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房地产和城市建设发展研究中心《深圳市历年筹建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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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试行)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试行)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试行)(征求意见稿)深圳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编写小组二〇一〇年四月主编单位: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住房保障处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参编单位:深圳市住宅租赁管理服务中心深圳市住宅发展事务中心深圳市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卓越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万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香港华艺设计顾问(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华森建筑与工程设计顾问有限公司中建国际(深圳)设计顾问有限公司深圳市时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协鹏设计有限公司深圳世联地产顾问股份有限公司主要起草人:刘俊跃、王欣、沈驰、刘丹、汪四新、王莉芸、刘勇、杨杰、孙延超、王晓东、王启文、孙剑、谢利民、董善白、石丽茹、肖家远、曲毅、荆治国、邓涌、毛洪伟、孙茵、黎晓茜。

目录1 总则 (1)2 术语 (2)3 基本规定 (3)3.1 基本规定 (3)3.2 指标体系 (3)4 总图 (5)4.1 一般规定 (5)4.2 选址 (5)4.3 土地利用及空间布局 (6)4.4 交通组织 (10)4.5 城市配套 (10)5 户型 (12)5.1 一般规定 (12)5.2户型分类 (12)5.3 户型功能 (13)6 设施 (15)6.1 一般规定 (15)6.2 交通设施 (15)6.3 公共服务设施 (16)6.4 建筑设备 (17)7 性能 (20)7.1 一般规定 (20)7.2 环境性能 (20)7.3 安全性能 (21)7.4 耐久性能 (21)7.5 环保性能 (22)8 建造 (24)8.1 一般规定 (24)8.2 土建 (24)8.3 建筑装修 (26)8.4 经济 (27)附录A 场地各功能区的植物配置表 (28)附录B 公共服务设施分级配建表 (30)附录C表A、B、C、D房型所需要的建筑面积及参考户型编号 (35)附录D 保障性住房装修标准 (36)附录E 主要装饰材料技术参数要求 (38)1总则1.0.1 为贯彻落实国家保障性住房法规、政策和《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建立深圳市保障性住房制度,规范保障性住房建设工程,确定保障性住房标准,制定本标准。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深圳市规划和国土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深圳市规划和国土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定价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住房制度改革【发文字号】深建字[2013]202号【发布部门】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发布日期】2013.07.10【实施日期】2013.07.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定价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深建字〔2013〕202号)各有关单位:为合理制定安居型商品房的销售价格,根据《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和《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制定了《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定价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施行,试行期一年。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2013年7月10日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定价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合理制定安居型商品房的销售价格,维护各方合法权益,根据《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安居型商品房(毛坯)最高销售价格、最高基准销售价格和户内装饰装修价格的确定。

其中,“定地价、竞房价”筹建的安居型商品房房价挂牌起始价按本细则拟定后,报市土地招拍挂委员会审定。

第三条安居型商品房(毛坯)最高销售价格是在评估确定的毛坯房最高基准销售价格基础上,考虑楼层、朝向等因素调整得出的最高价格;超过其市场评估价70%的,以市场评估价的70%为最高销售价格。

第四条安居型商品房(毛坯)的最高销售价格和最高基准销售价格应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补充协议中约定,程序如下:(一)规划国土部门提出该项目住宅的市场评估地价、基准地价以及市场评估地价评估时点;(二)市住房保障部门委托评估机构对安居型商品房(毛坯)最高销售价格和最高基准销售价格测算评估,并根据评估机构出具的正式报告向市发改部门提出定价建议;(三)市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市发改部门提出定价方案报市政府审定。

深圳房地产发展史 政策

深圳房地产发展史 政策

深圳房地产发展史政策
深圳房地产发展史的政策
深圳作为中国改革开放的前沿城市,房地产发展起始于上世纪80年代。

在过
去几十年中,深圳通过一系列政策措施,推动了房地产行业的快速发展和持续繁荣。

首先,深圳市实行了自由经济区政策,允许个人和企业拥有住房产权,并促进
了私人住房市场的快速增长。

这一政策为居民提供了更多的住房选择和购买权利,有效推动了城市的人口增长和发展。

其次,深圳采取了多元化住房供应的政策举措。

政府通过发展公共住房项目、
保障房和廉租房等,为低收入家庭提供了负担得起的住房选择。

同时,政府还推行了住房租赁市场的发展,鼓励房屋租赁企业和个人提供多样化的租赁住房选择。

此外,深圳政府还制定了土地利用政策,鼓励土地开发和房地产建设。

通过对
土地的合理利用和开发,深圳成功吸引了大量的房地产开发商和投资者,推动了城市的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增长和繁荣。

另外,深圳市政府加大了对房地产市场的监管力度,以防止市场的投机和过度
波动。

政府实施了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包括限制购房条件、控制房价上涨和加强投资者保护等。

这些政策旨在保持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综上所述,深圳房地产发展史是一个政策与市场相互作用的过程。

深圳市政府
通过一系列政策举措,促进了房地产市场的繁荣和发展,为居民提供了多样化的住房选择,并保持了市场的稳定性。

随着未来的发展,我们期待深圳房地产市场将继续健康发展,为城市和居民带来更多的福祉。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住房建设规划(2008-2012)》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住房建设规划(2008-2012)》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住房建设规划(2008-2012)》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6.26•【字号】深府[2008]133号•【施行日期】2008.06.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住房建设规划(2008-2012)》的通知(深府〔2008〕13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深圳市住房建设规划(2008-2012)》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二○○八年六月二十六日深圳市住房建设规划(2008-2012)一、指导思想和规划目标(一)为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我市住房建设指导,改善和落实房地产宏观调控,推进住房保障体系建设,满足居民的合理住房需求,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二)本规划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构建科学合理的住房建设和消费模式,结合本市资源和环境承载力,集约节约利用土地,统筹安排住房空间布局,促进住房建设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实现可持续发展。

(三)规划期内,进一步完善以市场为主、多渠道、多层次的住房供应体系,满足不同收入层次居民的合理住房需求,不断提高居民居住质量和水平;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不断改善常住低收入人口的居住条件,力争2010年基本解决全市户籍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四)本规划的规划区为深圳市行政辖区,规划期为2008年至2012年。

规划期内进行的各项住房建设活动,应符合本规划。

与住房建设相关的政策、计划,应与本规划相协调。

二、住房现状与需求(五)住房现状。

至2007年底,全市各类住房总建筑面积约2.6亿平方米。

其中,商品住房建筑面积约0.9亿平方米;政府组织建设各类住房及企事业自建住房建筑面积约0.5亿平方米;原村民自建私房建筑面积约1.2亿平方米。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规划建设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6.07•【字号】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55号•【施行日期】2023.08.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55号《深圳市保障性住房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已于2023年5月4日经深圳市人民政府七届7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覃伟中2023年6月7日深圳市保障性住房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的决策部署,完善本市住房保障体系,加强保障性住房规划建设管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保障性住房的规划计划、建设筹集、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障性住房,包括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等。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户籍居民和为社会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一线职工出租的住房。

本办法所称保障性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发挥市场作用,以小户型为主、限定租金水平,面向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各类人才租赁的住房。

本办法所称共有产权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主要采用市场化方式建设筹集,限定套型面积、销售价格、使用和处分权利等,面向符合条件的居民供应,实行政府与购房人按份共有产权的住房。

第四条市住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是本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筹集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相关政策,拟定全市保障性住房规划、计划、标准;指导、监督各区开展保障性住房建设筹集工作;组织实施市本级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筹集、监督管理等工作。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住房用地供应的统筹、协调、政策制定及批后监管工作。

市发展改革、财政、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2020修正)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2020修正)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2020修正)【发文字号】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00号【发布部门】深圳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7.06【实施日期】2020.07.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2010年1月19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2010年3月31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根据2011年4月26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并经2011年5月31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10月31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并经2020年6月23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深圳市安全管理条例〉等十三项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和计划第三章资金和住房来源第四章价格确定第五章申请条件第六章准入第七章退出第八章监督管理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住房保障制度,改善住房困难群体居住条件,促进社会和谐和经济健康稳定发展,提高城市竞争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住房保障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分层次适度保障和循序渐进的原则。

第三条住房保障采取出租、出售保障性住房以及货币补贴等方式。

本条例所称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投资建设或者通过其他途径筹集的,以限定的标准和价格,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和单身居民出租或者出售的住房,包括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型商品房等多种形式。

第四条住房保障以具有本市户籍的住房困难家庭和单身居民为基本保障对象,以出租、出售保障性住房或者货币补贴等方式予以保障。

其中对具有本市户籍的属社会救助对象的住房困难家庭,以提供公共租赁住房或者货币补贴的方式予以保障。

深圳市住房保障发展规划

深圳市住房保障发展规划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住房保障发展规划(2011—2015)》的通知来源: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日期:【字号大中小】2011-05-12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深圳市住房保障发展规划(2011—2015)》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五月十二日深圳市住房保障发展规划(2011—2015)第一章? 现状与“十一五”评价第一条? 发展现状(一)人口与经济。

2009年末,深圳市常住人口万人,其中户籍人口万人,占常住人口比重%。

2009年,全市生产总值亿元,人均生产总值为92771元,人均可支配收入29245元。

(二)住房总量。

2010年末,全市住房总建筑面积亿平方米,约810万套。

其中商品住房建筑面积亿平方米,约110万套。

(三)居住水平。

2009年末,全市常住人口人均住房建筑面积27平方米,较“十五”期末提高了3平方米,住房成套率达到%,住房自有率为40%。

(四)住房保障工作。

2010年末,全市已建成保障性住房总建筑面积约亿平方米,占全市住房总建筑面积的%,占全市商品住房建筑面积的%;全市保障性住房已建成总套数约27万套(其中市本级财政安排投资建设万套、区级财政安排投资建设万套、单位房改房等其他保障性住房万套),占全市住房总套数的3%,占全市商品住房总套数的25%。

“十一五”期间,通过提供保障性住房和货币补贴两种方式,对2007年列入普查范围、审查合格的户籍低收入家庭实现应保尽保,切实解决户籍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并不断探索经济社会所需人才住房问题的解决途径。

第二条? “十一五”规划实施与评价(一)“十一五”目标安排。

“十一五”期间,全市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14万套,建筑面积万平方米,到“十一五”期末基本解决户籍低收入人群的住房困难,逐步改善非户籍常住低收入住房困难人群的住房条件。

(二)执行情况。

2006—2009年,全市已安排保障性住房项目计划总投资约343亿元。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住房保障发展规划(2011—2015)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住房保障发展规划(2011—2015)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住房保障发展规划(2011—2015)的通知【法规类别】房地产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深府办[2011]46号【发布部门】深圳市政府【发布日期】2011.05.12【实施日期】2011.05.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住房保障发展规划(2011-2015)的通知(深府办〔2011〕4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深圳市住房保障发展规划(2011-2015)》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五月十二日深圳市住房保障发展规划(2011-2015)第一章现状与“十一五”评价第一条发展现状(一)人口与经济。

2009年末,深圳市常住人口891.23万人,其中户籍人口241.45万人,占常住人口比重27.1%。

2009年,全市生产总值8201.32亿元,人均生产总值为92771元,人均可支配收入29245元。

(二)住房总量。

2010年末,全市住房总建筑面积4.09亿平方米,约810万套。

其中商品住房建筑面积1.02亿平方米,约110万套。

(三)居住水平。

2009年末,全市常住人口人均住房建筑面积27平方米,较“十五”期末提高了3平方米,住房成套率达到84.2%,住房自有率为40%。

(四)住房保障工作。

2010年末,全市已建成保障性住房总建筑面积约0.27亿平方米,占全市住房总建筑面积的6.6%,占全市商品住房建筑面积的26.5%;全市保障性住房已建成总套数约27万套(其中市本级财政安排投资建设7.8万套、区级财政安排投资建设2.6万套、单位房改房等其他保障性住房16.6万套),占全市住房总套数的3%,占全市商品住房总套数的25%。

“十一五”期间,通过提供保障性住房和货币补贴两种方式,对2007年列入普查范围、审查合格的户籍低收入家庭实现应保尽保,切实解决户籍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并不断探索经济社会所需人才住房问题的解决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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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房地产和城市建设发展研究中心《深圳市历年筹建保障性住房项目跟踪调查》项目招标文件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2019年7月根据相关规定,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以公开招标方式进行《深圳市历年筹建保障性住房项目跟踪调查》项目的采购工作,请按以下要求于2019年7月25日17:00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至深圳市福田区山水宾馆502室。

一、项目背景2018年8月,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正式发布《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供应与保障体系的意见》(深府规〔2018〕13号),上述《意见》提出深圳市将在2035年前新增建设筹集170万套住房;2019年,深圳将加快推动住房保障落地实施,加大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筹集和供应力度,全年计划开工筹集8.89万套、供应3.4万套。

结合以上政策背景与住房保障进展情况,未来住房保障相关政策优化及具体工作持续落地,将成为房地产市场调控及民生保障的长期工作重点。

通过对保障性住房进行跟踪调查,可以深度了解保障房的筹集、建设、供给等情况,结合人民居住空间、居住成本等情况,辅助保障房相关落地工作顺利开展。

二、项目预期目标全面跟踪调查历年筹建保障性住房项目,对存量保障房进行地理落图技术处理,从而了解保障房空间分布情况,为保障房空间规划提供支持。

通过多维度数据综合处理,对保障房的筹集、建设、供给情况进行监控,集合居住行为、配套、满意度等数据,为保障房规划工作推进及评估提供参考。

三、项目服务内容(一)项目概况通过可视化方式对土地、住宅与人口现状进行大数据分析,追踪调查历年筹建保障性住房项目,利用地理落图技术达到可视化的效果。

通过土地模块对保障房用地进行地理落图技术处理,包括地块地图定位、地块数据展示、周边商品住宅地块分析、土地招拍挂数据等。

通过项目模块对保障房进行地理落图技术处理,包括楼栋地图定位、历史项目统计、项目进度统计、项目分布统计等。

通过人居模块综合处理多维度数据,集合人口密度、居住行为、租金等数据。

通过人群模块,多维度数据综合处理,包含配套、满意度等数据。

为保障房规划工作推进及评估提供参考。

(二)技术标准要求1.按照项目工作内容和时间要求,科学严谨地制定工作计划,确保能按照时间要求、技术要求和质量要求完成全部工作。

2.严格按照项目的技术要求和质量要求,完成数据处理工作,妥善保管、整理、移交项目涉及的基础数据、音频、视频等材料。

3.在工作人员方面,必须独立设置项目组,安排固定的项目负责人且在合同期内不得更换,如确需更换必须征得甲方的同意;须配备专业技术人员以满足项目各种技术工作要求(如统计、地理信息系统等);必须配备质量管理人员。

(三)服务时间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

四、投标报价(一)项目服务价格上限:本次项目服务的控制金额为人民币19.84万元以内,参加单位的报价不可高于控制金额,否则参加单位的投标文件视同无效。

(二)本项目服务费采用包干制,应包括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企业的利润。

由企业根据招标文件所提供的资料自行测算投标报价;一经中标,投标报价总价作为中标单位与采购单位签定的合同金额,合同期限内不做调整;(三)投标人应根据本企业的成本自行决定报价,但不得以低于其企业成本的报价投标;(四)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财政预算限额;(五)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是本项目招标范围和招标文件及合同条款上所列的各项内容中所述的全部,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重复;(六)各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应充分考虑投标报价的风险。

五、项目服务要求(一)中标单位的服务期限至2019年12月31日。

(二)中标单位应有按时完成本服务项目所需的充足人力及其它资源保障。

(三)本项目禁止进行分包、转包或者拆分。

(四)中标单位有为采购方保守秘密的义务。

六、投标有关事项要求(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

(二)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2.被责令停业的;3.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4.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5.在最近三年内(2016年5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有骗取中标、严重违约、重大安全事故;6.法律法规限定的其他情形;7.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见投标人须知。

(三)投标人有从事过地理落图等信息化应用系统开发经验的优先。

(四)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不允许分包、转包。

(五)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七、投标文件格式及内容(一)投标文件内容要求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投标文件电子版一份。

提交的资料应加盖公章。

1.投标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明书复印等(复印件加盖公章);2.招标文件响应声明书(加盖公章);3.报价一览表(加盖公章);4.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加盖公章);5.项目服务、实施方案(包括组织架构、项目管理制度、工作计划、职责划分、任务分工、进度安排计划、关键节点控制、自身优势、及质量保证计划或方案等内容);6.相关人员的资质证书、工作经历证明等;7.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它证明文件。

(二)投标文件的密封、标记和装订1.投标文件为一正二副和电子版一份,投标文件中的所有内容都应按A4篇幅装订成一册在封面上注明正、副本。

将装订好的投标文件密封包装在一个外密封袋中,并在外密封袋上注明: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盖章):2.投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应按A4篇幅装订成一册,装订应牢固不可拆卸。

3.投标文件电子版应采用PDF格式。

投标文件电子版以光盘或优盘方式递交,并封装在投标文件正本密封袋中。

4.所有投标文件密封袋的封口处均应加盖投标人公章。

5.对于因标书标识不清、装订不牢、密封不严等导致的不利后果由该投标人自负。

(三)投标文件的提交投标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指定地点。

未及时送达指定地点及不符合密封、标记、签章、装订要求的投标文件将拒绝接收。

投标文件提交后,供应商不得对报价文件进行修改,报价文件中应一次报出一个不可更改的最终报价。

截标时递交标书的投标人数量未达3家的,将按相关规定暂停开标和定标程序。

如导致招标失败,采购人将不负担因此给投标人造成的损失。

八、定标办法及结果公示(一)定标办法本项目定标采用一次票决法(二)评标结果公示评标结束后,招标人将在“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内网办公平台”()通知公告栏公示评标结果,公示期为3日。

若投标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以投标人的名义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质疑。

九、废标条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即可定为废标:(一)投标文件未按要求装订、密封和标记的。

(二)报价文件无投标人盖章,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的。

(三)投标文件有关内容未按规定加盖投标人印章或未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由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但未随投标文件一起提交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原件的。

(四)投标书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五)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的,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六)投标报价超出最高投标限价。

(七)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八)其他应当按废标情形处理的。

十、流标情形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本次招标流标,需重新招标:1.符合招标文件规定并作出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2.采购的公正性受到影响;3.投标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4.采购任务取消。

招标文件附件1:招标文件响应声明书(模版)招标文件响应声明书(模版)致(招标人):(投标单位全称)授权(全名、职务)为全权代表,参加贵方组织的(项目)招标活动并投标,为此:1.我方已详细阅读了全部招标文件,包括修改文件(如有)及全部参考资料和附件。

我们完全理解并同意放弃对这方面有不明及误解的权利。

愿意接受招标文件中的各项要求。

2.我方提供招标文件要求的全部资料,并保证真实性、合法性。

3.若中标,我方将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

4.询价响应书自开标日起有效期为60个工作日。

5.我方与本招标文件响应有关的一切正式往来通讯请寄:投标单位名称(公章):授权代表签字:投标响应日期:年月日招标文件附件2:报价一览表(模版)报价一览表(模版)致(招标人):在研究了招标文件中所有内容后,我公司对项目响应报价如下: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投标单位名称(盖章):日期:年月日注:1.填写此表格时不得改变表格的形式。

2.响应单位如果需要对报价或其它内容加以说明,可在备注一栏中填写。

3.此表应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并盖上公章。

招标文件附件3: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同志,现任我单位职务,为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营业执照号码:有效日期:签发日期:单位:(盖章)说明:1.法定代表人为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的主要行政负责人。

2.内容必须填写真实、清楚、涂改无效,不得转让、买卖。

3.将此证明书提交对方作为合同附件或凭证。

招标文件附件4: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单位名称)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的公司,注册地址为,邮政编码为,法定代表人为。

本公司现授权先生/女士(身份证号为 )代表本公司签署投标文件,并以本公司名义处理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务。

先生/女士的签字为:被授权人应依法执行在本授权范围内的相关事宜。

本授权书于年月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

法定代表人签署:投标单位公章招标文件附件5:符合政府采购法规定条件声明函符合政府采购法规定条件声明函本公司郑重声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本公司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

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投标单位名称(盖章):日期:年月日招标文件附件6:项目理解、实施方案与工作安排(格式自定)招标文件附件7:其它招标文件要求的内容及投标人认为需要补充的内容(格式自定)招标文件附件8:委托合同模板合同编号:项目服务合同项目名称:委托方(甲方):受托方(乙方):签订地点:本合同共页(含封面)特别提示1.签约一方有多个当事人的,可按其各自在合同关系中的作用,在“乙方”项下(增页)分别排列为共同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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