。 第三条依据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乡)总体规划,科学确定开发区建设用地规模和开发边界。新上的规模以上加工工业项目,除对资源、环境、地质等条件有特殊要求外,原则上都要进入开发区。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的项目用地,一律不予审批、供地。 第四条开发区内部应按照规划引导、节约优先、优化配置、布局集中、产业集聚、提高效率的要求集中布置厂房,合理实施车间合并,提倡标准厂房,提高建筑层数,科学高效使

用开发区土地。改变工业企业大而全、建筑体量小等倾向,减少工业自设辅助设施的规模。相邻企业尽可能集中利用消防通道及仓库、装卸场所、停车场等社会性设施。 第五条本控制指标是编制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工业项目用地有关法律文书、工业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的重要依据,是核定工业项目用地规模的重要标准,是对工业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和违约责任追究的重要尺度。工业项目所属行业已有国家颁布的有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应同时满足本控制指标和有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要求。 第二章开发区各类用地控制指标 第六条开发区要统筹安排各类用地,优化用地布局,严格控制房地产开发,严禁规划建设脱离实际需要的宽马路、大广场、绿化带。大幅增加产业用地比例。 第七条建立土地利用规划指标调剂制度,根据开发区分类规划建设用地构成表中的规定(见附表1),结合开发区功能定位确定各类用地比例: (一)工业、仓储等生产设施用地比例:居住和服务依托城镇的开发区不得低于70%;独立开发区不得低于60%。

规划常用用地指标

规划常用用地指标 2010-05-12 12:43:46| 分类:土地科学|字号大中小订阅 一、城乡居住用地指标 1、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1991年) 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的分级 级别一二三四 人均建设用地指标(m2/人)>60.1 ≤75 >75.1 ≤90 >90.1 ≤105 >105.1 ≤120 现有城市的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 现状人均建设用地水平(平方米/ 人) 允许采用的规划指标 允许调整幅度 (平方米/人)指 标 级 别 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 (平方米/人) ≤60.0Ⅰ60.1~75.0+0.1~+25.0 60.1~75.0 Ⅰ60.1~75.0>0 Ⅱ75.1~90.0+0.1~+20.0 75.1~90.0 Ⅱ75.1~90.0不限 Ⅲ90.1~105.0+0.1~+15.0 90.1~105.0 Ⅱ75.1~90.0-15~0 Ⅲ90.1~105.0不限

Ⅳ105.1~120.0+0.1~+15.0 105.1~120.0 Ⅲ90.1~105.0-20.0~0 Ⅳ105.1~120.0不限 >120.0 Ⅲ90.1~105.0<0 Ⅳ105.1~120.0<0 现有城镇的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根据现状人均建设用地水平,按表I.1的规定确定。所采用的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同时符合表中指标级别和允许调整幅度双因子的限制要求。调整幅度是指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比现状人均建设用地增加或减少的幅度。 人均耕地面积小于1亩的地区,在现状人均建设用地水平允许采用的规划指标等级中,只能采用最低一级。 新建城镇的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宜在第Ⅲ级内确定,当城镇的发展用地偏紧时,可在第Ⅱ级内确定。 首都和经济特区城市的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宜在第Ⅳ级内确定;经济特区城市人均耕地小于1亩的,可在第Ⅲ级内确定。 边远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中地多人少的城镇,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但不得大于150.0平方米/人。 规划人均单项建设用地指标 类别名称 用地指标 (平方米/人) 居住用地18.0~28.0 工业用地10.0~25.0 道路广场用地7.0~15.0 绿地 其中:公共绿地≥9.0≥7.0 规划建设用地结构

公路建设项目用地指标1999

公路建设项目用地指标 关于批准发布《公路建设项目用地指标》的通知 建标[1999 ] 278 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委(计经委)、土地(国土)管理局(厅),计划单列市建委、计委、土地(国土)管理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 根据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1987 」国土[建〕字第144 号和建设部、国家土地管理局【1989 ]国土[建〕字第169 号文的要求,按照国家计委《一九八八年建设工期定额、建设用地指标制订修订计划》(计综〔1987 〕2390 号)的安排,由交通部负责编制的《公路建设项目用地指标》,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全国统一的建设用地指标予以发布,自2000 年1 月l 日起施行。本建设用地指标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由国土资源部负责;其具体解释工作,由交通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八日编制说明 根据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定额指标的几点意见》(【1987】国土[建」字第144 号)和建设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编制工作暂行办法》(【1989】国土[建]字第169 号)的要求,按照交通部《关于编制<公路建设项目用地指标>的通知》(【90 】交函工字212 号),成立了《公路建设项目用地指标》编写组。 在编制过程中,编写组以国家及交通部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从我国国情及公路建设实际情况出发,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我国公路工程建设项目中科学、合理利用土地的经验,对收集的五百余条公路、五百余座互通式立体交叉、近两万公里公路的用地资料,进行了统计分析,在广泛征求有关单位意见并进行模拟设计后,提出了公路建设项目用地指标。

田园综合体可以增加建设用地指标

田园综合体可以增加建设用地指标 农村产业融合发展是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抓手,是新形势下改善农业供给、拓展农业功能、拓宽农民增收渠道的重要举措。 党的十九大作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决策部署,是新时期做好“三农”工作的重要遵循,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要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等。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中央有关要求,日前,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做好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用地保障工作的通知》。 通知指出,将安排一定比例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专项支持农村新产业新业态和产业融合发展。对存量建设用地用于小微创业园、休闲农业、乡村旅游、农村电商等农村二三产业的市、县,可给予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奖励。

发改委负责人表示,新政体现了严格保护耕地与促进发展农村经济两个指导思想的有机结合、规范用地管理与创新支持用地政策的有机结合、用好增量和盘活存量的有机结合、中央统一要求和地方具体实施方面的有机结合,必将为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推进农村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发挥积极作用。 一、八个方面明确保障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用地的政策 《通知》从八个方面明确了保障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用地的政策: 1.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引领作用 明确优先安排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用地,做好农业产业园、科技园、创业园用地安排。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预留少量(不超过5%)规划建设用地指标,用于零星分散的单独选址农业设施、乡村设施等建设。 2.因地制宜编制村土地利用规划 统筹农业农村各项土地利用活动,优化耕地保护、村庄建设、产业发展、生态保护等用地布局,细化土地用途管制规则,加大土地利用综合整治力度,引导农田集中连片、建设用地集约紧凑,推进农业农村绿色发展。

建设项目用地指标

十五类建设项目用地指标 (试行) -、汽车客运站建设用地指标 (依据交通部2004年4月16日发布,2004年7月15日实施的交通行业标准) (一)车站等级划分 注:达不到五级站要求或以停车场为依托的车站为简易车站 (二)车站占地面积指标 车站占地面积按每100人次日发量指标进行核定且不低于表2的计量值,规模较小的四 级站和五级站占地面积不应小于2000mL 车站占地面积指标 表 2 单位:m/百人次 :■、城市公共交通首末车站建设用地指标 (依据建设部2004年4月9日发布的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 (一)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的首末站应设置在城市道路以外的用地上,每处用地面积可按1000?1400平方米计算。 (二)城市出租汽车采用营业站定点服务的,营业站的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公里,其用地面积为250?500平方米。 三、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建设用地指标 (依据1991年11月11日发布,1992年3月1日实施的建设部、国家计委建标〔1991〕758号通知) (一)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建设规模类别划分(按年经营量)

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的建筑覆盖率(建筑系数)宜控制在 45%- 55% 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建设用地指标应符合表 4的规定: 建设用地指标 表 4 注:1表中控制指标应根据年经营量取值,年经营量大的取大值,小的取小值,中间 值采用插入法计取。 2 ?表中所列指标不包括码头、铁路专用线建设用地面积。 四、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不含医疗卫生垃圾处理工程项 目) (依据:国家建设部、发计委建标〔 2001〕101号文件) (一)建设规模和项目构成 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应按照工程建设规模和额定处理能力确 注:以上规模分类n 川类含下限值,不含上限值。 建设规模按额定日处理能力(单位:吨 /天)分为下列四级: 表5 注:以上规模分级川级含下限值,不含上限值。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 一、为认真贯彻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促进建设用地的集约利用和优化配置,提高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的管理水平,制定本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以下简称“控制指标”)。 二、本控制指标是对一个工业项目(或单项工程)及其配套工程在土地利用上进行控制的标准。 三、本控制指标是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建设用地预审和审批阶段核定工业项目用地规模的重要标准,是工业企业和设计单位编制工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的重要依据。 工业项目所属行业已有国家颁布的有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应与本控制指标共同使用。 四、本控制指标由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四项指标构成。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必须同时符合四项指标。具体如下: (一)工业项目投资强度控制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 (二)容积率控制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三)工业项目的建筑系数应不得低于30%; (四)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五、工业项目建设应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生产设备,缩短工艺流程,节约使用土地。对适合多层标准厂房生产的工业项目,应进入多层标准厂房,原则上不单独供地。 六、工业项目建设要严格控制厂区绿化率,在工业开发区(园区)或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不得建造“花园式工厂”。 七、本控制指标由正文、控制指标应用说明(附件1)、城市等别划分(附件2)、《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附件3)共四部分组成。 八、本控制指标适用于新建工业项目,改建、扩建工业项目可参照执行。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及等别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及等别 附件1: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 附件2: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 一等: 上海:长宁区虹口区黄浦区静安区卢湾区普陀区徐汇区杨浦区闸北区 二等: 北京:朝阳区崇文区东城区丰台区海淀区石景山区西城区宣武区 上海:浦东新区 三等: 广东:广州市(白云区海珠区荔湾区萝岗区天河区越秀区)深圳市(福田区罗湖区南山区盐田区) 四等: 天津:和平区河东区河西区河北区红桥区南开区 重庆:大渡口区江北区九龙坡区南岸区沙坪坝区渝中区 河北:石家庄市(长安区桥东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 辽宁:大连市(甘井子区沙河口区西岗区中山区)沈阳市(大东区东陵区和平区皇姑区沈河区铁西区于洪区) 江苏:常州市(天宁区新北区钟楼区)南京市(白下区鼓楼区建邺区秦淮区下关区玄武区雨花台区)苏州市(沧浪区虎丘区金阊区平江区)无锡市(北塘区滨湖区崇安区南长区) 浙江:杭州市(滨江区拱墅区江干区上城区西湖区下城区)宁波市(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 福建:福州市(仓山区鼓楼区晋安区台江区)厦门市(海沧区湖里区思明区集美区) 山东:济南市(市中区历下区槐荫区天桥区)青岛市(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崂山区李沧区) 湖北:武汉市(东西湖区汉阳区洪山区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青山区武昌区)湖南:长沙市(芙蓉区开福区天心区雨花区岳麓区) 广东:汕头市(金平区龙湖区)珠海市(金湾区香洲区)深圳市宝安区 四川:成都市(成华区锦江区金牛区青羊区武侯区) 五等:

北京:通州区 天津:塘沽区 河北:唐山市(路北区路南区开平区) 山西:太原市(万柏林区杏花岭区迎泽区) 辽宁:鞍山市(立山区千山区铁东区铁西区) 吉林:长春市(朝阳区二道区宽城区绿园区南关区) 黑龙江:哈尔滨市(道里区道外区南岗区香坊区) 江苏:徐州市(鼓楼区云龙区) 安徽:合肥市(包河区庐阳区蜀山区瑶海区) 江西:南昌市(东湖区西湖区青山湖区青云谱区) 河南:郑州市(二七区管城回族区惠济区金水区中原区) 广东:东莞市佛山市禅城区惠州市惠城区中山市深圳市龙岗区广州市黄埔区 广西:南宁市(江南区良庆区青秀区西乡塘区兴宁区) 海南:海口市秀英区 云南:昆明市(官渡区盘龙区五华区) 陕西:西安市(灞桥区碑林区莲湖区未央区新城区雁塔区) 新疆:乌鲁木齐市(东山区沙依巴克区水磨沟区头屯河区天山区新市区) 六等: 北京:大兴区昌平区顺义区 天津:津南区西青区 河北:保定市(北市区南市区新市区)邯郸市(丛台区邯山区复兴区) 内蒙古:包头市(昆都仑区东河区青山区九原区) 辽宁:本溪市(平山区溪湖区明山区)抚顺市(东洲区顺城区新抚区望花区)盘锦市(兴隆台区双台子区)大连市(金州区旅顺口区) 吉林:吉林市(船营区龙潭区昌邑区丰满区) 黑龙江:大庆市萨尔图区 上海:嘉定区宝山区闵行区 江苏:南通市(崇川区港闸区)扬州市(维扬区广陵区)镇江市(京口区润州区)南京市栖霞区常州市戚墅堰区苏州市(吴中区相城区) 浙江:温州市(龙湾区鹿城区瓯海区) 安徽:马鞍山市(花山区金家庄区雨山区)芜湖市(镜湖区鸠江区弋江区) 福建:福州市马尾区 山东:潍坊市(潍城区奎文区)烟台市芝罘区淄博市(博山区临淄区张店区周村区淄川区)济南市历城区 河南:洛阳市(瀍河回族区涧西区老城区洛龙区西工区) 湖北:黄石市(黄石港区西塞山区)襄樊市(襄城区樊城区) 湖南:衡阳市(石鼓区雁峰区蒸湘区珠晖区)湘潭市(岳塘区雨湖区)株洲市(荷塘区芦淞区石峰区天元区) 广东:佛山市(南海区顺德区)广州市(番禺区南沙区)江门市(江海区蓬江区)汕头市濠江区湛江市(赤坎区霞山区麻章区) 广西:柳州市(城中区柳北区柳南区鱼峰区) 重庆:渝北区 云南:昆明市西山区 贵州:贵阳市(南明区小河区云岩区)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报批程序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报批程序 一、土地预审提交资料 1、建设单位请示文件。 2、土地预审申请表。 3、规划现状图。 预审流程:以上资料准备齐全→提交区国土局初审→提交市国土局审核→出具预审意见。 二、土地报批所需资料 1、建设单位请示文件 2、土地预审表 3、预审意见及完善性情况说明 4、立项批复(区发展计划局) 5、选址意见书及规划许可证 6、文物保护手续(市文化局) 7、矿床压覆手续(市土地局) 8、地质灾害认定手续(市土地局) 9、乡级规划、现状图(市大树公司) 10、项目用地平面布置图或线形工程图(设计部门) 11、建设单位资质证明、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建设单位概况 12、环保手续(市环保局) 13、占林地的需出具林业部门手续 14、易燃、易爆物品须公安消防部门出具手续

15、征地方案,征收土地告知的原件内容包括:用途、位置、地类、面积、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填调查表) 16、放弃听证材料 17、土地权属材料 18、征地协议 19、勘测定界技术报告,勘测定界成果(市勘界所) 20、单独选址项目以有偿方式供地的,须评估资料,并附加草签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21、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准备情况 22、耕地开垦费缴纳情况及票据 23、被征地村人口、劳动力情况 24、被征地村前三年平均产值 25、补充耕地材料及补充耕地位置图 26、被征收地质量等级评定说明 27、区国土局拟征收土地说明(在土地利用现状图上标注) 28、政府关于批次用地供地方式的方案 29、扩建项目需附对原项目建设用地情况说明 新增建设用地报批流程: 1.用地单位根据建设项目向区国土局业务管理部门提交以上资料,国土局及时组织人员进行地籍测绘、土地权属调查、被征地村组的土地(征地面积、地类)和人口基本情况调查。 2.区国土局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集约用地要求,科学合理地审查核定建设用地的利用方式和用地规模。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08〕24号

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8〕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和《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加强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国土资源部对2004年发布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以下简称《控制指标》)发布,请认真贯彻实施。 一、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控制指标》与相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不符合《控制指标》要求的工业项目,不予供地或对项目用地面积予以核减。对因生产安全等有特殊要求确需突破《控制指标》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结合项目实际进行充分论证,确属合理的,方可批准供地,并将项目用地的批准文件、土地使用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书报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二、编制工业项目供地文件和签订用地合同时,必须明确约定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绿地率等土地利用控制性指标要求及相关违约责任。 三、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控制指标》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要根据本地区实际,在符合《控制指标》要求

的前提下,制定或调整本地区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并报部备案。要加强对工业用地利用状况的评价与分析,总结典型经验,加大宣传推广的工作力度,大力推进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 四、部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技术进步、节约集约用地要求和《控制指标》实施情况,适时修订《控制指标》。 本《控制指标》发布实施后,《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国土资发〔2004〕232号)停止执行。 二〇〇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电力工程用地用地指标

电力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条文部分) 征求意见稿

电力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总目次 前言 第一篇火力发电厂建设用地指标 第二篇核电厂建设用地指标 第三篇变电站和换流站建设用地指标

前言 本标准是根据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2006年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6] 207号)要求,在对建设部、原国家土地管理局颁布的《电力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1997)进行修订的基础上编制而成。 在标准编制过程中,编制组以全国2000年以后建成投运和在建以及经初步设计审定修改后的燃煤发电厂、燃气-蒸汽联合循环电厂、生物质能电厂以及核电厂、变电站和换流站的厂(站)区总平面布置图为主要参考依据,总结了我国火力发电厂、核电厂以及变电站和换流站的厂(站)区总平面布置设计经验,结合实际工程开展了资料收集和数据统计与分析工作,并积极吸收了国外相关建设项目在节约和集约用地方面的最新成果,在广泛征求有关设计、生产、管理等部门和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对主要问题进行了反复修改,最后召开全国性会议邀请有关专家审查定稿。 本标准共分三篇,第一篇为火力发电厂建设用地指标,第二篇为核电厂建设用地指标,第三篇为变电站和换流站建设用地指标,其主要内容有:总则,术语,合理和节约用地的基本规定以及燃煤、燃气-蒸汽联合循环、整体煤气化联合循环(IGCC)、生物质能电厂厂区建设用地指标和厂外工程建设用地指标,核电厂厂区建设用地指标和厂外工程建设用地指标,变电站和换流站站区建设用地指标等。 与原《电力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1997)相比,本标准主要有下列变化: (1) 增加了燃气-蒸汽联合循环、整体煤气化联合循环(IGCC)、生物质能以及核电厂和换流站厂(站)区建设用地指标的规定。 (2) 增加了各功能区域单项用地指标,并补充了脱硫、脱硝、再生水处理、圆形煤场、汽车运输、直接空冷、间接空冷、排烟冷却塔、超大型冷却塔、海水淡化、900MW和1000MW 机组以及送变电750kV等级变电站、500kV换流站等功能模块用地指标。 (3) 内容更为全面、合理。 本标准第一篇的燃煤、燃气-蒸汽联合循环电厂厂区建设用地指标和第三篇的变电站和换流站站区建设用地指标为强制性指标,必须严格执行。第一篇的整体煤气化联合循环(IGCC)、生物质能电厂和第二篇的核电厂厂区建设用地指标为指导性指标,一般宜遵照执行。 本标准由建设部、国土资源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电力工程顾问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 指标》 Last revision on 21 December 2020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一、为认真贯彻落实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促进建设用地的集约利用和优化配置,提高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的管理水平,制定本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以下简称“控制指标”)。 二、本控制指标是对一个工业项目(或单项工程)及其配套工程在土地利用上进行控制的标准。本控制指标适用于新建工业项目,改建、扩建工业项目可参照执行。 三、本控制指标是核定工业项目用地规模的重要标准,是编制工业项目用地有关法律文书、工业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的重要依据,是对工业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和违约责任追究的重要尺度。工业项目所属行业已有国家颁布的有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应同时满足本控制指标和有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要求。 四、本控制指标由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绿地率五项指标构成。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五项指标: (一)工业项目投资强度控制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 (二)容积率控制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三)工业项目的建筑系数应不低于30%;

(四)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五)工业企业内部一般不得安排绿地。但因生产工艺等特殊要求需要安排一定比例绿地的,绿地率不得超过20%。 五、工业项目建设应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生产设备,缩短工艺流程,节约使用土地。对适合多层标准厂房生产的工业项目,应建设或进入多层标准厂房。 六、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没有达到本控制指标要求的,应依照合同约定及有关规定追究违约责任。 七、本控制指标由正文、控制指标应用说明(附件1)、土地等别划分(附件2)、《国民经济行业分类》(附件3)共四部分组成。土地等别划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发生调整的,按调整后的执行。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及等别模板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及等别附件1: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 附件2: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 一等: 上海: 长宁区虹口区黄浦区静安区卢湾区普陀区徐汇区杨浦区闸北区 二等: 北京: 朝阳区崇文区东城区丰台区海淀区石景山区西城区宣武区 上海: 浦东新区 三等: 广东: 广州市( 白云区海珠区荔湾区萝岗区天河区越秀区) 深圳市( 福田区罗湖区南山区盐田区) 四等:

天津: 和平区河东区河西区河北区红桥区南开区 重庆: 大渡口区江北区九龙坡区南岸区沙坪坝区渝中区 河北: 石家庄市( 长安区桥东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 辽宁: 大连市( 甘井子区沙河口区西岗区中山区) 沈阳市( 大东区东陵区和平区皇姑区沈河区铁西区于洪区) 江苏: 常州市( 天宁区新北区钟楼区) 南京市( 白下区鼓楼区建邺区秦淮区下关区玄武区雨花台区) 苏州市( 沧浪区虎丘区金阊区平江区) 无锡市( 北塘区滨湖区崇安区南长区) 浙江: 杭州市( 滨江区拱墅区江干区上城区西湖区下城区) 宁波市( 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 福建: 福州市( 仓山区鼓楼区晋安区台江区) 厦门市( 海沧区湖里区思明区集美区) 山东: 济南市( 市中区历下区槐荫区天桥区) 青岛市( 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崂山区李沧区) 湖北: 武汉市( 东西湖区汉阳区洪山区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青山区武昌区) 湖南: 长沙市( 芙蓉区开福区天心区雨花区岳麓区) 广东: 汕头市( 金平区龙湖区) 珠海市( 金湾区香洲区) 深圳市宝安区 四川: 成都市( 成华区锦江区金牛区青羊区武侯区) 五等: 北京: 通州区

天津: 塘沽区 河北: 唐山市( 路北区路南区开平区) 山西: 太原市( 万柏林区杏花岭区迎泽区) 辽宁: 鞍山市( 立山区千山区铁东区铁西区) 吉林: 长春市( 朝阳区二道区宽城区绿园区南关区) 黑龙江: 哈尔滨市( 道里区道外区南岗区香坊区) 江苏: 徐州市( 鼓楼区云龙区) 安徽: 合肥市( 包河区庐阳区蜀山区瑶海区) 江西: 南昌市( 东湖区西湖区青山湖区青云谱区) 河南: 郑州市( 二七区管城回族区惠济区金水区中原区) 广东: 东莞市佛山市禅城区惠州市惠城区中山市深圳市龙岗区广州市黄埔区 广西: 南宁市( 江南区良庆区青秀区西乡塘区兴宁区) 海南: 海口市秀英区 云南: 昆明市( 官渡区盘龙区五华区) 陕西: 西安市( 灞桥区碑林区莲湖区未央区新城区雁塔区) 新疆: 乌鲁木齐市( 东山区沙依巴克区水磨沟区头屯河区天山区新市区) 六等: 北京: 大兴区昌平区顺义区 天津: 津南区西青区

关于建设高压线项目立项申请

高压线项目立项申请 一、项目背景 1、园区是2005年经省政府批准设立的省级园区,现已开发利用土地 60平方公里。目前,园区内年产值超亿元的企业9家。已基本形成电子信息、新材料、现代机械制造与加工、整车及汽车零部件四大主导产业格局。在未来的发展中,园区将进一步秉承“优质、高效、文明、和谐”的发展 理念,以建设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基地为目标,打造特色产业园区,形成大 型骨干企业为主导、中小企业相配套的良性循环发展新格局,全面提升园 区综合发展水平,使园区成为设施完善、环境优越、办事高效、服务超前 的最佳投资园区。 2、坚定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培育新增长点,形成新动能。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扶持创新创业的政策举措,着力培育壮大 新兴产业,加快发展数字经济,新旧动能转换明显加快。可以概括为“成 长快”“活力强”“业态新”“环境优”四个特点。 3、目前,区域内拥有各类高压线企业841家,规模以上企业20家, 从业人员42050人,已成为当地支柱产业之一。截至2017年底,区域内高

压线产值162157.06万元,较2016年146761.75万元增长10.49%。产值前十位企业合计收入67612.90万元,较去年58176.65万元同比增长16.22%。 二、项目名称及承办单位 (一)项目名称 高压线项目 (二)项目承办单位 xxx集团 三、项目建设选址及用地综述 (一)项目选址 该项目选址位于xxx临港经济开发区。 (二)项目用地规模 该项目总征地面积33343.33平方米(折合约49.99亩),其中:净用 地面积33343.33平方米(红线范围折合约49.99亩)。项目规划总建筑面 积35677.36平方米,其中:规划建设主体工程26694.01平方米,计容建 筑面积35677.36平方米;预计建筑工程投资2843.10万元。 四、项目产品方案 项目主要产品为高压线,根据市场情况,预计年产值31393.00万元。 项目承办单位应建立良好的营销队伍,利用多媒体、广告、连锁等模式,不断拓展项目产品良好的营销渠道,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 制指标》 内部编号:(YUUT-TBBY-MMUT-URRUY-UOOY-DBUYI-0128)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一、为认真贯彻落实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促进建设用地的集约利用和优化配置,提高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的管理水平,制定本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以下简称“控制指标”)。 二、本控制指标是对一个工业项目(或单项工程)及其配套工程在土地利用上进行控制的标准。本控制指标适用于新建工业项目,改建、扩建工业项目可参照执行。 三、本控制指标是核定工业项目用地规模的重要标准,是编制工业项目用地有关法律文书、工业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的重要依据,是对工业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和违约责任追究的重要尺度。工业项目所属行业已有国家颁布的有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应同时满足本控制指标和有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要求。 四、本控制指标由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绿地率五项指标构成。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五项指标: (一)工业项目投资强度控制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 (二)容积率控制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三)工业项目的建筑系数应不低于30%;

(四)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 地面 积的 7%。 严禁 在工 业项 目用 地范 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五)工业企业内部一般不得安排绿地。但因生产工艺等特殊要求需要安 排一定比例绿地的,绿地率不得超过20%。 五、工业项目建设应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生产设备,缩短工艺流程,节约 使用土地。对适合多层标准厂房生产的工业项目,应建设或进入多层标准厂房。 六、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没有达到本控制指标要求的,应依照合同约定及 有关规定追究违约责任。 七、本控制指标由正文、控制指标应用说明(附件1)、土地等别划分(附 件2)、《国民经济行业分类》(附件3)共四部分组成。土地等别划分、《国 民经济行业分类》发生调整的,按调整后的执行。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和等别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和等别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等别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标准140 120 100 80 64 56 48 42 34 28 24 20 16 14 10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 一等: 上海:长宁区、虹口区、黄浦区、静安区、卢湾区、普陀区、徐汇区、杨浦区、闸北区。 二等: 北京:朝阳区、崇文区、东城区、丰台区、海淀区、石景山区、西城区、宣武区。 上海:浦东新区。

三等: 广东:广州市(白云区、海珠区、荔湾区、萝岗区、天河区、越秀区)、深圳市(福田区、罗湖区、南山区、盐田区)。 四等: 天津:和平区、河东区、河西区、河北区、红桥区、南开区。 重庆:大渡口、区江北区、九龙坡区、南岸区、沙坪坝区、渝中区。 河北:石家庄市(长安区、桥东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 辽宁:大连市(甘井子区、沙河口区、西岗区、中山区)、沈阳市(大东区、东陵区、和平区、皇姑区、沈河区、铁西区、于洪区)。 江苏:常州市(天宁区、新北区、钟楼区)、南京市(白下区、鼓楼区、建邺区、秦淮区、下关区玄武区、雨花台区)、苏州市(沧浪区、虎丘区、金阊区、平江区)、无锡市(北塘区、滨湖区、崇安区、南长区)。 浙江:杭州市(滨江区、拱墅区、江干区、上城区、西湖区、下城区)、宁波市(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 福建:福州市(仓山区、鼓楼区、晋安区、台江区)厦门市(海沧区、湖里区、思明区、集美区) 山东:济南市(市中区、历下区、槐荫区、天桥区)、青岛市(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崂山区李沧区) 湖北:武汉市(东西湖区、汉阳区、洪山区、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青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 一、为认真贯彻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与切实保护耕地"得基本国策,促进建设用地得集约利用与优化配置,提高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得管理水平,制定本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以下简称“控制指标”)。 二、本控制指标就是对一个工业项目(或单项工程)及其配套工程在土地利用上进行控制得标准、 三、本控制指标就是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建设用地预审与审批阶段核定工业项目用地规模得重要标准,就是工业企业与设计单位编制工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与初步设计文件得重要依据、 工业项目所属行业已有国家颁布得有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得,应与本控制指标共同使用。 四、本控制指标由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四项指标构成。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必须同时符合四项指标。具体如下: (一)工业项目投资强度控制指标应符合表1得规定; (二)容积率控制指标应符合表2得规定; (三)工业项目得建筑系数应不得低于30%; (四)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 地面积得7%。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与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五、工业项目建设应采用先进得生产工艺、生产设备,缩短工艺流程,节约使用土地。对适合多层标准厂房生产得工业项目,应进入多层标准厂房,原则上不单独供地。 六、工业项目建设要严格控制厂区绿化率,在工业开发区(园区)或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不得建造“花园式工厂”。 七、本控制指标由正文、控制指标应用说明(附件1)、城市等别划分(附件2)、《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附件3)共四部分组成。 八、本控制指标适用于新建工业项目,改建、扩建工业项目可参照执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