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政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模板】
市民政局责任事项登记表

市民政局责任事项登记表表一:主要职责登记表序号主要职责具体工作事项备注拟订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编制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提出相关政策并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起草民政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规范性文件;负责民政法制普及宣传教育工作,承担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督查督办全市民政各项工作、指导基层民政工作依法承担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自治区委托的基金会的登记管理和监察责任。
按照管辖权限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等进行管理和执法监察指导和监督所辖县(区)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和执法监察工作开展市本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年度检查和等级评估工作按照管辖权限,对违法违规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负责社会团体开展重大活动的备案负责市本级社会团体银行账户及印章的备案负责市本级民办非企业银行账户及印章的备案负责基金会组织机构代码、印章式样、银行账号以及税务登记证件复印件的备案拟订全市优抚政策,负责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补助工作;负责退役伤残军人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残级评定;负责烈士褒扬工作组织拟订全市优待抚恤补助工作政策并并监督实施负责对南宁市行政区域内区直、市直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因公牺牲性质复核工作。
承办烈士评定及全国、全区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的审核转报工作承办全市由民政部门负责的伤残人员等级评定、迁入登记、调整残级、伤残证遗失损坏换证、恢复伤残抚恤的审核转报指导光荣院和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工作负责全市退役士兵、复员干部、军队移交地方管理的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拟订全市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军队移交地方管理的离退休干部、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1 / 47序号主要职责具体工作事项备注承担退役士兵、复员干部、伤病残军人的接收安置工作指导全市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工作指导全市军休服务机构、军供站的建设和服务管理工作拟订全市救灾减灾工作政策,负责组织、协调全市救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管理并统一发布灾情,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承担南宁市减灾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做好全市救灾减灾备灾政策法规创制工作做好启动和终止全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基础工作做好自然灾害情况核报工作承办救灾款物的申请、接收、分配和监督使用工作指导地方做好自然灾害应急救助、过渡性生活救助、因灾损毁民房恢复重建和因灾困难群众冬春生活救助工作指导各县(区)做好防灾减灾工作做好市本级救灾仓储管理工作;指导县区救灾仓储设施和管理组织和指导重特大自然灾害的救灾捐赠工作,组织并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救灾捐赠活动承担南宁市减灾委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牵头拟订全市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特困人员供养工作牵头组织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承担市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
婚姻登记处工作任务清单模板

婚姻登记处工作任务清单模板
全市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工作从--年2月份开始至--年5月底前全面完成。
具体为:
(一)准备阶段(--年2月至--年3月)
传达民政部及省厅关于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有关文件精神,借鉴学习外地工作先进做法,下发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明确婚姻登记站点调整及规范化建设具体标准。
(二)组织实施阶段(--年3月至--年4月)
--年上半年崆峒区、泾川、灵台、庄浪4个县(区)要完成婚姻登记服务大厅的设立及向省厅的申报与授牌工作,下半年完成撤销乡镇婚姻登记站点工作;--年下半年华亭、崇信、静宁3个县要完成婚姻登记服务大厅的设立及向省厅的申报与授牌工作,--年4月底前完成撤销乡镇婚姻登记站点工作。
(三)检查验收阶段(--年5月份至6月份)
市上根据任务及工作推进情况,在--年5月中旬对第一批4个县(区)婚姻登记大厅建设进行验收,并组织向省厅申报命名及授牌;11月份对第二批3个县婚姻登记大厅建设进行验收,并组织向省厅申报命名及授牌工作。
年内结合工作考核要评选出3个婚姻登记大厅建设先进单位在全市进行表彰。
--年5月份申请由省民政厅参加对七县(区)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进行全面验收,推荐4个县(区)为民政部表彰婚姻
登记窗口建设先进单位。
权力清单及责任清单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民政厅行政权力和责任清单自治区政厅民行政权力责和任单序
号清职权类型权职称项名子项目权职据依责任项追事责形情担责式对方履行或不正确不履行行
职责政的政行机关及相工关作
员,人由上行政级机关或本人民政级、监察府机、任关免机
、政关
府制机构法等,据依错与过任责适应的原相则
,照按各自限,权以
下方式追列究其
任 1 责. 给予体具办人承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
评教、育取年消
度比先进评格、资扣行政暂执法证件离、培岗训、
调离工岗位作、取
消政执法资行以及
处格等分任责追;
究 2 给.
予审核人批和人诫勉
谈准、责话限期整令、改令作责出书
面检、责
令查开道歉公、取消
年度评先比资格进通、报批、责评令职反省
停者或令责辞
、职建议职以及免政处分行等
责任追究;
.3 予民给
部门政责限令整期
改通、批评、取消报比评进
资先格责等任究追;
4 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 . (中员共党)员予党纪给处分;构对成犯罪工作的人,员交移司法机,依关追究法刑责事任;他法律法规其规文章规件定的责任承担式。
方对履不行或正不确履行行政责的职政行机关相关工及作政
行许可建设墓审公批受责理任县、由区设的民市部政门依法申
对进行请受,理对理需要提办的材供料进行示。
公审查责任治自民区部政门行政法规葬殡管理例条
199( 7 国务年依对法请材料申和审意初院令225 见,号 212 年。
行政确认类10项

权限 内建 65292320 2 设公 9QR00200 墓的 审核
【法规】:《殡葬管理条例》中 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5号, 《殡葬管理条例》已经1997年7月 库车 11日国务院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 县民 并于发布之日起施行。 政局 公民 第八条“建设公墓,经县级 社会 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 事务 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 科 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民政部门审批。”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 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 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办理,或在工作 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3.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 舞弊行为的。 4.不严格执行政策规定,工作严重失 误造成不良影响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规定的行为。
【法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务院令第271号,已经国务院第21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于 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从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审批工作的 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依法给予行政处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家庭 拒不签署同意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意见的,或者 对不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家庭故意签 署同意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意见的 (二)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污、挪用、扣压、拖 欠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的。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 障条例〉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110号)(自治区人民 政府令110号)已经2003年2月21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 一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予发布,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从事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工作的人员,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主管部门批评教育,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家 庭,无正当理由不予审批或者无故拖延的; (二)弄虚作假,批准不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待遇条件的居民享受待遇的; (三)擅自改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范围和标 准的; (四)其他侵害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权利或者国家利益 的行为。
民政局安全生产权力责任清单安全生产

民政局安全生产权力责任清单
1、企业主要领导安全生产网格化监管责任清单
明确责任清单。
为进一步抓好全县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抄抓共管”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按照“五级五覆盖”、“五个全覆盖”和“三个必须”(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袭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工作要求,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员要凝聚安全生产的正能量,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要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认真践行“三严三实”要求,使安全生产网格管理员在全县安全生产中成为一道亮丽风景,扎实推进“平安盘县”实现后发赶超创造更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2、安全生产责任清单(整理)
3、什么是安全监管权力和责任"两张清单
研究建立质量安全监管权力清单、责任清单。
实施国家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组织开展提升农民工职业技能活动,支持企业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回新材料,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推动企业严格落实质量首负责答任制,全面落实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五方主体项目负责人的工程质量终身责任。
4、工会安全生产责任清单
与民政局安全生产权力责任清单相关的资料。
石台县民政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1、为不符合收养关系条件的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的;
2、玩忽职守造成收养登记档案损失的;
3、办理收养登记超过收费标准收取费用的;
4、违反规定办理收养登记,给当事人造成严重后果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6
行政确认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定补申报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四十二条: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官,其符合随军条件无法随军的家属,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妥善安置,保障其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令1999年第14号)第二条: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收养子女或者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1、受理环节责任:依法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审查收养关系当事人依法提交的材料;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一次性告知登记、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身份证、户口簿有效证件,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出具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3、决定环节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在声明书上签字,现场予以告之后续相关事宜;
4、送达环节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发给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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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权力清单内容篇一:权力清单权力清单(姓名:)填报岗位:局长(4项权力)填报时间:年月日权力清单(姓名:)填报岗位:党委书记(4项权力)填报时间:年月日权力清单(姓名:)填报岗位:副局长(4项权力)填报时间:年月日权力清单(姓名:)填报岗位:副局长(4项权力)填报时间:年月日权力清单(姓名:)填报岗位:党委副书记(4项权力)填报时间:年月日篇二: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学习手册政府权力清理规范相关事项说明一、行政权力清理的类别范围行政权力的特征:1.强制性。
行政权力是法定权力,具有国家强制力。
2.不可处分性。
行政权力体现着国家意志,未经法律许可,不得转移或放弃,不得自由转让或处分。
3.与责任的统一性。
行政主体的权力与责任是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行使权力必须履行责任。
行政权力项目的名称一般由权力指向的行为(对象)和权力种类两部分组成。
权力项目名称表述应简洁、清晰、准确、规范,尽可能避免使用“管理”、“组织”、“推进”、“会同”等词语。
行政权力的类别:这次清理的行政权力事项,主要指法定行政机关或组织实施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规划及其他权力10 类。
权力清单是“正面清单”,即政府可以行使哪些权力,清单以外的权力,政府不能行使,应由市场调节和社会自律管理。
这与市场经济对法治国家的要求是一致的,政府应当严格遵循“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
因此,我们在清理行政权力时,要注意权力的内外之分,对外的行政权力不管是法律、法规、规章设定,还是“三定”规定等规范性文件设定,都要纳入清理的范围;对内的权力,如本单位内部的人事、财务、党务等,不纳入清理的范围。
狭义的行政服务类项目不具有行政权力的强制性、不可处分性与责任的统一性等特征,不纳入本次行政权力清理范围。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3
行政
许可
经营性公墓建设审核转报
《殡葬管理条例》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2.8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1.立案环节责任:登记管理机关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社会团体的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应予以审查,并在7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环节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一)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
(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五)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晋城民政局权力及责任清单
变更、注销申报材料的 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
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 进 行 查 验 ,符 合 要 求
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 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 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
的,直接受理,不符合 确、可靠的信息。
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 立、变更、注销条件和 向发起人说明理由。
织社注记改变核成及章会销更准立修程登组、、体变全社销成更市会登、立性团记注、登第地府第需意更当内第应记的,登六 方之二要二当自报。社记条各日十变十在业登会、第级起条更一业务记变团一人社的条务3主管更0体款民,会社主管日理备应登国政团会管单内机案当记务府体团单位,关。自向管院民的体位审核社业登理民政登有审查准会务记机政部记下查。同团主管关部门事列同体意管理。门是项情意修之单机和本、形后改日备位关县级,之章起向案审申级人一程3登事查请以民0的,应日记项变同上政,标进相家出3作会销行可.决初的准行关评政团出行定审应,审部审许体市政对责意当核门或可成级许书任见告,意实决立行可必面:。知见地定法、政或要申(理变、考定区 者组不时请由更察告域不织予征材)、,知。提注专许求料社予、2号备日3号备日十容法记4《《..-))起的三人工工完起1社社《.第第决条登作作备33行会会十十00定所记的的的日政日团团六六通列证社社社内许内体体条条知情书会会会完可完登登登登》申形团团团成法成。记记记记请,体体审体》且对审管管管管第人的的查,筹不查准理理理理。四登登工备予工予机机条条十记记作工登作登关关例例条申申。作记。记应应》》行请请((符的对,当当政书书国国发,合没自自机及及应务务给要有收收关有有当《院院求本到到社作关关将令令、条完完会出文文章不第第例成成团的件件程予2255内体登第准筹筹之之00
行政权力责任清单模板
行政权力责任清单模板一、行政权力清单1.权力事项:列出本部门所承担的行政权力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
2.权力依据:明确各项行政权力的法律依据,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
3.权力流程:详细描述各项行政权力的办理流程,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决定等环节。
4.权力期限:规定各项行政权力的办理期限,包括法定期限和承诺期限等。
5.权力监督:明确各项行政权力的监督方式,包括内部监督、外部监督等。
二、责任清单1.责任事项:列出本部门所承担的行政责任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依法行政、服务群众、维护社会稳定等。
2.责任依据:明确各项行政责任的法律依据,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
3.责任目标:设定各项行政责任的具体目标,包括完成时限、质量标准等。
4.责任主体:明确各项行政责任的主体,包括具体负责人、相关部门等。
5.责任考核:建立各项行政责任的考核机制,包括考核标准、考核方式等。
三、监管措施1.监管事项:列出本部门所承担的监管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等。
2.监管依据:明确各项监管的法律依据,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
3.监管方式:规定各项监管的具体方式,包括现场检查、专项整治等。
4.监管责任:明确各项监管的责任主体,包括具体负责人、相关部门等。
5.监管效果:建立各项监管的效果评估机制,包括评估标准、评估方式等。
四、追责机制1.追责事项:列出本部门所承担的追责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违法违规行为、失职渎职行为等。
2.追责依据:明确各项追责的法律依据,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
3.追责程序:规定各项追责的具体程序,包括立案调查、处理决定等环节。
4.追责结果:明确各项追责的结果处理方式,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等纪律处分;或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5.追责监督:建立各项追责的监督机制,包括内部监督、外部监督等。
五、公开透明1.信息公开: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开本部门的行政权力清单、责任清单、监管措施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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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
法律、行政法规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
条。
民政局社会事务管理股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4
行政许可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审查审批
《慈善法》第二十二条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依法登记满二年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慈善组织符合内部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的条件的,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自登记之日起可以公开募捐的基金会和社会团体,由民政部门直接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
第十六条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民政局社会事务管理股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2
行政许可
权限内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五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第十九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自行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XX市民政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
序号
权力
类型
事项
编码
权力名称
权力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
依据
承办
机构
追责对象范围
备注
1
行政许可
权限内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修订)第七条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
第九条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
第十八条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民政局社会事务管理股
单位法具体承办人
3
行政许可
慈善组织登记、认定
《慈善法》第十条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本法公布前已经设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予以认定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不予认定并书面说明理由。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登记或者认定期限的,报经国务院民政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六十日。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