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银行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
XX银行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

XX银行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工作程序和决策行为,有效发挥集体决策对投资业务风险防控的作用,提高投资业务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等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行投资决策委员会是董事会和经营班子领导下的本行投资业务的专业审议决策机构,依本规则行使决策权力。
第三条投资决策委员会的议事基本原则为“专业审查、集体审议、审慎决策、记名投票、独立表决”。
第二章组织架构及委员组成第四条本行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委员由常任委员和专业委员组成。
(一)常任委员。
常任委员分为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由总行投资银行业务部的主管行领导担任,副主任委员由总行投资银行业务部、公司业务管理部的负责人担任。
常任委员负责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以下简称“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每次会议至少应有一名常任委员参加。
(二)专业委员。
专业委员由总行投资银行业务部、公司业务管理部、授信审批部、风险管理部、金融市场部、零售业务管理部、计划财务部、法律事务部、内控合规部的部门总经理室人员组成。
第五条投资决策委员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设在总行投资银行业务部,负责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秘书处主任由投资银行业务部负责人担任,副主任由投资银行业务部副总经理及总经理助理担任。
第六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库实行名单制动态管理,由秘书处拟定委员名单,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须经主任委员审批通过,方可纳入或退出委员库。
秘书处应定期公布委员库委员名单,原则上每年初公布一次,并应在委员库发生变动后及时公布新的委员库委员名单。
第三章工作职责第七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工作职责(一)负责审议、审批本行投资业务,具体包括以下业务品种:1.特定目的载体同业投资业务;2.政务类基金投资业务;3.PPP类投资业务;4.公司债券承销及投资业务;5.本行牵头主导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企业债券等承销及投资业务;6.非标资产证券化产品(优先级部分)投资业务;7.结构化定向增发投资业务;8.股票质押式回购类投资业务;9.其他创新类投资业务。
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

陕西宝鸡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陕西宝鸡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战略发展需要,增强本行核心竞争力,确定本行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本行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和《陕西宝鸡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行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本行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本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本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研究审议本行经营目标和长期发展战略、业务及机构发展规划、重大投资融资方案和其他影响本行发展的重大事项,在董事会授权下监督、检查年度经营计划、投资方案的执行情况,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二章人员组成第三条本委员会成员由5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本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本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负责主持战略决策委员会工作。
主任委员由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本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可连选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本行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本委员会下设工作组,负责委员会的资料收集与研究、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工作组由董事会办公室牵头协调和提名,具体组成由本委员会决定。
工作组组成员应仅从本行员工中选任,其任期由本委员会根据需要确定。
工作组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一)负责本委员会的日常运作;(二)安排本委员会会议并负责会议记录;(三)负责做好本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对提请委员会审议的材料进行审查,确保管理层以适当方式向本委员会提交报告及会议文件;(四)协调安排委员列席或旁听本行有关会议和进行调查研究工作;(五)协助委员掌握相关信息,要求管理层提供相关资料和材料;(六)负责本委员会与本行其他委员会的协调工作;(七)其他由本委员会赋予的职责。
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

编号:_____________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控制公司(以下简称企业)投资及其相关业务的风险,规范投资决策的程序,提高投资决策的质量,根据《公司章程》《投资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人员组成和召开方式、程序第二条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名成员经企业任命后组成,设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1名,由企业总经理或其指定人员担任,主持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
第三条投资决策委员会设业务秘书1人,由企业综合部负责人担任,负责会议的组织协调和记录,并形成书面会议纪要。
会议纪要应概括总结会议讨论的所有具体事宜,并对会议形成的评价结果和表决结果做出书面记录。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应在会议纪要上签字确认。
第四条投资决策委员会通过投资决策会议开展工作,投资决策会议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不定期召开。
在必要时,可以通过电话会议、视频会议等方式进行,所有会议方式都应以书面形式形成《投资决策会议纪要》。
第五条投资决策委员会2/3以上成员出席时方可召开投资决策会议,会议可根据项目需要邀请行业专家和项目组成员列席。
第三章决策流程第六条经投资部负责人审核后,项目组应及时将《投资建议报告》、《尽职调查报告》及其附件、《立项审核会议纪要》、《投资立项报告》等申请材料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在收到申请材料后于5个工作日内(不含申请材料收到当日)召开投资决策会议。
第七条投资决策会议的参会委员应对拟投资项目进行客观、充分地分析,发表独立的评价,对项目是否准予投资出具明确的意见。
第八条判断交易金额是否在企业《公司章程》和股东会授予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权限范围之内:1、判断拟投资项目是否符合《投资管理办法》规定的投资原则;2、重大尽职调查的工作质量是否充分、可靠,投资团队是否关注到了此次交易的所有风险因素;3、投资团队的估值和预测是否合理可靠,此次交易预期可实现的风险收益比是否可以接受;4、外部市场环境和政策面因素对此次交易的影响;5、对投资方案(价格、合同条款、控制权等)给予指导意见;6、根据企业的资金状况、财务安排等方面对项目发表意见。
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三篇

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三篇篇一: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投资决策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投资决策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人员组成第三条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由公司相关董事、总经理、投资业务负责人组成。
由总经理提出委员人选,报董事长批准。
在投资决策时,参与每个投资项目的决策委员中,金智公司人员不低于50%,在华西证券担任职务的人员不高于三分之一。
第四条投资决策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五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三章职责权限第六条投资决策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七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决策程序第八条公司投资评审委员会或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做好投资决策委员会决策会议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会议所需的资料:(一)由公司有关投资项目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二)公司有关投资项目的负责人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投资评审委员会或相关负责人;(三)由投资评审委员会或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董事会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农村商业银行投资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

农村商业银行投资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47号(3月14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投资管理委员会工作程序,明确工作职责,使资金营运工作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根据《江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债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和《江苏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资金调剂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投资管理委员会是规避资金营运风险,强化科学决策,完善资金营运审批程序和责任制的议事组织,协助有权审批人审批资金营运业务,起智力支持作用和制约作用。
第三条投资管理委员会通过委员会议履行职责。
投资管理委员会实行民主讨论、人人表决的审议原则。
凡属于投资管理委员会审议范围内的事项必须提交投资管理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投资管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其他委员由相关部门负责人和本行具有评审能力的人员组成。
投资管理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
主任委员暂时不能主持投资管理委员会会议时,可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
第五条资金营运部为投资管理委员会常设办事机构,负责投资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工作职责和议事范围第六条投资管理委员会办事机构的工作职责是:1、投资管理委员会会议的准备;2、待审项目报告及资料的初审;3、传达并督促落实投资管理委员会指示;4、指定专人负责投资管理委员会会议记录,对投资管理委员会运作资料进行管理,按规定及时整理、归档。
未经允许,不得将会议记录交本行领导和投资管理委员会成员以外的人员查阅。
5、投资管理委员会运作资料档案应包括:⑴提交投资管理委员会审议的资料;⑵记载投资管理委员会成员意见的会议记录簿;⑶投资管理委员会已通过议案报批表及附件资料;⑷其他需要归档的文件和资料。
6、协调和落实投资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投资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1、审议各类投资及资金营运事项。
2、督促、检查投资管理委员会审议、行长审批的各类投资事项的执行情况。
3、审议与资金营运业务有关的工作事项。
第八条审议范围:1、审议授权外的转贴现、再贴现业务;2、审议授权外的银行间资金市场国债回购业务;3、审议授权外的同业资金融通业务;4、审议债券投资业务;5、其他应经投资管理委员会审议的事项。
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三篇

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三篇篇一: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投资决策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投资决策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人员组成第三条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由公司相关董事、总经理、投资业务负责人组成。
由总经理提出委员人选,报董事长批准。
在投资决策时,参与每个投资项目的决策委员中,金智公司人员不低于50%,在华西证券担任职务的人员不高于三分之一。
第四条投资决策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五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三章职责权限第六条投资决策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七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决策程序第八条公司投资评审委员会或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做好投资决策委员会决策会议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会议所需的资料:(一)由公司有关投资项目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二)公司有关投资项目的负责人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投资评审委员会或相关负责人;(三)由投资评审委员会或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董事会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商业银行投资决策委员会工作制度

商业银行投资决策委员会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投资决策委员会工作程序,明确工作职责,提高本行金融市场业务决策水平,防范和控制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行相关管理办法,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投资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投委会”)是本行经营管理层对金融市场授信业务管理、决策议事机构,对行长室负责,接受本行董事会、监事会的检查和监督。
第三条投委会通过召开委员会议履行职责,遵循“集体审议、严格把关、记名表决、多数通过”的基本原则。
凡属于投委会审议决策范围内的事项必须提交投委会审议决策。
第二章组织结构和人员构成第四条本行设立投委会,由7名委员组成,主任委员由分管授信的副行长担任,专职委员为:授信评审部负责人、风险合规部负责人、计划财务部负责人、运营管理部负责人;熟悉信贷业务的专家委员2名。
第五条投委会下设办公室,设在授信评审部,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审议材料的准备、分发、收集整理以及会议内容的记录等工作。
投委会的会议记录和相关材料由其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妥善保管和归档。
第六条投委会委员的任期与其职务任期一致。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本行相应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在投委会委员出现缺额的情况下,主任委员可以根据相关规定补充委员人数。
第三章工作职责和议事范围第七条投委会工作职责:(一)管理同业授信业务;(二)审议开办金融市场新交易模式和业务品种;(三)审议其他需提交投委会审议的事项。
第八条投委会议事范围:(一)同业业务的准入及授信对象、条件及准入名单制管理、投资交叉金融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公司信托计划、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基金管理公司及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保险业资产管理机构资产管理产品、证券公司收益凭证、联合投资、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资产、理财直融工具等;(二)委外业务、投顾业务等同业合作方案,交叉金融产品投资范围变更等与本行投资相关的事项;(三)代客理财相关投融资等事项参照以上条款执行;(四)其他需要投委会审议的事项。
XX投资决策及产品评审委员会议事规则

XX投资决策及产品评审委员会议事规则XX投资决策及产品评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以下简称“公司”)资产管理与财富管理业务管理,健全公司投资业务与金融产品采集决策程序,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有效防范风险,保障公司财富管理业务的稳健发展,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投资决策及产品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是公司投资与金融产品采集的评审议事机构。
第三条投资决策及产品评审委员会对公司董事长负责。
公司董事长对评审委员会审议、审查的结论进行审批,具有一票否决权。
第二章评审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第四条评审委员会由八名委员组成。
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崔XX 担任。
设副主任委员一名,由王XX担任。
委员由姜X、陈X、李X、潘X、张X、闻X组成。
第五条评审委员会设秘书一名,主要负责会议通知传达、会议资料的收取及发放、会议纪要制作以及会议档案管理工作。
第六条风控中心是评审委员会的常设服务机构,负责会议的组织及评审会秘书管理。
第七条评审委员会可视需要聘请外部专家列席会议给予专业意见,聘请外部专家事宜由风控中心负责。
第八条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一)审查资产管理事业总部、海外资产、家族财富、2号业务非标准化投资项目及新业务方案,并提出明确的评审意见;(二)审查资产管理事业总部采集的外部机构非标准化金融产品,并提出明确的评审意见;(三)审查外部合作机构准入标准、合作机构名单、合作限额及代销产品筛选风控标准;(四)审查公司决策层决定由评审委员会审查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评审规则及程序第九条评审委员会实行每周一次例会制,原则上每周五为固定例会日,到会人数不得少于评审委员会人数的三分之二,否则该次会议表决无效。
因故不能参会,但会前给出表决意见,视为到会人员。
经主任委员同意,委员因故可以委托一位总监级人员参会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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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工作程序和决策行为,有效发挥集体决策对投资业务风险防控的作用,提高投资业务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等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行投资决策委员会是董事会和经营班子领导下的本行投资业务的专业审议决策机构,依本规则行使决策权力。
第三条投资决策委员会的议事基本原则为“专业审查、集体审议、审慎决策、记名投票、独立表决”。
第二章组织架构及委员组成第四条本行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委员由常任委员和专业委员组成。
(一)常任委员。
常任委员分为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由总行投资银行业务部的主管行领导担任,副主任委员由总行投资银行业务部、公司业务管理部的负责人担任。
常任委员负责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以下简称“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每次会议至少应有一名常任委员参加。
(二)专业委员。
专业委员由总行投资银行业务部、公司业务管理部、授信审批部、风险管理部、金融市场部、零售业务管理部、计划财务部、法律事务部、内控合规部的部门总经理室人员组成。
第五条投资决策委员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设在总行投资银行业务部,负责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秘书处主任由投资银行业务部负责人担任,副主任由投资银行业务部副总经理及总经理助理担任。
第六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库实行名单制动态管理,由秘书处拟定委员名单,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须经主任委员审批通过,方可纳入或退出委员库。
秘书处应定期公布委员库委员名单,原则上每年初公布一次,并应在委员库发生变动后及时公布新的委员库委员名单。
第三章工作职责第七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工作职责(一)负责审议、审批本行投资业务,具体包括以下业务品种:1.特定目的载体同业投资业务;2.政务类基金投资业务;3.PPP类投资业务;4.公司债券承销及投资业务;5.本行牵头主导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企业债券等承销及投资业务;6.非标资产证券化产品(优先级部分)投资业务;7.结构化定向增发投资业务;8.股票质押式回购类投资业务;9.其他创新类投资业务。
对于上述未列明的创新类投资业务,经秘书处初审认为需提请投资决策委员会决策的,经主任委员批准通过后,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审议、审批。
(二)负责审议投资业务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本行制度规定。
(三)负责审议投资业务的风险状况,进行可行性分析,提出风险防范的具体措施。
(四)负责审议投资业务的投资金额、期限、收益、交易模式、基础资产、发行机构、资金投向等要素。
(五)负责审议超出本行现有制度的相关业务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
(六)根据所审议的投资业务整体情况,提出专业性意见。
(七)对审议的投资业务出具投票表决结果。
第八条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工作职责(一)负责确定会议的召开时间、议程、召开方式等;(二)负责主持召开会议;(三)负责综述审议投资业务的表决条件供委员独立表决;(四)负责签发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纪要。
第九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工作职责(一)按时出席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对审议事项发表意见,进行独立表决,并对表决负责;(二)全面听取和了解所审议投资业务及相关事项的情况,就有关情况向相关人员问询,从风险控制、经济效益、依法合规以及社会影响等方面对所审议投资业务及相关事项进行评审;(三)遵守本行的保密规定,不得泄露事项涉及的商业、技术等秘密,不得泄露会议讨论内容及表决情况等秘密。
第十条投资决策委员会秘书处工作职责(一)负责准备会议的上会资料,整理拟上会议题;(二)负责会议拟出席委员的初选,以及会议召开相关事项的通知、资料发送等工作;(三)负责会议的记录工作,并起草、报告、通知会议纪要或会签意见;(四)负责会议档案的归集、整理、保管等工作;(五)负责投资决策委员会决策意见的督办落实;(六)负责协调和落实投资决策委员会及会议审定的其它事项。
第四章议事规则第十一条投资决策委员会以“会议”和“会签”作为集体决策的两种形式,由投资决策委员会秘书处按规定进行选择。
采取“会签”形式进行审议决策的事项,须报请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同意。
第十二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实行实名表决制。
表决的方案为会议主持人根据投资业务及会议讨论情况归纳的表决方案。
表决意见分为“同意”和“不同意”两种,委员只能选择其中一项作为表决意见。
对未达到上会讨论条件或根据现有资料在会议中无法形成最后表决方案的业务,会议主持人可提出“暂缓表决”意见,参会委员不进行表决,但该业务应纳入会议纪要,待补充情况后,再提交会议审议。
第十三条投资决策委员会集体决策的方式根据表决委员的人数不同,分为11名委员表决制、9名委员表决制和7名委员表决制。
(一)采取11名委员表决制的,7名委员同意方能通过;(二)采取9名委员表决制的,6名委员同意方能通过;(三)采取7名委员表决制的,5名委员同意方能通过。
第十四条投资决策委员会的表决委员由常任委员和专业委员组成,专业委员由秘书处随机抽取。
原则上每次会议需有授信审批部、风险管理部、内控合规部及法律事务部的委员参会。
第十五条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并主持,如主任委员不能参加会议,副主任委员代行召集和主持会议的职责。
第十六条一票否决权的行使(一)已授信业务由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行使一票否决权。
本规则所称已授信业务系指经总行授信审批委员会审批通过,且出具了总行授信审批委员会决议的业务。
(二)低风险业务由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行使一票否决权。
对于低风险业务的认定参照《XX银行低风险授信业务管理办法》执行。
(三)已授信业务及低风险业务以外的其他业务,由董事长和行长共同行使一票否决权。
第五章业务发起及决策程序第十七条分行、总行营业部及异地业务工作组营销的业务完成项目调查工作后,将项目相关资料报送总行业务发起部门。
具体业务发起部门如下:(一)特定目的载体同业投资、政务类基金、PPP类投资项目、公司债券承销及投资、结构化定向增发投资、股票质押式回购类投资等业务的发起部门为总行投资银行业务部。
(二)其他部门授权范围内的投资业务,由总行相应业务管理部门发起。
(三)总行部门直接开展的授权范围内的投资业务由总行部门直接发起。
第十八条会议的组织管理(一)会前初审。
总行业务发起部门将相关资料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秘书处进行初审。
其中,涉及信用风险的项目报经授信审批部按相关流程审批后,再按以下流程报投资决策委员会决策。
(二)会议通知。
投资决策委员会秘书处结合本规则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随机抽取专业委员,按照拟定的人员及上会事项,通知参会人员,并将相关资料提前发送给参会委员。
因故不能出席的,须提前向主任委员请假并征得同意。
(三)会议时间。
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根据业务实际需要确定会议召开时间。
(四)审议事项。
决策委员会秘书处根据上报审批事项的具体情况,确定事项审议顺序。
(五)列席人员。
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列席人员由外部专家、调查人员和评审人员组成,其他人员列席会议须事先向秘书处申请,经主任委员审批同意后方能列席。
(六)回避人员。
与会人员与审议事项的客户有直接业务关系,或与其法定代表人、高管人员有近亲属关系,或存在其它可能影响委员独立公正表决的关系和事项,与会人员应主动向主任委员申请回避,也可由其他与会人员提出回避建议,由主任委员根据相关规定决定其是否回避。
(七)会议记录。
决策委员会秘书处负责会议记录和会场服务工作。
秘书处应详尽、准确地记录会议情况。
第十九条会议的审议程序(一)汇报。
所有审议事项由该事项的评审人员负责陈述调查情况、风险评价情况及评审意见。
(二)问询。
委员发表意见,提出质询,相关人员回答委员提出的有关问题。
(三)审议。
审议时,委员应围绕事项展开讨论,发表专业意见。
(四)归纳。
委员表决前,会议主持人根据审议情况归集委员意见,形成表决方案。
(五)表决。
委员对表决方案行使表决意见,投“不同意”票的委员应陈述理由。
(六)统票。
秘书处根据表决情况,统计表决结果。
第二十条会签的组织管理(一)会签范围。
会签是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的辅助决策方式。
如遇重大紧急业务等特殊情况,无法及时召开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时,经秘书处发起、主任委员同意,可采取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会签的方式进行审议。
(二)会签要求。
采取会签方式进行审议时,不得改变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表决委员人数、委员回避、事项表决规则等均应执行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会签的审议程序(一)发起。
投资决策委员会秘书处根据业务审批的需要,发起会签程序,并通知被抽取的表决委员。
(二)汇报。
投资决策委员会秘书处将审议事项的相关资料发送给表决委员,并向委员介绍项目的有关情况。
委员对审议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相关人员进行问询。
(三)会签。
表决委员根据汇报情况进行独立表决。
(四)统票。
秘书处及时收集并统计委员的表决结果。
第二十二条根据业务审议的需要,经会议主持人同意,申报单位相关人员可进入会场接受委员的提问。
主任委员认为有必要的,可要求其在会后向秘书处提交书面说明材料,作为会议资料归档。
第六章纪要签发、变更、修正和复议程序第二十三条投资决策委员会秘书处负责编制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纪要(会签意见)。
(一)拟稿。
由秘书处根据会议记录或会签意见,撰写会议纪要(会签意见),内容包括:会议时间、会议主持、表决委员、列席人员、申报项目、表决项目基本情况、表决结果、出账条件和管理条件等,并拟制一票否决权表决表。
(二)审核。
秘书处将会议纪要(会签意见)报副主任委员审核、主任委员审定。
(三)表决。
秘书处将一票否决权表决表和经审定的会议纪要(会签意见)报相应的有权人表决。
(四)签发。
秘书处根据一票否决权的表决结果,调整会议纪要(会签意见),送综合管理部核稿后,报有权人签发。
第二十四条纪要的变更和修正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纪要(会签意见)签发后,因审议事项发生变化等情况,导致纪要条件无法落实或执行的,申报单位应以请示的方式向秘书处提出变更申请,说明变更的事项和理由,并附相关资料。
对会议纪要(会签意见)的非重大变更,由参会委员重新会签后提交主任委员签发;如参会委员认为变更重大,可要求重新上会讨论。
投资业务出账前,发现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纪要(会签意见)存在有资料可进行佐证的差错、遗漏、前后不一致等情况,可由申报单位提出修正申请,经秘书处核实,报经主任委员审批同意后,秘书处对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纪要(会签意见)进行修正,或向相关部门出具文字说明材料。
第二十五条审议事项被否决后,符合下列情形的可进行复议:(一)一票否决权人认为审议的事项有重大失误或疑问的;(二)申报机构有充分证据证明否决的理由不成立或否决的事实不客观的;(三)审议的业务发生变更,否决理由得以解决的。
第二十六条复议程序(一)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