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
深圳市房地产行业管理规定3

深圳市房地产行业治理划定(征求意见稿)《深圳市房地产行业治理划定(征求意见稿)》共7章,86条。
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房地产开发经营 (4)第一节房地产开发企业 (4)第二节房地产开发 (6)第三节房地产经营 (7)第三章房地产经纪 (11)第一节经纪人员和机构 (11)第二节经纪行为 (13)第四章房地产估价 (18)第一节估价人员和机构 (18)第二节估价行为 (20)第五章房地产行业组织 (24)第六章执法责任 (26)第七章附则 (30)深圳市房地产行业治理划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和依据)为了增强深圳市(以下简称本市)房地产行业治理,范例房地产开发经营、经纪和估价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运动当事人的正当权益,凭据《都会房地产治理法》、《都会房地产开发经营治理条例》、《都会房地产中介办事治理划定》等有关执法、法例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划定。
第二条(适用范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经纪和估价运动,实施房地产行业治理,适用本划定。
第三条(释义)本划定所称房地产,是指土地和土地上的修建物、构筑物。
本划定所称房地产开发经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依法取得建立用地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进行衡宇及配套设施建立,并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大概销售、租赁商品房的行为。
本划定所称房地产经纪,是指房地产经纪人员和房地产经纪机构为促成房地产生意业务,向委托人提供署理大概居间等专业办事并收取报酬的行为。
本划定所称房地产估价,是指房地产估价人员和房地产估价机构凭据委托,对房地产在估价时点的公道代价进行估算和判定并收取报酬的行为。
第四条(根本原则)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经纪和估价运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老实信用的原则。
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和估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正当权益受执法、法例掩护,任何单元和小我私家不得非法干涉其业务运动和结果。
第五条(主管部分和行业组织)市政府房地产治理部分是房地产行业的主管部分,依法对房地产行业进行指导、查抄、监视和治理。
《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

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21号《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已经市政府五届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许勤二〇一〇年七月九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深圳市(以下简称本市)房地产市场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经纪和估价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经纪和估价活动及相应房地产市场管理行为。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经营、经纪和估价,应当遵循合法、平等、公平、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
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和估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其业务活动和结果。
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和估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妥善保管在业务活动中获悉的交易当事人的资料,保守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不得违法利用其所获取的信息。
第四条市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依法对房地产市场进行指导、检查、监督和管理。
发展改革、工商、价格、建设、税务、劳动、国有资产管理、银行监管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房地产市场行为进行监管。
第五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房地产市场监管的要求,建立房地产信息系统,作为房地产交易、管理的操作平台和有关房地产交易、管理信息的发布平台,实现对房地产市场的动态监控。
除依法公开的信息外,使用房地产信息系统应当进行数字认证,以获取相应的操作权限。
信息系统的管理和使用办法由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六条鼓励和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和估价机构成立和完善相关房地产行业组织。
房地产行业组织在主管部门的指导下,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组织章程,实行房地产行业自律管理。
----------------------------精品word文档值得下载值得拥有----------------------------------------------房地产行业组织应当积极组织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和估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5.05•【字号】深府办[2010]37号•【施行日期】2010.05.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深府办〔2010〕37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根据《关于印发深圳市贯彻落实国务院文件精神坚决遏制房价过快上涨的意见的通知》(深府办〔2010〕36号),市规划国土委制订了《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该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五月五日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为认真做好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创造良好的房地产市场环境,维护广大购房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房地产市场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广东省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各项要求,坚持整顿规范和健康发展的方针,充分发挥各部门的职能优势,严格市场准入和项目审批,加强市场监管,加大查处力度,严厉打击房地产市场违法违规行为,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建立健全长效机制,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专项整治,使全市房地产市场环境得到有效净化,房地产交易环节违法违规行为得到有效遏制,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得到规范,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组织领导专项整治工作由市政府统筹,成立市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许勤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市规划国土委、发展改革委、科工贸信委、财政委、审计局、住房建设局、统计局、国税局、地税局、市场监管局、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银监局、房屋租赁办分管负责同志任领导小组成员。
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问答课件

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问答课件内部编号:(YUUT-TBBY-MMUT-URRUY-UOOY-DBUYI-0128)《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问答课件【最新资料,WORD文档,可编辑修改】1、《办法》第五条规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房地产信息系统,该系统对房地产市场的管理有何意义和作用?答:房地产信息系统是房地产主管部门根据房地产市场监管需要,建立的一个房地产交易、管理的操作平台和有关房地产交易、管理信息的发布平台。
根据《办法》规定,房地产预售信息披露、房地产买卖合同签订、备案,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委托合同、发布房源信息,房地产(土地)估价机构签订委托合同、出具估价报告等,均应当通过信息系统进行,以实现主管部门对房地产市场的实时监控,从而保障购房人的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2、改革开放以来,深圳的房地产市场迅速发展繁荣,房地产经纪机构也如雨后春笋般涌现。
但是据统计,在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的经纪机构比例不足20%,《办法》对于这类问题有没有作出相关规定?答:《办法》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了备案制度。
对于在本市开展房地产经纪业务的经纪机构(包括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持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房地产经纪人员的资格证书、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材料到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规定的备案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备案手续;对于《办法》施行以前未备案的经纪机构,应当在《办法》施行后30日内,持上述材料到主管部门备案。
同时,《办法》第七十六条还规定,未经备案而在本市开展业务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罚款。
3、房地产经纪人员执业应当获得执业资格,但由于二手房经纪业务受市场行情影响大,加上经纪机构重效益、轻服务等不良经营理念影响,许多从业人员未获得执业资格,也未经专业培训即仓促上岗,对此,《办法》有无作出相应规范?答:《办法》规定房地产经纪人员执业的,应当加入房地产经纪机构,并按规定在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其执业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30日内到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19号——深圳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19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19号——深圳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19号《深圳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2月14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六届一百五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陈如桂2019年3月24日深圳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安全管理,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辖区内建成并投入使用的房屋安全和建筑幕墙安全的管理及其监督活动。
房屋消防安全管理和电梯、燃气、供水、供电等专业设施设备的使用和安全管理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
法律、法规对军队、文物保护单位、宗教团体等机构的房屋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房屋安全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属地管理、主体责任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负责领导全市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房屋安全管理工作体系和机制,协调和监督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含新区管委会,下同)负责本辖区内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保障房屋安全管理经费投入,加强执法力量,建立房屋安全网格化、常态化监管制度,健全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
第五条市住房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起草房屋安全管理的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二)统筹和指导全市房屋安全管理工作;(三)对房屋安全检测鉴定市场进行监管;(四)组织开展房屋安全宣传和培训工作;(五)法律、法规、规章及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搞活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的若干规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搞活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的若干规定正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搞活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的若干规定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有关单位:为活跃深圳市房地产市场,建立起完善的房地产市场新秩序,制定本规定。
一、国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其他组织及具备合法身份证明的国内公民可在深圳市购买商品住宅。
二、预售(购)房地产的买卖双方依《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的有关规定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并向房地产登记机关备案后,当预购方付足购房价款总额25%以上时,可将预购的房地产再转让。
预购方与再转让的受让方应在房地产买卖合同上背书记载再转让的情况,背书须载明再转让价格。
预购方与再转让的受让方应自背书签字之日起30日内持背书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及《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其他文件到房地产登记机关办理转让登记手续,房地产登记机关应自办理转让登记后15日内将房地产再转让的情况通知房地产开发企业。
再转让的受让方将房地产再行转让的,按前款规定办理。
三、预购的房地产在领取房地产权利证书前再转让的,应比照房地产转让的有关规定交纳税费。
四、对房地产转让,暂免证契税和教育费附加。
五、内外销商品住宅的每套建筑面积,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市场需求状况自行决定。
六、内销商品住宅在向市规划国土局补交地价差额的情况下,可外销商品住宅,外销差价的补交时间和估算办法,由开发商按市规划国上局的规定办理。
七、对企业单位符合发放《房地产证》条件的,市规划国土局应加快登记发证步伐,以便企业运用其房地产权搞活经营活动,发展经济。
八、过去市政府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深圳 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

目标 任务 。加 大 淘汰 落后 产能 力度 ,力争在 三季 度前 完成 关停
落后 产能 任务 ,对未按 期 完成任 务 的地 区和 单位 严格 实行 项 目
“ 区域 限批 ”。严 控 高耗 能 、高排 放行 业 不合理 增长 ,年 内不 再审 批、核 ; 隹、备案 “ 高 ”和产 能过 剩行 业扩 大产 能项 目。 两
据介 绍 ,这 个 办法 分为 房 地 产开 发 经 营 、房 地 产 经 纪 、 房 地 产 估 价 、 房地 产组 织 、监 督 检 查 、 法律 责任 、总 则 和 附
则等 8 个部 分 。其 中规定 ,房 地产 开 发企 业 必须 在 商业 银 行 设
立项 目资 本 金专 户 ,按 投 资 总额 的 1 %存 储 项 目资本 金 ;开 5
商品房市场 价格 的变动 进行监 测 ,对违 反价格法律 法规 的企 业进 行处罚 :工 商等部 门应 当加 强对房地产开 发企业 、经纪和估 价机 构的不正 当竞 争和 价格违法行 为的监 管 ,并依 法予以查处。
最新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资料

继“国十条”、“深十三条”之后,我市又一调控楼市政策出台:记者昨日从最新一期政府公报上获悉,《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已经市政府五届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该办法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地产交易税费或者其他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地产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不同合同(即“阴阳合同”)提供便利;若违反,将被处5万元罚款。
业内人士指出,如果这一规定严格执行,再加上传言中的“二手房交易按评估价收税”落地的话,“阴阳合同”可能将成为历史。
1账户余额不低于项目资本金10%《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分为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地产经纪、房地产估价、房地产组织、监督检查、法律责任、总则和附则等8个部分。
办法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在申报立项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项目资本金,在商业银行设立专户存储,专项用于项目建设。
房地产开发项目申请预售前,项目资本金账户余额应当不低于项目资本金10%,并在项目取得规划验收合格凭证后,方可提取使用。
在符合提取使用条件前,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前款规定的项目资本金挪作他用,商业银行不得拨付。
如果房地产开发项目申请预售前项目资本金账户余额低于项目资本金10%,或者在项目取得规划验收合格凭证前擅自提取使用的,办法提出,将由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10万元罚款;同时,不予颁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已经颁发的责令暂停预售。
相关工作人员表示,现在之所以做出这一规定,是为了保障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后续问题的顺利进行,在经济上对开发商有所牵制,对业主权利有所保护。
2未取得预售证不得内部认购和认筹商品房预售何时可以出售?办法明确指出,必须同时符合多项条件,商品房才能预售:已付清地价款,并取得房地产权利证书;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七层以下(含本数)的商品房项目已封顶,七层以上的商品房项目已完成地面以上三分之二层数;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预售商品房项目及其土地使用权未设定他项权利且未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查封、扣押;项目资本金账户余额不低于项目资本金10%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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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国十条”、“深十三条”之后,我市又一调控楼市政策出台:记者昨日从最新一期政府公报上获悉,《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已经市政府五届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该办法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地产交易税费或者其他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地产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不同合同(即“阴阳合同”)提供便利;若违反,将被处5万元罚款。
业内人士指出,如果这一规定严格执行,再加上传言中的“二手房交易按评估价收税”落地的话,“阴阳合同”可能将成为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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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户余额不低于项目资本金10%
《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分为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地产经纪、房地产估价、房地产组织、监督检查、法律责任、总则和附则等8个部分。
办法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在申报立项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项目资本金,在商业银行设立专户存储,专项用于项目建设。
房地产开发项目申请预售前,项目资本金账户余额应当不低于项目资本金10%,并在项目取得规划验收合格凭证后,方可提取使用。
在符合提取使用条件前,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前款规定的项目资本金挪作他用,商业银行不得拨付。
如果房地产开发项目申请预售前项目资本金账户余额低于项目资本金10%,或者在项目取得规划验收合格凭证前擅自提取使用的,办法提出,将由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10万元罚款;同时,不予颁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已经颁发的责令暂停预售。
相关工作人员表示,现在之所以做出这一规定,是为了保障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后续问题的顺利进行,在经济上对开发商有所牵制,对业主权利有所保护。
2
未取得预售证不得内部认购和认筹
商品房预售何时可以出售?办法明确指出,必须同时符合多项条件,商品房才能预售:已付清地价款,并取得房地产权利证书;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七层以下(含本数)的商品房项目已封顶,七层以上的商品房项目已完成地面以上三分之二
层数;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预售商品房项目及其土地使用权未设定他项权利且未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查封、扣押;项目资本金账户余额不低于项目资本金10%等。
办法严格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依法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不得直接出售或者以内部认购、内部认筹等方式变相出售商品房。
取得预售许可证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10日内通过房地产信息系统一次公示全部预售商品房、预售时间、预售地点、预售方式及预售价格,不得以内部认购、内部认筹等方式进行非公开预售。
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预售许可证而销售或者以内部认购、内部认筹等方式变相销售商品房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销售行为,并按实际销售的商品房数量每套处10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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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阴阳合同”罚款5万元
办法规定,未经交易各方当事人书面同意,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代收或者监管交易当事人支付的交易款项;经交易各方当事人书面同意,房地产经纪机构可以代收或者监管不超过交易价款总额5%的交易款项。
针对当前二手房买卖中盛行的“阴阳合同”,办法指出,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地产交易税费或者其他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地产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不同合同提供便利。
同时,不得聘用或者指派未办理执业登记的人员以房地产经纪人员名义或者其他方式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地产交易价格等信息赚取交易差价,也不得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对委托人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进行误导、欺诈等。
至于房地产经纪人员,办法严格要求,他们不能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房地产经纪机构中执业、以个人名义承揽房地产经纪业务或者收取服务报酬;不得索取、收受经纪合同约定以外的报酬或者其他财物,或者利用工作之便,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等。
如果违反上述规定,将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5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2万元罚款。
专家点评
实施情况要看执行力度
市房地产研究中心副主任王锋博士介绍,办法的出台历时一年多,经过征求多个部门的意见,并多次修改才得以成文发布。
王锋说,其实,上世纪90年代,我市曾经制定过房地产管理有关条例。
但是,随后的国家行政许可法规定,地方政府不得自行出台相关行政许可,在此背景下,我市对已有的房地产管理条例进行了废止,从而导致深圳的房地产监管陷入了空白。
“这一办法的出台,可以说填补了这一空白。
”
王锋表示,办法的制定,也是在我市房地产市场出现许多现实问题的情况下,经过多年的总结之后,深圳在市场监管方面进行的一系列创新,将成为我市打击违规销售、惜盘捂盘、中介违规炒房、无资质经营等行为一个有力法律武器。
特别是在特区内外一体化的背景下,我市还将会进一步运用特区立法权,对房地产监管进行进一步创新和探索,以保证房地产市场的良好运行秩序。
深圳中原地产市场研究部总监王世界认为,从常规上说,办法明显会对三级市场带来比较大的影响,可能会导致近期二手房交易出现火爆的现象,成交量也会有所上涨。
长期来说,这一政策的实施,将会打压“阴阳合同”,但具体的情况还要看该办法是否能够严格执行。
如果一个文件出来却没有办法执行,那只是一纸空文。
业内人士指出,如果这一规定严格执行,再加上传言中的“二手房交易按评估价收取个人所得税、营业税等税费新方案”落地的话,“阴阳合同”可能将在深圳成为历史。
市场反应
是否停签“阴阳合同”目前还说不准
昨天上午,记者来到景田片区的中介地产了解情况。
一家中介的工作人员表示,近期前来看房的市民明显增多,可能是受“阴阳合同”将取消的传闻影响。
他介绍,一套80平方米叫价约160万元的二手房,签“阴阳”合同就可以按照以前20多万元的价钱过户,只需要交纳几千元的税费,足足能够省下十几万元。
他说,现在交易二手房时签订‘阴阳合同’是司空见惯了,干这一行的都是这么操作的。
该工作人员认为,如果9月1日起实施的办法严格执行的话,“阴阳合同”就比较难操作了。
毕竟若被查出来了,要罚5万元,好几个月都赚不回来。
另一家中介的工作人员也表示,虽然有新规定,但是遏制程度和执行力度到底是怎样,目前还说不准,行业惯例一时半会也不会被打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