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消费者诚信问题一论
保险业诚信问题探讨

2 0 年底 ,国务 院发展研究 中心和 国家统计 局中国经 04
济检 测 中心在对 国内公众 保险情况 的调查 结果 显示 :只有 不
保险 既是一种 融资手段 ,又是 以合 同形 式实施 的补偿 制
度 。这一 定义决定 了保 险要 有一 条保 险人和被保 险人 都要遵 守 的最大 诚信原则 。即保 险要求当事双 方不仅都 要讲 诚实信 用 ,而且 要 以最大 的诚意来 订立、来履行 保险合 同。商业诚
影响 了保险人 的信誉 ,给保险工作 带来较大 的负面效 应 。
我们可 以看 到保 险业非诚信 的特点至 少可 以概 括为 以下
到 明确说 明保 险条 款及提请对 方注意免责条 款的义务 。 因此 , 不论 是对 投保人 ,还是对保 险公司和保 险 中介机 构来说 ,讲
三个 方面 : 一是领 域广泛性 , 以说经 济领 域造成非诚信现象 可
到 1 %的民众认可 国内保险 ,只 有 6 0 %左右 的人认为 国内保
浅论我国保险行业的诚信建设

业对社会的诚信和行业 内部的诚 调 自身利益 , 不顾 行 业大 局 ; 有 的 比仍 显滞 后及 不完善 。高速发 展 信两 个层 面 。 将 本公 司产 品与 同业 进行 不 当 比 的保 险业 带来 许 许 多 多新 现象 、
有 的恶 意挖 角 , 造 成人 员非 正 新问题 , 有些问题是直指诚信的, 第一 层 面 , 即行 业 对 社 会 的 较 ; 扰乱 经 营秩 序 ; 有 的保 险 比如 “ 回佣 ” 。一 家 公 司 不 “ 回 诚信问题 , 这是社会公众感知保 常 流动 , 险业诚信 状况好 坏的重要环节 , 公 司与非 法 中介 发 生 业 务 往 来 ; 佣” , 而 另 一 家公 司 “ 回佣 ” , 客 户 从 而 造 成 遵 纪 守 法 也是 影 响保 险业社 会信 誉与 形象 有 的中介机 构缺 乏起 码 的合作 诚 就会 被夺 走 , 的最 突 出 、 最 直 接 的层 面 。 问题 意 , 不及 时 足额划 转保 费 , 甚至 撕 却遭受了损失 , 违规失信却增 加
问题 。表 现 在 三 个 方 面 : 一 是 保 建立滞后 , 信用法规缺乏 , 失信行
二 、目前我 国 保 险行 业 诚 信 了保 险业健 康 发展 的基 础 。
体 系建设 中存 在 的 问题 及 其成 因
分析
( 一 )存 在 问题
险经 营机构 内部 的诚 信 问题 。有 为得 不 到有效 惩治 。薄 弱 的社 会
影 响扩 大 , 同一 类 型 的产 品 价 格 不 畅, 也使 不 良信用行为人员在 永 远存 在 。信 息不 对称 则客 观上 使 保 险 诈 骗 有 为失 信行 为提 供 了条件 。对 于保 差别 使 消 费 者 难 辨 真 伪 , 无 所 适 行 业 内得 以流 动 ,
论保险业经营的诚信问题

较强 的特点 , 使得保 险消费者实 际上处 于信息严重不对 称的
状态 中 , 而妨 碍保险市 场资源 的有效 配置 , 从 并产生次 品驱 逐 良品的现象 。 许多投保人在投保前甚 至投保后都难以了解
保险人及保险条款的真实情 况 , 只能凭借 主观 印象及代理人 的介绍做 出判 断 ,客观上为保 险人的失信行 为创造 了条 件 。 此外 , 险公 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 中隐瞒与保险合 同 保
20 第 2 0 9年 0期
经济研究导刊
EC ON0MI S C RE EARC GU D H I E
No.0, 00 2 2 9 S ra .8 e i lNo5
总第 5 8期
论 保 险 业 经 营 的 诚 信 问 题
黄 丽 霞
( 兰州 商学 院 金融学 院 , 甘肃 兰州 7 0 2 ) 30 0
一
( ) 三 保险消费者的诚信缺失 保 险市场 的信息不对称 同样表现在投保人 ( 被保 险人 )
方 面, 一些投保人在投保时 , 不履行如实告知 义务 , 使保险公 司难 以根据投保标 的的风 险状况确定是否承保 、 应该 以什么 样 的条件承保 , 使道德风险防范产生 困难 。
、
保 险业诚信 缺 失现状
有关的重要情 况 , 欺骗投保人 、 被保 险人或受益人 , 不及时履
( ) 二 管理 制度不健全 保险供给者及 保险中介者的管理制度不健全 , 监管力度 不够 , 使保 险公 司员工及保 险代理人 的诚信行为具有 不完全
行甚 至拒不履行保 险合 同约定 的赔付义务 , 使一些保险消费
收 稿 日期 :0 9 0 — 2 20 —4 0
作者简介 : 黄丽霞(9 9 )女 , 17 一 , 江西 宜春人 , 硕士研 究生, 事金 融学保 险研 究。 从
我国保险业诚信问题研究

科学的游戏规则来约束交易双方, 惩戒失信行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为。 在上文的分析中, 保险交易主体进行决策的 一个关键就是行为结果的置信性 。如果有法律 保险业是以高度信用为基础的金融行业 , 提供的硬约束,交易主体就会确信一旦做出不 将遭到法律的制裁,其后果是确定 产品真实的保障范围;信用, 就是订立保险合同 而且保险合同常常被称为最大诚信合同。失信 诚信行为, 的双方都必须如实履行自己的义务。试实信用 行为主耍因市场参与者追寻短期利益所引起 , 的, 这种法律产生的威慑力迫使交易主体理性 是订立保险合同的基础, 也是保险公司赖以生 但是, 却会因此带来机会成本的加大。 分析失信 地放弃欺骗行为。 通过法律规定, 对于保险市场 存的基础。当前, 少数保险机构及投保人屡屡发 的机会成本, 可以从诚信评价机制开始。 一般来 双方不诚信给予制裁, 降低欺骗的预期收益值, 生失信的案例, 践踏了保险业最宝贵的诚信原 说, 诚信具有分散化的个性特征, 并呈现动态变 使欺骗成为不理性的行为。 (二)推动保险公司技术进步、 重视核保核 则, 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 诚信经营的危机已成 化。投保人对承保人的诚信判断主要考虑承保 为保险业发展的重要屏障之一,加强保险诚信 人诚信的内容和诚信水平(即诚信度), 判断的基 赔环节 有效降低被保险人欺骗的可能性的途径是 建设已刻不容缓。 础在于直接获得的信息,以及第三者的推荐介 一、 我国保险业诚信问题的成因分析 加强核保核赔环节, 就可 绍 其他代 (即 理人的间 接信息 如果搜寻成本 )。 较 使保险公司技术进步, 研究保险市场诚信问题, 并不因为这是有 高时, 公开信氰 A 为投保人决策的主 { 要因素。 只有 以达到预期目的。 重视核保核赔环节, 促进核保 中国特色的保险问题, 事实上, 各国保险市场都 当 投保人 认为承保 人具有 较高的 诚信度时, 投保人才 核赔技术进步, 可以提高发现被保险人欺骗的 存在诚信问题。保险失信从保险诞生之 日起就 会 为被保险人而贝 买 作 , 4 相应的保险产品。 可能性, 减少保险公司被欺骗的机会, 推动保险 (二)惯性作用 市场的诚信建设。 并且要坚持理赔原则, 做好定 如影随形, 是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 , 形成保险失 信的原因多种多样, 既有社会的、 经济的、 人性 保险业失信具有一定的惯性作用,表现为 损和核赔工作。对理赔的几项基本环节要了解: 道德的因素, 也包括保险公司内部的经营管理 、 消费者对某一产品、 从业人员、 保险机构甚至保 第一, 认真确定保险责任,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 社会法律环境等因素。 险行业的不诚信判断具有一定的继承性,主要 事故, 坚持不予赔付。第二, 定损人员在查勘定 (一) 内部疏于管理 由于诚信关系机制中“ 信息反馈” 发生作用。既 损中应重点掌握好环节。 第三 , 认真做好核赔工 有的保险公司为了加快发展步伐冲规模、 对投保人自身传递直接的信息,又对其他投保 作。第四, 积极与公安部门取得联系, 有效降低 上档次, 将多收、快收保费放在工作的首要位 人传递间接信息。 这种情况下, 失信的惯性作用 被保险人欺骗的可能性。 (三)加强保险监管力度 置, 存在着“ 重业务发展、 轻人员管理” 的不良倾 进一步显现, 不发达的保险业便属于这种情景。 (三)芝延效应 向, 放松了对从业人员的教育和管理, 对少数有 目前我国保险市场还不成熟,还处于发展 一家保险机构或部分从业人员的不诚信行 一定业绩的业务员, 只重结果不看过程, 即使客 的起步阶段。 作为监管机构, 应该站在维护我国 加大打击不诚信现 户投诉, 也是放任自 对一些不诚信的人员听 为会对行业内的其他机构或从业人员产生蔓延 保险市场健康发展的高度, 流, 之任之, 助长了不守信之风的蔓延。 效应。 比如, 保险机构为了追求短期利益而误导 象的力度, 把建设诚信的保险市场作为工作的 宣传、 模糊真实回报率、 逃避保险责任以及展业 一个重点。 (二)经济利益驱动 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管, 对其不诚信 随着保险体制改革的不断深人, 保险公司 理赔两张脸等这些不诚信行为在损害消费者利 操作给予惩罚 , 规范其业务操作, 严格要求保险 督促保险公司诚信经营。 均打破了分配上的平均主义,尤其是现代营销 益的同时,不仅会影响到相关保险机构或从业 公司保证偿付能力, 机构的推行, 有的保险公司以保费定江山, 以业 人员的信誉,而且会引发广大消费者对其他保 (四)推进保险行业内 部规范化建设 绩论英雄, 少数一线员工为了多收保费, 多拿佣 险机构和从业人员产生不信任的外部影响。可 在一个粗放经营、 恶性竞争的保险市场, 利 失信行为会扰乱整个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 益的争夺必然驱使保险公 司做出种种不诚信的 金和奖金, 冲业绩争先进, 在投保时, 不择手段 见, 欺诈、 蒙骗客户, 使客户投保。 客户出险后, 又故 对整个保险业的社会声誉产生损害。保险业失 行为。 产险公司靠高手续费低费率抢夺市场, 寿 意刁 有的甚至一走了之, 难, 查无对证。 信的蔓延效应具有普遍性,这是因为保险产品 险公司夸大产品的投资而忽视保障功能, 这两 往往具有同质性,类似产品之间具有相互替代 种行为都没有从客户的保障需求出发来选择产 (三)竞争激烈所致 消费者对不同保险产品和不同保险机 品, 人世以来, 我国保险主体不断增多, 市场 的作用, 从而没有有效解决客户的风险需求。 作为保 竞争日 趋激烈, 保险展业难度也相应增大。 一些 构的认知具有无差异的特征。 失信的蔓延效应, 险业的民间协调机构 ,建议保险行业协会把保 保险公司采取粗放式经营, 抱着“ 捡到篮里都是 既表现为消费者对不同保险产品之间的信誉风 险诚信建设作为一项核心的工作任务, 进一步 菜” 的态度, 缺少科学的核保技术, 理赔中现场 险传递,又表现为对不同从业人员或不同保险 完善保险行业的自律制度, 抓住社会反映最强 烈的有关信用方面的难点问题, 推进保险经营 查勘不到位, 责任心不强。 一些不法代理人内外 机构之间的信誉风险传递。 ( 四) 系统性风险 勾结损公利私, 与投保人共同策划保险欺诈。 为 机构进行自我约束和管理 , 对守信者给予表彰, 争业务, 一些素质低的代理人故意向客户隐瞒 系统性风险是 由市场主体之外因素造成的 对违信者给予批评教育。
保险产品销售中的伦理与诚信问题

保险产品销售中的伦理与诚信问题保险是一种重要的金融工具,为人们在意外事故发生时提供经济保障。
然而,在保险产品销售过程中,伦理与诚信问题常常引起关注。
本文将探讨保险产品销售中存在的伦理与诚信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
一、潜在的伦理问题1. 销售员压力过重在保险行业,销售员往往面临着极大的市场竞争和业绩压力。
在这种情况下,一些销售员可能会为了完成销售任务而采取不当手段,如隐瞒真实情况、误导消费者等。
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也违背了职业伦理。
2. 销售员佣金驱动保险销售员通常通过佣金来获取报酬,这使得他们往往会更关注于销售业绩,而忽视了客户真正的需求。
有些销售员可能会推销一些消费者并不需要的保险产品,仅仅是为了追求更高的佣金。
这种行为不仅欺骗了消费者,也是对诚信的背离。
二、保险产品销售中的诚信问题解决方案1. 建立全面的监管制度政府和相关监管机构应该加强对保险销售行为的监管,制定明确的规定和标准。
这些规定和标准可以包括对销售员从业资格的要求、佣金收入的限制等,以确保销售行为的诚信和合规。
2. 强化销售员的伦理教育保险公司应该加强对销售员的伦理教育培训,提高他们的职业素养和道德观念。
销售员需要明确理解伦理与诚信对于保险行业的重要性,并将其融入到日常的销售活动中。
3. 推动信息透明化保险公司应该提供充分的信息披露,确保消费者能够获得真实、准确的产品信息。
同时,应该建立完善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消费者的投诉和纠纷,增强消费者对保险行业的信任。
4. 建立长期发展的目标保险公司应该树立长远的发展目标,以客户的利益为中心。
销售员和保险公司应该注重客户的真实需求,帮助客户选择适合的保险产品,而不是仅仅追求一时的销售业绩。
三、伦理与诚信问题的影响伦理与诚信问题的存在不仅影响到消费者的利益,也给整个保险行业带来了负面影响。
首先,消费者的不信任会导致保险行业的声誉受损,影响到整个市场的健康发展。
其次,伦理与诚信问题的存在会导致市场的不公平竞争,使得一些不道德的销售员获取了不当的利益,扭曲了市场秩序。
我国保险市场的诚信缺失及其优化

我国保险市场的诚信缺失及其优化摘要:中国保险业诚信缺失体现于保险供给者、消费者及中介者,保险诚信缺失的根源在于制度的缺陷,使保险市场交易中的诚信行为难以得到有效的保证和扩展。
因此需要建立健全诚信制度,建立明晰的产权制度和健全的诚信法律制度;培育诚信理念,构建保险业的诚信文化等来实现保险业的持续发展。
关键词:保险诚信缺失优化一、中国保险业的诚信缺失的表现目前,中国保险业的诚信缺失不仅体现于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关系人,还体现于保险中介人。
(一)保险供给者的诚信缺失过去十几年,我国保险业一直处于粗放型发展阶段,由于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缺乏及保险业务的专业性强,使保险消费者处在信息不对称的博弈中,在投保前甚至投保后难以了解保险公司及保险条款的真实情况,只能凭借主观印象及保险代理人的介绍做出判断,客观上为保险公司的失信行为创造了条件。
因此保险业务活动中保险公司便容易产生经营行为短期化,导致“投保容易、索赔难,收钱迅速、赔款拖拉”的现象;保险公司不严格履行赔款时限义务,出险赔款程序也过于繁锁,许多索赔人经过多次反复还难以从保险公司领到应得的保险金,使得投保人大为不满,从而失去了对保险公司的信用度。
(二)保险消费者的诚信缺失保险消费者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其诚信缺失主要表现在投保时和索赔时,逆选择和道德风险是其主要表现。
有些投保人在投保前或出险后,都不按照最大诚信原则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有的为了谋取巨额赔偿金甚至还制造人为事故,直接影响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虚假索赔案件近年也在逐渐增多。
(三)保险中介者的诚信缺失不少保险代理人在获得更多代理手续费的利益驱动下,片面夸大保险产品的增值功能,回避说明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甚至误导投保人,给投保人、被保险人造成经济损失,引起保险消费者的普遍不满,更导致了整个保险业失信于社会,严重损害保险业的声誉。
(四)保险人之间的诚信缺失保险业的整体形象和竞争优势有赖于所有保险公司和全体从业人员的共同维护。
论诚信在保险中的重要性

论诚信在保险中的重要性【摘要】诚信就是诚实、守信,诚信是保险的生命线。
从我国保险业经营的现状来看,众多现实让人觉得保险诚信不容乐观,如被保险人不如实告知或骗赔,保险人在经营与理赔方面的不诚信等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保险业健康发展。
本文拟从最大诚信原则的概念和保险法将其规定为基本原则的原因、内容、在保险法中的体现、诚信缺失现象及对策等方面进行一些探讨。
【关键词】保险保险法最大诚信原则诚信一、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法基本原则之一最大诚信原则”(theprincipleofUtmostGoodFaith)是保险人和被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之一。
其含义是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必须本着最大的诚意和信用来订立合同。
任何合同的签订,都须以合同当事人的诚信为基础。
如果当事人一方以欺诈为手段,诱使他方签订合同,一旦发现,他方可以解除合同。
如有损害,并可要求对方予以赔偿。
“最大诚信原则”在保险领域中的运用,最早可以追溯到海上保险初期。
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首先将此原则确定下来,该法第17条规定:“海上保险合同是建立在最大诚信基础上的,如合同任何一方不遵守这一规定,另一方可宣告合同无效”。
随后,各国保险法相继效仿,均对此原则作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第5条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这是由保险合同的特殊性决定的,保险行业是以诚信为本的行业,诚信是保险业的基础;保险合同及行业特点决定了保险要遵循最大诚信原则。
二、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主要通过保险合同双方的诚信义务来体现,具体包括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如实告知的义务及保证义务,保险人的说明义务及弃权和禁止反言义务。
(一)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义务1、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告知义务又称据实说明义务,如实披露义务。
《保险法》第17条第1款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关于保险诚信的几点思考

关于保险诚信的几点思考【摘要】保险作为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保险诚信更是其基石。
本文从保险诚信的意义、建立、维护、影响和应对方式等方面进行了探讨。
保险诚信不仅是企业的底线,更是整个市场秩序的关键。
建立保险诚信需要企业树立良好的品牌形象和经营理念,同时也需要监管部门的有效监督和引导。
在经营过程中,保险公司应该坚守诚信原则,积极履行合同,保障客户权益。
保险诚信的维护需要全社会参与,包括政府、企业和消费者。
只有全社会形成共识,共同维护保险市场的秩序,才能实现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保险诚信不仅是保险行业的生命线,更是保障社会安全和稳定的重要保障。
【关键词】保险、诚信、重要性、意义、建立、维护、影响、应对方式、市场、生命线、全社会、维护、基石1. 引言1.1 保险的重要性保险可以有效地转移风险。
通过购买保险,个人和企业可以将可能面临的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从而获得经济上的保障。
如果一个企业发生了意外事故导致生产中断,保险公司可以根据保险合同承担赔偿责任,帮助企业恢复生产。
保险可以促进经济发展。
保险的存在可以鼓励个人和企业更加积极地投资和创新,因为他们知道一旦面临损失,可以通过保险来得到补偿。
这种保障作用可以降低投资的风险,促进经济活动的发展。
保险还可以增强社会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
在面对各种风险和灾难时,有保险作为后盾的个人和企业可以更快地恢复损失,从而减少社会的不稳定因素,保障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保险在现代社会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其重要性不容忽视。
1.2 保险诚信的重要性保险诚信是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的重要保障。
保险消费者是保险市场中的弱势群体,而保险合同的有效性和公平性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的权益保护。
只有保险公司恪守诚实信用的原则,不擅变更合同条款或拒绝履行赔偿责任,才能有效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保险诚信的重要性不容忽视。
只有坚守诚信原则,建立起可靠的保险信誉体系,才能推动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提升整个市场的信任度和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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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消费者诚信问题小论摘要:诚信对于一个国家的保险业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由于保险业自身的一些特征,使得诚信成为保险得以继续和发展的前提和基础。
保险业的诚信问题涉及保险公司、保险消费者、保险中介以及医疗机构等其他主体。
近年来,对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的负面报道数不胜数,保险业诚信也被提到了一个很重要的位置上来。
但是在这其中保险消费者的诚信问题往往被人们忽视,人们总以为和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比较起来,保险消费者是一个弱势群体,社会舆论便偏向于保护这一群体。
某些消费者利用这一舆论倾向,采取欺诈的手段骗取保险金。
这种行为同样扰乱了保险市场的秩序,应该引起社会的关注。
关键词:保险消费者诚信表现危害障碍措施一、保险消费者诚信问题表现1.故意隐瞒事实,带病投保。
信息不对称是保险业诚信问题的根源,逆选择等问题都是由于信息不对称引发的问题。
如果不知道保险消费者的真实情况,保险公司便不能做出正确的承保决策。
在保险纠纷中,保险消费者不履行告知义务,带病投保是常见的保险欺诈形式。
主要表现是保险消费者故意或者过失性不如实告知保险公司投保前和投保时的身体状况、真实年龄、工作性质等,在患病或者患病机率比较大、发生保险事故的风险比较大的情况下购买保险,在合同生效后,由于事故出现而向保险公司索赔。
2.未发生保险事故却谎称发生保险事故。
这种现象在财产保险和人寿保险中时有发生。
例如在家庭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并没有发生被盗窃事件,被保险人自己伪造盗窃现场,造成被盗假象,向保险公司索赔以骗取高额保险金。
在人寿保险中这种欺诈行为主要是发生在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
投保人故意编造一些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向保险公司提供一些虚假的证明材料,从而达到骗取保险金的目的;或者被保险人在购买保险后,明明没有生病,却与医院勾结,出具假住院凭证,提供虚假索赔资料。
3.出现保险事故后才投保。
“倒签单”是一种十分常见的欺诈手段,常见于人身保险的意外伤害险和财产险的海上运输险等险种中。
主要表现为利用时间差,本来是投保前发生的事故,经过伪装之后假扮成投保之后发生的事故,或者是在保险事故出现之后才来投保。
4.未投保者冒名顶替投保人,骗取保险金。
我国的保险密度并不高,在一个家庭甚至在一个亲戚集团中只有很少的人投保,有时候未投保人发生了保险范围内的事故,投保人因利益驱使会采用以假充真的手段,冒名顶替骗取保金,这种手法在医疗保险中较常见,由于我国医疗体系不完善、医院管理不规范,加之医患勾结等现象的存在,保险公司一般很难发现冒名者。
5.病故冒充意外事故。
意外险的一个特征是低保费高保额,在寿险条款的设置中,含意外责任的保险其给付责任也相对较高。
这样的特性,往往容易诱发受益人在被保险人病故或者自杀后,为获得高额的保额而伪造被保险人意外身故的证明材料,将其伪造成意外死亡。
6.故意制造保险事故。
在财产险中,由于保险标的是财产或者收益,因此制造保险事故对于投保人来说蒙受的道德谴责和压力就不是太大,有些人因此故意制造保险事故,获取保额赔付。
在人寿合同中,保费的支出相对于受益人可能获得的保险金而言少得可怜,这种巨额保险金可能会引发道德风险或者赌博行为,受益人单独或者与投保人合谋做出合法之举,使被保险人陷于极度危险之中,使整个社会的安全收到威胁。
7.滥用保险,小病大医。
在医疗保险中,有些投保人会在保险合同的范围内,最大限度使用超过治疗所必须的医疗服务,因为不是他本人付费,他就不会去节约开支,从而选择服务质量高、收费较高的医疗项目。
比如无病乱开药、开好药、延长住院期限等等。
8.重复保险,超额保险。
这种问题主要出现在财产保险中。
被保险人在不同的保险公司为同一标的进行投保,当发生了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时,从各家保险公司取出实际大于其实际损失数量的保险保险金赔付,违反了保险的本意。
此外保险消费者的失信行为还有:制造假保单索赔、勾结保险公司业务员做伪证、虚构保险标的投保,再一灭失为由索赔等。
二、保险消费者诚信问题产生的原因1.对保险的认识存在误区。
保险不是赌博,也不是投资,他只是一种规避风险的手段。
一些保险消费者没有正确认识保险的社会互助性质,认为投资出去的钱要收回来并有所回报,因此铤而走险做出一些违反法律法规的事。
2.社会诚信的缺失。
在这个物欲横流的社会,由于忽视了基本的道德建设,导致整个社会诚信的缺失,加上法律制度还不够健全,一些保险消费者抵挡不住可观保险金的诱惑。
三、保险消费者失信带来的危害1.不利于保险功能的正常发挥。
保险是社会的“稳定器”他的功能是规避风险减少损失。
它从众多的投保人手中收取保费,当投保人发生保险范围内的事时,运用集聚起来的保险金对其进行补偿,帮助其度过难关。
保险的出现,有利于社会稳定,营造了良好安定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
而将保险作为投机获利的工具,不惜进行保险欺诈活动来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扰乱了保险市场的秩序,妨碍了保险功能的发挥,给社会带来损失。
2.加大了事故发生的概率。
保险消费者为非法获得保险赔付的行为,会导致许多不该发生的事故,直接给被保险人的生命和健康造成损害,间接危及第三者和社会公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恶劣的行径甚至会造成巨大的财产损失和丧失无辜生命,对他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造成严重危害。
3.影响保险公司的经济效益。
保险消费者的不诚信行为,使得大量风险系数高,质量差的业务被保险公司按照正常业务承保,这些低质量高风险业务的存在必然导致未来出险案件的增加,造成保险公司经济效益损失、偿付能力下降、运营风险增加。
甚至可能引起公司破产。
4.影响理赔的效率和服务质量。
谈及保险公司的服务态度和办事效率,几乎所有人都不敢苟同。
保险公司给人们的印象就是展业理赔两张脸,推销产品的时候笑脸相迎,说的头头是道,一旦客户索赔时却翻脸不认人,服务态度及其恶劣。
有的业务员为了追求个人业绩,夸大产品功能,误导消费者。
但是很少有人考虑过这也是愈演愈烈的不诚信行为所导致。
由于对投保人的诚信存在质疑,保险公司在实际赔付时不得不小心翼翼,提高警惕。
保险公司有很大一部分的资金花费在辨别案件的真伪上,收集信息和处理信息的量大大增加,导致理赔效率降低。
5.导致交易成本增加。
在保险理赔的案件中,很多都不能通过保险公司和保险消费者自行协商得到解决,而是要诉诸法律,保险公司和整个社会都得为此付出很多的财力、物力、人力。
6.破坏了保险业的经营基础。
保险业的经营基础,是概率论和大数法则。
前提是保险消费者是在社会整群中随机抽选的,他们的某些概率应该能通过先验数据计算出来。
但是在确定情况下运用大数法则所得出的先验数据分布由于不诚信行为的存在往往与实际不相符,这使得保险业不得不面临概率论和大数法则的失效问题,使得保险费率难以确定,在进行决策时也面临困难。
四、保险诚信建设的障碍1、社会体制障碍。
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不健全,是保险诚信体系建设的体制障碍。
我国的市场经济与西方发达国家上百年发展史相比,显然还太年轻。
仍存在经济主体的市场经济行为还不规范,商业信用不发达,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等问题。
2、法律法规制度障碍。
诚实守信是市场经济有序运行的内在要求,但诚信意识和诚信行为并不会自发形成,它需要在一系列的保障制度、约束制度和惩罚制度的作用下逐渐形成。
而这些法律法规制度和监管体系仍不健全,现在还处于建设和完善阶段。
而且中国沿用大陆法系,在这样的法律体系下,如果法律条款不是无微不至,那么就会让好事者有机可乘。
3、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
现代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离不开健全的社会信用体系的支撑,而健全的社会信用体系是现代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产物,两者是相辅相成的。
而保险信用体系的建设同样离不开社会信用体系的支持。
由于目前我国征信业发展比较落后,因此一方面人们不能准确获得保险公司及保险中介机构的资信情况;另一方面,保险公司对投保人信息的真实性也无从调查,缺乏中立的信息中介机构和消费者诚信缺失。
这必然使保险市场上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阻碍保险业的诚信建设。
五、应对措施1.加强保险消费者诚信建设诚信建设是一个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大事,任何时候都不能放松。
加强消费者诚信建设,是从主观的角度提出的方法。
保险消费者要结合实际深入开展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要把荣辱观教育与诚信教育、思想道德教育紧密结合起来,努力形成以讲诚信为荣,不讲诚信为耻的良好风气,努力学习保险业基本知识与法律法规,提高社会责任感。
2.强保险从业人员的诚信教育要重视新形势下保险从业人员的思想工作,对保险从业人员来说要加强职业道德和法制教育,充分利用典型案例进行教育,提高爱岗敬业、诚信服务和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加强从业人员文化素质和业务技术的培养,进一步提高他们的文化水平和业务能力。
让从业人员既不被保险公司所唆使,也不与客户串通一气;对保险公司来说,要建立诚信奖惩机制,对从业人员进行管理和监督。
3.加强立法和监管管理要进一步完善《保险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充实保险诚信的具体条款,将保险人、保险中介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等各有关方面的行为纳入相关法律法规之中。
要加大依法查处失信行为的力度,重点是要严厉打击各种弄虚作假骗保骗赔的行为。
要加强社会对执法情况的监督,提高案件督查的效果和办结质量;监督管理上,一是要完善保险企业信用管理制度,要建立了解和评价客户资信和风险情况的机制,及时掌握和制止不诚信行为的发生。
同时要通过信用信息的采集、跟踪和管理,对公司承保理赔过程中不诚信问题实行有效监控,并有针对性地加以解决,切实提高信用管理能力和水平。
二是要完善保险信用监管制度,加大对恶性竞争和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
要结合执业证书注册登记、年检、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核和其他相关工作,完善保险企业和保险高级管理人员诚信档案。
要建立和完善保险市场诚信评估制度,并在一定范围内定期公布有严重失信行为的案例,通报处罚情况。
三是要创造条件建立保险行业协会相应的管理制度,要建立以诚信经营服务为核心的信息共享平台,整合行业诚信信息和网络资源,建设数据资料库。
要运用信息技术手段汇集、分析和发布情报,向业内提供市场信用走势分析、失信惩戒和风险预警等信息。
四是要建立和完善保险代理人信用管理制度,规范和约束代理人的行为。
五是要把保险信用管理制度纳入社会诚信体系框架,做到明确目标,统一领导,有效考核考评,各有关方面及时互通信息,有分有合,互相推进,共同培育诚信建设长效机制。
4.完善法律法规要进一步完善《保险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充实保险诚信的具体条款,将保险人、保险中介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等各有关方面的行为纳入相关法律法规之中。
要加大依法查各种失信行为的力度,重点是要严厉打击各种弄虚作假骗保骗赔的行为。
要加强社会对执法情况的监督,提高案件督查的效果和办结质量。
参考文献:[1] 孙祁祥.中国保险市场热点问题评析.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2] 刘仁伍.中国保险业现状与发展.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年[3] 吴定富.中国保险业发展改革报告中国经济出版社,2004年[4] 刘凤全、张治国.加强保险诚信建设服务构建和谐社会[J].保险研究,2005年[5] 经涛.论我国保险业的诚信缺失风险与防范[J].陕西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年。