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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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

《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

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21号《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已经市政府五届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许勤二〇一〇年七月九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深圳市(以下简称本市)房地产市场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经纪和估价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经纪和估价活动及相应房地产市场管理行为。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经营、经纪和估价,应当遵循合法、平等、公平、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

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和估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其业务活动和结果。

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和估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妥善保管在业务活动中获悉的交易当事人的资料,保守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不得违法利用其所获取的信息。

第四条市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依法对房地产市场进行指导、检查、监督和管理。

发展改革、工商、价格、建设、税务、劳动、国有资产管理、银行监管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房地产市场行为进行监管。

第五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房地产市场监管的要求,建立房地产信息系统,作为房地产交易、管理的操作平台和有关房地产交易、管理信息的发布平台,实现对房地产市场的动态监控。

除依法公开的信息外,使用房地产信息系统应当进行数字认证,以获取相应的操作权限。

信息系统的管理和使用办法由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六条鼓励和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和估价机构成立和完善相关房地产行业组织。

房地产行业组织在主管部门的指导下,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组织章程,实行房地产行业自律管理。

----------------------------精品word文档值得下载值得拥有----------------------------------------------房地产行业组织应当积极组织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和估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

深圳市规划国土局关于实施《深圳市规划国土房地产管理操作规程》的决定-深规土字[1994]86号

深圳市规划国土局关于实施《深圳市规划国土房地产管理操作规程》的决定-深规土字[1994]86号

深圳市规划国土局关于实施《深圳市规划国土房地产管理操作规程》的决定正文:---------------------------------------------------------------------------------------------------------------------------------------------------- 深圳市规划国土局关于实施《深圳市规划国土房地产管理操作规程》的决定(深规土字[1994]86号)市局各处室、各分局、管理所及局直属各单位:我市规划国土行政管理实行派出机构的制度是市委、市政府的重大决策。

我局根据市编委和市编制办公室关于我局工作职能和内设机构的批复,以及国家、省、市有关规划、国土和房地产管理的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局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编制了《深圳市规划国土房地产管理操作规程(试行)》(以下简称《操作规程》),目前,该《操作规程》经征询市局各方面意见并经局领导审议通过,并定于1994年4月1日起开始在全局范围内实施,现将实施《操作规程》有关事项决定如下:一、实施《操作规程》的目的和意义1、实施《操作规程》是我局规划国土房地产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化,使行政管理工作向规范化、制度化迈进了一大步,是依法行政、照章办事的重大举措。

2、实施《操作规程》制度,明确界定市局、分局和管理所三级机构管理权限,真正落实宏观与微观管理分开,推行制定政策同执行政策分开的行政管理模式,便于全局形成一整套严密协调的内部运作机制,简化办事环节,提高办事效率,体现政府行政管理工作为基层服务、为企业服务的宗旨,通过对全局所有管理业务及每个办事环节作出的具体规定,明确了全局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

3、实施《操作规程》制度,使全局规划国土和房地产管理政策统一,政出一门,保障政令畅通,使全局形成一个统一的整体。

4、实施《操作规程》制度,是实行公务员制度的必要条件,便于全局各岗位合理、协调、稳定地调换。

深圳市房地产行业管理规定(送审稿)

深圳市房地产行业管理规定(送审稿)

深圳市房地产行业管理规定(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深圳市(以下简称本市)房地产行业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经纪和估价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经纪和估价活动,实施房地产行业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释义)本规定所称房地产,是指土地和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本规定所称房地产开发经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依法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进行房屋及配套设施建设,并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销售、租赁商品房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房地产经纪,是指房地产经纪人员和房地产经纪机构为促成房地产交易,向委托人提供代理或者居间等专业服务并收取报酬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房地产估价,是指房地产估价人员和房地产估价机构根据委托,对----------------------------精品word文档值得下载值得拥有----------------------------------------------房地产在估价时点的合理价格进行估算和判定并收取报酬的行为。

第四条(基本原则)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经纪和估价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

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和估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法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其业务活动和结果。

第五条(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市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是房地产行业的主管部门,依法对房地产行业进行指导、检查、监督和管理。

房地产行业组织在主管部门的指导下,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组织章程,对房地产行业进行自律性管理。

第六条(信息系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房地产信息系统,公示相关信息,加强行业管理。

《深圳市交易场所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深圳市交易场所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深圳市交易场所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交易场所监督管理,规范市场秩序,防范和化解有关金融风险,维护社会稳定,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xx〕3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xx〕37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交易场所,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从事权益类交易、大宗商品类交易的各类交易机构,包括名称中未使用“交易所”字样的交易场所,但仅从事车辆、房地产等实物交易及国务院或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从事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除外。

市外交易场所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的监督管理,亦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交易场所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市场化方向,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

第四条建立深圳市交易场所监督管理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经贸信息委、科技创新委、人居环境委、公安局、文体旅游局、国资委、市场监督管理局、法制办、金融办、前海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银监局、深圳证监局、深圳保监局等有关单位组成。

联席会议召集人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各成员单位有关负责人为联席会议成员。

联席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邀请相关部门参加。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

第五条联席会议职责:(一)审议交易场所设立申请;(二)确定交易场所行业主管部门;(三)研究交易场所发展的重大问题;(四)完成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及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联席会议办公室职责。

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和落实联席会议的有关决定。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职责。

按照行业管理原则及各自工作职能做好交易场所的统计监测、日常监管、违法违规认定处理及风险处置工作。

交易场所职责。

遵守法律法规、国家和本市有关交易场所的相关规定,接受监督管理,依法规范经营,严格防范风险。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搞活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的若干规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搞活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的若干规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搞活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的若干规定正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搞活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的若干规定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有关单位:为活跃深圳市房地产市场,建立起完善的房地产市场新秩序,制定本规定。

一、国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其他组织及具备合法身份证明的国内公民可在深圳市购买商品住宅。

二、预售(购)房地产的买卖双方依《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的有关规定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并向房地产登记机关备案后,当预购方付足购房价款总额25%以上时,可将预购的房地产再转让。

预购方与再转让的受让方应在房地产买卖合同上背书记载再转让的情况,背书须载明再转让价格。

预购方与再转让的受让方应自背书签字之日起30日内持背书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及《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其他文件到房地产登记机关办理转让登记手续,房地产登记机关应自办理转让登记后15日内将房地产再转让的情况通知房地产开发企业。

再转让的受让方将房地产再行转让的,按前款规定办理。

三、预购的房地产在领取房地产权利证书前再转让的,应比照房地产转让的有关规定交纳税费。

四、对房地产转让,暂免证契税和教育费附加。

五、内外销商品住宅的每套建筑面积,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市场需求状况自行决定。

六、内销商品住宅在向市规划国土局补交地价差额的情况下,可外销商品住宅,外销差价的补交时间和估算办法,由开发商按市规划国上局的规定办理。

七、对企业单位符合发放《房地产证》条件的,市规划国土局应加快登记发证步伐,以便企业运用其房地产权搞活经营活动,发展经济。

八、过去市政府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深圳 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

深圳 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
发商 在 销 售 商 品房 之前 ,应 当合 理 确 定 销售 价 格 ,并 报 价 格 部 门 备案 ,明 码 标 价 销售 商 品房 ,确 需 调 价 且调 整幅 度 超 出 备 案价 格 1 % 的 ,应 当在 调 价 前 办理 备案 变 更 ;房地 产 经 纪 5 机 构应 当在 其 经 营 场所 公示 主 管 部 门发 布 的 房地 产 经 纪 服 务 合 同 示范 文 本 、服 务 内容 标 ; 流 程 、 收 费 项 目、计 费 依 据 隹和 和标 ; 隹:房 地 产 经 纪 机 构 未经 当事 人 书 面 同 意 ,不得 代 收 和 监 管 当事 人 支 付 的 任何 款项 :房 地 产 经 纪 机 构 不得 为 当事 人 规避 交 易税 费 签订 “ 阳合 同 ”提供 便利 。 阴
目标 任务 。加 大 淘汰 落后 产能 力度 ,力争在 三季 度前 完成 关停
落后 产能 任务 ,对未按 期 完成任 务 的地 区和 单位 严格 实行 项 目
“ 区域 限批 ”。严 控 高耗 能 、高排 放行 业 不合理 增长 ,年 内不 再审 批、核 ; 隹、备案 “ 高 ”和产 能过 剩行 业扩 大产 能项 目。 两
据介 绍 ,这 个 办法 分为 房 地 产开 发 经 营 、房 地 产 经 纪 、 房 地 产 估 价 、 房地 产组 织 、监 督 检 查 、 法律 责任 、总 则 和 附
则等 8 个部 分 。其 中规定 ,房 地产 开 发企 业 必须 在 商业 银 行 设
立项 目资 本 金专 户 ,按 投 资 总额 的 1 %存 储 项 目资本 金 ;开 5
商品房市场 价格 的变动 进行监 测 ,对违 反价格法律 法规 的企 业进 行处罚 :工 商等部 门应 当加 强对房地产开 发企业 、经纪和估 价机 构的不正 当竞 争和 价格违法行 为的监 管 ,并依 法予以查处。

最新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资料

最新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资料

继“国十条”、“深十三条”之后,我市又一调控楼市政策出台:记者昨日从最新一期政府公报上获悉,《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已经市政府五届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该办法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地产交易税费或者其他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地产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不同合同(即“阴阳合同”)提供便利;若违反,将被处5万元罚款。

业内人士指出,如果这一规定严格执行,再加上传言中的“二手房交易按评估价收税”落地的话,“阴阳合同”可能将成为历史。

1账户余额不低于项目资本金10%《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分为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地产经纪、房地产估价、房地产组织、监督检查、法律责任、总则和附则等8个部分。

办法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在申报立项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项目资本金,在商业银行设立专户存储,专项用于项目建设。

房地产开发项目申请预售前,项目资本金账户余额应当不低于项目资本金10%,并在项目取得规划验收合格凭证后,方可提取使用。

在符合提取使用条件前,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前款规定的项目资本金挪作他用,商业银行不得拨付。

如果房地产开发项目申请预售前项目资本金账户余额低于项目资本金10%,或者在项目取得规划验收合格凭证前擅自提取使用的,办法提出,将由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10万元罚款;同时,不予颁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已经颁发的责令暂停预售。

相关工作人员表示,现在之所以做出这一规定,是为了保障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后续问题的顺利进行,在经济上对开发商有所牵制,对业主权利有所保护。

2未取得预售证不得内部认购和认筹商品房预售何时可以出售?办法明确指出,必须同时符合多项条件,商品房才能预售:已付清地价款,并取得房地产权利证书;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七层以下(含本数)的商品房项目已封顶,七层以上的商品房项目已完成地面以上三分之二层数;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预售商品房项目及其土地使用权未设定他项权利且未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查封、扣押;项目资本金账户余额不低于项目资本金10%等。

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关于欠地价款商品房项目由深圳市房地产交易中心监管楼款并代理销售的管理办法

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关于欠地价款商品房项目由深圳市房地产交易中心监管楼款并代理销售的管理办法

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关于欠地价款商品房项目由深圳市房地产交易中心监管楼款并代理销售的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公布日期】1997.05.20•【字号】深规土[1997]231号•【施行日期】1997.05.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关于欠地价款商品房项目由深圳市房地产交易中心监管楼款并代理销售的管理办法(1997年5月20日深规土〔1997〕231号)为进一步搞活深圳市房地产市场,促进商品房销售,缓解企业资金困难,根据深府(1997)107号《第十五次用地审定会会议纪要》及局办公会议纪要精神,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具备预售条件但交清地价款有困难者,经我局批准,可先进入市场销售,但需以售楼款抵交地价款。

此类项目由我局委托深圳市房地产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监管楼款并代理销售。

具体管理办法如下:一、经市局批准后,开发公司(合作建房项目合作各方)到交易中心签订监管代理协议,并由交易中心到市局市场处办理预售手续并领取《预售许可证》。

《预售许可证》原件、复印件均存放交易中心。

二、地价款付清前,整个项目的全部楼盘均由交易中心监管代理。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统一由交易中心发放,各分局不得发放。

商品房买卖合同统一在交易中心签订,并加盖交易中心公章。

四、监管代理期限内所有售楼款均须进入监管帐户,监管帐户银行预留的印鉴,由交易中心出具公章,开发公司出具私章。

售楼款由交易中心按60%的比例扣留以缴纳地价款,剩余部分返回开发公司用作工程款。

五、地价款付清前,楼盘销售工作主要由交易中心进行。

交易中心与开发公司商讨后,交易中心制定销售计划并根据市场行情及地政处测算市场地价时的预计售价等确定楼盘价格。

开发公司向交易中心支付该项目预计销售总额的0.8%作为广告宣传推广费用。

六、交易中心监管代理的楼盘,交易中心自行销售的,开发公司向交易中心支付售楼款的1.5%的监管代理费;开发公司自己联系客户的,开发公司向交易中心支付售楼款的1.0%的监管代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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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国十条”、“深十三条”之后,我市又一调控楼市政策出台:记者昨日从最新一期政府公报上获悉,《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已经市政府五届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0年9
月1日起施行。

该办法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地产交易税费或者其他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地产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不同合同(即“阴阳合同”)提供便利;若违反,将被处5万元罚款。

业内人士指出,如果这一规定严格执行,再加上传言中的“二手房交易按评估价收税”落地的话,“阴阳合同”可能将成为历史。


账户余额不低于项目资本金10%
《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分为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地产经纪、房地产估价、房地产组织、监督检查、法律责任、总则和附则等8个部分。

办法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在申报立项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项目资本金,在商业银行设立专户存储,专项用于项目建设。

房地产开发项目申请预售前,项目资本金账户余额应当不低于项目资本金10%,并在项目取得规划验收合格凭证后,方可提取使用。

在符合提取使用条件前,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前款规定的项目资本金挪作他用,商业银行不得拨付。

如果房地产开发项目申请预售前项目资本金账户余额低于项目资本金10%,或者在项目取得规划验收合格凭证前擅自提取使用的,办法提出,将由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10万元罚款;同时,不予颁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已经颁发的责令暂停预售。

相关工作人员表示,现在之所以做出这一规定,是为了保障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后续问题的顺利进行,在经济上对开发商有所牵制,对业主权利有所保护。


未取得预售证不得内部认购和认筹
商品房预售何时可以出售?办法明确指出,必须同时符合多项条件,商品房才能预售:已付清地价款,并取得房地产权利证书;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七层以上的商品房项目已完成地面以上三分之二的商品房项目已封顶,(含本数)七层以下
层数;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预售商品房项目及其土地使用权未设定他项权利且未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查封、扣押;项目资本金账户余额不低于项目资本金10%等。

办法严格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依法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不得直接出售或者以内部认购、内部认筹等方式变相出售商品房。

取得预售许可证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10日内通过房地产信息系统一次公示全部预售商品房、预售时间、预售地点、预售方式及预售价格,不得以内部认购、内部认筹等方式进行非公开预售。

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预售许可证而销售或者以内部认购、内部认筹等方式变相销售商品房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销售行为,并按实际销售的商品房数量每套处10万元罚款。


签订“阴阳合同”罚款5万元
办法规定,未经交易各方当事人书面同意,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代收或者监管交易当事人支付的交易款项;经交易各方当事人书面同意,房地产经纪机构可以代收或者监管不超过交易价款总额5%的交易款项。

针对当前二手房买卖中盛行的“阴阳合同”,办法指出,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地产交易税费或者其他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地产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不同合同提供便利。

同时,不得聘用或者指派未办理执业登记的人员以房地产经纪人员名义或者其他方式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地产交易价格等信息赚取交易差价,也不得虚构事实或者隐
瞒真相,对委托人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进行误导、欺诈等。

至于房地产经纪人员,办法严格要求,他们不能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房地产经纪机构中执业、以个人名义承揽房地产经纪业务或者收取服务报酬;不得索取、收受经纪合同约定以外的报酬或者其他财物,或者利用工作之便,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等。


如果违反上述规定,将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5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2万元罚款。

专家点评
实施情况要看执行力度
市房地产研究中心副主任王锋博士介绍,办法的出台历时一年多,经过征求多个部门的意见,并多次修改才得以成文发布。

王锋说,其实,上世纪90年代,我市曾经制定过房地产管理有关条例。

但是,随后的国家行政许可法规定,地方政府不得自行出台相关行政许可,在此背景下,我市对已有的房地产管理条例进行了废止,从而导致深圳的房地产监管陷入了空白。

“这一办法的出台,可以说填补了这一空白。


王锋表示,办法的制定,也是在我市房地产市场出现许多现实问题的情况下,经过多年的总结之后,深圳在市场监管方面进行的一系列创新,将成为我市打击违规销售、惜盘捂盘、中介违规炒房、无资质经营等行为一个有力法律武器。

特别是在特区内外一体化的背景下,我市还将会进一步运用特区立法权,对房地产监管进行进一步创新和探索,以保证房地产市场的良好运行秩序。

深圳中原地产市场研究部总监王世界认为,从常规上说,办法明显会对三级市场带来比较大的影响,可能会导致近期二手房交易出现火爆的现象,成交量也会有所上涨。

长期来说,这一政策的实施,将会打压“阴阳合同”,但具体的情况还要看该办法是否能够严格执行。

如果一个文件出来却没有办法执行,那只是一纸空文。

再加上传言中的“二手房交易按评估价收取个如果这一规定严格执行,业内人士指出,人所得税、营业税等税费新方案”落地的话,“阴阳合同”可能将在深圳成为历史。

市场反应是否停签“阴阳合同”目前还说不准
近期前记者来到景田片区的中介地产了解情况。

一家中介的工作人员表示,昨天上午,一套80平方他介绍,来看房的市民明显增多,可能是受“阴阳合同”将取消的传闻影响。

只签“阴阳”合同就可以按照以前20多万元的价钱过户,米叫价约160万元的二手房,现在交易二手房时签订‘阴阳合同'需要交纳几千元的税费,足足能够省下十几万元。

他说,是司空见惯了,干这一行的都是这么操作的。

“阴阳合同”就比较难操如果9月1日起实施的办法严格执行的话,该工作人员认为,作了。

毕竟若被查出来了,要罚5万元,好几个月都赚不回来。

另一家中介的工作人员也表示,虽然有新规定,但是遏制程度和执行力度到底是怎样,
目前还说不准,行业惯例一时半会也不会被打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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