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交所交易规则
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

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
香港联交所是亚洲地区运营最大的股票市场之一,是香港的主要股票交易所。
为了保证市场的稳定和公正,香港联交所实行了严格的上市规则和监管制度。
首先,香港联交所的上市规则要求上市公司必须满足一定的资金和业务规模。
这保证了上市公司具有一定的实力和潜力,可以有效地吸引投资者的关注和投资。
其次,香港联交所要求上市公司必须遵守透明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以便投资者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此外,上市公司还必须遵守公司治理的规范,包括独立董事的设立、审计委员会的设立等,以保障投资者的权益。
最后,香港联交所对于上市公司的监管力度也十分严格。
监管部门会定期对上市公司进行审计和检查,确保其业务和财务状况符合规定,并对违规行为进行惩戒。
总的来说,香港联交所的上市规则和监管制度是相对完善和严格的。
这保证了市场的透明、公正和稳定,为投资者和上市公司提供了相对稳定和可靠的投资环境。
香港联交所交易规则

香港联交所交易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Hong Kong Exchanges and Clearing Limited,简称HKEX)是亚洲最大的交易所之一,拥有广泛的市场参与者和多元化的产品。
为了确保交易的公平、公正和透明,香港联交所制定了一系列交易规则,以保障市场的稳定和投资者的权益。
香港联交所的交易规则明确规定了市场参与者的准入条件和行为规范。
交易所要求所有申请成为交易会员的机构或个人必须满足一定的资格标准,包括资本实力、业务能力和合规要求等。
只有通过审核的交易会员才能参与交易所的交易活动。
此外,交易规则还规定了交易会员的行为准则,包括诚实守信、遵守法律法规、尽职尽责等要求,以维护市场的正常运行。
香港联交所的交易规则规定了各种交易产品的上市要求和交易规则。
无论是股票、债券、衍生品还是基金等,都需要符合一系列规定才能在交易所上市交易。
这些规定包括公司治理要求、财务报告要求、信息披露要求等,以确保投资者能够获得准确、全面的信息,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同时,交易规则还明确了各种交易产品的交易机制和交易规则,包括交易时间、报价方式、成交规则等,以保障交易的公平和效率。
香港联交所的交易规则还规定了市场监管和风险控制的要求。
交易所设立了专门的市场监察部门,负责监控市场的交易活动,发现和处理任何违规行为。
交易所还制定了一系列风险控制措施,包括风险警示机制、价格波动限制、交易暂停机制等,以防止市场异常波动和系统风险的发生。
香港联交所还根据市场的发展和需求不断完善和更新交易规则。
交易所定期对现有规则进行评估和修订,以适应市场的变化和发展。
交易所还积极参与国际交易所的合作和交流,吸取国际先进经验,提升自身的交易规则和市场竞争力。
香港联交所的交易规则是保障市场稳定和投资者权益的重要保障。
通过明确市场参与者的准入条件和行为规范、规定交易产品的上市要求和交易规则、加强市场监管和风险控制,交易所为投资者提供了一个公平、公正、透明的交易环境。
港股交易规则

港股交易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的港股市场是由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规定、实施和监督的交易场所,是香港根据证券条例规定的港股市场。
港股市场以地方法律法规为基础,在不断强化完善监管措施的前提下,实施一定规则,以满足投资者的需求,提供一个安全、公平、公正和有序的市场。
一、交易所中单位根据香港联交所规定,在港股市场上,以股份为交易单位,每笔交易的最低交易量为100股,当交易以每股价格的十倍、百倍数量进行时,其最小交易量也为100股。
二、交易方式在港股市场上,以买卖订单的形式从事交易,有“市价”和“限价”两种交易方式,市价是指定买卖双方采用当时买卖双方愿意接受的价格完成交易,买卖双方已经确定好价格,不受任何外力影响,限价是指买家和卖家在买卖前向交易所提交交易价格限制,当市价符合买卖双方限定的价格时,交易才能生效。
三、港股交易时间港股市场工作时间为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点30分至下午16点00分,每日休市至下午16点10分,可根据市场情况开放一定时间的特殊交易时间。
四、交易费用由于各家券商的交易费用不同,投资者在交易时,券商会收取一定的手续费。
根据《港股交易条例》,投资者在港股市场交易时,最低交易手续费按照万分之三(0.3%)收取,手续费将以投资者支付的交易金额为单位,港股交易市场的交易费用往往由客户承担。
五、港股交易的限制性条款为了保障投资者的权益,港股市场规定了一些限制性条款,首先是客户打新股交易时,需要在价格高于发行价的30%以内进行交易;其次是投资者在交易港股时,港联交所维持一定比例的最低资产要求,要求其至少拥有50万港元的有效资金;再次是投资者应注意十大股东持股比例,一旦最大持股比例超过特定百分比,将被视为团体投资行为,其交易将被视为大宗交易,需要遵守特定的程序;最后是投资者应遵守交易规则,比如不得参与恶意投机等行为,也不能违反证券法规等。
六、港股交易的风险提示港股交易存在一定的风险,投资者应当熟知投资的风险和注意投资的关键点,如如何选择合适的股票、从何处获取投资信息、交易时如何做出有效判断、如何防范风险等等。
联交所 要约收购规则

联交所要约收购规则
联合交易所(Hong Kong Exchanges and Clearing Limited,HKEX)的要约收购规则主要涉及到公司收购和合并的程序和规定。
要约收购是指一个人或一家公司向另一家公司的股东发出收购其股份的要约。
下面我会从多个角度来解释联交所的要约收购规则。
首先,联交所的要约收购规则涉及到要约人必须向联交所提交收购文件,并在收购文件中披露其收购意图、收购价格、收购的股份比例、收购资金来源等信息。
这些信息需要充分、准确地披露,以便让被收购公司的股东能够对收购做出理性的决策。
其次,要约收购规则也涉及到被收购公司的董事会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
他们需要对收购要约进行评估,并向股东提供独立意见,确保股东能够了解收购对公司的影响,从而做出明智的投票决定。
此外,要约收购规则还包括了股东权益保护的相关规定。
要约人需要遵守联交所关于公平对待股东的规定,确保所有股东在收购过程中都能够平等地享有信息披露和决策的权利。
同时,要约收购规则也规定了要约收购的最低接受比例和相关程序,以保护少数股
东的权益。
最后,要约收购规则还涉及到监管机构的监督和审批程序。
联
交所会对收购文件进行审查,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收购行为进行
监管。
在一些情况下,要约收购还需要获得监管机构的批准,以确
保收购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市场秩序。
总的来说,联交所的要约收购规则涵盖了要约人、被收购公司、股东和监管机构等多个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旨在保护市场的公平、
公正和透明,促进公司收购和合并活动的健康发展。
希望这些信息
能够对你有所帮助。
联交所上市规则

联交所上市规则联交所是香港的主要股票交易所,对于想在该交易所上市的企业来说,遵守联交所上市规则是非常重要的。
联交所上市规则涵盖了一系列的准入标准和要求,旨在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市场秩序和促进公司治理的良好运作。
本文将就联交所上市规则展开一系列讨论。
一、准入标准联交所对于上市企业有一定的准入标准。
首先是市值要求,根据联交所的规定,企业在上市时需要满足最低市值的要求。
其次是盈利能力要求,企业需在过去三年中有稳定的盈利能力。
企业还需满足流通性要求、财务指标要求等。
二、公司治理联交所非常重视公司治理,在上市规则中也对公司治理方面有相应要求。
企业需要确保合理、有效且透明的公司治理机制,包括独立董事制度、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机制等。
联交所还要求企业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准确地向投资者披露相关信息。
三、业务及财务要求为保证上市公司的财务健康和稳定性,联交所对企业的业务及财务状况也有一定要求。
企业需要有合理的业务模式和盈利模式,能够创造稳定的收入。
企业还需满足财务指标要求,如财务报表透明度、财务风险评估等。
四、持续上市要求上市后,企业需要遵守联交所的持续上市要求。
这些要求包括定期报告、信息披露、内幕交易监管等。
企业需要定期向交易所提交财务报告、业绩预告等信息,以便投资者及时了解企业的业务状况。
五、联交所主办人制度联交所还设有主办人制度,主办人是帮助企业上市的机构,负责审核企业的上市申请材料以及监督企业的上市过程。
企业需要选择合适的主办人,并与其建立积极的合作关系。
通过以上几个方面的探讨,我们可以看出联交所上市规则对上市企业有严格的要求,但这些要求也是为了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持市场秩序和提高公司治理水平而制定的。
对于想在联交所上市的企业来说,遵守上市规则是非常重要的,可以提高企业的声誉和信任度,提升公司的价值。
总结回顾:联交所上市规则是香港交易所制定的一系列规定,包括准入标准、公司治理、业务及财务要求、持续上市要求等方面。
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第14A章_关连交易

第十四A章股本證券關連交易前言14A.01 關連交易的規則旨在確保上市發行人進行關連交易時,上市發行人能顧及股東的整體利益。
本章所載的規則亦提供若干保障,防範上市發行人的董事、最高行政人員、或主要股東(或此等人士的聯繫人)利用其職位取得利益。
14A.02 為達致上述目的,本章規定關連交易一般須予披露以及須經獨立股東批准。
因此,上市發行人如擬進行任何關連交易,必須按照《上市規則》第2.07C 條的規定刊發公告,公布建議中的交易,並向股東發出通函,提供有關交易資料。
14A.03 若干交易類別可獲豁免遵守予以披露及獨立股東批准的規定,另外若干交易則只須遵守披露規定。
14A.04 關連交易可以是一次過的交易(上市發行人適用),也可以是持續交易(上市發行人及新申請人均適用)。
兩種交易各須遵守不同的規則。
上市發行人必須就所有關連交易與有關人士╱公司訂立書面協議。
14A.05 上市發行人如擬進行一項可能屬於關連交易的交易,必須盡早諮詢本交易所的意見,以使其如有任何疑問時,可以確定本章的規定是否適用以及適用的程度。
如本交易所提出要求,上市發行人必須將有關合約或(如適用)合約草稿呈交本交易所。
第14A.06 本交易所有特定權力,可將任何人士視作關連人士(見《上市規則》第14A.11(4) 條),亦十可指明若干豁免規定不適用於個別交易(見《上市規則》第14A.30 條)。
四A章14A.07 本交易所若認為恰當,可按其所決定的條款及條件豁免本章所有或任何規定(見《上市規則》第14A.42 條)。
14A.08 關連交易可以同時是反收購行動、非常重大的收購事項、非常重大的出售事項、主要交易、須予披露的交易或股份交易,因此上市發行人應同時參閱《上市規則》第十四章。
14A.09 上市發行人須向本交易所填報任何涉及關連交易或持續關連交易的清單;有關清單須按本交易所不時指定的形式填報。
有關定義及釋義的一般事項14A.10 就本章而言:(1) 「經營銀行業務的公司」指《銀行條例》所界定的銀行、有限制牌照銀行或接受存款公司,又或根據適當的海外法例或權力成立的銀行;(2) 「代價」乃按《上市規則》第14.15 條所載的方法計算;(3) 「控權人」指上市發行人的董事、最高行政人員或控股股東;(4) 「財務資助」包括授予信貸、借出款項、就貸款提供保證或作出擔保;註:同時參閱《上市規則》第14A.10(9) 條關於「日常業務」的釋義。
联交所制度

联交所制度介绍联交所(The Stock Exchange of Hong Kong Limited)是香港的主要证券市场,也是全球最大的交易所之一。
作为一个自律机构,联交所设有一系列制度和规则来确保市场的公正、透明和高效运作,为投资者提供信心和保护。
1. 上市规则联交所对于企业上市设定了一系列规则和程序,以确保上市公司的质量和合规性。
上市规则主要包括:•公司资格要求:上市公司必须满足一定的财务和经营条件,包括盈利记录、市值和股东结构等方面。
•申请程序:企业需要提交上市申请,包括提供详细的财务和业务资料,并接受联交所的审核。
•承销商的角色:上市过程中,承销商负责协助企业进行招股,并在上市后继续提供市场流动性支持。
2. 上市公司披露要求为了确保上市公司及时、准确地向投资者披露信息,联交所规定了一系列披露要求。
这包括:•定期报告:上市公司需要按照规定时间提交半年度和年度财务报告,并在财务报告中透露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
•临时公告:上市公司需要及时向联交所披露任何可能对股价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信息,比如重大合约、业务调整或公司重组等。
•内幕消息披露:上市公司需要确保内幕消息不泄露,并及时向投资者披露任何可能对股价产生重大影响的内幕消息。
3. 交易规则和市场监管为了确保市场的公平和高效运作,联交所制定了一系列交易规则和市场监管措施。
这包括:•成交和交易方式:联交所提供多种交易方式,包括集合竞价、连续竞价和盘后交易等,以满足不同投资者的需求。
•挂牌和退市规则:联交所设置了一系列挂牌和退市规则,以确保市场上的公司具有一定的质量和合规性。
•监管和执法:联交所对市场进行监管和执法,确保交易员和上市公司等市场参与者遵守规则,并采取相应的制裁措施。
4. 投资者保护联交所致力于保护投资者的权益,确保市场的公平和透明。
为此,联交所采取以下措施:•信息披露:联交所要求上市公司提供及时和准确的信息,以便投资者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联交所 关联交易规则

联交所关联交易规则
一、关联方的认定
根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关联方是指与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之间存在直接或间接控制关系或重大影响关系的个人或组织。
在判断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时,联交所将考虑以下因素:
1. 控制关系:如果一方能够控制另一方,则他们之间存在控制关系。
2. 共同控制关系:如果两方或多方共同控制一方,则他们之间存在共同控制关系。
3. 重大影响关系:如果一方能够对另一方的经营决策产生重大影响,则他们之间存在重大影响关系。
此外,联交所还将考虑以下因素:家族关系、亲属关系、业务往来等。
二、关联交易的类型
根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
1. 购买或销售商品、资产或提供或接受服务。
2. 借入或借出资金。
3. 担保、抵押或质押。
4. 提供或接受贷款。
5. 租赁或托管资产。
6. 共同投资或合作经营。
7. 支付或收取佣金、手续费或其他费用。
8. 其他形式的利益交换。
三、关联交易的披露和审议
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披露关联交易的相关信息,包括交易对方、交易内容、交易金额等。
同时,上市公司应当在审议关联交易时,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充分披露相关信息,并按照规定履行相关程序。
对于重大关联交易,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上市规则》的规定,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出具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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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交所交易规则(试行)
发布时间2004-7-3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产权交易行为,维护产权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创造良好的交易环境,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重庆市经营性国有资产产权转让暂行办法》和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产权交易应当遵循自愿、诚信、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规范”的原则进行。
第三条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内部实行会员制,交易实行代理制。
第二章产权交易主体和客体
第四条产权产易的主体是指依法参加产权交易的出让方和受让方。
出让方是指对出让企业拥有产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企业国有产权的出让方必须是对该企业产权直接拥有处置权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所出资企业。
受让方可以是境内外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产权产易的客体是指:
(一)非公司制企业整体产权或部分产权;
(二)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
(三)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产权;
(四)技术产权;
(五)依法批准的其他产权;
第三章产权交易的方式
第五条产权交易可采取的方式:
(一)协议转让。
是指转让产权由交易双方通过洽淡以协议成交的交易方式。
(二)竞价拍卖。
是指转让产权有多名受让意向者,转让标的物比较简单,以公开竞价的形式,由出价最高者成交的交易方式。
(三)招标转让。
是指转让产权有多名受让意向者,转让标的物相对复杂,以公开竞争的形式,由评标委员会评出的最优标者成交的交易方式。
(四)其他方式。
是指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和重庆市国资委批准的其他交易方式。
第四章产权交易的程序
第六条在联交所进行产权交易的,实行委托代理制。
按申请登记、挂牌上市、查询洽谈、成交签约、结算交割、变更登记的程序进行。
第七条代理人在同一宗产权交易中,不得同时接受出让方和受让方的代理委托。
第八条出让或受让企业产权,委托方应与接受委托的产权经纪机构(交易会员)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代理协议应载明以下事项:
(一)标的;
(二)委托事项的要求和标准;
(三)协议履行的期限;
(四)佣金及基本费用标准和支付方式;
(五)违约责任和纠纷解决方式;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代理人应如实向委托方提供单位资信和业务情况,介绍产权交易行情和有关产权交易法律、法规,并将佣金标准告知委托方。
接受委托代理后,代理人有权要求委托方提供企业有关资料,并对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核实。
第十条委托出让产权的,应提供的材料:
1、出让方的资格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
2、有关产权归属的证明材料;
3、批准产权出让的文件和有关证明;
4、出让产权的评估报告或预审报告;
5、联交所上市挂牌中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委托受让产权的,应提供的材料:
1、受让方的资格证明;
2、受让方的资信能力证明;
3、联交所规定的其他材料。
委托人应对提交的相关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在已委托代理期间,对同一宗交易委托人不得再行委托他人代理。
第十三条出让产权的,代理人依据委托人提供的有关资料,制作《上市推介书》,内容包括:绪言;当事人;上市情况;企业经营业绩与情况;资产评估及确认情况;主要会计政策;盈利预测;风险因素与对策;重要合同及重大法律诉讼事项等,出让企业国有产权的,代理人还应依据委托人提供的资料,制作《产权转让公告》,并会同委托人共同填写由联交所统一制订的《上市申报书》。
《上市推介书》、《产权转让公告》、《上市申报书》、《收购意向申报书》和《委托代理协议》是上市申请的文件材料之一,代理人应对其真实性负责。
第十四条代理人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须保密的,未经许可不得披露。
第十五条代理人携《上市推介书》、《产权转让公告》、《上市申报书》、《收购意向申报书》、《委托代理协议》及委托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向联交所提出上市申请登记。
联交所应对产权交易主体资格、交易条件以及所提供材料的规范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核。
第十六条符合上市申请条件的,由联交所通知申请人,并将有关资料输入“重庆产权交易信息系统”,同时以各种形式对外公布产权转让、收购信息,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还应当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产权转让公告。
联交所可按双方意愿进行撮合。
第十七条出让方或受让方可通过代理人向“重庆产权交易信息系统”对产权信息进行查询。
第十八条出让方、受让方根据获得的信息可进行意向性洽淡,到实地察看,但在挂牌期限内不得签约成交。
第十九条联交所根据委托人意见确定交易方式,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产权交易达成协议后,经联交所审查并出具《重庆市产权交易鉴证书》或《重庆市国有产权转让鉴证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合同示范文本由联交所管委会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制定,该合同须交易双方法人代表签字盖章方始生效。
委托代理进行交易的,代理人须在合同上签字盖章。
产权交易合同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转让与受让双方的名称与住所;
2、转让标的企业国有产权的基本情况;
3、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职工安置方案;
4、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理方案;
5、转让方式、转让价格、价款支付时间和方式及付款条件;
6、产权交割事项;
7、转让涉及的有关税费负担;
8、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9、合同各方的违约责任;
10、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11、转让和受让双方认为必要的其他条款。
第二十一条产权交易价款统一以人民币结算。
涉及外资以外币支付的,按签约之日前一天产权交割地公布的外汇中间价折合人民币结算。
在联交所内进行的产权产易,价款通过联交所统一结算。
受让方应在合同生效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价款。
有困难的,经出让方同意可以分期支付价款。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产权交割在合同生效之日一年内完成。
外商购买的一般应在三个月内完成,特殊情况下可延长三个月。
合同中应注明所有权和风险移转的时间,合同中未注明的,应以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为移转时间。
交易双方及其代理人共同按照合同进行财产交割,财产交割清单须经各方签字。
出让方应保持其出让产权的完整性,确保转让产权与合同内容相一致。
第二十三条产权交易双方凭联交所出具的《重庆市国有产权转让鉴证书》或《重庆市产权交易鉴证书》和合同到有关部门办理权证变更手续。
交易双方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有关权证变更手续。
转让产权权证变更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需签订有关协议的,应通过代理人,并经联交所审核后,方可与合同一并执行。
第二十五条交易双方通过联交所完成的交易,联交所按规定收取交易手续费(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手续费标准由市国资委会同财政局、物价局按国家有关规定确定),联交所与代理机构按比例分配。
第二十六条出现下列情形的,应当中止产权交易活动:
1、出让方与受让方认为须中止交易的;
2、第三方与出让方对出让产权提出争议,且提供证明材料的;
3、出让的产权在法律事项中有争议的;
4、依法应当中止产权交易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七条产权交易的出让方、受让方以及与产权有直接关系的第三方,可以向联交所提出中止交易申请。
产权交易活动的中止由联交所确认,联交所在收到中止交易的申请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决定,并通知有关单位。
第二十八条产权交易活动中止确认期限为六个月,在规定期限内,出让方或受让方可举证提出恢复或终止交易的申请,也可提出延长中止期限的申请,联交所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重新确认。
第二十九条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的,应当终止交易:
1、出让方或受让方向联交所提出终止产权交易并经联交所确认的;
2、被中止的产权交易活动,逾期不提出申请,联交所可作出终止的确认;
3、人民法院依法发出终止交易书面通知的;
4、依法终止产权产易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产权交易双方已签订合同,并经联交所审核的,联交所不再对交易中止或终止的申请进行确认,当事人可按程序申请调解。
第三十一条联交所交易会员有条件的,经重庆联合交权交易所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自营买卖企业产权。
联交所交易会员自营买卖企业产权,须单独设立帐户。
当自营业务与代理业务的交易同
时发生时,必须优先办理代理业务。
联交所交易会员自营收购产权,可以经过注入资金、投入新技术、科学管理以后,再上市交易。
联交所交易会员不得以自营买卖的名义,代他人在联交所买卖产权。
联交所交易会员在代理他人进行产权交易时,不得用中止或终止交易的办法自营买卖已承接委托的产权。
第五章争议处理
第三十二条
代理人之间或代理人与委托人之间发生了交易业务纠纷,在自行协商无效时,可以依据合同的约定向仲裁委申请仲裁;没有约定仲裁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规则解释权属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管理委员会。
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地址:渝中区中山三路128号投资大厦邮编:400015
电话:86-23-63623555 传真:63622816
E-mail:off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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