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实施细则(冀财农[201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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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2018年度省级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的通知-冀财农〔2018〕8号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2018年度省级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的通知-冀财农〔2018〕8号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2018年度省级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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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
关于调整2018年度省级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的通知
冀财农〔2018〕8号
邱县、丰宁县财政局:
根据邱县财政局《关于2018年香城固镇东临河村扶持村集体经济发展试点村项目资金收回的报告》、丰宁县财政局《关于追加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的请示》,现调整《关于提前下达2018年省级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的通知》(冀财农改[2017]22号),具体情况见附件。

调整后资金用于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列2018年支出功能分类科目“21307农村综合改革”。

请严格按照《预算法》和资金管理办法使用补助资金,专款专用,厉行节约,切实加强绩效管理。

在确保资金合规合理使用的情况下,切实加快支出进度,强化项目资金监管,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管理规范、运行安全、使用高效。

要按照《国务院扶贫办财政部关于完善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开办发〔2018〕11号)和《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全面加强脱贫攻坚期内各级各类扶贫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冀财办〔2018〕47号)要求,严格落实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

附件:2018年省级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调整表
河北省财政厅
2018年12月14日
——结束——。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10.21•【文号】财农[2004]169号•【施行日期】2004.10.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3月15日实施日期:2007年3月15日)废止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04年10月21日财农[2004]16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林业厅(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财务部、基建营房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林业局:为规范和加强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特制定《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保护重点公益林资源,促进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财政部建立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以下简称“中央补偿基金”)。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补偿基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补偿基金是对重点公益林管护者发生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支出给予一定补助的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

使用管理中央补偿基金必须执行本办法。

中央补偿基金原则上待地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安排后再予以安排。

第三条中央补偿基金的补偿范围为国家林业局公布的重点公益林林地中的有林地,以及荒漠化和水土流失严重地区的疏林地、灌木林地、灌丛地。

第四条中央补偿基金平均补助标准为每年每亩5元,其中4.5元用于补偿性支出,0.5元用于森林防火等公共管护支出。

补偿性支出用于重点公益林专职管护人员的劳务费或林农的补偿费,以及管护区内的补植苗木费、整地费和林木抚育费。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2年修订)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2年修订)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2年修订)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12.12.11•【字号】冀财农[2012]257号•【施行日期】2012.0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冀财农【2012】257号)各设区市、直管县财政局、林业局,省林业厅驻石外直属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对《河北省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冀财农〔2007〕188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财政厅省林业厅2012年12月11日河北省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确保将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兑现给退耕农户,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25号)、《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07]339号)、《退耕还林财政资金预算管理办法》(财农[2010]547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在原退耕还林政策补助期满后安排的用于解决退耕农户生活困难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省级财政部门将参照中央财政的办法,提前对下通知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指标,层层落实到县级,并编入下一年度年初预算。

第四条补助资金的补助标准为: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现金70元;原每亩退耕地每年20元现金补助,继续直接补助给退耕农户,并与管护任务挂钩。

管护任务的认定、检查和验收等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条补助资金的补助期为:原补助政策到期验收合格后还生态林补助8年、还经济林补助5年。

第六条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根据国家林业部门组织验收的结果,逐年核定。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林业厅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林业厅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林业厅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16.03.15•【字号】冀财税〔2016〕25号•【施行日期】2016.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自然生态保护正文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林业厅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各设区市、定州、辛集市财政局、林业局: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财税[2015]122号)要求,现将我省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及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河北省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调整为:(一)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1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6元;宜林地,每平方米3元。

(二)国家和省级公益林林地,按照第(一)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三)城市规划区的林地,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四)城市规划区外的林地,按占用征收林地建设项目性质实行不同征收标准。

属于公共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和国防建设项目的,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征收;属于经营性建设项目的,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包括:公路、铁路、机场、港口码头、水利、电力、通讯、能源基地、电网、油气管网等建设项目。

公共事业建设项目包括: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建设项目。

经营性建设项目包括:商业、服务业、工矿业、仓储、城镇住宅、旅游开发、养殖、经营性墓地等建设项目。

二、对农村居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乡村道路、学校、幼儿园、敬老院、福利院、卫生院等社会公益项目以及保障性安居工程,免征森林植被恢复费。

法律、法规规定减免森林植被恢复费的,从其规定。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冀财农〔2021〕43号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冀财农〔2021〕43号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省财政直管县财政局,雄安新区改发局:为加强农口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助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冀财绩〔2019〕5号)、《河北省省对下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办法》(冀财绩﹝2019﹞5号)等有关规定,我厅制订了《河北省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

请遵照执行,或者根据实际情况细化管理措施,加强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

附件:河北省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办法河北省财政厅2021年5月27日附件河北省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助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冀发﹝2018﹞54号)、《河北省省对下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办法》(冀财绩﹝2019﹞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简称“农业资金”),是指用于市县的农业生产发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及疫病防治、农田建设、农业生产救灾及特大防汛抗旱、水利发展、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乡村振兴、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及推广、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农村综合改革、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等中央和省级转移支付资金。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16〕25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16〕25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16〕25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6〕31号)精神,加快推进全省生态文明建设,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目标到2020年,实现全省森林、草原、湿地、荒漠、海洋、水流、耕地等重点领域和禁止开发区域、重点生态功能区等重要区域生态保护补偿全覆盖,补偿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相适应,京津冀横向生态保护补偿试点示范取得明显进展,初步建立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基本建成符合我省省情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体系,促进全省形成绿色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

二、重点任务(一)森林。

建立重点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

以林木蓄积增长价值、管护公益林成本、物价上涨指数和财力状况等作为动态补偿的依据,动态调整重点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逐步提高公益林补偿标准。

(省林业厅会同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完善以政府购买服务为主的公益林管护机制。

逐步建立以政府购买服务为主体,林权权利人管护为补充,社会广泛参与的公益林管护机制。

地方政府可将重点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用做管护资金购买服务,管护资金比例原则上不高于现行补偿标准的40%。

(省林业厅会同省财政厅负责)建立健全天然林保护政策体系。

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要求,全面停止国有天然林商业性采伐,推动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天然商品林协议停伐,积极争取国家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补助奖励资金。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9年农村环境整治资金(传统村落保护)预算的通知-冀财建〔2019〕180号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9年农村环境整治资金(传统村落保护)预算的通知-冀财建〔2019〕180号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9年农村环境整治资金(传统村落保护)预算的通知正文:----------------------------------------------------------------------------------------------------------------------------------------------------河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9年农村环境整治资金(传统村落保护)预算的通知冀财建〔2019〕180号有关省财政直管县财政局:根据财政部《关于下达2019年农村环境整治资金(传统村落保护)预算的通知》(财建〔2019〕303号)及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报送2019年农村环境整治资金(传统村落保护)预算分配方案的函》(冀建村建函〔2019〕99号),现下达你县2019年农村环境整治资金(传统村落保护)预算指标(具体村落名、金额详见附件),专项用于支持传统村落保护。

支出功能分类科目列“2110402农村环境保护”。

一、请严格按照此次资金批复用途,专款专用,在确保资金合规合理使用的前提下加快支出进度,并接受财政部河北监管局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要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163号)相关要求,参照《农村环境整治资金(传统村落保护)区域绩效目标表》(见附件2),科学合理填报《农村环境整治资金(传统村落保护)绩效目标申报表》(见附件3),会同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于2019年7月31日前报省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审核确认后的绩效目标将作为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的依据。

请在组织预算执行中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附件:1.2019年农村环境整治(传统村落保护)资金表2.农村环境整治资金(传统村落保护)区域绩效目标表3.农村环境整治资金(传统村落保护)绩效目标申报表河北省财政厅2019年7月23日——结束——。

河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河北省2021年中央和省级财政部分提前下达农业转移支付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河北省2021年中央和省级财政部分提前下达农业转移支付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河北省2021年中央和省级财政部分提前下达农业转移支付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1.01.21•【字号】冀农发〔2021〕17号•【施行日期】2021.0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河北省2021年中央和省级财政部分提前下达农业转移支付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冀农发〔2021〕17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农业农村局,秦皇岛、沧州市海洋和渔业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公共服务局:近期中央和省级2021年部分农业财政转移支付项目资金已提前下达,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深入实施《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有序衔接脱贫攻坚,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战略,持续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指导“三农”各项工作顺利开展落地,进一步提高各项政策的指向性、精准性和有效性,根据《财政部关于提前下达2021年部分农业转移支付资金预算的通知》总体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河北省2021年中央和省级财政部分提前下达农业转移支付项目实施方案》。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三农”工作决策部署,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为总抓手,突出抓好粮食生猪等重要农产品稳产保供等重点任务,统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坚持新发展理念,落实完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改革,突出保稳定、保供给、保增收,重点支持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为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

(一)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

务农重本,国之大纲,乡村振兴战略是党和国家重大战略之一,是关系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全局性、历史性任务,是新时代“三农”工作总抓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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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林业局
关于印发《河北省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
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冀财农[2012]2号
有关设区市、直管县财政局、林业局,省林业局驻石外直属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对《河北省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实施细则》(冀财农[2010]75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一月四日河北省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以下简称中央财政补偿基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印发的《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财农[2009]38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是指各级政府依法设立用于公益林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的资金。

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以下简称中央财政补偿基金)作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重要组成部分,重点用于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中央财政补偿基金的补偿范围是国家级公益林林地。

国家级公益林是指依据国家林业局、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林资发[2009]214号)区划界定并经国家认定的公益林林地。

第二章补偿标准及使用范围
第四条中央财政补偿基金依据国家级公益林权属实行不同的补偿标准。

国有的国家级公益林平均补助标准为每年每亩5元,其中管护补助支出4.75元、公共管护支出0.25元;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为每年每亩10元,其中管护补助支出9.75元、公共管护支出0.25元。

第五条国有的国家级公益林管护补助支出,用于国有林场、苗圃、自然保护区等国有单位管护国家级公益林的劳务补助等支出。

管护人员数量和劳务补助标准,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其承担的国家级公益林管护任务、经营状况以及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等合理确定。

第六条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管护补助支出,用于集体和个人管护国家级公益林的经济补偿。

第七条公共管护支出由省级财政部门列支,用于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开展国家级公益林监测、管护情况检查验收、森林火灾预防与扑救、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和监测等工作。

第八条各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发生的相关管理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另行安排,不得在中央财政补偿基金中列支。

第九条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部门编制全省国家级公益林公共管护项目规划,并按年度实施计划对规划内的项目实行滚动安排。

第三章资金申报与拨付管理
第十条各设区市、直管县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于每年3月31日之前,联合向省财政厅和省林业局报送中央财政补偿基金申请。

省直属林场项目资金申请直接报送省林业局、省财政厅。

申请的内容包括:上年度中央财政补偿基金使用管理情况、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和征占用等资源变化情况等。

第十一条在中央财政下拨补偿基金后,省财政厅根据批复同意的国家级公益林面积和补偿标准及时拨付资金。

省林业局驻石外直属单位的补偿基金由省财政厅直接拨付。

市、县财政部门应对中央财政补偿基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

其他渠道筹集的用于国家级公益林的补偿资金可与中央财政补偿基
金并账核算。

已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资金拨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未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资金由县级财政部门采取报账制等方式拨付,其中将应发放给林农个人的补偿基金部分通过财政涉农补贴“一卡通”发放,确保中央财政补偿基金及时足额到位和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国有单位和集体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对中央财政补偿基金实行分账核算。

第十三条各级财政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分别建立健全中央财政森
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拨付、使用和管理档案。

第四章合同签订与管理
第十四条林业主管部门应与承担管护任务的国有单位、集体签订国家级公益林管护合同,国有林业单位、集体应与管护人员签订国家级公益林管护合同,基层林业工作站应与林农个人签订国家级公益林管护合同。

第十五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辖区内国家级公益林管护情况和征占用情况进行年度检查验收,并将检查验收结果进行张榜公布。

第十六条国有单位、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级公益林管护合同规定履行管护义务,承担管护责任,经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领取国家级公益林管护补助。

第五章检查与监督
第十七条各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中央财政补偿基金的监督管理,对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截留、挪用或造成资金损失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处理。

省财政厅会同省林业局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对相关违规情况进行通报。

第十八条各市、县及省林业局驻石外直属单位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省财政厅将在下年度一次性调减公共管护支出的20%:(一)违反中央财政补偿基金使用和国家级公益林管护有关规定,问题严重的;
(二)上报征占用国家级公益林等资源变化情况弄虚作假的。

第十九条对规范管理中央财政补偿基金、资金使用成效显著的市、县及省属林业单位,可用因执行本办法第十八条而取得的资金对其进行奖补,奖补资金继续用于公共管护支出。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各市、县财政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具体操作规程。

第二十一条本实施细则自2012年2月4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河北省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实施细则》(财农[2010]7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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