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工业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煤炭工业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煤炭工业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矿井、选煤厂、筛选厂部分关于批准发布《煤炭工业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矿井、选煤厂、筛选厂部分》的通知建标〔1996 〕630 号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委(计经委)、土地(国土)管理局(厅),计划单列市建委、计委、土地(国土)管理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根据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定额指标的几点意见)( ( 1987 )国土〔建〕字第1 料号)和建设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编制工作暂行办法》(〔1989 〕国土〔建〕字第169 号)的要求,按照国家计委《一九八八年建设工期定额、建设用地指标制订修订计划》(计综(1987 〕2390 号)的安排,由煤炭工业部负责编制的《煤炭工业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矿井、选煤厂、筛选厂部分》,业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为全国统一的建设用地指标予以发布,自1997 年2 月1 日起施行。
本建设用地指标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由国家土地管理局负责;其具体解释工作,由煤炭工业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土地管理局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六日编制说明《煤炭工业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矿井、选煤厂、筛选厂部分》是根据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定额指标的几点意见)的通知)(〔1987 〕国土〔建〕字第144 号)和建设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编制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1989 〕国土[建〕字第169 号)的要求,按照国家计委《一九八八年建设工期定额、建设用地定额指标制订修订计划》(计综〔1987 〕2390 号附件十六之二)的安排,由我部负责主编,具体由北京煤炭设计研究院会同煤炭工业部沈阳、南京、武汉、选煤、重庆、西安设计研究院共同编制的。
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深人的调查研究,对煤炭工业矿井、选煤厂和筛选厂建设用地的情况和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认真总结,分析论证了大量资料,遵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政策,坚持科学合理、节约用地的原则,多次征求各有关部门、单位及专家的意见,最后由我部召开了全国审查会议,会同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审查定稿。
煤炭工业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煤炭工业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矿井、选煤厂(挑选厂)、矿区行政设备和协助公司部分(征采建议稿条则说明)2007 北京目次第一章⋯⋯⋯⋯⋯⋯⋯⋯⋯⋯⋯⋯⋯⋯⋯⋯⋯⋯⋯⋯⋯⋯ 1 第二章合理和集用地的基本定⋯⋯⋯⋯⋯⋯⋯⋯⋯⋯ 3 第三章井建用地⋯⋯⋯⋯⋯⋯⋯⋯⋯⋯⋯⋯⋯⋯⋯⋯⋯⋯10 第一井工地用地⋯⋯⋯⋯⋯⋯⋯⋯⋯⋯⋯⋯⋯⋯10 第二井其余地用地⋯⋯⋯⋯⋯⋯⋯⋯⋯⋯⋯⋯⋯⋯18 第四章煤厂和厂建用地⋯⋯⋯⋯⋯⋯⋯⋯⋯⋯⋯⋯⋯31 第一煤厂建用地⋯⋯⋯⋯⋯⋯⋯⋯⋯⋯⋯⋯⋯⋯⋯31 第二厂建用地⋯⋯⋯⋯⋯⋯⋯⋯⋯⋯⋯⋯⋯⋯⋯34 第五章准距路装(卸)站建用地⋯⋯⋯⋯⋯⋯⋯⋯37 第六章区行政施和助企建用地⋯⋯⋯⋯⋯⋯⋯⋯⋯45 第一区行政施建用地⋯⋯⋯⋯⋯⋯⋯⋯⋯⋯⋯⋯45 第二区助企建用地⋯⋯⋯⋯⋯⋯⋯⋯⋯⋯⋯⋯46第一章总则本条系说明《煤炭工业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矿井、选煤厂(挑选厂)、矿区行政设备和矿区协助公司部分》(以下简称“本建设用地指标”)编制的目的和必需性。
本建设用地指标系依据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对于印发〈对于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定额指标的几点建议〉的通知》( [1987] 领土[ 建]字第 144 号)和建设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对于印发〈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编制工作暂行方法〉的通知》([1989] 领土 [ 建] 字第 169 号)编制的。
依据建设部,领土资源部《对于印发〈 2006 年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制订正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 [2006]207 号)的安排,对1996 年公布的矿井、选煤厂部分和 2000 年公布的矿区行政、文教、卫生设备和矿区协助公司部分的建设用地指标作了订正。
本条说明本建设用地指标的性质是对建设用地进行控制的指标。
这一规定是依据领土资源部《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领土资发 [2004]232 号)的规定制定的。
1.0.3 本条明确了本建设用地指标在煤炭工业工程项目设计和建设中确立用地方面的作用。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4号)

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4号)国土资源部文件国土资发〔2008〕24号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和《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加强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国土资源部对2004年发布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以下简称《控制指标》)发布,请认真贯彻实施。
一、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控制指标》与相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不符合《控制指标》要求的工业项目,不予供地或对项目用地面积予以核减。
对因生产安全等有特殊要求确需突破《控制指标》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结合项目实际进行充分论证,确属合理的,方可批准供地,并将项目用地的批准文件、土地使用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书报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二、编制工业项目供地文件和签订用地合同时,必须明确约定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绿地率等土地利用控制性指标要求及相关违约责任。
三、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控制指标》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
要根据本地区实际,在符合《控制指标》要求的前提下,制定或调整本地区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并报部备案。
要加强对工业用地利用状况的评价与分析,总结典型经验,加大宣传推广的工作力度,大力推进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
四、部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技术进步、节约集约用地要求和《控制指标》实施情况,适时修订《控制指标》。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08〕24号

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和《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加强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国土资源部对2004年发布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以下简称《控制指标》)发布,请认真贯彻实施。
一、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控制指标》与相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不符合《控制指标》要求的工业项目,不予供地或对项目用地面积予以核减。
对因生产安全等有特殊要求确需突破《控制指标》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结合项目实际进行充分论证,确属合理的,方可批准供地,并将项目用地的批准文件、土地使用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书报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二、编制工业项目供地文件和签订用地合同时,必须明确约定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绿地率等土地利用控制性指标要求及相关违约责任。
三、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控制指标》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
要根据本地区实际,在符合《控制指标》要求的前提下,制定或调整本地区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并报部备案。
要加强对工业用地利用状况的评价与分析,总结典型经验,加大宣传推广的工作力度,大力推进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
四、部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技术进步、节约集约用地要求和《控制指标》实施情况,适时修订《控制指标》。
本《控制指标》发布实施后,《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国土资发〔2004〕232号)停止执行。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

一、为认真贯彻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促进建设用地的集约利用和优化配置,提高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的管理水平,制定本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以下简称“控制指标”)。
二、本控制指标是对一个工业项目(或者单项工程)及其配套工程在土地利用上进行控制的标准。
三、本控制指标是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建设用地预审和审批阶段核定工业项目用地规模的重要标准,是工业企业和设计单位编制工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的重要依据。
工业项目所属行业已有国家颁布的有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应与本控制指标共同使用。
四、本控制指标由投资强度、容积率、建造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四项指标构成。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必须同时符合四项指标。
具体如下:(一)工业项目投资强度控制指标应符合表 1 的规定;(二)容积率控制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三)工业项目的建造系数应不得低于 30%;(四) 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 7%。
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款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五、工业项目建设应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生产设备,缩短工艺流程,节约使用土地。
对适合多层标准厂房生产的工业项目,应进入多层标准厂房,原则上不单独供地。
六、工业项目建设要严格控制厂区绿化率,在工业开辟区(园区)或者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不得建造“花园式工厂”。
七、本控制指标由正文、控制指标应用说明(附件 1)、城市等别划分(附件2)、《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附件 3)共四部份组成。
八、本控制指标合用于新建工业项目,改建、扩建工业项目可参照执行。
单位:万元/公顷地区分类行业代码131415161718192021222324252627282930313233343536373940414243一类市县第一、二、等别三、四等≥1680≥1680≥1680≥1680≥1680≥1680≥1680≥1350≥1575≥1680≥2250≥1680≥2250≥2250≥3375≥3375≥2250≥1800≥1350≥2700≥2700≥2250≥2700≥2700≥3375≥2700≥3825≥2700≥1350≥1350二类第五、六等≥1350≥1350≥1350≥1350≥1350≥1350≥1350≥1080≥1260≥1350≥1800≥1350≥1800≥1800≥2700≥2700≥1800≥1440≥1080≥2160≥2160≥1800≥2160≥2160≥2700≥2160≥3060≥2160≥1080≥1080三类第七、八等≥975≥975≥975≥975≥975≥975≥975≥780≥915≥975≥1305≥975≥1305≥1305≥1965≥1965≥1305≥1050≥780≥1575≥1575≥1305≥1575≥1575≥1965≥1575≥2235≥1575≥780≥780四类第九、十等≥675≥675≥675≥675≥675≥675≥675≥540≥630≥675≥900≥675≥900≥900≥1350≥1350≥900≥720≥540≥1080≥1080≥900≥1080≥1080≥1350≥1080≥1530≥1080≥540≥540五类第十一、十二等≥570≥570≥570≥570≥570≥570≥570≥450≥525≥570≥750≥570≥750≥750≥1125≥1125≥750≥600≥450≥900≥900≥750≥900≥900≥1125≥900≥1275≥900≥450≥450六类第十三、十四等≥510≥510≥510≥510≥510≥510≥510≥405≥480≥510≥675≥510≥675≥675≥1020≥1020≥675≥540≥405≥810≥810≥675≥810≥810≥1020≥810≥1155≥810≥405≥405七类第十五等≥380≥380≥380≥380≥380≥380≥380≥380≥380≥380≥380≥380≥380≥380≥380≥380≥380≥380≥380≥380≥380≥380≥380≥380≥380≥380≥380≥380≥380≥380代码131415161718192021222324252627282930313233343536373940414243行业分类名称农副食品加工业食品创造业饮料创造业烟草加工业纺织业纺织服装鞋帽创造业皮革、毛皮、羽绒及其制品业木材加工及竹、藤、棕、草制品业家具创造业造纸及纸制品业印刷业、记录媒介的复制文教体育用品创造业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创造业医药创造业化学纤维创造业橡胶制品业塑料制品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金属制品业通用设备创造业专用设备创造业交通运输设备创造业电气机械及器材创造业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创造业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创造业工艺品及其他创造业废弃资源和废旧材料回收加工业容积率≥0.8≥0.8≥0.8≥0.8≥0.6≥0.8≥0.8≥0.6≥0.6≥0.6≥0.6≥0.8≥0.4≥0.6≥0.6≥0.6≥0.6≥0.8≥0.5≥0.4≥0.4≥0.5≥0.5≥0.5≥0.5≥0.5≥0.8≥0.8≥0.8≥0.5投资强度按地区、行业确定,在具体应用本控制指标时,首先根据附件2 确定项目所在城市的等别,再根据表 1 确定各行业分类工业用地的投资强度控制指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批准发布《煤炭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通知-建标[2008]233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批准发布《煤炭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通知-建标[2008]233号](https://img.taocdn.com/s3/m/e66df9d7a0c7aa00b52acfc789eb172ded63997a.png)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批准发布《煤炭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
标》的通知
正文: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批准发布《煤炭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通知(建标[2008]233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设厅(委、局)、国土资源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土资源局:
根据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2006年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6]207号)的要求,由中国煤炭建设协会负责编制的《煤炭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业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为全国统一的建设用地指标予以发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原2000年版《煤炭工业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矿井、选煤厂、筛选厂部分)》和1996年版《煤炭工业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矿区行政、文教、卫生设施和矿区辅助企业部分)》同时废止。
本建设用地指标实施的监督管理,由国土资源部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国煤炭建设协会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结束——。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为了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促进建设用地的集约利用和优化配置,提高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的管理水平,制定了本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以下简称“控制指标”)。
本控制指标是对一个工业项目(或单项工程)及其配套工程在土地利用上进行控制的标准,并且是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建设用地预审和审批阶段核定工业项目用地规模的重要标准,也是工业企业和设计单位编制工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的重要依据。
本控制指标由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四项指标构成。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必须同时符合四项指标。
工业项目所属行业已有国家颁布的有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应与本控制指标共同使用。
工业项目的投资强度控制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容积率控制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工业项目的建筑系数应不得低于30%;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
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工业项目建设应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生产设备,缩短工艺流程,节约使用土地。
对适合多层标准厂房生产的工业项目,应进入多层标准厂房,原则上不单独供地。
同时,工业项目建设要严格控制厂区绿化率,在工业开发区(园区)或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不得建造“花园式工厂”。
本控制指标由正文、控制指标应用说明(附件1)、城市等别划分(附件2)、《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附件3)共四部分组成。
本控制指标适用于新建工业项目,改建、扩建工业项目可参照执行。
Sorry。
but I cannot complete this task as there is no article provided for me to edit。
Please provide the article for me to proceed.The XXX the volume。
《煤炭工业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煤炭工业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矿井、选煤厂、筛选厂部分关于批准发布《煤炭工业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矿井、选煤厂、筛选厂部分》的通知建标〔1996 〕630 号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委(计经委)、土地(国土)管理局(厅),计划单列市建委、计委、土地(国土)管理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根据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定额指标的几点意见)( ( 1987 )国土〔建〕字第1 料号)和建设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编制工作暂行办法》(〔1989 〕国土〔建〕字第169 号)的要求,按照国家计委《一九八八年建设工期定额、建设用地指标制订修订计划》(计综(1987 〕2390 号)的安排,由煤炭工业部负责编制的《煤炭工业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矿井、选煤厂、筛选厂部分》,业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为全国统一的建设用地指标予以发布,自1997 年2 月1 日起施行。
本建设用地指标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由国家土地管理局负责;其具体解释工作,由煤炭工业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土地管理局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六日编制说明《煤炭工业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矿井、选煤厂、筛选厂部分》是根据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定额指标的几点意见)的通知)(〔1987 〕国土〔建〕字第144 号)和建设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编制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1989 〕国土[建〕字第169 号)的要求,按照国家计委《一九八八年建设工期定额、建设用地定额指标制订修订计划》(计综〔1987 〕2390 号附件十六之二)的安排,由我部负责主编,具体由北京煤炭设计研究院会同煤炭工业部沈阳、南京、武汉、选煤、重庆、西安设计研究院共同编制的。
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深人的调查研究,对煤炭工业矿井、选煤厂和筛选厂建设用地的情况和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认真总结,分析论证了大量资料,遵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政策,坚持科学合理、节约用地的原则,多次征求各有关部门、单位及专家的意见,最后由我部召开了全国审查会议,会同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审查定稿。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煤炭工业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2008-07-09 | 作者: | 来源:国土资源部 | 【大中小】【打印】【关闭】煤炭工业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矿井、选煤厂、筛选厂部分关于批准发布《煤炭工业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矿井、选煤厂、筛选厂部分》的通知建标〔1996 〕630 号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委(计经委)、土地(国土)管理局(厅),计划单列市建委、计委、土地(国土)管理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根据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定额指标的几点意见)( ( 1987 )国土〔建〕字第1 料号)和建设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编制工作暂行办法》(〔1989 〕国土〔建〕字第169 号)的要求,按照国家计委《一九八八年建设工期定额、建设用地指标制订修订计划》(计综(1987 〕2390 号)的安排,由煤炭工业部负责编制的《煤炭工业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矿井、选煤厂、筛选厂部分》,业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为全国统一的建设用地指标予以发布,自1997 年2 月1 日起施行。
本建设用地指标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由国家土地管理局负责;其具体解释工作,由煤炭工业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土地管理局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六日编制说明《煤炭工业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矿井、选煤厂、筛选厂部分》是根据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定额指标的几点意见)的通知)(〔1987 〕国土〔建〕字第144 号)和建设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编制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1989 〕国土[建〕字第169 号)的要求,按照国家计委《一九八八年建设工期定额、建设用地定额指标制订修订计划》(计综〔1987 〕2390 号附件十六之二)的安排,由我部负责主编,具体由北京煤炭设计研究院会同煤炭工业部沈阳、南京、武汉、选煤、重庆、西安设计研究院共同编制的。
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深人的调查研究,对煤炭工业矿井、选煤厂和筛选厂建设用地的情况和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认真总结,分析论证了大量资料,遵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政策,坚持科学合理、节约用地的原则,多次征求各有关部门、单位及专家的意见,最后由我部召开了全国审查会议,会同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审查定稿。
本建设用地指标共分五章:总则、合理和节约用地的基本规定,矿井建设用地指标,选煤厂、筛选厂建设用地指标,标准轨距铁路装(卸)车站建设用地指标。
本建设用地指标系初次编制,在施行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北京煤炭设计研究院(地址:北京市德外安德路67 号,邮政编码:100011 )和国家土地管理局建设用地司(地址:北京市西直门外大柳树路21 号,邮政编码:1000081 ) ,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工业部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八日第一章总则第1 . 0 . 1 条为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加强对建设用地的科学管理,适应煤炭工业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的需要,提高土地利用率,制定本建设用地指标。
第1 . 0 . 2 条本建设用地指标是编制和审批煤炭工业工程项目矿井、选煤厂、筛选厂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项目建设用地规模的依据;是编审初步设计文件,核定和审批建设项目用地面积的尺度。
第1 . 0 . 3 条本建设用地指标适用于煤炭工业新建矿井、选煤厂、筛选厂工程项目;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1 , 0 . 4 条本建设用地指标包括下列用地:一、矿井建设用地指标包括:矿井工业场地、风井场地、研石排弃场、爆破器材库、防火灌浆站、瓦斯抽放站、场内准轨铁路装(卸)车站等的用地。
二、选煤厂、筛选厂建设用地指标包括:选煤厂、筛选厂工业场地,歼石排弃场,场内准轨铁路装(卸)车站等的用地。
第1 . 0 . 5 条本建设用地指标未包括标准轨距铁路专用线,场外道路、水运码头、其他场外运输、防洪、排涝工程、场外送、配电工程,研石发电厂、自来水厂、污水处理厂和生活区等项目的用地。
第1 . 0 . 6 条煤炭工业工程项目的建设,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和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正确处理工业与农业用地的关系,切实做到科学、合理、节约用地。
第1 . 0 . 7 条矿井、选煤厂、筛选厂工程项目用地,除执行本建设用地指标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和指标的规定。
第二章合理和节约用地的基本规定第2 . 0 . 1 条矿井、选煤厂、筛选厂工程项目建设,应根据煤炭工业发展需要,综合考虑资源、动力、市场等条件,确定经济合理的建设规模。
第2 . 0 . 2 条矿井、选煤厂、筛选厂的工业场地场址选择应坚持合理利用和节约用地原则,在满足井田开拓、铁路运输、工程地质和环保要求的前提下,应充分利用荒地、劣地,不占或少占耕地和经济效益高的用地。
第2 . 0 . 3 条矿井、选煤厂、筛选厂的总平面布置,应根据项目的具体条件,因地制宜地贯彻煤炭工业《关于煤矿地面总体布置改革的若干规定》(试行),生产、生产服务和生活服务设施应按三条线安排,集中设置辅助企业和生活区,改革机修和材料供应体制,简化工业场地设施,减少重复建设。
第2 . 0 . 4 条矿井、选煤厂、筛选厂工业场地的总平面布置,应结合生产工艺要求,进行多方案比较,从技术经济及节约用地方面选择最佳方案,并应符合下列要求:一、按照建(构)筑物不同功能,因地制宜地分区布置。
二、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建筑物在满足生产使用、防火、环保、卫生、安全等要求的前提下应设计多层和联合建筑。
矿井设计宜采用以主、副井为中心的联合建筑体系。
三、分期建设工程应便于前后期衔接。
预留场地宜布置在场地边缘。
四、改建、扩建企业应充分利用已有场地、建(构)筑物和设施,尽量减少新征用地面积。
五、矿井及群矿选煤厂、筛选厂的辅助生产和仓储运输设施建(构)筑物、行政管理和生活服务设施应与矿井联合设置。
六、场地建(构)筑物及管线布置,应整齐、紧凑、建筑体形简洁。
第2 . 0 . 5 条矿井、选煤厂、筛选厂的研石应综合利用,充填塌陷区,或选择荒地、劣地、洼地、山沟地进行排弃,不应设永久性排弃场,周转场应进行土地复垦。
第2 . 0 . 6 条矿井、选煤厂、筛选厂建设项目的具体构成,应根据专业化协作和社会化服务的原则结合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
第2 . 0 . 7 条矿井、选煤厂、筛选厂建设用地不得先征待用,多征少用。
严禁征而不用、违法占用或改变用途。
第2 . 0 . 8 条矿井、选煤厂、筛选厂工程项目施工期间,材料堆放场地、施工道路以及其它临时设施的建设用地,应尽量在批准的项目用地范围内安排。
第三章矿井建设用地指标第一节矿井工业场地第3 . 1 . 1 条矿井工业场地建设用地指标,系按下列条件编制:一、建设规模矿井建设规模按不同设计生产能力划分为:大型井120 、150 、180 、240 、300、400、500、600万t / a 及以上;中型井45 、60 、90 万t / a ;小型井6 、9 、15 、21 、30 万t / a 。
二、开拓方式平铜、立井、斜井三种开拓方式,各种开拓方式均为一个主井和一个副井。
三、地面生产工艺有选煤生产工艺和无选煤生产工艺。
四、运输方式场内主要为窄轨铁路、带式输送机运输,场外主要为标准轨距铁路运输。
五、场地条件一个工业场地;地形平坦、自然地形平均坡度不大于4 % ,无不良工程地质现象。
第3 . 1 . 2 条矿井工业场地建设用地,由下列工程设施的用地组成:一、生产设施包括主、副井提升系统、地面生产系统和有选煤厂时的选煤系统等;二、辅助生产设施包括动力和机修设施等;三、公用工程设施包括给、排水和供热、供气系统等;四、仓储运输设施包括材料仓库、支护材料加工和储运设施、储煤设施,不包括围墙内标准轨距铁路装车站及其附属设施等;五、行政管理与生活服务设施包括矿办公室、采区办公室等。
工业场地建(构)筑物及设施组成宜符合附录一表1 的规定。
第3 . 1 . 3 条矿井工业场地建设用地指标不宜超过表3 . 1 . 3 规定。
第二节矿井其它场地第3 . 2 . 1 条风井场地一般包括通风机房、配电室、值班室以及场内道路、排水等建(构)筑物。
专作排风用时,其场地围墙内用地面积小型井宜为0 . 3 hm?,中型井宜为 0 . 4 hm?,大型井宜为 0 . 5 hm?。
兼作其他用途时,可按其使用情况另行增加。
第3 . 2 . 2 条防火灌浆站采取地面钻孔下浆,紧靠钻孔布置有关建(构)筑物,独立形成场地时,其用地面积宜为0 . 6 hm?(未包括取土场用地)。
采取靠近某一井口或场地,合用一个场地布置有关建(构)筑物时,中、小型井用地面积宜为0 . 2 hm?(未包括取土场用地),大型井宜为0 . 4 hm?(未包括取土场用地)。
取土场用地面积均应按3a 用土量另行计算。
当有采暖设施时,可另行增加用地面积 0 . 2hm?。
第3 . 2 . 3 条瓦斯抽放站的用地面积宜为0 . 4 hm?(不包括储气罐用地)。
当有储气罐时可另行增加储气罐用地面积。
第3 . 2 . 4 条矿井建设和生产期间研石的排弃,应设置周转场。
其用地面积不分何种排弃和堆置方式,均应根据矿井建设规模大小按不大于7a 的排研量计算用地。
当矿井带有选煤厂时,应另加选煤厂排研用地,选煤厂排研用地大小应根据其建设规模大小按不大于7a 选研量进行计算。
当砰石外运排弃时,应另加外运线路用地面积。
第3 . 2 . 5 条矿井地面爆破器材库场地包括库房区和库前区,各区建(构)筑物组成宜符合附录一表4 的规定。
其用地面积不宜超过表3 . 2 . 5 规定。
第四章选煤厂、筛选厂建设用地指标第一节选煤厂第4 . 1 . 1 条选煤厂可分为矿井型、群矿型、矿区型和用户型四种。
第4 . 1 . 2 条选煤厂工业场地建设用地指标,系按下列条件编制:一、建设规模选煤厂建设规模按设计生产能力划分为三类厂型:大型厂120 、150 、180 、240 、300、400 、500 、600 万t / a 及以上;中型厂45 、60 、90 万t / a ;小型厂30 万t / a 。
二、产品方案精煤、中煤、煤泥。
三、工艺和主要设备选煤工艺:跳汰、浮选、重介。
主要设备:跳汰机、浮选机、斜(主)轮重介分选机。
四、厂房结构型式主要厂房采用多层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或钢结构,其它建筑采用砖混结构。
五、运输方式原煤主要采用标准轨距铁路、窄轨铁路和带式输送机运输,产品煤主要采用标准轨距铁路运输。
六、场地条件地形平坦,自然地形平均坡度不大于4 % ,无不良工程地质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