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现状(参考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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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镇人民调解工作的现状与对策

XX镇人民调解工作的现状与对策

XX镇人民调解工作的现状与对策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进程的不断加快,社会对人民调解工作的要求越来越高。

人民调解工作直接面对群众,通过说服教育,有效地将各类矛盾及纠纷化解在最基层,这对于当前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促进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XX镇人民调解工作的现状1、概状自XX年以来,通过加强规范化建设,司法所和调解委员会逐步达到规范化、制度化的标准,调解委员会均达到“六有”(有人民调解庭,有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有人民调解委员会牌子,有调解档案,有调解、回访、移交记录薄,有统计台帐)、“四规范”(规范调解人员、规范工作制度、规范调解程序、规范调解文书)标准,并统一制定了人民调解工作目标责任制、人民调解员工作纪律、纠纷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人民调解工作原则。

2、业务工作开展情况结合本地区实际,有的放矢,主动介入公民之间多发性、常见性民间纠纷,使矛盾纠纷从根本上得到控制,做到了小纠纷不出村,大纠纷不出镇,把纠纷苗头消灭在萌芽状态,化解在基层,有效的发挥了维护社会稳定“第一道防线”的作用。

二、当前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一、现实状况是:调解人员的社会地位得不到肯定,调解人员的工作成绩难以得到认可。

部分干部对人民调解在化解纠纷,防止矛盾激化中的作用缺乏认识,这些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调解组织的建设,阻碍了人民调解作用的发挥。

二是人民调解的组织建设、人员配备与社会需求不相适应。

调解队伍的整体素质层次不齐,难以适应工作要求。

调解人员中大多数没有受过法律专业教育,难以熟练运用相关法律知识进行调解,导致调解水平不高,依法调解不能很好地贯彻落实到基层。

三是调解工作的规范化、法制化程度不高,直接影响着人民调解工作的可持续发展。

一些调解人员时常受习惯处事方法左右,不严格执行调解程序,对调处的纠纷不登记、不制作调解协议书,致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一方反悔之后得不到适当、及时的保护。

农村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现状、存在问题及对策

农村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现状、存在问题及对策

农村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现状、存在问题及对策第一篇:农村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现状、存在问题及对策农村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现状、存在问题及对策史载,我国早在西周时期就有调处民事争议的裁处,秦汉以来的司法官更是奉行调处息诉原则,到两宋调处呈现制度化趋势,至明清调处已趋于完善。

历史上的民事调处深受我国儒家“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存天理,灭人欲”等特定传统文化的影响。

几经演变,时至今日,人民调解是我国宪法确认的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

它是在依法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以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等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规劝疏导,促使纠纷各方互谅互让,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自治活动。

有利于普法宣传教育的开展,有利于社会的和谐和稳定,对于化解矛盾、彻底解决民事纠纷方面具有裁判所无法替代的重要作用。

被国外法学界所推崇,誉为“东方经验”、“东方一枝花”。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对人民调解工作高度重视。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其中对人民调解工作就提出了明确要求,党的十七大提出完善社会管理,维护社会安定团结,又为做好人民调解工作指明了方向。

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如何适应改革发展大局的需要,如何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如何贯彻落实好“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进一步发挥“第一道防线”的作用,为创造和谐稳定的法治环境和促进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做出积极贡献,这一课题需要我们去认真思考和分析。

结合所从事的工作,本人通过到乡(镇、街道)、村(社区)委进行实地调研,对我县当前农村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现状、存在问题进行分析,并对今后如何加强农村基层人民调解工作提出了自己粗浅的看法。

现将调研情况综述如下:一、基本情况我县共辖9个乡(镇),88个村(社区)民委员会,818个村民小组。

法院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法院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法院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及建议xx年,最高 __《关于 __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实施以来,**法院迅速将诉调对接平台建设与诉讼服务中心建设结合起来,建立集诉讼服务、立案登记、诉调对接、涉诉信访等多项功能为一体的综合服务平台,由专人负责诉调对接工作。

一、指导人民调解工作情况**县于xx年在全县15个乡镇成立了人民调解委员会,xx年成立了道路交通事故调解中心及医患纠纷调解中心,xx年在上述两个调解中心的基础上成立了矛盾纠纷联合调解中心,此中心主要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医患纠纷及校园纠纷,xx年**县又成立了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全县劳动争议相关纠纷。

**法院在指导人民调解工作方面主要是进行司法确认。

xx年共受理司法确认案件20件,xx年受理司法确认案件41件,xx年至5月20日止,共受理司法确认案件65件。

除进行司法确认外,**法院还定期或不定期到调解中心或调解委员会进行业务指导,讲解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案例。

二、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经验与作法**法院在指导人民调解工作中经过多年的尝试,历经数任审判工作人员的精心积累,总结出一套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基本做法。

1、坚持服务大局,提高对人民调解工作的认识支持与指导人民调解工作,是 __的法定职责。

__应当重视人民调解在解决 __纠纷中的优势和作用,克服唯案办案的局限思维,积极投入大调解格局的创建工作。

__要切实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进一步完善以人民调解为基础、行政调解为补充、诉讼调解为主导、司法审判作保障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不断促进社会和谐。

各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最直接接触矛盾,也最有利于化解矛盾, __支持和指导好人民调解工作,将大量民间纠纷化解在基层和始发状态,不仅可以降低行政调解形成的行政成本,减轻法院讼累,而且可以真正实现 __纠纷就地化解,最大限度地将各种消极因素转为促进社会和谐的积极因素。

人民调解现状调研报告

人民调解现状调研报告

人民调解现状调研报告人民调解是我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社会治理的重要方式之一。

近年来,人民调解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然而,也存在一些问题和矛盾,需要有针对性地进行改进和完善。

本文将围绕人民调解现状进行调研分析,以期为提高人民调解工作质量和效率提供参考。

一、人民调解的定义和基本情况人民调解是指依法通过协商或者调解,化解纠纷,达成互利互惠,和谐相处的一种方式。

根据我国《人民调解法》的规定,人民调解是一种民间自愿调解方式。

近年来,国家对人民调解工作高度重视,扩大了人民调解的适用范围,加强了工作力度,制定了专门的法律法规,如《人民调解法》。

当前,全国使用人民调解方式处理民事、行政等纠纷的案件比例不断攀升,已经成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和谐发展的重要手段之一。

二、人民调解工作的优势和不足1.优势1)人民调解的成本低,效率高。

人民调解主要靠自愿参与,所有费用由当事人承担,因此成本很低。

同时,人民调解不需要像诉讼那样拖延很久时间,有效地处理矛盾纠纷,避免影响社会稳定。

2)人民调解的公正性强。

人民调解员以身为当事人外人的中立立场,帮助双方达成公正、合理的协议,保障公民权利和重视其人格尊严。

3)人民调解有利于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人民调解依靠双方共同协商处理,不仅解决了矛盾纠纷,还培养了参与者的法治意识,增强了他们的合作意识,促进社会和谐。

2.不足1)缺乏专业性:由于人民调解员并非受过法学专业训练,他们对法律的了解不足,处理纠纷时可能依据经验和常识,而不是法律的硬性规定,容易引发事情的失败,无法达到与其它方式相同的处理结果。

2)工作重复:过多的人民调解员也可能导致工作重复和涣散。

大部分的人民调解员是义务参与,这就意味着不同事件的调解者会不同,因此会对工作流程会有影响。

3)管理机制不完善。

人民调解员的选拔不规范,考核和培训不严谨,较难保证人员的素质和工作水平。

比如一些人民调解抽调机制、惯例机制、统筹规划机制等在一些基层单位并没有建立起来,人民调解员的素质和数量缺乏保障。

人民调解工作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人民调解工作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人民调解工作调查报告人民调解工作直接面对群众,通过说服教育,有效地将各类矛盾及纠纷化解在基层,这对于当前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加快社区法制化建设进程,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促进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进程的不断加快,社会对人民调解工作的要求越来越高,调解工作遇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为了进一步探索人民调解工作在新形势下的新思路、新方法、新途径,力求找出目前制约人民调解工作改革和发展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为此根据司法所及社区人民调解实际情况进行了总结。

一、人民调解工作的现状1、概状滨河路司法所所辖三个社区的人民调解工作。

共有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1个,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三个,并下设24居民调解小组, 6个市场调解小组,44名调解员,并在社区确定了4名首席调解员,已形成了调解委会、调解小组、调解员三级调解网络,初步形成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上下贯通、左右协调、依托基层、多方参与的人民调解工作网络新格局。

近年来,通过加强规范化建设,司法所和调解委员会逐步达到规范化、制度化的标准,四个调解委员会均达到“五有”(有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有人民调解委员会标牌,有调解档案,有调解记录薄,有统计台帐)、“四规范”(规范调解人员、规范工作制度、规范调解程序、规范调解文书)标准,并统一制定下发了人民调解工作目标责任制、人民调解员工作纪律、纠纷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人民调解工作原则。

每年司法所组织人员进行两次集中培训,对调处过程中应规范的调处登记、调处协议书等填写进行了讲解,明确了调解协议书的法律效力,总结了切实可行的调解方式。

2、业务工作开展情况三级人民调解组织充分发挥网络优势,结合本辖区实际,有的放矢,主动介入公民之间多发性、常见性民间纠纷,使矛盾纠纷从根本上得到控制,做到了小纠纷不出社区,大纠纷不出街道,把纠纷苗头消灭在萌芽状态,化解在基层,有效的发挥了维护社会稳定“第一道防线”的作用。

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当下我国行政指导下的社区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处于各自独立、条块分割、互不联系的纷乱状态。

其工作机制存在僵化滞后的弊端。

导致其及时便利的化解纠纷功能不能有效发挥,尤其是缺乏适应新形势下调解各种新矛盾、新问题的长效机制。

具体表现在:(一)“三位一体”的综合调处机制尚未建立在一个固定区域内,由政府部门统领的各种调解组织的政府调解机构尚未建立,致使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诉讼调解处于各自为政、互不衔接的状态。

为了更好地发挥各种调解制度的作用,目前迫切需要政府加强统领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工作,整合各种资源,建立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诉讼调解“三位一体”的综合大调处机制,从根本上实现加强组织、规范行为、提高效力。

(二)调解协议书不规范,致使调解的功能弱化。

由实践来看,现在普遍存在的问题是人民调解协议书制作很不规范,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民调解的效果;同时,更为严重的是,人民调解协议不具备强制执行的效力,这大大影响了人民调解的效用和发展。

人民调解协议尽管是当事人自愿、事实证据清楚也不违反法律政策的协议,但是因为法律没有规定其具有强制执行力,它只能借助于当事人的自觉履行。

倘若一方违反协议而不履行、遵守协议,另一方当事人也只能重新寻求政府帮助或者去法院起诉,除此之外,并无他策。

这不仅加重了政府和法院的压力,也严重削弱了调委会等调解机构的权威和声誉。

(三)调解人员的法律素质依然偏低进入新世纪以来,民间纠纷的性质、类型都发生了很大变化,涉及的法律关系日趋复杂,对人民调解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尽管近年来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加大培训力度,着力提高人民调解员队伍的业务素质,还将一大批退休法官、检察官、警官以及律师、公证员、法律工作者等志愿者吸纳到人民调解员队伍中,从而进一步优化了人民调解队伍的知识结构。

但是,现阶段人民调解员的文化素质、专业素质并不尽如人意。

人民调解员队伍中仍有相当一部分思想观念陈旧、法律素质欠缺,调解手段单一、整体素质偏低的情况仍然没有明显改变。

人民调解存在的问题现状分析

人民调解存在的问题现状分析

人民调解存在的问题现状分析概述人民调解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通过在基层提供有效的争议解决机制,维护社会稳定和谐。

然而,在实践中,人民调解仍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人民调解存在的问题现状进行分析。

一、法律意识不足的问题首先,在参与人民调解的各方中,法律意识普遍不足。

部分当事人对法律规定和程序不了解,对维权途径和手段缺乏认知。

甚至有些地区群众还沿用传统习俗来处理纠纷,忽视了法律和制度在争议解决中的重要作用。

这导致了在一些案件中出现了非法权力干预、片面裁决等问题。

二、专业性不强引发争议其次,目前我国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多数为义务性质,并缺乏专业化调解员队伍。

这使得一些有复杂利益关系和技术性较强的案件难以得到妥善处理。

此外,在某些地区,一些调解员不具备较高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无法有效应对复杂矛盾冲突,导致调解结果不尽人意。

专业性不强引发的争议甚至可能进一步加深当事方的矛盾。

三、问题多发地区需要重视第三,我国一些地区人民调解存在问题更为突出。

例如,城乡差距明显、教育程度较低、经济欠发达的地区,由于人民调解工作力量薄弱,在实质性处理纠纷时面临困难。

一些起初可能是可调解的小矛盾由于得不到及时妥善处理而扩大化了。

这种情况下,相关政府部门应加大对这些地区的支持力度,提供更好的调解资源和帮助。

四、数据管理和信息化建设亟待改进此外,在人民调解中数据管理和信息化建设方面还有待改进。

当前,有关各级司法机关收集整理人民调解案件数据的标准制定和主体责任划分有待明确,并且缺乏统一规范的数据管理平台。

这导致了部分数据资源被浪费,并使相关监管部门难以对人民调解的工作开展进行准确评估和科学指导。

解决措施针对上述问题现状,我们可以采取以下一些措施加以改进:一、加强法律宣传教育要提高人民调解各方的法律意识,加强对公民权益保护机制的普及和宣传教育,推动广大群众增加法治观念。

同时,通过制定法律援助政策,为受教育程度较低的地区提供更好的法律知识普及服务。

人民调解存在的主要问题现状

人民调解存在的主要问题现状

人民调解存在的主要问题现状一、引言人民调解作为一种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在中国的发展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复杂发展和法治建设的不断完善,人民调解也面临着许多问题和挑战。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分析并探讨人民调解存在的主要问题现状,并提出相应的建议和对策。

二、资金来源与分配不均在当前人民调解工作中,一个常见的问题是资金来源有限且分配不均。

由于缺乏足够的财政拨款以及对待基层组织人员待遇不公等原因,导致一些地区或单位在开展人民调解工作时面临困境。

这对于保障人民群众依法行使合法权益带来了一定影响。

针对这个问题,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加以改进:1. 政府应当增加对人民调解工作的财政支持,为其提供充足的经费保障。

2. 加大对基层组织人员待遇和培训的关注力度,提高他们参与人民调解工作的积极性和专业水平。

3. 推动社会各界的捐赠和支持,形成多方面合力,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发展水平。

三、调解员素质参差不齐人民调解工作的效果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调解员的素质和能力。

然而,在当前的实践中,我们不可忽视的一个问题是调解员队伍中素质参差不齐的现象。

有些调解员缺乏足够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在处理纠纷案件时难以胜任。

这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权益产生了一定影响。

为了改善这个问题,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 加强对调解员队伍的培训和专业能力提升。

2. 建立调解员评价机制,对其进行绩效考核,并建立相应奖惩机制激励优秀调解员。

3. 鼓励法律专家和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到人民调解工作中,为其提供专业指导和支持。

四、行政干预现象普遍存在由于地方利益、官商勾结等原因,一些地区在开展人民调解工作时普遍存在行政干预现象。

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人民调解工作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容易陷入滥用职权、不公平处理纠纷的困境。

针对这个问题,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 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监督和检查,严厉打击行政干预现象。

2. 建立独立、公正的监管机构,对于违反规定、滥用职权的行政官员进行相应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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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现状
人民调解作为调解民间矛盾纠纷的一种重要方式,在推进社会创新管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确保一方平安方面发挥了独特的、不可替代的“第一道防线”作用,有力地促进了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

当前,随着加快实施“城镇化带动工业化”发展战略,工业城开发建设迅猛推进,征地拆迁、利益调整、财产分割、土地权属、邻里纠纷等各种复杂性、多发性、群体性和深层次矛盾纠纷将不断涌现,给人民调解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因此,在这样一个新的历史条件下,必须进一步摸清全镇人民调解工作现状,调整工作思路,完善工作机制,做到未雨绸缪,把握主动,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水平和成效,及时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为法治余庆建设做出更大的贡献。

一、XX镇人民调解工作的现状
(一)组织网络较为健全。

全镇建立人民调解组织14个,其中:镇人民调解委员会1个,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13个,有调解人员75名。

基层人民调解组织逐步规范、健全。

(二)发挥作用较为明显。

2018年以来,镇村两级人民调委会共调处矛盾纠纷起,调解成功106起,调解成功率达98%以上,有效地缓和了人民内部矛盾,发挥了人民调解工作“第一
道防线”的重要作用。

(三)工作机制较为规范。

近年来,镇司法所结合辖区实际,指导各村调委会在例会、统计、报表、登记、回访、请示、报告、档案等方面建章立制;规范调解协议文本的制作和应用,印制调解协议规范文本发放各村;完善了两级人民调解程序,即:一般民间纠纷由村调委会调解,当事人之间仍不能达成协议的,申报镇综治办。

这些制度的建立和实施,规范了基层调解工作程序,使得动态纠纷信息得到及时反馈,一般性民间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疑难性纠纷得到有效监控和分流处理。

(四)群众认可度较高。

人民调解制度以其化解矛盾纠纷便利及时灵活、成本低、效率高、柔性强的优点,在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深受人民群众的欢迎。

同时,缓解了司法的压力与当事人的讼累,并使一部分法院不能受理或者无暇受理的案件投诉有门,有效避免了矛盾的激化与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部分领导重视程度不高,社会公众认识程度不够。

一是重视不够。

部分基层领导对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所面临的艰巨任务及其重要性、必要性认识不足,对人民调解工作重视和支持不够,没有专职的人民调解员。

二是认识不足。

社会各界对人
民调解的地位作用认识不足,共同参与、齐抓共管意识较差,大部分调解工作仍然是依靠司法所、综治办人员和村民调主任孤军作战。

三是宣传不到位。

因宣传力度不大,仍有很多人不了解有民调组织的职能和作用,争议发生时往往选择拨打“110”报警,既浪费了公共资源,也不利于矛盾的有效解决。

四是近年来人民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在各个不同范围调处了大量的矛盾纠纷,但其典型事迹并未得到褒扬,使群众对调解组织及工作缺乏了解和认识。

(二)调解队伍总体素质偏低。

人民调解员素质参差不齐,特别是村级调解员大部分文化程度偏低,不少基层调解员还留在传统的“劝架员”水平,法律知识贫乏,政策水平较低,有些甚至连制作调解文书和调解卷宗都有困难,工作力不从心,以致调解效果事与愿违者不乏其数。

(三)调解经费不足。

调解经费仅靠县司法行政机关制定的“以奖代补”方案按照制作规范的调解卷宗数量及质量进行发放,没有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工作经费得不到保障,严重制约了调解工作的开展,挫伤了调解人员的积极性,阻碍了人民调解作用的发挥,“重打轻防”现象比较普遍。

加之,社会各界对人民调解化解纠纷,防止矛盾激化中的作用缺乏认识,人民调解在纠纷当事人心目中缺乏可信度和权威性,出现纠纷,当事人大都希
望政府解决和诉讼解决。

(三)联合调解机制尚未完全建立,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发展不平衡。

一些疑难纠纷涉及跨区域、行业,专业性较强,靠单个部门组织难以解决。

目前相当一部分调委会还未完全形成与相关部门组织联合预防调解的工作机制,部分虽有工作机制,也常出现人员难集中、工作难开展的现象,单兵作战的情况比较普遍。

同时,区域性、行业性调解组织发展缓慢,与人民调解“哪里有纠纷,哪里就有人民调解”的工作要求相差甚远。

(四)队伍综合素质有待提高,部分调解员工作热情和信心不足。

一是人员素质参差不齐。

特别是村级调解员大部分文化程度偏低,不少基层调解员还留在传统的“劝架员”水平,法律知识贫乏,政策水平较低,有些甚至连制作调解文书和调解卷宗都有困难,工作力不从心,以致调解效果事与愿违者不乏其数。

二是基层人民调解员兼职过多。

村级调解组织成员多为村委干部兼任,发生矛盾纠纷有疲于应付的现象。

加之人员流动和调整较频繁,导致整个队伍不稳定,工作积极性差,调解工作不能形成经验。

三是缺乏工作热情。

调解员工作经费长期没有得到较好的解决,相当一部分调解员对工作失去信心,没有热情,认为“调好调坏都一个样,调与不调也一个样”,加上选举机制,有很多民调主任有“老好人”思想,害怕得罪人,影响继续当选,所以工
作方法简单,工作质量和效率不高,缺乏开拓创新精神,严重制约了人民调解工作的发展。

三、措施及建议
(一)深化认识,切实强化人民调解工作。

一是保障人民调解工作经费。

按照上级有关部门要求,将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逐级核拨;二是落实人民调解员工作报酬。

建立调解员工作补贴办法,将人民调解员工作经费及工作补贴列入镇财政预算,保障人民调解工作的开展;三是完善奖励机制。

为调解员解决后顾之忧,进一步调动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积极性;四是加强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

不断壮大调委会队伍,切实改变调解人员身兼数职的现状,培养一批具有专业素养的专职调解员。

(二)整合力量,形成“大调解”工作格局。

在村、镇全部建立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基础上,积极稳妥地发展企事业单位调解组织建设,着力推进改制企业、民营企业建立调解组织,积极探索区域性、行业性的自律性调解组织建设,发展和完善人民调解工作网络。

建立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相互沟通联系的制度,吸收相关部门及派驻机构人员和群众团体参与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建立纠纷联防联调机制,积极营造化解矛盾纠纷齐抓共管的“大调解”格局,实现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从“单一
调解”向“联合调解”的新跨越。

(三)公开选任,建立一支坚强有力的人民调解队伍。

一是把人民调解委员会组建问题纳入村民委选举工作中,对调委会主任人选问题征求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司法所意见,力争使较高素质人员被提名为候选人。

二是拓宽聘任调解员的渠道。

吸纳党员、模范人物、老司法工作者、志愿者等加入调解员队伍。

三是积极探索人民调解的专业化、社会化、职业化和规范化建设,引入竞争机制,推行专职人民调解员制度。

以公开选聘招考,将本辖区内退休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律工作者和有一定法律专业知识、热爱调解工作的干部、教师等人员选聘担任专职人民调解员,从而改善队伍结构,逐步形成多层次的民调队伍。

(四)强化指导,加快建立人民调解工作的长效机制。

一是加强指导和管理。

通过加强司法所规范建设,进一步理顺司法所管理体制,强化指导与管理人民调解的职能。

二是强化培训和考核。

按照不同类型,不同层次及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范围的特点和要求,建立定期分级培训制度。

司法所分级、定期对辖区范围内人民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并在此基础上实行人民调解员考试考核和持证上岗制度、首席人民调解员聘任考核工作制度。

三是落实规范建设和管理。

在限定时期内实现人民调解委员会“五有”、“四落实”、“六统一”工作标准和要求,突破人民调解
工作薄弱环节。

四是创新工作方式和方法。

将人民调解作为民事诉讼的前置程序,开展特定案件民事诉讼诉前调解和审前调解工作,形成互相支持、互相配合化解矛盾纠纷的工作机制。

使人民调解制度与诉讼制度有机衔接,减轻纠纷当事人的“诉累”、分流法院的诉讼压力、提升人民调解的权威,使人民调解工作向法制化、正规化方向健康发展。

(XX所肖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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