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问答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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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

《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

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21号《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已经市政府五届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许勤二〇一〇年七月九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深圳市(以下简称本市)房地产市场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经纪和估价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经纪和估价活动及相应房地产市场管理行为。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经营、经纪和估价,应当遵循合法、平等、公平、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

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和估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其业务活动和结果。

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和估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妥善保管在业务活动中获悉的交易当事人的资料,保守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不得违法利用其所获取的信息。

第四条市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依法对房地产市场进行指导、检查、监督和管理。

发展改革、工商、价格、建设、税务、劳动、国有资产管理、银行监管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房地产市场行为进行监管。

第五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房地产市场监管的要求,建立房地产信息系统,作为房地产交易、管理的操作平台和有关房地产交易、管理信息的发布平台,实现对房地产市场的动态监控。

除依法公开的信息外,使用房地产信息系统应当进行数字认证,以获取相应的操作权限。

信息系统的管理和使用办法由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六条鼓励和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和估价机构成立和完善相关房地产行业组织。

房地产行业组织在主管部门的指导下,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组织章程,实行房地产行业自律管理。

----------------------------精品word文档值得下载值得拥有----------------------------------------------房地产行业组织应当积极组织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和估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方式及业务流程介绍PPT课件( 36页)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方式及业务流程介绍PPT课件( 36页)

业务流程介绍
局产权处(市测管办)
局开发市场处
局行政审批处
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 (市场管理中心)
各登记机构
房屋基础信 息(测验成 果)采集单 元
房屋基 础信息 (测绘 成果) 管理
测绘成 果备案 (预测)
建立楼盘表
《商品房预 售方案备案 证明》
三方 《监管 协议》
商品房 预售方 案备案
首次销售备案
提示:一个预售方案备案对应一个监管账户 一个监管账户对应一张预售许可证
业务流程介绍
• 签订三方协议
-办理流程: 开发企业网上申请打印监管协议--- 提交资料---受理审核---签 订监管协议
-提交的资料:
1、《武汉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 2、施工合同及建筑材料、设备购销合同等(核对原件,留存加盖企业
重点问题解答
• 购房款交存
问题1:专用POS机与普通POS机有何不同?能否使用普通POS机? 解答:专业POS机对应的账户是资金监管专用账户,可输入缴款通知书编
号(对应商品房买卖合同号),以采集相关购房信息,因此普通POS机 不能替代专用POS机。 问题2:客户通过专用POS机交首付时能否使用多张卡? 解答:可以使用多张卡,但最多不能超过6张,多次进账组合后做一笔进 账处理。 问题3:客户在签订合同前缴纳的诚意金、定金是否要存入监管账户? 解答:对签订合同的客户,约定将前期诚意金转为房价款的,该部分资 金可通过补交首付的形式转入监管账户;对没有签订合同的,企业根 据双方约定解决。 问题4:购房款入账时是否必须输入合同号? 解答:是的。每笔购房款入账都必须对应到每套房。
监管方式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2、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

市场监管人员及企业等相关人员学习知识问答1

市场监管人员及企业等相关人员学习知识问答1

市场监管人员及企业等相关人员学习知识问答(1)一、特种设备相关内容:1、乘坐电梯时被困在电梯轿厢内正确的处理方式是什么?答:通过轿厢中的警铃、对讲系统或拨打救援电话求救。

2、特种设备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多少日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答:一个月。

3、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应当坚持什么原则?答: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节能环保、综合治理的原则。

二、电子商务相关内容:4、什么是平台算法?答:是指互联网平台企业在日常运营中,以平台为载体,与消费者、平台内经营者进行交易等交互过程中所主动执行的算法。

5、平台算法有哪些特征?答:平台算法具有通用性、有效性、有穷性、黑箱性的特征。

6、平台算法中与用户相关的主要类型有哪些?答:众多平台算法中,与用户相关度较高的主要包括三类:搜索算法、用户画像算法和个性化推荐算法。

三、医疗器械相关内容:7什么是聚焦超声减脂仪?答:聚焦超声减脂仪属于风险较高的第三类医疗器械。

8、聚焦超声减脂仪可以用于哪些部位?答:聚焦超声减脂仪只能用于腹部减脂。

9、哪些人可以使用聚焦超声减脂仪?答:满足年龄、脂肪厚度要求,无全身禁忌症的人可以使用。

四、监督抽查相关内容:10对生产、销售的产品实施监督抽查的部门是?答: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11、监督抽查实行什么制度?答:抽检分离制度,除现场检验外,抽样人员不得承担其抽样产品的检验工作。

12如何公开监督抽查结果?答: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公开监督抽查结果。

五、面料识别相关内容:13、如何分辨起毛面料的正反面?答:单面起毛的面料,起毛绒的一面为正面。

双面起毛的面料,则以绒毛光洁、整齐的一面为织品的正面。

14、如何分辨毛巾织物的正面?答:毛圈密度大的一面是正面。

15如何识别面料经纬向?答:一般织品密度大的一方是经向,密度小的一方是纬向。

六、煤炭法相关内容:17、煤炭法的制定目的是什么?答:目的是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煤炭资源,规范煤炭生产、经营活动,促进和保障煤炭行业的发展。

深圳 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

深圳 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
发商 在 销 售 商 品房 之前 ,应 当合 理 确 定 销售 价 格 ,并 报 价 格 部 门 备案 ,明 码 标 价 销售 商 品房 ,确 需 调 价 且调 整幅 度 超 出 备 案价 格 1 % 的 ,应 当在 调 价 前 办理 备案 变 更 ;房地 产 经 纪 5 机 构应 当在 其 经 营 场所 公示 主 管 部 门发 布 的 房地 产 经 纪 服 务 合 同 示范 文 本 、服 务 内容 标 ; 流 程 、 收 费 项 目、计 费 依 据 隹和 和标 ; 隹:房 地 产 经 纪 机 构 未经 当事 人 书 面 同 意 ,不得 代 收 和 监 管 当事 人 支 付 的 任何 款项 :房 地 产 经 纪 机 构 不得 为 当事 人 规避 交 易税 费 签订 “ 阳合 同 ”提供 便利 。 阴
目标 任务 。加 大 淘汰 落后 产能 力度 ,力争在 三季 度前 完成 关停
落后 产能 任务 ,对未按 期 完成任 务 的地 区和 单位 严格 实行 项 目
“ 区域 限批 ”。严 控 高耗 能 、高排 放行 业 不合理 增长 ,年 内不 再审 批、核 ; 隹、备案 “ 高 ”和产 能过 剩行 业扩 大产 能项 目。 两
据介 绍 ,这 个 办法 分为 房 地 产开 发 经 营 、房 地 产 经 纪 、 房 地 产 估 价 、 房地 产组 织 、监 督 检 查 、 法律 责任 、总 则 和 附
则等 8 个部 分 。其 中规定 ,房 地产 开 发企 业 必须 在 商业 银 行 设
立项 目资 本 金专 户 ,按 投 资 总额 的 1 %存 储 项 目资本 金 ;开 5
商品房市场 价格 的变动 进行监 测 ,对违 反价格法律 法规 的企 业进 行处罚 :工 商等部 门应 当加 强对房地产开 发企业 、经纪和估 价机 构的不正 当竞 争和 价格违法行 为的监 管 ,并依 法予以查处。

最新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资料

最新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资料

继“国十条”、“深十三条”之后,我市又一调控楼市政策出台:记者昨日从最新一期政府公报上获悉,《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已经市政府五届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该办法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地产交易税费或者其他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地产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不同合同(即“阴阳合同”)提供便利;若违反,将被处5万元罚款。

业内人士指出,如果这一规定严格执行,再加上传言中的“二手房交易按评估价收税”落地的话,“阴阳合同”可能将成为历史。

1账户余额不低于项目资本金10%《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分为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地产经纪、房地产估价、房地产组织、监督检查、法律责任、总则和附则等8个部分。

办法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在申报立项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项目资本金,在商业银行设立专户存储,专项用于项目建设。

房地产开发项目申请预售前,项目资本金账户余额应当不低于项目资本金10%,并在项目取得规划验收合格凭证后,方可提取使用。

在符合提取使用条件前,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前款规定的项目资本金挪作他用,商业银行不得拨付。

如果房地产开发项目申请预售前项目资本金账户余额低于项目资本金10%,或者在项目取得规划验收合格凭证前擅自提取使用的,办法提出,将由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10万元罚款;同时,不予颁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已经颁发的责令暂停预售。

相关工作人员表示,现在之所以做出这一规定,是为了保障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后续问题的顺利进行,在经济上对开发商有所牵制,对业主权利有所保护。

2未取得预售证不得内部认购和认筹商品房预售何时可以出售?办法明确指出,必须同时符合多项条件,商品房才能预售:已付清地价款,并取得房地产权利证书;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七层以下(含本数)的商品房项目已封顶,七层以上的商品房项目已完成地面以上三分之二层数;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预售商品房项目及其土地使用权未设定他项权利且未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查封、扣押;项目资本金账户余额不低于项目资本金10%等。

《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问答(一)

《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问答(一)

《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问答(一)改革开放以来,我市房地产业迅速发展,对经济发展和改善人民群众居住条件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近年来,房地产开发经营和中介服务中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房地产行业准入门槛低,市场行为不够规范,行业诚信缺失的现象较为普遍,对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造成了不良影响。

为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经纪和估价活动,促进房地产市场有序运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市政府制定并颁布施行《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

1、深圳快速城市化进程,带来了经济的繁荣,但是一些违法建筑的存在,对房地产交易秩序也产生了极大影响,《办法》对该类问题是否有规范?答:《办法》第七条规定禁止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房地产开发,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擅自在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房地产开发。

同时,禁止销售违法开发建设的建筑物,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为其销售行为提供法律见证、经纪、公证、贷款等服务和便利。

第八十条规定,对于违反上述规定开发建设的房地产,依法予以拆除。

对质量安全且不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可以加以利用的,依法没收或者征收后用于保障性住房。

对于销售违法建筑的,由主管部门依法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按照所实际销售的违法建筑经评估的工程造价额计算违法所得;涉嫌非法经营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另外,对承建违法建筑的施工企业,及为违建销售提供服务或者便利的法律服务机构、公证机构、商业银行等,由相应的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依法进行处理。

2、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报立项时,应当建立项目资本金制度,《办法》对其建立和使用有何要求?以及此项制度具体实行的时间界点是?答:《办法》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报立项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项目资本金,在商业银行设立专户存储,专项用于项目建设。

并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预售时,其账户内余额应当不低于项目资本金的10%。

同时,只有在规划验收合格并取得合格凭证后,房地产开发企业才可以提取使用。

《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问答(二)

《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问答(二)

《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问答(二)1、《办法》第五条规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房地产信息系统,该系统对房地产市场的管理有何意义和作用?答:房地产信息系统是房地产主管部门根据房地产市场监管需要,建立的一个房地产交易、管理的操作平台和有关房地产交易、管理信息的发布平台。

根据《办法》规定,房地产预售信息披露、房地产买卖合同签订、备案,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委托合同、发布房源信息,房地产(土地)估价机构签订委托合同、出具估价报告等,均应当通过信息系统进行,以实现主管部门对房地产市场的实时监控,从而保障购房人的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2、改革开放以来,深圳的房地产市场迅速发展繁荣,房地产经纪机构也如雨后春笋般涌现。

但是据统计,在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的经纪机构比例不足20%,《办法》对于这类问题有没有作出相关规定?答:《办法》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了备案制度。

对于在本市开展房地产经纪业务的经纪机构(包括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持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房地产经纪人员的资格证书、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材料到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规定的备案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备案手续;对于《办法》施行以前未备案的经纪机构,应当在《办法》施行后30日内,持上述材料到主管部门备案。

同时,《办法》第七十六条还规定,未经备案而在本市开展业务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罚款。

3、房地产经纪人员执业应当获得执业资格,但由于二手房经纪业务受市场行情影响大,加上经纪机构重效益、轻服务等不良经营理念影响,许多从业人员未获得执业资格,也未经专业培训即仓促上岗,对此,《办法》有无作出相应规范?答:《办法》规定房地产经纪人员执业的,应当加入房地产经纪机构,并按规定在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其执业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30日内到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若房地产经纪人员未经执业登记而在本市从事业务的,则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关于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若干主要问题解读

关于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若干主要问题解读
关于《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 若干主要问题的解读
卓洁辉
一、《办法》制定的背景与总体思路
1、制定《办法》的背景情况 2、存在问题的具体体现
■房地产开发经营方面 ■房地产经纪方面 ■房地产估价方面 3、总体思路: (1)弱化资质管理,强化行为管理,配备大量的法律责 任。 (2)通过房地产信息系统实现对机构及人员的监管。 (3)房地产诚信系统的建立与发挥作用。 (4)业必归会原则。 (5)创新管理制度,增强管理手段的灵活性。 (6)通过部门联动执法,实现房地产行业的全方位、系 统化管理。
◇房地产市场监管涉及多个政府主管部门职责,是一项系统工 程。《办法》第六十四条至第六十九条分别从价格监管、垄 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监管、劳动关系监管、行业自律、信息 传播监管等多个方面提出了要求,力争在多部门联动、治理 下,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二、《办法》主要内容的具体说明
(一)关于房地产经纪和估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备 案管理
(二)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的规范
1、在商品房开发过程中,具体落实国家规定的固定资产 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
2、明确了价格申报与明码标价制度; 3、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特别是预售行为。
★第十三条:取得预售许可证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10日内 通过房地产信息系统一次公示全部预售商品房、预售时间、预 售地点、预售方式及预售价格,不得以内部认购、内部认筹等 方式进行非公开预售;
★第二十四、二十五条:价格违法行为与反不正当行为的禁止。
(三)关于房地产经纪和 估价服行为规范
1、详细规定房地产经纪和估价服务信息披露制度(第三十一、 三十二、三十四、四十七、四十八条等)。
2、建立了房源信息编码制度形成制度(第三十七条)。 3、明确禁止中介赚取差价(第三十八、四十一条)。 4、 禁止代收交易款项(第三十九条)。 5、禁止经纪机构为交易当事人签订“阴阳合同”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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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办法》第五条规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房地产信息系统,该系统对房地产市场的管理有何意义和作用答: 房地产信息系统是房地产主管部门根据房地产市场监管需要,建立的一个房地产交易、管理的操作平台和有关房地产交易、管理信息的发布平台。

根据《办法》规定,房地产预售信息披露、房地产买卖合同签订、备案,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委托合同、发布房源信息,房地产(土地)估价机构签订委托合同、出具估价报告等,均应当通过信息系统进行,以实现主管部门对房地产市场的实时监控,从而保障购房人的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2、改革开放以来,深圳的房地产市场迅速发展繁荣,房地产经纪机构也如雨后春笋般涌现。

但是据统计,在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的经纪机构比例不足20%,《办法》对于这类问题有没有作出相关规定 答:《办法》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了备案制度。

对于在本市开展房地产经纪业务的经纪机构(包括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持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房地产经纪人员的资格证书、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材料到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规定的备案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备案手续;对于《办法》施行以前未备案的经纪机构,应当在《办法》施行后30日内,持上述材料到主管部门备案。

同时,《办法》第七十六条还规定,未经备案而在本市开展业务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罚款。

3、房地产经纪人员执业应当获得执业资格,但由于二手房经纪业务受市场行情影响大,加上经纪机构重效益、轻服务等不良经营理念影响,许多从业人员未获得执业资格,也未经专业培训即仓促上岗,对此,《办法》有无作出相应规范答:《办法》规定房地产经纪人员执业的,应当加入房地产经纪机构,并按规定在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其执业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30日内到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若房地产经纪人员未经执业登记而在本市从事业务的,则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该房地产经纪人员将面临1万元罚款,而实际聘用机构将被处3万元罚款。

另外,《办法》还要求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应当积极组织开展会员的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按时参加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从业水平。

4、目前房地产经纪辅助人员学历相对不高,部分从业人员没有受过系统、专业训练,不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导致房地产行业存在不少服务不规范,损害当事人利益的问题。

《办法》对这一问题有何应对??答:《办法》一方面要求房地产经纪辅助人员应当熟悉房地产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行业管理的规定,具备一定的房地产专业知识,掌握房地产交易程序和实务操作技术及技能;另一方面,明确规定房地产经纪人应当对辅助人员的业务行为进行指导,对其辅助的执业行为承担责任。

《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问答课件【最新资料,WORD 文档,可编辑修改】5、据了解,我市在工商部门登记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多达5000余家,素质良莠不齐,为何《办法》对其市场准入条件却没有提及答:《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对于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市场准入条件已有相关规定,我市一直都是根据该《规定》设置的条件批准设立经纪机构。

且《办法》主要是针对房地产经纪行业行为及其人员行为的监管,故没有重复规定其准入条件。

6、很多经纪机构在备案登记时是符合条件的,但此后由于经营不善而不合格了,这种情况下备案登记是否只是走走程序答:此问题属于对《办法》的误读。

《办法》一方面设计了年检制度,明确要求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参加主管部门组织的年度检查。

检查不合格的,在按要求整改合格前,不得继续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另一方面也要求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信息以及房地产经纪人员的执业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违反本办法,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变更备案手续的,由主管部门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1万元罚款。

7、房地产经纪行业最基本的服务就是提供市场信息,但我国目前没有专门针对房地产交易中信息披露或告知制度的法律规定,《办法》对此有无专门作出相应规定答:首先,《办法》要求主管部门应当将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信息以及房地产经纪人员的执业登记信息,通过房地产信息系统向社会公示;其次,《办法》还明确了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在其经营场所公示的,包括相关证照、人员、合同、交易指引、服务内容、费用、信用档案查询方式及投诉途径等信息;未在营业场所公示有关材料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未公示材料每项处1万元罚款;第三,在具体的个案交易中,《办法》还强调了经纪机构在签订合同之前,应当将有关事项告知委托人;最后,对于没有履行以上义务的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主管部门可以在诚信系统中记录其不良行为,并可视情况限制其从事其他经纪活动。

8、现实中,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委托人实际上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在签合同的时候,经纪机构往往在合同中设置了许多对消费者不利的条款,但消费者无从察觉,《办法》在合同的缔约阶段有无设定这方面的预防措施答:《办法》在第三十三条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接受委托开展业务,应当通过房地产信息系统使用主管部门发布的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与委托人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

该合同应当由执行该经纪业务的房地产经纪人签字,并应当附有参与该经纪业务的房地产经纪人员姓名和执业登记信息。

此外,第三十四条要求房地产经纪机构在签订前应当告知委托人下列事项:(一)执行该业务的房地产经纪人员姓名、执业登记号;(二)应当由委托人协助的工作、提供的必要材料和文件;(三)房地产交易的一般程序;(四)交易过程中涉及的税费。

最后,《办法》还要求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经纪活动中,应当如实告知委托人服务进度情况以及与交易有关的事项。

9、许多经纪机构都只注重业务而忽视了对房地产权利真实性的检验,《办法》对这类问题如何规范答:《办法》一方面要求委托人应当保证其向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的材料是真实、合法的;另一方面又明确了房地产经纪机构负有对委托人房地产权利的真实性、委托人的财产处分权限进行查验的义务。

10、《办法》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对外发布的房源信息应当附有相应的房源信息编码。

房源信息编码是如何生成的该措施有何意义答:房源信息编码为12位阿拉伯数字,是由依法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通过“深圳市房地产信息系统”签订经纪服务时自动产生的,消费者输入房源信息编码(及房号),即可查询到对应房源的项目信息、产权信息、代理信息和交易信息。

房源信息编码制度的建立,对于确保房源信息的真实性,规范房地产经纪广告秩序,保障买受人的合法权益将会起到积极的作用。

11、实践中,个别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利用职业便利,在委托的客户之间从事房屋买进和卖出活动,通过压低卖出价格,自行“收购”,再抬高价格出卖给购房者,从中牟取利益。

针对这种现象,《办法》作出了何种规制答:首先,《办法》要求房地产经纪机构或者从业人员通过本经纪机构购买、出售、承租、出租房地产的,应当在签订房地产转让、租赁合同前书面告知交易当事人并取得交易当事人书面同意;其次,《办法》明令禁止经纪机构赚取差价。

否则,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的罚款。

12、此前曾发生过经纪机构代收了买房全部首期款,造成消费者高达数千万损失的事件,《办法》对于此类事件作出何种制度安排答:《办法》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未经交易各方当时人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不得代收或监管交易当事人支付的交易款项。

即使在获得交易各方当事人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房地产经纪机构代收或监管的交易款项也不得超过交易价款总额的5%。

房地产经纪机构如果违反规定,超过限额代收或监管当事人交易款项的,主管部门将责令其退还超出部分的款项,并按超过限额代收或者监管交易款项行为每次处5万元罚款。

13、个别房地产经纪公司为了骗取所谓“信息费”,利用其他企业名义,发布虚假广告,利用“房托”或与假房主相互勾结,坑骗消费者,《办法》是否对该类行为有明确规定答:《办法》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进行虚假广告宣传,并要求房地产经纪机构发布广告时,应当载明其机构名称和备案编号。

同时,为了保证对经纪机构有足够的威慑力,《办法》明确对违反规定发布房地产广告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由工商部门分别处5万元罚款,有其他广告违法行为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14、实践中,一些房地产经纪人为了谋取佣金以外的收入,出借、出售、出租其资格证书,《办法》对该类行为如何规范答:《办法》一方面禁止房地产经纪人出借、出售、出租其资格证书;另一方面也禁止以他人名义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

房地产经纪人员以他人名义或者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房地产经营业务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的罚款。

15、目前,“阴阳合同”现象的存在既扰乱了正常的二手房交易秩序,容易导致交易纠纷,又使得国家税收大量流失,《办法》采取了那些措施打击签订阴阳合同的现象答:《办法》明令禁止房地产经纪机构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地产交易税费或者其他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地产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不同合同提供便利。

经纪机构违反以上规定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罚款。

16、我市对于房地产(土地)估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并没有相应的资质认定权利,在掌握其信息监管行为手段也比较缺乏,《办法》是如何解决这一问题的答:《办法》规定,对于估价机构,应当在取得资质证书或者开展估价业务之日起30日内持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材料到主管部门备案;对于估价机构的分支机构在本市开展业务的,应在开展估价业务之日起30日内持分支机构营业执照等材料到主管部门备案;对于房地产(土地)估价人员执业的,应当加入估价机构(包括分支机构)并按规定在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通过机构备案制度和人员执业登记制度的建立,加强对房地产(土地)估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管理。

17、实践中,曾经出现过估价机构刻意对委托人隐瞒重要的信息以谋取不正当利益,对此,《办法》有何应对措施。

答:信息披露是房地产(土地)估价机构的义务。

估价机构应当将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估价人员姓名及执业登记信息、估价委托合同的示范文本、信息档案查询方式、投诉方式和途径等事项在其经营场所进行公示;否则,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未公示材料每项处1万元罚款。

同时,房地产主管部门也应当将房地产(土地)估价机构备案信息以及房地产(土地)估价人员的执业登记信息,通过房地产信息系统向社会公示。

18、房地产、土地的价值极大,估价结果对当事人、国家都有重大影响,为了保证结果的公正可靠,《办法》有何保障措施答:第一,规定了回避制度。

房地产(土地)估价机构及执行房地产(土地)估价业务的估价人员与委托人或估价业务相对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二,规定了须两名以上估价师共同开展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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