浓缩果蔬汁(浆)加工行业准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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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蔬)汁 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果(蔬)汁 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一、发证产品范围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果(蔬)汁及果(蔬)汁饮料产品包括所有以各种果(蔬)或其浓缩汁(浆)为原料,经预处理、榨汁、调配、杀菌、无菌灌装或热灌装等主要工序而生产的各种果(蔬)汁及其饮料产品。

不包括原果汁低于5%的果味饮料及果醋类饮料。

二、基本生产流程和关键控制环节(一)基本生产流程。

1.以浓缩果(蔬)汁(浆)为原料水+ 辅料↓浓缩汁(浆)→稀释、调配→杀菌→无菌灌装(热灌装)→灯检→成品2.以果(蔬)为原料果(蔬)水+ 辅料↓↓预处理→榨汁→稀释、调配→杀菌→无菌灌装(热灌装)→灯检→成品(二)关键控制环节。

原辅材料、包装材料的质量控制;生产车间,尤其是配料和灌装车间的卫生管理控制;水处理工序的管理控制;管道设备的清洗消毒;配料计量;杀菌工序的控制;瓶及盖的清洗消毒;操作人员的卫生管理。

(三)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

设备、环境、原辅材料、包装材料、水处理工序、人员等环节的管理控制不到位,易造成化学和生物污染,而使产品的卫生指标等不合格;原料质量及配料控制等环节易造成原果汁含量与明示不符、食品添加剂超范围和超量使用。

三、必备的生产资源(一)生产场所。

1.对于生产果(蔬)汁及果(蔬)汁饮料的企业,应具备原辅材料及包装材料仓库、成品仓库、水处理车间、配料车间、包装瓶及盖清洗消毒车间、杀菌及自动灌装封盖车间、包装车间等生产场所。

各生产车间进口处须安装手的清洗消毒设施(应采用非手动式开关)以及符合要求的鞋靴消毒池(或其他设施)。

2.生产车间依其清洁度要求应分为:非食品生产处理区(办公室、配电、动力装备等)、一般作业区(品质实验室、原料处理、仓库、外包装等)、准清洁作业区(杀菌车间、配料车间、预包装清洗消毒车间等)、清洁作业区(灌装车间等)。

各区之间应给予有效隔离,防止交叉污染。

3.准清洁区和清洁作业区应相对密闭,设有空气处理装置和空气消毒设施,清洁作业区应为10万级以上洁净厂房,入口处应设有人员和物流净化设施。

浓缩果蔬汁(浆)加工行业准入条件

浓缩果蔬汁(浆)加工行业准入条件

附件浓缩果蔬汁(浆)加工行业准入条件为规范浓缩果蔬汁(浆)加工行业投资行为,防止盲目投资和低水平重复建设,引导生产企业合理布局,节约和有效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促进浓缩果蔬汁(浆)加工与原料生产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清洁生产法》、《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要求,制定本准入条件。

本准入条件中浓缩果蔬汁(浆)包括如下类别水果、蔬菜的浓缩汁(浆):大宗加工水果类:包括苹果、柑橘、梨等。

其他加工水果类:包括菠萝、荔枝、芒果等热带水果;草莓、蓝莓、树莓、黑加仑等小浆果;其他未列及的水果类。

大宗加工蔬菜类:包括番茄、胡萝卜、红薯等。

其他加工蔬菜类:包括芹菜、黄瓜、姜等。

浓缩果蔬汁(浆)是指采用物理方法从果蔬汁(浆)中除去一定比例的水分,加水复原后具有果蔬汁应有特征的制品。

果蔬原浆为果蔬经压榨或破碎后,不去除水分、不经过酶处理的含果肉的汁液。

一、企业布局、设立条件及规模(一)企业布局1.新建、改扩建加工企业(项目)选址新建、改扩建浓缩果蔬汁(浆)加工企业(项目)选址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供应政策和土地使用标准,严格执行节能评估和审查及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鼓励企业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合理整合生产资源。

2.新建加工企业(项目)的分布密度新建浓缩果蔬汁(浆)加工企业(项目)的产能,应与周边已有同类浓缩果蔬汁(浆)加工企业(项目)之间的距离相适应。

原料处理能力≤40吨/小时的新建加工企业(项目),与相邻同类企业(项目)距离应在50公里以上;原料处理能力>40吨/小时,且≤60吨/小时的新建加工企业(项目),与相邻同类企业(项目)距离应在80公里以上;原料处理能力>60吨/小时的新建加工企业(项目),与相邻同类企业(项目)距离应在100公里以上。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废止《浓缩果蔬汁(浆)加工行业准入条件》和《葡萄酒行业准入条件》的公告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废止《浓缩果蔬汁(浆)加工行业准入条件》和《葡萄酒行业准入条件》的公告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废止《浓缩果蔬汁(浆)加工行业准入条件》和《葡萄酒行业准入条件》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布日期】2020.07.31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35号
•【施行日期】2020.07.3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消费品工业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2020年第35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变政府职能和深化“放管服”改革的精神,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我部印发的《浓缩果蔬汁(浆)加工行业准入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1年第27号)和《葡萄酒行业准入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2年第22号)予以废止。

二、鼓励相关行业组织积极发挥作用,加强行业自律,维护市场秩序,引导企业健康发展。

特此公告。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0年7月31日。

浓缩苹果汁标准要求

浓缩苹果汁标准要求

浓缩苹果汁标准要求浓缩苹果汁是一种受到消费者喜爱的果汁产品,其生产需要严格遵守一系列的标准要求,以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

本文将就浓缩苹果汁的标准要求进行详细介绍,以帮助生产商和相关从业人员更好地了解和遵守相关标准。

首先,浓缩苹果汁的生产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

生产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生产许可证,并定期接受监督检查,确保生产过程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其次,浓缩苹果汁的原料选择和加工过程也需要符合一定的标准要求。

生产企业应当选择新鲜、无虫害、无病害的苹果作为原料,并在加工过程中严格控制原料的质量。

加工过程中应当避免使用任何对人体健康有害的物质,确保产品的安全性和卫生质量。

另外,浓缩苹果汁的生产过程中需要严格控制各项生产参数,包括浓缩温度、浓缩时间、浓缩压力等。

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生产工艺流程和质量控制体系,确保产品的稳定性和一致性。

此外,浓缩苹果汁的包装和储存也需要符合一定的标准要求。

生产企业应当选择符合食品包装卫生标准的包装材料,并在包装过程中严格控制卫生条件,避免任何污染物进入产品。

同时,产品的储存条件也需要符合相关要求,确保产品在储存过程中不受污染和变质。

最后,浓缩苹果汁的标签和说明书也需要符合一定的标准要求。

产品标签应当清晰明了地标注产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企业信息等必要信息,并严禁虚假宣传和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总之,浓缩苹果汁的生产需要严格遵守一系列的标准要求,以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生产企业应当加强对相关标准的学习和理解,不断优化生产工艺,提升产品质量,为消费者提供更加安全、放心的产品。

同时,监管部门也应加大对浓缩苹果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共同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

果蔬汁饮料(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果蔬汁饮料(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果蔬汁饮料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果蔬汁饮料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及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纯净水、浓缩果汁(浆)、蔬菜汁(浆)、红枣、山楂为原料,红枣、山楂经清洗、浸泡、打浆、均质、过滤,辅以白砂糖、食盐、添加食品添加剂(竹叶抗氧化物、柠檬酸、柠檬酸钠、结冷胶、黄原胶、羧甲基纤维素钠、辛烯基琥珀酸淀粉钠、胭脂虫红、焦糖色、食用香精),经配料、均质、过滤、杀菌、灌装而成的果汁含量≥10%,蔬菜汁含量≥5%的果蔬汁饮料。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317 白砂糖GB 1886.2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柠檬酸钠GB 1886.4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黄原胶GB 1886.6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焦糖色GB 1886.23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羧甲基纤维素钠GB 1886.23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柠檬酸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霉菌和酵母计数GB 4789.2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商业无菌检验GB 4806.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玻璃制品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锡的测定GB 5009.3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合成着色剂的测定GB 5009.18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展青霉素的测定GB/T 5461 食用盐GB/T 5835 干制红枣GB 710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饮料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12143 饮料通用分析方法GB/T 12456 食品中总酸的测定GB 126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饮料生产卫生规范GB 16325 干果食品卫生标准GB 1732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工业用浓缩液(汁、浆)GB/T 17590 铝易开盖三片罐GB 1929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GB 2553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结冷胶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30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辛烯基琥珀酸淀粉钠G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致病菌限量GB 306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竹叶抗氧化物GB 306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用香精GB/T 30768 食品包装用纸与塑料复合膜、袋GB/T 31121 果蔬汁类及其饮料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3 产品分类3.1按原料的不同,产品可分为果汁饮料、蔬菜汁饮料及果蔬汁饮料三大类。

中国浓缩苹果汁行业研究-行业管理体制

中国浓缩苹果汁行业研究-行业管理体制

中国浓缩苹果汁行业研究-行业管理体制行业管理体制1、行业主管部门浓缩果汁加工行业的监管涉及多个部门,其中国家发改委和工信部负责制定行业产业政策和行业规划,并对行业的发展方向进行宏观调控。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食品安全监管,统一管理计量标准、检验检测、认证认可工作等。

农业农村部拟订农产品加工业发展战略、政策、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起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并监督实施;指导农产品加工业结构调整、区域合作和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农产品加工业监测分析、教育培训、技能开发工作,拟定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农产品加工业技术创新和推广。

国家海关总署负责对进出口商品进行检验检疫,对进出口商品进行监管,并征收关税及其他税费。

生态环境部根据制定的排放标准,负责对生产加工企业的废气、废水及废物等排放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饮料工业协会下属的果蔬汁分会是国内浓缩果汁生产企业的行业管理协会,该组织的职能是根据国家经济建设的总任务,宣传和贯彻国家有关方针和政策;全面掌握行业情况,研究饮料行业发展方向;向政府提出行业发展规划、经济技术政策、扶优限劣政策及经济立法等方面的意见;推动饮料行业的技术进步,推广新技术、工艺及材料等促进新产品的开发;接受政府和行业委托,开展饮料行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另一方面,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是由国家商务部归口管理指导的全国性农产品贸易行业组织。

其下设果汁分会的会员涵盖了果汁行业生产和贸易的绝大多数企业,致力于服务果汁企业,促进果汁出口贸易。

2、行业政策法规浓缩果汁行业涉及的主要法律法规及政策如下:(1)三农政策浓缩果汁企业涉及众多的果农的利益,是国家支持“三农”的重要领域之一。

果农数量在中国是仅次于粮农的农民群体,2017 年中国水果年产量为25,241.90万吨,其中苹果产量为4,139.00 万吨。

浓缩果汁加工业肩负着服务“三农”,提高果农种植积极性,解决农村剩余劳动力就业,带动果农增收,同时保持中国浓缩果汁业处于世界优势地位的重任。

浙江省水基饮料生产企业卫生许可条件

浙江省水基饮料生产企业卫生许可条件

浙江省水基饮料生产企业卫生许可条件1.适用范围本条件适用果蔬汁饮料、浓缩果蔬汁(浆)、蛋白饮料、水基调味饮料、茶饮料、植物饮料、果冻等生产的企业。

1.1果蔬汁饮料:指以水果、蔬菜或其浓缩果蔬汁(浆)为原料加工制成的汁液,加入水及其他辅料,经相应工艺制成可直接饮用的饮料。

包括果蔬汁(浆)饮料和果蔬汁(肉)饮料。

1.2浓缩果蔬汁(浆):指以水果、蔬菜及其他植物为原料,经清洗、取汁(或制浆)、浓缩、杀菌等工序制成的不含人工合成色素,包装在封闭容器中,用于兑制饮料或加工食品的浓缩果蔬汁(浆)。

1.3蛋白饮料:指以鲜乳或乳制品以及植物果仁、果肉、大豆等为原料(经发酵或未经发酵)加入水及适量辅料配制而成的可直接饮用的饮料。

包括:含乳饮料、植物蛋白饮料。

1.4水基调味饮料1.4.1碳酸饮料:指以水为基础,在一定条件下充入二氧化碳气体的饮料。

包括果汁型、果味型的碳酸饮料和含有焦糖色、可乐香精的可乐型碳酸饮料,及其他型可乐饮料。

1.4.2风味饮料:指以水为基础,添加各种具有相应风味的风味饮料。

1.4.3特殊用途饮料:指通过调整饮料中天然营养素的成份和含量比例以适应特殊营养需要的特殊用途饮料。

包括各种运动饮料、营养素饮料等。

1.5茶饮料:指以茶叶提取液或浓缩液、速溶茶粉等为原料加工制成的茶饮料。

1.6植物饮料:指以各种可食用植物或其提取液为原料加工制成的植物饮料。

1.7果冻:指以食用胶和食糖等为原料,经煮胶、调配、灌装、杀菌等工序加工而成的胶冻食品。

2选址工厂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建筑周围不得有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及其他扩散性污染物;距离非水冲式厕所、开放式粪池、垃圾堆(场)等污染源为20米以上。

3.厂房、设施、设备与工艺布局3.1整体布局厂区应按生产、行政、生活和辅助等功能合理布局,不得互相妨碍;不得兼营、生产、存放有碍食品卫生的其他产品;环境整洁,道路应采用混凝土、沥青等便于清洗的硬质材料铺设,路面平坦,无积水;裸土应绿化。

果汁和蔬菜汁类饮料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果汁和蔬菜汁类饮料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果汁和蔬菜汁类饮料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一、发证产品范围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果汁及蔬菜汁类饮料产品包括所有以各种果(蔬)或其浓缩汁(浆)为原料,经预处理、榨汁、调配、杀菌、无菌灌装或热灌装等主要工序而生产的各种果汁及蔬菜汁类饮料产品。

不包括原果汁低于5%的果味饮料。

二、基本生产流程和关键控制环节(一)基本生产流程。

1.以浓缩果(蔬)汁(浆)为原料水处理→水 + 辅料↓浓缩汁(浆)→稀释、调配→杀菌→无菌灌装(热灌装)→灯检→成品2.以果(蔬)为原料果(蔬)水处理→水 + 辅料↓↓预处理→榨汁→稀释、调配→杀菌→无菌灌装(热灌装)→灯检→成品(二)关键控制环节。

原辅材料、包装材料的质量控制;生产车间,尤其是配料和灌装车间的卫生管理控制;水处理工序的管理控制;生产设备的清洗消毒;配料计量;杀菌工序的控制;瓶及盖的清洗消毒;操作人员的卫生管理。

(三)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

设备、环境、原辅材料、包装材料、水处理工序、人员等环节的管理控制不到位,易造成化学和生物污染,而使产品的卫生指标等不合格;原料质量及配料控制等环节易造成原果汁含量与明示不符、食品添加剂超范围和超量使用。

三、必备的生产资源(一)生产场所。

1.对于生产果汁及蔬菜汁类饮料的企业,应具备原辅材料及包装材料仓库、成品仓库、水处理车间、原料清洗车间(直接以果、蔬为原料)、配料车间、包装瓶及盖清洗消毒车间、杀菌及自动灌装封盖车间、包装车间等生产场所。

配料车间、包装瓶及盖清洗消毒车间、杀菌及自动灌装封盖车间、包装车间各生产车间进口处须安装手的清洗消毒设施以及符合要求的鞋靴消毒设施。

2.生产车间依其清洁度要求应分为:非食品生产处理区(办公室、配电、动力装备等)、一般作业区(品质实验室、原料处理、仓库、外包装等)、准清洁作业区(杀菌车间、配料车间、预包装清洗消毒车间等)、清洁作业区(灌装车间等)。

各区之间应给予有效隔离,防止交叉污染。

3.准清洁区和清洁作业区应相对密闭,设有空气处理装置和空气消毒设施,入口处应设有人员和物流净化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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浓缩果蔬汁(浆)加工行业准入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1年第27号)【发布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文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1年第27号【发布日期】2011-08-18【生效日期】2011-10-01【效力】【备注】为规范浓缩果蔬汁(浆)加工行业投资行为,防止盲目投资和低水平重复建设,引导生产企业合理布局,节约和有效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促进浓缩果蔬汁(浆)加工与原料生产协调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产业政策,我部制订了浓缩果蔬汁(浆)准入条件,现予以公告。

各部门、各相关企业在浓缩果蔬汁(浆)项目建设、环评审批、土地供应、信贷投放、能源供给、质量和安全监管等工作中要以本准入条件为依据。

附件:浓缩果蔬汁(浆)加工行业准入条件二〇一一年八月十八日为规范浓缩果蔬汁(浆)加工行业投资行为,防止盲目投资和低水平重复建设,引导生产企业合理布局,节约和有效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促进浓缩果蔬汁(浆)加工与原料生产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清洁生产法》、《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要求,制定本准入条件。

本准入条件中浓缩果蔬汁(浆)包括如下类别水果、蔬菜的浓缩汁(浆):大宗加工水果类:包括苹果、柑橘、梨等。

其他加工水果类:包括菠萝、荔枝、芒果等热带水果;草莓、蓝莓、树莓、黑加仑等小浆果;其他未列及的水果类。

大宗加工蔬菜类:包括番茄、胡萝卜、红薯等。

其他加工蔬菜类:包括芹菜、黄瓜、姜等。

浓缩果蔬汁(浆)是指采用物理方法从果蔬汁(浆)中除去一定比例的水分,加水复原后具有果蔬汁应有特征的制品。

果蔬原浆为果蔬经压榨或破碎后,不去除水分、不经过酶处理的含果肉的汁液。

一、企业布局、设立条件及规模(一)企业布局1.新建、改扩建加工企业(项目)选址新建、改扩建浓缩果蔬汁(浆)加工企业(项目)选址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供应政策和土地使用标准,严格执行节能评估和审查及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鼓励企业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合理整合生产资源。

2.新建加工企业(项目)的分布密度新建浓缩果蔬汁(浆)加工企业(项目)的产能,应与周边已有同类浓缩果蔬汁(浆)加工企业(项目)之间的距离相适应。

原料处理能力≤40吨/小时的新建加工企业(项目),与相邻同类企业(项目)距离应在50公里以上;原料处理能力>40吨/小时,且≤60吨/小时的新建加工企业(项目),与相邻同类企业(项目)距离应在80公里以上;原料处理能力>60吨/小时的新建加工企业(项目),与相邻同类企业(项目)距离应在100公里以上。

(二)新建、改扩建加工企业(项目)生产规模1.浓缩苹果汁禁止新建、扩建加工企业(项目)。

允许现有企业采取措施改造升级。

2.大宗加工水果浓缩汁(包括浓缩梨汁、浓缩橙汁等,但不包括浓缩苹果汁)及大宗加工蔬菜浓缩汁(包括浓缩番茄汁、浓缩胡萝卜汁、浓缩红薯汁等)生产线原料处理能力应≥10吨/小时(或浓缩总蒸发量≥8吨/小时)。

3.浓缩果蔬浆、果蔬原浆及其他加工果蔬浓缩汁生产线原料处理能力应≥4吨/小时(或浓缩总蒸发量≥3吨/小时)。

(三)果蔬原料供应及品种要求在上述限定范围内,企业原料总资源量应为设计原料处理能力的4倍以上,并由当地农业部门出具证明。

鼓励企业依靠科技进步和产业创新,加快品种结构调整。

鼓励提高加工浓缩苹果浊汁(加工过程未经酶处理)、浓缩橙汁和菠萝汁、荔枝汁、芒果汁等浓缩热带水果汁(浆)以及小品种浓缩果蔬汁(浆)的比例。

二、工艺与装备(一)工艺和质量控制要求生产企业应严格执行《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饮料通则》(GB 10789)、《食品工业用浓缩果蔬汁(浆)卫生标准》(GB 17325)、《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饮料制造取水定额》(QB/T 2931)、《饮料制造综合能耗限额》(QB/T 4069)、各种浓缩果蔬汁(浆)的产品标准等有关规定,所采用的工艺技术先进、合理,确保产品达到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要求。

(二)装备和技术要求浓缩果蔬汁(浆)加工企业应拥有与生产浓缩果蔬汁(浆)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装备和技术要满足质量保证体系的要求。

应逐步淘汰自动化程度低、出汁率低、耗能高的浓缩汁生产装置。

鼓励采用先进工艺和设备,提高果汁出汁率,降低能耗。

1.检测设施和设备企业的设施和仪器设备应满足检测需求,检验技术、检验手段应先进、准确、可靠。

2.生产用水和冷凝水回收利用装置加工用水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

鼓励将果蔬汁蒸发冷凝水用作原料果蔬的最后一段清洗用水,提高水资源利用率。

3.贮藏设备企业应建设或拥有浓缩果蔬汁(浆)贮藏库,贮藏能力≥全年浓缩果蔬汁(浆)总产量的50%。

4.废水和副产物处理设备原料处理能力>10吨/小时的企业(项目),必须有废水废液处理系统,并应配备果蔬渣综合利用设备。

三、产品质量安全(一)企业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建立并完善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配备专职质检人员,建立健全质量检验管理制度。

鼓励企业实施《食品安全管理体系——食品链中各类组织的要求》(GB/T 22000)和《食品工业企业诚信管理体系(CMS)建立及实施通用要求》(QB/T 4111),提高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水平。

(二)企业应明确影响产品质量和安全的关键过程并进行有效控制。

要制定生产工艺操作技术规范,配备具有相应能力或资质的作业人员和质量管理人员,加强对过程的监控,确保关键过程稳定可靠。

(三)企业应严格按照相关标准组织生产,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鼓励企业、地方制定更为严格的企业和地方标准,并做好达标备案工作。

(四)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相关标准。

食品标签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的要求。

(五)企业应建立和实施追溯系统,包括原辅料的验收使用、半成品和成品入(出)库批次、标志的管理等内容,实现从原辅料验收到产品销售的全过程标识和记录,使其具有可追溯性。

生产企业应建立记录控制程序,包括法律法规、产品预期用途和顾客要求的记录,各项记录至少保存3年。

四、能耗水耗与综合利用(一)单位产品能源消耗企业应执行《饮料制造综合能耗限额》(QB/T 4069)、《综合能耗计算通则》(GB/T 2589)、《饮料制造取水定额》(QB/T 2931)的规定,上述标准中未涉及的浓缩果蔬浆参照浓缩果蔬汁的要求执行。

其中新建、改扩建企业(项目)的取水量应达到二级及以上指标,综合能耗应达到准入值及以上标准。

企业能源消耗及水消耗指标详见表1和表2。

(二)废水处理和回用原料处理能力为40 吨/小时的浓缩苹果汁加工企业(项目),废水处理能力应≥80立方米/小时。

其他品种和其他规模的加工企业(项目),可以根据新水用量及浓缩蒸发量,参照浓缩苹果汁加工企业(项目)废水处理能力的要求进行计算。

(三)副产物综合利用原料处理能力>10吨/小时的生产企业,应建设果蔬渣处理车间,以减少污染,开展果蔬渣综合利用,增加企业效益。

原料处理能力≤10吨/小时的生产企业,应有果蔬渣综合利用方案和具体措施,例如与具备果蔬渣处理能力的企业合作进行综合利用。

五、环境卫生与保护(一)排放条件对各项污染物排放进行控制,污染物排放要符合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符合总量控制要求。

(二)环境卫生条件1.企业应识别、评估、确定生产加工全过程的卫生污染,建立卫生标准操作程序,形成文件,并对其实施有效的监视(包括监视的频率、人员),制定相应的预防性纠正措施。

保持对监视、纠正过程的记录。

企业卫生管理应执行《饮料企业良好生产规范》(GB 12695)和《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等相关标准的规定。

2.支持和鼓励企业依法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评估验收。

3.新建、改扩建企业(项目)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依法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按照环境保护“三同时”要求,建设与项目相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并依法申请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六、社会责任和劳动者权益保障(一)企业必须具备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及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认真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新建、改扩建企业(项目)的安全设施投资应纳入建设项目预算,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安全评价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二)企业应认真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时足额为劳动者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四)认真执行国家关于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严禁使用童工。

七、监督与管理(一)新建、改扩建加工项目要在省级投资或工业管理部门备案,项目建设必须符合本准入条件。

对不符合本准入条件的新建、改扩建项目,相关部门不予备案;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土地使用手续;环保部门不予办理环保审批手续;城乡规划和建设、卫生、安全监管等部门不予办理有关手续;金融机构不予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电力监管机构要监督供电企业依法实施停、限电措施。

(二)新建、改扩建加工项目(企业)投产前,要经省级工业、投资、土地、环保、安全监管等行政部门按照本准入条件及相关规定进行检查。

经检查不符合本准入条件的,不得投入试生产。

(三)各级工业和安全、环保、质检等部门负责对辖区浓缩果蔬汁(浆)加工项目(企业)执行本准入条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督促现有企业按照本准入条件要求,加快技术改造和结构调整,达到准入条件要求。

(四)国家相关管理部门依据本准入条件制定相应的配套监管措施。

有关行业协会应协助政府职能部门做好行业监督和管理工作。

八、附则(一)本准入条件所称浓缩果蔬汁(浆)系指《饮料通则》(GB 10789)中的浓缩果汁(浆)和浓缩蔬菜汁(浆)。

本准入条件同时适用于果蔬原浆加工行业。

(二)本准入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除港、澳、台地区)的浓缩果蔬汁(浆)加工企业。

(三)本准入条件实施中,所执行的国家产业政策和采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应按最新版本执行。

(四)本准入条件内容需调整时,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部门适时修订并公布。

(五)本准入条件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六)本准入条件自2011年10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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