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保监局关于印发《广东保险行业反保险欺诈工作指导意见(试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粤保监发[2011]2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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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粤保监发[2011]237号)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公布日期】2011.06.29
•【字号】粤保监发[2011]237号
•【施行日期】2011.06.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
理结果的通知
(粤保监发[2011]237号)
驻粤各省级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广东省保险行业协会、各地市保险行业协会(办事处)、广东省保险中介行业协会、广东保险学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的要求,我局对成立以来发布的全部规范性制度、通知等文件(截至2011年4月30日)进行了清理。
目前,清理工作已经完成。
现予公布:
一、我局目前现行有效的规范性制度、通知等文件共计335件(目录见附件1)。
二、本次清理宣布废止和失效文件共计251件(目录见附件2),上述文件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失效。
附件:1、广东保监局现行有效的规范性制度、通知等文件目录
2、广东保监局宣布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附件1:
附件2:。
保监会反保险欺诈指引-保监发〔2018〕24号

反保险欺诈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升保险业全面风险管理能力,防范和化解保险欺诈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保险机构,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批准设立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再保险公司和其他具有反保险欺诈职能的机构参照本指引开展反欺诈相关工作。
第三条保险欺诈(以下简称欺诈)是指假借保险名义或利用保险合同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主要包括保险金诈骗类欺诈行为、非法经营保险业务类欺诈行为和保险合同诈骗类欺诈行为等。
除特别说明,本指引所称欺诈仅指保险金诈骗类欺诈行为,主要包括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故意造成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行为等。
本指引所称保险欺诈风险(以下简称欺诈风险)是指欺诈实施者进行欺诈活动,给保险行业、保险消费者及社会公众造成经济损失或其他损失的风险。
第四条反欺诈工作以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促进保险行业健康发展为目标。
第五条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保险机构的欺诈风险管理工作实施监管。
第二章保险机构欺诈风险管理第六条保险机构应当承担欺诈风险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欺诈风险管理制度和机制,规范操作流程,妥善处置欺诈风险,履行报告义务。
第七条保险机构欺诈风险管理体系应包括以下基本要素:(一)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和管理;(二)与业务性质、规模和风险特征相适应的制度机制;(三)欺诈风险管理组织架构和流程设置;(四)职责、权限划分和考核问责机制;(五)欺诈风险识别、计量、评估、监测和处置程序;(六)内部控制和监督机制;(七)欺诈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八)报告和危机处理机制。
第一节制度体系与组织架构第八条保险机构应制定欺诈风险管理制度,以明确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监事会(监事)、管理层、相关部门在欺诈风险管理中的作用、职责及报告路径,规范操作流程,严格考核、问责制度执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印发《广东保险业兼业代理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印发《广东保险业兼业代理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公布日期】2011.07.19•【字号】粤保监发[2011]254号•【施行日期】2011.07.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印发《广东保险业兼业代理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保监发[2011]254号)驻粤各省级保险机构:为规范广东保险业对兼业代理机构的培训工作,提升保险兼业代理销售人员销售保险产品的合规性,防范销售误导等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现将《广东保险业兼业代理培训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公司应在2011年9月30日前按照《办法》要求完成相关制度的建立、资料的整理等准备工作。
二、各公司收到通知后,应迅速向下属机构、银保专管员和其他相关人员传达,认真学习和落实《办法》的内容和精神。
特此通知附件:《广东保险业兼业代理培训管理办法(试行)》二○一一年七月十九日附件:广东保险业兼业代理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广东保险业对兼业代理机构的培训工作,提升保险兼业代理销售人员销售保险产品的合规性,防范销售误导,维护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兼业代理培训,是指保险公司对银行邮政、汽车经销商等兼业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开展的、与保险产品营销相关的培训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驻粤(不含深圳,下同)保险公司及与保险公司开展业务合作的兼业代理机构。
第二章培训管理第四条保险公司应加强对兼业代理培训工作的组织管理,由省级分公司或经授权的地市级分公司指定专门部门统一归口管理。
第五条保险公司应建立健全兼业代理机构培训管理制度,管理制度至少应包括兼业代理机构培训管理部门职责、培训计划的制定、培训讲师的资质管理、培训内容的管理、培训资料的保存等。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印发《广东保险业“三打两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印发《广东保险业“三打两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公布日期】2012.05.24•【字号】粤保监发[2012]135号•【施行日期】2012.05.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印发《广东保险业“三打两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保监发[2012]135号)汕头保监分局、驻粤各省级保险机构、人保财险广州市分公司、广东省保险行业协会、各地市保险行业协会(办事处)、广东省保险中介行业协会、广东保险学会:为认真贯彻落实广东省委、省政府关于开展以“打击欺行霸市、打击制假售假、打击商业贿赂,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市场监管体系”为主要内容的“三打两建”行动的统一部署,根据全省“三打两建”工作会议的精神和要求,我局制定了《广东保险业“三打两建”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广东保险业“三打两建”工作实施方案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附件:广东保险业“三打两建”工作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开展以“打击欺行霸市、打击制假售假、打击商业贿赂,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市场监管体系”为主要内容的“三打两建”行动的统一部署,根据全省“三打两建”工作会议的精神和要求,结合广东保险业实际,现就广东保险业开展“三打两建”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广东省委“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东”的精神,贯彻省委十届十一次全会和全省“三打两建”有关工作部署,紧紧围绕保监会“抓服务、严监管、防风险、促发展”的总体思路,以规范保险市场秩序、净化保险市场环境、营造良好行业风气,完善监管体系和信用体系为具体目标,为推动广东保险业科学发展提供有力保障,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印发《广东人身保险保单信息查询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印发《广东人身保险保单信息查询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公布日期】2010.08.10•【字号】粤保监办发[2010]184号•【施行日期】2010.08.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印发《广东人身保险保单信息查询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保监办发[2010]184号)驻粤各人身保险机构、广东省保险行业协会:为提高人身保险行业客户服务水平,防范制售虚假保险单证、侵占挪用保险资金、销售误导等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现制定《广东人身保险保单信息查询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二○一○年八月十日广东人身保险保单信息查询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人身保险行业客户服务水平,防范制售虚假保险单证、侵占挪用保险资金、销售误导等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人身保险业务基本服务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信息查询”是指查询人通过人身保险公司提供的服务热线电话、网站查询系统、服务柜台等途径查询人身保险业务保单、赔案(给付)等信息的行为。
本办法所指的“查询人”是指人身保险保单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的市场主体为驻粤(不含深圳,下同)人身保险公司分支机构。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的业务范围包括人身保险公司经营的人寿保险、健康保险以及意外伤害保险业务。
第二章查询条件第五条保险公司应设立科学的身份审查流程,为查询人提供便利的查询渠道。
第六条保险公司应在纸质保险合同和保险合同送达回执的显著位置以黑体加粗字体提示查询电话、查询网站以及服务网点地址,同时标注“为确保您的保单权益,请及时拨打本公司服务电话、登陆网站或到柜台进行查询,核实保单信息”。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印发《广东保险业风险排查制度(试行)》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印发《广东保险业风险排查制度(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公布日期】2011.04.22•【字号】粤保监发[2011]189号•【施行日期】2011.04.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印发《广东保险业风险排查制度(试行)》的通知(粤保监发[2011]189号)驻粤各省级保险机构、各专业中介机构:为建立风险排查长效工作机制,提升各公司风险排查水平和实效,促进广东保险业健康持续发展,特制定《广东保险业风险排查制度(试行)》。
现将该制度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保险公司、专业中介机构应高度重视,实行一把手负责制,严格按照《广东保险业风险排查制度(试行)》的有关要求,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进行全面的风险排查。
风险排查报告应于2011年5月30日前以纸质和电子两种文件形式报我局;其中,专业中介机构的员工和代理人个人档案建设情况应于2011年7月20日前以纸质和电子两种文件形式报我局。
自2012年起,上述材料应统一于每年的3月31日前报送。
二、各保险公司、专业中介机构应及时将该制度转发至各分支机构,并组织分支机构进行认真学习,坚决抓好制度的贯彻落实。
三、我局将对各公司的风险排查工作情况进行全省保险系统通报。
对风险排查工作开展不认真、整改不到位的公司,我局将纳入重点检查对象,依法严肃处理。
产险处联系人:姜俊联系电话:************电子邮件:******************.cn寿险处联系人:陈敏联系电话:************电子邮件:**************中介处联系人:王婧超联系电话:************电子邮件:**************特此通知附件:广东保险业风险排查制度(试行)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二日广东保险业风险排查制度(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风险排查长效工作机制,提升各公司风险管理水平和实效,促进广东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有关保险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广东保监局关于印发《广东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粤保监发[2013]167号
![广东保监局关于印发《广东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粤保监发[2013]167号](https://img.taocdn.com/s3/m/020b429d82d049649b6648d7c1c708a1284a0a62.png)
广东保监局关于印发《广东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广东保监局关于印发《广东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粤保监发〔2013〕167号)驻粤各省级保险机构、人保财险广州市分公司,驻粤各保险中介机构,广东省保险行业协会及各地市行业协会(办事处),广东省保险中介行业协会: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国保监会《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保监会令[2013]2号,以下简称“2013年2号令”),积极稳妥推进广东保险营销体制改革工作,我局制定了《广东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监管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各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要高度重视“2013年2号令”及《监管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并成立以分管班子成员为组长的专项工作小组,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专此通知广东保监局2013年6月21日广东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试行)第一条为积极稳妥推进广东保险营销体制改革,促进广东保险业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保监会令[2013]2号,以下简称“2013年2号令”)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东保险公司代理制销售从业人员、保险专业代理机构销售从业人员、银行及邮政等保险兼业代理机构销售从业人员应当通过中国保监会组织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以下简称“资格考试”),取得《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
鼓励保险公司员工制销售从业人员及其他保险兼业代理机构销售从业人员参加资格考试,取得资格证书。
第三条报名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具备初中及以上学历。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保险创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保险创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公布日期】2011.08.26•【字号】粤保监发[2011]300号•【施行日期】2011.08.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保险创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保监发[2011]300号)驻粤各省级保险机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广东省保险行业协会、各地市保险行业协会(办事处)、广东保险学会、广东省保险中介行业协会,汕头保监分局:为进一步完善广东省(不含深圳市,下同)保险业创新管理及保护机制,优化创新环境,强化行业创新意识,提高广东保险行业综合竞争能力和科学发展能力,我局制定了《广东省保险创新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单位应严格执行《办法》有关规定,建立并完善创新机制,努力提高创新能力,积极开展保险创新工作。
二、各单位应按照《办法》要求,成立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并于2011年9月15日前将领导小组成员、职务及联系方式报广东保监局备案。
三、各单位应于2011年9月30日前,对2011年1月1日以来在广东省内实施的创新项目进行清理,按《办法》中“创新备案项目”要求报广东保监局备案。
联系人:张莉、廖凡璐电话:************、38320885邮箱:********************.cn附件:广东省保险创新管理办法(试行)二○一一年八月二十六日附件:广东省保险创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广东省(不含深圳市,下同)保险业创新管理及保护机制,优化创新环境,强化行业创新意识,提高广东保险行业综合竞争能力和科学发展能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驻粤各省级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广东省保险行业协会、各地市保险行业协会(办事处)、广东保险学会、广东省保险中介行业协会创新工作适用本办法(以下简称“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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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保监局关于印发《广东保险行业反保险欺诈工作指导意
见(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保险监管
【发文字号】粤保监发[2012]237号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2.08.28
【实施日期】2012.08.28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公布2014年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广东保监局关于印发《广东保险行业反保险欺诈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粤保监发〔2012〕237号)
驻粤各省级保险机构、人保财险广州市分公司,驻粤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广东省保险行业协会、各地市保险行业协会(办事处),广东保险学会,广东省保险中介行业协会:
为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切实防范化解保险欺诈风险,我局制定了《广东保险行业反保险欺诈工作指导意见(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2012年下半年反保险欺诈工作重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建设。
驻粤各省级(含地市级)保险机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明确反欺诈工作的责任人和职能部门,保险行业协会应研究建立行业反欺诈组织。
二、建立制度机制。
驻粤各省级保险机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针对欺诈风险建立反欺诈制度机制,并于2012年12月底前将欺诈风险管理的专项制度建设计划报我局。
三、加强工作总结。
驻粤各省级保险机构应于每年1月10日前向我局报送上年反保险欺诈工作情况。
在贯彻落实本指导意见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
附件:广东保险行业反保险欺诈工作指导意见(试行)
广东保监局
2012年8月28日
附件:
广东保险行业反保险欺诈工作指导意见(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广东保险业反欺诈工作,有效防范和化解保险欺诈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导意见所称保险欺诈是指利用或假借保险合同谋取不法利益的行为,主要包括:
(一)保险金诈骗类欺诈行为。
包括: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编造未曾发
生的保险事故,或者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故意造成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行为等。
(二)非法经营保险业务类欺诈行为。
包括:非法设立保险公司、非法设立保险中介机构,设立虚假的保险机构网站,假冒保险公司名义设立微博、发送短信开展业务,非法开展商业保险业务、非法经营保险中介业务,以及销售境外保险公司保单等行为。
(三)保险合同诈骗类欺诈行为。
包括:销售非法设立的保险公司的保单、假冒保险公司名义制售假保单、伪造或变造保险公司单证或印章等材料欺骗消费者,以及利用保险单证、以高息为诱饵的非法集资等行为。
第三条本指导意见适用于在广东省辖区(除深圳外,下同)依法设立的地市级(含)以上的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保险行业协会、保险学会以及保险中介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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