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建设厅 广东保监局印发《广东省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导则》的通知(粤建管字[2004]132号
工程概况

第一章工程概况工程名称:佛山万科金域滨江广场A地块基坑支护工程工程地点:广东省佛山市。
工程项目拟建场地位于广东省佛山市顺德新城区德胜中路南侧、观绿路西侧、沿江大道北侧,用地面积约570000平方米,分为A区(西部区域)和B区(东部区域),A区拟建建筑包括:2栋51层写字楼,4栋25层公寓及1栋45层公寓;B区已施工完成,开挖深度5~。
本次基坑设计侧壁安全等级为二级;基坑支护结构使用年限自支护结构完工之日起计1年。
场地位于城区,周边道路有较多地下管线,基坑开挖深度和面积较大,场地地下水埋藏浅,水位以下存在较厚的软土及饱和砂土,场地内地质条件较差,开挖深度范围内的土层主要有<1-1>层砂性素填土、<1-2>层耕植土、<1-1>层淤泥质土、<1-1>层砂粉及<1-1>层淤泥质土等。
基坑底基本位于粉砂和淤泥质土中。
基坑开挖深度为~,综合考虑基坑周边建筑物情况、基坑地层条件、基坑深度、周边管线及地质情况,本基坑拟采用“放坡+喷锚”和“桩锚”的组合支护方案,止水帷幕采用搅拌桩。
在即坑内高差变化处采用1:放坡处理。
建设单位:佛山市顺德区万科房地产有限公司设计单位:广州泰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监理单位:深圳市城建监理有限公司施工单位:广州泰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第二章编制依据1、《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2、《关于做好建筑工地防暑工作的通知》(穗建质[2009]805号);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主席令第91号);4、《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劳部发〔1995〕322号);5、印发《建筑工程预防高处坠落事故若干规定》和《建筑工程预防坍塌事故若干规定》的通知(建质[2003]82号);6、广东省建设厅印发《广东省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导则》的通知(粤建管字[2004]132号);7、关于印发《广东省生产安全轻伤事故报告及处理办法》的通知(粤安监[2004]126号);8、《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9、《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8]》(建设部令第166号)。
关于广东省实施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工程计价问题通知

关于广东省实施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工程计价问
题通知
粤建造函[2004]169号
各市造价站及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省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保护从业人员合法权益,降低施工企业事故风险,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03]206号)和广东省建设厅印发《广东省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导则》的通知(粤建管字[2004]132号)的有关精神,现就对我省建设工程实施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有关计价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筑意外伤害保险费,单独列入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归入规费项下,不得竞争,专款专用,由施工企业代收代支。
二、按照我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专业划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费的计算基础为:建筑工程(独立的构筑物工程除外)以建筑面积计算:其他的工程以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它项目费三项之和计算。
三、工程项目中有分包单位的由总承包施工企业统一办理。
业主直接发包的工程项目由承包企业直接办理。
四、根据工程各类风险因素,由施工企业和保险公司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商定建筑意外伤害保险费率,计取建筑意外伤害保险费。
五、编制施工图预算、设计概算时,可参照广东省建筑业协会和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标准(有上下限标准的,取其上限)计算。
工程结算时,按实际缴纳的建筑意外伤害保险费计算。
六、各市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订具体的管理办法,确保该项专款资金用于购买建筑意外伤害保险。
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二00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 清单计价程序表 营改增后

防洪工程维护费
不含税工程造价
计算方法
1.1+1.2+1.3 ∑(工程量×子目基价)
1.2.1+1.2.2+1.2.3 定额工日×(动态日工资单价-51.00) ∑[定额材料用量×(编制价-定额价)]
(定额人工费+人工价差)×费率 2.1+2.2
2.1.1+2.1.2+2.1.3
2.2.1+2.2.2 ∑(措施一般项目工程量×综合单价)
《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 定额计价程序表(营改增后)
序 号
1.1
1
1.2.
1.2 11.2.
21.2.
3
1.3
费用名称
分部分项工程费
定额分部分项工程费 价差 人工价差 材料价差 机械价差 利润
措施项目费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等单列费
2.1
2.1. 2.11.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费 施工升降机安全监控管理系统费用
3、按《关于落实建筑业企业施工作业人员参加工作保险工作的通知》(东社保[2007]47号)计算的工伤保险已含于人工费中 。
4、材料保管费:甲供材料的材料保管费按定额规定计算。
2.21. 赶工措施费及额外增加的赶工措施
3费
其他措施项目费
2.2.
措施一般项目费
1
措施其他项目费 2.2
2.2. 2.2.2.1 文明工地增加费 2 2.2.2.2 夜间施工增加费
2.2.2.3 泥浆池(槽)砌筑及拆除
其他项目费
3.1 3.2
3 3.3
3.4 3.5 3.6 3.7
4
4.1
5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佛山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佛山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23.11.30•【字号】佛建[2023] 87 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佛山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佛建[2023] 87 号市应急管理局、金融工作局、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佛山监管分局,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市建设工程造价服务中心,市建筑业协会、保险行业协会,各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安监总办〔2017〕140号),进一步做好全市房屋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我局研究制定了《佛山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径向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反馈。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3年11月30日佛山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安监总办〔2017〕140号),切实发挥保险机构参与风险评估管控和事故预防的功能,防范化解房屋建筑工程(以下简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风险,保障我市建筑施工行业全面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结合我市建筑施工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施工项目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以及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推行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建筑施工安责险),是指保险机构对投保的建筑施工项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有关经济损失等予以赔偿,并为投保的项目提供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服务的商业保险。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印发《广东保险业防灾防损工作指引》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印发《广东保险业防灾防损工作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公布日期】2010.01.15•【字号】粤保监发[2010]16号•【施行日期】2010.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印发《广东保险业防灾防损工作指引》的通知(粤保监发[2010]16号)驻粤各省级保险机构、广东省保险行业协会、各地市保险行业协会(办事处):为统一和加强我省保险业的防灾防损工作,从承保前、承保后、灾害来临前、出险后等多个层次来规范我省保险业防灾防损流程,充分发挥保险业的社会管理功能,促进企业安全生产、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我局制定了《广东保险业防灾防损工作指引》(见附件)。
现将该指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单位要根据该工作指引的总体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本单位相应的工作指引,并于2010年3月1日前将各自防灾防损工作指引报送广东保监局备案。
特此通知二○一○年一月十五日附件:广东保险业防灾防损工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广东保险业应对重大事故灾害的运行体系,完善广东保险业防灾防损标准操作,实现事前预防、事中处理、事后重建全流程监控,加强风险管理,促进企业安全生产、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更好地发挥保险业的社会管理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版)》,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二条本工作指引所指的重大事故灾害,是指洪水、台风、地震等大面积严重自然灾害或者重大火灾、生产、交通安全等事故灾难,具有影响范围广、影响面宽、损失严重,报损/估损金额超过人民币100万元以上等特点。
第三条广东保监局是防灾防损工作监管机关,负责指导辖区各保险公司对重大灾害的预防、应急处理、报告和理赔服务工作;各保险公司应严格按照本工作指引,加强防灾防损工作内部组织机构的建设,完善风险监控制度,提高服务质量,将防灾防损工作贯穿于保险展业、承保、理赔的全过程。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令第169号的实施意见-粤建法函[2012]669号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令第169号的实施意见-粤建法函[2012]669号](https://img.taocdn.com/s3/m/71503191690203d8ce2f0066f5335a8102d2669e.png)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令第169号的实施意见正文:----------------------------------------------------------------------------------------------------------------------------------------------------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令第169号的实施意见(粤建法函〔2012〕669号)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规划局、房管局、市政园林局、城管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各有关行业协会: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粤府令第169号),省政府决定取消由我厅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有3项,决定转移的有3项,决定下放至地级以上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有7项(详见附表“2012年第一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
按照省编办《关于做好省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工作的通知》(粤机编办函〔2012〕724号)要求,结合我厅工作实际,现就贯彻落实第169号令提出如下意见:一、改革后的管理方式(一)关于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对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我厅自7月17日起停止实施,不再受理新的申请。
对7月17日前受理的未办结申请,于8月28日前全部办结。
对以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作为前置条件的相关事项,自7月17日起在我省范围内不再以其作为前置条件。
(二)关于转移的行政审批事项转移的行政审批事项不再属于行政审批,不作为市场准入条件,交由相应的省级行业协会承接。
选定的省级行业协会按照业必归会、行业自律的原则,发布企业名录、建立企业诚信评价体系、企业综合实力排名等办法进行行业管理。
相应的省级行业协会按照上述原则制定承接转移事项的管理办法报我厅审定,由我厅向社会公XXX公示后,签订转移承接合同。
安全监督告知记录

(二)对勘察设计单位的要求
1、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
2、勘察单位在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3、设计单位应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要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3、对新工人进行三级安全敦育,未受安全教育和考试不合格者不允许上岗;
4、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施工安全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
5、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4、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三)对监理单位的要求
1、应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
2、监理单位应当对建筑施工企业实施的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建筑施工企业的项目自评材料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
5、严格落实《湛江市建设局建筑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湛建管[2009]96号)规定,加强对深基坑的安全管理;
6、监理单位要严格按照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建市[2006]248号)要求,切实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
7、各单位要贯彻执行《广东省住和城乡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粤建质[2009]1号)文件,完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切实加强人员管理;
东建价[2016]4号文-东莞市建设工程计价程序表(营改增)
![东建价[2016]4号文-东莞市建设工程计价程序表(营改增)](https://img.taocdn.com/s3/m/c88ec6c629ea81c758f5f61fb7360b4c2e3f2a4c.png)
东建价 [2016]4号文 -东莞市建设工程计价程序表(营改 增)
《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 清单计价程序表(营改增后)
注: 1、人工费已含住房公积金与社会保险费,具体详见定额。 2、我市未出台相应文件前,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执行《广东省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导则》(粤建管[2004]132号)。 3、按《关于落实建筑业企业施工作业人员参加工作保险工作的通知》(东社保[2007]47号)计算的工伤保险已含于人工费 中。 4、材料保管费:甲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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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建设厅广东保监局印发《广东省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导则》的通知
(粤建管字[2004]132号 2004年9月8日)
广州市建委、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驻粤各保险公司,省直有关单位:
为加强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保护从业人员合法权益,降低施工企业事故风险,增强企业预防和控制事故能力,指导建立健全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结合我省建筑行业实际,制定了《广东省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导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区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省建设厅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反映。
广东省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导则
1.总则
1.0.1为加强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保护从业人员合法权益,降低企业事故风险,增强企业预防和控制事故能力,指导建立健全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结合我省建筑行业实际,制定本工作导则。
1.0.2本工作导则适用于房屋建筑工程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
1.0.3建筑意外伤害是指施工现场工作的管理人员和工人在施工过程中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1.0.4开展建筑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积极参与安全事故预防、施工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
2.保险范围与对象
2.0.1在我省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施工活动的施工企业,应依法为在施工现场工作的管理人员和工人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
2.0.2施工现场从事管理和作业并与施工企业建立合法劳动关系的人员均为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被保险人。
2.0.3已在企业所在地参加工伤保险的人员,从事现场施工时仍须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
3.保险期限
3.0.1保险期限为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开工时间至竣工时间,提前竣工的工程保险责任自竣工验收之日起自行终止。
因故延长工期的工程,施工企业必须在保险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续保手续。
提前或延期竣工的工程,保险费原则上不作调整,如需要调整,由施工企业与保险公司自行约定。
3.0.2工程停工和复工时,应在保险公司办理保险责任暂时中止或复效手续。
保险责任中止期间,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不计算保险公司的责任期限。
已办理复效手续的,建筑意外伤害保险责任时间相应顺延。
4.保险内容
4.0.1 应办理被保险人自建筑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事故为直接原因死亡的身故保险。
4.0.2 应办理被保险人自建筑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以该次建筑意外伤害事故为直接原因致残的残疾保险。
4.0.3 鼓励办理建筑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和第三方责任保险。
5.保险金额及保险费率
5.0.1保险费列入建筑安装工程费用。
保险费由施工企业支付,施工企业不得向职工摊派或变相摊派。
5.0.2每一被保险人的建筑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不少于10万元。
5.0.3建筑意外伤害保险业务是直接的保险业务,由施工企业向保险公司直接投保和交纳保险金,任何人员不得收取中介费用。
5.0.4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实行不记名和不计人数的方式,以工程项目为保险单元,房屋建筑工程以建筑面积为保险费计算基础,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其他建设工程以合同总造价为保险费计算基础。
施工企业和保险公司应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根据各类风险因素商定建筑意外伤害保险费率,提倡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
5.0.5差别费率可与工程规模、类型、工程项目风险程度、施工现场环境和每一个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额和残疾保险金额情况等因素挂钩,由施工企业与保险公司共同约定。
原则上差别费率不得低于广东省建筑业协会和保险行业协会共同制定的指导价格。
5.0.6浮动费率可与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业绩、安全生产管理状况等因素挂钩,凡取得省、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优良样板工地称号的施工企业,自获得荣誉称号之日起两年内,可享受保险费率按一定比例下浮的优惠;凡发生四级以上(含四级)重大安全事故的施工企业,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两年内,可按一定比例提高保险费率,具体比例由施工企业与保险公司共同约定,原则上浮动比例不得超出广东省建筑业协会和保险行业协会共同制定的标准。
6.投保
6.0.1在我省开展建筑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险种的保险公司,由广东省建筑业协会组织综合考评后,选择若干家信誉良好及综合实力较强的保险公司,作为我省建筑人身意外伤害定点承保单位。
6.0.2在工程项目开工前,施工企业应向我省定点开展建筑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办理投保手续。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
6.0.3保险合同的条款应包含有关保险公司提供的施工现场风险评估、安全技术咨询、人员安全培训等安全服务的内容,施工企业在投保时可与保险公司商定具体服务内容。
6.0.4投保人办理投保手续后,应将投保的有关信息以布告形式张贴于施工现场,告知被保险人。
7.索赔
7.0.1 发生建筑意外伤害事故后,投保企业应迅速报告保险公司,同时按工程管理隶属关系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事故认定书,作为索赔的依据文件之一。
7.0.2 投保人应根据保险合同规定的索赔要求,提供有关的证明文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保险公司索赔。
有关的证明文件和材料一般包括:
身故保险索赔应提交下列证明文件和材料: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受益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3、用人单位出具的被保险人的人事证明或劳动关系凭证;
4、公安等部门出具的建筑意外伤害事故证明;
5、公安机关或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身故证明书和公安机关出具的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6、如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7、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
8、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伤害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它证明材料。
被保险人残疾的,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赔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文件和材料向保险公司进行残废保险索赔: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被保险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3、用人单位出具的被保险人的人事证明或劳动关系凭证;
4、公安等部门出具的意外伤害事故证明;
5、公安机关、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伤残鉴定机构或医师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鉴定书;
6、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
7、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伤害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它证明材料。
8.监督管理
8.0.1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级安全监督机构要加强对实施建筑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监督管理,把在建工程项目开工前是否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作为审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一项重要内容,未投保的工程项目,不颁发施工许可证。
8.0.2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支持建筑行业协会或其它有条件的中介组织开展安全咨询服务工作,大力培育建筑安全中介服务市场。
8.0.3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了解掌握施工企业投保情况和保险公司开展建筑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的情况。
保险公司应当将每年度建筑工程办理投保、理赔情况汇总,并抄报当地和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违法违规操作、服务质量差、不及时按合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公司,除向广东保监局反映情况外,还应向施工企业通报,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定点承保单位资格。
9.附则
9.0.1 合法劳动关系是指与施工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规定签订正式或临时劳动合同,并办理了入职手续的有关管理人员、工人等与施工企业之间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