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废弃露采矿山环境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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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环境保护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苏政发[2006]92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环境保护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苏政发[2006]92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环境保护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环境保护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苏政发〔2006〕92号2006年7月20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现将《关于推进环境保护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关于推进环境保护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为落实环保优先指导方针,切实推进环境保护工作,加快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特制定实施以下政策措施。

一、积极推进产业结构调整(一)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在组织编制区域、流域开发建设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工业、交通、能源、水利、城市建设等专项规划时,必须依法组织开展环境影响评价,从源头上把好环保关。

所有开发建设项目,都要严格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对未进行环评或环评未经批准的规划和建设项目,不得批准实施。

凡产业定位涉及化工、印染、电镀、酿造等污染严重项目的工业园区区域环评与环保规划,须经省环保厅批准。

(二)提高建设项目环保准入门槛。

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结合江苏实际,抓紧编制江苏省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严格控制化工、造纸、冶金、印染等行业的污染项目建设。

对不符合环保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建设项目,不得审批或核准立项,不得批准用地,不得给予贷款或以其他任何形式进行授信。

禁止建设国家规定的“十五小”、“新五小”项目。

禁止建设排放致癌、致畸、致突变物质和恶臭气体的项目,具体名录由省环保厅提出,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苏南苏中地区、苏北地区禁止新建投资额分别在3000万元、2000万元以下有污染的化工项目。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十一五”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规划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十一五”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规划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十一五”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4.28•【字号】苏政办发[2008]26号•【施行日期】2008.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十一五”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规划的通知(苏政办发〔2008〕26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十一五”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规划》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八年四月二十八日江苏省“十一五”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规划为了进一步落实环保优先方针,切实加强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的通知》、《江苏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江苏生态省建设规划纲要》、《江苏省循环经济发展规划》以及《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坚持环保优先促进科学发展的意见》、《省政府关于推进环境保护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编制本规划。

一、“十五”环境保护回顾及面临的形势(一)“十五”环境保护取得明显成效。

一是环保体制机制不断完善。

省委、省政府把环保优先确立为江苏经济社会发展的指导方针之一,将环境质量综合指数纳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考核体系,实行一票否决,引导各地在小康进程中保护环境和建设生态。

进一步完善环境价格体系,全面提高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开展排污权交易试点,完善政府引导、市场推进、社会参与的环保多元投入机制,全省环保投入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从“九五”末的1.6%提高到2.3%。

二是重点流域区域治理初见成效。

太湖、淮河流域及南水北调东线江苏段重点治污工程进度和水质达标率均达到国家阶段性控制要求。

全省万元GDP的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量较2000年分别下降31.7%和28.9%,城市污水处理和垃圾处理率达到75%和95%,较“九五”末分别提高13%和2%。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7.06.29•【字号】苏国土资发[2007]234号•【施行日期】2007.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国土资发〔2007〕234号)各市国土资源局:为加强全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管理,确保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的有序开展,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关于加强废弃露采矿山环境整治工作的意见》(苏政办发〔2005〕8号)、《江苏省省级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使用管理办法》(苏财建〔2006〕76号)等的规定,制定了《江苏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二ОО七年六月二十九日江苏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全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管理,确保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的有序开展,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关于加强废弃露采矿山环境整治工作的意见》(苏政办发〔2005〕8号)、《江苏省省级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使用管理办法》(苏财建〔2006〕76号)等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是集矿山地质灾害治理、生态环境修复以及矿山废弃地综合利用为一体的专项工程,工程性质属地质灾害治理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范围内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第四条项目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规划,分步实施;(二)因地制宜,统筹安排;(三)规范操作,提高效率;(四)分级管理,各负其责。

第五条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项目实施管理工作。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全省范围的项目管理和监督,国家、省财政支持项目的立项、设计审查和验收;市、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本辖区内项目的实施和监督管理。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检查验收的通知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检查验收的通知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检查验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7.11.05•【字号】苏国土资发[2007]363号•【施行日期】2007.1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检查验收的通知(苏国土资发〔2007〕363号)各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整合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08号)和《省政府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5〕101号)的要求,经省政府同意,定于11月12日起,对各地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进行全面检查验收。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验收内容和标准检查验收的主要内容是国务院国发〔2005〕28号、省政府苏政发〔2005〕101号檔以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整合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08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江苏省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总体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07〕51号)等文件规定的各项任务完成情况。

整顿和规范工作检查验收具体标准见附件。

二、检查验收方式各市要按照有关文件精神和检查验收标准,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进行自查验收,对自查验收中发现的问题,要采取有力措施,及时加以解决。

(一)听取有关市、县(市、区)整顿和规范工作的情况汇报。

(二)根据各地汇报的情况,查阅整顿和规范相关数据,核实工作情况。

(三)深入矿区现场查看工作情况,召开座谈会,听取有关方面对巩固整顿成果和进一步规范秩序的意见和建议。

(四)检查验收组对照检查验收标准提出意见,并与市政府交换意见。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审查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审查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审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9.11.30•【字号】苏国土资规发[2009]4号•【施行日期】2009.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审查工作的通知(苏国土资规发〔2009〕4号)各市、县(市)国土资源局:为贯彻落实《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以下简称《规定》)和《江苏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切实加强我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管理,按照《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审查及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61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以下简称“治理方案”)编制与审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治理方案”的编制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采矿权申请人在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之前,应根据已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矿山设计)编制“治理方案”,并不再单独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已受理采矿许可证申请的,采矿权申请人应在取得采矿许可证后一年内完成“治理方案”的编制。

已取得采矿许可证的,采矿权人应在两年内完成“治理方案”的编制。

采矿权人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采方式发生变化的,应重新编制“治理方案”。

“治理方案”适用期限参照采矿许可证的年限。

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的,可依据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中的设计年限确定。

二、“治理方案”编制资质要求“治理方案”由采矿权申请人或采矿权人委托符合《规定》要求的具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或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资质单位进行编制。

其中,由国土资源部受理发证的矿山,编制单位应具备甲级资质;由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受理发证的矿山,编制单位应具备乙级及其以上资质;由省辖市、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受理发证的矿山,编制单位应具备丙级及其以上资质。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废弃露采矿山环境整治工作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废弃露采矿山环境整治工作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废弃露采矿山环境整治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2.04•【字号】苏政办发[2005]8号•【施行日期】2005.0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废弃露采矿山环境整治工作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5]8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废弃露采矿山环境整治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00五年二月四日关于加强废弃露采矿山环境整治工作的意见(省国土资源厅2005年2月)为加快废弃露采矿山环境的恢复整治,改善矿山生态环境和保护自然景观,推进生态省建设,现就加强废弃露采矿山环境整治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废弃露采矿山环境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省人大常委会《关于限制开山采石的决定》实施以来,各地按照省政府的部署,划定了禁采区、限采区,并对禁采区的开山采石企业分步实施关闭,限制开山采石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滥采乱挖山体资源的情况得到有效遏制。

但是,关闭后的露采矿山对生态环境、自然景观的破坏尚未得到有效治理。

城市规划区、旅游风景区、交通干线附近的废弃露采矿山岩石裸露,与周边环境极不协调,严重影响和制约城市的规划建设和旅游资源的开发。

众多的露采矿山废弃地没有综合整治和开发利用,造成土地资源的浪费。

部分废弃露采矿山还存在着滑坡、崩塌等地质灾害隐患,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加快废弃露采矿山环境整治,是建设生态省的重要内容,是打造“绿色江苏”的迫切需要,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实施国土综合整治、提高国土资源综合利用水平的有效途径。

做好这项工作,功在当代,利在千秋。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废弃露采矿山环境整治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把废弃露采矿山环境整治列为实事工程,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落实,抓出成效。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实施意见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实施意见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4.11•【字号】苏府[2006]39号•【施行日期】2006.04.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实施意见(苏府〔2006〕39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和《省政府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5〕101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开展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主要任务近年来,在各级、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全市在禁止开山采石、山体环境整治、砖瓦窑业治理整顿等矿业秩序治理整顿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

1999年我市在全省率先出台了《禁止开山采石条例》,2002年又率先划定了禁采区,2003年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深化砖瓦窑业治理整顿工作的实施意见》,全面开展了砖瓦窑业的治理整顿工作。

到2005年底,全市已关闭开山采石企业111家,关闭砖瓦企业68家。

到目前为止,全市还有采矿许可证134张,其中砖瓦粘士112张,开山采石11张,矿泉水7张,高岭土3张,铜铅锌矿1张。

同时,个别地区在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上还存在经营粗放、浪费资源、越界开采、破坏环境等问题。

因此,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任务仍然相当艰巨。

当前,全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主要任务是:(一)进一步加快禁止开山采石和宕石综合整治步伐。

根据《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限制开山采石的决定》和《苏州市人大常委会禁止开山采石条例》,全面开展新一轮禁止开山采石工作,在全市范围内严禁新设矿权进行开山采石。

对禁采区内采矿许可证到期的,必须立即予以关闭;采矿许可证未到期的,要采取有效措施,能提前关闭的要提前关闭,其中严重影响景观的要立即予以关闭。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收缴及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收缴及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收缴及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1.17•【字号】苏政办发[2010]132号•【施行日期】2010.1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收缴及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10〕132号2010年11月17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收缴及使用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切实遵照执行。

江苏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收缴及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有效恢复治理矿山地质环境,根据《江苏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等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采矿产资源的采矿权人,应当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义务,依法缴纳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

第三条保证金属采矿权人所有。

采矿权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义务,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经验收合格后,保证金本金及利息返还采矿权人。

采矿权人恢复治理矿山地质环境的费用列入生产成本。

第四条保证金按采矿权审批权限,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分级收取。

国土资源部发证的由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收取。

收取的保证金直接缴入国土资源部门在同级财政部门开设的保证金专户。

第五条按照不低于基本治理费用的原则,根据采矿许可证批准的矿区登记面积、开采方式以及对矿山生态环境的影响程度等因素,确定保证金收缴标准(附后)。

第六条保证金缴存可分一次性缴存和分期缴存。

采矿许可证有效期三年以下(含三年)的,应当一次性全额缴存。

采矿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以上的,可分期缴存。

首次应当缴存保证金总额的30%,余额可按年度平均缴存,但必须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前一年全部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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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废弃露采矿山
环境整治工作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矿产资源监督管理
【发文字号】苏政办发[2005]8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5.02.04
【实施日期】2005.02.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
厅关于加强废弃露采矿山环境整治工作意见的通知
(苏政办发[2005]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废弃露采矿山环境整治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00五年二月四日
为加快废弃露采矿山环境的恢复整治,改善矿山生态环境和保护自然景观,推进生态省建设,现就加强废弃露采矿山环境整治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废弃露采矿山环境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省人大常委会《关于限制开山采石的决定》实施以来,各地按照省政府的部署,划定了禁采区、限采区,并对禁采区的开山采石企业分步实施关闭,限制开山采石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滥采乱挖山体资源的情况得到有效遏制。

但是,关闭后的露采矿山对生态环境、自然景观的破坏尚未得到有效治理。

城市规划区、旅游风景区、交通干线附近的废弃露采矿山岩石裸露,与周边环境极不协调,严重影响和制约城市的规划建设和旅游资源的开发。

众多的露采矿山废弃地没有综合整治和开发利用,造成土地资源的浪费。

部分废弃露采矿山还存在着滑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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