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对赌协议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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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你必须知道的对赌协议条款的合法性

新三板:你必须知道的对赌协议条款的合法性

新三板:你必须知道的对赌协议条款的合法性文章来源:新三板上市实务操作【导读】在被称为PE对赌协议第一案的“甘肃世恒”案落下帷幕后,北京、上海、武汉等地法院以及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又陆续审理、仲裁了多起有影响力的案件,均对“对赌协议”条款做出了有效认定。

本文尝试结合案例从“对赌协议”的作用和合法性角度对其进行简要分析。

对赌协议(Valuation Adjustment Mechanism)并非单纯的射幸协议,而只是投融资双方在无法确定当期被投资企业股权价值的情况下,为促成投资而设计的“先行投入、期满调整”的投资合同条款,是私募投资成熟市场普遍采用的一种灵活定价并调整的投资机制。

如果结合字面含义和这一机制的一般设计容,应译为“估值调整机制”为宜;业内专家也称之为(权)价格调整协议。

顾名思义,估值调整机制包括“值”和“调整”两个机制,其中“估值机制”是指投资方与被投资公司及其原股东(往往也是被投资企业的创始人团队和管理者)约定,依据双方商定的市盈率(P/E)和被投资公司及其股东对被投资公司一定期限内业绩的承诺,对被投资公司股权的当期价值做出初步计算,并以此作为计算该笔投资应占股权的依据,通过增发或股权转让进行出资;而“调整机制”是指在约定期限届满时,根据被投资公司实际的经营业绩,计算该笔投资实际应占有股份或被投资企业实际应占用的该笔资金数额,并对超出或不足的股权份额或资金占用进行“多退少补”的调整;特别的,调整机制还包括当投资人认为实际业绩偏离承诺导致投资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况下,约定通过原股东回购投资人股权等方式使投资人“退出”的投资协议安排。

1、对赌协议解决了信息不对称条件下的监管困境无论是投资前的定价阶段还是投资后的管理阶段,投资方与管理者对被投资企业的经营情况都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和“托—代理”关系下的道德风险,双方既无法通过一次性订立绝对理性的出资合同完成定价和出资,也无法在出资后保证管理者勤勉尽责。

新三板保持控制权的6大方法(附案例)

新三板保持控制权的6大方法(附案例)

新三板保持控制权的6大方法(附案例)实践中入“新三板”最重要的原因就是融资,同时又有很多股东担心一旦进入新三板,自己对公司的控制权不保。

下文是一些解决新三板问题的办法。

1一致行动人协议“一致行动人协议”指投资者通过协议或者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

当公司无控股股东,也没有实际控制人,大股东可以和其他股东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保证自己对公司的控制力。

新三板案例根据厦门佳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佳创科技”)的公开转让说明书,截至公开转让说明书签署之日,岱朝晖持有28.75%的股份,陈建杰持有9.75%的股份,关光周持有8.13%的股份,王金城持有8.13%的股份,颜财滨持有6.72%的股份,关光齐持有6.25%的股份,颜蓉蓉持有5.50%的股份,其他12位股东共计持有26.77%的股份,任何单个股东持有的股份均未超过总股本的30%,均无法决定董事会多数席位,均不能单独对佳创科技的决策形成决定性影响。

因此理论上佳创科技无控股股东。

为了实现维持对佳创科技的共同控制,保证控制权的稳定性和重大决策的一致性,岱朝晖、陈建杰、关光周、王金城和颜蓉蓉五人于2014年 10月26日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

新三板已经有不少企业认识到控制权的问题并开始采取措施。

就如上例的佳创科技,控股股东虽然持股比例低于30%,但是他通过和其他四位股东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掌握佳创科技的60.26%股份,从而保证对公司的控股权。

2定向增发“定向增发”是指上市公司向符合条件的少数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行为,对于控股比例较低的大股东而言,通过定向增发可进一步强化对公司的控制力。

而且当公司估值尚处于较低位置时,大股东此时采取定向增发能获得更多的股份,从未来减持的角度考虑也更为有利。

对于新三板股本太少的公司,可以通过巧妙地运用定向增发,一方面实现对外融资功能,一方面保证大股东对企业的控股权。

拟上市公司对赌协议案例分析

拟上市公司对赌协议案例分析

拟上市公司对赌协议案例分析随着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公司开始寻求通过上市来扩大规模、提升品牌影响力并获取更多的资本支持。

而在这些公司的上市过程中,对赌协议作为一种重要的投资工具和风险管理手段,被广泛运用。

本文将以拟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对赌协议案例进行分析。

一、对赌协议概述对赌协议,也称为估值调整协议,是指在私募股权投资中,投资方与被投资方在达成投资协议时,针对未来不确定情况进行的一种约定。

如果约定的条件出现,投资方可以行使一种估值调整的权利,以保护自己的利益。

二、拟上市公司对对赌协议的运用拟上市公司通常会在私募股权投资中与投资人签订对赌协议,以保证自己的利益。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对赌协议案例:1、业绩对赌业绩对赌是指投资者与拟上市公司约定,根据公司的未来业绩进行估值调整。

例如,如果公司未来三年的净利润低于约定值,投资者可以要求公司进行估值调整,以补偿投资者的损失。

2、上市时间对赌上市时间对赌是指投资者与拟上市公司约定,如果公司在约定时间内未能成功上市,投资者可以要求公司进行估值调整,以补偿投资者的损失。

3、股份回购对赌股份回购对赌是指投资者与拟上市公司约定,如果公司在约定时间内未能达到约定的业绩目标或公司面临重大风险事件,投资者可以要求公司回购其股份。

三、对赌协议的风险与防范虽然对赌协议可以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但也存在一定的风险。

以下是可能存在的风险和防范措施:1、估值风险由于对赌协议通常基于未来的业绩或市场情况,因此存在一定的估值风险。

如果约定的条件过于严格,可能会导致公司无法实现目标,进而影响公司的上市计划和经营业绩。

因此,公司在签订对赌协议时应该充分考虑自身的实际情况和能力,避免设定过高的目标。

2、控制权风险对赌协议可能会影响公司的控制权。

如果投资者通过要求公司回购股份等方式获得公司控制权,可能会导致公司原有股东的权益受到损害。

因此,公司在签订对赌协议时应该充分考虑自身的股权结构和经营策略,避免失去控制权的风险。

新三板企业财务业绩对赌协议激励效果分析

新三板企业财务业绩对赌协议激励效果分析

财政金融新三板企业财务业绩对赌协议激励效果分析◎王蕊婷江珊李忻一、引言由于信息不对称性及经营的不确定性,投融资双方对融资企业估值会不一致,为了应对这种情况、保障双方权益,对赌协议应运而生。

对赌协议是一种估值调整机制,是投融资双方面对未来不确定情况做出的约定,若未来实现了约定,则投资方给融资方一些奖励;若没能实现约定,则融资方给投资方相应的补偿。

虽然对赌协议字面上有"赌博"之意,但它并不是零和游戏,而是实现双赢的一种手段,如果能合理设置对赌条款并加强风险控制,那么不仅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障投资者的利益,也能起到激励企业管理层的作用。

近年来政府愈发重视中小企业的发展,2013年依法设立新三板为创新型、创业型、成长型中小微企业发展服务,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但由于中小企业自身规模的限制、经营风险的不确定性以及不完备的资本市场等因素,许多中小企业仍面临着融资困境,而对赌协议作为能够降低投资方风险、吸引投资的估值调整机制,越来越多地被新三板企业运用。

据Choice数据库显示,2015年至2018年间分别有128家、120家、175家、188家新三板企业披露对赌协议,但多数企业对赌失败,面临现金及股份补偿。

本文将以成功完成对赌协议的新疆火炬为例,对其对赌行为进行分析,总结其成功完成对赌协议的经验。

二、新疆火炬对赌协议概况(一)对赌双方背景简介新疆火炬燃气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4月23日,主营天然气输配、销售和入户安装业务。

2012年"十二五"规划要求大力提高天然气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重,为了更好地面对日益激烈的行业竞争、拓宽融资渠道、推动企业发展,新疆火炬于2014年4月与九鼎投资的6家控股子公司签订了对赌协议。

九鼎投资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私募股权投资与管理机构,主要通过所持公司股权资本的增值来获取收益,在消费、服务、物流等二十余个细分行业成功完成大量投资项目,如博斯特、东方飞扬等。

三板案例篇(重大违法违规认定)

三板案例篇(重大违法违规认定)

新三板挂牌(案例篇)普世律师事务所桂亦威问题:如何认定《标准指引(施行)》中“重大违规的行政处罚情形”?1、条文要件构成(1)24个月因违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行为(截止出具法律意见书之日);(2)经济管理部门针对涉及公司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3)处以没收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以上的行政处罚行为(处罚机关认定不属于除外);或者被处以罚款的行为(主办券商和律师依法合理说明或处罚机关认定不属于除外)。

2、条文解读(1)经济管理部门如何界定?律师审查如何把握?我国法律并没有对“经济管理部门”的概念和围作出认定,但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团体性规文件等众多文件中均引入了“经济管理部门”这一提法。

其中,中国共产党第十四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1993年11月14日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第四点谈到“转变政府职能,改革政府机构,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迫切要求。

政府管理经济的职能,主要是制订和执行宏观调控政策,搞好基础设施建设,创造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

同时,要培育市场体系、监督市场运行和维护平等竞争,调节社会分配和组织社会保障,控制人口增长,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管理国有资产和监督国有资产经营,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

”、“政府经济管理部门要转变职能,专业经济部门要逐步减少,综合经济部门要做好综合协调工作,同时加强政府的社会管理职能,保证国民经济正常运行和良好的社会秩序。

”可见,经济管理部门主要是指政府管理市场经济活动,对经济活动进行宏观调控、监督和管理的机构。

而根据此次会议的精神,主要是针对经济管理部门要转变职能、减少对市场经济的干预,并逐步减少专业经济部门。

在此之前,国务院就有像林业部、商业部、邮电部、能源部、物资部、冶金工业部、化学工业部、纺织工业部、地质矿产部、机械电子工业部、广播电影电视部等专业经济部门。

1993年之后,这些专业经济部门所担任的政府职能逐步放归市场或者并入有关部委或由新组建的部委履行。

宏济堂的麻烦事儿

宏济堂的麻烦事儿

宏济堂的麻烦事儿作者:麦岚来源:《齐鲁周刊》2016年第44期登陆新三板的两个月间,宏济堂一直风波不断,从对赌到异动,如今宏济堂又陷入一场诉讼中:由于一纸12年前签订的土地使用转让协议久未兑现,宏济堂一怒之下将房地产公司“山东蓝石置地集团有限公司”告上法庭。

涉案可追讨的赔付金额将接近2.44亿元。

2.44亿:宏济堂与蓝石置地的旧官司11月30日,宏济堂披露一则《涉及诉讼公告》,并具体披露了诉讼的基本案情:2004年10月10日,宏济堂与被告山东蓝石置地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山东蓝石置地”)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宏济堂将位于济南市天桥区板桥路24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山东蓝石置地。

协议约定,被告按建筑面积2,800元/平方米向原告出售新建住房200套,每套住房建筑面积为80-12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20,000平方米,此200套住房按整楼或整单元出售,住房建设标准须与小区内同类型住房建设标准一致,地点在该宗地内或位于北园路的待开发冠华居住组内。

但山东蓝石置地取得涉案土地使用权后,迟迟不申请收储,不进行房地产开发,现已经超过了被告交付房产的合理时间。

目前公司字号为“冠华”的房地产开发商济南冠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在北园路开发的“冠华吉第”小区开始陆续出售且符合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被告需按《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约定在冠华吉第小区购置后并以2,800元每平方的价格向原告交付。

若被告履行不能,则按冠华吉第小区现行售房价格每平方15,000元与协议售价2,800元的价格差价赔偿原告损失46,848,000元。

原告保留要求被告交付剩余152套房产或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权利,另案再诉。

此案已于11月16日,由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近日,本刊记者分别致电诉讼双方,均未对此获得答复。

据了解,山东蓝石置地集团成立于2002年5月,前身为济南蓝石置业有限公司,是一家以房地产开发为主,集房产营销、建材供应、景观园林建设、物业管理和生态农场为一体的综合性企业集团。

“对赌协议”赌些啥-

“对赌协议”赌些啥-

“对赌协议”赌些啥?案例概要xx公司(后名称变更为xx公司)设立时注册资本为384 万美元,xx公司占投资的100%。

xx公司增资扩股将注册资本增加至399.38 万美元,xx公司、xx公司、xx公司、及xx公司创始人xx共同签订一份《xxxxx有限公司增资协议书》约定xx公司出资15.38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3.85%;xx公司出资384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96.15%。

xx公司应于本合同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合资公司缴付人民币2000 万元,超过其认缴的合资公司注册资本的部分,计入公司资本公积金。

增资协议同时约定:xx公司2008年净利润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如果xx公司2008年实际净利润完不成3000万元,xx公司有权要求xx公司予以补偿,如果xx公司未能履行补偿义务,xx公司有权要求xx公司履行补偿义务。

补偿金额=(1-2008年实际净利润/3000万元)x本次投资金额。

第四项股权回购约定:如果至20xx年10月20日,由于xx公司的原因造成无法完成上市,则xx公司有权在任一时刻要求xx公司回购届时xx公司持有之xx公司的全部股权,xx公司应自收到xx公司书面通知之日起180日内按以下约定回购金额向xx公司一次性支付全部价款:若自2008 年1月1日起,xx公司的净资产年化收益率超过10%,则xx公司回购金额为xx公司所持xx公司股份对应的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若自2008年1月1日起,xx公司的净资产年化收益率低于10%,则xx公司回购金额为(xx公司的原始投资金额-补偿金额)x (1+10%x投资天数/360)。

据工商年检报告登记记载,xx公司2008 年度净利润26858.13元,未实现合同约定的最低3000万元利润。

xx公司诉请要求xx公司、xx公司、xx协议补偿款19982095元。

该案经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确认投资人xx公司与所投资的目标公司即xx公司约定业绩补偿条款无效;但最高人民法院同时确认投资人xx公司与目标公司的股东即xx公司约定业绩补偿条款有效。

新三板股权转让协议范本8篇

新三板股权转让协议范本8篇

新三板股权转让协议范本8篇篇1甲方(出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受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和乙方经友好协商,甲方同意将其所持有的新三板公司的股权(以下简称“目标股权”)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受让该目标股权。

为明确双方权益,特签订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一、股权转让事项1. 甲方将其所持有的新三板公司_______%的股权转让给乙方。

2. 股权转让完成后,乙方将持有新三板公司_______%的股权,成为公司股东。

二、股权转让价格及支付方式1. 股权转让价格:人民币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元整)。

2. 支付方式:双方同意采用________方式进行支付。

(1)现金支付方式:乙方应于本协议签署后______日内将股权转让款全额支付至甲方指定账户。

(2)其他支付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股权转让的登记与变更1. 股权转让完成后,双方应配合新三板公司办理相关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2. 甲方应在本协议签署后______日内协助乙方完成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四、声明与保证1. 甲方保证对所转让的股权拥有完全的所有权及处分权,且保证该股权未被冻结或限制转让。

如因此导致乙方损失,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2. 乙方保证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支付方式和期限支付股权转让价款。

如逾期支付,应按照逾期支付金额的一定比例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五、违约责任1. 若甲方违反本协议约定,未如期协助乙方完成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如违约行为给乙方造成损失,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若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未按时支付股权转让价款,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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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对赌协议案例
2014年1月22日,A公司披露股份公开转让说明书,公开转让说明书显示,2012年3月A公司完成了一轮增资,引入2名机构投资者,其中,钟山九鼎以货币资金1,648.75万元,认缴152.37万元注册资本;湛卢九鼎以货币资金851.25万元,认缴78.67万元注册资本。

增资完成后A公司占股前两位股东及新增股东的占股比例为:52.27%、24.60%、9.76%、5.04%。

增资同时,新增股东与占股前两位股东段某、周某签署对赌协议,约定公司在2011至2013年间,净利润分别不得低于2,500万元、3,300万元、4,300万元,同时2012年、2013年实现净利润累计不低于7,600万元,如未能达成,将对投资方进行现金补偿,如股东现金补足,则要求A公司进行分红以完成补偿。

同时也约定了退出机制:若A公司2014年6月30日前未提交发行上市申报材料并获受理;2014年12月31日前没有完成挂牌上市;且2011年实现净利润低于2000万元,或者2012年实现净利润低于2600万元,或者2013年实现净利润低于3400万元,新增投资机构有权选择在上述任一情况出现后要求公司及段某、周某以约定价款回购或购买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A公司股权。

2013年为了不影响A公司在新三板挂牌,对赌协议双方分别发表承诺并签署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主要包括:1)、当A公司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申报挂牌材料之日起豁免对赌协议所约定的责任和义务;2)、当A公司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申报挂牌材料之日起投资方放弃可以要求公司及原股东回购或受让投资方所持有股份的权利;3)、投资方转让所持公司股份是,价格不低于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4)、若A公司未能挂牌,补充协议约定放弃的权利自动恢复。

控股股东承诺内容为:承诺全部承担增资方基于《增资补充协议》提出的一切包括但不限于支付业绩补偿、差额补偿及/或转让股份的责任与义务,确保公司及其他股东不因上述《增资补充协议》的履行而遭受任何损失。

投资方承诺内容为:根据《增资补充协议》,当增资方向第三方转让股权时,根据买方需要,可要求A公司股东段某、周某也以增资方转让的同等条件转让一部分股权。

对此,增资方承诺自公司向股转公司报送申请材料之日起放弃上述权利。

根据券商核查,由于在2012年未能完成业绩约定以及2013年可能不能完成业绩约定,截止2014年3月,大股东段某、周某需向增资方支付的补偿金额合计2,712.38万元至2,991.45万元之间。

中介机构通过对大股东的自由资产进行核查,根据公司股权结构、利润分配政策、累计未分配利润数量以及公司持有现金状况,分析大股东可通过现金分红的形式获得的金额。

证明公司股东段某、周某能够在不对公司股权结构产生不利影响的前提下通过自有资金及获取公司分红偿付相关对赌约定款项。

同时根据补充协议的约定,在挂牌时解除了协议双方的责任与义务。

案例分析:
1、本案例协议方涉及到了挂牌主体(约定了公司的回购义务),但是在挂牌时通过补充协议解除了该项义务;
2、挂牌前已经触发了对赌协议条款,中介机构通过大股东的支付能力的分析,说明对挂牌主体的控制权、持续经营能力等不产生影响。

3、大股东出具承诺将通过自有资金、现金分红或自筹资金的方式偿还上述业绩补偿等款项,确保不因支付上述业绩补偿等款项而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增资方亦承诺放弃在其向第三方转让股份时要求股东段某、周某同时转让股份的权利。

根据现有已挂牌公司所包含对赌协议的分析,可以看出,区别于证监会对于拟上市公司的一刀切态度,股转公司在一定程度上接受对赌协议的存在,对于已挂牌公司的定向增资中包含的对赌协议,也在一定条件下允许存在。

可容忍的范围体现在:
1、对赌协议的协议方不能包含挂牌主体,对于可能损害挂牌主体的条款也需要进行清理;
2、由控股股东和投资方进行的对赌协议是可以被认可的;
3、已存在的对赌协议,能在挂牌的同时解除责任和义务最好,不能解除的,中介机构需要分析说明触发对赌条款时,协议方履行义务不会对挂牌主体的控制权,持续经营能力等挂牌必要条件产生影响,以确保不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权利和利益。

法律快车知识拓展:
对赌协议就是收购方(包括投资方)与出让方(包括融资方)在达成并购(或者融资)协议时,对于未来不确定的情况进行一种约定。

如果约定的条件出现,投资方可以行使一种权利;如果约定的条件不出现,融资方则行使一种权利。

所以,对赌协议实际上就是期权的一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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