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群体性纠纷的多元化解决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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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浅析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浅析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指在解决各种纠纷时,采用多种方式和途径进行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等手段,以期达到最终解决纠纷的目的。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变革,纠纷解决机制也在不断完善和创新,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和关注。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出现和发展是与社会发展的需要密不可分的。

在过去,人们解决纠纷的方式主要是通过诉讼来解决,但是这种传统的诉讼方式存在效率低、周期长、成本高等问题,且在一些情况下并不能很好地解决纠纷。

为了更好地解决各种纠纷,并提高解决纠纷的效率和公正性,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应运而生。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包括调解、仲裁和诉讼等方式。

调解是指通过权威人士或专业人员对纠纷进行调解,使双方达成和解。

仲裁是指由独立的第三方进行裁决,当事人受裁决结果的约束。

诉讼则是通过司法机关对纠纷进行审理和裁决。

这些方式都是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一部分,每种方式之间可以相互衔接和融合,以更好地解决不同类型的纠纷。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好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能够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率,缩短解决纠纷的周期,降低解决纠纷的成本。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能够更好地满足当事人的需求,采用不同的解决方式,更有利于解决各种不同类型的纠纷。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能够提高解决纠纷的公正性,使双方在解决纠纷过程中更加公正和公平。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有助于减轻法院的工作压力,提高司法资源的利用效率,更好地服务社会和人民。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虽然有很多好处,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设还不够完善,需要更多的法律、政策和系统上的支持。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推进需要更多专业人才的支持,需要更多的专业人员来提供调解、仲裁和法律咨询等服务。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需要更多的社会宣传和推广,让更多的人了解和接受这种新型的纠纷解决方式。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需要更多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吸收国外先进经验和做法,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纠纷解决机制。

浅析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浅析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浅析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指为解决各种不同类型的纠纷而采取的一系列机制和方法。

在现代社会中,由于各种社会经济发展和文化差异,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冲突和纠纷越来越复杂,单一的解决机制已无法满足需要。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出现和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能够在纠纷解决过程中尊重当事人的权利和利益。

传统的纠纷解决机制通常由政府或法院来进行,当事人的选择权较少,执行效果也不尽如人意。

而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允许当事人自主选择解决方式,包括调解、协商、仲裁等,这样可以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权益。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具有更高的灵活性和适应性。

不同的纠纷可能需要采取不同的解决方式,有些纠纷可能适合通过协商解决,有些则需要通过仲裁或诉讼来解决。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能够根据不同纠纷的特点和当事人的需求来选择最合适的解决方式,从而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率和准确性。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能够增加解决纠纷的可及性。

在传统的解决机制中,往往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金钱,对于一些社会弱势群体来说,他们可能无法承担这种成本。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出现解决了这一问题,通过引入一些简易程序和费用低廉的解决方式,可以使更多的人能够平等地参与到纠纷解决中。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有助于提升社会和谐稳定。

纠纷解决是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之一,如果纠纷得不到及时有效的解决,可能会加剧社会矛盾和冲突,甚至引发更大的社会问题。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出现和发展,为人们提供了更多的解决途径和可能性,有助于及时化解各种纠纷,从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在现代社会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它能够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率和准确性,增加解决纠纷的可及性,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我们应该进一步推广和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更好的纠纷解决服务。

浅析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浅析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浅析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指各种不同的方式和方法来解决涉及到的纠纷,包括法律程序、非法律程序及其他形式的解决机制等。

这些解决机制的选择将依赖于纠纷的性质、当事人的需求以及解决机构的权力等诸多因素。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对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进行浅析。

一、法律程序法律程序是很多人首选的解决纠纷的方式,因为法律程序的结果是有法律效力的,可以强制性地执行。

但是,在某些情况下,法律程序可能并不适合于解决纠纷。

例如,如果纠纷双方之间存在着感情上的矛盾,那么通过法律程序解决可能会让彼此之间的关系更加恶劣。

而且,法律程序需要一定的时间和花费,这也让许多人望而却步。

非法律程序包括调解、仲裁、协商等方式。

非法律程序通常比法律程序更加灵活,可以更好地适应当事人之间的关系问题。

例如,通过调解可以让当事人互相沟通,解决彼此之间身情上的矛盾。

而仲裁则可以帮助当事人快速地得到解决,同时还可以提供某些特殊问题的解决方案。

协商则可以让当事人通过讨论,达成双方都满意的协议。

三、其他形式的解决机制除了法律程序和非法律程序以外,还存在着其他形式的解决机制,例如诉求程序和审查程序。

诉求程序是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通过直接向相关机构或人员提出抗议或诉求来解决纠纷。

而审查程序则是由一些独立机构或人员对纠纷进行公正客观的审查,并提出建议或裁决。

总的来说,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选择是需要依据具体情况而定的,当事人应该根据纠纷的性质来选择一种最适合的解决方法,以期能够尽快得到满意的结果。

而在积极寻求解决纠纷的过程中,当事人应该尊重对方、坦诚交流,这样才能更好地解决纠纷。

浅析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浅析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浅析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指在社会中存在的不同种族、文化、宗教、经济等多种多样的群体之间产生的纠纷,通过一系列机制和措施来解决和化解。

这种机制的形成和发展是因为社会的多元化特征和全球化的趋势。

在多元化社会中,不同的群体之间存在着相互交流、相互影响和相互冲突的现象,这就需要建立一种能够理解和解决不同群体之间矛盾和冲突的机制。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和谐,保证各个群体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避免纠纷演变为冲突,最终达到社会的共治。

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重要的一环是建立有效的调解机制。

调解是通过第三方的介入,帮助双方达成和解的一种方式。

在调解过程中,第三方需要具备公正、中立和专业的素质,能够在不偏袒任何一方的情况下,倾听双方的诉求,促使双方达成一种妥善的解决方案。

调解机构的建立和发展是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多元化纠纷解决还需要建立完善的法律和法规体系。

法律是社会运行的规范和准则,通过法律的约束和规范,可以有效解决多元化社会中的纠纷。

法律不仅需要具备保护个人权益的功能,还需要考虑到不同群体之间的利益平衡和社会的整体利益。

在多元化纠纷解决中,法律的作用是为了平衡各个群体之间的权益,并化解冲突,最终实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教育也是多元化纠纷解决的重要手段之一。

通过教育,可以增加人们对多元化的理解和认同,培养人们的宽容和包容精神,从而减少不同群体之间的冲突和纠纷。

教育应该从儿童时期开始,注重培养学生的多元化意识和文化素养,以及解决冲突的能力。

教育机构和教育者应该积极引导学生与不同文化和群体交流,增强学生的多元文化意识和交往能力。

浅析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浅析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浅析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各种多元化纠纷也随之增多。

多元化纠纷是指在不同领域和不同层面上出现的各种纠纷,包括但不限于民事纠纷、商业纠纷、劳动纠纷、环境纠纷等等。

这些纠纷的产生给社会和个人带来了诸多不便和损失,因此如何有效地解决这些纠纷成为了当下亟待解决的问题。

为了有效地解决多元化纠纷,各个国家和地区都建立了一套纠纷解决的机制,本文将浅析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一些基本情况。

一、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基本形式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包括了诸多形式,主要可以分为法律途径和非法律途径两类。

1.法律途径法律途径是指通过司法和仲裁等法律程序来解决纠纷。

在这方面,各个国家和地区都建立了相应的司法体系和仲裁机构来处理纠纷。

当纠纷发生时,当事人可以选择将纠纷提交给法院审理,或者选择采用仲裁的方式来解决。

法律途径的优势在于具有强制执行力,一旦经过法律程序解决后,当事人都需遵守裁决结果,确保了公正和稳定。

非法律途径是指通过调解、谈判等非正式途径来解决纠纷。

这种途径更加灵活和便捷,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达成一致,从而解决纠纷。

非法律途径的优势在于减少了司法程序的耗时和成本,更能够保持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和谐。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具有多样性和灵活性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面向多元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不仅仅是针对特定领域的纠纷,而是覆盖了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包括了经济、社会、文化、环境等多个领域。

各个机制在解决纠纷时需要考虑纠纷的具体情况和属于的领域特点。

2. 灵活多样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具有灵活多样的特点,即根据纠纷的不同情况和当事人的意愿,可以选择不同的解决途径,如法院诉讼、仲裁、调解、谈判等等。

这种灵活性可以满足当事人的个性化需求,更能够提高解决纠纷的成功率。

3. 倾向和谐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倾向于保持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和谐,尽可能避免造成不可挽回的破裂。

在解决纠纷时,各种机制都会考虑到当事人的利益和关系,尽量达成双赢的结果,保持关系的和谐。

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指在社会中存在多样性的纠纷情况下,采取多种方式解决纠纷的机制。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人们之间的纠纷也日益增多和复杂化,传统的纠纷解决机制已经难以满足人们的需求,因此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应运而生。

本文将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定义、作用及实践等方面进行阐述。

其次,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能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的多元化,纠纷日益增多成为社会稳定的风险因素。

传统的纠纷解决方式对纠纷的解决主要依赖于法律程序,容易引发冲突和对立。

而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能够提供更灵活、更包容的解决方式,强调共赢和合作,培养和谐的社会关系,减少纠纷的发生,提升社会的和睦程度。

再次,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能够提高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能。

传统的纠纷解决方式主要由政府机构主导,但由于资源有限和法律程序繁琐,其效率和效果有限。

而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倡导多元主体参与,包括政府、社区组织、专业机构等,能够整合社会各方的资源,提供更好的纠纷解决服务。

同时,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也重视公众参与和社区自治,能够增加公众对于纠纷解决的满意度和信任度。

最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实践涉及很多方面,需要政府、法院、仲裁机构、社区组织等多方合作。

首先,政府需要制定相关政策法规,推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

其次,法院和仲裁机构需要转变观念,提供更多元化的解决方式,如适用调解、磋商等形式解决纠纷。

社区组织需要加强社区调解员的培训和选拔,提供更好的基层纠纷解决服务。

此外,专门机构和组织也可以发挥自身优势,提供专业的纠纷解决服务,如律师事务所、调解机构等。

总而言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一种改进传统纠纷解决方式的尝试,它可以提供更多元化的解决途径,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提高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能。

然而,要实现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理念,需要政府、法院、仲裁机构、社区组织等各方积极参与和配合。

希望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能够得到更广泛的应用和推广,为纠纷当事人提供更好的解决方案,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浅析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浅析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浅析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指在多元化社会中,为解决不同群体之间的纠纷而建立的一种机制。

多元化社会的特点是群体之间的差异性和多样性,不同的群体在文化、价值观、利益等方面存在差异,并且这些差异往往会引发冲突和纠纷。

建立一种能够解决多样化纠纷的机制,对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需要具备以下几个特点:灵活性。

由于多元化社会的特点,不同群体之间的纠纷形式和内容千差万别,因此解决机制需要具备一定的灵活性,能够根据不同的情况采取不同的方式和方法来解决纠纷。

可以采取调解、仲裁、诉讼等不同的手段来解决纠纷。

公正性。

解决机制需要保证对待不同群体的公正性,不偏袒任何一方,确保纠纷的解决结果是公正合理的。

为此,可以建立一个独立的调解、仲裁或者司法机构,由专业的人员来负责解决纠纷,并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的规定来判断和处理纠纷。

参与性。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需要鼓励各方积极参与,共同协商解决纠纷。

对于某些特定的群体,例如弱势群体或者少数族裔,可以设立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为他们提供专门的服务和帮助,确保他们能够充分参与纠纷解决过程。

专业性。

解决机制应当由专门的人员来负责,他们需要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解决纠纷的方法,能够客观地评估和判断纠纷的情况,并提出合理的解决方案。

解决机制还需要与其他相关部门和机构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共同解决和预防纠纷。

要充分尊重各方的权益和意愿,尽可能满足各方的合理要求,避免给任何一方带来不公平对待和不满。

要加强对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宣传和推广,提高公众对其的认知度和接受度。

只有公众对解决机制充分了解和信任,才能够积极参与并接受解决机制的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结果。

要不断改进和完善解决机制,根据实践经验和社会的发展变化,适时地进行调整和改进,使解决机制更加符合实际情况和社会需求。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对于解决社会中不同群体之间的纠纷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灵活性、公正性、参与性和专业性的机制建设,在实践中积极解决矛盾和纠纷,不仅能够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也能够推动社会的进步与发展。

浅析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浅析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浅析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1. 引言1.1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性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当今社会中一种重要的解决矛盾和纠纷的方式。

在现代社会中,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剧和社会关系的日益复杂化,各种纠纷和矛盾也愈发频繁地出现。

传统的解决方式已经无法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因此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应运而生。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核心思想是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和选择,通过多种方式来解决纠纷,以达到双方和解和谐的目的。

在这个过程中,当事人可以选择合适的解决方式,比如调解、仲裁或诉讼,来解决问题,从而实现自身权益的保护和社会稳定的维护。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它可以有效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率和速度;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更注重当事人的意愿和自主选择,增加了解决问题的灵活性和多样性;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有助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在当代社会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对于促进社会和谐、维护公平正义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在未来的发展中,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将会不断完善和拓展应用范围,为社会的发展进步提供更好的保障和支持。

【2000字到此结束】2. 正文2.1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定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指在解决纠纷过程中采用多种不同方式和途径的机制,以更有效地解决各类纠纷。

这种机制的出现主要是为了应对纠纷多样化、复杂化的现实情况,传统的单一纠纷解决方式已经难以完全适用于各种情况。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特点包括灵活性、高效性、保密性和便捷性。

通过结合调解、仲裁和诉讼等多种方式,可以更全面地满足当事人的需求,实现公正、合理和快速的解决纠纷的目标。

在实践中,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可以根据不同情况选择相应的方式进行处理,从而更好地促进当事人之间的沟通和协商,避免纠纷升级,减少诉讼的成本和时间消耗。

2.2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类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类型包括调解、仲裁和诉讼三种形式。

调解是指通过第三方中立人(调解员)的介入,协助当事人自主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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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群体性纠纷的多元化解决体制摘要: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各方面利益关系得到有效协调的社会,是社会管理体制不断创新和健全的社会,也是稳定有序的社会。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经济一直处于蓬勃发展态势,但由于利益分配不公、法律相对滞后以及纠纷解决体制不完善等现存问题使得群体性纠纷时有发生。

社会转型期的群体性纠纷的处理不仅关系到依法治国实现的进程,甚至对社会秩序的稳定及和谐社会的建设都有重大影响。

关键词:群体性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群体诉讼一、群体性纠纷的界定及特点近年来,诸如企业改制、房屋拆迁、农村土地征用、社会保障、环境污染、医疗事故、小股东权益维护等涉众纠纷屡见不鲜,一种不同于以往传统纠纷的新型纠纷(群体性纠纷)得以产生和发展,相应的,我们就必须建立相应的纠纷处理机制,使新型纠纷的矛盾得以化解。

群体性纠纷是社会纠纷发展的一种特殊形态,它不同于传统纠纷,是特殊与一般的关系。

传统纠纷往往体现为纠纷主体人数单一或相对固定,纠纷的内容的内涵和外延比较清晰,主要涉及的是私益方面的矛盾和问题;群体性纠纷则是对传统纠纷的突破,具有以下特点:1、纠纷主体的聚众性。

2、纠纷内容的多样性。

3、纠纷的潜在危害性较大。

4、纠纷涉及的利益不仅限于私益,扩展到一定社会公益性,使得纠纷的性质逐渐社会化。

、二、群体性纠纷的多元化解决机制人们评价某一社会法治水平或社会秩序的状况,其基本依据并不在于该社会冲突发生的频度和烈度,而在于纠纷解决机制的健全程度及其对现实社会冲突的排解能力和效果作为现代化进程中的产物,群体性纠纷的利益纷争表现的十分突出,其中形式上表现为民众之间的纠纷、民众与集体(包括企业、医院等单位)之间的纠纷,民众群体与国家之间的纠纷等,因此,群体性纠纷涉及一定程度的政治性和法律性因素,在处理群体性纠纷时应根据不同种类纠纷的实际特点进行有针对性地解决。

具体来讲,所有的群体性纠纷未必要通过法院去寻求司法救济和解决途径,应根据纠纷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建立一个以司法救济为主并辅之以诉讼外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体系,使矛盾和纠纷能得到快速、恰当的处理,从而避免事态的恶化。

群体性纠纷的多元化解决机制应该是包括群体诉讼和非诉讼解决机制的综合性网络体系。

换言之,在解决群体性纠纷过程中,我们可以充分借鉴民事诉讼改革过程中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adr)的成果,即通过诸如行政处置、居间调解、人民调解、仲裁等多种救济方式来分担现有资源条件下司法救济的压力。

针对新型的群体性纠纷,无论是司法救济还是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都不能完全解决所有类型的纠纷。

因此,群体性纠纷的解决需要建立综合各种解决机制的立体网络,创制联动机制,使它们彼此间能相互整合、衔接。

具体来讲,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一方面对处理突发矛盾有较好的效果,另一方面还能使纠纷在相对缓和的氛围下得到解决,同时在尊重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的基础上减轻了法院的压力。

当然,对于那些无法通过诉讼外机制完全消除矛盾又寻求司法救济的案件,至少之前的诉讼外机制可以减缓矛盾的恶化,平息当事人之间的冲突,为司法审判的正常进行创造的有利条件。

三、我国现行群体诉讼制度存在的问题(一)登记制度存在的问题根据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的人数众多的诉讼,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通知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向人民法院登记,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全体权利人发生效力,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提起诉讼的,适用该判决、裁定。

这样的规定无疑在立法上为代表人诉讼的良性发展设置了障碍。

一方面,限制了那些由于种种原因无法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登记的受害者直接参与群体诉讼的机会,如果他们也没有在有效的诉讼时效内提起诉讼,那就意味着他们也不能间接的从已进行的诉讼中得到利益保护,这时他们如果要维护自己的利益,也只能通过另行起诉的方式,但这样的结果与群体诉讼一次性解决纠纷的功能相违背,司法资源也会被重复性的浪费。

另一方面,民事诉讼法登记制度的规定体现了判决效力的间接扩张性,这样一来,对于那些存在“搭便车”心理的受害者来讲,他们不愿意花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去参加诉讼,只等其他受害者胜诉后通过判决的间接扩张力获得利益,但当这样的心理成为普遍存在时,那代表人诉讼的提起就会成为一大难题。

(二)代表人权限存在的问题我国代表人诉讼的理论基础既有诉讼担当又有诉讼代理,民事诉讼法规定:“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人同意。

”这就意味着代表人的权限仅为一般代理,给代表人在诉讼中处分实体权利带来诸多困难。

由于群体诉讼本身的特殊性,当事人人数中众多,加之有的案件当事人在全国各地,处分实体权利要征得全体当事人的同意,则要造成诉讼暂时的停止,代表人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人力和物力去争得被代表人的同意,一旦大家的意见达不成一致,代表人将无法行使代表权,代表人诉讼也会搁置不前,这样的规定显然又与群体诉讼的设计初衷不符。

(三)赔偿额计算存在的问题我国的代表人诉讼在司法实践中计算赔偿总额时往往通过确定下来的起诉人来计算,这样的做法是从保护私益的角度出发,但却忽视了对公共利益的维护,不利于体现预防违法行为重复出现的功能。

群体诉讼本来就是“小额多数”的诉讼,每个受害者的个人损失一般很难与侵权者的违法所得抗衡,如果按照我国司法实践的计算方法,侵权者最后的作出的赔偿应该不足以使其得到深刻教训,在巨大利益的驱使下,类似的事件有可能会重复性的出现,给社会公共利益及更多的民众带来伤害。

(四)代表人诉讼的具体制度设计存在的问题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在当时立法时无疑具有一定的先进性,但相比单一诉讼具体制度设计的严密性,代表人诉讼在具体制度上则显得有些苍白。

由于群体诉讼的特殊性,如果在诉讼过程中仍然适用单一诉讼的一些规定,那操作起来将很不现实,例如举证责任、诉讼费用、上诉主体等问题都缺乏有针对性的具体规定。

四、完善我国群体诉讼制度的具体途径(一)改革登记制度,广泛扩张判决的效力我国现行的代表人诉讼制度对于违法者的的惩罚力度不够,对社会公益的维护不力,很大程度上削弱了司法的威慑力和权威性,无法实现群体诉讼的公益性质,因此,应引入美国集团诉讼的规定,即采取声明退出制来取代我们现在采取的声明参加制,使判决产生广泛的扩张效力。

这样一来,既能保障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的利益,同时对于未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的权利也是一种肯定,现在存在的“搭便车”的现象也能得到一定程度的解决,更重要的是对违法者的制裁程度加大后,群体诉讼的程序安定性和一次性解决纠纷性都能得到实现,社会的秩序也能得到保障。

不可否认的是,声明退出制的引入也有学者提出了如下担忧:这种机制依赖于强有力的集团成员信息沟通机制作为保障,如第三人未得到有效的集团诉讼同志,因而无法明确表示脱离集团诉讼时,集团诉讼的发起和法院判决的效力于不经意间约束到了不知情的第三人,违反了正当程序原理。

(二)增加代表人的权限我国现行的代表人诉讼中,代表人的权限相当于一般代理人的权限,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的代表人诉讼实施权。

在完善群体诉讼体系时应适当增加诉讼代表人的权利,赋予他们在法官监督管理下的重大事项决策权,当然,如果被代表的当事人认为这样的决策违背法律的规定,可以通过要求变更代表人的方式来对诉讼加以控制。

这样既能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又不至于损害众多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三)充实支持起诉原则,明确团体诉权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了支持起诉原则,即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支持起诉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事法律关系的公法关系,是国家干预原则的补充,对于不能通过自身力量维护权益的受害者是一种物质和精神上的支持,这一原则有利于群体性纠纷的解决。

支持起诉的主体一般是限于对受害者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

但由于支持起诉的主体在诉讼中只能以原告的名义进行诉讼,在很大程度上要受制于原告,并且我国支持起诉制度缺乏具体程序的设计,因此在实践中其作用的发挥有很大局限性。

要建立切实可行的群体诉讼体系,充分保护当事人私益和社会公益,笔者认为应当引入德国的团体诉讼充实和完善我国的支持起诉原则,即允许对当事人选择对其负有保护责任的团体直接以自己的名义作为诉讼担当人提起诉讼。

由此一来,既尊重了当事人的选择权又缩减了群体纠纷双方的实力悬殊程度。

而且团体成员一般具有良好的专业素质,在诉讼中能弥补制定法对于新型纠纷规定的滞后性,有利于实现一次性解决纠纷的诉讼功能。

(四)完善、协调民事诉讼法相关具体制度(1)举证责任倒置由于群体诉讼的被告一方往往占有极大的优势地位,因此,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应向处于弱势地位的原告方进行倾斜,实行被告方承担举证责任的倒置形式。

(2)诉讼费用风险负担与法律援助结合制度巨额诉讼费用的缴纳是制约群体诉讼提起的一个重要问题,“小额多数”的群体诉讼的受害者单个的损害和能力都是有限的,如果让能力有限的诉讼代表人和起诉的当事人承担巨额的诉讼为用,显然会使他们难以承受,并且相比那些“搭便车”的受损者只分享利益不承担诉讼费用,起诉的当事人难以达到平衡。

因此,我国群体诉讼在诉讼费用的设计上宜采取美国“风险诉讼”与法律援助相结合的制度。

(3)上诉制度的合理设计虽然群体诉讼的功能之一是一次性解决纠纷,但这与审级制度的规定并不冲突,在完善我国群体诉讼体系时,应增加上诉制度的规定。

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后,当事人应该享有上诉的权利。

由于群体诉讼人数众多,因此,在涉及上诉程序的具体规定时应该进行细化。

具体来讲,代表人为多数时,部分代表人上诉,部分放弃上诉的,则上诉行为应对全体成员发生效力,上诉法院要及时通知放弃诉讼的其他诉讼代表人参加上诉审理,如其仍不愿参加并不影响上诉案件的审理,二审法院判决的效力及于全体;另外,一审判决中的全体诉讼代表人放弃上诉的权利,而群体中部分当事人不服原判,部分当事人无上诉权。

5、强化法院的监督管理职能群体诉讼人数众多,涉及范围广,且程序复杂,法官的监督管理职能的发挥直接影响着程序的进行。

在施行当事人主义的美国集团诉讼中法院一概以往消极被动的身份,主动对诉讼的全过程实施监督管理,而在实行超职权主义的我国,反而法官的监督作用到未得到发挥。

因此,在我国群体诉讼体系完善过程中,诉讼性质的审查、代表人的选任、代表人的变更与追加、诉讼程序的公正性、诉讼费用的承担、赔偿金的分配等各个环节都应由法官进行监督与管理。

这样,既能防范群体诉讼程序的滥用,又能使程序合法有序的进行,提高司法效率和司法公信力。

综上所述,对群体性纠纷的解决机制的研究不仅是法学理论层面的剖析,更为重要的是建立一个符合司法实践要求的、科学、可行的体系,但这个体系的建立和完善过程并非是易行之事,需要诸多法学者持之以恒地进行理论更新、实践考量、缜密思考以及合理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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